针对异构条码的集成认证/批准使用一键的系统和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针对异构条码的集成认证/批准使用一键的系统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070
决定日:2019-09-03
委内编号:1F264431
优先权日:2012-07-24
申请(专利)号:201380029849.5
申请日:2013-07-10
复审请求人:SK 普兰尼特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妍
合议组组长:杜轶
参审员:程琼
国际分类号:G06Q20/40;G06Q20/06;G06K7/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应用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29849.5,名称为“针对异构条码的集成认证/批准使用一键的系统和方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SK 普兰尼特有限公司。本申请的国际申请日为2013年07月10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7月2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12月05日,公开日为2015年02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 202267996 U,公告日为2012年06月06日)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用户移动设备,所述用户移动设备安装有被配置为保存礼品券或优惠券的电子钱包应用程序,通过加入到网关运营商服务器的会员登记所保存的礼品券或优惠券的号码,并且请求将所登记礼品券或优惠券兑换为异构条码;网关运营商服务器,所述网关运营商服务器请求条码发行商确定所述礼品券或优惠券的有效性,将条码发行商认证的具有有效性的礼品券或优惠券兑换为对应的异构条码,并且将对应的异构条码发送给所述用户移动设备,所述条码发行商发行所述用户移动电设备请求进行兑换的礼品券或优惠券;条码发行商,所述条码发行商通过将所登记的礼品券或优惠券的号码与存储在数据库中的条码数据相比较来检查由所述网关运营商服务器请求进行有效性认证的所述礼品券或优惠券的有效性,并且将认证结果发送给所述网关运营商服务器;(2)所述异构条码是与由所述条码发行商检查有效性认证的条码对应的集成的移动条码,并且包括识别所述条码发行商和一次性密码OTP代码信息的前缀,所述网关运营商服务器利用所述前缀来管理所述条码发行商并且集成和发行包括所述OTP代码信息的所述异构条码,由此提供通过所述条码发行商发行的商品的系统划分、有限的条码资源的有效使用和统一安全;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异构条码可以是数字账号与密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在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一种在包括用户移动设备、网关运营商服务器、条码发行商和附属商店POS终端的系统中用于的异构条码集成认证/批准的方法,由用户移动设备通过加入到网关运营商服务器的会员登记所保存的礼品券或优惠券的号码,由用户移动设备请求所述网关运营商服务器将所登记的号码兑换为异构条码,由网关运营商服务器请求条码发行商认证礼品券或优惠券的有效性,条码发行商发行所述用户移动设备请求进行兑换的礼品券或优惠券,由所述条码发行商通过将所登记的所述礼品券和优惠券的号码与存储在该条码发行商的数据库中的条码数据相比较来检查由所述网关运营商服务器请求进行有效性认证的所述礼品券和优惠券的有效性,并且由条码发行商将认证结果发送给所述网关运营商服务器,由所述网关运营商服务器将所认证的礼品券或优惠券兑换为异构条码;由网关运营商服务器将对应的异构条码发送给所述用户移动设备;(2)所述异构条码是与由所述条码发行商检查有效性认证的条码对应的集成的移动条码,并且包括识别所述条码发行商和一次性密码OTP代码信息的前缀,所述网关运营商服务器利用所述前缀来管理所述条码发行商并且集成和发行包括所述OTP代码信息的所述异构条码,由此提供通过所述条码发行商发行的商品的系统划分、有限的条码资源的有效使用和统一安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4在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5-6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12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第1-7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2018年05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异构条码集成认证/批准系统,所述系统包括:
用户移动设备,所述用户移动设备安装有被配置为保存礼品券或优惠券的电子钱包应用程序,通过加入到网关运营商服务器的会员登记所保存的礼品券或优惠券的号码,并且请求将所登记的礼品券或优惠券兑换为异构条码;
所述网关运营商服务器,所述网关运营商服务器被配置为请求条码发行商来认证所述礼品券或优惠券的有效性,将所述条码发行商认证的具有有效性的所述礼品券或优惠券兑换为对应的异构条码,并且将所述对应的异构条码发送给所述用户移动设备,所述条码发行商发行所述用户移动设备请求进行兑换的礼品券或优惠券;
所述条码发行商,该条码发行商被配置为通过将所登记的礼品券或优惠券的号码与存储在数据库中的条码数据相比较来检查由所述网关运营商服务器请求进行有效性认证的所述礼品券或优惠券的有效性,并且将认证结果发送给所述网关运营商服务器;以及
附属商店POS终端,所述附属商店POS终端被配置为响应于来自所述用户移动设备的使用异构条码的请求,扫描所述异构条码,请求所述网关运营商服务器批准所述异构条码的使用,并且结算与被批准的所述异构条码对应的相应货币额,
其中,当从所述附属商店POS终端请求所述异构条码的使用批准时,所述网关运营商服务器被配置为检查所述异构条码的有效性并且将所述使用批准的结果发送给所述附属商店POS终端,并且
其中,所述异构条码是与所认证的礼品券或优惠券中的一个对应的集成的移动条码,并且包括识别所述条码发行商和一次性密码OTP代码信息的前缀,所述网关运营商服务器利用所述前缀来管理所述条码发行商并且集成和发行包括所述OTP代码信息的所述异构条码,由此提供通过所述条码发行商发行的商品的系统划分、有限的条码资源的有效使用和统一安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异构条码集成认证/批准系统,其中,所述网关运营商服务器被配置为结算用作在附属商店中销售的商品的销售货币的异构条码的批准内容,并且将结算的批准内容发送给所述附属商店和兑换的所述礼品券或优惠券的条码发行商。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异构条码集成认证/批准系统,其中,所述礼品券或优惠券包括预付卡和信用卡。
4. 一种在包括用户移动设备、网关运营商服务器、条码发行商和附属商店POS终端的系统中用于异构条码集成认证/批准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1)由所述用户移动设备通过加入到所述网关运营商服务器的会员登记在电子钱包中携带的礼品券或优惠券的号码;
2)由所述用户移动设备请求所述网关运营商服务器将所登记的礼品券或优惠券兑换为异构条码;
3)由所述网关运营商服务器请求所述条码发行商来认证所述礼品券或优惠券的有效性,所述条码发行商发行所述用户移动设备请求进行兑换的礼品券或优惠券;
4)由所述条码发行商通过将所登记的所述礼品券或优惠券的号码与存储在该条码发行商的数据库中的条码数据相比较来检查由所述网关运营商服务器请求进行有效性认证的所述礼品券或优惠券的有效性,并且由所述条码发行商将认证结果发送给所述网关运营商服务器;
5)由所述网关运营商服务器将所认证的礼品券或优惠券兑换为对应的异构条码;
6)由所述网关运营商服务器将所述对应的异构条码发送给所述用户移动设备;
7)当从所述用户移动设备接收到使用所述异构条码的请求时,由所述附属商店POS终端扫描所述异构条码,并且由所述附属商店POS终端请求所述网关运营商服务器批准所述异构条码的使用;
8)由所述网关运营商服务器检查所述异构条码的有效性并且将使用批准的结果发送给所述附属商店POS终端;以及
9)结算与被批准的所述异构条码对应的货币额,
其中,所述异构条码是与所认证的礼品礼品券或优惠券中的一个对应的集成的移动条码,并且包括识别所述条码发行商和一次性密码OTP代码信息的前缀,所述网关运营商服务器利用所述前缀来管理所述条码发行商并且集成和发行包括所述OTP代码信息的所述异构条码,由此提供通过所述条码发行商发行的商品的系统划分、有限的条码资源的有效使用和统一安全。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还包括:
10)由所述网关运营商服务器来结算用作在附属商店中销售的商品的销售货币的 异构条码的批准内容,并且由所述网关运营商服务器将结算的批准内容发送给所述附属商店和所述条码发行商。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礼品券或优惠券还包括预付卡和信用卡。”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条形码形式的账号信息是通用优惠券的唯一标识,其对应于本申请中背景技术中提到的电子形式的“条码”。在对比文件1中,系统根据信息的真实性确定是否交换通用优惠券,也就是说,如果是真实的账号信息,则将兑换结果信号确定为按通用优惠券(如10, 20, 50, 100)的面值对其进行兑换,如果是虚假的账号信息,则可将兑换结果信号确定为不对其进行兑换。在本申请中,在所述礼品券或优惠券的有效性被认证的情况下,将认证的具有有效性的所述礼品券或优惠券兑换为对应的异构条码。进一步地,本申请中的异构条码是与条码发行商30进行有效性认证检查的条码对应的集成移动条码并且包括识别条码发行商30和OTP(一次性密码)代码信息的前缀。因此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兑换”与权利要求1的“兑换”是完全不同的。对比文件1中没有提及异构条形码以及从条码到异构条码的兑换。因此,基于对比文件1的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获得以下结论:所述异构条码是与所认证的礼品券或优惠券中的一个对应的集成的移动条码,并且包括识别所述条码发行商和一次性密码OTP代码信息的前缀。此外,在对比文件1甚至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异构条形码”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公开内容与上述区别相结合以获得技术特征“所述网关运营商服务器利用所述前缀来管理所述条码发行商并且集成和发行包括所述OTP代码信息的所述异构条码,由此提供通过所述条码发行商发行的商品的系统划分、有限的条码资源的有效使用和统一安全”。基于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可以实现如下技术效果:(1)在基于各种条码的结算服务(礼品券、优惠券、预付卡、信用卡、社交商务等)随着智能电话的增长速度被释放的环境下,本发明通过原样不变地利用现有的条码认证基础设施针对异构条码提供一键式的集成认证/批准服务,操作附属商店和网关的服务运营商不必构造新的附属商店基础设施并且可以非常容易地针对新的条码发行商执行业务和管理,并且条码发行商可以通过现有的附属商店提供基于各种条码的结算服务。此外,条码发行商可以最大化附属商店业务的效率。(2)网关运营商服务器利用前缀号码来管理条码发行商并且集成和发行包括OTP代码信息的异构条码,由此提供通过条码发行商发行的商品的系统划分、有限的条码资源的有效使用和统一安全。另外,当用户使用附属商店时,使用该服务的用户可以避免由于条码重叠而引起的任何不方便。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申请的背景技术中提及:商家发行纸张等定义的优惠券给消费者进行使用,消费者凭优惠券的条码即可享受相应的优惠,但随着条码发行商的任意增加,优惠券的条码可能会重叠,另外,优惠券条码还会被假冒、复制,导致交易稳定性差。针对上述提及的优惠券条码不唯一,无法确定优惠券的真实性这一问题,提出了本申请的将优惠券的条码兑换成异构条码的方案,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验证优惠券条码的真实性。正如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4]段提及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通用优惠券的兑换系统,能准确辨别通用优惠券的真伪,并使通用优惠券可跨区域、跨行业使用。因此,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均是如何验证优惠券条码的真实性,以提高结算业务的安全性。(2)对比文件1公开的通用优惠券具有面值和账号信息,其面值为一数字,表示该通用优惠券在被兑换时可冲抵的现金数目,账号信息为该通用优惠券所具有的唯一身份标识,其可为一串数字编号,也可为相对应的数字账号与密码的形式,还可以为条形码的形式,接收通用优惠券的账号信息,判断账号信息的真实性,根据判断结果确定是否按该通用优惠券的面值对其进行兑换。优惠券上条形码形式的账号信息可唯一地标识身份信息,通过账号信息验证其真实性,账号信息的作用与异构条码的作用无异,均具有唯一性和防伪性,因此,对比文件1中条形码形式的账号信息等同于本申请的异构条码。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区别主要在于用户获取异构条码的方式不同,以及设定的异构条码内容信息不同。对比文件1的异构条码在发行优惠券的时候已经设置好了,用户可以直接获取优惠券的异构信息用于验证优惠券的真实性,而本申请的异构条码是用户在兑换优惠券之前,远程服务器在确认优惠券有效的前提下,才生成的,并发送给用户终端,实现这一信息交互、验证、结果传递的过程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至于异构条码的内容的设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人为设定的,只要其具有唯一性、可防伪性即可,容易想到异构条码信息包括条码发行商和一次性密码OTP代码信息的前缀,且可以预期以此格式构成的异构条码可以带来商品的系统划分、有限的条码资源的有效使用和统一安全等效果。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文本相同,即,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12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第1-7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2018年05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应用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D1:CN 202267996 U,公告日为2012年06月06日,并将其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使用。
(2-1)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异构条码集成认证/批准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通用优惠券的兑换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6]-[0029]段):通用优惠券具有面值和账号信息,其面值为一数字,如10、20、50、100等,表示该通用优惠券在被兑换时可冲抵的现金数目,账号信息为该通用优惠券所具有的唯一身份标识,其可为一串数字编号,也可为相对应的数字账号与密码的形式,当然,还可以为条形码的形式。如图1所示,该系统包括:接收通用优惠券上的账号信息的信息接收平台101;判断账号信息的真实性,根据判断结果来确定是否按通用优惠券的面值对其进行兑换的处理中心103(相当于通过将所登记的礼品券或优惠券的号码与存储在数据库中的条码数据相比较来检查礼品券或优惠券的有效性);负责信息接收平台101与处理中心103之间数据交换的接口电路102;处理中心103是判断通用优惠券真伪的核心,可用计算机、处理器以及各种具有判断功能的控制电路等自动判断装置来实现,其数量可为一台,也可为相互连接以实现信息共享的多台。信息接收平台101为实现通用优惠券兑换的终端,其用于接收通用优惠券的账号信息,向处理中心发送兑换申请,其中含有通用优惠券的账号信息,还根据处理中心返回的兑换结果信号来输出是否按该通用优惠券的面值对其进行兑换的消息。因而这里的信息接收平台可以用终端计算机来实现,还可以为键盘、显示屏与一控制电路的结合体或条形码扫描器(隐含公开了对条码进行扫描)、显示器与一控制电路的结合体的形式来实现。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该系统为异构条码集成认证/批准系统,该系统包括:用户移动设备,所述用户移动设备安装有被配置为保存礼品券或优惠券的电子钱包应用程序,通过加入到网关运营商服务器的会员登记所保存的礼品券或优惠券的号码,并且请求将所登记的礼品券或优惠券兑换为异构条码;所述网关运营商服务器,所述网关运营商服务器被配置为请求条码发行商来认证所述礼品券或优惠券的有效性,将所述条码发行商认证的具有有效性的所述礼品券或优惠券兑换为对应的异构条码,并且将所述对应的异构条码发送给所述用户移动设备,所述条码发行商发行所述用户移动设备请求进行兑换的礼品券或优惠券;条码发行商,由该条码发行商根据网关运营商服务器的请求进行礼品券或优惠券的有效性认证,并将认证结果发送给网关运营商服务器;附属商店POS终端,所述附属商店POS终端被配置为响应于来自所述用户移动设备的使用异构条码的请求,扫描所述异构条码,请求所述网关运营商服务器批准所述异构条码的使用,并且结算与被批准的所述异构条码对应的相应货币额,其中,当从所述附属商店POS终端请求所述异构条码的使用批准时,所述网关运营商服务器被配置为检查所述异构条码的有效性并且将所述使用批准的结果发送给所述附属商店POS终端;(2)所述异构条码是与所认证的礼品券或优惠券中的一个对应的集成的移动条码,并且包括识别所述条码发行商和一次性密码OTP代码信息的前缀,所述网关运营商服务器利用所述前缀来管理所述条码发行商并且集成和发行包括所述OTP代码信息的所述异构条码,由此提供通过所述条码发行商发行的商品的系统划分、有限的条码资源的有效使用和统一安全。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验证电子钱包中的礼品券或优惠券的有效性并将其兑换并使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辨别通用优惠券的真伪,并使通用优惠券可跨区域、跨行业使用,对比文件1公开的系统通过分布式的信息接收平台与处理中心实现根据账号信息的真实性确定是否兑换通用优惠券,也就是说,如果是真实的账号信息,则将兑换结果信号确定为按通用优惠券(如10, 20, 50, 100)的面值对其进行兑换,如果是虚假的账号信息,则将兑换结果信号确定为不对其进行兑换,根据预定的兑换方式,在结账过程中冲抵相应数额的现金。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通过用户移动设备、网关运营商服务器、条码发行商、附属商店POS终端等设备组成的系统,实现由条码发行商发行并认证礼品券或优惠券的有效性、网关运营商服务器将认证有效的礼品券或优惠券兑换为异构条码并发送给用户移动设备、附属商店POS终端扫描异构条码,请求网关运营商服务器批准异构条码使用,并结算被批准的异构条码。对比文件1也未公开有关如何构造、发行、验证和使用异构条码的相关技术内容。可见,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在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采用的技术手段均不相同,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并非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不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将对比文件1与上述诸多区别技术特征结合起来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能够实现对用户拥有的礼品券优惠券等条码进行一键式的异构条码集成认证/批准服务及安全使用。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因而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权利要求2-3具备创造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证据具备创造性,因此,其从属权利要求2-3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3)权利要求4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在包括用户移动设备、网关运营商服务器、条码发行商和附属商店POS终端的系统中用于异构条码集成认证/批准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通用优惠券的兑换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6]-[0029]段):通用优惠券具有面值和账号信息,其面值为一数字,如10、20、50、100等,表示该通用优惠券在被兑换时可冲抵的现金数目,账号信息为该通用优惠券所具有的唯一身份标识,其可为一串数字编号,也可为相对应的数字账号与密码的形式,当然,还可以为条形码的形式。如图1所示,该系统包括:接收通用优惠券上的账号信息的信息接收平台101;判断账号信息的真实性,根据判断结果来确定是否按通用优惠券的面值对其进行兑换的处理中心103(相当于通过将所登记的礼品券或优惠券的号码与存储在数据库中的条码数据相比较来检查礼品券或优惠券的有效性);负责信息接收平台101与处理中心103之间数据交换的接口电路102;处理中心103是判断通用优惠券真伪的核心,可用计算机、处理器以及各种具有判断功能的控制电路等自动判断装置来实现,其数量可为一台,也可为相互连接以实现信息共享的多台。信息接收平台101为实现通用优惠券兑换的终端,其用于接收通用优惠券的账号信息,向处理中心发送兑换申请,其中含有通用优惠券的账号信息,还根据处理中心返回的兑换结果信号来输出是否按该通用优惠券的面值对其进行兑换的消息。因而这里的信息接收平台可以用终端计算机来实现,还可以为键盘、显示屏与一控制电路的结合体或条形码扫描器、显示器与一控制电路的结合体的形式来实现。
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该方法在包括用户移动设备、网关运营商服务器、条码发行商和附属商店POS终端的系统中使用,用于异构条码集成认证/批准,该方法包括:用户移动设备通过加入到网关运营商服务器的会员登记所保存的礼品券或优惠券的号码,由所述用户移动设备请求所述网关运营商服务器请求将所登记的礼品券或优惠券兑换为异构条码;网关运营商服务器请求条码发行商来认证所述礼品券或优惠券的有效性,条码发行商发行所述用户移动设备请求进行兑换的礼品券或优惠券;由所述条码发行商来检查由所述网关运营商服务器请求进行有效性认证的所述礼品券或优惠券的有效性,并且由所述条码发行商将认证结果发送给所述网关运营商服务器;由所述网关运营商服务器将所认证的礼品券或优惠券兑换为对应的异构条码;由所述网关运营商服务器将所述对应的异构条码发送给所述用户移动设备;当从所述用户移动设备接收到使用所述异构条码的请求时,由所述附属商店POS终端扫描所述异构条码,并且由所述附属商店POS终端请求所述网关运营商服务器批准所述异构条码的使用; 由所述网关运营商服务器检查所述异构条码的有效性并且将使用批准的结果发送给所述附属商店POS终端;以及结算与被批准的所述异构条码对应的货币额;(2)所述异构条码是与所认证的礼品礼品券或优惠券中的一个对应的集成的移动条码,并且包括识别所述条码发行商和一次性密码OTP代码信息的前缀,所述网关运营商服务器利用所述前缀来管理所述条码发行商并且集成和发行包括所述OTP代码信息的所述异构条码,由此提供通过所述条码发行商发行的商品的系统划分、有限的条码资源的有效使用和统一安全。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验证电子钱包中的礼品券或优惠券的有效性并将其兑换为异构条码并使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辨别通用优惠券的真伪,并使通用优惠券可跨区域、跨行业使用,对比文件1公开的系统通过分布式的信息接收平台与处理中心实现根据账号信息的真实性确定是否兑换通用优惠券,也就是说,如果是真实的账号信息,则将兑换结果信号确定为按通用优惠券(如10, 20, 50, 100)的面值对其进行兑换,如果是虚假的账号信息,则将兑换结果信号确定为不对其进行兑换,根据预定的兑换方式,在结账过程中冲抵相应数额的现金。而本申请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是通过在包括用户移动设备、网关运营商服务器、条码发行商、附属商店POS终端等设备组成的系统中执行的一系列方法流程,实现由条码发行商发行并认证礼品券或优惠券的有效性、网关运营商服务器将认证有效的礼品券或优惠券兑换为异构条码并发送给用户移动设备、附属商店POS终端扫描异构条码,请求网关运营商服务器批准异构条码使用,并结算被批准的异构条码。对比文件1也未公开有关如何构造、发行、验证和使用异构条码的相关技术内容。可见,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权利要求4在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采用的技术手段均不相同,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并非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不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将对比文件1与上述诸多区别技术特征结合起来以获得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
本申请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通过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能够实现对用户拥有的礼品券优惠券等条码进行一键式的异构条码集成认证/批准服务及安全使用。因此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因而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4)权利要求5-6具备创造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4相对于现有证据具备创造性,因此,其从属权利要求5-6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的评述
对于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的相关意见(具体参见本决定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1)如本申请说明书第[0013]-[0014]段所述,本申请的一个目的是提供用于基于一键式的异构条码集成认证/批准的系统和方法,其能够原样不变地利用现有的条码认证附属商店基础设施针对异构条码提供一键式的集成认证/批准服务。另一个目的是提供用于基于一键式的异构条码集成认证/批准的系统和方法,其能够通过网关运营商服务器将用户所拥有的现有礼品券、优惠券、预付卡、信用卡等的条码兑换为异构条码,其可以在提供一键式的集成认证/批准服务的附属商店中使用。可见本申请主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仅在于礼品券、优惠券的认证及兑换,还在于通过异构条码实现集成认证/批准及安全结算。因此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在解决的技术问题方面并不相同。(2)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通用优惠券可以具有条码形式的账号信息,但是该条码形式的账号信息并不等同于本申请的异构条码,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的系统根据信息的真实性确定是否交换通用优惠券,也就是说,如果是真实的账号信息,则将兑换结果信号确定为按通用优惠券(如10, 20, 50, 100)的面值对其进行兑换,如果是虚假的账号信息,则可将兑换结果信号确定为不对其进行兑换。在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在所述礼品券或优惠券的有效性被认证的情况下,将认证的具有有效性的所述礼品券或优惠券兑换为对应的异构条码。进一步地,本申请中的异构条码是与条码发行商进行有效性认证检查的条码对应的集成移动条码并且包括识别条码发行商和OTP(一次性密码)代码信息的前缀。对比文件1仅仅公开了具有面值和账号信息的通用优惠券,账号信息可以是条形码的形式,对比文件1中的条形码形式的账号信息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保存在电子钱包应用中的礼品券或优惠券的一串数字编号或相应的数字账号与密码,而不等同于权利要求1中的异构条码。对比文件1并没有提及异构条形码以及从条码到异构条码的兑换。(3)本申请技术方案中,正是通过将礼品券或优惠券兑换为与其对应的集成的移动条码形式的异构条码,并且该异构条码包含条码发行商和一次性密码信息这样的技术手段,才能够实现对有限条码资源的有效、安全使用。而这是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不能够实现的,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基础上容易想到并实现的。因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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