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穿缝合线的方法和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穿缝合线的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967
决定日:2019-09-03
委内编号:1F261605
优先权日:2012-09-20
申请(专利)号:201310429643.3
申请日:2013-09-18
复审请求人:德普伊米特克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飞
合议组组长:魏嵬
参审员:陈雯菁
国际分类号:A61B17/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项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相同,且二者在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上均相同,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429643.3,发明名称为“用于穿缝合线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德普伊米特克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9月18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9月20日,公开日为2014年03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理由为:权利要求15-20属于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权利要求1,4-6,9-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3,7-8,12-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的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3:CN102525574A,公开日为2012年07月04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9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2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缝合线,包括:
生物相容性细长纤维编织物,其具有第一长度和第二长度,所述第一长度具有第一织物经纬密度,所述第二长度具有大于所述第一织物经纬密度的第二织物经纬密度,其中,所述第一长度限定第一图案,并且所述第二长度限定不同于所述第一图案的第二图案,并且其中,所述第一长度的横截面被配置成当向其施加力时发生变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缝合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长度具有大于或等于所述第二长度的外径的静止外径,并且所述第一长度被配置成当向其施加力时直径收缩。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缝合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长度的收缩外径小于所述第二长度的外径。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缝合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长度具有大于所述第一长度的抗弯刚度的抗弯刚度。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缝合线,其特征在于,所述细长编织物包括至少部分地延伸穿过其的中空腔。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缝合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图案和第二图案均包括不间断的串联重复单元。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缝合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图案上的重复单元具有大于所述第二图案上的重复单元的长度的长度。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缝合线,其特征在于,所述纤维编织物包括具有第一颜色的至少一条股线和具有第二颜色的至少一条附加股线。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缝合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长度包括所述缝合线的终端部分。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缝合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长度的织物经纬密度为约60纬纱每英寸。
11. 一种外科套件,包括:
生物相容性细长纤维编织物,其具有第一长度和第二长度,所述第一长度具有第一织物经纬密度,所述第二长度具有大于所述第一织物经纬密度的第二织物经纬密度,其中,所述第一长度的横截面被配置成当向其施加力时发生变形;和
空心锚钉,所述空心锚钉具有被配置成容纳所述纤维编织物的内腔。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外科套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内腔被配置成容纳所述纤维编织物的第一长度的对折部分。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外科套件,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穿线器插片,所述穿线器插片被配置成将所述纤维编织物牵拉到所述空心锚钉的内腔中。
14.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外科套件,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至少一种附加的生物相容性细长纤维编织物。
15. 一种用于将缝合线穿入缝合锚钉中的方法,包括:
将缝合线的第一部分穿入空心锚钉中,使得所述缝合线的第一部分在自身上对折,并且使得所述缝合线的第二部分从所述空心锚钉延伸,所述缝合线的第一部分具有小于所述缝合线的第二部分的织物经纬密度的织物经纬密度。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缝合线的第一部分限定沿其延伸的第一图案,并且所述缝合线的第二部分限定沿其延伸的第二图案,所述第二图案不同于所述第一图案,使得第一图案指示所述缝合线的将作为双股线穿入所述空心锚钉中的部分。
17.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利用穿线器插片将所述缝合线的第一部分牵拉到所述空心锚钉中。
18.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缝合线的第一部分具有静止的外横截面,所述方法还包括:牵拉所述缝合线的第一部分穿过所述空心锚钉,使得所述缝合线的第一部分的横截面发生变形。
19.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缝合线缠绕缝合线容纳构件,所述缝合线容纳构件横跨所述缝合锚钉的内腔延伸,使得所述缝合线联接于所述缝合锚钉。
20.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部分包括所述缝合线的第一腿部和第二腿部,并且其中,所述缝合线包括在所述第一腿部和第二腿部之间的中间部分。”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将缝合线穿入缝合锚钉中的方法,该方法是以治疗为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属于治疗方法。因而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3项所述的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的范围。(2)权利要求16-20是权利要求15的从属权利要求,因而也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3项所述的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的范围。(3)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缝合线。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外科手术细丝圈套组件,并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两者同属缝合线的技术领域,两者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可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获得相同的预期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4)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外科套件。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外科手术细丝圈套组件,并公开了权利要求11的全部技术特征,两者同属外科套件的技术领域,两者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可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获得相同的预期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5)从属权利要求4-6,9-10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4-6,9-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6)从属权利要求2-3,7-8,12-1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2-3,7-8,12-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并且未修改申请文件,仅陈述了权利要求15-20符合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以及权利要求1-1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复审请求人认为:1、关于第一长度和第二长度的事实认定:第一方面,对比文件3图41-42A中,在圈套组件540中,套管560和位于其中的延伸段556的部分在结构上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长度(图41)。否则这些长度难以限定具体的图案,如第一图案、第二图案等。第二方面,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在延伸段556穿过套管560之后,套管560和位于其中的延伸段556的部分在向它们施加力时是否变形,并且在上述穿过之后,套管560已经扩大和因此变形,在该情况下,如果向套管560和位于其中的延伸段556的部分施加力,它们很可能难以变形。2、关于权利要求15中“将缝合线穿入至锚钉上”的步骤是否属于外科手术方法:第一方面,本申请公开了可将锚钉植入骨中之前或之后,将缝合线和引导件穿入至锚钉上,并且在一个实施例中,可在将锚钉定位在患者的身体之外时,将缝合线穿入至锚钉上。即可以首先将缝合线穿入缝合锚钉中,接着将缝合线穿过组织和将缝合锚钉植入骨中,最后拉紧缝合线。第二方面,权利要求15的方法可以获得减少锚钉的尺寸的能力,与疾病的治疗没有直接关系,尽管小直径的锚钉可以避免手术中的不必要的创伤。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将缝合线穿入缝合锚钉中的方法,该方法是以治疗为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的中间步骤,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实施对象,属于疾病的治疗方法。因此,权利要求15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的范围。(2)权利要求16-20是权利要求15的从属权利要求,因而也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3项所述的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的范围。(3)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缝合线。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外科手术细丝圈套组件,并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两者同属缝合线的技术领域,两者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可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获得相同的预期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4)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外科套件。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外科手术细丝圈套组件,并公开了权利要求11的全部技术特征,两者同属外科套件的技术领域,两者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可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获得相同的预期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5)从属权利要求2,4-6,9-10,1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2,4-6,9-10,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6)从属权利要求3,7-8,13-1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3,7-8,13-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7)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 月12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将权利要求1-10的主题名称由“缝合线”修改为“外科套件”。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缝合线,所述缝合线包括”、并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第一长度的横截面被配置成当向其施加力时发生变形”修改为“所述第一长度具有相比于所述第二长度的减小的抗弯刚度,使得在施加弯曲力时,所述缝合线的所述第一长度将更容易变形,导致所述第一长度的减小的横截面;以及空心锚钉,所述空心锚钉具有被配置成容纳所述纤维编织物的内腔,其中,所述纤维编织物的第一长度的对折部分容纳在所述内腔中”。将权利要求2中的“力”修改为“所述弯曲力”。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由“所述第二长度具有大于所述第一长度的抗弯刚度的抗弯刚度”修改为“所述第二长度具有大于所述第一长度的柔性的柔性”。删除权利要求11-12,适应性调整权利要求13-14的编号及引用关系。删除权利要求15-20。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外科套件,包括:
缝合线,所述缝合线包括生物相容性细长纤维编织物,其具有第一长度和第二长度,所述第一长度具有第一织物经纬密度,所述第二长度具有大于所述第一织物经纬密度的第二织物经纬密度,其中,所述第一长度限定第一图案,并且所述第二长度限定不同于所述第一图案的第二图案,并且其中,所述第一长度具有相比于所述第二长度的减小的抗弯刚度,使得在施加弯曲力时,所述缝合线的所述第一长度将更容易变形,导致所述第一长度的减小的横截面;以及
空心锚钉,所述空心锚钉具有被配置成容纳所述纤维编织物的内腔,其中,所述纤维编织物的第一长度的对折部分容纳在所述内腔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外科套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长度具有大于或等于所述第二长度的外径的静止外径,并且所述第一长度被配置成当向其施加所述弯曲力时直径收缩。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外科套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长度的收缩外径小于所述第二长度的外径。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外科套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长度具有大于所述第一长度的柔性的柔性。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外科套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细长编织物包括至少部分地延伸穿过其的中空腔。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外科套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图案和第二图案均包括不间断的串联重复单元。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外科套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图案上的重复单元具有大于所述第二图案上的重复单元的长度的长度。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外科套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纤维编织物包括具有第一颜色的至少一条股线和具有第二颜色的至少一条附加股线。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外科套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长度包括所述缝合线的终端部分。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外科套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长度的织物经纬密度为约60纬纱每英寸。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外科套件,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穿线器插片,所述穿线器插片被配置成将所述纤维编织物牵拉到所述空心锚钉的内腔中。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外科套件,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至少一种附加的生物相容性细长纤维编织物。”
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纤维编织物的第一长度的对折部分接收在空心锚钉的内腔中,这区别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3的缝线的对应部分设计成形成锚钉外部的套管。(2)对比文件3的套管560包括芯元件,对比文件3中的套管560的构造不是如下构造,其中套管560具有与细丝的剩余部分相比减小的抗弯刚度,使得一旦施加弯曲力,套管将更容易变形,导致套管的减小的横截面。(3)对比文件3中,一旦芯元件被移除,由于缝线已经穿过锚钉548,故使套管560在锚钉内腔内对折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9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8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项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相同,且二者在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上均相同,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外科套件。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外科手术细丝圈套组件(相当于外科套件),其中(参见说明书第[0096]段、第[0102]-[0103]段及附图41-46)包括一种细丝(相当于缝合线),细丝542由通常以60纬纱数/英寸方式编织的OrthocordTM#2缝线形成(即细丝542为细长纤维编织物),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OrthocordTM#2缝线具有生物可吸收性,即具有生物相容性;套索延伸段545和546分别变成向近端延伸的自由细丝延伸段555和556,在点558处,延伸段555的近端部分以每单位长度较少的纬纱数编织,以用作延伸至其近端562的套管560,套管560是从点558开始并延伸至末端562、以每英寸较少纬纱数编织而成的一段缝线(即细丝具有套管和除套管之外的延伸部分,套管560相当于第一长度,并具有第一织物经纬密度;该细丝的除套管之外的延伸部分相当于第二长度,其具有大于第一织物经纬密度的第二织物经纬密度)。由于不同织物经纬密度的纤维编织纹理(即图案)不同,且从对比文件3的附图41-46可以确定,套管560限定第一图案,细丝的除套管560之外的部分限定第二图案,并且第一和第二图案不同。由于套管是由每单位长度较少的纬纱数编织而成的管状编织物,其必然具有相比细丝的第二长度减小的抗弯刚度,即在施加弯曲力时更容易变形,由于稀疏的织物套管固有的物理特性,在施加弯曲力时其受力部分的横截面必然会压缩从而减小横截面积。该圈套组件还包括锚钉548,从附图41可见其为空心,具有被配置成容纳编织物的内腔,将细丝542穿过套管560后穿入到空心锚钉548的内腔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在细丝542和套管560绕过空心锚钉548远端的过程中,空心锚钉548的内腔必然会容纳套管560(即第一长度)的对折部分。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两者同属外科套件的技术领域,两者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可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获得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的附图42公开了套管560具有大于除套管之外的延伸部分的静止外径以便延伸部分插入套管内。由于稀疏的织物套管固有的物理特性,在施加弯曲力时其受力部分的直径必然会收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02]-[0103]段,附图42)套管560与细丝除套管之外的延伸部分相比,由每英寸较少纬纱数编织形成。由于稀疏的织物套管固有的物理特性,在施加弯曲力时其受力部分的直径必然会收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使套管相对于其他延伸部分具有更大的可收缩性,通过选择不同织物的经纬密度使第一长度的收缩外径小于第二长度的外径,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时,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02]段,附图42):套管560内部可供除细丝的套管之外的延伸部分插入(相当于细长编织物包括至少部分地延伸穿过其的中空腔),而且相对于除套管之外的延伸部分,套管是由每单位长度较少的纬纱数编织而成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编织物的纹理(即图案)必然包括不间断的串联重复单元;可见,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5)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02]-[0103]段,附图42)套管560部分具有每单位长度较少的纬纱数编织。通常情况下,由于第一长度的纹理比第二长度的编织纹理(图案)更稀疏,使得第一图案在单位长度上重复单元的长度大于第二图案上重复单元的长度是本领域常规的编织方式,这样操作人员也可以从视觉上区分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时,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96]段):用一个或多个套管上的可感知指示物(如不同的标记、颜色、直径、编织或设计样式,或其他可触知或可见的标记)可以便于外科医生从视觉上区分套管部分,以便于手术操作。在此基础上,选择将纤维编织物包括具有第一颜色的至少一条股线和具有第二颜色的至少一条附加股线,使得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视觉图案上的差异增大,从而便于外科医生区分缝合线的第一和第二部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时,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9-10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02]-[0103]段):圈套组件540具有细丝542,它由通常以60纬纱数/英寸方式编织的OrthocordTM#2缝线形成(相当于第二长度的织物经纬密度设计为约60纬纱每英寸);套管560延伸至细丝的近端562(相当于缝合线的终端部分)。可见,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9-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8)权利要求11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通过穿线器插片将缝合线牵拉到空心锚钉的内腔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时,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为了更牢固地将缝合线锚固到骨中或将多个组织固定到骨上,选择包括至少一种附加的生物相容性细长纤维编织物,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时,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附图41)将细丝542穿过套管560后穿入到空心锚钉548的内腔中。具体地,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102段记载了:自由细丝延伸段556穿过套管560,作为近端564伸出。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在细丝542和套管560需要绕过空心锚钉548远端的细丝接合特征550,才能达到图41的状态。在套管560接触细丝接合特征550的过程中,空心锚钉548的内腔必然会容纳套管560(即第一长度)的对折部分。因此,“纤维编织物的第一长度的对折部分接收在空心锚钉的内腔中”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
(2)参见上述决定的理由部分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套管560相当于第一长度。可见第一长度并不包括芯元件。对套管来说,其必然具有与细丝的剩余部分相比减小的抗弯刚度,使得一旦施加弯曲力,套管将更容易变形,导致套管的受力部分的减小的横截面。
(3)权利要求1中并未体现第一长度在锚钉内腔内对折的实际意义,仅仅记载了该状态,而对比文件3也公开了该组件的工作过程中存在套管560在锚钉内腔内对折的状态。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