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驱动电光显示器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942
决定日:2019-09-03
委内编号:1F272974
优先权日:2013-03-01,2013-03-07,2013-03-08,2013-03-13
申请(专利)号:201480024188.1
申请日:2014-02-28
复审请求人:伊英克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严嬿婉
合议组组长:杨军艳
参审员:徐可
国际分类号:G09G3/34,G09F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24188.1,名称为“用于驱动电光显示器的方法”的发明专利PCT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2月28日,优先权日分别为2013年03月01日,2013年03月07日,2013年03月08日和2013年03月1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期为2015年10月28日,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12月23日,申请人为伊英克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7日针对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以及于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10月28日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44段和说明书附图,以权利要求1-2、4-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做出驳回决定。同时,在驳回决定的其它说明部分,原审查部门还指出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063869A号中国专利文献,申请公布日为2011年05月18日。
驳回决定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且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并能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所以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2和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基于与权利要求1类似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3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申请人伊英克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变形例2涉及电泳显示装置的灰度显示,其中像素40B和40b的“中间灰度值”是为了实现期望的灰度显示所期望的并且最终获得的,因此不会对像素40B和40b进行进一步的白写入,如果这么做,将无法实现期望的灰度显示,相比之下,本发明的“中间灰度”仅表示像素的中间状态。对比文件1至少没有公开或教导权利要求1中的如下特征,即“将至少一个像素宽并基本上围绕所述至少一个有限区域的边缘消除区域中的像素从其初始灰度驱动至中间灰度,并且之后驱动回至其初始灰度”,因此权利要求1相比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基于类似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此外,权利要求3的内容在说明书中有记载,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变形例2是关于消去步骤,其中提到的“灰度显示”不是正常的图像显示,变形例2在显示中间灰度之后,会进行进一步白写入,实现消去动作,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所限定的内容与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限定的内容相矛盾,造成其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删除了原权利要求3,并对其它权利要求的编号作了适应性修改,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4。复审请求人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驱动具有多个像素的电光显示器的方法,该方法包括施加局部驱动方案以改变所述显示器的至少一个有限区域的光学状态,以及将至少一个像素宽并基本上围绕所述至少一个有限区域的边缘消除区域中的像素从其初始灰度驱动至中间灰度,并且之后驱动回至其初始灰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边缘消除区域包括仅与所述至少一个有限区域共享公共边缘的像素。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边缘消除区域为大于一个像素宽,以及根据所述边缘消除区域中的像素与所述至少一个有限区域的边界的距离将所述像素驱动至不同的中间灰度。
4. 一种适于执行权利要求1的方法的显示器控制器,所述显示器控制器能够驱动具有多个像素的电光显示器,并且包括用于检测经历转变的显示器的有限区域的边缘并用于确定至少一个像素宽并基本围绕所述至少一个有限区域的边缘消除区域的边缘检测部件,所述显示器控制器被配置为将所述边缘消除区域中的像素从其初始灰度驱动至中间灰度,并之后驱动回至其初始灰度。”
复审请求人认为,经过修改已经克服了复审通知书中所指出的缺陷。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以及于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10月28日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44段和说明书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复审通知书中指出原权利要求3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针对上述审查意见,复审请求人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原权利要求3,因此通过上述修改已克服了复审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3.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驱动具有多个像素的电光显示器的方法,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驱动具有多个像素电光显示器的方法,并且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61-0164段,图1-13,18-19)以下技术内容:
图8是图像更新的流程图,其步骤包括图像显示步骤S101、图像消去步骤S102、更新图像显示步骤S103。图9(a)中,像素40A是形成图像P1的像素40,像素40B是与像素40A相邻配置的形成背景的像素40。像素40C是与像素40B相邻配置的形成背景的像素40。
在图像显示步骤S101,对于形成图像P1的黑图素的像素40A,向像素电极35输入高电平,对于形成背景的像素40B、40C,分别向像素电极35输入低电平的图像信号。输入了高电平(H)的图像信号的像素40A中,像素电极35成为相对的高电位,共用电极37成为相对的低电位,电泳元件32显示黑。从而,显示图9(a)所示「Ab」的图像P1。另一方面,输入低电平(L)的图像信号的像素40B、40C中,像素电极35和共用电极37成为同电位,因此显示不变化。这里,图像P1以外的背景部分成为白显示。
在图像消去步骤S102,图18(b)表示根据传统的驱动方法仅仅驱动形成图像P1的像素40A而选择消去图像P1后的状态,显示部5发生沿图像P1的轮廓的余像P2,该余像P2可以通过驱动形成图像P1的像素40A和其周边的像素40B进行图像消去而避免发生。如图19(a)所示,本发明为了不发生余像P2地消去图像P1,驱动形成图像P1的像素40A和与像素40A相邻配置的构成背景的像素40B,即,通过对不仅图像P1而且其周围的背景的一部分实施消去动作,使位于像素40A和像素40B的边界部分的电泳元件32驱动,防止余像P2(参照图18(b))的发生。第1实施例中,如图19(b),通过布尔代数运算取得像素40A及其周边像素数据,使其像素数据d的值为1,其它像素数据d的值为0。对于输入的电位,若像素数据d的值是「0」,则向像素电极 35输入使对电泳元件32施加的电压为0V的电位,若像素数据的值是「1」,则向像素电极35输入使像素40显示白的电位。从而,显示部5的全部像素40显示白,成为消去状态。这样,实施图像P1和其轮廓的消去动作。第1实施例是轮廓消去时的轮廓的宽度为1像素的示例,变形例1是宽度为2像素的示例。
第1实施例及变形例1中像素只进行黑白显示,变形例2的示例为可灰度显示的电泳显示装置,其与第1实施例及变形例1一样,也是利用像素40A及其周边像素数据计算修正后的像素数据d。在图13所示的像素40中,与原来显示白的位于背景区域的像素40B、像素40b对应的像素数据d若要成为中间灰度值,则可以在构成图像P1的像素40A中执行将黑显示改写为白显示的消去驱动,而在像素40B、40b中采用比像素40A弱的白写入。从而,可以抑制在白背景部分进一步进行白写入导致的电泳元件32的电流履历的不平衡,防止可靠性的降低。
在更新图像显示步骤S103,具体动作与先前的图像显示步骤S101同样,在显示部5显示规定的更新图像。
对比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图像消去步骤S102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驱动方法,为了消除余像,两者都是对像素及其周边像素进行驱动。构成图像P1的像素40A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至少一个有限区域,像素40B、像素40b围绕上述像素40A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至少一个像素宽并基本上围绕所述至少一个有限区域的边缘消除区域。对比文件1中,对像素40A执行将黑显示改写为白显示的消去驱动,相当于本申请中施加局部驱动方案以改变所述显示器的至少一个有限区域的光学状态。然而对于像素40B、像素40b的驱动方法,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存在不同,在第1实施例及变形例1中,通过布尔代数确定像素40B、像素40b(第1实施例只涉及像素40B,变形例1涉及像素40B和40b)的位置,使其显示白色,在变形例2中,为了避免电流履历不平衡,对其采用比像素40A弱的白写入,无论哪个实施例都只写入一次;而本申请对于边缘消除区域的驱动方法为使其从初始灰度驱动至中间灰度,并且之后驱动回至其初始灰度。因此,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将边缘消除区域中的像素从其初始灰度驱动至中间灰度,并且之后驱动回至其初始灰度。
关于对比文件1变形例2中在显示中间灰度之后,是否会进行进一步白写入,实现消去动作。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对比文件1中,第1实施例、变形例1、变形例2基于同样的发明构思,其驱动方法都是类似的,其区别在于第1实施例和变形例1都为黑白显示,变形例2为可灰度显示(即不仅限于0和1),并且变形例1和变形例2的轮廓宽度都为2像素。在上述实施例中,根据说明书第0088-0164段,都利用数据修正电路15对像素40A及其周边的像素数据计算修正后的像素数据d,然后将修正的像素数据d供给数据线驱动电路7,由数据驱动电路7将与输入像素数据d相应的电位输入各像素40。在第1实施例及变形例1中,由于只进行黑白显示,边缘消除区域40B、40b计算出的像素数据d的值为1,对应写入显示白色的电位,并不会具有驱动至中间灰度的步骤;在变形例2中,由于可灰度显示,其根据显示的像素及其周边的像素数据计算出的修正的像素数据d将不会和第1实施例和变形例1一样仅限于0和1,也可能为中间灰度值,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像素40B、像素40b将根据该中间灰度值进行弱的白写入,从而避免对于原来就是白色背景的像素40B和40b再次写入白色从而导致电流履历不平衡,因此,变形例2也是只进行一次写入,不应理解为还具有再写入白色的步骤,因为在变形例2的消去步骤如果对像素40B和40b进行再次白写入,即对像素40B和40b先进行弱的白写入后,再进行白写入,则由于重复进行白写入反而可能会导致电流履历不平衡,这与对比文件1变形例2所追求的目的相矛盾。
基于上述理由,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即二者技术方案不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在此基础上,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3同样也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2 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适于执行权利要求1的方法的显示器控制器,且显示器控制器的特征与权利要求1的特征相对应,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4的全部特征,二者技术方案不相同,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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