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名牙刷-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记名牙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924
决定日:2019-09-03
委内编号:1F26411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420787.0
申请日:2017-05-25
复审请求人:李新亚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彭燕
合议组组长:崔双魁
参审员:李雪莹
国际分类号:A46B5/00,A46B15/00,A46B1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中部分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这些现有技术的启示进行的常规设计,能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并取得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420787.0,名称为“记名牙刷”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李新亚,申请日为2017年05月25日,公开日为2017年07月2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在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637542A,公开日为2014年03月19日;
对比文件2:CN104367473A,公开日为2015年02月25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件,即:申请日2017年05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26段、说明书附图1-3,权利要求第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记名牙刷,含牙刷本体(1)和兼作刷柄的盒体(2);
其特征在于:
所述盒体(2)由盒盖、盒底(3)和记名牌(14)组成;
所述盒盖的前部为前插板(4)、中部为凸透镜(5)、后部为向后下方逐渐弯曲的后盖板(6);所述前插板(4)的前端为直角三角形插销(7),该插销(7)的后表面竖直、前表面从上至下向前倾斜、下表面水平;所述后盖板(6)的后端有一块向前伸出的水平后插板(8);
所述盒底(3)的上表面的前部有一个盒盖上前插板(4)可压入的矩形凹坑(9),其中部有一个与盒盖上凸透镜(5)下表面相对的矩形凹槽(10);所述盒底(3)的后端有一个供盒盖上后插板(8)插入的插孔(11);所述盒底(3)的前部有一个位于该盒底(3)上表面上方的供盒盖上插销(7)插入的通道(12),该通道(12)的前方为所述插销(7)常驻的插销腔(13),所述插销腔(13)的高度大于所述通道(12)的高度;
所述记名牌(14)为矩形片,其下底面与盒底(3)上凹槽(10)的槽底面固紧连接,其上表面上可书写使用者的姓名或代号,该上表面与盒盖上凸透镜(5)光心的距离小于该凸透镜(5)的焦距。
2. 一种使用权利要求1所述记名牙刷的方法,第一步,取下盒盖:一边向下按压盒盖上的前插板(4)将其压入盒底(3)上的凹坑(9)中,一边后推所述盒盖;第二步,在记名牌(14)的上表面上书写使用者的姓名或代号;第三步,盖上盒盖:所述盒盖开口朝下正放在所述盒底(3)上,前推所述盒盖,使其上的插销(7)通过所述盒底(3)上的通道(12)后进入插销腔(13)中,同时使其上的后插板(8)插入所述盒底(3)上的插孔(11)中;第四步,选取牙刷:根据所述盒盖上凸透镜(5)显示的所述记名牌(14)上书写的姓名或代号的放大虚像,选取属于使用者的记名牙刷。”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记名牙刷,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一)盒盖的前部为前插板、后部为向后下方逐渐弯曲的后盖板,所述前插板(4)的前端为直角三角形插销(7),该插销(7)的后表面竖直、前表面从上至下向前倾斜、下表面水平;所述后盖板(6)的后端有一块向前伸出的水平后插板(8),所述盒底(3)的上表面的前部有一个盒盖上前插板(4)可压入的矩形凹坑(9);所述盒底(3)的后端有一个供盒盖上后插板(8)插入的插孔(11);所述盒底(3)的前部有一个位于该盒底(3)上表面上方的供盒盖上插销(7)插入的通道(12),该通道(12)的前方为所述插销(7)常驻的插销腔(13),所述插销腔(13)的高度大于所述通道(12)的高度,记名牌(14)下底面与盒底(3)上凹槽(10)的槽底面固紧连接;(二)盒盖的中部为凸透镜(5),矩形凹槽(10)设置在盒盖上凸透镜(5)下表面处,记名牌上表面与盒盖上凸透镜(5)光心的距离小于该凸透镜(5)的焦距。基于该区别,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一)为盒盖和盒底设计合适的固定方式,便于紧固记名牌;(二)使得姓名或代号等文字容易被看清楚。对于区别(一),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容易想到且起不到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区别(二),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并容易想到结合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独立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使用权利要求1所述记名牙刷的方法,基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相应的使用方法,因此,独立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李新亚(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因对比文件1的“专用牙刷”未使用凸透镜、而本申请使用凸透镜放大了名字可方便人们找到自己的牙刷、克服了常规的使用增大卡片面积的放大名字的技术偏见,故认为本申请的“记名牙刷”与对比文件1“专用牙刷”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技术进步。同时认为,本申请的“记名牙刷”和对比文件2的“中老年人药瓶”不属于同一技术领域,也不属于相近的技术领域。因此,坚持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针对上述复审请求,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的使牙刷专物专用即“记名”的主要发明构思,其主题相同,结构类似,所不同的是其还实现了“能更清楚地看到牙刷上的名字或代号”并为此对盒体采用了不同于对比文件1的如下具体结构:盒盖的前部为前插板、中部为凸透镜、后部为向后下方逐渐弯曲的后盖板,前插板的前端为直角三角形插销,插销的后表面竖直、前表面从上至下向前倾斜、下表面水平;后盖板的后端有一块向前伸出的水平后插板,盒底的上表面的前部有一个盒盖上前插板可压入的矩形凹坑,矩形凹槽设置在盒盖上凸透镜下表面相对处;盒底的后端有一个供盒盖上后插板插入的插孔;盒底的前部有一个位于盒底上表面上方的供盒盖上插销插入的通道,通道的前方为插销常驻的插销腔,插销腔的高度大于通道的高度;记名牌的上表面除可以写姓名外也可以书写使用者的代号,上表面书写有使用者的姓名或代号的记名牌的下底面与盒底上凹槽的槽底面固紧连接,记名牌上表面与盒盖上凸透镜光心的距离小于凸透镜的焦距。上述区别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的启示进行的常规设计,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使用权利要求1所述记名牙刷的方法,牙刷的使用方法是由牙刷本身的结构所带来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是牙刷本体(1)、记名牌(14)和凸透镜(5)的组合体,其为组合发明,是优化的结构,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难以想到的。其技术效果是单独牙刷本体(1)和单独凸透镜(5)没有的,也是单独记名牌(14)上姓名或代号可视清晰度达不到的,全面解决了视力差者一直渴望能够方便、快速、准确找到自己的牙刷的技术难题,故坚持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决定以申请日2017年05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26段、说明书附图1-3,权利要求第1-2项为基础作出。
(二) 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中部分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这些现有技术的启示进行的常规设计,能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并取得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记名牙刷,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专用牙刷,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4-17段,图1-4):提供一种把写有牙刷使用者姓名的卡片插入牙刷柄上设置的机构上,达到专人专用的专用牙刷(具体参见说明书第1段)。该专用牙刷主要由:卡片孔、纸质卡片和孔盖构成。卡片孔置在透明的塑料牙刷柄的侧面,写有牙刷使用者姓名的纸质卡片插入卡片孔内,为阻止水的侵入按上孔盖,透过透明的塑料牙刷柄面能看到自己的名字(具体参见说明书第5段)。就能杜绝用错牙刷情况的发生,达到专人专用的卫生要求(具体参见说明书第4段)。并具体结合图1-4记载了:图1是卡片孔2置于透明的塑料牙刷柄1侧面的位置上;图2是插入卡片孔2内的写有牙刷使用者姓名的纸质卡片3;图3是阻止水侵入卡片孔2,盖住卡片孔2的孔盖4;图4是写有牙刷使用者姓名的纸质卡片3插入卡片孔2内,孔盖4盖在卡片孔2上(具体参见说明书第13-16段,图1-4)。
合议组将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与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方案的相关性分析如下:
(1)从主题来看,由于对比文件1是在牙刷柄上用自己的姓名来固定自己用的牙刷,故对比文件1的专用牙刷也是一种记名牙刷,同样达到了专物专用的效果,即两者主题相同;
(2)从具体结构来看,对比文件1的专用牙刷的牙刷柄1就是牙刷本体的一部分;纸质卡片3因需要在其上写上名字故也是一种记名牌且是矩形片,使用者的姓名也是写在纸质卡片3的上表面上;卡片孔2也是一矩形凹槽;专用牙刷的卡片孔2所在的牙刷柄1的部分相当于盒底、孔盖相当于盒盖,纸质卡片3、专用牙刷的卡片孔2所在的牙刷柄1的部分、孔盖构成的也是一个盒体,当将纸质卡片3插入卡片孔2中时,纸质卡片3的下底面放置在卡片孔2上凹槽的一侧面。两者具体结构上存在差异。即,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盒盖的前部为前插板、中部为凸透镜、后部为向后下方逐渐弯曲的后盖板,前插板的前端为直角三角形插销,插销的后表面竖直、前表面从上至下向前倾斜、下表面水平;后盖板的后端有一块向前伸出的水平后插板,盒底的上表面的前部有一个盒盖上前插板可压入的矩形凹坑,矩形凹槽设置在盒盖上凸透镜下表面相对处;盒底的后端有一个供盒盖上后插板插入的插孔;盒底的前部有一个位于盒底上表面上方的供盒盖上插销插入的通道,通道的前方为插销常驻的插销腔,插销腔的高度大于通道的高度;记名牌的上表面除可以写姓名外也可以书写使用者的代号,上表面书写有使用者的姓名或代号的记名牌的下底面与盒底上凹槽的槽底面固紧连接,记名牌上表面与盒盖上凸透镜光心的距离小于凸透镜的焦距。
由上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的使牙刷专物专用即“记名”的主要发明构思,其主题相同,结构类似,所不同的是其还实现了“能更清楚地看到牙刷上的名字或代号”并为此对盒体采用了不同的具体结构即所列出的上述区别。也就是,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姓名或代号等文字容易被看清楚和如何紧固记名牌。
对于上述区别,并结合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1)面对如何使物品上的文字容易被看清楚的问题,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中老年人药瓶(参见说明书第2-10段,图1),其针对的是药瓶标签上面的字很小、中老年人使用时会出现看错药名的情况(具体参见说明书第2段),其具体公开了一种中老年人药瓶1,将药瓶瓶身标签纸2上的药名位置上粘贴一个弧面的放大镜3(具体参见说明书第10段)。虽然对比文件2针对的是药瓶上面的文字太小对药瓶结构进行的改进,但药瓶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常常要用到的物品,且不可否认的是:其主要是为了便于人们能清楚地看到该物品上的文字而对物品本身进行了改进,即在物品的文字位置设置放大镜,也就是凸透镜。
(2)对比文件1的专用牙刷只是解决了专物专用的问题,即对比文件1在牙刷柄上设置可写上名字的卡片并将其插入牙刷柄上的卡片孔解决了专物专用的问题,但其没有关注到因牙刷柄本身不可能很粗、其上可插入的纸质卡片不可能太大导致了其上所写的名字会相对较小不易看清楚的问题的出现。
(3)虽然每个发明人都希望自己的设计尽可能完美,但多数情况下,生活中每种新出现的产品都不是以最完美的形态、结构和功能等出现的,多数都是在不断使用过程中发现其不足而对其不断进行改进使其日趋完美的。也就是,对比文件1的“专用牙刷”当时只是关注到牙刷因没有写上名字的卡片即名签导致不能专物专用的问题。而当牙刷柄有了名签后不可避免地就出现了因牙刷柄结构所限、其上名字太小而看不清的问题。这样,在对比文件1的“专用牙刷”存在有牙刷柄上名字太小而看不清的问题时,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包括相近领域、相关领域和日常生活领域等中寻找解决该问题的方式和手段。
(4)对比文件2公开的药瓶与牙刷虽然不是相同领域,但其属于与牙刷相关的领域且同属于日常生活领域,同时,正如前面所述,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通过在物品上的对应文字处设置放大镜3以看清文字的技术方案,而在面对对比文件1的专用牙刷因牙刷柄上名字太小而看不清的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根据对比文件2的教导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专用牙刷上对应写有姓名的位置处也设置一个凸透镜,从而得到一个既能写上名字又能看清上面的名字的与本申请所声称的功能相同的“容易识别使用者的记名牙刷”,也就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以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及实际存在的问题为导引、再结合现有技术如对比文件2中解决该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从而得到一个类似本申请的具备牙刷本体、记名牌和凸透镜的组合体是容易想到的,同样可以解决方便、快速、准确找到自己的牙刷的技术问题,且其取得的效果也是可以预料到的。而对比文件1的“专用牙刷”也提到了设计孔盖是为了阻止水的侵入,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改进对比文件1的“专用牙刷”并对牙刷柄与盒盖、盒体等进行相应的具体结构设计,如为了将凸透镜设置在对应写有姓名的位置处并方便使用者写上名字、紧密固定好防止水的侵入,将盒体设计成:盒盖的前部为前插板、中部为凸透镜、后部为向后下方逐渐弯曲的后盖板,前插板的前端为直角三角形插销,插销的后表面竖直、前表面从上至下向前倾斜、下表面水平;后盖板的后端有一块向前伸出的水平后插板,盒底的上表面的前部有一个盒盖上前插板可压入的矩形凹坑,矩形凹槽设置在盒盖上凸透镜下表面处;盒底的后端有一个供盒盖上后插板插入的插孔;盒底的前部有一个位于盒底上表面上方的供盒盖上插销插入的通道,通道的前方为插销常驻的插销腔,插销腔的高度大于通道的高度;记名牌下底面与盒底上凹槽的槽底面固紧连接等;而为了确保看清文字,使记名牌上表面与盒盖上凸透镜光心的距离小于凸透镜的焦距等,这些具体结构设计都是围绕“既能写上名字又能看清上面的名字”而进行的常规设计。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的内容和本领域的常规设计以获得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独立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使用权利要求1所述记名牙刷的方法,牙刷的使用方法是由牙刷本身的结构所带来的,因此,基于前面对独立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对比文件2的内容和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改进对比文件1的专用牙刷而很容易获得独立权利要求1的记名牙刷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其使用方法,即第一步,取下盒盖:一边向下按压盒盖上的前插板将其压入盒底上的凹坑中,一边后推所述盒盖;第二步,在记名牌的上表面上书写使用者的姓名或代号;第三步,盖上盒盖:所述盒盖开口朝下正放在所述盒底上,前推所述盒盖,使其上的插销通过所述盒底上的通道后进入插销腔中,同时使其上的后插板插入所述盒底上的插孔中;第四步,选取牙刷:根据所述盒盖上凸透镜显示的所述记名牌上书写的姓名或代号的放大虚像,选取属于使用者的记名牙刷,因此,独立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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