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晶显示面板及液晶显示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液晶显示面板及液晶显示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879
决定日:2019-09-03
委内编号:1F28694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45726.6
申请日:2015-05-14
复审请求人:武汉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崔双魁
合议组组长:彭燕
参审员:张帆
国际分类号:G02F1/1335,G02B5/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也未给出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45726.6,名称为“液晶显示面板及液晶显示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武汉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5月14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1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第1-7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5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58段、说明书附图图1-4以及2017年12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7项 。在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一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854558A,公开日期为2013年01月0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液晶显示面板,其包括阵列基板、彩膜基板以及设置在所述阵列基板和所述彩膜基板之间的液晶层;其特征在于,所述液晶显示面板还包括:
偏光板,设置在所述阵列基板的外侧和所述彩膜基板的外侧;
其中至少一个所述偏光板包括:
偏光层,用于对入射光进行偏光处理后出射;
支撑层,设置在所述偏光层的上侧以及下侧,用于保护所述偏光层;
保护层,用于将所述偏光层与外界环境进行隔离,所述保护层通过粘结层与所述支撑层连接;以及
量子点膜,设置在所述偏光层和所述支撑层之间、所述支撑层和所述粘结层之间、或所述粘结层和所述保护层之间,用于将波长小于400nm的入射光转换为波长大于400nm的入射光;
当所述量子点膜设置在所述偏光层和所述支撑层之间时,所述量子点膜涂布在所述偏光层的表面;
当所述量子点膜设置在所述支撑层和所述粘结层之间、或所述粘结层和所述保护层之间时,对所述量子点膜进行表面硬度处理,以防止所述偏光板表面划伤;
所述量子点膜包括量子点以及填充在所述量子点之间的填充树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晶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量子点的粒径为2nm至3nm。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晶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量子点的材料为CdS、CdSe、CdTe、ZnSe、InP以及InAs中的至少一种。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晶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偏光层的材料为聚乙烯醇。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晶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层的材料为三醋酸纤维素。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晶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粘结层的材料为聚异丁烯。
7. 一种使用权利要求1-6中的任一的液晶显示面板的液晶显示装置。”
驳回决定认为,根据量子点膜的位置,独立权利要求1包括3个并列的技术方案:⑴量子点膜设置在偏光层与支撑层之间,所述量子点膜涂布在偏光层的表面;⑵量子点膜设置在粘结层与保护层之间,对所述量子点膜进行表面硬度处理,以防止偏光板表面划伤;⑶量子点膜设置在支撑层与粘结层之间,对所述量子点膜进行表面硬度处理,以防止偏光板表面划伤。技术方案⑴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保护层通过粘结层与支撑层连接,量子点膜涂布在偏光层的表面,量子点膜包括量子点以及填充在量子点之间的填充树脂。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技术方案⑵与技术方案⑶,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技术方案⑵、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使用权利要求1-6中任一液晶显示面板的液晶显示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保护液晶显示面板的液晶显示装置,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武汉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将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用于将波长小于400nm的入射光转换为波长大于400nm的入射光”修改为 “其中所述入射光通过所述量子点膜转换为波长为400nm至480nm的一长波蓝光”以及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其中所述入射光包含波长小于400nm的一短波蓝光”,将权利要求7中的“一种使用权利要求1-6中的任一的液晶显示面板的液晶显示装置”改为“一种使用权利要求1-6中的任一项的液晶显示面板的液晶显示装置”,其它权利要求未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液晶显示面板,其包括阵列基板、彩膜基板以及设置在所述阵列基板和所述彩膜基板之间的液晶层;其特征在于,所述液晶显示面板还包括:
偏光板,设置在所述阵列基板的外侧和所述彩膜基板的外侧;
其中至少一个所述偏光板包括:
偏光层,用于对入射光进行偏光处理后出射,其中所述入射光包含波长小于400nm的一短波蓝光;
支撑层,设置在所述偏光层的上侧以及下侧,用于保护所述偏光层;
保护层,用于将所述偏光层与外界环境进行隔离,所述保护层通过粘结层与所述支撑层连接;以及
量子点膜,设置在所述偏光层和所述支撑层之间、所述支撑层和所述粘结层之间、或所述粘结层和所述保护层之间,其中所述入射光通过所述量子点膜转换为波长为400nm至480nm的一长波蓝光;
当所述量子点膜设置在所述偏光层和所述支撑层之间时,所述量子点膜涂布在所述偏光层的表面;
当所述量子点膜设置在所述支撑层和所述粘结层之间、或所述粘结层和所述保护层之间时,对所述量子点膜进行表面硬度处理,以防止所述偏光板表面划伤;
所述量子点膜包括量子点以及填充在所述量子点之间的填充树脂。”、
“7.一种使用权利要求1-6中的任一的液晶显示面板的液晶显示装置。”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利用蓝光(或更短波长的紫外光)激发对应于红、绿色滤光片设置的量子点材料,可发出红、绿色光;当本身光源为蓝光时,蓝色滤光片所在区域为透明区域,不设置量子点材料」。对比文件1很明显并未使用任何量子点层将蓝光光源(短波长)转换为长波蓝光。本申请的量子点膜可在波长400nm以下的短波蓝光的激发下发射波长为400nm至48Onm的长波蓝光以及同时量子点膜并未对短波蓝光进行过滤,而是将其转换为长波蓝光,因此对液晶显示装置的背光效率几乎没有影响。对比文件1中,蓝光光源(短波长)对应蓝色滤光片区域为透明区域,因此,蓝光光源会直接通过该处而进入人眼,仍会对使用者造成损害。本申请则利用量子点膜145铺设于整个彩膜基板12上,因此不管是通过蓝色滤光片区域,或是通过其他颜色滤光片区域的短波蓝光都能完全转换为长波长蓝光,达成保护使用者的目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超出了原始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还指出如果克服相应的超范围问题,则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 年12 月12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其中所述入射光包含波长小于400nm的一短波蓝光”,其后又进一步限定了“其中所述入射光通过所述量子点膜转换为波长为400nm至480nm的一长波蓝光” 这样,其中的将被量子点膜转换的“所述入射光”应该是既包含“波长小于400nm的一短波蓝光”也包含其它波长的光,而说明书第35段记载了“量子点膜145可在波长400nm以下的短波蓝光的激发下发射波长为400nm至480nm的长波蓝光,从而避免短波蓝光对人眼的危害”以及说明书第39段记载了“用于将波长小于400nm的入射光转换为波长大于400nm的入射光。该量子点膜245同样可在波长400nm以下的短波蓝光的激发下发射波长为400nm至480nm的长波蓝光,从而避免短波蓝光对人眼的危害。同时量子点膜245并未对短波蓝光进行过滤,而是将其转换为长波蓝光”,由此,根据说明书中的上述记载可知,量子点膜245实际上是对波长400nm以下的短波蓝光进行转换,而不是所有的入射光,因此,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其中所述入射光通过所述量子点膜转换为波长为400nm至480nm的一长波蓝光”中限定的“其中所述入射光”包括了除“波长400nm以下的短波蓝光”之外的其它波长的光,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该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由于复审请求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答复,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7日发出了复审请求视为撤回的结案通知书。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4月04日提交了复审程序恢复权利请求书,同时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权利要求1中的“其中所述入射光通过所述量子点膜转换为波长为400nm至480nm的一长波蓝光”修改为“其中所述量子点膜将波长小于400nm的所述短波蓝光转换为400nm至480nm的一长波蓝光”,未修改其它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
“1. 一种液晶显示面板,其包括阵列基板、彩膜基板以及设置在所述阵列基板和所述彩膜基板之间的液晶层;其特征在于,所述液晶显示面板还包括:
偏光板,设置在所述阵列基板的外侧和所述彩膜基板的外侧;
其中至少一个所述偏光板包括:
偏光层,用于对入射光进行偏光处理后出射,其中所述入射光包含波长小于400nm的一短波蓝光;
支撑层,设置在所述偏光层的上侧以及下侧,用于保护所述偏光层;
保护层,用于将所述偏光层与外界环境进行隔离,所述保护层通过粘结层与所述支撑层连接;以及
量子点膜,设置在所述偏光层和所述支撑层之间、所述支撑层和所述粘结层之间、或所述粘结层和所述保护层之间,其中通过所述量子点膜将波长小于400nm的所述短波蓝光转换为波长为400nm至480nm的一长波蓝光;
当所述量子点膜设置在所述偏光层和所述支撑层之间时,所述量子点膜涂布在所述偏光层的表面;
当所述量子点膜设置在所述支撑层和所述粘结层之间、或所述粘结层和所述保护层之间时,对所述量子点膜进行表面硬度处理,以防止所述偏光板表面划伤;
所述量子点膜包括量子点以及填充在所述量子点之间的填充树脂。”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20日发出了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同意恢复权利。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6月21日和2019年04月04日均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2019年04月04日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5年05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58段、说明书附图图1-4。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也未给出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具体就本案而言,合议组认为: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液晶显示面板,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包含量子点层的显示装置(参见说明书第26-36段,图3-4),如图4所示,由下至上包括:背光源200、作为下偏光片的偏光片700、阵列基板400、彩膜基板500和上偏光片600。偏光片700通过粘合剂层贴附在阵列基板400的下方(说明书第32段)。由于短波长的光能量高,只有高能量激发低能量,因此显示装置的背光源的波长小于量子点层的量子点材料被激发后对应颜色光的波长。彩膜基板500上与显示装置的一亚像素对应区域的颜色与该亚像素对应量子点层的区域的量子点材料被激发后的颜色相同(说明书第33段)。由于彩膜基板500通常是RGB模式彩膜基板,所述彩膜基板上设置有彩色滤光片,具有红黄绿三种颜色,背光源200通常采用蓝光LED背光源,红绿(RG)像素设计对量子点有如下要求:量子点层上与彩膜基板500上红色滤光片对应的区域为红色量子点材料,与彩膜基板500上绿色滤光片对应的区域为绿色量子点材料。当蓝光通过下偏光片上量子点层后,激发红色和绿色的量子点材料产生红色光和绿色光。量子点层上与彩膜基板500上蓝色滤光片对应的区域为透明区域(说明书第34段)。背光源200也可采用波长更短的紫外光源,所述彩膜基板上设置有彩色滤光片,具有红黄绿三种颜色,量子点层上与彩膜基板500上红色滤光片对应的区域为红色量子点材料,与彩膜基板500上绿色滤光片对应的区域为绿色量子点材料,与彩膜基板500上蓝色滤光片对应的区域为蓝色量子点材料(说明书第36段)。其中,偏光片700的结构如图3所示,由下至上包括:基材 701、量子点层702、第一保护层703、偏光层704和第二保护层705。 在制作时,在偏光片700的基材701上直接制作量子点层702,再在量子点层702上制作第一保护层703、偏光层704、和第二保护层705。为了保护偏光片700不受损坏,在第二保护层705上还设有表面保护膜 706(说明书第26段)。量子点层702由量子点材料形成(说明书第27段)。量子点层702可设置在基材 701、第一保护层703、偏光层704和第二保护层705中的任一层的上表面或下表面上(说明书第29段)。
经分析对比可知,对比文件1的阵列基板400对应于本申请的阵列基板,彩膜基板500对应于本申请的彩膜基板,下偏光片700和上偏光片600分别对应于本申请的设置在阵列基板的外侧和彩膜基板的外侧的偏光板,偏光层704对应于本申请的偏光层,其也是对入射光进行偏光处理后出射;对比文件1的第一保护层703和第二保护层705与本申请中的支撑层相对应,也是位于偏光层704的上侧和下侧,用于保护偏光层;对比文件1的基材701对应于本申请的保护层,其可实现将偏光层704与外界环境进行隔离。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本申请保护的是液晶显示面板,阵列基板和彩膜基板之间有液晶层,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显示装置;(2)所述保护层通过粘结层与所述支撑层连接,(3)本申请中量子点膜设置在所述偏光层和所述支撑层之间、所述支撑层和所述粘结层之间、或所述粘结层和所述保护层之间,当所述量子点膜设置在所述偏光层和所述支撑层之间时,所述量子点膜涂布在所述偏光层的表面;当所述量子点膜设置在所述支撑层和所述粘结层之间、或所述粘结层和所述保护层之间时,对所述量子点膜进行表面硬度处理,以防止所述偏光板表面划伤;对比文件1中量子点层702可设置在基材 701、第一保护层703、偏光层704和第二保护层705中的任一层的上表面或下表面上。(4)所述入射光包含波长小于400nm的一短波蓝光,所述量子点膜包括量子点以及填充在所述量子点之间的填充树脂,所述量子点膜将波长小于400nm的所述短波蓝光转换为400nm至480nm的一长波蓝光。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液晶显示面板中如何将量子点膜和偏光板的具体结构进行结合以及如何避免液晶显示器中短波长蓝光伤害人眼。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合议组认为,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显示装置包括阵列基板和彩膜基板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的显示需要,选择液晶作为显示材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通常液晶层位于阵列基板和彩膜基板之间。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两个层结构之间通过粘结层进行连接属于本领域中常用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中给出了量子点层可以位于任一层的上表面或下表面,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将量子点膜设置在支撑层和粘结层之间、或粘结层和保护层之间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的层结构设置所容易想到的;另外,根据设置位置的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选择不同的量子点层的设置方式,如通过涂布的方式形成量子点膜层、对量子点膜进行表面硬度处理,以防止所述偏光板表面划伤等,其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1中的量子点层主要是用于实现彩色显示,所述量子点层为不同颜色的量子点材料的组合,每种颜色的量子点材料与相应的亚像素区域相对应,例如说明书第36段中记载了量子点层上与彩膜基板500上红色滤光片对应的区域为红色量子点材料,与彩膜基板500上绿色滤光片对应的区域为绿色量子点材料,与彩膜基板500上蓝色滤光片对应的区域为蓝色量子点材料。而本申请中,所述量子点膜的主要作用是用于消除波长小于400nm的短波长蓝光,将该短波长蓝光转化为400nm至480nm的长波蓝光,从实现保护人眼和提高背光效率的有益效果,由此不难看出对比文件1中并不存在相应的将短波蓝光转化为长波蓝光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没有动机或启示设置相应的对短波蓝光进行蓝光波长转换的量子点膜层,且没有证据表明上述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引用独立权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6以及使用权利要求1-6的独立权利要求7也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权利要求1-7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审查决定所认定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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