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张输送装置、定影装置和成像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纸张输送装置、定影装置和成像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811
决定日:2019-09-03
委内编号:1F24009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08282.9
申请日:2015-03-17
复审请求人:株式会社理光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吴小霞
合议组组长:史冉
参审员:程晋美
国际分类号:B65H29/00(2006.01);G03G15/20(2006.01);G03G15/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存在技术启示将这些现有技术结合,那么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08282.9,名称为“纸张输送装置、定影装置和成像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株式会社理光,申请日为2015年03月17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3月18日和2014年09月10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8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13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10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3项,申请日2015年03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7段(即第1-14页)、说明书附图图1-16(即第1-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JP 特开2009-120277 A,公开日为2009年06月04日;
对比文件2:CN 101840172 A,公开日为2010年09月2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包括在成像设备中的纸张输送装置,该纸张输送装置包括:
输送部件,具有用于输送记录介质的输送表面,输送部件在第一方向沿着成像设备的前后方向延伸,
所述输送部件包括:
裸露表面,在打开状态下裸露,其中成像设备在第二方向打开以裸露成像设备的内部,第二方向对应于成像设备的右侧或左侧方向,
手柄,在第一方向置于裸露表面上的至少一个位置,在打开状态中裸露,并且操作为在打开状态中裸露输送表面,和
摆动枢转点,用于当手柄在打开状态中操作时,围绕第一方向摆动输送部件以裸露输送表面,
其中,手柄被设置在第一方向靠近输送部件的中心的位置之间的范围内的至少一个位置,所述位置沿着第一方向远离输送部件的中心一定距离,并且,所述手柄在第三方向上从裸露表面延伸,该第三方向包括朝向成像设备上方的方向,并且,所述手柄具有形成在输送表面设置侧的手柄上端部上、且形成在上端部和裸露表面之间、且用于操作手柄的空间。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纸张输送装置,其中,靠近输送部件的中心的位置是在沿着第一方向在两个方向上都距离输送部件的中心105mm的范围内。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纸张输送装置,其中,所述手柄被设置于在第一方向比输送部件的中心更靠近成像设备的前方。
4. 根据权利要求1的纸张输送装置,其中手柄包括设置为相对于所述空间的显示部分,所述显示部分包括显示表面,所述显示表面具有在第一方向的宽度并且能够显示指示手柄是用于裸露输送表面的操作部件的指示。
5. 根据权利要求4的纸张输送装置,其中显示表面设置有单个平表面或多个平表面。
6. 根据权利要求4的纸张输送装置,其中显示表面是弯曲表面,具有 以第三方向为中心轴的弯曲半径。
7. 根据任一项权利要求1到6的纸张输送装置,其中所述上端部定位在沿第三方向位于裸露表面的上端部的上方。
8. 根据任一项权利要求1到7的纸张输送装置,其中上端部和摆动枢转点之间的距离大于输送部件重心和摆动枢转点之间的距离。
9. 根据任一项权利要求1到8的纸张输送装置,其中手柄包括朝向所述空间突出的多个突起。
10. 一种定影装置,包括:
定影部件,能够转动并且通过热源被加热;
相对辊,在抵靠状态施加压力到定影部件,在抵靠状态中,相对辊抵靠在定影部件上以在相对辊和定影部件之间形成辊隙;和
如任一权利要求1-9要求的纸张输送装置,纸张输送装置包括置于紧挨着辊隙设置的所述输送表面。
11. 根据权利要求10的定影装置,其中输送部件是输送已经经过辊隙的记录介质的定影出口引导装置。
12. 一种成像设备,包括:
如任一权利要求1-9要求的纸张输送装置;和
打开部件,在第二方向打开以裸露成像设备的内部,以使成像设备处于打开状态。
13. 一种成像设备,包括:
如任一权利要求10或11要求的定影装置;和
打开部件,在第二方向打开以裸露成像设备的内部,以使成像设备处于打开状态。”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手柄从裸露表面延伸、空间形成在上端部与裸露表面之间,然而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5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6-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9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纸张输送装置为权利要求1-9之一要求的纸张输送装置,然而上述区别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2包括权利要求1-9任一项的纸张输送装置,该独立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3包括权利要求10或11中的定影装置,该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2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该第三方向包括朝向成像设备上方的方向,并且,所述手柄具有形成在输送表面设置侧的手柄上端部上、且形成在上端部和裸露表面之间、且用于操作手柄的空间”修改为“该第三方向包括朝向成像设备上方或下方的方向,并且,在裸露表面的沿第三方向延伸的表面和与所述裸露表面的沿第三方向延伸的表面相对的手柄的表面之间,形成用于操作所述手柄的空间,并且”,并向权利要求1中加入技术特征“其中,所述裸露表面不用作用于输送记录介质的输送表面”,同时对从属权利要求7和8进行适应性修改,经查,针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明确了本申请的裸露表面不用作用于输送记录介质的输送表面;(2)对比文件1也没有披露“在裸露表面的沿第三方向延伸的表面和与所述裸露表面的沿第三方向延伸的表面相对的手柄的表面之间,形成用于操作所述手柄的空间”。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同的输送方式或者打开方式的情况下,自然将手柄设置于相应的位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便于装置向外,即裸露表面侧打开,设置该手柄在裸露表面并相应形成操作空间是本领域惯用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09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3不具备创造性,具体在于,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手柄在第三方向上从裸露表面延伸;裸露表面的沿第三方向延伸的表面和与该表面相对的手柄的表面之间,形成用于操作手柄的空间;裸露表面不用作用于输送记录介质的输送表面,然而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1中给出启示;从属权利要求4-9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启示下可以常规选择设置得到,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9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纸张输送装置为权利要求1-9之一要求的纸张输送装置,然而上述区别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2中给出启示,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2包括权利要求1-9之一的纸张输送装置,该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3包括权利要求10或11中的定影装置,该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第一次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其中,所述裸露表面是所述输送部件的前表面,所述输送表面是所述输送部件的后表面”,并将技术特征“所述裸露表面不用作用于输送记录介质的输送表面”修改为“所述裸露表面不用作用于输送记录介质的表面”,经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裸露表面不用作用于输送记录介质的表面,从而可以容易地进行打开操作;且“裸露表面设置成与输送表面相反”有利于输送表面保持清洁;(2)本申请的手柄可以轻易的被看见,其具有空间,用户将手指插入可以没有任何困难的轻易的打开输送引导装置。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3不具备创造性,具体在于,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手柄在第三方向上从裸露表面延伸;裸露表面的沿第三方向延伸的表面和与该表面相对的手柄的表面之间,形成用于操作手柄的空间;裸露表面是输送部件的前表面,输送表面是输送部件的后表面;裸露表面不用作用于输送记录介质的表面,然而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1中给出启示;从属权利要求4-9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启示下可以常规选择设置得到,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9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纸张输送装置为权利要求1-9之一要求的纸张输送装置,然而上述区别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2中给出启示,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2包括权利要求1-9之一的纸张输送装置,该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3包括权利要求10或11中的定影装置,该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第二次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其中,当盖打开时,手柄位于主体中”,经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手柄在盖打开时不是位于主体中,而本申请当盖打开时,手柄位于主体中;(2)在对比文件1中,反转引导构件的裸露表面用作输送路径,因此手柄不能设置在该裸露表面上,手柄难以接近,而本申请裸露表面不用作用于输送记录介质的表面,因此手柄可以设置在该裸露表面上,使得手柄容易接近。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包括在成像设备中的纸张输送装置,该纸张输送装置包括:
输送部件,具有用于输送记录介质的输送表面,输送部件在第一方向沿着成像设备的前后方向延伸,
所述输送部件包括:
裸露表面,在打开状态下裸露,其中成像设备在第二方向打开以裸露成像设备的内部,第二方向对应于成像设备的右侧或左侧方向,
手柄,在第一方向置于裸露表面上的至少一个位置,在打开状态中裸露,并且操作为在打开状态中裸露输送表面,和
摆动枢转点,用于当手柄在打开状态中操作时,围绕第一方向摆动输送部件以裸露输送表面,
其中,手柄被设置在第一方向靠近输送部件的中心的位置之间的范围内的至少一个位置,所述位置沿着第一方向远离输送部件的中心一定距离,并且,所述手柄在第三方向上从裸露表面延伸,该第三方向包括朝向成像设备上方或下方的方向,并且,在裸露表面的沿第三方向延伸的表面和与所述裸露表面的沿第三方向延伸的表面相对的手柄的表面之间,形成用于操作所述手柄的空间,
其中,所述裸露表面是所述输送部件的前表面,所述输送表面是所述输送部件的后表面,
其中,所述裸露表面不用作用于输送记录介质的表面,并且
其中,当盖打开时,手柄位于主体中。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纸张输送装置,其中,靠近输送部件的中心的位置是在沿着第一方向在两个方向上都距离输送部件的中心105mm的范围内。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纸张输送装置,其中,所述手柄被设置于在第一方向比输送部件的中心更靠近成像设备的前方。
4. 根据权利要求1的纸张输送装置,其中手柄包括设置为相对于所述空间的显示部分,所述显示部分包括显示表面,所述显示表面具有在第一方向的宽度并且能够显示指示手柄是用于裸露输送表面的操作部件的 指示。
5. 根据权利要求4的纸张输送装置,其中显示表面设置有单个平表面或多个平表面。
6. 根据权利要求4的纸张输送装置,其中显示表面是弯曲表面,具有以第三方向为中心轴的弯曲半径。
7. 根据任一项权利要求1到6的纸张输送装置,其中所述手柄的在第三方向上的端部沿第三方向延伸超出裸露表面的在第三方向上的端部。
8. 根据任一项权利要求1到7的纸张输送装置,其中所述手柄的在第三方向上的端部和摆动枢转点之间的距离大于输送部件重心和摆动枢转点之间的距离。
9. 根据任一项权利要求1到8的纸张输送装置,其中手柄包括朝向所述空间突出的多个突起。
10. 一种定影装置,包括:
定影部件,能够转动并且通过热源被加热;
相对辊,在抵靠状态施加压力到定影部件,在抵靠状态中,相对辊抵靠在定影部件上以在相对辊和定影部件之间形成辊隙;和
如任一权利要求1-9要求的纸张输送装置,纸张输送装置包括置于紧挨着辊隙设置的所述输送表面。
11. 根据权利要求10的定影装置,其中输送部件是输送已经经过辊隙的记录介质的定影出口引导装置。
12. 一种成像设备,包括:
如任一权利要求1-9要求的纸张输送装置;和
打开部件,在第二方向打开以裸露成像设备的内部,以使成像设备处于打开状态。
13. 一种成像设备,包括:
如任一权利要求10或11要求的定影装置;和
打开部件,在第二方向打开以裸露成像设备的内部,以使成像设备处于打开状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及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8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申请日2015年03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存在技术启示将这些现有技术结合,那么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2.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包括在成像设备中的纸张输送装置。对比文件1(JP2009120277 A)公开了一种记录介质搬送路径机构(相当于本申请的纸张输送装置)及图像形成装置(相当于本申请的成像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1]-[0027]段、附图1-7):框架F沿顺时针方向(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方向)绕转轴Fa转动,使装置上方开放(相当于本申请的裸露成像设备内部),搬送路径开放(相当于本申请的裸露输送表面),从而使卡纸容易去除,反转导向部件32(相当于本申请的输送部件)沿逆时针绕支轴33(相当于本申请的摆动枢转点)转动,使得搬送路径P4,P6上部开放,搬送路径P4具有搬送面P4a,搬送路径P6的上部搬送路径P61具有搬送面P61a,搬送路径P9具有搬送面P9a(各搬送面相当于本申请的输送表面),反转导向部件32上部具有间隔爪G3b,间隔爪G3b的导向面G3b2(相当于本申请的输送表面)用于引导记录介质,间隔爪G3b间隔部分设有手柄34,手柄34的操作面34c通过按压使反转导向部件32沿A方向转动,从而使搬送路径P4,P61开放。此外,参见对比文件1附图3所示:反转导向部件32在记录介质宽度方向/第一方向沿着图像形成装置的前后方向延伸;参见对比文件1附图4所示:当手柄34在打开状态中操作时,围绕第一方向摆动反转导向部件32以裸露搬送面P4a;参见对比文件1附图5所示:搬送面P9a和导向面G3b2在打开状态下裸露;手柄34在记录介质宽度方向/第一方向置于裸露表面上的至少一个位置,在打开状态中裸露;手柄34被设置在第一方向靠近反转导向部件32的中心的位置之间的范围内的至少一个位置,所述位置沿着第一方向远离反转导向部件32的中心一定距离;参见对比文件1附图6所示:手柄34在上下方向/第三方向上延伸。
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手柄在第三方向上从裸露表面延伸;裸露表面的沿第三方向延伸的表面和与该表面相对的手柄的表面之间,形成用于操作手柄的空间;裸露表面是输送部件的前表面,输送表面是输送部件的后表面;裸露表面不用作用于输送记录介质的表面;当盖打开时,手柄位于主体中。
然而,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手柄34呈片状且手指35容易触及并具有足够的手指伸入空间(参见对比文件1附图6-7)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装置结构设计、操作便利性、手柄美观度等因素对手柄的具体结构形态进行常规选择和设计,且本申请的上述手柄结构形态的选择也不能给本申请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附图3-4)裸露表面位于反转导向部件32左侧、搬送路径P4,P61的输送表面位于反转导向部件32右侧的基础上,裸露表面和输送表面具体的位置关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技术常规进行布置设计的;装置打开后所裸露的表面是否用于输送记录介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输送路径数量、输送路径位置等因素可以常规设置调节的,且本申请裸露表面不用作用于输送记录介质的输送表面的路径设置选择同样不能给本申请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当盖打开时,手柄不论是位于主体中还是位于侧部,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输送路径中卡纸移除需要可以常规设置的,且本申请当盖打开时手柄位于主体中的选择也不能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靠近输送部件的中心的位置是在沿着第一方向在两个方向上都距离输送部件的中心105mm的范围内”是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手柄距离输送部件的中心的距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操作便利度可以常规设置的,且为了使手柄能够具有更好的作用力以打开输送部件,将手柄设置于中心位置附近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这些常规技术手段的使用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所述手柄被设置于在第一方向比输送部件的中心更靠近成像设备的前方”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附图1,3,5),这些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和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9是从属权利要求,它们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其中手柄包括设置为相对于所述空间的显示部分,所述显示部分包括显示表面,所述显示表面具有在第一方向的宽度并且能够显示指示手柄是用于裸露输送表面的操作部件的指示”、“显示表面设置有单个平表面或多个平表面”、“显示表面是弯曲表面,具有以第三方向(Z)为中心轴的弯曲半径”、“所述手柄的在第三方向上的端部沿第三方向延伸超出裸露表面的在第三方向上的端部”、“所述手柄的在第三方向上的端部和摆动枢转点之间的距离大于输送部件重心和摆动枢转点之间的距离”、“手柄包括朝向所述空间突出的多个突起”是所述技术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使手柄34颜色异于间隔爪G3b以便于使用者识别获取(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5]段)、手柄具有单一表面且呈弯曲状(参见对比文件1附图5-7)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手柄的具体结构形态设置相应的显示部分以对手柄进行显示指示,而显示表面的具体数量及形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的,且本申请上述手柄显示指示的具体结构选择也不能给本申请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手柄在第三方向上的长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使用者手指获取及放入情况可以进行常规调整的;手柄的在第三方向上的端部和摆动枢转点之间的距离及输送部件重心和摆动枢转点之间的距离关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操作便利度可以常规试验获得的;手柄上突起的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摩擦力/防滑需要等可以常规设置的,这些常规技术手段的使用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4-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定影装置。对比文件2(CN101840172 A)公开了一种输送路径构造及图像形成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 (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41]-[0064]段、附图1-8):定影装置60具有加热辊62(相当于本申请的定影部件)以及挤压到加热辊62上的加压辊64(相当于本申请的抵靠状态施加压力到定影部件的相对辊),片材P经过加热辊62与加压辊64之间形成的夹持部66(相当于本申请的辊隙),抓握手柄208的抓握部208B以沿箭头B的方向转动射纸件200(相当于本申请的纸张输送装置),第一片材输送路径88(输送路径88的表面相当于本申请的输送表面)被打开,从而容易从加热辊62与加压辊64的压接触被解除的部位移除卡住的片材P。而加热辊62/定影部件能够转动并且通过热源被加热的技术内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2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此外,参见对比文件2附图2所示:输送路径88紧挨着夹持部66设置。
该权利要求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纸张输送装置为如任一权利要求1-9要求的纸张输送装置。然而该区别特征已被现有技术所公开(参见前述审查意见所述),因此在权利要求10为包括任一权利要求1-9中的纸张输送装置时,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11是权利要求10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其中输送部件是输送已经经过辊隙的记录介质的定影出口引导装置”也已在对比文件2中相应地公开(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42]段、附图2):第一片材输送路径88(构成输送路径88的部件即相当于本申请的输送部件)将通过定影装置60而经受定影处理的片材P引导至排出口40,且其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独立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一种成像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图像形成装置(相当于本申请的成像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1]-[0027]段、附图1-7):框架F(相当于本申请的打开部件)沿顺时针方向(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方向)绕转轴Fa转动,使装置上方开放(相当于本申请的裸露成像设备内部,使成像设备处于打开状态),而如权利要求1-9的纸张输送装置也已被现有技术所公开(参见前述审查意见所述),因此在权利要求12为包括权利要求1-9中的纸张输送装置时,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独立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一种成像设备。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图像形成装置(相当于本申请的成像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41]-[0064]段、附图1-8):当片材P被卡住而需要解除加热辊62与加压辊64之间的夹持时,打开图像形成装置10的罩10A(相当于本申请的打开部件)以与罩10A一起打开双重单元214;而罩10A在第二方向/左右方向打开以裸露成像设备/图像形成装置的内部,以使其处于打开状态的技术内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2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而如权利要求10或11的定影装置也已被现有技术所公开(参见前述审查意见所述),因此在权利要求13为包括权利要求10或11中的定影装置时,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1)对比文件1中手柄在盖打开时不是位于主体中,而本申请当盖打开时,手柄位于主体中;(2)在对比文件1中,反转引导构件的裸露表面用作输送路径,因此手柄不能设置在该裸露表面上,手柄难以接近,而本申请裸露表面不用作用于输送记录介质的表面,因此手柄可以设置在该裸露表面上,使得手柄容易接近。
对此,合议组认为:(1)当盖打开时,手柄不论是位于主体中还是位于侧部,都只因其自身属性发挥作用,其具体的设置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输送路径中卡纸移除需要可以常规选择的,且本申请当盖打开时手柄位于主体中的选择也不能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对于对比文件1中通过手柄打开的输送路径,参见对比文件1附图4所示,打开外盖时反转导向部件32位于实线位置,输送路径P4、P61同本申请的输送路径一样均没有被裸露;对于对比文件1中非通过手柄打开的输送路径,首先,该部分输送路径的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片材输送工作需要可以常规增减的,其次,当不需要移除卡纸时,对比文件1中的外盖处于关闭状态,此时该部分输送路径的输送表面未被裸露;当需要移除卡纸时,本申请在打开外盖的同时也需要操作手柄以裸露输送表面,因此本申请中的输送路径的输送表面与对比文件1中的一样,都是在需要移除卡纸时被裸露;此外参见对比文件1附图4-5所示,对比文件1中的手柄34同样在外盖被打开时可以容易地接近。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没有说服力,合议组对此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8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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