粘着材料和使用所述粘着材料形成木质纤维素复合材料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粘着材料和使用所述粘着材料形成木质纤维素复合材料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792
决定日:2019-09-03
委内编号:1F257834
优先权日:2013-12-02
申请(专利)号:201480072190.6
申请日:2014-12-02
复审请求人:设计粘合剂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燕芳
合议组组长:黄军生
参审员:胡晓珊
国际分类号:C09J189/00,B27N3/00,B27N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动机或者启示,并且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72190.6,名称为“粘着材料和使用所述粘着材料形成木质纤维素复合材料的方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设计粘合剂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12月02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2月02日,本申请于2016年07月0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在中国国家阶段的公开日为2016年11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25日以权利要求1-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02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于2016年07月04日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于2016年07月04日本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7、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水性粘着材料,其包含:
氯氧镁化合物;和
包含蛋白质的蛋白质材料,
其中所述蛋白质材料中的所述蛋白质的干重比是至少约40%,
其中所述水性粘着材料中的所述氯氧镁化合物和所述蛋白质材料的干重比是至少约50%,和
其中所述氯氧镁化合物的MgO与MgCl2的摩尔比在15:1与30:1之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性粘着材料,其进一步包含乙烯基聚合物。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水性粘着材料,其中所述乙烯基聚合物选自由以下组成的群组:聚乙烯醇PVOH、聚乙酸乙烯酯PVAc和乙酸乙烯酯/乙烯VAE和其混合物。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水性粘着材料,其中所述乙烯基聚合物是聚乙酸乙烯酯PVAc。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水性粘着材料,其中所述乙烯基聚合物是乙酸乙烯酯/乙烯VAE。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水性粘着材料,其中所述乙烯基聚合物是VAE和PVAc的组合。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性粘着材料,其中所述蛋白质材料来源于一或多种选自由以下组成的群组的材料:大豆、小麦、玉米、棉花、油菜籽、花生、藻类植物、鸡蛋、牛奶、血液和其混合物。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性粘着材料,其中所述蛋白质材料来源于大豆。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性粘着材料,其中所述蛋白质材料来源于小麦。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性粘着材料,其中所述蛋白质材料来源于玉米。
11. 一种产生木质纤维素复合材料的方法,所述方法包含:
提供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性粘着材料;
将所述水性粘着材料涂覆到木质纤维素衬底;和
固化所述水性粘着材料,
其中固化所述水性粘着材料形成所述木质纤维素复合材料。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相对于所述木质纤维素衬底的干重,按所述粘着剂组合物的总干重计,所述水性粘着材料按约1重量%到约25重量%的浓度涂覆到所述木质纤维素衬底。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固化所述水性粘着材料包含施加在约10psi与1000psi之间的压力。
14.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固化所述水性粘着材料在约50℃与250℃之间的温度下进行。
15.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木质纤维素衬底选自由以下组成的群组:磨木浆、锯屑、木材颗粒、木材条、木材单板、木材薄片和木包板。
16. 一种木质纤维素复合材料,其包含:
木质纤维素衬底;和
经固化的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性粘着材料。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木质纤维素复合材料,其中所述木质纤维素复合材料选自由以下组成的群组:硬木胶合板、软木胶合板、颗粒板、中等密度纤维板、定向刨花板、卷片板、纤维板、平行木条木材、层叠木条木材和硬木胶合产品。”
驳回决定指出:(1)对比文件1(WO2013061182 A1,公开日为:2013年05月02日)公开了一种粘结剂。依据公知常识可知,对比文件1中C组分中的氯化镁也是以MgCl2?6H2O的形式存在于溶液中(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镁化合物的生产与应用》,胡庆福主编,第386-387页,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年03月)。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限定了蛋白质材料中的蛋白质的干重比,水性粘着材料中的氯氧镁化合物和蛋白质材料的干重比;②权利要求1限定了MgO和MgCl2的摩尔比。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调节粘着材料的粘度和粘合性能等。区别特征①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区别特征②,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六水合氯化镁在15℃时的溶解度在34.90g/100g至35.30g/100g之间(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经计算,对比文件1中MgO和MgCl2的摩尔比的最小值在14.29-14.44之间,同时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可以减少组分C的含量以调整用量比例,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可适当减少组分C的含量,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摩尔比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1和1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水性粘着材料有所不同。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调节黏着材料的粘度和粘合性能等。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1和16也不具备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12-15和1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5)针对申请人的如下意见陈述:对比文件1未公开MgO与MgCl2的摩尔比,由本申请的图1可知, MgO与MgCl2的摩尔比在15:1-30:1之间,粘着材料表现出增强的干燥强度和湿润强度。因此,权利要求1-17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认为:经计算,对比文件1中MgO和MgCl2的摩尔比的最小值在14.29-14.44之间,接近本申请限定的15:1,所以对比文件1应当具有与本申请相近的干燥强度和湿润强度;并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可以减少组分C的含量以调整用量比例,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通过减少组分C的含量,从而使MgO和MgCl2的摩尔比介于15:1-30:1之间,因此,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申请人设计粘合剂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①关于氯氧镁化合物的MgO与MgCl2的摩尔比,对比文件1仅仅公开了可以减少MgCl2的量,没有建议通过调整二者的摩尔比可以提高干燥强度和湿润强度,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容易想到调整二者的摩尔比;②关于氯氧镁化合物和蛋白质材料的干重比,本申请实施例2中氯氧镁化合物和蛋白质材料的干重比为2.76,落入了权利要求1限定的范围内,根据图5-7所示,组合物B产生了增强的干燥强度和湿润强度、延长的耐火时间,可以证明本申请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①对比文件1中MgO和MgCl2的摩尔比与本申请的15:1非常接近,并且对比文件1也给出了减少组分C的含量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也是一种用于胶合板的粘合剂,较高的干燥强度和湿润强度是胶合板粘合剂的常规性能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本申请限定的MgO和MgCl2的摩尔比是显而易见的,干燥强度和湿润强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测试就可以知道的。②权利要求1限定了粘着材料中的氯氧镁化合物和蛋白质材料的干重比是至少约50%,复审请求人认为是氯氧镁化合物的干重与蛋白质材料的干重之间的比值,计算出为2.76;而根据本申请的国际公开文本(PCT/US2014/068014)中记载的“whererin a dry weight ratio of Magnesium oxychloride compoumd and the proteinaceous material in the aqueous adhesive material is at least about 50%”,可知,此处的干重比应当是氯氧镁化合物和蛋白材料在粘着材料中所占的干重量比例,所以实施例2中的干重比实际应当是38.22%,落入了权利要求1限定的范围外,不能证明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如下的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驳回文本,即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2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于2016年07月04日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于2016年07月04日本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7、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下称复审决定文本)。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动机或者启示,并且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水性粘着材料(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粘结剂,通过混合不同量的至少三种组分而获得:组分A包括天然蛋白质粉,本文附图展示的例子中使用的是大豆粉;组分B包括氧化镁;组分C包括32°Be(15℃)的氯化镁或硫酸镁溶液,或两者的自由组合;随后将一定量的水加入到这些组分A、B、C的混合物中,以使粘合剂流化;优选地,组分B和溶液C的重量比为1:1;为了简化,以下所称的组分B中包含以上述比例存在的组分C(也就是说,将组分B和C的混合物统称为组分B);对比文件1的第一实施方案中,粘合剂可提供刚性粘合、耐火和耐长时间沸腾的层压产品,其中组分B主要在粘合剂混合物中占主导,含量为70% -95%,组分A的含量为5% -30%。在任何情况下,形成粘合剂的混合物总是涉及三种组分A、B、C的存在;粘着剂的制备方法如下:首先将氧化镁和大豆粉混合在一起,然后加入组分C即氯化镁或硫酸镁的溶液,其浓度为32°Be (15℃),或两者以上述比例的自由组合水合获得的混合物,并通过加入水至可形成流体、自由流动和可喷射的糊剂的量。制备得到的流体粘合剂可用于制造胶合板或者层压板,例如通过浸渍待浸渍的纸或剥离的木片以形成层压产品,并通过在两个压力辊之间拉紧,可以涂覆流体粘合剂(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5-28行,第7页第8-24行,第8页第11-15行)。
对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水性粘着材料中的所述氯氧镁化合物和所述蛋白质材料的干重比”这一特征,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认为:本申请的国际公开文本PCT/US2014/068014中的英文原文表述为:“whererin a dry weight ratio of Magnesium oxychloride compoumd and the proteinaceous material in the aqueous adhesive material is at least about 50%”,因此,此处的干重比应当是氯氧镁化合物和蛋白材料在粘着材料中所占的干重量比例,并将该特征认定为区别特征。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申请国际公开文本的英文原文在表达上存在一定歧义,可以指氯氧镁化合物和蛋白质二者的干重比,也可以指氯氧镁化合物和蛋白质二者干重之和在粘着剂中的比例。但是,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已经明确该特征是前者的含义;而且,根据本申请实施例中组合物A和B中氯氧镁化合物和蛋白质的含量,经计算,如果该特征的含义是前者,则组合物A和B均落入权利要求1的范围内,而如果是后者,则组合物B不落入权利要求1的范围内。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作为技术方案的合理概括,其技术特征采用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的解释较为合理,而且复审请求人也在提交复审请求时也对其含义予以明确,因此,应当将权利要求1中的该特征理解为在水性粘着材料中,氯氧镁化合物和蛋白质二者的干重比。对比文件1的第一实施方式中组分A蛋白质的含量为5%-30%;组分B为含有1:1重量比的组分B和C的氯氧镁化合物,其含量为70% -95%,则氯氧镁化合物和蛋白质材料的干重比大于50%,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内,因此不构成区别特征。
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氯氧镁化合物,对比文件1中使用的是氧化镁和氯化镁的混合物,本领域公知的是,氯化镁易溶于水,在水中可以结晶出2、4、6、8、12个结晶水的水合物,MgCl2?6H2O在-0.3-116.7℃稳定(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并且本领域公知,在MgO-MgCl2-H2O系统中,MgCl2为过饱和状态,系统中会析出MgCl2?6H2O固体胶粒,同时,该胶粒将吸附周围的水,形成稳定的MgCl2?6H2O晶体(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玻璃钢与复合材料的生产及应用—有机、无机玻璃钢及其相关材料的综述》,王禹阶,第312页最后一段,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5年11月); 4-20℃时,30.7°Be的六水合氯化镁溶液的百分比浓度为64.05%(参见公知常识证据3:《实用化学手册》,张向宇,第676页,国防工业出版社,2011年10月第2版),而对比文件1的组分C的浓度为32°Be (15℃),其百分比浓度应当大于64.05%,故处于过饱和状态,因此对比文件1 中C组分的氯化镁也是以MgCl2?6H2O的形式存在于溶液中;因此,权利要求1所述氯氧镁化合物与对比文件1中的氧化镁和氯化镁的混合物并不构成区别特征。
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蛋白质材料中蛋白质的干重比”这一特征,驳回决定将该特征认作区别特征。然而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蛋白质组分使用的是大豆粉,本领域公知的是,大豆粉中含有44-50%的蛋白质(参见公知常识证据4:《食品生物化学(汉英版双语教材)》,宁正祥主编,第399页,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13年2月),可见,权利要求1的该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不构成区别特征。
对于权利要求1限定的MgO和MgCl2的摩尔比,驳回决定认为:根据六水合氯化镁在15℃时的溶解度(34.90~35.30g/100g)可以计算出,对比文件1中MgO和MgCl2的摩尔比的最小值在14.29-14.44之间,与权利要求1限定的15:1非常接近。
然而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氯化镁溶液的波美度为32°Be(15℃),根据公知常识证据3可知,在此波美度下,对比文件1组分C中的氯化镁显然以MgCl2?6H2O的形式存在于溶液中,并处于过饱和状态,由此依据溶解度来计算MgO和MgCl2的摩尔比是不合适的,而应当依据波美度进行百分比浓度换算。根据公知常识3可推断对比文件1组分C的百分比浓度大于64.05%,即100g组分C中MgCl2的含量大于0.3mol;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组分B和溶液C的重量比优选为1:1,而100gMgO的摩尔数为2.5mol,根据上述计算,对比文件1中MgO和MgCl2的摩尔比应当小于8:1,而非驳回决定中所述的14.29-14.44。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仅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的MgO和MgCl2的摩尔比与对比文件1不同。驳回决定中所认定的“蛋白质材料中蛋白质的干重比,水性粘着材料中的氯氧镁化合物和蛋白质材料的干重比”均不构成区别特征。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生产木质纤维素复合材料时所用的粘合剂存在的如下缺陷:一是常含有甲醛,增加了甲醛的排放;二是具有受限防火性,易于燃烧;三是防火涂料和油漆可以采用氯氧镁水泥(MOC),可能具有不良的防水性,暴露于水通常降低粘着性(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3段至第2页第1段)。为此采用如下技术方案:水性粘着材料包括氯氧镁化合物和蛋白质材料,蛋白质材料中的蛋白质的干重比是至少约40%;水性粘着材料中的氯氧镁化合物和蛋白质材料的干重比可以是至少约50%,氯氧镁化合物中的MgO和MgCl2的摩尔比在约1:1-30:1之间,或更确切地说在约5:1与20:1之间或甚至在约10:1-15:1之间(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3段至第3-4段);达到的技术效果是:不含有甲醛、具有较好的粘合力和耐水性以及显著的防火性潜质(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3段至第11页第一段,图1、2和5-7)。
而对比文件1同样提供了一种无毒粘合剂,没有排放和毒性,并且耐候和耐长期热应力处理如煮沸,低成本,对环境友好;并提供使用上述粘合剂和木材板制造的胶合板和层压板元件(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4-19行,第4页第11-16行)。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记载具体的实施例,也没有表征所制备的粘着剂的性能。但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唯一的区别特征“MgO和MgCl2的摩尔比”同样位于本申请所认可的能够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范围内,因此基于组成的相近性,合议组合理推断对比文件1同样能够解决本申请声称解决的技术问题。
合议组进一步考察区别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本申请的实施例制备了组合物A、B、C作为黏着剂,其具体组成如下:

组合物A/克
组合物B/克
组合物C/克

组成
MgCl2-6H2O
16.2
20.4



MgO
32.1
60.5



聚氨基-酰胺基表氯醇(PAE)


105.0


大豆蛋白粉
9.4

62.8


大豆蛋白分离物SPI

29.3



12.1%p-TSA溶液(对甲苯磺酸)
0.4




45.5%TA溶液(酒石酸)
2.4




PVAc (55%固体含量)
9.7




偏亚硫酸氢钠


0.6



29.9
178.1
170.8


氯氧镁化合物和蛋白质二者的干重比
5.1
3.76



氯氧镁中MgO与MgCl2的摩尔比
10:1
15:1
0


从上述表格可以看出,组合物A和B的粘着剂中含有氯氧镁化合物与蛋白质,组合物A中氯氧镁中MgO与MgCl2的摩尔比为10:1,不在权利要求1限定的范围内,组合物C中未添加氯氧镁化合物。本申请说明书图1表征的是MgO与MgCl2的摩尔比与耐水性之间的关系,二者摩尔比为15:1-30:1的组合物具有更好的干燥强度和湿润强度;图2表征的是大豆粉即蛋白质在粘着材料的干重比例与耐水性之间的关系,当大豆粉在粘着材料中的干重含量为20-30%时,耐水性最好,该参数未限定在权利要求1中;图3和图4为制备工序;图5是将粘着材料作为使用喷雾涂覆于木质纤维素材料的颗粒或木条上形成枫树单板,图中采用干燥/湿润自动粘合评估系统(ABES)评价了粘合强度;200-212分别是不同的粘合剂:其中,200是组合物A,202是组合物B,204是组合物C(蛋白-不含镁)、206是尿素甲醛(UF),208和210是苯酚甲醛(PF),212是PVAc;由图5可知,206的脲醛具有较好的粘合力和耐水性,但是其中含有甲醛;本申请含有镁和蛋白的粘合剂200和202没有甲醛释放,而且具有较好的粘合力和耐水性;本申请的图6和图7分别是组合物B和C制备的胶合面板燃烧测试数据,结果表明,用组合物B制备的面板达到300℃的时间显著更长(611秒);在90与110℃之间用组合物C制备的面板耗时95秒,然而用组合物B制备的面板耗时 170秒;表明该组合物B具有显著的防火性潜质;本申请的表II表征了组合物A、B、C制备的胶合面板的3循环浸泡测试结果,B表现与C相当,A稍差。
根据上述对本申请的分析可知,图1显示MgO与MgCl2的摩尔比为15:1-30:1的组合物相比于摩尔比为10:1~1:1时具有更好的干燥强度和湿润强度;对于防火性和防水性,本申请记载了组合物B较A的性能更优,然而,实施例中组合物A和B在组成上的区别不仅仅在于MgO与MgCl2的摩尔比不同,在其他组成上也不完全相同,组合物A中还含有一定量的PVAc、对甲苯磺酸和酒石酸,并且组合物A中的氯氧镁化合物和蛋白质的含量均不同,因此,无法确定组合物B具有良好的防火性和防水性是由上述两种物质的摩尔比带来的。因此,基于区别特征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粘着剂的干燥强度和湿润强度。
基于上述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粘着剂中MgO与MgCl2的摩尔比为15:1-30:1,经前述计算可知,对比文件1中MgO与MgCl2的摩尔比最大值约为8:1,根据本申请的图1,该摩尔比的组合物的干燥强度和湿润强度均不如摩尔比15:1-30:1。对比文件1也没有给出为了提高干燥强度和湿润强度而调整二者摩尔比的技术启示;尽管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以适当降低MgCl2的用量,但本领域公知的是MgO与MgCl2的摩尔比应为10左右更妥(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第314页第4段);因此即便结合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存在将摩尔比调整至15:1以上的动机。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图1,MgO与MgCl2的摩尔比为15:1-30:1较摩尔比为10:1以下时的干燥强度和湿润强度更优异,即本申请通过选择适当的MgO与MgCl2的摩尔比能够取得有益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相同的理由,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10、独立权利要求11和16及其从属权利要求12-15和1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2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7月04日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提交的修改的说明书第1-11页;于2016年07月04日本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7、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