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中性粒细胞明胶酶相关脂质运载蛋白测定试剂及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791
决定日:2019-09-03
委内编号:1F25879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63626.4
申请日:2016-09-29
复审请求人:浙江达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徐恩波
合议组组长:张礅
参审员:杨蔚蔚
国际分类号:G01N33/6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一份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63626.4、名称为“中性粒细胞明胶酶相关脂质运载蛋白测定试剂及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日为2016年09月29日,公开日为2017年03月08日,申请人为浙江达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28日以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在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680698A,公开日为2012年09月1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9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中性粒细胞明胶酶相关脂质运载蛋白的测定试剂,其特征在于:由R1试剂、R2试剂和标准样构成,所述的R1试剂是由PEG600溶解于添加有缓冲液、叠氮钠的纯化水中所形成的溶液;所述的R2试剂是由NGAL抗体包被胶乳解于添加有叠氮钠的纯化水中所形成的溶液;所述的标准样是由中性粒细胞明胶酶相关脂质运载蛋白、牛血清蛋白、缓冲液和叠氮钠溶解于纯化水中形成的溶液。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中性粒细胞明胶酶相关脂质运载蛋白的测定试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的R1试剂中,缓冲液为甘氨酸缓冲液。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中性粒细胞明胶酶相关脂质运载蛋白的测定试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甘氨酸缓冲液的浓度为50 mmol/L,PEG600的浓度为2%,叠氮钠的浓度为0.01%。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中性粒细胞明胶酶相关脂质运载蛋白的测定试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的R2试剂中,NGAL抗体包被胶乳的浓度0.2%,叠氮钠的浓度为0.01%。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中性粒细胞明胶酶相关脂质运载蛋白的测定试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标准样中,缓冲液为磷酸盐缓冲液。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中性粒细胞明胶酶相关脂质运载蛋白的测定试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磷酸盐缓冲液的浓度为50 mmol/L,叠氮钠的浓度为0.1%,牛血清蛋白浓度为3%。
7. 如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中性粒细胞明胶酶相关脂质运载蛋白测定试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1)R1试剂配制:向纯化水中加入聚乙二醇600,搅拌至完全溶解;加入缓冲液搅拌至溶解,添加叠氮钠搅拌至完全溶解,继续搅拌后定容;
(2)R2试剂配制:向纯化水中加入叠氮钠,搅拌至完全溶解;加入NGAL抗体包被胶乳,搅拌至完全溶解,继续搅拌后定容;
(3)标准样配制:向纯化水中加入中性粒细胞明胶酶相关脂质运载蛋白,搅拌至完全溶解;加入缓冲液搅拌至溶解,加入牛血清蛋白搅拌至溶解,加入叠氮钠搅拌至完全溶解,继续搅拌后定容;
(4)对上述制备的R1试剂和R2试剂及标准样的灵敏度、线性范围、精密度和准确度进行测定。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中性粒细胞明胶酶相关脂质运载蛋白测定试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1)中,所述的纯化水的初始体积为1500ml,定容体积为1600ml。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中性粒细胞明胶酶相关脂质运载蛋白测定试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2)中,所述的纯化水的初始体积为300ml,定容体积为400ml。
10.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中性粒细胞明胶酶相关脂质运载蛋白测定试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3)中,所述的纯化水的初始体积为200ml,定容体积为300ml。”
驳回决定中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中性粒细胞明胶酶相关脂质运载蛋白的测定试剂。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试剂R1中的加速剂为PEG600,试剂R2中的防腐剂为叠氮钠,R2和标准品中纯化水的使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中性粒细胞明胶酶相关脂质运载蛋白测定试剂的制备方法,其限定部分的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8-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8-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8年08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具体涉及:将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删除权利要求2,适应性地修改了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R1中使用的加速剂为PEG600,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加速剂为PEG4000、PEG6000、PEG8000,且现有技术给出的也是使用PEG6000的启示,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在制备R1试剂时采用PEG600作为加速剂的启示,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预期PEG600作为加速剂添加到R1试剂中制备的试剂盒是否可以检测NGAL。2)对比文件1中R1的缓冲液可以是甘氨酸-NaOH缓冲液,即所用甘氨酸溶液添加了NaOH的碱性环境,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也显而易见得到的是碱性的甘氨酸缓冲液;而本申请使用的是甘氨酸缓冲液,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仅使用甘氨酸溶液而不添加氢氧化钠的启示。3)本申请采用乳胶增强免疫比浊法测定中性粒细胞明胶酶相关脂质运载蛋白的方法,其优点是快速灵敏、准确性好、特异性高、稳定性好、操作简便,可适用于临床全自动或半自动生化分析仪配套使用,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显著的进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中性粒细胞明胶酶相关脂质运载蛋白的测试试剂。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R1试剂中的加速剂为PEG600,R1试剂是由PEG600溶解于添加有缓冲液、叠氮钠的纯化水中形成的溶液;2)R2试剂是由NGAL抗体包被胶乳解于添加有叠氮钠的纯化水中所形成的溶液;3)标准样是各个成分溶解于纯化水中形成。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中性粒细胞明胶酶相关脂质运载蛋白测定试剂的制备方法。其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7-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7-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5)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经过修改的申请文件,修改具体涉及:将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删除权利要求2-3,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调整。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权利要求1-7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中性粒细胞明胶酶相关脂质运载蛋白的测定试剂,其特征在于:由R1试剂、R2试剂和标准样构成,所述的R1试剂是由PEG600溶解于添加有缓冲液、叠氮钠的纯化水中所形成的溶液;所述的R2试剂是由NGAL抗体包被胶乳解于添加有叠氮钠的纯化水中所形成的溶液;所述的标准样是由中性粒细胞明胶酶相关脂质运载蛋白、牛血清蛋白、缓冲液和叠氮钠溶解于纯化水中形成的溶液;
所述的R1试剂中,缓冲液为甘氨酸缓冲液;
所述的甘氨酸缓冲液的浓度为50mmol/L,PEG600的浓度为2%,叠氮钠的浓度为0.01%;所述的R2试剂中,NGAL抗体包被胶乳的浓度0.2%,叠氮钠的浓度为0.01%。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中性粒细胞明胶酶相关脂质运载蛋白的测定试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标准样中,缓冲液为磷酸盐缓冲液。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中性粒细胞明胶酶相关脂质运载蛋白的测定试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磷酸盐缓冲液的浓度为50mmol/L,叠氮钠的浓度为0.1%,牛血清蛋白浓度为3%。
4. 如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中性粒细胞明胶酶相关脂质运载蛋白测定试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1)R1试剂配制:向纯化水中加入聚乙二醇600,搅拌至完全溶解;加入缓冲液搅拌至溶解,添加叠氮钠搅拌至完全溶解,继续搅拌后定容;
(2)R2试剂配制:向纯化水中加入叠氮钠,搅拌至完全溶解;加入NGAL抗体包被胶乳,搅拌至完全溶解,继续搅拌后定容;
(3)标准样配制:向纯化水中加入中性粒细胞明胶酶相关脂质运载蛋白,搅拌至完全溶解;加入缓冲液搅拌至溶解,加入牛血清蛋白搅拌至溶解,加入叠氮钠搅拌至完全溶解,继续搅拌后定容;
(4)对上述制备的R1试剂和R2试剂及标准样的灵敏度、线性范围、精密度和准确度进行测定。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中性粒细胞明胶酶相关脂质运载蛋白测定试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1)中,所述的纯化水的初始体积为1500ml,定容体积为1600ml。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中性粒细胞明胶酶相关脂质运载蛋白测定试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2)中,所述的纯化水的初始体积为300ml,定容体积为400ml。
7.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中性粒细胞明胶酶相关脂质运载蛋白测定试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3)中,所述的纯化水的初始体积为200ml,定容体积为300ml。”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6月04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6月04日提交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6年09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一份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中性粒细胞明胶酶相关脂质运载蛋白的测试试剂。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中性粒细胞明胶酶相关脂质运载蛋白(NGAL)测定试剂,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9-0027, 0036-0042段):该试剂由R1试剂、R2试剂和标准品构成;R1试剂为PH值为7.2-8.6的样品缓冲液,是将加速剂聚乙二醇6000、缓冲液、叠氮钠等溶解于纯水中形成,其中加速剂还可以是聚乙二醇4000或者聚乙二醇8000,缓冲液可以是甘氨酸-氢氧化钠缓冲液;R2试剂为抗人NGAL抗体乳胶试剂,包括抗人单(多)克隆抗体乳胶颗粒、缓冲液、稳定剂和防腐剂;标准品包括中粒细胞明胶酶相关脂质运载蛋白、小牛白蛋白(相当于牛血清蛋白)、缓冲液、叠氮钠。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R1试剂中的加速剂为PEG600,R1试剂是由PEG600溶解于添加有缓冲液、叠氮钠的纯化水中形成的溶液;2)R2试剂是由NGAL抗体包被胶乳解于添加有叠氮钠的纯化水中所形成的溶液;3)标准样是各个成分溶解于纯化水中形成;4)所述的甘氨酸缓冲液的浓度为50mmol/L,PEG600的浓度为2%,叠氮钠的浓度为0.01%;所述的R2试剂中,NGAL抗体包被胶乳的浓度0.2%,叠氮钠的浓度为0.01%。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分别提供一种制备R1试剂、R2试剂和标准样的方法以及确定合适的溶液浓度以保证检测效果。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加速剂为聚乙二醇4000、聚乙二醇6000、聚乙二醇8000的基础上,选择加速剂为PEG600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而将PEG600溶解于添加有缓冲液、叠氮钠的纯化水中形成R1试剂,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R1和校准品中使用叠氮钠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R2中也使用叠氮钠作为防腐剂;而将抗体包被胶乳解于添加有叠氮钠的纯化水中形成R2试剂,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各个成分溶解于纯化水中形成标准样,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关于区别技术特征4),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为了保证检测的效果,所述的甘氨酸缓冲液的浓度为50mmol/L,PEG600的浓度为2%,叠氮钠的浓度为0.01%;所述的R2试剂中,NGAL抗体包被胶乳的浓度0.2%,叠氮钠的浓度为0.01%,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的实验优化即可获得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41-0042段):标准品中,缓冲液是磷酸盐缓冲液。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所述的磷酸盐缓冲液的浓度为50mmol/L,叠氮钠的浓度为0.1%,牛血清蛋白浓度为3%,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的实验优化即可获得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中性粒细胞明胶酶相关脂质运载蛋白测定试剂的制备方法。参见前面的审查意见,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另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中性粒细胞明胶酶相关脂质运载蛋白测定试剂的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9-0027, 0036-0042, 0050-0068段):R1试剂是将聚乙二醇6000、缓冲液、叠氮钠等溶解于纯水中形成;R2试剂包括抗人单(多)克隆抗体乳胶颗粒、缓冲液、稳定剂和防腐剂;标准品的制备包括:制备包含缓冲液、小牛白蛋白、叠氮钠的校准品稀释液,然后将中性粒细胞明胶酶相关脂质运载蛋白加入上述稀释液中。对制备的R1试剂、R2试剂和标准品的灵敏度、线性范围、相关性进行测定。另外,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为了配置R1试剂,向纯化水中加入聚乙二醇600,搅拌至完全溶解,加入缓冲液搅拌至溶解,添加叠氮钠搅拌至完全溶解,继续搅拌后定容,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为了配置R2溶液,向纯化水中加入叠氮钠,搅拌至完全溶解,加入NGAL抗体包被胶乳,搅拌至完全溶解,继续搅拌后定容,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为了配置标准样,向纯化水中加入中性粒细胞明胶酶相关脂质运载蛋白,搅拌至完全溶解,加入缓冲液搅拌至溶解,加入牛血清蛋白搅拌至溶解,加入叠氮钠搅拌至完全溶解,继续搅拌后定容,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为了确定试剂的测试效果,对试剂的精密度和准确度进行测定,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5-7分别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对本领域的技术人言而言,步骤(1)中,所述的纯化水的初始体积为1500ml,定容体积为1600ml,步骤(2)中,所述的纯化水的初始体积为300ml,定容体积为400ml,步骤(3)中,所述的纯化水的初始体积为200ml,定容体积为300ml,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即将配制的试剂的体积进行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提出的陈述意见的答复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R1中使用的加速剂为PEG600,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加速剂为PEG4000、PEG6000、PEG8000,不同分子量的聚乙二醇物理化学性质不同,不同分子量的聚乙二醇具有相应的作用与应用,不能随意替换;现有技术给出的也是使用PEG6000作为加速剂的启示,《兽医免疫学》中虽然使用了PEG600,但是其并未指出是将其作为加速剂加入到R1试剂中,并且其只是一种载体,与氟化钠聚合发挥作用,实质上也是一种大分子聚合物。2)本申请限定了R1和R2试剂中添加物质的浓度,不同物质的浓度对于乳胶增强免疫比浊法测定的结果具有重要影响,对比文件1中不涉及各物质的适宜浓度,现有技术中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3)对比文件1中R1试剂还包括无机盐,R2试剂添加有稳定剂,根据现有技术,吐温20作为稳定剂有利于抗原抗体复合物的形成,进而提高乳胶增强免疫比浊法测定的准确度和灵敏度,根据对比文件1和现有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省略吐温20等稳定剂。4)本申请采用乳胶增强免疫比浊法测定中性粒细胞明胶酶相关脂质运载蛋白的方法,其优点是快速灵敏、准确性好、特异性高、稳定性好、操作简便,可适用于临床全自动或半自动生化分析仪配套使用,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显著的进步。
合议组经查认为: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NGAL的免疫比浊检测试剂R1中添加聚乙二醇加速剂,且聚乙二醇作为免疫比浊领域的常规添加剂,不同分子量的聚乙二醇的性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在将聚乙二醇用作加速剂时,对其分子量类型进行调整优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根据实验结果进行筛选,在此基础上,选择PEG600作为加速剂添加到R1试剂中用以制备检测NGAL的试剂盒,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并且其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兽医免疫学》(杜念兴 主编,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87年4月)也公开了PEG600在基于抗原抗体反应的免疫比浊检测中的应用(参见第194页),虽然其没有明确公开PEG600是作为加速剂,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免疫比浊法检测中,PEG是作为加速剂使用的,上述文件明确公开了在免疫比浊法中采用PEG600,其并没有给出相反的技术启示。2)在利用乳胶增强免疫比浊法测定蛋白的过程中,各个试剂中各物质的浓度对于检测的效果有影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为了获得更好的检测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本领域的知识和实验手段对各个试剂中各物质的浓度进行常规实验优化,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3)吐温20作为稳定剂,其性质和作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采用或者省略吐温20等稳定剂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并且其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4)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于NGAL的免疫比浊检测试剂及其制备方法,并且其灵敏度为12ng/ml,线性范围为0.1ng/ml-4540ng/ml,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即可以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而上述技术方案所带来的“准确性好、特异性高、稳定性好、操作简便”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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