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影响系统的设备的操作的系统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712
决定日:2019-09-03
委内编号:1F260949
优先权日:2013-01-17
申请(专利)号:201380070757.1
申请日:2013-12-31
复审请求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兵
合议组组长:李玉菲
参审员:李文斐
国际分类号:A61B5/00;G06F9/445;G06Q30/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该常用技术手段而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70757.1,名称为“用于影响系统的设备的操作的系统和方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2月31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1月1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7月17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09/0079845A1,公开日为2009年03月26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7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及按照专利合作条约28/41条修改的说明书第1-11页;2017年11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第一设备(110,210,310,410),用在用于影响第二设备(130,230,330,430)的操作的系统(100,170,200,300,400)中,该第一设备(110,210,310,410)包括:
- 存储装置(112),其用于存储设置数据(SD),该设置数据(SD)是为第二设备(130,230,330,430)输入的用于至少临时地影响第二设备(130,230,330,430)的操作的数据,以及
- 第一身体耦合通信接口(116),其用于经由沿着用户(150)身体的身体传输通道(160)将设置数据(SD)发送至第二设备(130,230,330,430),
其中设置数据(SD)包括同步数据,该同步数据用于依照同步数据使第二设备(130,230,330,430)的操作同步以便允许第一设备和第二设备以同步的方式操作,所述同步数据包括用于适配存储在第二设备(130,230,330,430)中的日程的日程信息,所述日程信息规定第二设备在未来时刻要执行的任务。
2. 依照权利要求1的第一设备(110,210,310,410),其中设置数据(SD)进一步包括用户(150)的个人偏好数据,其供第二设备(130,230,330,430)用来依照用户(150)的个人偏好调节第二设备(130,230,330,430)的操作。
3. 依照权利要求2的第一设备(110,210,310,410),其中第一身体耦合通信接口(116)被配置成发送设置数据(SD)而不发送与用户(150)有关的标识数据。
4. 一种第二设备(130,230,330,430),用在用于影响该第二设备(130,230,330,430)的操作的系统(100,170,200,300,400)中,该第二设备(130,230,330,430)包括:
- 第二身体耦合通信接口(134),其用于当第一设备(110,210,310,410)和第二设备(130,230,330,430)同时在用户(150)身体的直接近邻时,经由沿着用户(150)身体的身体传输通道(160)从第一设备(110,210,310,410)接收设置数据(SD),身体的直接近邻被限定为身体分别与第二身体耦合通信接口(134)和第一设备(110,210,310,410)的第一身体耦合通信接口(116)之间的最大距离,在该最大距离处第一设备(110,210,310,410)和第二设备(130,230,330,430)能够经由身体传输通道(160)发送和/或接收信息,以及
- 设置数据存储装置(142),其用于存储接收的设置数据,
其中第二设备(130,230,330,430)被配置成至少临时地根据接收的设置数据调节第二设备(130,230,330,430)的操作,
其中设置数据(SD)包括同步数据并且所述调节所述操作包括依照同步数据使第二设备(130,230,330,430)的操作同步以便允许第一设备和第二设备以同步的方式操作,所述同步数据包括用于适配存储在第二设备(130,230,330,430)中的日程的日程信息,所述日程信息规定第二设备在未来时刻要执行的任务。
5. 依照权利要求4的第二设备(130,230,330,430),进一步包括用于控制第二设备(130,230,330,430)的操作的控制器(136),该控制器(136)被配置成从设置数据存储装置(142)取回设置数据(SD)并且在取回的设置数据(SD)的基础上控制第二设备(130,230,330,430)的操作。
6. 依照权利要求4的第二设备(130,230,330,430),其中设置数据(SD)进一步包括用户(150)的个人偏好数据,并且所述调节第二设备(130,230,330,430)的操作包括按照用户(150)的个人偏好调节第二设备(130,230,330,430)的操作。
7. 依照权利要求6的第二设备(130,230,330,430),进一步包括用于呈现信息的显示器(332),并且其中第二设备(130,230,330,430)被配置成当按照用户(150)的个人偏好调节第二设备(130,230,330,430)的操作时,在显示器(332)上呈现对于用户(150)个性化的信息。
8. 依照权利要求4的第二设备(130,230,330,430),其中同步数据包括以下至少一个:用于调节第二设备(130,230,330,430)的定时器的定时器信息,或者用于调节存储在第二设备(130,230,330,430)中的日期的日期信息。
9. 依照权利要求4的第二设备(130,230,330,430),包括第一子设备(180)和第二子设备(180),第一子设备(180)包括第二身体耦合通信接口(134)并且包括用于经由另一个传输通道(174)将接收的设置数据发送至第二子设备(190)的第一附加通信接口(182),并且第二子设备(190)包括设置数据存储装置(142)并且包括用于经由所述另一个传输通道(174)从第一子设备(180)接收设置数据的第二附加通信接口(192)。
10. 依照权利要求4的第二设备(130,230,330,430),其中第二设备是用于在预定的时刻将门锁定的电子门锁(230)。
11. 依照权利要求4的第二设备(130,230,330,430),其中第二设备是能够发射可控颜色的光的光照设备(430)。
12. 一种用于影响第二设备(130,230,330,430)的操作的系统(100,170,200,300,400),该系统(100,170,200,300,400)包括:
- 依照权利要求1-3中任何一项的第一设备(110,210,310,410),以及
- 依照权利要求4-11中任何一项的第二设备(130,230,330,430)。
13. 一种影响第二设备的操作的方法(500),该方法(500)包括以下阶段:
- 在第一设备中存储(502)设置数据,该设置数据是为第二设备输入的用于至少临时地影响第二设备的操作的数据,其中设置数据包括同步数据并且所述调节所述操作包括依照同步数据使第二设备的操作同步以便允许第一设备和第二设备以同步的方式操作,所述同步数据包括用于适配存储在第二设备中的日程的日程信息,所述日程信息规定第二设备在未来时刻要执行的任务,
- 当用户身体同时在第一设备的第一身体耦合通信接口和第二设备的第二身体耦合通信接口的直接近邻时,经由沿着用户身体的身体传输通道发送(504)设置数据,身体的直接近邻被限定为身体分别与第一身体耦合通信接口和第二身体耦合通信接口之间的最大距离,在该最大距离处第一设备和第二设备能够经由身体传输通道发送和/或接收信息,
- 在第二设备的第二身体耦合通信接口处接收(506)设置数据,
- 将设置数据存储(508)在第二设备的设置数据存储装置中,
- 至少临时地根据接收的设置数据调节(510)第二设备的操作,其中所述至少临时地调节包括:i)依照同步数据使第二设备的操作同步以便允许第一设备和第二设备以同步的方式操作,以及ii)适配存储在第二设备中的日程。
14. 一种影响第二设备的操作的装置,该装置包括:
- 用于发起在第一设备中存储(502)设置数据的构件,该设置数据是为第二设备输入的用于至少临时地影响第二设备的操作的数据,其中设置数据包括同步数据并且所述调节所述操作包括依照同步数据使第二设备的操作同步以便允许第一设备和第二设备以同步的方式操作,并且同步数据包括用于适配存储在第二设备中的日程的日程信息,所述日程信息规定第二设备在未来时刻要执行的任务,
- 用于当用户身体同时在第一设备的第一身体耦合通信接口和第二设备的第二身体耦合通信接口的直接近邻时,发起经由沿着用户身体的身体传输通道发送(504)设置数据的构件,身体的直接近邻被限定为身体分别与第一身体耦合通信接口和第二身体耦合通信接口之间的最大距离,在该最大距离处第一设备和第二设备能够经由身体传输通道发送和/或接收信息,
- 用于发起在第二设备的第二身体耦合通信接口处接收(506)设置数据的构件,
- 用于发起将设置数据存储(508)在第二设备的设置数据存储装置中的构件,
- 用于发起至少临时地根据接收的设置数据调节(510)第二设备的操作的构件,其中所述至少临时地调节包括:i)依照同步数据使第二设备的操作同步以便允许第一设备和第二设备以同步的方式操作,以及ii)适配存储在第二设备中的日程。”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同步数据包括用于适配存储在第二设备中的日程的日程信息,日程信息规定第二设备在未来时刻要执行的任务。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两种设备之间可以通过身体耦合通信接口发送包含定时动作的同步数据的基础上,令第二设备发送的同步数据不仅包括第一设备的设定信息,还包括日程信息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得到的;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控制定时发光,而发光本身属于一种未来时刻要执行的任务,在此基础上,设置日程信息包括规定第二设备在未来时刻要执行的任务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3、5-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得到的,因此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对于权利要求12,权利要求1-11已不具备创造性,并且,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这样一种用于影响第二设备的操作的系统,在此基础上,使得该系统包括权利要求1-3中任何一项的第一设备和权利要求4-11中任何一项的第二设备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13、1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临时地调节包括适配存储在第二设备中的日程,日程信息规定第二设备在未来时刻要执行的任务。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两种设备之间可以通过身体耦合通信接口发送包含定时动作的同步数据的基础上,令临时地调节包括适配存储在第二设备中的日程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得到的,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控制定时发光,而发光本身属于一种未来时刻要执行的任务,在此基础上,设置日程信息包括规定第二设备在未来时刻要执行的任务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3、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基于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是“如何控制数字照相机使得其按照日程执行特定任务”。从对比文件1出发,并不存在上述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的认证装置2被用于操作者认证或者数字照相机1的初始设定,并且设定信息不涉及“包括定时动作的同步数据”。拍摄照片的动作是即时性的,根本不需要进行日程规划,对比文件1的数字照相机1不需要修改成按照日程计划进行操作,不会促使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产生改进的动机。2、对比文件1也没有教导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案。对比文件1的发光开始指示(审查员将其类比于“日程信息”)是从数字照相机1(审查员认为相当于“第二设备”)传送给外部闪光装置4,而非从认证装置2(审查员认为相当于“第一设备”)传送给数字照相机1(“第二设备”),并且发光开始指示是即时生效的,并非“规定在未来时刻要执行的任务”。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引用上述对比文件1,指出: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同步数据包括用于适配存储在第二设备中的日程的日程信息,所述日程信息规定第二设备在未来时刻要执行的任务。上述区别属于所属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5-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所属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3、5-1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影响第二设备的操作的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数字照相机系统,相当于用于影响第二设备的操作的系统,结合上述针对权利要求1-11的审查意见,当权利要求1-1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3、14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同步数据包括用于适配存储在第二设备中的日程的日程信息,所述日程信息规定第二设备在未来时刻要执行的任务,至少临时地调节包括适配存储在第二设备中的日程。上述区别属于所属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3、1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
1、所属领域公知的“延时摄影”技术仅涉及数字相机本身的定时功能,而并不涉及外部设备(例如,对比文件1中的认证设备2)与数字相机(例如,对比文件1中的数字相机1)之间的同步。如果要利用数字相机进行延时摄影,直接在数字相机上设定相应的定时间隔即可,根本不需要另外借助一个外部设备来进行同步。从对比文件1的数字相机系统出发,为了实现延时摄影功能,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直接在数字相机1上设定定时间隔,而不会费力再去修改认证设备1,然后通过该认证设备1来同步数字相机1。
2、对比文件1的数字相机系统之所以包括一个认证设备2,是为了安全性考虑,因为数字相机1被设计用于多用户环境,在更换用户时,需要利用认证设备2对操作者进行认证并对数字相机1进行初始或重新设置。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设定信息“画质、测光模式、ISO感光度”等都是即时生效的,在更换用户之后,新的认证用户可以立即利用重新设置的数字相机1来拾取图像。延时摄影任务并不像对比文件1公开的设定信息那样是即时生效的,而是发生在未来某一时刻。在对比文件1的多用户使用环境下,数字相机1的用户何时被更换是未知的,如果在当前用户下设定未来时刻的摄影任务,那么当数字相机1更换为新的用户之后,前一用户设定的延时摄影任务将对新用户的使用造成严重困扰,因为前一用户设定的摄影任务并不是当前用户所期望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相同,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7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及按照专利合作条约28/41条修改的说明书第1-11页;2017年11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该常用技术手段而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第一设备,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47]-[0125]段)公开了一种数字照相机系统(参见说明书第[0048]段,相当于用于影响第二设备的操作的系统),包括具有摄像功能的数字照相机1(相当于第二设备)及存储有使用者的个人ID或针对数字照相机1的设定信息的认证装置2(相当于第一设备);认证装置2用于开始使用数字照相机1时的操作者认证(用户认证)和初始设定(参见说明书第[0058]段,相当于第一设备用在用于影响第二设备的操作的系统);认证装置2包括闪存21(相当于存储装置),存储有认证信息、设定信息,设定信息是数字照相机1在拍摄中所使用的画质、测光模式、ISO感光度等设定值(参见说明书第[0058]、[0060]段,相当于为第二设备输入的用于至少临时地影响第二设备的操作的设置数据,由于上述画质、测光模式、ISO感光度等设定值能够控制数字照相机1同步于所述认证装置2提供的上述设定值进行拍摄,因此上述内容相当于设置数据包括同步数据,该同步数据用于依照同步数据使第二设备的操作同步以便允许第一设备和第二设备以同步的方式操作);认证装置2还包括人体通信模块16(参见说明书第[0059]段,相当于第一身体耦合通信接口),使用人体通信功能来与数字照相机1内的人体通信模块11进行通信(相当于用于经由沿着用户身体的身体传输通道将设置数据发送至第二设备)。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同步数据包括用于适配存储在第二设备中的日程的日程信息,所述日程信息规定第二设备在未来时刻要执行的任务。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控制第二设备在未来时刻执行任务。然而,基于适配存储在数字相机中的设置时间间隔,控制数字照相机1从按下快门开始,在未来的设定时刻进行一系列的定时拍摄,即进行延时摄影,是所属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设定信息是数字照相机1在拍摄中所使用的画质、测光模式、ISO感光度等设定值的情况下,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设定信息中包括用于延时摄影的时间间隔,即从快门被按下时刻开始,规定数字照相机1在未来时刻要执行的任务的日程信息。可见,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所属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设定信息是数字照相机1在拍摄中所使用的画质、测光模式、ISO感光度等设定值(参见说明书第[0058]段,由于上述画质、测光模式、ISO感光度等设定值都是用户可以根据个人偏好进行调节的基本摄影参数,因此相当于设置数据进一步包括用户的个人偏好数据,其供第二设备用来依照用户的个人偏好调节第二设备的操作)。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公开了:认证装置2用于开始使用数字照相机1时的操作者认证(用户认证)和初始设定(参见说明书第[0058]段),其闪存21(相当于存储装置)存储有认证信息、设定信息,设定信息是数字照相机1在拍摄中所使用的画质、测光模式、ISO感光度等设定值(参见说明书第[0058]、[0060]段,相当于设置数据);认证装置2还包括人体通信模块16使用人体通信功能来与数字照相机1内的人体通信模块11进行通信(参见说明书第[0059]段,相当于第一身体耦合通信接口被配置成发送设置数据)。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操作者认证(用户认证)信息,但是出于保护用户隐私或者减少数据传输量等目的,选择不发送与用户有关的标识数据,属于所属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第二设备。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47]-[0125]段)公开了一种数字照相机系统(参见说明书第[0048]段,相当于用于影响第二设备的操作的系统),包括具有摄像功能的数字照相机1(相当于第二设备)及存储有使用者的个人ID或针对数字照相机1的设定信息的认证装置2(相当于第一设备);认证装置2用于开始使用数字照相机1时的操作者认证(用户认证)和初始设定(参见说明书第[0058]段,相当于第二设备用在用于影响第二设备的操作的系统);数字照相机1包括人体通信模块11(参见说明书第[0052]段,相当于第二身体耦合通信接口),使用人体通信功能来与认证装置2的人体通信模块16进行数据通信(相当于当第一设备和第二设备同时在用户身体的直接近邻时,经由沿着用户身体的身体传输通道从第一设备接收设置数据);而为了实现上述人体通信功能,人体分别与人体通信模块11和人体通信模块16必然能够在允许通信的一个最大距离处,即直接近邻时,经由身体传输通道发送和/或接收信息,这属于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的内容;数字照相机1还包括闪存12(参见说明书第[0052]段,相当于设置数据存储装置),CPU9按照存储在闪存12中的程序进行动作,该CPU9根据从操作按钮8所通知的操作者的指示、人体通信模块11的通信内容(该通信内容必然存储在闪存12中,才能实现上述CPU9按照存储在闪存12中的程序进行动作的过程,这相当于设置数据存储装置用于存储接收的设置数据)、定时器15的中断请求等数字照相机1的各部分的状态,进行控制,来执行各种动作;在拍摄初始设定处理中,CPU9通过人体通信模块11从认证装置2接收与摄像处理有关的画质、测光模式、ISO感光度等各种设定信息,并根据该设定信息,进行与数字照相机1的拍摄有关的初始设定(参见说明书第[0071]段,相当于第二设备被配置成至少临时地根据接收的设置数据调节第二设备的操作,由于上述画质、测光模式、ISO感光度等设定值能够控制数字照相机1同步于所述认证装置2提供的上述设定值进行拍摄,因此上述内容相当于设置数据包括同步数据并且所述调节所述操作包括依照同步数据使第二设备的操作同步以便允许第一设备和第二设备以同步的方式操作)。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相比,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同步数据包括用于适配存储在第二设备中的日程的日程信息,所述日程信息规定第二设备在未来时刻要执行的任务。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控制第二设备在未来时刻执行任务。然而,基于适配存储在数字相机中的设置时间间隔,控制数字照相机1从按下快门开始,在未来的设定时刻进行一系列的定时拍摄,即进行延时摄影,是所属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设定信息是数字照相机1在拍摄中所使用的画质、测光模式、ISO感光度等设定值的情况下,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设定信息中包括用于延时摄影的时间间隔,即从快门被按下时刻开始,规定数字照相机1在未来时刻要执行的任务的日程信息。可见,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所属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1公开了数字照相机1包括CPU9(参见说明书第[0052]段,相当于用于控制第二设备的操作的控制器)按照存储在闪存12(相当于设置数据存储装置)中的程序进行动作,该CPU9根据从操作按钮8所通知的操作者的指示、人体通信模块11的通信内容(该通信内容必然存储在闪存12中,才能实现上述CPU9按照存储在闪存12中的程序进行动作的过程)、定时器15的中断请求等数字照相机1的各部分的状态,进行控制,来执行各种动作(相当于控制器被配置成从设置数据存储装置取回设置数据并且在取回的设置数据的基础上控制第二设备的操作)。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拍摄初始设定处理中,CPU9通过人体通信模块11从认证装置2接收与摄像处理有关的记录画质、测光模式、ISO感光度等各种设定信息,并根据该设定信息,进行与数字照相机1的拍摄有关的初始设定(参见说明书第[0071]段,由于上述画质、测光模式、ISO感光度等设定值都是用户可以根据个人偏好进行调节的基本摄影参数,因此相当于设置数据进一步包括用户的个人偏好数据,并且所述调节第二设备的操作包括按照用户的个人偏好调节第二设备的操作。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1公开了数字照相机1包括TFT显示监视器13(参见说明书第[0050]段,相当于用于呈现信息的显示器),而在按照用户的个人偏好调节数字照相机1的操作时,在其TFT显示监视器13上呈现用户设置的个人偏好参数,即对于用户个性化的信息,属于所属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4。而通过向数字照相机提供作为同步数据的定时器信息或日期信息,分别用于调节数字照相机的定时器或日期,使得数字照相机能够根据实际需要校准定时器或日期,这均属于所属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1公开了数字照相机1包括人体通信模块11(参见说明书第[0052]段,相当于第二身体耦合通信接口),使用人体通信功能与认证装置2的人体通信模块进行数据通信(该数字照相机1相当于第二设备包括的第一子设备,该第一子设备包括第二身体耦合通信接口)。虽然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第二设备还进一步包括第二子设备,且第一子设备包括用于经由另一个传输通道将接收的设置数据发送至第二子设备的第一附加通信接口,并且第二子设备包括设置数据存储装置并且包括用于经由所述另一个传输通道从第一子设备接收设置数据的第二附加通信接口,但是在数字照相机1中设置无线传输通道(相当于第一子设备包括另一个传输通道),借助例如无线引闪器或数字照相机自身的无线引闪功能模块(相当于第一附加通信接口)与具有无线引闪功能模块(相当于第二附加通信接口)的闪光灯(相当于第二子设备)通信,将数字照相机接收的曝光参数等设置数据发送给闪光灯,闪光灯通过其自身的设置数据存储装置接收曝光参数等设置数据,这属于所属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11分别引用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71]段)公开了在拍摄初始设定处理中,CPU9通过人体通信模块11从认证装置2接收与摄像处理有关的画质、测光模式、ISO感光度等各种设定信息,并根据该设定信息,进行与数字照相机1的拍摄有关的初始设定。可见,对比文件1通过人体传输通道实现了对日常电子设备的信息通讯及设置,而将上述借助人体传输通道传递设置数据的技术方案转用于在预定的时刻将门锁定的电子门锁或能够发射可控颜色的光的光照设备,以便对上述电子门锁或光照设备进行设置,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影响第二设备的操作的系统。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47]-[0125]段)公开了一种数字照相机系统(参见说明书第[0048]段,相当于用于影响第二设备的操作的系统),具有摄像功能的数字照相机1(相当于第二设备),存储有使用者的个人ID或针对数字照相机1的设定信息的认证装置2(相当于第一设备)。结合上述针对权利要求1-11的审查意见,当权利要求1-1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一种影响第二设备的操作的方法。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47]-[0125]段)公开了一种数字照相机系统(参见说明书第[0048]段),包括具有摄像功能的数字照相机1(相当于第二设备)及存储有使用者的个人ID或针对数字照相机1的设定信息的认证装置2(相当于在第一设备,且必然涉及在其中“存储设置数据”的阶段),设定信息是数字照相机1在拍摄中所使用的画质、测光模式、ISO感光度等设定值(参见说明书第[0058]段,相当于设置数据是为第二设备输入的用于至少临时地影响第二设备的操作的数据,由于上述画质、测光模式、ISO感光度等设定值能够控制数字照相机1同步于所述认证装置2提供的上述设定值进行拍摄,因此上述内容相当于设置数据包括同步数据并且所述调节所述操作包括依照同步数据使第二设备的操作同步以便允许第一设备和第二设备以同步的方式操作);数字照相机1包括人体通信模块11(参见说明书第[0052]段,相当于第二身体耦合通信接口),使用人体通信功能与认证装置2的人体通信模块16(相当于第一身体耦合通信接口)进行数据通信(相当于“当用户身体同时在第一设备的第一身体耦合通信接口和第二设备的第二身体耦合通信接口的直接近邻时,经由沿着用户身体的身体传输通道发送设置数据”的阶段以及“在第二设备的第二身体耦合通信接口处接收设置数据”的阶段);而为了实现上述人体通信功能,人体分别与人体通信模块11和人体通信模块16必然能够在允许通信的一个最大距离处,即直接近邻时,经由身体传输通道发送和/或接收信息,这属于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的内容;数字照相机1还包括闪存12(参见说明书第[0052]段,相当于设置数据存储装置),CPU9按照存储在闪存12中的程序进行动作,该CPU9根据从操作按钮8所通知的操作者的指示、人体通信模块11的通信内容(该通信内容必然存储在闪存12中,才能实现上述CPU9按照存储在闪存12中的程序进行动作的过程,这相当于“将设置数据存储在第二设备的设置数据存储装置中”的阶段);在拍摄初始设定处理中,CPU9通过人体通信模块11从认证装置2接收与摄像处理有关的画质、测光模式、ISO感光度等各种设定信息,并根据该设定信息,进行与数字照相机1的拍摄有关的初始设定(参见说明书第[0071]段,相当于“至少临时地根据接收的设置数据调节第二设备的操作,其中所述至少临时地调节包括:依照同步数据使第二设备的操作同步以便允许第一设备和第二设备以同步的方式操作”的阶段)。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1相比,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同步数据包括用于适配存储在第二设备中的日程的日程信息,所述日程信息规定第二设备在未来时刻要执行的任务,至少临时地调节包括适配存储在第二设备中的日程。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控制第二设备在未来时刻执行任务。然而,基于适配存储在数字相机中的设置时间间隔,控制数字照相机1从按下快门开始,在未来的设定时刻进行一系列的定时拍摄,即进行延时摄影,是所属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设定信息是数字照相机1在拍摄中所使用的画质、测光模式、ISO感光度等设定值的情况下,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设定信息中包括用于延时摄影的时间间隔,即从快门被按下时刻开始,规定数字照相机1在未来时刻要执行的任务的日程信息,并在操作时适配存储在第二设备中的日程。可见,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所属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一种影响第二设备的操作的装置。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47]-[0125]段)公开了一种数字照相机系统(参见说明书第[0048]段,相当于影响第二设备的操作的装置),包括具有摄像功能的数字照相机1(相当于第二设备)及存储有使用者的个人ID或针对数字照相机1的设定信息的认证装置2(该认证装置2相当于第一设备,而为了在认证装置2中存储使用者的个人ID或针对数字照相机1的设定信息,必然包括用于发起在第一设备中存储设置数据的构件),设定信息(相当于设置信息)是数字照相机1在拍摄中所使用的画质、测光模式、ISO感光度等设定值(参见说明书第[0058]段,相当于设置数据是为第二设备输入的用于至少临时地影响第二设备的操作的数据,由于上述画质、测光模式、ISO感光度等设定值能够控制数字照相机1同步于所述认证装置2提供的上述设定值进行拍摄,因此上述内容相当于设置数据包括同步数据并且所述调节所述操作包括依照同步数据使第二设备的操作同步以便允许第一设备和第二设备以同步的方式操作);数字照相机1包括人体通信模块11(参见说明书第[0052]段,相当于第二身体耦合通信接口),使用人体通信功能与认证装置2的人体通信模块16(相当于第一身体耦合通信接口)进行数据通信(实现上述内容的功能部分,相当于用于当用户身体同时在第一设备的第一身体耦合通信接口和第二设备的第二身体耦合通信接口的直接近邻时,发起经由沿着用户身体的身体传输通道发送设置数据的构件以及用于发起在第二设备的第二身体耦合通信接口处接收设置数据的构件);而为了实现上述人体通信功能,人体分别与人体通信模块11和人体通信模块16必然能够在允许通信的一个最大距离处,即直接近邻时,经由身体传输通道发送和/或接收信息,这属于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的内容;数字照相机1还包括闪存12(参见说明书第[0052]段,相当于设置数据存储装置),CPU9按照存储在闪存12中的程序进行动作,该CPU9根据从操作按钮8所通知的操作者的指示、人体通信模块11的通信内容(该通信内容必然存储在闪存12中,才能实现上述CPU9按照存储在闪存12中的程序进行动作的过程,实现上述内容的功能部分相当于用于发起将设置数据存储在第二设备的设置数据存储装置中的构件);在拍摄初始设定处理中,CPU9通过人体通信模块11从认证装置2接收与摄像处理有关的画质、测光模式、ISO感光度等各种设定信息,并根据该设定信息,进行与数字照相机1的拍摄有关的初始设定(参见说明书第[0071]段,实现上述内容的功能部分相当于用于发起至少临时地根据接收的设置数据调节第二设备的操作的构件,其中所述至少临时地调节包括:依照同步数据使第二设备的操作同步以便允许第一设备和第二设备以同步的方式操作)。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1相比,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同步数据包括用于适配存储在第二设备中的日程的日程信息,所述日程信息规定第二设备在未来时刻要执行的任务,至少临时地调节包括适配存储在第二设备中的日程。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控制第二设备在未来时刻执行任务。然而,基于适配存储在数字相机中的设置时间间隔,控制数字照相机1从按下快门开始,在未来的设定时刻进行一系列的定时拍摄,即进行延时摄影,是所属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设定信息是数字照相机1在拍摄中所使用的画质、测光模式、ISO感光度等设定值的情况下,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设定信息中包括用于延时摄影的时间间隔,即从快门被按下时刻开始,规定数字照相机1在未来时刻要执行的任务的日程信息,并在临时地调节时适配存储在第二设备中的日程。可见,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所属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已经公开了认证装置2包括闪存21,存储有认证信息、设定信息,设定信息是数字照相机1在拍摄中所使用的画质、测光模式、ISO感光度等设定值(参见说明书第[0058]、[0060]段);认证装置2还包括人体通信模块16(参见说明书第[0059]段),使用人体通信功能来与数字照相机1内的人体通信模块11进行通信;数字照相机1包括CPU9(参见说明书第[0052]段),按照存储在闪存12中的程序进行动作;在拍摄初始设定处理中,CPU9通过人体通信模块11从认证装置2接收与摄像处理有关的画质、测光模式、ISO感光度等各种设定信息,并根据该设定信息,进行与数字照相机1的拍摄有关的初始设定(参见说明书第[0071]段)。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借助认证装置2(即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外部设备)对数字照相机1进行拍摄初始设定的技术方案。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晓,可以借助认证装置2这样一个外部设备来进行同步,进而在数字照相机1上设定画质、测光模式、ISO感光度等设定信息,而并非仅能直接在数字照相机1上设定所述设定信息。而用于延时摄影的时间间隔参数,同样属于一种所属技术领域公知的、可以在数字照相机1上进行设定的设定信息,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设定信息是数字照相机1在拍摄中所使用的画质、测光模式、ISO感光度等设定值的情况下,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设定信息中包括用于延时摄影的时间间隔,即从快门被按下时刻开始,规定数字照相机1在未来时刻要执行的任务的日程信息。
(2)对比文件1公开的认证装置2能够用于多用户环境,但是采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借助认证装置2对数字照相机1设置与延时摄影相关的设定信息,并不会对其他用户的使用造成困扰。首先,延时摄影是一个完整的拍摄过程,用户在进行延时摄影时,从快门被按下时刻开始,数字照相机1按照设定信息,在未来时刻按照设定的时间间隔完成了设定次数的拍摄后,延时摄影的操作才全部结束。换而言之,对于当前使用的用户而言,通常需要该用户使用数字照相机1直到完成未来时刻的全部拍摄,这期间通常不会更换用户,否则将无法完整的实现延时摄影操作。其次,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用户在使用数字照相机之前,会对数字照相机1进行拍摄初始设定,即使之前的用户的延时摄影操作尚未完成,新用户仍然可以通过执行新的拍摄初始设定,实现对新用户设定信息的重新设定。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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