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明玻璃液晶视膜、控制装置及投影控制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透明玻璃液晶视膜、控制装置及投影控制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704
决定日:2019-09-03
委内编号:1F27333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1028268.7
申请日:2015-12-25
复审请求人:周震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严嬿婉
合议组组长:周小祥
参审员:袁洁
国际分类号:G02F1/133,G03B21/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1028268.7,名称为“透明玻璃液晶视膜、控制装置及投影控制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25日,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04月06日,申请人为周震。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5日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08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以及于申请日2015年12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9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具体如下:
“1.一种透明玻璃液晶视膜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透明玻璃膜,还包括电控装置,所述透明玻璃液晶视膜由成像基材液晶分子材料、融合纳米技术、ITO导电材料、发光二极管材料、PVC材料、电控集成芯片盒、专用频线合成技术组成;其厚度为0.7毫米;所述玻璃液晶视膜附着在任何玻璃上通电后通过专用投影机设备实现显示视频、图片文档、触摸互动;透明玻璃液晶视膜每平米的电功耗只有4W(交流电);同时通过遥控可实现显像、透明、遮光和半透明显像四种状态;
所述透明玻璃液晶视膜包括两个透明导电层和位于透明导电层之间的液晶;所述电控装置的电源输入端接交流电源,所述电控装置的直流电源输出端的正负极分别与所述透明玻璃液晶视膜上的两个导电层连接,电控装置控制导电层的通电和断电,改变导电层间的液晶的分子排列,从而改变所述透明玻璃膜的透明和不透明状态;所述电控装置的输出电源为直流48V或65V;
所述透明玻璃液晶视膜的技术参数如下: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透明玻璃液晶视膜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控装置的输入电源为交流220V。
3.一种透明玻璃液晶视膜投影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1-2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控制装置,还包括投影机和PC,所述投影机和控制装置受控于所述PC;用户开机打开PC与投影机,透明玻璃液晶视膜在断电情况下,正常显示投影机的投影画面;当PC控制投影机不做画面投影工作时,所述控制装置控制透明玻璃液晶视膜通电,使所述透明玻璃液晶视膜呈透明状态;当PC控制投影机做画面投影工作时,所述控制装置控制透明玻璃液晶视膜断电,使所述透明玻璃液晶视膜呈呈现雾状,透明玻璃液晶视膜正常接收投影机的投影画面;
所述透明玻璃液晶视膜的技术参数如下:
”
在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5113920A号中国专利文献,其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12月02日。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透明玻璃液晶视膜还包含有融合纳米技术、ITO导电材料、发光二极管材料、PVC材料、电控集成芯片盒、专用频线合成技术;透明玻璃液晶视膜通过专用投影机设备实现显示视频、图片文档、触摸互动;每平米功耗4W,同时通过遥控实现显像、透明、遮光和半透明显像四种状态;(2)电控装置的输入端接交流电源,直流电源输出端的正负极分别与两个导电层连接,电控装置的输出电源为直流48V或65V;(3)透明玻璃液晶视膜的技术参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都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与独立权利要求1的评述相对应,且由于所包含的权利要求1-2的控制装置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保护投影控制系统的独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周震(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9年02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分别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3中增加特征“透明玻璃液晶视膜能载入多点触控技术、体感摄像技术、声控遥感技术,有很强的软件互动功能”,从而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3。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技术特征“透明玻璃液晶视膜由成像基材液晶分子材料、融合纳米技术、ITO导电材料、发光二极管材料、PVC材料、电控集成芯片盒、专用频线合成技术组成”、“透明玻璃液晶视膜每平米的功耗只有4W”、“透明玻璃液晶视膜能载入多点触控技术、体感摄像技术、声控遥感技术,有很强的软件互动功能”,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制得功耗低且支持多种人机交互功能的透明玻璃液晶视膜。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在结构和功能上存在不同,且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有关透明玻璃液晶视膜的组成相关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相应地也具备创造性。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1)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特征“电控装置控制导电层的通电和断电,改变导电层间的液晶的分子排列,从而改变所述透明玻璃膜的透明和不透明状态”,使得该权利要求包含两种方案,其中一个方案“电控装置控制导电层通电,透明玻璃膜为不透明状态,电控装置控制导电层断电,透明玻璃膜为透明状态”没有记载在原申请文件中,也不能由原申请文件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所以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权利要求1限定了技术特征“所述玻璃液晶视膜附着在任何玻璃上通电后通过专用投影机设备实现显示视频、图片文档、触摸互动”,而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可以确定透明玻璃液晶视膜是在断电的情况下才能显示投影机的投影画面,而通电时呈透明状态,不显示投影画面,因此,权利要求1限定的上述技术特征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相矛盾,其技术方案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即使复审请求人克服了上述修改超范围和不支持问题,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因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为:①本申请记载了所述透明玻璃液晶视膜由成像基材液晶分子材料、融合纳米技术、ITO导电材料、发光二极管材料、PVC材料、电控集成芯片盒、专用频线合成技术组成;所述玻璃液晶视膜附着在任何玻璃上断电后通过专用投影机设备实现显示视频、图片文档、触摸互动;透明玻璃液晶视膜每平米的电功耗只有4W(交流电);同时通过遥控可实现显像、透明、遮光和半透明显像四种状态;透明玻璃液晶视膜能载入多点触控技术、体感摄像技术、声控遥感技术,有很强的软件互动功能。即本申请记载了透明玻璃液晶视膜的具体组成、功耗及多种互动功能,而对比文件1只公开了智能视膜层包覆在窗户本体上,并在断电后能够通过投影设备实现投影及互动显示,没有公开智能视膜层的组成结构、功耗,其互动功能也没有本申请多。②本申请记载了电控装置的电源输入端接交流电源,所述电控装置的直流电源输出端的正负极分别与所述透明玻璃液晶视膜上的两个导电层连接,所述电控装置的输出电源为直流48V或65V;而对比文件1只提到为两个电极供电,没有公开电源类型及工作电压。③本申请记载了透明玻璃液晶视膜的多个技术参数,而对比文件1只公开了其中部分技术参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都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相应地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权利要求1中“所述玻璃液晶视膜附着在任何玻璃上通电后通过专用投影机设备实现显示视频、图片文档、触摸互动”修改为“所述玻璃液晶视膜附着在任何玻璃上断电后通过专用投影机设备实现显示视频、图片文档、触摸互动”,将“电控装置控制导电层的通电和断电,改变导电层间的液晶的分子排列,从而改变所述透明玻璃膜的透明和不透明状态”进一步限定为“电控装置控制导电层的通电和断电,改变导电层间的液晶的分子排列,电控装置控制导电层通电时,所述透明玻璃膜为透明状态,电控装置控制导电层断电时,所述透明玻璃膜为不透明状态”。复审请求人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如下:
“1.一种透明玻璃液晶视膜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透明玻璃膜,还包括电控装置,所述透明玻璃液晶视膜由成像基材液晶分子材料、融合纳米技术、ITO导电材料、发光二极管材料、PVC材料、电控集成芯片盒、专用频线合成技术组成;其厚度为0.7毫米;所述玻璃液晶视膜附着在任何玻璃上断电后通过专用投影机设备实现显示视频、图片文档、触摸互动;透明玻璃液晶视膜每平米的电功耗只有4W(交流电);同时通过遥控可实现显像、透明、遮光和半透明显像四种状态;
所述透明玻璃液晶视膜包括两个透明导电层和位于透明导电层之间的液晶;所述电控装置的电源输入端接交流电源,所述电控装置的直流电源输出端的正负极分别与所述透明玻璃液晶视膜上的两个导电层连接,电控装置控制导电层的通电和断电,改变导电层间的液晶的分子排列,电控装置控制导电层通电时,所述透明玻璃膜为透明状态,电控装置控制导电层断电时,所述透明玻璃膜为不透明状态;所述电控装置的输出电源为直流48V或65V;
所述透明玻璃液晶视膜的技术参数如下:


透明玻璃液晶视膜能载入多点触控技术、体感摄像技术、声控遥感技术,有很强的软件互动功能。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透明玻璃液晶视膜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控装置的输入电源为交流220V。
3.一种透明玻璃液晶视膜投影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1-2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控制装置,还包括投影机和PC,所述投影机和控制装置受控于所述PC;用户开机打开PC与投影机,透明玻璃液晶视膜在断电情况下,正常显示投影机的投影画面;当PC控制投影机不做画面投影工作时,所述控制装置控制透明玻璃液晶视膜通电,使所述透明玻璃液晶视膜呈透明状态;当PC控制投影机做画面投影工作时,所述控制装置控制透明玻璃液晶视膜断电,使所述透明玻璃液晶视膜呈呈现雾状,透明玻璃液晶视膜正常接收投影机的投影画面;
所述透明玻璃液晶视膜的技术参数如下:


透明玻璃液晶视膜能载入多点触控技术、体感摄像技术、声控遥感技术,有很强的软件互动功能。”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特征“透明玻璃液晶视膜由成像基材液晶分子材料、融合纳米技术、ITO导电材料、发光二极管材料、PVC材料、电控集成芯片盒、专用频线合成技术组成”、“透明玻璃液晶视膜每平米的功耗只有4W”未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而对比文件1中的智能视膜层与本申请中的透明玻璃液晶视膜的具体结构不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从对比文件1得到如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透明玻璃液晶视膜的组成结构的技术启示,因而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基于此,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且包括了独立权利要求1-2的控制装置的独立权利要求3也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且已经克服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关于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因此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以及于申请日2015年12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9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透明玻璃液晶视膜控制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智能窗体结构,并且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4段、第35-47段,图1-3):该智能窗体结构包括窗户本体以及在窗户本体用于展示一侧的外表面上包覆的智能视膜层,智能视膜层包括调光薄膜1、设置在所述调光薄膜1中的电极3以及分布在所述电极之间的液晶分子2,当所述电极3通电时,所述液晶分子2有序排列,光线能够透过所述智能视膜层,所述智能视膜层呈现透明无色状态,当所述电极3断电时,所述液晶分子2无序排列,光线无法透过所述智能视膜层,所述智能视膜层呈现乳白色不透明状态。智能窗体结构还包括投影设备,所述投影设备用于在所述智能视膜层断电时向其上进行投影,投影设备的设置能够使得窗体的显示过程更加多变,能够实现互动显示,显示过程更加引人入胜,适应各种场合的需求。智能视膜层的厚度为700±50μm。如图3所示,在进行电器安装时,电极3与电器盒6通过电线相连接,且在电源与电器盒6之间设置漏电断电器5。尤其在浴室安装时,必须要使用漏电断电器5。在使用ON/OFF开关对设备进行控制时,要将电压转换器设置在智能窗体的单侧。
将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案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进行对比:对比文件1中的智能视膜层包覆在窗户本体用于展示一侧的外表面上,包括两个电极以及电极之间的液晶,未通电时,液晶分子为无序排列状态,智能视膜层呈现不透明状态,通电时,液晶分子有序排列,智能视膜层呈现透明状态,因此,电极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透明导电层,智能视膜层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透明玻璃膜。对比文件1在电器安装时与之相连的电器盒6、漏电断电器5以及电压转换器控制智能视膜层通断电显示。智能视膜层断电后可以通过投影设备显示投影的内容,实现互动显示。电极与电器盒通过电线连接,未通电时,液晶分子为无序排列状态,智能视膜层呈现不透明状态,通电时,液晶分子有序排列,智能视膜层呈现透明状态。因此,上述电器盒6、漏电断电器5以及电压转换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电控装置,且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电控装置控制导电层的通电和断电,改变导电层间的液晶的分子排列,电控装置控制导电层通电时,所述透明玻璃膜为透明状态,电控装置控制导电层断电时,所述透明玻璃膜为不透明状态,智能视膜层及上述电控装置的组合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透明玻璃液晶视膜控制装置。对比文件1中智能视膜层的厚度为700±50μm,其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透明玻璃液晶视膜的厚度0.7毫米。
由此可见,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为:(1)本申请记载了所述透明玻璃液晶视膜由成像基材液晶分子材料、融合纳米技术、ITO导电材料、发光二极管材料、PVC材料、电控集成芯片盒、专用频线合成技术组成;所述玻璃液晶视膜附着在任何玻璃上断电后通过专用投影机设备实现显示视频、图片文档、触摸互动;透明玻璃液晶视膜每平米的电功耗只有4W(交流电);同时通过遥控可实现显像、透明、遮光和半透明显像四种状态;透明玻璃液晶视膜能载入多点触控技术、体感摄像技术、声控遥感技术,有很强的软件互动功能。即本申请记载了透明玻璃液晶视膜的具体组成、功耗及多种互动功能,而对比文件1只公开了智能视膜层包覆在窗户本体上,并在断电后能够通过投影设备实现投影及互动显示,没有公开智能视膜层的组成结构、功耗,其互动功能也没有本申请多。(2)本申请记载了电控装置的电源输入端接交流电源,所述电控装置的直流电源输出端的正负极分别与所述透明玻璃液晶视膜上的两个导电层连接,所述电控装置的输出电源为直流48V或65V;而对比文件1只提到为两个电极供电,没有公开电源类型及工作电压。(3)本申请记载了透明玻璃液晶视膜的多个技术参数,而对比文件1只公开了其中部分技术参数。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具体设置透明玻璃液晶视膜的组成、供电及工作参数,使其实现多功能互动效果。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1中的智能视膜层包括电极层以及电极之间的液晶,通过电极通断电控制液晶分子的排列从而实现透明/不透明状态,其功能与本申请中的玻璃液晶视膜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实现上述功能,在考虑选择材料制造智能视膜层时,根据本领域现有技术,容易想到选用液晶分子材料制作液晶层、PVC材料制作例如薄膜等多种元件、ITO导电材料制作电极、发光二极管材料制作光源、电控集成芯片盒及专用频线合成技术制作视膜上控制导电的电控元件,并在制作中融合纳米技术使膜的尺寸和厚度达到需求。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智能视膜层在窗体上可实现投影及互动显示功能,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人们对于显示及互动功能的进一步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智能视膜层的互动功能多样化,除了显示视频及图片文档,也可以利用多点触控技术、体感摄像技术、声控遥感技术实现用户与窗体之间的互动,而且根据窗体对光线的需求及投影显示的不同层次要求,通过遥控实现显像、透明、遮光和半透明显像四种不同状态。上述互动以及遥控显像技术都是本领域已成熟的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够实现。另外,由于该智能视膜层在窗体上可能会长期处于工作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其进行设计及功能改进时,自然而然也会考虑尽可能减低其功耗,以节省资源。
对于区别(2),日常生活供电电源一般为交流电源,由于本申请的透明玻璃液晶视膜及对比文件1中的智能视膜层,都是根据电源通断电使液晶分子排列状态发生变化,从而呈现透明或不透明状态,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电控装置将交流电转换成稳定的直流电来为电极供电,即将电控装置的交流电源输入端连接一般的生活供电电源,将电控装置的直接电源输出端连接透明玻璃液晶视膜上的两个导电层,并根据需要具体设置直流电源电压。
对于区别(3),对比文件1公开了智能视膜层的部分技术参数,例如白膜在电极通电时,智能视膜层的可见光透光度大于等于70%且雾度小于等于10%,在电极断电时,智能视膜层的可见光透光度小于等于10%且雾度大于等于80%;白膜在电极通电时,智能视膜层的透视视角大于等于120°,其公开的许多参数与本申请透明玻璃液晶视膜相应的参数近似或交叠,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经过有限次实验和常规选择得到本申请的技术参数。对于对比文件1没有提到的其它例如电压、尺寸、环境、寿命等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通过类似的实验和技术手段得到,而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透明玻璃液晶视膜由成像基材液晶分子材料、融合纳米技术、ITO导电材料、发光二极管材料、PVC材料、电控集成芯片盒、专用频线合成技术组成”,因而对比文件1中的智能视膜层与本申请中的透明玻璃液晶视膜的具体结构、采用的材料和实现的技术均不相同,所以本申请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和显著的进步;(2)对比文件1是关于一种智能窗体结构,其目的是得到一种结构简单、维修方便、显示效果好的智能窗体,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也仅仅是如何进一步简化结构并增加显示效果,而不容易直接得到与本申请中的透明玻璃液晶视膜的组成结构相关的技术启示。此外,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能耗低、方便灵活的特点,因此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透明玻璃液晶视膜的上述组成特征,但如前面评述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内容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实现上述功能,在考虑选择材料制造智能视膜层时,根据本领域现有技术,容易想到选用液晶分子材料制作液晶层、PVC材料制作例如薄膜等多种元件、ITO导电材料制作电极、发光二极管材料制作光源、电控集成芯片盒及专用频线合成技术制作视膜上控制导电的电控元件。这些材料组成都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相应选择,而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智能视膜层在窗体上可实现投影及互动显示功能,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人们对于显示及互动功能的进一步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智能视膜层的互动功能多样化,为此会相应选取上述材料构成透明玻璃液晶视膜。另外,由于该智能视膜层在窗体上常常会处于长期工作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其进行设计及功能改进时,自然而然也会考虑尽可能减低其功耗,以节省资源。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2.2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一般交流电电压为380V或220V,其中380V常用于工业用电,220V常用于生活用电,考虑到透明玻璃液晶视膜主要应用于商店橱窗等日常生活场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220V交流电作为电控装置的输入电源。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透明玻璃液晶视膜投影控制系统,其包括权利要求1-2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控制装置。与权利要求1-2相比,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该透明玻璃液晶视膜投影系统包括投影机和PC,所述投影机和控制装置受控于所述PC;用户利用PC控制投影机做画面投影工作,使用控制装置控制透明玻璃液晶视膜进行通断电,从而呈透明状态或者显示投影机的投影画面。
对比文件1公开了智能窗体结构,包括投影设备,与控制装置(该控制装置区别于权利要求1-2中的控制装置,其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PC)连接,其整体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投影系统,并且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4段、第35-47段,图1-3)控制装置与投影设备相连接,控制装置为PC、平板电脑或移动终端,智能窗体包括窗户本体以及在窗户本体用于展示一侧的外表面上包覆的智能视膜层。智能视膜层包括调光薄膜1、设置在所述调光薄膜1中的电极3以及分布在所述电极之间的液晶分子2,当所述电极3通电时,所述液晶分子2有序排列,光线能够透过所述智能视膜层,所述智能视膜层呈现透明无色状态,当所述电极3断电时,所述液晶分子2无序排列,光线无法透过所述智能视膜层,所述智能视膜层呈现乳白色不透明状态。智能视膜层呈断电状态且所述投影设备工作时,窗体上播放所述投影设备中投影的内容。
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提到是由PC控制投影设备工作以及智能视膜层的通断电,但是根据其公开的智能视膜层工作原理及智能视膜层断电时用于播放投影设备中的投影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PC控制投影机的工作状态,并根据其是否工作相应控制智能视膜层的通断电,从而使两者相匹配实现显示投影的目的。
因此,当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控制装置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