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证件缓冲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691
决定日:2019-09-03
委内编号:1F267922
优先权日:2013-01-31
申请(专利)号:201380071269.2
申请日:2013-10-18
复审请求人:联邦印刷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杭雪蒙
合议组组长:刘浩然
参审员:韩燕
国际分类号:G06K7/10,G06K13/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其它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给出了将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以上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71269.2,名称为“证件缓冲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邦印刷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0月18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1月3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7月23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DE102005054300 B3,公开日为2007年03月22日)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容纳隔间设置有用于屏蔽电磁的导电屏蔽壁,以及每个容纳隔间中均设置有一个无线式读写装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DE102006016450 A1,公开日为2007年10月11日)公开了;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4-16是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US2008/0246591 A1,公开日为2008年10月09日)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7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说明书第1-56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访问电子式读取证件的无线式读取电路的证件缓冲器(200),其特征在于,包括:
多个相邻的容纳隔间(101),其中,每个所述容纳隔间(101)用于容纳证件,各相邻的容纳隔间(101)之间设置有用于屏蔽电磁的导电屏蔽壁(105,107,201,203);以及
多个无线式读/写装置(113),用于与各证件(103)的无线式读取电路进行无线通讯,其中,每个容纳隔间(101)内均设置有一个无线式读/写装置(113)。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证件缓冲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无线式读/写装置(113)用于通过电磁波进行通讯。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证件缓冲器,其特征在于,证件的所述无线电路为RFID电路,所述无线式读/写装置(113)为用于与所述RFID电路进行通讯的RFID读/写装置。
4. 如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证件缓冲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容纳隔间(101)以矩阵形式排列。
5. 如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证件缓冲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容纳隔间(101)中的每一个由具有导电屏蔽壁(105,107,201,203)的槽体形成,或者相邻的容纳隔间(101)由一共用的导电屏蔽壁(105,107,201,203)相互隔开。
6. 如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证件缓冲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电屏蔽壁(105,107,201,203)由金属形成,或者由导电塑料,尤其是导电聚合物形成,或由铁素体材料或铁素体膜形成。
7. 如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证件缓冲器,其特征在于,每个所述容纳隔间(101)包括一证件架(111),用于在所述证件架上放置所述证件(103)。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证件缓冲器,其特征在于,每个无线式读/写装置(113)设置于所述证件架(111)下方。
9. 如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证件缓冲器(200),其特征在于,
所述证件缓冲器(200)包括共用通讯接口,用于和所述多个无线式读/写装置(113)进行通讯,每个所述无线式读/写装置(113)分配有一网络通讯地址,或者,
所述证件缓冲器(200)包括多个通讯接口,用于与所述多个无线式读/写装置(113)进行通讯,每个所述无线式读/写装置(113)分配有一通讯接口。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证件缓冲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各通讯接口为以下通讯接口中的一个:通用串行总线接口(USB)、串行高级技术附件接口(SATA)、异步传输标准接口RS232、异步传输标准接口RS485、两线式串行总线接口(I2C)、过程现场总线接口(Profibus)、AS接口、传感器/执行器接口(ASi)、传感器/调节器总线接口(Interbus)、车载网络接口(FlexRay)、LIN bus接口、FAIS接口、红外数据组织接口(IrDa)、MODBUS接口、控制器局域网络接口(CAN)、现场总线接口(Fieldbus)以及Thunderbolt接口。
11. 如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证件缓冲器,其特征在于,容纳隔间(101)内的每个所述无线式读/写装置(113)均设置为其生成的发射功率不超出相邻各容纳隔间(101)内的一预设阈值,或者,所有无线式读/写装置(113)设置为其生成的发射功率使得容纳隔间(101)内可测得的一总发射功率不超出预设阈值。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证件缓冲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阈值小于读/写装置(113)的最大发射功率的50%。
13. 如权利要求11或12所述的证件缓冲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各发射功率为预设功率或可适应性设置的功率。
14. 如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证件缓冲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无线式读/写装置(113)可同时寻址,或者所述多个无线式读/写装置(113)设置为同时访问所述无线式读取电路。
15. 如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证件缓冲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容纳隔间(101)相互间直接邻接。
16. 如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证件缓冲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读/写装置(113)为电子读/写装置或光学读取装置,尤其为用于图像记录的光学读取装置,或用于可见光、紫外光或红外光范围内的传感器系统,或用于物理测量技术领域内的机械、感应或电子传感器系统,或者,所述证件缓冲器包括用于访问至少一个证件的至少一个访问装置,其中,所述访问装置为电子读/写装置或光学读取装置,尤其为用于图像记录的光学读取装置,或用于可见光、紫外光或红外光范围内的传感器系统,或用于物理测量技术领域内的机械、感应或电子传感器系统。”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并将权利要求6、16中的并列技术方案拆分成不同的权利要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的序号及相应的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限定了“容纳隔间包括槽体,其中槽体为一容纳装置,且其顶部是开放的”。对比文件3是上下分布的“塔式工作站”,对比文件4的标签是经狭缝插入至壳体6内;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都教导了经狭缝将待读取的数据存储媒介或文件插入至读取装置中,没有公开本申请限定的上述结构。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访问电子式读取证件的无线式读取电路的证件缓冲器(200),其特征在于,包括:
多个相邻的容纳隔间(101),其中,每个所述容纳隔间(101)用于容纳证件,各相邻的容纳隔间(101)之间设置有用于屏蔽电磁的导电屏蔽壁(105,107,201,203);以及
多个无线式读/写装置(113),用于与各证件(103)的无线式读取电路进行无线通讯,其中,每个容纳隔间(101)内均设置有一个无线式读/写装置(113);
其中,所述容纳隔间(101)中的每一个由具有导电屏蔽壁(105,107,201,203)的槽体形成,且每个所述容纳隔间(101)包括一证件架(111),用于在所述证件架上放置所述证件(103),从而在各个容纳隔间(101)中容纳相应的证件(103)。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证件缓冲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无线式读/写装置(113)用于通过电磁波进行通讯。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证件缓冲器,其特征在于,证件的所述无线电路为RFID电路,所述无线式读/写装置(113)为用于与所述RFID电路进行通讯的RFID读/写装置。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证件缓冲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容纳隔间(101)以矩阵形式排列。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证件缓冲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电屏蔽壁(105,107,201,203)由金属形成,或者由导电塑料形成,或由铁素体材料或铁素体膜形成。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证件缓冲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电塑料是导电聚合物。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证件缓冲器,其特征在于,每个无线式读/写装置(113)设置于所述证件架(111)下方。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证件缓冲器(200),其特征在于,
所述证件缓冲器(200)包括共用通讯接口,用于和所述多个无线式读/写装置(113)进行通讯,每个所述无线式读/写装置(113)分配有一网络通讯地址,或者,
所述证件缓冲器(200)包括多个通讯接口,用于与所述多个无线式读/写装置(113)进行通讯,每个所述无线式读/写装置(113)分配有一通讯接口。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证件缓冲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各通讯接口为以下通讯接口中的一个:通用串行总线接口(USB)、串行高级技术附件接口(SATA)、异步传输标准接口RS232、异步传输标准接口RS485、两线式串行总线接口(I2C)、过程现场总线接口(Profibus)、AS接口、传感器/执行器接口(ASi)、传感器/调节器总线接口(Interbus)、车载网络接口(FlexRay)、LIN bus接口、FAIS接口、红外数据组织接口(IrDa)、MODBUS接口、控制器局域网络接口(CAN)、现场总线接口(Fieldbus)以及Thunderbolt接口。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证件缓冲器,其特征在于,容纳隔间(101)内的每个所述无线式读/写装置(113)均设置为其生成的发射功率不超出相邻各容纳隔间(101)内的一预设阈值,或者,所有无线式读/写装置(113)设置为其生成的发射功率使得容纳隔间(101)内可测得的一总发射功率不超出预设阈值。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证件缓冲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阈值小于读/写装置(113)的最大发射功率的50%。
12.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证件缓冲器,其特征在于,各所述发射功率为预设功率或可适应性设置的功率。
1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证件缓冲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无线式读/写装置(113)可同时寻址,或者所述多个无线式读/写装置(113)设置为同时访问所述无线式读取电路。
1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证件缓冲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容纳隔间(101)相互间直接邻接。
15. 如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证件缓冲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读/写装置(113)为电子读/写装置或光学读取装置,或用于可见光、紫外光或红外光范围内的传感器系统,或用于物理测量技术领域内的机械、感应或电子传感器系统,或者,所述证件缓冲器包括用于访问至少一个证件的至少一个访问装置,其中,所述访问装置为电子读/写装置或光学读取装置,或用于可见光、紫外光或红外光范围内的传感器系统,或用于物理测量技术领域内的机械、感应或电子传感器系统。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证件缓冲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学读取装置为用于图像记录的光学读取装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权利要求1中新增加的内容“容纳隔间中的每一个由具有导电屏蔽壁的槽体形成”,而“槽体”并不一定是顶部开放,根据其结构在侧边、底部设置开口都是可以的,因此“槽体”不能够说明容纳隔间是开口向上,多个容纳隔间处于同一个平面。权利要求1中并不能够体现“多个容纳隔间排布在同一平面,能够同时放入多个证件,提高识别效率”的关键技术手段。由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并不能够确定其中插卡开口一定为狭缝,并且对比文件4中记载了传输开口7为狭缝或凹槽(参见说明书第14-17段,图1),凹槽实质也是一种槽体。“槽体”也可以是狭长的容纳装置,因此基于权利要求限定的内容并不能够差异区分对比文件3、4和本申请容纳证件的隔间的结构、位置、朝向的不同。(2)对比文件4记载的屏蔽壁用于防止电磁波经壳体被泄露,从技术上讲,对比文件4这种屏蔽机制防止了内部的电磁波外传,进而不会干扰周边相邻的装置,那么将这种屏蔽装置应用到对比文件3的多个隔间上,必然会防止相互之间的电磁干扰。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3 月28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者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16是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者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5 月10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其中所述容纳隔间在顶侧开放且所述证件架形成允许所述证件插入的横向环绕式插槽”。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明确限定了槽体的顶侧是开放的,可以简单高效的装设证件。对比文件2的天线载体盘2包括间隔区4,首先天线载体盘2是二维结构,而“顶部开放”的表述仅针对三维结构来说有意义,表明了如“槽体”那样的结构可以通过对顶部进行闭合以形成闭合的容纳空间,对于一个二维结构,不可能对其进行闭合。其次,对比文件2的间隔区4是沿垂直于天线载体盘纵向的方向延伸,即其形成了两侧开放的空间,不会形成槽体。作为容纳装置的槽体,容纳的物体是不能够能过侧壁从中脱离出来的。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或教导顶侧开放的槽体。假设将对比文件2中的间隔区4视作证件架,但间隔区4为一半圆带状结构,因而其不可能是环绕式,也不可能是插槽式;即对比文件2没有提供横向环绕式插槽。(2)对比文件3仅公开了闭合的塔式工作站,也未公开槽体这一特征。对比文件4公开了闭合的壳体,并教导了防止电磁辐射传播到外部环境,闭合的壳体更具优势;因此对比文件3、4没有公开和教导这样的证件架。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为:
“1. 一种用于访问电子式读取证件的无线式读取电路的证件缓冲器(200),其特征在于,包括:
多个相邻的容纳隔间(101),其中,每个所述容纳隔间(101)用于容纳证件,各相邻的容纳隔间(101)之间设置有用于屏蔽电磁的导电屏蔽壁(105,107,201,203);以及
多个无线式读/写装置(113),用于与各证件(103)的无线式读取电路进行无线通讯,其中,每个容纳隔间(101)内均设置有一个无线式读/写装置(113);
其中,所述容纳隔间(101)中的每一个由具有导电屏蔽壁(105,107,201,203)的槽体形成,且每个所述容纳隔间(101)包括一证件架(111),用于在所述证件架上放置所述证件(103),从而在各个容纳隔间(101)中容纳相应的证件(103),其中所述容纳隔间在顶侧开放且所述证件架形成允许所述证件插入的横向环绕式插槽。”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5月10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审查,以上替换页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的规定。本复审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7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6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5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其它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给出了将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以上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在本复审决定中引用了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的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US2008/0246591 A1,公开日为2008年10月09日;
对比文件4:DE102006016450 A1,公开日为2007年10月11日;
其中,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访问电子式读取证件的无线式读取电路的证件缓冲器。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RFID芯片的测试头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3-70段及图1-3):
如图1所示,测试头1包括到天线载体盘2,天线载体盘2上设置有第二天线3,天线载体盘2由间隔器4在条带上分开距离(由间隔器4分隔成的空间即相当于多个相邻的容纳隔间),上面布置有智能标签如被测试的RFID芯片(相当于每个所述容纳隔间用于容纳证件)。用于连接读和/或写单元(阅读器)的HF连接元件表示为多个定义的接口,以实现高频连接。间隔器4定义天线载体盘2和条带之间的间隔距离,确保超高频波的目标传输和良好传输。
如图2所示,测试头1包括对应具有相似形状的智能标签数量的屏蔽区域9a-9e。屏蔽区域通过使用不同的频率获得,如902、910、917、905或925MHz或传输的超高频波的不同偏振形式。每个天线11a-11e分别连接到读和/或写单元12a-12e(相当于多个读/写装置,用于与各证件的读取电路进行通讯),它们启动和控制用于执行测试过程的读和写过程。所有的读和写单元12a-12e经由连接线13连接PC测试器。
如图3所示的布置有智能标签的测试头,在天线载体盘2上布置有多个智能标签17(图1及图3的分隔空间可放置RFID标签,相当于每个所述容纳隔间包括一证件架,用于在所述证件架上放置所述证件,从而在各个容纳隔间中容纳相应的证件),每个智能标签17通过连接点19与天线18连接。在两个相邻的测试天线之间,基于测试天线的相应工作频率,存在至少35dB的衰减。在每种情况下,测试天线通过测试头上的SMA连接单独连接到RFID阅读器。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各相邻的容纳隔间之间设置有用于屏蔽电磁的导电屏蔽壁;容纳隔间中的每一个由具有导电屏蔽壁的槽体形成;(2)多个无线式读/写装置与证件进行无线通讯,每个容纳隔间内均设置有一个无线式读/写装置;(3)天线载体盘2在顶侧开放的,证件架形成允许所述证件插入的横向环绕式插槽。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固定多个智能芯片及防止芯片间的电磁干扰;如何设置读/写装置的位置和通讯;如何承载和固定电子式读取证件。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2、43段):屏蔽区域通过使用不同的频率,以及两个相邻的测试天线之间的工作频率存在至少35dB的衰减;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通过上述方式防止标签之间的电磁干扰,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对智能标签之间设置隔离屏蔽装置的技术启示。而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无线射频缓存器,并公开了(参见说明书14-16段及图1):如图1,外壳6内设置有选择区域5和读取单元3及天线4;RFID应答器2从槽式开口7插入外壳6。为了在高频范围内进行数据通信,借助围绕选择区域的导电金属外壳进行屏蔽,由此避免使用电磁辐射的数据通信的选择区域受到环境的影响。由此可知,虽然对比文件4是在单个标签插入式的缓存器中形成导电金属外壳以屏蔽外部电磁辐射,但其给出了通过导电金属形成电磁屏蔽的技术启示。此外,为了更稳的固定标签,在放置标签的平面上设置与标签尺寸接近的凹槽,把标签放置于凹槽内从而更好地防止标签移动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也就是说,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对比文件2中多个RFID标签之间也存在电磁干扰的情况下,容易想到结合对比文件2的技术来为每个标签设置由导电金属壁形成的凹槽体,从而形成导电金属屏蔽以防止标签之间通讯的电磁干扰,同时如间隔器4一样形成标签之间的间隔。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图2):每个天线11a-11e分别连接到读和/或写单元12a-12e,它们启动和控制用于执行测试过程的读和写过程。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线式的读/写装置已是一种常用的装置,其设置和通信更灵活,并且可设置于测试装置的任何位置,这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2中也使用无线式的读/写装置,并将其设置在对应标签的容纳隔间内以更好地与对应标签进行通讯。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虽然对比文件2仅是在纵向上形成了间隔器,即在芯片的左右两边形成间隔以避免芯片左右两侧移位,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意识到上述结构存在芯片会从上下两侧掉落的可能,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防止芯片掉落,而在芯片放置位置的四个方向都设置间隔器是常用的技术手段,由此四个方向的间隔器即形成了放置芯片的槽体,而且由四个方向的间隔器形成的载体盘顶侧是开放的。进一步,横向环绕式插槽结构是常用的固定芯片类元器件的结构,以此能更好的放入和卡合芯片,这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也就是说,为更方便的放入和固定芯片,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间隔器空间设置为允许所述证件插入的横向环绕式插槽。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电磁辐射是一种常用的无线通讯方式。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了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4段):智能标签为RFID芯片,以及通过天线与RFID芯片通讯的连接读和/或写单元(阅读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 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了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1段,图1-3):如图3中,RFID智能标签17以矩阵形式排列,天线载体盘2上对应每个智能标签17的位置有测试天线18,即图3中读写器天线和智能标签均以矩阵形式排列(相当于“容纳隔间以矩阵形式排列”)。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 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了限定。对比文件4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4-16段、图1):借助围绕选择区域的导电金属(相当于“容导电屏蔽壁由金属形成”)外壳进行屏蔽,由此避免使用电磁辐射的数据通信的选择区域受到环境的影响。此外,在本领域中,选择导电塑料或者用铁素体材料或铁素体膜作为导电材料形成屏蔽,均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 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了限定。在本领域中,导电聚合物的导电塑料作为导电材料形成屏蔽,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 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了限定。在本领域,无线读写装置可设置于任何适于与标签通讯的位置,为了节省空间以及与对应标签近距离的通信,将无线读写装置设置在放置标签的证件架下方,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 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了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5段,图2):所有的读写单元12a-12e通过串行或以太线路13连接到PC端测试器程序14(相当于共用通讯接口,用于和所述多个无线式读/写装置进行通讯)。此外,在本领域中,当多个读写单元共用通讯接口时,为每个读写单元分配一网络通讯地址以方便寻址这些读写单元,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且多个读写单元不共用通讯接口,而是为每个读写装置分配一个单独的通讯接口进行通讯,这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 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了限定。在本领域中,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不同的设计需求选择不同的网络接口,如通用串行总线接口、串行高级技术附件接口、异步传输标准接口、异步传输标准接口、两线式串行总线接口、过程现场总线接口, AS接口、传感器/执行器接口、传感器/调节器总线接口,车载网络接口, LIN bus接口、FAIS接口、红外数据组织接口, MODBUS接口、控制器局域网络接口、现场总线接口以及Thunderbolt接口,这些都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 权利要求10-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12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了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1段,图3):屏蔽区域通过使用不同的频率,以及两个相邻的测试天线之间的工作频率存在至少35dB的衰减,防止标签之间的电磁干扰。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减少相邻读写装置之间发射信号的电磁干扰,常限制读写装置的发射功率,通过将每个读写单元设置成发射功率不超出相邻各隔间内的某一预设阈值,或者所有无线式读/写装置设置为其生成的发射功率使得容纳隔间内可测得的一总发射功率不超出预设阈值,以及将阈值设置为小于最大发射功率的50%,发射功率为预设功率或可适应性设置的功率,这都是本领域常用的防止相邻功率干扰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 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了限定。在本领域中,多个单元共同通讯时可以多个无线单元同时寻址或同时访问无线式读取电路,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了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图1-3):图1及图3的分隔空间相互间直接邻接,并可放置RFID标签。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 权利要求15-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16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了限定。在本领域中,屏蔽型读取设备可以有多种读取媒介,如声、光、磁场等等,技术人员完全可以将用于RFID的设备扩展为用于声、光、磁场等的读取设备,如电子读/写装置或光学读取装置,尤其为用于图像记录的光学读取装置,或用于可见光、紫外光或红外光范围内的传感器系统,或用于物理测量技术领域内的机械、感应或电子传感器系统,或者,包括用于访问至少一个证件的至少一个访问装置,其中,所述访问装置为电子读/写装置或光学读取装置,尤其为用于图像记录的光学读取装置,或用于可见光、紫外光或红外光范围内的传感器系统,或用于物理测量技术领域内的机械、感应或电子传感器系统,这都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5-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1)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第(1)条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图1所示的天线载体盘2上设置有纵向延伸的间隔区4,间隔区4是半圆带状结构;由此可知,间隔区4是有一定高度的,即由间隔区4形成的放置芯片的空间也是三维的;区别在于对比文件2仅在左右两边形成了间隔区4,而上下两边没有形成间隔区4作为阻挡;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意识到上述结构存在芯片会从上下两侧掉落的可能,而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防止芯片掉落,而在芯片放置位置的四个方向都设置间隔器是常用的技术手段,由此四个方向的间隔器即形成了闭合放置芯片的槽体,上述结构只是在四个方向形成了间隔器,顶侧是开放的。至于横向环绕式插槽结构,该结构是常用的固定芯片类元器件的结构,以此能更好的放入和卡合芯片,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也就是说,为固定芯片,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替换对比文件1的间隔器空间,设置允许所述证件插入的横向环绕式插槽,以更方便的放入和卡合芯片。
(2)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第(2)条
对比文件3仅公开了闭合的塔式工作站,未公开槽体这一特征。对比文件4公开了闭合的壳体,并教导了防止电磁辐射传播到外部环境,闭合的壳体更具优势;因此对比文件4没有公开和教导这样的证件架。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于对比文件3,复审通知书和本复审决定中未使用对比文件3,因此,上述关于对比文件3的意见不予考虑。
对于对比文件4,虽然对比文件4公开的是闭合的壳体,但如上述评述,由对比文件2结合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是可以得到本申请的顶侧开放的槽体结构的。对比文件4的引入是其公开的防止电磁辐射传播到外部环境的特征给出了技术启示。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也熟知闭合的壳体结构会比顶侧开放的槽体结构对电磁辐射起到更好的屏蔽作用,但是闭合壳体的成本和复杂性也较高;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依据其技术常识根据需要对上述结构进行选择,将顶侧开放的槽体结构设置成导电金属防止电磁辐射。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8年09月05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