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纤维隔热体和使用它的真空隔热体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685
决定日:2019-09-03
委内编号:1F244475
优先权日:2009-04-07
申请(专利)号:201510556708.X
申请日:2010-04-06
复审请求人: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陶洪敏
合议组组长:李宇
参审员:杨馥瑞
国际分类号:F16L59/065(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同时其他现有技术也给出了使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56708.X,名称为“纤维隔热体和使用它的真空隔热体”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1080015687.6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申请日为2010年04月06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09年04月07日,分案申请递交日为2015年09月02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9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19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1-40、摘要附图;2017年02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JPH08121683A,公开日为1996年05月17日;
对比文件2:JP2005075694A,公开日为2005年03月2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真空隔热体,其特征在于:
至少包括由纤维体构成且具有相对的两个传热面的芯材和覆盖所述芯材的外覆件,所述芯材在所述外覆件内被减压密封,
具有在所述芯材一方的所述传热面露出的部分、在另一方的所述传热面露出的部分和在所述纤维体内埋没的部分的线,为一根线且呈环状,所述线将线的端部彼此连结而形成线的环,以贯通所述纤维体在相对的两个所述传热面露出的方式结成环状,利用所述线的张力所述纤维体在厚度方向上被压缩,所述线未被着色。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真空隔热体,其特征在于:
将多个纤维隔热体层叠来使用。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真空隔热体,其特征在于:
将多个纤维隔热体层叠来使用。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真空隔热体,其特征在于:
将所述线的端部彼此连结而形成的大径部,形成于所述纤维体的外周附近。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真空隔热体,其特征在于:
将所述线的端部彼此连结而形成的大径部,形成于所述纤维体的外周附近。
6.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真空隔热体,其特征在于:
将所述线的端部彼此连结而形成的大径部,形成于所述纤维体的外周附近。
7.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真空隔热体,其特征在于:
将所述线的端部彼此连结而形成的大径部,形成于所述纤维体的 外周附近。
8. 一种冷热设备,其特征在于:
具有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真空隔热体。”
驳回决定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的线呈环状,线将线的端部彼此连结而形成线的环,以贯通纤维体在相对的两个传热面露出的方式结成环状;②线未被着色”,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②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具有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真空隔热体,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1)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具有着色剂的线,在减压情况下可能会产生有机气体,而有机气体的产生会影响隔热性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真空隔热体中线是否着色。(2)对比文件2公开了玻璃纤维丝112和碳纤维丝111交织缠绕,其形成了大径部,且作用与本申请相同,也是通过成为大径部的交织部的作用,使线难以解开,纤维隔热体的压缩状态被限制,从而纤维隔热体的刚性得以保持,而无论大径部是通过一根线端部彼此连接形成环来形成还是通过多个线的交织缠绕形成,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的最后两句修改为“利用所述线的张力所述纤维体在厚度方向上被压缩从而被提高了刚性,所述线通过未被着色而抑制有机气体的产生”。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于成为大径部的交织部的作用,本申请的目的是使隔热体产生刚性,对比文件2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柔软性,因此,对比文件2缝制后的线的张力弱,并不会像本申请这样“利用所述线的张力所述纤维体在厚度方向上被压缩”。(2)由于线未被着色,所以能够发挥减压下抑制有机气体的产生这一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所述线未被着色”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的;(2)对比文件2中的绝热材料外层为软性的玻璃棉材质,而缝制的目的是提高纤维材料的结合强度,因此在缝纫线处的纤维必然由于所述线的张力而被压缩,是由其结构决定的,客观具有该作用,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①线的连结方式不同:权利要求1的线呈环状,线将线的端部彼此连结而形成线的环,以贯通纤维体在相对的两个传热面露出的方式结成环状;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具体的连结方式;②线通过未被着色而抑制有机气体的产生。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②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真空隔热体不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1)首先,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主要区别在于线的连结方式不同,“利用所述线的张力所述纤维体在厚度方向上被压缩”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上述结构必然能够增强纤维隔热体的刚性;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玻璃纤维丝112和碳纤维丝111交织缠绕将线彼此连结而形成线的环,从而形成大径部110,且上述结构使线难以解开,其目的是提高纤维材料的结合强度,客观上必然能够使纤维材料由于线的张力而被压缩,使纤维隔热体的压缩状态被限制,具有提高纤维隔热体刚性的技术效果,这与本申请中的作用是相同的。(2)在本领域中公知的是,用于缝合芯材的线,其上的着色剂、染色剂或者颜料在一定环境条件尤其是减压条件下,能产生有机气体,而有机气体的产生不利于隔热体压缩,进一步会影响隔热性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隔热需求选择线是否着色,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将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线将线的端部彼此连结而形成线的环”修改为“所述线设置有多根,多根所述线分别将线的端部彼此连结而形成线的环”,删除了权利要求3-7,并调整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2均未公开使用多根线,由于使用了彼此分开的多根线,能够自由设定压缩纤维体的部位。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1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①线的连结方式不同:权利要求1的线呈环状,所述线设置有多根,多根所述线分别将线的端部彼此连结而形成线的环,以贯通纤维体在相对的两个传热面露出的方式结成环状;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具体的连结方式;②线通过未被着色而抑制有机气体的产生。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②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真空隔热体不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线连接成环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基于加工条件、使用需求等因素对结环方式进行选择:一根线适于用统一的松紧度结成类似的多个相互连接的环,使平面体压缩均匀;多根线适于分别结成不同的松紧度的环,从而对平面体的不同部位按需压缩;因而,“所述线设置有多根,多根所述线分别将线的端部彼此连结而形成线的环”,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常规技术进行的选择,其技术效果也是完全可以预期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将权利要求1中的“利用所述线的张力所述纤维体在厚度方向上被压缩从而被提高了刚性”修改为“利用所述线的张力所述纤维体在厚度方向上被压缩,在被所述线限制在压缩状态的部分,所述纤维体的密度变大,从而被提高了刚性,多根所述线以露出于所述传热面的多个部分彼此空开间隔的方式配置”。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真空隔热体同时具有刚性高的部分和刚性低的部分,在检查真空隔热体内部的真空度时和改变真空隔热体的形状时等的操作变得容易,而对比文件1、2中相邻的环之间用线连接,难以同时具有刚性高的部分和刚性低的柔软的部分。复审请求人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真空隔热体,其特征在于:
至少包括由纤维体构成且具有相对的两个传热面的芯材和覆盖所述芯材的外覆件,所述芯材在所述外覆件内被减压密封,
具有在所述芯材一方的所述传热面露出的部分、在另一方的所述传热面露出的部分和在所述纤维体内埋没的部分的线,为一根线且呈环状,所述线设置有多根,
多根所述线分别将线的端部彼此连结而形成线的环,以贯通所述纤维体在相对的两个所述传热面露出的方式结成环状,利用所述线的张力所述纤维体在厚度方向上被压缩,在被所述线限制在压缩状态的部分,所述纤维体的密度变大,从而被提高了刚性,多根所述线以露出于所述传热面的多个部分彼此空开间隔的方式配置,所述线通过未被着色而抑制有机气体的产生。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真空隔热体,其特征在于:
将多个纤维隔热体层叠来使用。
3. 一种冷热设备,其特征在于:
具有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真空隔热体。”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如下: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9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19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1-40、摘要附图;2019年08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如下:
2.1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真空隔热体,对比文件1(JP H08121683A)公开了一种真空隔热体,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1-3及附图1-2):至少包括由纤维体3构成且具有相对的两个传热面的芯材5和覆盖芯材5的真空隔热壁6(相当于外覆件),芯材5在真空隔热壁6内被减压密封,线4具有在芯材5一方的传热面露出的部分、在另一方的传热面露出的部分和在纤维体3内埋没的部分,线4为一根线,利用线4的张力纤维体3在厚度方向上被压缩,在被所述线限制在压缩状态的部分,所述纤维体的密度变大,该结构必然会提高纤维体的刚性。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线的连结、布置方式不同:权利要求1的线呈环状,所述线设置有多根,多根所述线分别将线的端部彼此连结而形成线的环,以贯通纤维体在相对的两个传热面露出的方式结成环状,多根所述线以露出于所述传热面的多个部分彼此空开间隔的方式配置;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具体的连结、布置方式;(2)线通过未被着色而抑制有机气体的产生。由此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隔热体的结构强度和隔热性能。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JP 2005075694A)公开了一种纤维绝热材料,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5]-[0060]段及附图1-3):由玻璃纤维丝112和碳纤维丝111构成的线将线彼此连结而形成线的环,以贯通纤维体1在相对的两个传热面露出的方式结成环状。可见,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线呈环状,以贯通纤维体在相对的两个传热面露出的方式结成环状”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提高纤维体的结构强度和隔热性能,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这些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对环的形成方式进行设计,当纤维体需要被整体均匀压缩时,采用一根线形成多个环,当纤维体的不同部位需要不同的压缩程度时,采用多根线分别形成线的环;通常,本领域中缝制芯材的线会按照经、纬方向排列,相邻排列的线之间具备一定间隔;而将线的端部彼此连结或缠绕而形成线的环都属于本领域中常用的结环方式;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所述线设置有多根,多根所述线分别将线的端部彼此连结而形成线的环,多根所述线以露出于所述传热面的多个部分彼此空开间隔的方式配置”完全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范畴内,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通常有着色的线低压下容易产生有机气体,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用于紧固纤维体的线是否被着色,当需要提高防滑防断性能时,可以采用涂抹少量油剂,当需要减少油剂气体产生的时候,可以采用不着色的线,这都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 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从属权利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设置真空隔热体的厚度以获得合适的隔热效果,将多个纤维隔热体层叠来得到预期的厚度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设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冷热设备,具有如权利要求1或2的真空隔热体。如上文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真空隔热体以及具有其的冷热设备(参见权利要求1-3及附图1-2),参见上文对权利要求1-2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或2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都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意见如下:
尽管对比文件1、2中仅公开了线的缝制方式,没有公开在整个面上线的布置,然而,本领域中公知的是,由于加工条件、成本等因素,缝制芯材的线通常不会布满整个芯材,而是会按照经、纬方向间隔排列,即芯材的不同区域部分处于由线连接、部分没有线连接的状态,这是本领域中普遍存在的结构,这种结构必然会导致芯材同时具有刚性高的部分和刚性低的柔软的部分。因而,“多根所述线以露出于所述传热面的多个部分彼此空开间隔的方式配置”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不足以使得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