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升降装置的安全制动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663
决定日:2019-09-03
委内编号:1F272528
优先权日:2015-01-15
申请(专利)号:201680005879.6
申请日:2016-01-15
复审请求人:西门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琪
合议组组长:王辉
参审员:胡建英
国际分类号:B66D5/24(2006.01);B66D5/3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两种技术手段的功能和作用不完全相同,且以一种技术手段替换另一种技术手段后,除了所属领域公知的必要的适应性调整外,还需要对整个技术方案的其他组成部分做出改变,则这两种技术手段的替换不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80005879.6,名称为“用于升降装置的安全制动器”的PCT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西门子公司。本申请的国际申请日为2016年01月1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7年07月14日,公开日为2017年08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5800496A,申请日为2015年12月24日,优先权日为2015年01月15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27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提交修改的说明书第1-35段;2017年07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5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升降装置的安全制动器,其中,制动锁齿部件(BS)与所述升降装置的至少一个驱动器连接,并且其中,棘爪(SK)设置用于在所述升降装置的不允许的下降速度的情况下啮合到所述制动锁齿部件(BS)的闭锁自由空间中,其中,所述制动锁齿部件(BS)被锁止,其特征在于,
设置有用于操纵所述棘爪(SK)的执行器(A),其中,所述棘爪(SK)和所述执行器(A)设计和布置用于,使得所述棘爪(SK)在所述执行器(A)的无能量的状态中抵靠在所述制动锁齿部件(BS)处或者插入到所述制动锁齿部件(BS)的所述闭锁自由空间中,并且所述棘爪(SK)在所述执行器(A)的有能量的状态中与所述制动锁齿部件(BS)分开或者从所述闭锁自由空间中脱离并且释放所述制动锁齿部件(BS),
设置有用于控制所述驱动器并且用于操纵所述执行器(A)的电子的或数字的控制器,其中,所述控制器设计用于监视所述升降装置的下降速度,并且在超过允许的下降速度时设置使得所述执行器(A)转到所述无能量的状态中,并且
设置有两个用于测定所述棘爪(SK)的运行状态的、与所述控制器连接的传感器(S1、S2),其中,借助于所述传感器(S1、S2)能够在所述运行状态方面至少在分开状态、抵靠状态和完全插入到所述闭锁自由空间中的状态之间进行区分。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安全制动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执行器(A)是电的起重磁铁。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安全制动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制动锁齿部件(BS)的所述闭锁自由空间设计用于,仅在所述升降装置下降时使得所述棘爪(SK)在所述棘爪抵靠在所述制动锁齿部件(BS)处时完全地插入到所述闭锁自由空间中。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安全制动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设置用于操纵所述升降装置的所述驱动器,其中,所述控制器设计用于,在常规运行中使得所述升降装置的下降仅在所述执行器(A)的所述有能量的状态中进行。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安全制动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设计用于,在常规运行中使得所述棘爪(SK)到所述制动锁齿部件(BS)处的抵靠仅在所述升降装置的静止运行的情况下进行。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安全制动器,其特征在于,为了监视所述升降装置的下降速度,设置有与所述升降装置连接的绳编码器、或者与所述升降装置的所述驱动器连接的转速传感器。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安全制动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绳编码器或者所述转速传感器防故障地或冗余地实施。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安全制动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防故障地或冗余地设计。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安全制动器,其特征在于,设置有用于测试两个所述传感器(S1、S2)的测试运行,其中设置使得所述升降装置在无能量的执行器(A)的情况中下降,其中所述执行器(A)切换为无能量的,并且其中设置使得所述传感器(S1、S2)的信号在所述棘爪(SK)抵靠和插入时被检验。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安全制动器,其特征在于,两个所述传感器(S1、S2)中的至少一个实施为开关。
11. 一种用于升降装置的安全制动器的方法,其中,制动锁齿部件(BS)与所述升降装置的驱动器间接地或直接地连接,并且其中,棘爪(SK)在所述升降装置的不允许的下降速度的情况下啮合到所述制动锁齿部件(BS)的闭锁自由空间中,其中,将所述制动锁齿部件(BS)锁止,其特征在于,
设置用于操纵所述棘爪(SK)的执行器(A),其中,将所述棘爪(SK)在所述执行器(A)的无能量的状态中按压在所述制动锁齿部件(BS)处或者插入到所述制动锁齿部件(BS)的所述闭锁自由空间中,并且将所述棘爪(SK)在所述执行器(A)的有能量的状态中与所述制动锁齿部件(BS)分开或者从所述闭锁自由空间中脱离并且释放所述制动锁齿部件(BS),
由电子的或数字的控制器进行对所述执行器(A)的操纵,其中,由所述控制器监视所述升降装置的下降速度,并且在超过允许的下降速度时将所述执行器(A)设置到所述无能量的状态中,并且
由两个传感器(S1、S2)检测所述棘爪(SK)的相应的运行状态,其中,借助于所述传感器(S1、S2)在所述运行状态方面至少在分开状态、抵靠状态和完全插入到所述闭锁自由空间中的状态之间进行区分,并且其中,在驱控所述执行器(A)和所述驱动器时,由所述控制器使用检测的速度和两个所述传感器(S1、S2)的信号。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确定超过允许的所述下降速度时和/或在探测到所述棘爪(SK)的所述抵靠状态或者完全插入到所述闭锁自由空间中的状态时,在常规运行中由所述控制器关闭所述驱动器的下降运动。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或1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执行用于测试两个所述传感器(S1、S2)的测试运行,其中,在无能量的执行器(A)的情况下由所述控制器将所述升降装置的所述驱动器切换到下降运行中,其中,所述执行器(A)切换到所述无能量的状态中,其中,在所述棘爪(SK)抵靠和插入时对两个所述传感器(S1、S2)的功能进行检验。”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要求了EP15151312.4(申请日是2015年01月15日)和EP16151027.6(申请日是2016年01月13日)的优先权,由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13的技术方案未记载于EP15151312.4中,因此本申请不能享有EP15151312.4的优先权,仅能享有EP16151027.6的优先权,故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1月15日,优先权日是2016年01月13日。对比文件1是同一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的专利申请,其申请日2015年12月24日早于本申请的优先权日2016年01月13日,其公开日2016年07月27日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后,其公开了除权利要求1中“两个传感器”之外的所有技术特征,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三个传感器”,权利要求1中“两个传感器”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三个传感器”以实现对棘爪的三种运行状态的区分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且它们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技术效果实质上相同,因此,对比文件1构成本申请的抵触申请,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申请人西门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陈述了权利要求1-13具备新颖性的理由。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需要至少三个传感器,其给出的技术启示是为了实现功能监控需要至少三个传感器,由此可以推导出,如果使用低于三个传感器则可能无法实现对比文件1所需要的功能监控的技术效果或者无法实现系统的安全性或实现故障识别的目的,同时,将至少三个传感器调整为两个传感器,会直接影响与传感器相关的其他部件及其连接关系,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一定的创造性劳动来完成,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两个传感器”并不构成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特征“至少三个传感器”的直接置换。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于2019年02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6和29段中记载了,其采用三个传感器来分别监测止动爪的三个可行的运动状态,另外也记载了“原则上图1和图2这两种运行状态之间的区别也可以通过单独的开关或传感器来实现”,之所以最后采用了三个传感器,是因为需要满足对比文件1对某种特定安全性的需求,但这并不意味着用对比文件1记载的“原则上的一个传感器”来标示对比文件1中图1和图2两个状态、外加另一个传感器表示图3中的状态,即用两个传感器来表示图1-3三个状态是不具备安全性的,其仅是不满足对比文件1中的安全性要求。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运行状态的监测过程中,传感器的数目越多,则冗余监控和系统的安全性越高,其属于本领域的技术常识。针对权利要求1中需要被监测的止动爪的三个运动状态:分离装置、抵靠状态和完全插入状态。其中“分离装置”、“抵靠状态”(对比文件1图1-2所示状态)这两种相反的状态,就可以利用一个传感器的“1和0”或者“开和闭”来表示。基于此,用权利要求1中“两个传感器”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三个传感器”以实现对棘爪的三种运行状态的区分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权利要求1-13不具备新颖性。
随后,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查清,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关于审查文本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仍以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作为审查基础,即: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提交的说明书第1-35段;2017年07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5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2. 关于优先权
本申请要求了EP15151312.4(申请日为2015年01月15日)和EP16151027.6(申请日为2016年01月13日)的优先权,由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13的技术方案未记载于EP15151312.4中,故本申请不能享有EP15151312.4的优先权,具体理由如下:
EP15151312.4记载了一种用于升降装置的安全制动器,其说明书以及独立权利要求1和11中均限定了该安全制动器设置有至少三个传感器(S1,S2,S3),而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11中均限定了该安全制动器设置有两个传感器(S1,S2),在先申请EP15151312.4 并未记载安全制动器设置有两个传感器的技术方案,“两个传感器”与“至少三个传感器”完全不相同。由此可见,本申请权利要求1-1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在先申请EP15151312.4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存在实质上的不同。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13不能享有EP15151312.4的优先权。
针对EP16151027.6,虽然其也要求了EP15151312.4为其优先权,但由于其独立权利要求1和11也是限定了该安全制动器设置有至少两个传感器(S1,S2),该技术方案未记载于EP15151312.4中,属于首次提出,因此本申请享有EP16151027.6的优先权。
综上所述,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1月15日,优先权日为2016年01月13日。
3. 关于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如果两种技术手段的功能和作用不完全相同,且以一种技术手段替换另一种技术手段后,除了所属领域公知的必要的适应性调整外,还需要对整个技术方案的其他组成部分做出改变,则这两种技术手段的替换不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具体到本案: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升降装置的安全制动器,对比文件1是同一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申请,其申请日2015年12月24日,优先权日2015年01月15日,早于本申请的优先权日2016年01月13日,其公开日2016年07月27日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后。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提升机构(相当于升降装置)的安全制动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0022]-[0036]段、附图1-3):
制动棘轮齿元件(BS)与所述提升机构的至少一个驱动器连接,并且其中,设置有在出现不允许的所述提升机构的下降速度的情况下用于啮合到所述制动棘轮齿元件(BS)的爪间隙之中的止动爪(SK),其中将所述制动棘轮齿元件(BS)卡住, 其特征在于,
设置有用于操纵所述止动爪(SK)的执行元件(A),其中所述止动爪(SK)和所述执行元件(A)构造和布置为,在所述执行元件(A)无能量的状态中,所述止动爪(SK)抵靠在所述制动棘轮齿元件(BS)处或者插入到所述制动棘轮齿元件(BS)的所述爪间隙中,并且在所述执行元件(A)有能量的状态中,所述止动爪(SK)与所述制动棘轮齿元件(BS)分离或者从所述爪间隙中脱出并且释放所述制动棘轮齿元件(BS),
设置有用于控制所述驱动器和操纵所述执行元件(A)的电子的或者数字的控制装置,其中所述控制装置布置用于,监控所述提升机构的下降速度,并且在超过所允许的下降速度时设置将所述执行元件(A)转换为无能量的状态,并且
设置有用于测定所述止动爪(SK)的运行状态的、与所述控制装置连接的至少三个传感器(S1,S2,S3),其中借助于所述传感器(S1,S2,S3),在所述运行状态方面至少能够在分离状态、抵靠状态和完全插入到所述爪间隙中的状态之间进行区分。
经特征对比,可获知:对比文件1中的“制动棘轮齿元件”对应于本申请中的“制动锁齿部件”,对比文件1中“止动爪”对应于本申请中的“棘爪”,对比文件1中的“爪间隙”对应于本申请中的“闭锁自由空间”,对比文件1中的“执行元件”对应于本申请中的“执行器”,对比文件1中的“控制装置”对应于本申请中的“控制器”。
由此可见,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设置有两个传感器,而对比文件1设置有至少三个传感器。
对于以“两个传感器”替换“至少三个传感器”是否构成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合议组认为,判断两种技术手段的替换是否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不仅要考察两种技术手段是否具有相同的功能和作用,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以及这两种技术手段是否属于所属技术领域在解决同一技术问题时被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并经常使用,还要考察为实现两种技术手段的替换,除所属领域公知的必要的适应性调整外,是否需要对整体技术方案的其他组成部分做出改变。
本案中,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设置传感器一方面用于区分棘爪(止动爪)的三种运行状态(即分离状态、抵靠状态、完全插入到爪间隙中的状态),另一方面,对比文件1设置至少三个互相无关的传感器,实现“相互监控”,“使得可信度检验或功能的监控成为可行”,“借助至少三个传感器或开关提高系统的安全性或实现故障识别”(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6]、[0029]段)。设置“两个传感器”和“至少三个传感器”,虽然都能区分棘爪(止动爪)的三种运行状态,但采用“两个传感器”的技术方案中,至少要采用同一个传感器检测并区分两种运行状态,而与采用两个传感器分别检测并区分该两种运行状态的技术方案相比,前者至少不能实现后者所具有的两个传感器相互之间的监控、可信度检验,从而在提高系统安全性和故障识别的功能上较后者更差,甚至无法实现功能监控、提高系统安全性和故障识别,就这一点而言,“两个传感器”和“至少三个传感器”这两种技术手段的功能和作用并非是完全相同的,前者也无法同等地达到后者的技术效果。再者,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中,设置传感器检测和区分棘爪(止动爪)的运行状态是为了将运行状态提供给控制器(控制装置),控制器(控制装置)根据该运行状态信息进行相应的控制(如释放驱动器、将驱动器切换为无电流状态、关闭驱动器、触发报警等),也即控制器(控制装置)需根据传感器的运行状态信息进行逻辑判断并根据判断结果进行后续控制,同时,还要进行传感器间的相互监控以及可信度校验、故障识别等过程,将“至少三个传感器”替换为“两个传感器”后,除了信号输入输出及元器件间的连接关系需要进行适应性的调整外,控制器的判断过程以及传感器间的相互监控、可信度校验、故障识别等过程中的数据处理过程必然会发生较大的改变,这已经超出了所属技术领域公知的必要的适应性调整范畴,简言之,将“至少三个传感器”替换为“两个传感器”无法经过适应性的调整即实现“无缝对接”、“即插即用”。
因此,“两个传感器”与“至少三个传感器”所实现的功能不完全相同,将“至少三个传感器”替换为“两个传感器”需要对整个技术方案做出改变,以“两个传感器”替换“至少三个传感器”并不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安全制动器设置有两个传感器的技术方案,“两个传感器”相对于“至少三个传感器”而言也并不构成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10也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11-13中也限定了具有“两个传感器”的技术方案,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11-13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具备新颖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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