壁装式滚筒洗衣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壁装式滚筒洗衣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660
决定日:2019-09-03
委内编号:1F258689
优先权日:2011-12-08;2012-04-04
申请(专利)号:201280021245.1
申请日:2012-12-06
复审请求人:大宇电子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春
合议组组长:飞竹玲
参审员:李良孔
国际分类号:D06F39/00(2006.01);D06F39/12(2006.01);D06F37/2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其他现有技术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使用不能脱离其具体的应用对象和应用环境,需要结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来具体判断是否存在结合上的技术启示以及结合的难易程度。如果整体上不存在将其他现有技术及公知常识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结合的技术启示或者即使强行结合也不能直接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21245.1”,发明名称为“壁装式滚筒洗衣机”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国际申请号为“PCT/KR2012/010515”,申请人为大宇电子株式会社,国际申请日为2012年12月06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12月08日和2012年04月0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时间为2013年10月31日,在中国国家阶段的公开日为2014年07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04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3年10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50段(第1-40页),说明书附图图1-51(第1-39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017年12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KR20-0305578Y1,公告日为2003年02月26日;
对比文件4:JP平9-99196A,公开日为1997年04月1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壁装式滚筒洗衣机,包括:
后面板,被配置为装配在墙壁表面;
桶,由所述后面板支撑,且容纳洗涤水;
控制块,位于所述后面板上;
电源线,从所述控制块向所述后面板的外部延伸;
引导单元,位于所述后面板的后表面上,将所述电源线引导和固定到所述后面板的外部;以及
加强单元,其在所述桶连接至所述后面板的位置处连接所述桶和所述后面板,且以环形围绕所述桶的内端部,
其中,所述后面板具有位于其上周围之上或之中的第一贯通槽,且所述电源线通过所述第一贯通槽露到所述后面板的外部,
其中,所述引导单元包括固定部,所述固定部将所述电源线引导向所述后面板的一侧且将所述电源线固定,
其中,所述后面板具有从所述后面板的所述后表面上凸出的多个径向肋,且所述固定部位于所述径向肋的切口中,并且
其中,所述固定部被配置成将所述电源线固定到所述后面板与所述墙壁表面之间的空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壁装式滚筒洗衣机,其中,所述后面板包括位于其中的通孔,所述电源线穿过所述后面板中的所述通孔从所述控制块向所述引导单元延伸。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壁装式滚筒洗衣机,其中,安装孔形成在相邻的所述径向肋之间,在所述安装孔中安装有用来固定所述电源线的线缆件。
4. 一种壁装式滚筒洗衣机,包括:
后面板,被配置为装配在墙壁表面;
桶,由所述后面板支撑,且容纳洗涤水;
控制块,位于所述后面板上;
电源线,从所述控制块向所述后面板的外部延伸;
引导单元,位于所述后面板的后表面上,将所述电源线引导和固定到所述后面板的外部;以及
加强单元,其在所述桶连接至所述后面板的位置处连接所述桶和所述后面板,且以环形围绕所述桶的内端部,
其中,所述后面板具有位于其下周围之上或之中的第二贯通槽,且所述电源线通过所述第二贯通槽露到所述后面板的外部,
其中,所述引导单元包括固定部,所述固定部将所述电源线引导向所述后面板的一侧且将所述电源线固定,
其中,所述后面板具有从所述后面板的所述后表面上凸出的多个径向肋,且所述固定部位于所述径向肋的切口中,并且
其中,所述固定部被配置成将所述电源线固定到所述后面板与所述墙壁表面之间的空间。”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一)还包括电源线及控制块,控制块位于后面板上;电源线从控制块向后面板的外部延伸;(二)还包括位于后面板的后表面上的用于将电源线引导和固定到后面板的外部的引导单元,引导单元包括固定部,固定部将电源线引导向后面板的一侧且将电源线固定;(三)后面板具有位于其上周围之上或之中的第一贯通槽,且电源线通过第一贯通槽露到后面板的外部;后面板具有从后面板的后表面上凸出的多个径向肋,固定部位于径向肋的切口中,固定部被配置成将电源线固定到后面板与墙壁表面之间的空间;(四)加强单元,其在所述桶连接至所述后面板的位置处连接所述桶和所述后面板,且以环形围绕所述桶的内端部。其中,区别技术特征(一)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二)、(三)部分被对比文件4公开,部分是基于对比文件4的技术启示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四)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或常规设置,因而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与上述四点区别技术特征基本相同,基于相同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中指出:(1)“后面板,被配置为装配在墙壁表面;桶,由后面板支撑,且容纳洗涤水”不构成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2)区别技术特征“控制块”、“电源线”、“引导单元”、“贯通槽”等被对比文件4公开,本申请中“控制块,位于后面板上”、“电源线,从控制块向后面板的外部延伸”、“引导单元,位于后面板的后表面上,将电源线引导和固定到后面板的外部”、“后面板具有位于其上周围之上或之中的第一贯通槽,且电源线通过第一贯通槽露到后面板的外部”等相关技术特征,仅是将对比文件4公开的技术内容移植到壁装式滚筒洗衣机中所作的相适应的调整和设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3)区别技术特征“加强单元”等相关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4)对比文件4公开的洗衣机为落地式洗衣机,与本申请属于相近领域,能够给出技术启示。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对权利要求的修改为:将独立权利要求1、4中的“后面板,被配置为装配在墙壁表面”修改为“后面板,被配置为直接装配在墙壁表面”,在独立权利要求1、4中增加特征“所述加强单元从所述后面板向前突出”。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后面板、加强单元、径向肋及其切口等三项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通过上述结构分别实现了简化洗衣机的结构、抑制后面板的变形及加强后面板的强度及引导电源线的作用。2)对比文件1中的装配板2和中间盖16的后壁并不相当于本申请的后面板。3)对比文件4并未公开前述的三项区别技术特征,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4结合也不能直接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4同样具备创造性。
提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壁装式滚筒洗衣机,包括:
后面板,被配置为直接装配在墙壁表面;
桶,由所述后面板支撑,且容纳洗涤水;
控制块,位于所述后面板上;
电源线,从所述控制块向所述后面板的外部延伸;
引导单元,位于所述后面板的后表面上,将所述电源线引导和固定到所述后面板的外部;以及
加强单元,其在所述桶连接至所述后面板的位置处连接所述桶和所述后面板,且以环形围绕所述桶的内端部,所述加强单元从所述后面板向前突出,
其中,所述后面板具有位于其上周围之上或之中的第一贯通槽,且所述电源线通过所述第一贯通槽露到所述后面板的外部,
其中,所述引导单元包括固定部,所述固定部将所述电源线引导向所述后面板的一侧且将所述电源线固定,
其中,所述后面板具有从所述后面板的所述后表面上凸出的多个径向肋,且所述固定部位于所述径向肋的切口中,并且
其中,所述固定部被配置成将所述电源线固定到所述后面板与所述墙壁表面之间的空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壁装式滚筒洗衣机,其中,所述后面板包括位于其中的通孔,所述电源线穿过所述后面板中的所述通孔从所述控制块向所述引导单元延伸。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壁装式滚筒洗衣机,其中,安装孔形成在相邻的所述径向肋之间,在所述安装孔中安装有用来固定所述电源线的线缆件。
4. 一种壁装式滚筒洗衣机,包括:
后面板,被配置为直接装配在墙壁表面;
桶,由所述后面板支撑,且容纳洗涤水;
控制块,位于所述后面板上;
电源线,从所述控制块向所述后面板的外部延伸;
引导单元,位于所述后面板的后表面上,将所述电源线引导和固定到所述后面板的外部;以及
加强单元,其在所述桶连接至所述后面板的位置处连接所述桶和所述后面板,且以环形围绕所述桶的内端部,所述加强单元从所述后面板向前突出,
其中,所述后面板具有位于其下周围之上或之中的第二贯通槽,且所述电源线通过所述第二贯通槽露到所述后面板的外部,
其中,所述引导单元包括固定部,所述固定部将所述电源线引导向所述后面板的一侧且将所述电源线固定,
其中,所述后面板具有从所述后面板的所述后表面上凸出的多个径向肋,且所述固定部位于所述径向肋的切口中,并且
其中,所述固定部被配置成将所述电源线固定到所述后面板与所述墙壁表面之间的空间。”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电源线和控制块的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设置引导部件、贯通槽或贯通孔以使电源线在壳体引出部位得以固定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且对比文件4还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2、设置加强单元是惯用手段,在后面板与桶连接处设置加强单元且加强单元从后面板向前突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使用环境自行调整的。3、对于壁挂式结构,将与墙壁接触的面作为安装面为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另外意见陈述中提出的诸多技术特征不是本申请关注的点,而且都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替换页,经核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3年10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50段(第1-40页),说明书附图图1-51(第1-39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018年08月17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 条第3 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2.1 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壁装式滚筒洗衣机,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壁挂式滚筒洗衣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1行-第6页第4行、附图1-8):包括前盖19、中间盖16和后盖33,后盖33被配置为直接装配在墙壁表面;桶3,与安装板2一体形成,即桶3由安装板2支撑,且容纳洗涤水;前盖19上设置有控制面板37,控制面板37上设置有操作按钮38,通过操作按钮38可以选择洗涤、漂洗、脱水和干燥,由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的确定,必然有与操作按钮38电连接的控制电路板(相当于本申请的控制块);还包括安装在安装板2上的电机4,由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还必然包括从前述控制电路板、电机4延伸出的电源线;安装板2通过抗振动橡胶15和螺栓15a与中间盖16的底部面板连接,后盖33通过凸起及螺栓35装配在中间盖16的底部面板上(参见图6)。
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本申请的后面板直接装配在墙壁表面,同时支撑桶,控制块位于后面板上,电源线从控制块向后面板的外部延伸;而对比文件1中由后盖33直接装配在墙壁表面,由安装板2支撑桶,且后盖33与安装板2分别通过连接部件安装在中间盖16的底部面板上。(2)本申请还包括引导单元,引导单元位于所述后面板的后表面上,将所述电源线引导和固定到所述后面板的外部,所述引导单元包括固定部,所述固定部将所述电源线引导向所述后面板的一侧且将所述电源线固定,所述固定部被配置成将所述电源线固定到所述后面板与所述墙壁表面之间的空间,所述后面板具有从所述后面板的所述后表面上凸出的多个径向肋,且所述固定部位于所述径向肋的切口中。(3)本申请还包括加强单元,其在所述桶连接至所述后面板的位置处连接所述桶和所述后面板,且以环形围绕所述桶的内端部,所述加强单元从所述后面板向前突出,其中,所述后面板具有位于其上周围之上或之中的第一贯通槽,且所述电源线通过所述第一贯通槽露到所述后面板的外部。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少壁装式洗衣机的部件数目和尺寸,以简化结构,同时能够对电源线进行引导固定,保证洗衣机的外观整体整洁及提高桶与安装板之间的连接强度。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立式波轮洗衣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3-0012段、附图1-4):在洗衣机的底部设置有从电机和电容等部件引出的电源线2,通过夹子4将电源线2固定在中央基座6上;在洗衣机底部设置有多个径向肋和周向肋(参见图2);在外桶底部的周向肋上设置有切口部1D,电源线可以放置在该切口部1D(相当于本申请的固定部及第一贯通槽)中,并通过导线压板13固定,从而不再需要采用图1所示的现有技术的捆扎线3捆扎电源线2;由此可见,夹子4和切口部1D共同构成了引导单元,能够将电源线引导和固定到洗衣机的中央基座6和外桶底部,同时将电源线引导向洗衣机的一侧,电源线通过切口部1D露到外桶1外部。
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认为:1)关于电源线和控制块的设置,家用电器中附带电源线和控制块是公知的,其安装位置、设置方式可由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需要适当设定,例如控制块通常隐藏于壳体内,电源线通常从电器壳体的底壁或后壁引出,且后面板空间较大,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控制块安装在后面板上,而电源线从控制板向后面板的外部延伸是显而易见的。2)对比文件4给出了设置线夹(引导部)用于引导固定电源线的启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该技术启示容易想到包括固定部的引导部用于将电源线引导和固定到后面板外部。3)对比文件4公开了在洗衣机底部的外侧具有周向肋1A,周向肋1A上设有贯通槽,电源线通过贯通槽伸出洗衣机底部之外;洗衣机底部具有多个凸起的径向肋。因此,对比文件4给出了设置贯通槽用于导出电源线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相同的结构用于供电源线通过,至于贯通槽的具体位置可由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需要适当设置,如当洗衣机安装位置低于插座位置时,则将贯通槽设于面板上周围之上或之中,反之,设于面板下周围之上或之中。另外,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4公开的切口部用于供电源线通过的技术启示,还容易想到在径向肋上设置切口以固定电源线,而且设置引导部件、贯通槽或贯通孔以使电源线在壳体引出部位得以固定是惯用手段。4)为了增加部件的机械强度,设置加强单元是惯用手段,通常在相应部位设置加强肋、凸筋等形式来增强其机械强度,加强肋、凸筋可以是条形、弧形、方格形及三角形等样式,即洗衣筒底部设置环形加强单元以加强筒底部的强度防止变形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出于加强筒底强度防止变形的目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应用到该壁装式洗衣机的底部,而新增加的技术特征“加强单元从后面板向前突出”属于普通技术知识。5)关于后面板的设置,对于壁挂式设备,将与墙壁接触的面作为安装面从而将设备固定在墙壁上是普通技术知识,为加强该接触面的机械强度防止意外发生,为其设置加强单元是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6)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中提出诸多区别技术特征,但并不是申请文本关注的点。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其并没有公开如本申请中所记载的后面板,本申请中后面板的功能在对比文件1中是由安装板2、中间盖16的底部面板和后盖33共同完成的。根据对比文件1的记载,安装板2上还安装有电机4、热风风扇5、排水管9、鼓风机10、供水管12等结构,且由附图3可以看出,在安装板2与后盖33之间设置有容纳空间,用于容纳驱动滚筒6旋转的皮带轮和皮带。同时,在后盖33面对墙壁的表面设置有固定架32等结构。另外,在中间盖板16与安装板2之间还设置有用于减振的抗振动橡胶15等结构。可见,对比文件1中采用了比本申请复杂得多的支撑结构。其次,尽管对比文件4公开了引导单元的一些结构且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而且控制块设置于后面板为机械领域的常规位置选择,桶与后面板连接部位设置加强单元也是机械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但对比文件4公开的结构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最终需要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而对比文件4所公开的立式洗衣机,其洗衣机底部与地面属于接触支撑,与壁装式洗衣机装配在墙壁上的支撑结构受力不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借鉴立式洗衣机的底部结构去改造壁装式洗衣机的与墙壁连接的支撑结构,而且对比文件4也没有给出如何简化该复杂的支撑结构并保证连接强度从而获得本申请的后面板的技术启示。最后,即使出于简化洗衣机结构的考虑,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简化安装板2、中间盖16的底部面板和后盖33等结构时,需要同时考虑安装板2上所安装的多个部件、安装板2与后盖33之间皮带轮、皮带的设置位置及省略抗振动橡胶后如何防止洗衣机振动和保证连接强度等诸多问题,没有证据表明做出上述改进以得到本申请的后面板结构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退一步讲,即使将对比文件4公开的引导单元等内容及本领域的加强结构等公知常识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其直接得到的技术方案也应当是将相应的结构安装到安装板2、中间盖16的底部面板和后盖33等结构上,而不是如本申请所记载的在单独的一块后面板上直接设置引导单元、加强单元等结构,况且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壁装式洗衣机与对比文件4公开的立式洗衣机在结构上不能完全对应,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并不能容易地将相应的结构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安装板2、中间盖16的底部面板和后盖33所组成的支撑结构上。
因而, 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3相应的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独立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壁装式滚筒洗衣机,其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仅在于后面板上设置的是第二贯通槽供电源线通过,第二贯通槽位于后面板的下周围之上或之中。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此权利要求4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