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操作金属铸造车间的方法、执行该方法的系统以及包括该系统的金属铸造车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864
决定日:2019-09-02
委内编号:1F244044
优先权日:2013-09-06
申请(专利)号:201480048769.9
申请日:2014-09-08
复审请求人:迪萨工业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于德华
合议组组长:马雪松
参审员:唐晓君
国际分类号:B22D45/00(2006.01),B22C25/00(2006.01),;B22D46/00(2006.01),B22D47/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同时,上述区别特征并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并且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487699、名称为“操作金属铸造车间的方法、执行该方法的系统以及包括该系统的金属铸造车间”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迪萨工业有限公司,国际申请号为PCT/IB2014/064307,国际申请日为2014年09月08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9月0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时间为2016年03月04日,在中国国家阶段的公开日为2016年04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06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4、6、8-11、13-16、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该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2016年03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7段(第1-29页)、说明书附图图1-3E(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7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操作金属铸造车间(2)以降低金属铸造车间(2)的操作的环境影响的方法(200),该金属铸造车间(2)包括至少一个金属铸造机(10),所述至少一个金属铸造机(10)在被用于所述金属铸造车间(2)的操作时产生至少一个环境干扰,所述环境干扰包括空气污染、热量、噪声、CO2排放、能耗、水耗或生产废料,该方法(200)包括以下步骤:
i.获得所述至少一个环境干扰的至少一个测量值(210);
ii.基于所述至少一个测量值来获得用于所述至少一个金属铸造机(10)的至少一个指令(220),所述至少一个指令配置成引起所述至少一个环境干扰减少;以及
iii.使用所述至少一个指令来操作所述至少一个金属铸造机(230)。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200),其中所述金属铸造车间(2)包括第一多种所述金属铸造机(10,30,40,50,60,70,80,90),该方法关于所述第一多种所述金属铸造机(10,30,40,50,60,70,80,90)中的每种金属铸造机来执行。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200IV),其中所述第一多种所述金属铸造机(10,30,40,50,60,70,80,90)当被用于所述金属铸造车间(2)的操作时产生第二多种环境干扰,步骤i包括获得所述第二多种环境干扰的第三多个测量值(210II),步骤ii包括获得用于所述第一多种所述金属铸造机的第四多个指令(220III),所述第四多个指令配置成引起所述第二多种环境干扰减少,并且步骤iii包括使用所述第四多个指令操作所述第一多种所述金属铸造机(10,30,40,50,60,70,80,90)(230III)。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200),其中获得所述至少一个指令的步骤包括以下子步骤:
a.比较所述至少一个测量值与至少一个阈值以获得至少一个比较 结果(220),并且假如所述至少一个比较结果指示所述至少一个测量值不在由所述至少一个阈值所限定的可接受范围内,则使用所述至少一个比较结果在至少一个查找表中查找所述至少一个指令,使用对所述至少一个比较结果或所述至少一个测量值操作的至少一个函数来获得所述至少一个指令(220II),或者将所述至少一个比较结果或所述至少一个测量值传递给所述金属铸造车间的工人或操作者,以从所述金属铸造车间的所述工人或操作者处获得所述至少一个指令,
或者作为替代而包括以下子步骤:
b.使用对所述至少一个测量值操作的至少一个函数,来计算所述至少一个指令(220II)。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200IV),还包括以下步骤:
iv.在执行步骤iii之前,获得所述至少一个环境干扰的所述至少一个测量值的第一总和(280);
v.获得所述至少一个环境干扰的所述至少一个测量值的第二总和的估计值(290),所述估计值基于由使用所述至少一个指令执行步骤iii所引起的所述至少一个环境干扰的所述减少的估计值;以及
vi.比较所述第一总和与所述第二总和的所述估计值(300),并且在所述第二总和的所述估计值小于所述第一总和的情况下,执行步骤iii。
6. 根据权利要求1-5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200),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指令包括用于控制所述金属铸造机(10)的速度的指令、用于控制给所述金属铸造机(10)供水的指令、用于控制所述金属铸造机(50)的润滑的指令或用于控制消解所述环境干扰的装置(52)的操作的指令。
7. 根据权利要求6的方法(200),其中用于消解所述环境干扰的所述装置包括用于吸收热量的热交换器(52)、用于使所述金属铸造车间通风的通风单元以及用于捕获粉尘的粉尘过滤器中的任意一个。
8.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1-5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200),其中所述金属铸造车间(2)是湿型砂金属铸造车间。
9.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1-5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200),其中所述至少一个金属铸造机(10)是垂直湿型砂制模机(30)、模具输送机(50)、振动落砂机(60)或型砂冷却器(70)中的至少一个。
10. 一种用于操作金属铸造车间(2)以降低金属铸造车间(2)的操作的环境影响的系统(100),该金属铸造车间(2)包括至少一个金属铸造机(10),所述至少一个金属铸造机(10)在被用于所述金属铸造车间(2)的操作时产生至少一个环境干扰,所述环境干扰包括空气污染、热量、噪声、CO2排放、能耗、水耗或生产废料,该系统(100)包括:
至少一个传感器(120),其配置成用于获得所述至少一个环境干扰的至少一个测量值;
控制计算机(110),其配置成获得所述至少一个测量值,所述控制计算机(110)还配置成基于所述至少一个测量值来获得用于所述至少一个金属铸造机(10)的至少一个指令,所述至少一个指令配置成引起所述至少一个环境干扰减少;以及
控制设备(130),用于使用所述至少一个指令来操作所述至少一个金属铸造机(10)。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系统(100),其中所述金属铸造车间(2)包括第一多种所述金属铸造机(10,30,40,50,60,70,80,90),所述第一多种所述金属铸造机(10,30,40,50,60,70,80,90)在被用于所述金属铸造车间(2)的操作时产生第二多种环境干扰,该系统还包括:
第五多种所述传感器(120),
所述控制计算机(110)配置成获得第三多个所述测量值,所述控制计算机(110)还配置成获得用于所述第一多种所述金属铸造机的第四多个所述指令,以及
第六多个所述控制设备(130),用于使用所述第四多个所述指令操作所述第一多种所述金属铸造机(10)。
12. 根据权利要求10-11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系统(100),其中 所述控制计算机(110)还包括:
求和模块,用于获得所述至少一个环境干扰的所述至少一个测量值的第一总和;
建模模块,用于获得所述至少一个环境干扰的所述至少一个测量值的第二总和的估计值,所述估计值基于由使用所述至少一个指令操作所述至少一种金属铸造机所引起的所述至少一个环境干扰的所述减少的估计值;以及
控制模块,用于在所述第二总和的所述估计值小于所述第一总和的情况下,使用所述至少一个指令操作所述至少一个金属铸造机(10)和/或所述至少一个控制设备(130)。
13. 根据权利要求10-11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系统(100),其中所述至少一个金属铸造机(10)是垂直湿型砂制模机(30)、模具输送机(50)、振动落砂机(60)或型砂冷却器(70)中的至少一个。
14. 一种金属铸造车间(2),其包括至少一个金属铸造机(10),所述至少一个金属铸造机(10)在被用于所述金属铸造车间(2)的操作时产生至少一个环境干扰,所述环境干扰包括空气污染、热量、噪声、CO2排放、能耗、水耗或生产废料,所述金属铸造车间(2)还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0-12中任意一项所述的系统(100)。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金属铸造车间(2),其中所述金属铸造车间(2)包括第一多种金属铸造机(10,30,40,50,60,70,80,90),所述第一多种金属铸造机(10,30,40,50,60,70,80,90)当被用于所述金属铸造车间的操作时产生第二多种环境干扰,所述金属铸造车间还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1-12中任意一项所述的系统。
16. 根据权利要求14-15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金属铸造车间(2),其中所述金属铸造车间(2)是湿型砂金属铸造车间。
17. 根据权利要求14-15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金属铸造车间(2),其中所述金属铸造车间(2)包括模具输送机(50)、浇注单元、熔炉、浇注炉或制模生产线中的任意一个,所述金属铸造车间(2)还包括热交换器(52),其被放置成从所述模具输送机(50)、浇注单元、熔炉、 浇注炉或制模生产线中的任意一个中吸收热量,并且所述金属铸造车间(2)还包括用于将所述热交换器所吸收的热量转换成用于操作所述金属铸造车间(2)的能量的装置。
18. 根据权利要求14-15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金属铸造车间(2),其中所述至少一个金属铸造机(10)是垂直湿型砂制模机(30)、模具输送机(50)、振动落砂机(60)或型砂冷却器(70)中的至少一个。”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的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5125448A,公告日为1992年06月30日;
对比文件2:EP2319945A2,公开日为2011年05月11日。
驳回决定中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10、14中包括“环境干扰包括热量、能耗、水耗或生产废料”的技术方案,被对比文件1公开,两者技术领域相同,且均解决铸造车间生产及环境控制的技术问题,能起到相同的技术效果,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对于权利要求1、10、14中包括“环境干扰包括空气污染、噪声、CO2排放”的技术方案,这些环境干扰也是铸造车间的操作所伴有的,对这些因素进行直接或间接、有意或无意控制也均是常规选择,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可以得出基于上述环境影响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或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10和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8、9、11、13、15、16、18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一个并列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另一并列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5、1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6部分并列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并列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7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指出:(1)在本申请中,凡是导致材料的浪费,均可被认为会因添加剂及消耗能量的增加而带来环境干扰;凡是造成废品,无论该废品是因丢弃变成生产废料还是因重熔增加能耗,均被视为环境干扰;而单位时间产出合格铸件的数目不但产生与废品相关的环境干扰,还增加了工人或操作者被暴露到不健康的工作环境的可能,也属于环境干扰。(2)在本申请中,与环境干扰相关的信息测量及控制环节并不是单纯指直观的干扰值、污染值,而是将造成该干扰或污染的信息或环节以及由该干扰或污染所影响的信息或环节均视为可测量或控制的目标。(3)本申请所描述的环境干扰因素,并未排除因生产信息的不准确或生产的中断带来的意外能耗、水耗、废品和时间浪费等,相应的,基于减少因生产信息的不准确或生产的中断带来的意外能耗、水耗、废品和时间浪费等问题的测量和控制环节也未脱离出减少环境干扰的范畴,并没有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形成显著区别。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记录并使用的是各个模具的相关信息,不属于权利要求1限定的环境干扰,即便可以被当作环境干扰,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特征:“i.获得所述至少一个环境干扰的至少一个测量值;ii.基于所述至少一个测量值来获得用于所述至少一个金属铸造机的至少一个指令,所述至少一个指令配置成引起所述至少一个环境干扰减少;以及iii.使用所述至少一个指令来操作所述至少一个金属铸造机”。以上三个步骤是一个有机整体,解决了最小化环境干扰的技术问题。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所描述的环境干扰因素,并未排除因生产信息的不准确或生产的中断带来的意外能耗、水耗、废品和时间浪费等,相应的,基于减少因生产信息的不准确或生产的中断带来的意外能耗、水耗、废品和时间浪费等问题的测量和控制环节也未脱离出减少环境干扰的范畴,并没有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形成显著区别。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 1、10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 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获得至少一个环境干扰的至少一个测量值,而对比文件1是获得关于模具信息的一个测量值。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得出该权利要求1、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金属铸造车间还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0-12中任意一项所述的系统。当权利要求10-12中任意一项所述的系统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11、13、15、16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5、1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6、9、13、18部分并列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并列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7的部分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17的部分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2公开,其余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理由,合议组指出: 对比文件1的控制方法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的上述三个步骤的,只不过选取的测量值与本申请不同,能够避免废品的产生,也能够减少环境干扰,能够取得与本申请相同效果。为减少铸造机的操作对环境的干扰,而直接测量产生的环境干扰的量,并以环境干扰的量来控制铸造机的操作是本领域的常规控制方法,这种控制方法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修改主要涉及:(1)将原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了独立权利要求1;(2)将原从属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了独立权利要求10。复审请求人提出:(1)权利要求1限定的是:基于一个或多个环境干扰的测量值产生指令,所述指令配置成引起该环境干扰自身的减少。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基于模具信息的测量值产生指令,所述指令配置成引起其它环境干扰的减少。二者的技术方案、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获得的技术效果均不同。(2)对比文件没有公开步骤iv)~vi),使得环境干扰的总量最小化,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和教导这样的效果。
此次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操作金属铸造车间(2)以降低金属铸造车间(2)的操作的环境影响的方法(200),该金属铸造车间(2)包括至少一个金属铸造机(10),所述至少一个金属铸造机(10)在被用于所述金属铸造车间(2)的操作时产生至少一个环境干扰,所述环境干扰包括空气污染、热量、噪声、CO2排放、能耗、水耗或生产废料,该方法(200)包括以下步骤:
i.获得所述至少一个环境干扰的至少一个测量值(210);
ii.基于所述至少一个测量值来获得用于所述至少一个金属铸造机(10)的至少一个指令(220),所述至少一个指令配置成引起所述至少一个环境干扰减少;以及
iii.使用所述至少一个指令来操作所述至少一个金属铸造机(230),
其中,所述方法(200IV)还包括以下步骤:
iv.在执行步骤iii之前,获得所述至少一个环境干扰的所述至少一个测量值的第一总和(280);
v.获得所述至少一个环境干扰的所述至少一个测量值的第二总和的估计值(290),所述估计值基于由使用所述至少一个指令执行步骤iii所引起的所述至少一个环境干扰的所述减少的估计值;以及
vi.比较所述第一总和与所述第二总和的所述估计值(300),并且在所述第二总和的所述估计值小于所述第一总和的情况下,执行步骤iii。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200),其中所述金属铸造车间(2)包括第一多种所述金属铸造机(10,30,40,50,60,70,80,90),该方法关于所述第一多种所述金属铸造机(10,30,40,50,60,70,80,90)中的每种金属铸造机来执行。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200IV),其中所述第一多种所述金属铸造机(10,30,40,50,60,70,80,90)当被用于所述金属 铸造车间(2)的操作时产生第二多种环境干扰,步骤i包括获得所述第二多种环境干扰的第三多个测量值(210II),步骤ii包括获得用于所述第一多种所述金属铸造机的第四多个指令(220III),所述第四多个指令配置成引起所述第二多种环境干扰减少,并且步骤iii包括使用所述第四多个指令操作所述第一多种所述金属铸造机(10,30,40,50,60,70,80,90)(230III)。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200),其中获得所述至少一个指令的步骤包括以下子步骤:
a.比较所述至少一个测量值与至少一个阈值以获得至少一个比较结果(220),并且假如所述至少一个比较结果指示所述至少一个测量值不在由所述至少一个阈值所限定的可接受范围内,则使用所述至少一个比较结果在至少一个查找表中查找所述至少一个指令,使用对所述至少一个比较结果或所述至少一个测量值操作的至少一个函数来获得所述至少一个指令(220II),或者将所述至少一个比较结果或所述至少一个测量值传递给所述金属铸造车间的工人或操作者,以从所述金属铸造车间的所述工人或操作者处获得所述至少一个指令,
或者作为替代而包括以下子步骤:
b.使用对所述至少一个测量值操作的至少一个函数,来计算所述至少一个指令(220II)。
5. 根据权利要求1-4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200),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指令包括用于控制所述金属铸造机(10)的速度的指令、用于控制给所述金属铸造机(10)供水的指令、用于控制所述金属铸造机(50)的润滑的指令或用于控制消解所述环境干扰的装置(52)的操作的指令。
6. 根据权利要求5的方法(200),其中用于消解所述环境干扰的所述装置包括用于吸收热量的热交换器(52)、用于使所述金属铸造车间通风的通风单元以及用于捕获粉尘的粉尘过滤器中的任意一个。
7.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1-4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200),其中所述金属铸造车间(2)是湿型砂金属铸造车间。
8.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1-4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200),其中所述至少一个金属铸造机(10)是垂直湿型砂制模机(30)、模具输送机(50)、振动落砂机(60)或型砂冷却器(70)中的至少一个。
9. 一种用于操作金属铸造车间(2)以降低金属铸造车间(2)的操作的环境影响的系统(100),该金属铸造车间(2)包括至少一个金属铸造机(10),所述至少一个金属铸造机(10)在被用于所述金属铸造车间(2)的操作时产生至少一个环境干扰,所述环境干扰包括空气污染、热量、噪声、CO2排放、能耗、水耗或生产废料,该系统(100)包括:
至少一个传感器(120),其配置成用于获得所述至少一个环境干扰的至少一个测量值;
控制计算机(110),其配置成获得所述至少一个测量值,所述控制计算机(110)还配置成基于所述至少一个测量值来获得用于所述至少一个金属铸造机(10)的至少一个指令,所述至少一个指令配置成引起所述至少一个环境干扰减少;以及
控制设备(130),用于使用所述至少一个指令来操作所述至少一个金属铸造机(10),
所述控制计算机(110)还包括:
求和模块,用于获得所述至少一个环境干扰的所述至少一个测量值的第一总和;
建模模块,用于获得所述至少一个环境干扰的所述至少一个测量值的第二总和的估计值,所述估计值基于由使用所述至少一个指令操作所述至少一种金属铸造机所引起的所述至少一个环境干扰的所述减少的估计值;以及
控制模块,用于在所述第二总和的所述估计值小于所述第一总和的情况下,使用所述至少一个指令操作所述至少一个金属铸造机(10)和/或所述至少一个控制设备(130)。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系统(100),其中所述金属铸造车间(2)包括第一多种所述金属铸造机(10,30,40,50,60,70,80, 90),所述第一多种所述金属铸造机(10,30,40,50,60,70,80,90)在被用于所述金属铸造车间(2)的操作时产生第二多种环境干扰,该系统还包括:
第五多种所述传感器(120),
所述控制计算机(110)配置成获得第三多个所述测量值,所述控制计算机(110)还配置成获得用于所述第一多种所述金属铸造机的第四多个所述指令,以及
第六多个所述控制设备(130),用于使用所述第四多个所述指令操作所述第一多种所述金属铸造机(10)。
11. 根据权利要求9-10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系统(100),其中所述至少一个金属铸造机(10)是垂直湿型砂制模机(30)、模具输送机(50)、振动落砂机(60)或型砂冷却器(70)中的至少一个。
12. 一种金属铸造车间(2),其包括至少一个金属铸造机(10),所述至少一个金属铸造机(10)在被用于所述金属铸造车间(2)的操作时产生至少一个环境干扰,所述环境干扰包括空气污染、热量、噪声、CO2排放、能耗、水耗或生产废料,所述金属铸造车间(2)还包括根据权利要求9-10中任意一项所述的系统(100)。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金属铸造车间(2),其中所述金属铸造车间(2)包括第一多种金属铸造机(10,30,40,50,60,70,80,90),所述第一多种金属铸造机(10,30,40,50,60,70,80,90)当被用于所述金属铸造车间的操作时产生第二多种环境干扰,所述金属铸造车间还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1-12中任意一项所述的系统。
14. 根据权利要求12-13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金属铸造车间(2),其中所述金属铸造车间(2)是湿型砂金属铸造车间。
15. 根据权利要求12-13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金属铸造车间(2),其中所述金属铸造车间(2)包括模具输送机(50)、浇注单元、熔炉、浇注炉或制模生产线中的任意一个,所述金属铸造车间(2)还包括热交换器(52),其被放置成从所述模具输送机(50)、浇注单元、熔炉、浇注炉或制模生产线中的任意一个中吸收热量,并且所述金属铸造车 间(2)还包括用于将所述热交换器所吸收的热量转换成用于操作所述金属铸造车间(2)的能量的装置。
16. 根据权利要求12-13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金属铸造车间(2),其中所述至少一个金属铸造机(10)是垂直湿型砂制模机(30)、模具输送机(50)、振动落砂机(60)或型砂冷却器(70)中的至少一个。”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6月12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3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7段(第1-29页)、说明书附图图1-3E(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6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操作金属铸造车间(2)以降低金属铸造车间(2)的操作的环境影响的方法。
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自动化铸造车间,通过对浇注站的自动控制防止误操作、避免产生废品,也是一种降低金属铸造车间操作的环境影响的方法,该金属铸造车间包括制模机11、浇注站21、型砂处理站46等多个金属铸造机,所述金属铸造机在被用于所述金属铸造车间的操作时必然会产生包括空气污染、热量、噪声、CO2排放、能耗、水耗或生产废料等至少一个环境干扰,这属于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的内容。该控制方法包括:检测模具类型、型芯是否已经放置到位,模具是否足够坚固、以及模具是否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合浇注等信息(即公开了获得一个模具的测量值);如果信息包含:没有放置必需的型芯,模具不具有所需的强度和/或模具不完整,则浇注站21的熔融金属的出口被阻断,模具则不会被浇注(即公开了基于上述测量值获得一个指令,该指令使得模具不会被浇注,则必然引起环境干扰的减少,且公开了使用该指令操作金属铸造机)(具体参见第4栏25行到68行)。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获得至少一个环境干扰的至少一个测量值,而对比文件1是获得关于模具信息的一个测量值;所述方法(200IV)还包括以下步骤:
iv.在执行步骤iii之前,获得所述至少一个环境干扰的所述至少一个测量值的第一总和(280);
v.获得所述至少一个环境干扰的所述至少一个测量值的第二总和的估计值(290),所述估计值基于由使用所述至少一个指令执行步骤iii所引起的所述至少一个环境干扰的所述减少的估计值;以及
vi.比较所述第一总和与所述第二总和的所述估计值(300),并且在所述第二总和的所述估计值小于所述第一总和的情况下,执行步骤iii。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集成金属加工设备,包括一种对金属或金属合金形成的铸件进行浇注、成形、热处理和其他处理的集成金属加工设备,不涉及降低环境影响的方法或系统(参见说明书第3-8段、图1A-1C)。
由此可知,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或2公开的技术方案存在实质上的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2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8
权利要求2-8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8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3关于独立权利要求9
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操作金属铸造车间以降低金属铸造车间的操作的环境影响的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自动化铸造车间,通过对浇注站的自动控制防止误操作、避免产生废品,也是一种降低金属铸造车间操作的环境影响的系统,该金属铸造车间包括制模机11、浇注站21、型砂处理站46等多个金属铸造机,所述金属铸造机在被用于所述金属铸造车间的操作时必然会产生包括空气污染、热量、噪声、CO2排放、能耗、水耗或生产废料等至少一个环境干扰,这属于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的内容。该铸造车间包括:检测模具类型、型芯是否已经放置到位,模具是否足够坚固、以及模具是否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合浇注等信息的传感器60、61(即公开了获得一个模具的测量值);控制计算机52,其配置成获得所述至少一个模具信息的测量值,控制计算机52还配置成基于所述模具信息来获得用于所述至少一个金属铸造机的至少一个指令;控制设备53,用于使用所述至少一个指令来操作所述至少一个金属铸造机;如果没有放置必需的型芯,模具不具有所需的强度和/或模具不完整,则浇注站21的熔融金属的出口被阻断,模具则不会被浇注(即公开了基于上述测量值获得一个指令,该指令使得模具不会被浇注,则必然引起环境干扰的减少,且公开了使用该指令操作金属铸造机)(具体参见第4栏25行到68行)。
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9获得至少一个环境干扰的至少一个测量值,而对比文件1是获得关于模具信息的一个测量值;所述控制计算机(110)还包括:
求和模块,用于获得所述至少一个环境干扰的所述至少一个测量值的第一总和;
建模模块,用于获得所述至少一个环境干扰的所述至少一个测量值的第二总和的估计值,所述估计值基于由使用所述至少一个指令操作所述至少一种金属铸造机所引起的所述至少一个环境干扰的所述减少的估计值;以及
控制模块,用于在所述第二总和的所述估计值小于所述第一总和的情况下,使用所述至少一个指令操作所述至少一个金属铸造机(10)和/或所述至少一个控制设备(130)。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集成金属加工设备,包括一种从金属或金属合金形成的铸件进行浇注、成形、热处理和其他处理的集成金属加工设备,不涉及降低环境影响的方法或系统(参见说明书第3-8段、图1A-1C)。
由此可知,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或2公开的技术方案存在实质上的不同,因此,权利要求9相对对比文件1或2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4关于从属权利要求10-11
权利要求10-11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9,在权利要求9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1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5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2
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一种金属铸造车间,包括根据权利要求9-10中任意一项所述的系统。在权利要求9-10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6关于从属权利要求13-16
权利要求13-16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2,在权利要求12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3-16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9
基于权利要求1、9与对比文件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环境干扰的总量最小化。而上述区别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2披露,该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基于上述区别特征,使金属铸造车间在提供有效生产的同时,环境干扰的总量最小化。因此,权利要求1、9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9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
3.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8、10-11
权利要求2-8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8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11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9,在权利要求9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1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2
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一种金属铸造车间,包括根据权利要求9-10中任意一项所述的系统。在权利要求9-10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4关于从属权利要求13-16
权利要求13-16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2,在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3-16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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