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箱包的挂包扣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838
决定日:2019-09-02
委内编号:1F26865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73944.1
申请日:2016-08-31
复审请求人:嘉兴志邦箱包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何莉莉
合议组组长:李晓娜
参审员:李彬
国际分类号:A45C13/02、A45C1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对比文件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则该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773944.1,名称为“一种箱包的挂包扣结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嘉兴志邦箱包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8月31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09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355905A,公开日期为2013年10月23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8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5段、说明书附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5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箱包的挂包扣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左右相对的左侧板(1)和右侧板(2),所述左侧板(1)靠后侧的边部与右侧板(2)靠后侧的边部之间连接有后侧板(3),所述左侧板(1)靠下侧的边部与右侧板(2)靠下侧的边部之间连接有下侧板(4),所述左侧板(1)、右侧板(2)、后侧板(3)和下侧板(4)包围形成用于放置扣头(5)的半封闭空间,所述扣头(5)的下部连接有牵拉带(6),所述下侧板(4)上开始有供牵拉带(6)上下经过的开口(60),所述牵拉带(6)的另一端连接至位于下侧板(4)下方的收卷辊(7)上,所述左侧板(1)的上侧边部和前侧边部均为直边部且两者之间通过圆角形式过渡连接并形成左圆角边部(11),所述右侧板(2)的上侧边部和前侧边部均为直边部且两者之间通过圆角形式过渡连接并形成右圆角边部(21),所述下侧板(4)的前侧部连接有向下方延伸的前侧面板(8),所述前侧面板(8)的左上部与左侧板(1)的前侧边部连接住,所述前侧面板(8)的右上部与右侧板(2)的前侧边部连接住,左侧板(1)的上侧边部、左侧板(1)的左圆角边部(11)、左侧板(1)的前侧边部和前侧面板(8)的左侧边部均向左延伸并依次连接形成一整个的左侧翼板(71),右侧板(2)的上侧边部、右侧板(2)的右圆角边部(21)、右侧板(2)的前侧边部和前侧面板(8)的右侧边部均向右延伸并依次连接形成一整个的右侧翼板(72),左圆角边部(11)的圆角弧长小于等于13mm,右圆角边部(21)的圆角弧长小于等于13mm,左圆角边部(11)的圆角半径小于等于13mm,右圆角边部(21)的的圆角半径小于等于13mm,左侧板(1)的前侧边部的上下长度和前侧面板(8)的左侧边部的上下长度之和为左侧板(1)的上侧边部的前后长度的1.5倍以上,扣头(5)具有顶面部(51)、前面部(52)以及顶面部(51)和前面部(52)之间连接有的弧形面部(53),所述弧形面部(53)在左右方向的投影平面内呈圆角状且圆角的弧长小于等于13mm和/或圆角的半径小于等于13mm。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箱包的挂包扣结构,其特征在于:顶面部(51)上具有前后方向排列的沿着左右方向延伸的呈弧形拱起状的上防滑加强筋(510),前面部(52)上具有条形的凹坑(520),前侧面板(8)上具有上下方向排列的沿着左右方向延伸的呈弧形拱起状的下防滑加强筋(80),前侧面板(8)上靠上端的位置还具有凹口(81)。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箱包的挂包扣结构,其特征在于:下侧板(4)靠开口(60)的位置设有向上凸起的卡接块(61),扣头(5)下部设有用于与卡接块(61)配合的卡接槽(62)。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箱包的挂包扣结构,其特征在于:后侧板(3)的后侧连接有两个左右设置并向下延伸的左后加强柱(31)和右后加强柱(32),下侧板(4)的下部连接有两个左右设置并向下延伸的左前加强柱(33)和右前加强柱(34),左后加强柱(31)和左前加强柱(33)之间连接有左支撑板(710),左支撑板(710)的下端开设有供收卷辊(7)的辊轴架设的槽口,右后加强柱(32)和右前加强柱(34)之间连接有右支撑板(720),右支撑板(720)的下端也开设有供收卷辊(7)的辊轴架设的槽口,收卷辊(7)位于左支撑板(710)的两侧均设有挡板(711),收卷辊(7)位于右支撑板(720)的两侧也均设有挡板(711)。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箱包的挂包扣结构,其特征在于:左侧板(1)的左侧连接有向下延伸的左外悬柱(91),右侧板(2)的右侧连接有向下延伸的右外悬柱(92),右外悬柱(92)与收卷辊(7)之间连接有弹性收卷线圈(77)和/或左外悬柱(91)与收卷辊(7)之间连接有弹性收卷线圈(77),左侧板(1)的左侧位于前侧面板(8)和左外悬柱(91)之间的位置连接有向下延伸的左加强筋板(101),右侧板(2)的右侧位于前侧面板(8)和右外悬柱(92)之间的位置连接有向下延伸的右加强筋板(102)。”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左侧板1的上侧边部和前侧边部两者之间通过圆角形式过渡连接并形成左圆角边部11,所述右侧板2的上侧边部和前侧边部两者之间通过圆角形式过渡连接并形成右圆角边部21;左侧板1的上侧边部、左侧板1的左圆角边部11、左侧板的前侧边部和前侧面板8的左侧边部均向左延伸并依次连接形成一整个的左侧翼板71,右侧板2的上侧边部、右侧板2的右圆角边部21、右侧板2的前侧边部和前侧面板8的右侧边部均向右延伸并依次连接形成一整个的右侧翼板72;左圆角边部11的圆角弧长小于等于13mm,右圆角边部21的圆角弧长小于等于13mm;左圆角边部11的圆角半径小于等于13mm,右圆角边部21的圆角半径小于等于13mm;左侧板1的前侧边部的上下长度和前侧面板8的左侧边部的上下长度之和为左侧板1的上侧边部的前后长度的1.5倍以上;顶面部51、前面部52以及顶面部51和前面部52之间连接有的弧形面部而不是圆滑的斜面,弧形面部53在左右方向的投影平面内呈圆角状且圆角的弧长小于等于13mm和/或圆角的半径小于等于13mm”,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公知常识和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常规设置、公知常识和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可由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从属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嘉兴志邦箱包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8年12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结构中,压紧面11与压紧块21之间仅仅搭接在一起,不具有接触压力,没有对卷带31起到防止其下滑的作用,并且从附图8中可以看出,压紧块21、压紧面11、面盖1以及外壳4的外表面呈现曲率接近的斜向下的连贯弧形,使得卷带31容易在挎包或者其他物品的重力作用下沿着面盖1和外壳4的外表面向下滑移。而本申请中的扣头5的结构中,除了具有与对比文件中的卡块24和压块2的结构类似的卡接块61和卡接槽62之外,在下侧板4与前侧面板8之间形成有垂直的过渡台阶,且该过渡台阶在卡接块61和卡接槽62连接妥当时会与扣头5的底面相抵接,使得牵拉带6被拉出时,先经过由开口60和下侧板4外表面形成的垂直的折弯变形,再经过该过渡台阶时产生接近垂直的第二次折弯变形,显著增加了牵拉带6被拉出一定长度后再次被拉长的难度,牵拉带6维持原有拉出长度的能力更强,更稳定;进一步的,前侧面板8表面设有下防滑加强筋80在挂包扣结构上悬挂挎包等物品后,下防滑加强筋80与物品表面抵接接触,物品本身表面的柔软特性使得物品与挂包扣结构的接触面积大大增加,摩擦力增加,从而增加了物品的下滑阻力,抵消了部分的物品施加给牵拉带6的向下的拉扯力,使牵拉带6维持原有拉出长度的能力更强,更稳定。(2)本申请中,凹口81、凹坑520的组合设置,使得当卡接块61和卡接槽62接合时可以有稳定的直接施加作用力到扣头5和前侧面板8的接合部位的施力点,具体的,手指可以挤入凹口81内将扣头向上推,作用力还不够时可以将手指挤入凹坑520内施加更大的作用力,如果还不够甚至可以使用工具嵌入凹坑520内向上敲击,保证扣头5可以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脱离;上防滑加强筋510使得手指在施力时具有可靠的施力区域,扣头的脱离更加轻松,稳定。总而言之,本申请的挂包扣结构,在使用时物品的挂放更加稳定,安心可靠,在取出时更加方便轻松,与对比文件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左侧板、右侧板的构型:所述左侧板(1)的上侧边部和前侧边部均为直边部且两者之间通过圆角形式过渡连接并形成左圆角边部(11),所述右侧板(2)的上侧边部和前侧边部均为直边部且两者之间通过圆角形式过渡连接并形成右圆角边部(21),左圆角边部(11)的圆角弧长小于等于13mm,右圆角边部(21)的圆角弧长小于等于13mm,左圆角边部(11)的圆角半径小于等于13mm,右圆角边部(21)的的圆角半径小于等于13mm,左侧板(1)的前侧边部的上下长度和前侧面板(8)的左侧边部的上下长度之和为左侧板(1)的上侧边部的前后长度的1.5倍以上;具有一定尺寸的弧形面部的扣头:扣头(5)的顶面部(51)、前面部(52)以及顶面部(51)和前面部(52)之间连接的是弧形面部(53),所述弧形面部(53)在左右方向的投影平面内呈圆角状且圆角的弧长小于等于13mm和/或圆角的半径小于等于13mm;左侧翼板、右侧翼板的构型:左侧板(1)的上侧边部、左侧板(1)的左圆角边部(11)、左侧板(1)的前侧边部和前侧面板(8)的左侧边部均向左延伸并依次连接形成一整个的左侧翼板(71),右侧板(2)的上侧边部、右侧板(2)的右圆角边部(21)、右侧板(2)的前侧边部和前侧面板(8)的右侧边部均向右延伸并依次连接形成一整个的右侧翼板(72)”,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以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可由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也均不具备创造性。在复审通知书中还对提出复审请求时的意见不能成立的原因进行了详细的陈述。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仅仅指出“同意审查员老师的意见。接受驳回”。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没有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申请日2016年08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5段、说明书附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5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对比文件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则该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件箱包的挂包扣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旅行箱的隐藏式固定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全文,尤其是说明书第0004-0037段,附图1-11):固定装置包括嵌设于旅行箱箱体上的面盖1、与所述面盖1扣合的压扣2、设于面盖1下方的收缩机构3、外壳4;压扣2包括压紧块21,所述压紧块21上设置有卡块24;面盖1设置有与所述压紧块21配合的压紧面11,所述压紧面11设置有卡槽14和开口15,所述卡槽14与卡块24配合;所述收缩机构3包括转轴33和卷带31,所述卷带31的一端穿过所述开口15并与所述压紧块21固接,所述卷带31的另一端与转轴33固接(参见说明书第0029段);
所述卡槽14的内侧面为倾斜面,所述倾斜面包括第一内侧面12和第二内侧面13(参见说明书第0037段);
使用时,将压扣拉出,同时拉出卷带,将压扣穿过挎包的手挽,然后扣于面盖,挎包直接靠贴于旅行箱的箱体表面,在卷带的拉力作用下,从而使挎包的袋口保持向上,避免了物品的滑落;综上所述,本装置固定方式巧妙、效果好、有较高的可靠性,通过卷带的方式将相关组件紧密连接,从而让本固定装置的结构显得更为紧凑和耐用(参见说明书第0015段)。
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可知,在对比文件1中,第一内侧面12、第二内侧面13、压紧面11、开口15分别对应于本申请中的左侧板(1)、右侧板(2)、下侧板(4)、开口(60),压扣2对应于本申请中的扣头(5),卷带31、转轴33分别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牵拉带(6)、收卷辊(7);由对比文件1上述记载以及图4、8-9可知,第一内侧面12和第二内侧面13之间连接有后侧面(对应于本申请中的后侧板),第一内侧面12、第二内侧面13、压紧面11和后侧面包围形成用于放置压扣2的半封闭空间;由对比文件1上述记载以及图1、3-4、8可知,转轴33位于压紧面11的下方,压紧面11的前侧部连接有向下方延伸的面盖1的下部分(对应于本申请中的前侧面板8),压扣2的顶面部、前面部以及顶面部和前面部之间的连接为整体圆滑的曲面。
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的区别在于:左侧板、右侧板的构型:所述左侧板(1)的上侧边部和前侧边部均为直边部且两者之间通过圆角形式过渡连接并形成左圆角边部(11),所述右侧板(2)的上侧边部和前侧边部均为直边部且两者之间通过圆角形式过渡连接并形成右圆角边部(21),左圆角边部(11)的圆角弧长小于等于13mm,右圆角边部(21)的圆角弧长小于等于13mm,左圆角边部(11)的圆角半径小于等于13mm,右圆角边部(21)的的圆角半径小于等于13mm,左侧板(1)的前侧边部的上下长度和前侧面板(8)的左侧边部的上下长度之和为左侧板(1)的上侧边部的前后长度的1.5倍以上;具有一定尺寸的弧形面部的扣头:扣头(5)的顶面部(51)、前面部(52)以及顶面部(51)和前面部(52)之间连接的是弧形面部(53),所述弧形面部(53)在左右方向的投影平面内呈圆角状且圆角的弧长小于等于13mm和/或圆角的半径小于等于13mm;左侧翼板、右侧翼板的构型:左侧板(1)的上侧边部、左侧板(1)的左圆角边部(11)、左侧板(1)的前侧边部和前侧面板(8)的左侧边部均向左延伸并依次连接形成一整个的左侧翼板(71),右侧板(2)的上侧边部、右侧板(2)的右圆角边部(21)、右侧板(2)的前侧边部和前侧面板(8)的右侧边部均向右延伸并依次连接形成一整个的右侧翼板(72)。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左侧板、右侧板、前侧板、左侧翼板、右侧翼板以及扣头的形状及尺寸并增加受力面积从而提高稳定性。
对于上述区别,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增大受力面积可以提高相应的稳定性;并且,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压紧面11的前侧部连接有向下方延伸的面盖1的下部分(对应于本申请中的前侧面板8),所述固定装置还包括用于容置所述面盖1和收缩机构3的外壳4,由图1-2、5、8可知,外壳4具有向下方延伸的前侧面板,面盖1的下部分完全贴合于外壳4的前侧面板上。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增大面盖1下部分的面积,使其在旅行箱正面延伸的更多,从而将挂包扣的受力分散、提高挂包扣的稳定性。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圆角形式的过渡连接能更好的分散应力、防止刮伤等,由对比文件1图1-3、8-9可知,所述第一内侧面12、第二内侧面13的上侧边部和前侧边部为弧形,而为了增大受力面积、提高稳定性等,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旅行箱的尺寸、提高挂包扣稳定性等实际需要设置挂包扣的外形以及相应的尺寸,比如将左右侧板的上侧边部、前侧边部设置为直边且通过圆角形式过渡连接,使左右侧板的上侧边部、圆角边部、前侧边部与前侧面板连接形成一个整体(即构成左侧翼板和右侧翼板),并相应的调整压扣的形状,同时设置各部分如左或右圆角边部等具体的尺寸和长度关系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即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
2.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为了防滑、增大摩擦力,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需要的部件上设置适当形状的加强筋,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而为了方便提拉取等,通常都会在需要被提拉的部位上设置方便手指和/或工具放入的凹坑和/或凹口,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由此可知,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29段,图1、6-9)公开了:所述压扣2包括压紧块21,所述压紧块21上设置有卡块24,所述面盖1设置有与所述压紧块21配合的压紧面11,所述压紧面11设置有卡槽14和开口15,所述卡槽14与卡块24配合。在此基础上,将卡槽设置在压扣上、将卡块设置在压紧面上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等效替换,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卡块与卡槽的相对位置,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由此可知,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30-0031段,图1、3-4、8-9)公开了:所述收缩机构3具体来说还包括支架32,所述支架32包括与所述面盖1连接的定位柱321和支撑板322,作为另外一种优选方式,所述支架32与面盖1一体成型,这样不但可以减少制造工序,降低生产成本,而且,其定位柱321与支撑板322还能起到加强筋的作用,使面盖1的结构强度更高,更耐用;所述支架32安装有转轴33,所述转轴33装设有用于驱动转轴33旋转的卷簧34,为了使所述转轴33能自动的收缩卷带31,同时进一步的降低制造成本,于是将转轴33安装在支架32上,同时在转轴33上套设一卷簧34,转轴33在卷簧34的作用下,实施转动,从而实现卷带31的回收;所述转轴33依次设置有用于装设卷簧34的卷簧位331、用于限制自身轴向移动的限位件332、用于收放所述卷带31的中柱333。由图1、8-10可知,在支撑板322下端开设有供转轴架设的槽口。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需要容易想到使用挡板作为限位件,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由此可知,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段,附图1、3-4)公开了:所述收缩机构3具体来说还包括支架32,所述支架32安装有转轴33,所述转轴33装设有用于驱动转轴33旋转的卷簧34(对应于本申请中的弹性收卷线圈(77));作为卷簧34的固定方式,其卷簧34的一端必然要与所述转轴33之外的组件进行固定,方可实现转轴33旋转的驱动作用,可以通过在面盖1上设置一卡接位,也可以选择在所述面盖1设置一固定柱35,所述卷簧34的一端与固定柱35(对应于本申请中的外悬柱)固定,具体连接方式一般是将卷簧34的端头设置一个固定孔,然后用螺钉穿过固定孔与固定柱35固定,当然,其卷簧34另一端与转轴33固定;在本实施方案中,可以选择设置一个卷簧34来实施本方案,但是,当这一卷簧34在出现意外情况时,为使本固定装置依然能继续发挥作用,作为优选的一种方式是:所述卷簧位331和限位件332对称设置于转轴33的两侧,两侧的卷簧位331均装设有卷簧34;也就是将转轴33的两端分别设置一个卷簧34,这样,不但能够保证转轴33具有较好的驱动力,而且,当某一侧的卷簧34失去作用时,另一侧的卷簧34依然可以驱动所述转轴33进行转动的作用,所以本技术方案进一步的延长了本固定装置的使用寿命,综合性能更好,可靠性高。为了使结构更为稳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基于实际需求容易想到在外悬柱与前侧面板之间设置加强筋板。由此可知,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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