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后分装内置电池直梁折叠电动自行车-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前后分装内置电池直梁折叠电动自行车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088
决定日:2019-09-02
委内编号:1F24715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46461.8
申请日:2015-11-02
复审请求人:刘荣甫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菲
合议组组长:屈威
参审员:刘琼
国际分类号:B62K15/00(2006.01);B62M6/90(2010.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46461.8,名称为“前后分装内置电池直梁折叠电动自行车”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刘荣甫,申请日为2015年11月02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1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即:第1页);2017年08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段(即:第1-2页)、权利要求第1-2项 。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201677990U,公告日为2010年12月22日;
对比文件2:CN103274004A,公开日为2013年09月0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前后分装内置电池直梁折叠电动自行车,包括轮毂电机(1)、控制器导线(2)、控制器(3)、可伸缩车把(4)、前车架横梁(5)、前电池(6)、折叠件(7)、电池连线(8)、鞍座(9)、后电池(10)和后车架横梁(11)组成;其特征在于:
a.前车架横梁(5)与后车架横梁(11)之间用折叠件(7)连接成为整体的车架横梁,整体的车架横梁与地面平行;
b.所述的折叠件(7)的中心部分是空心的,前电池(6)通过这个折叠件(7)的空心洞装入前车架横梁(5)的内部,后电池(10)通过这个折叠件(7)的空心洞装入到后车架横梁(11)内部;所述后车架横梁(11)向后穿过鞍座(9),长度与后车轮的后边缘平齐,后车架横梁要比前车架横梁的长度大2倍。
c.前电池(6)与后电池(10)串联,通过电池连线(8)连接为一体。
d.折叠件(7)中间的空心洞,待装入电池后,用铝合金片粘接封堵。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前后分装内置电池直梁折叠电动自行车,其特征在于,行驶时接通电路,前电池(6)与后电池(10)通过电池连线(8)经控制器(4)以及轮毂电机(1)形成闭合电流,使得轮毂电机(1)转动。”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电动车为直梁电动车,整体的车架横梁与地面平行,车把可伸缩,电动车还包括轮毂电机;(2)折叠件的中心部分是空心的,前电池通过这个折叠件的空心洞装入前车架横梁的内部,后电池通过这个折叠件的空心洞装入到后车架横梁内部;折叠件中间的空心洞,待装入电池后,用铝合金片粘接封堵,后车架横梁向后穿过鞍座,长度与后车轮的后边缘平齐,后车架横梁要比前车架横梁的长度大2倍。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区别技术特征(2)被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车架横梁4的后段很短,不能放入电池,并不相当于本申请的后车架横梁;对比文件1将后电池装入座管而不是车架横梁,而将电池装入座管内制造、安装与拆卸都困难;2)车架横梁4的后段不能够加长,横梁4向后面伸展,会遇到座管阻挡问题,而对比文件没有解决这个难题;3)对比文件2的电池放置在前横架内,而不是后横架内。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其理由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折叠的电动自行车,其公开了通过设置两个电池串联给电机供电,电池分别安装在横梁前段和车架座管内,该两个电池通过导线经控制器与电机连接。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的通过设置多个电池设置数量来增加续航里程的发明构思,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电池安装在后车架横梁的教导(参见说明书第21段);对比文件1、2均公开了车架横梁为前后两端结构,且在对比文件1、2的启示下,为了增加电池的容纳空间,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增加横梁的储存空间,即后车架横梁要比前车架横梁的长度长2倍,以增加容纳电池空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的横梁结构能够做出的常规设置;通过对本申请的权利要求的理解,在电动车的车梁中设置多个串联的电池,从而延长电动车的续航里程。本领域技术人员也知晓,电池储存电能的多少与电池储能容量有关,而电池储能容量的大小又与能量密度、体积有关,在电池容量相同的情况下,锂电池回避镍镉、镍氢以及铅电池的体积更小、质量更轻;因此,体积大的电池,并不代表其储存电能越多;2)根据自行车的车架受力分布以及车梁的实际设置情况,将电动车的车架设置成直梁形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车梁的强度以及根据个人审美观能够做出的常规选择(检索报告中A类文件(US2010212978 A1)以及现有技术(CN204236714U、CN2495535Y)均公开了车梁为水平的横梁,可见将车架横梁设置成直梁形式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将电动车车把设置成可伸缩形式以及电机设置成轮毂电机,都是电动车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为了方便将电池安装在车架横梁中,并密封防水。将折叠件设置为空心洞,电池安装完成后用铝合金片粘接封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做出的常规设置;3)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电池安装在后车架横梁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1段)。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3 月11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1)对比文件1的车架横梁4的后段位于第二折叠快拆9的后部,其从位置上完全相当于本申请的后车架横梁,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公开将后电池放入车架横梁,但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为了增大电池容量,将电池分成两段放置,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电池放置入后车架横梁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后电池放置入后车架横梁;(2)本申请仅仅是图示了车架横梁4向后延伸穿过鞍座,而没有公开具体穿过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车座需要伸缩,而车架横梁4为了扩大容量需要向后延伸穿过鞍座,两者需要交叉的情况,完全可以根据具体结构,合理选择鞍座连接管的高度以及电池的具体位置,以避免互相碰撞;(3)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21]明确指出:前、后横架均为中空横梁,前横架2内安装有控制器,后横架3内安装有与后横架3尺寸相配的锂电池。因此,申请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接受。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3 月19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删除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 “所述后车架横梁(11)向后穿过鞍座(9),长度与后车轮的后边缘平齐,后车架横梁要比前车架横梁的长度大2倍”,并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e.后车架横梁(11)要比前车架横梁(5)的长度大,长约2倍,尾端与后车轮对齐,鞍座座管(9)焊接在后车架横梁(11)的侧面”,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同时对说明书[0004]段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增加横梁长度以多容纳电池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与2的横梁都是夹在车把与座管之间,而座管位于接近车子的中心位置,所以横梁不能够加长;2)对比文件1的车架横梁4的后段很短,不能放入电池,并不相当于本申请的后车架横梁;对比文件1将后电池装入座管而不是车架横梁,而将电池装入座管内制造、安装与拆卸都困难;3)对比文件2的后车架横梁放不进电池,不具备将电池放进后车架横梁的技术启示;4)本申请车架横梁4向后延伸穿过鞍座,连接方式是组管焊接在车架横梁的侧面或者上面,是本申请创新的实质性特点之一。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2日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增加的特征“鞍座座管(9)焊接在后车架横梁(11)的侧面”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在不考虑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的修改内容“鞍座座管(9)焊接在后车架横梁(11)的侧面”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1)虽然对比文件1和2的自行车结构中使用的横梁夹在车把与座管之间,但是,在自行车领域,横梁和斜梁都是常用的自行车梁的形式,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各自的优缺点,例如:横梁强度更高,而斜梁更利于骑车人上下车,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车辆的需要,选择车梁的形式,例如为了提高强度选择与地面平行的横梁,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是,电池种类一致的情况下,电池越多,则电池容量增大,那么,在使用横梁的情况下,为了增加电池容量,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横梁加长以多容纳电池;(2)对比文件1的车架横梁4的后段位于第二折叠快拆9的后部,其从位置上完全相当于本申请的后车架横梁,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公开将后电池放入车架横梁,但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为了增大电池容量,将电池分成两段放置,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电池放置入后车架横梁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后电池放置入后车架横梁;(3)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21]明确指出:前、后横架均为中空横梁,前横架2内安装有控制器,后横架3内安装有与后横架3尺寸相配的锂电池;(4)由2.1可知,在本申请原始申请文件中,说明书文字部分没有对“鞍座座管(9)”和“后车架横梁(11)”的位置关系和连接关系进行限定,由说明书附图中,也仅可以得出,“鞍座座管(9)”和“后车架横梁(11)”在位置上存在交错关系,但并不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鞍座座管(9)焊接在后车架横梁(11)的侧面”,因此,合议组对该意见不予考虑。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接受。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6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删除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 “鞍座座管(9)焊接在后车架横梁(11)的侧面”,增加特征“后车架横梁(11)向后穿过鞍座(9)”以及“鞍座座管(9)和后车架横梁(11)在位置上存在交错关系”,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同时对说明书[0004]段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增加横梁长度以多容纳电池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与2的横梁都是夹在车把与座管之间,而座管位于接近车子的中心位置所以横梁不能够加长,对比文件1和2的后车架横梁都太小,因前有车把后有管座无法加长,可装入电池体积小,从而续航里程短;2)座管和车架横梁4不相当于车架横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前后分装内置电池直梁折叠电动自行车,包括轮毂电机(1)、控制器导线(2)、控制器(3)、可伸缩车把(4)、前车架横梁(5)、前电池(6)、折叠件(7)、电池连线(8)、鞍座(9)、后电池(10)和后车架横梁(11)组成;其特征在于:
a.前车架横梁(5)与后车架横梁(11)之间用折叠件(7)连接成为整体的车架横梁,整体的车架横梁与地面平行;
b.所述的折叠件(7)的中心部分是空心的,前电池(6)通过这个折叠件(7)的空心洞装入前车架横梁(5)的内部,后电池(10)通过这个折叠件(7)的空心洞装入到后车架横梁(11)内部,后车架横梁(11)向后穿过鞍座(9),后车架横梁(11)要比前车架横梁(5)的长度大,长约2倍,尾端与后车轮对齐,鞍座座管(9)和后车架横梁(11)在位置上存在交错关系;
c.前电池(6)与后电池(10)串联,通过电池连线(8)连接为一体;
d.折叠件(7)中间的空心洞,待装入电池后,用铝合金片粘接封堵。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前后分装内置电池直梁折叠电动自行车,其特征在于,行驶时接通电路,前电池(6)与后电池(10)通过电池连线(8)经控制器(4)以及轮毂电机(1)形成闭合电流,使得轮毂电机(1)转动。”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1日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1)虽然对比文件1和2的自行车结构中使用的横梁夹在车把与座管之间,但是,,在自行车领域,横梁和斜梁都是常用的自行车梁的形式,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各自的优缺点,例如:横梁强度更高,而斜梁更利于骑车人上下车,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车辆的需要,选择车梁的形式,例如为了提高强度选择与地面平行的横梁,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是,电池种类一致的情况下,电池越多,则电池容量增大,那么,在使用横梁的情况下,为了增加电池容量,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横梁加长,穿过鞍座以多容纳电池;(2)对比文件1的车架横梁4的后段位于第二折叠快拆9的后部,其从位置上完全相当于本申请的后车架横梁,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公开将后电池放入车架横梁,但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为了增大电池容量,将电池分成两段放置,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电池放置入后车架横梁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后电池放置入后车架横梁。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接受。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2并没向后穿过鞍座以多容纳电池,对比文件1座管的后面没有横梁,车架横梁4的后端从位置上不能完全相当于本申请的后车架横梁,没有解决鞍座挡住去路的问题,无法证明对比文件的电池体积能够加长。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6月13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经核查,此次
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6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说明书第1-2页,申请日2015年11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前后分装内置电池直梁折叠电动自行车,对比文件1(CN201677990U)公开了一种轻型折叠电动自行车,电池分为两段,分别设于车架横梁前段与车架座管内,故其实质也公开了一种前后分装内置电池折叠电动自行车,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7段-第22段、附图1-2):包括与控制器连接的导线(相当于本申请的控制器导线)、控制器、转把1(相当于本申请的车把)、车架横梁4的前段(相当于本申请的前车架横梁)、设于车架横梁前段内的电池(相当于本申请的前电池)、第二折叠快拆9(相当于本申请的折叠件7)、电池连线、鞍座、设于车架座管内的电池(相当于本申请的后电池)和车架横梁4的后段(相当于本申请的后车架横梁)组成;a. 车架横梁4的前段与车架横梁4的后段之间用第二折叠快拆9连接成为整体的车架横梁,b. 第二折叠快拆9包括一侧分别与两段车架横梁固接的内圈91和外圈92(也即公开了:所述折叠件的中心部分是空心的),c. 设于车架横梁前段内的电池与设于车架座管内的电池串联,通过电池连线连接为一体,且隐含公开了电动自行车必然带有的电机。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车把可伸缩,电机为轮毂电机;(2)前电池通过这个折叠件的空心洞装入前车架横梁的内部,后电池通过这个折叠件的空心洞装入到后车架横梁内部;折叠件中间的空心洞,待装入电池后,用铝合金片粘接封堵;(3)电动车为直梁电动车,整体的车架横梁与地面平行,后车架横梁要比前车架横梁的长度大,长约2倍,尾端与后车轮对齐,后车架横梁向后穿过鞍座,鞍座座管和后车架横梁在位置上存在交错关系。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知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配置车把和电机,以提高骑车舒适度;(2)如何选择电池的安装位置,并保证电池安装后的安全;(3)如何选择合适的横梁,并提高电池容量。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将电动车车把设置成可伸缩形式以适应骑车人的高度,以及将电机具体选择为轮毂电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的需求能够做出的常规选择;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CN103274004A)公开了一种内置式锂电池折叠电动自行车,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18-23段、附图1):在后横架3(相当于后车架横梁)内安装有与后横架3尺寸相适配的锂电池。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后车架横梁内设置有电池的发明构思,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电池安装在后车架横梁的启示,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将对比文件1的后电池通过这个折叠件的空心洞装入到后车架横梁内部以减小电池间的连接长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做出的常规选择;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折叠件具有空心的内圈91和外圈92,为了在车架横梁内部设置电池,将前、后电池通过这个折叠件的空心洞装入车架横梁内部,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为了保证电池安装后的安全,待装入电池后,用铝合金片粘接封堵折叠件中间的空心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装入电池并密封防水能够做出的常规设置;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3),在自行车领域,横梁和斜梁都是常用的自行车梁的形式,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各自的优缺点,例如:横梁强度更高,而斜梁更利于骑车人上下车,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车辆的需要,选择车梁的形式,例如为了提高强度选择与地面平行的横梁,那么在选择横梁的情况下,为了增大电池容量,增加横梁长度以多容纳电池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至于具体长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常规选择的,在增加横梁长度的情况下,如果长度需要超过鞍座,为了保证安装后前后轮在一条直线上,以及骑行人位于正中,则后车架横梁必然需要向后穿过鞍座,且鞍座座管与后车架横梁在位置上存在交错关系。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两段电池中间用导线连接为一体,两者串联,那么行驶时接通电路,车架横梁前段内的电池与设于车架座管内的电池必然通过电池连线经控制器以及轮毂电机形成闭合电流,使得电机转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指出:对比文件1、2并没向后穿过鞍座以多容纳电池,对比文件1座管的后
面没有横梁,车架横梁4的后端从位置上不能完全相当于本申请的后车架横梁,没有解决鞍座挡住去路的问题,无法证明对比文件的电池体积能够加长。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的车架横梁4的后段位于第二折叠快拆9的后部,也就是将横梁两段的后面一段,其从位置上完全相当于本申请的后车架横梁,对比文件1、2虽然没有公开横梁向后穿过鞍座以容纳电池,但是,在选择横梁的情况下,为了增大电池容量,增加横梁长度以多容纳电池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至于具体长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常规选择的,在增加横梁长度的情况下,如果长度需要超过鞍座,为了保证安装后前后轮在一条直线上,以及骑行人位于正中,则后车架横梁必然需要向后穿过鞍座,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车座需要伸缩,而车架横梁4为了扩大容量需要向后延伸穿过鞍座,两者需要交叉的情况,完全可以根据具体结构,合理选择鞍座连接管的高度以及电池的具体位置,以避免互相碰撞。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够被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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