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具有零频抑制功能的频谱分析仪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828
决定日:2019-09-02
委内编号:1F26658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10530318.1
申请日:2012-12-10
复审请求人:北京普源精电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赵晶晶
合议组组长:陈昇
参审员:刘静微
国际分类号:H04B17/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在所述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10530318.1,名称为“一种具有零频抑制功能的频谱分析仪”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北京普源精电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12月10日,公开日为2014年06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2年12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7年09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一篇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1:“小型化频谱分析仪接收机模块的研制”,弋朝伟,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工程科技II缉,C042-169,公开日为2005年07月31日。驳回理由具体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零频抑制功能的频谱分析仪,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小型化频谱分析仪接收机模块的研制,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 权利要求1中专门设置控制单元,用于通过预置信号调节反向本振信号的相位,通过检测所述中频放大滤波电路的输出端本振泄露信号的幅度,获得所述预置信号,每个频率的所述本振信号对应一个所述预置信号,所述预置信号使得该频率下的本振泄露信号的幅度最小。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为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具有零频抑制功能的频谱分析仪,其特征在于,所述频谱分析仪中具有变频装置;所述变频装置包括:本振信号产生电路、混频电路、移相电路以及中频放大滤波电路;
所述混频电路包含混频器,用于将所述本振信号产生电路产生的本振信号与射频信号混频后,输出至中频输出端;
所述移相电路包括:移相器、第一定向耦合器以及第二定向耦合器;所述第一定向耦合器将所述本振信号耦合至移相器,由所述移相器输出反向本振信号后,所述第二定向耦合器将所述反向本振信号耦合至所述中频输出端;
所述中频放大滤波电路的输入端连接所述中频输出端;
所述移相电路还包括:控制单元,用于通过预置信号调节所述反向本振信号的相位;
通过检测所述中频放大滤波电路的输出端本振泄露信号的幅度,获得所述预置信号,每个频率的所述本振信号对应一个所述预置信号,所述预置信号使得该频率下的本振泄露信号的幅度最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零频抑制功能的频谱分析仪,其特征在于,所述移相电路还包括:放大器,用于补偿所述第一定向耦合器与所述第二定向耦合器的耦合度所产生的插入损耗。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具有零频抑制功能的频谱分析仪,其特征在于,所述放大器根据公式:G=C1 C2-C3确定增益,其中,G为所述放大器的增益,C1、C2分别为所述第一耦合器和所述第二耦合器的耦合度,C3为所述混频器的隔离度。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零频抑制功能的频谱分析仪,其特征在于,所述频谱分析仪包括多级所述变频装置。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零频抑制功能的频谱分析仪,其特征在于,所述变频装置设置于具有屏蔽腔体的印刷电路板上。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具有零频抑制功能的频谱分析仪,其特征在于,所述印刷电路板上还具有隔离槽,所述隔离槽位于所述第一定向耦合器与所述混频器、移相器、放大器之间,以及所述第二定向耦合器与所述移相器、放大器之间。”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说明书中的特征“在混频电路不接入射频信号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具有以反相本振信号抵消本振泄漏的电路中,如何提高对本振泄漏的抵消程度;进一步地在移相电路本身的输入频率不同而导致其输出的相位偏移有差别的情况下,如何针对性地同步提高不同频率下的本振泄漏。2)本申请设置控制单元通过预置信号调节所述反相本振信号的相位和幅度,每个频率的所述本振信号对应一个所述预置信号,所述预置信号使得该频率下的本振泄露信号的幅度最小,从而达到了对每个频率下的反相本振信号的调节,提高了对本振泄漏的抵消效果。3)对比文件1并未涉及对反向本振信号的相位的调整,根据对比文件1第5.3节最末段的记载,混频器信号的抵消可以有一些偏差。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去进一步提高对本振泄露的抵消程度,更没有动机去对反相本振电路的相位做进一步调整。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具有零频抑制功能的频谱分析仪,其特征在于,所述频谱分析仪中具有变频装置;所述变频装置包括:本振信号产生电路、混频电路、移相电路以及中频放大滤波电路;
所述混频电路包含混频器,用于将所述本振信号产生电路产生的本振信号与射频信号混频后,输出至中频输出端;
所述移相电路包括:移相器、第一定向耦合器以及第二定向耦合器;所述第一定向耦合器将所述本振信号耦合至移相器,由所述移相器输出反向本振信号后,所述第二定向耦合器将所述反向本振信号耦合至所述中频输出端;
所述中频放大滤波电路的输入端连接所述中频输出端;
所述移相电路还包括:控制单元,用于通过预置信号调节所述反向本振信号的相位;
在混频电路不接入射频信号时,通过检测所述中频放大滤波电路的输出端本振泄露信号的幅度,获得所述预置信号,每个频率的所述本振信号对应一个所述预置信号,所述预置信号使得该频率下的本振泄露信号的幅度最小。”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泄漏信号与耦合信号的幅度相等、相位差为180度,则本振的泄漏将会在中频端被抵消,两个信号幅度相等和相位相反是靠可变衰减器和可调移相器来实现的,即可调移相器,其输出的反向本振信号的相位根据泄漏信号来调节,以达到最佳的抵消效果。在频谱仪工作时,直接调用预置值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振的泄漏将会在中频端被抵消,要实现抵消,则幅度和相位的调节必然需要参考本振泄漏信号的幅度,而通过检测中频放大滤波电路的输出端的信号幅度本振泄漏信号的幅度作为预置信号来调节相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8年10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2年12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该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控制单元,用于通过预置信号调节反向本振信号的相位,在混频电路不接入射频信号时,通过检测所述中频放大滤波电路的输出端本振泄露信号的幅度,获得所述预置信号,每个频率的所述本振信号对应一个所述预置信号,所述预置信号使得该频率下的本振泄露信号的幅度最小;而对比文件1采用的是可调移相器,其输出的信号的相位根据泄漏信号来调节。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调节更简便。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振的泄漏将会在中频端被抵消,要实现抵消,则幅度和相位的调节必然需要参考本振泄漏信号的幅度。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进行信号调节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6,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为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频谱接收机的设计中,混频器本振信号泄露对信道的干扰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问题,通过借用功率放大器中的前馈技术,从第一级混频器的本振端耦合出部分信号,经可调移相器和可调衰减器处理后获取幅度相等和相位相反的耦合信号,与由混频器泄漏出来的本振泄露信号进行对消。对比文件1同样实现了对于不同频率下的本振泄漏的最佳抵消。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所述本振信号耦合至可调移相器,由所述可调移相器输出反向本振信号后,所述定向耦合器2将所述反向本振信号耦合至中频输出端;泄漏信号与耦合信号的幅度相等、相位差为180度,则本振的泄漏将会在中频端被抵消。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需要对电路进行调节时,预先设置好相应参数值来进行电路调节是本领域常用的一种简便的调节方法。通过设置预置信号来调节反向本振信号的相位,在频谱仪工作时,直接调用预置值,是调节信号相位的惯用技术手段。并且,所述预置信号的获得,在混频电路不接入射频信号时,通过检测所述中频放大滤波电路的输出端本振泄露信号的幅度来获得,每个频率的所述本振信号对应一个所述预置信号,所述预置信号使得该频率下的本振泄露信号的幅度最小,这同样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3、对比文件1第5.3节最末段的记载对应于为了小型化进行的简化的前馈对消图5-4,是对图5-3的方案的一个简化替代方案,其是在降低了需求,即混频器信号的抵消可以有一些偏差的情况下的一个简化替代方案,并不能以此说明对比文件1未涉及对反相本振信号的相位的调整。对比文件1图5-3对应的方案同样是通过调整反相本振电路的相位来抵消本振泄露的影响,解决了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 2019年07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具有以反相本振信号抵消本振泄漏的电路中,如何提高对本振泄漏信号的抵消效果;进一步的在移相电路本身的输入频率不同而导致其输出的相位偏移有差别的情况下,如何针对性的同步提高不同频率下的本振泄漏抵消效果。2)本申请的技术方案通过设置控制单元通过预置信号调节所述反相本振信号的相位和幅度,每个频率的所述本振信号对应一个所述预置信号,所述预置信号使得该频率下的本振泄露信号的幅度最小,从而达到了对每个频率下的反相本振信号的调节,提高了对本振泄漏的抵消效果。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对反向信号本身的调节问题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3)本申请对于反向本振信号的调节并非公知常识,本申请解决技术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认识到反向本振信号还可以进行调节,以及通过对反向本振信号进行调节进一步提高对本振泄漏的抵消程度。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9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0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2年12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小型化频谱分析仪接收机模块的研制”,弋朝伟,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工程科技II缉,C042-169,公开日为2005年07月31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零频抑制功能的频谱分析仪。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小型化频谱分析仪接收机模块的研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正文第27-30页,第46-49页):本项目结合外差式扫频分析仪和FFT分析仪两种类型的优点,接收机部分采用外差扫频,输出中频信号通过A/D转换,进行FFT计算,整机系统原理如3-1所示,具有变频装置,该变频装置包括:第一本振(相当于本振信号产生电路)、第一变频模块(相当于混频电路)、中频放大滤波电路(第一变频模块后面接的中频放大器和中频滤波器),第一变频模块包括混频器,用于将第一本振产生的本振信号与射频信号混频后,输出至中频输出端,在频谱仪接收机的设计中,混频器本振信号泄漏对信道的干扰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问题,这可以通过采用高隔离度的混频器或借助中频滤波器来解决。通过借用功率放大器中的前馈技术,从第一级混频器的本振端耦合出部分信号,中频端对耦合出的信号与由混频器泄漏出来的本振信号进行对消;如图5-3所示的混频器对消电路图中,变频装置还包括定向耦合器1(相当于第一定向耦合器)、可调移相器(相当于移相器)、可调衰减器和定向耦合器2(相当于第二定向耦合器),所述定向耦合器1将所述本振信号耦合至可调移相器,由所述可调移相器输出后,经可调衰减器、由所述定向耦合器2耦合至中频输出端,结合图3-1可得,中频输出端连接至中频放大滤波电路的输入端。对比文件1的频谱分析仪接收机部分采用外差扫频,中频端对耦合出的信号与由混频器泄漏出来的本振信号进行对消实现了零频抑制功能。泄漏信号与耦合信号(相当于反向本振信号)的幅度相等、相位差为180度,则本振的泄漏将会在中频端被抵消,两个信号幅度相等和相位相反是靠可调衰减器和可调移相器来实现的,即可调移相器,其输出的信号的相位根据泄漏信号来调节。
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是: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控制单元,用于通过预置信号调节反向本振信号的相位,在混频电路不接入射频信号时,通过检测所述中频放大滤波电路的输出端本振泄露信号的幅度,获得所述预置信号,每个频率的所述本振信号对应一个所述预置信号,所述预置信号使得该频率下的本振泄露信号的幅度最小;而对比文件1采用的是可调移相器,其输出的信号的相位根据泄漏信号来调节。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调节更简便。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泄漏信号与耦合信号的幅度相等、相位差为180度,则本振的泄漏将会在中频端被抵消,两个信号幅度相等和相位相反是靠可调衰减器和可调移相器来实现的,即可调移相器,其输出的信号的相位根据泄漏信号来调节,以达到最佳的抵消效果。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通过预置信号调节反向本振信号的相位,在频谱仪工作时,直接调用预置值,是调节相位的惯用技术手段。而所述预置信号,在混频电路不接入射频信号时,通过检测所述中频放大滤波电路的输出端本振泄露信号的幅度来获得,每个频率的所述本振信号对应一个所述预置信号,所述预置信号使得该频率下的本振泄露信号的幅度最小,这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振的泄漏将会在中频端被抵消,要实现抵消,则幅度和相位的调节必然需要参考本振泄漏信号的幅度。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特征(正文第48页):可调衰减器,调节信号幅度,同样具有补偿定向耦合器1与定向耦合器2的耦合度所产生的插入损耗的作用。而使用放大器替换可调衰减器实现其功能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特征(正文第48页):泄漏信号(L-I)与耦合信号(L-C1-C2)的幅度相等、相位差为180度,则本振的泄漏将会在中频端被抵消,C1、C2分别为定向耦合器1和定向耦合器2的耦合度,I为混频器的隔离度。而使用放大器替换可调衰减器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而在使用放大器时设置放大器的增益为C1 C2-I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特征(正文第27页):从图3-1可以看出,具有三级变频装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将变频装置设置在具有屏蔽腔体的印刷电路板上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5作了进一步的限定。而设置隔离槽进行隔离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第一定向耦合器与混频器、移相器、放大器之间,第二定向耦合器与移相器、放大器之间设置隔离槽进行隔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频谱接收机的设计中,混频器本振信号泄露对信道的干扰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问题,通过借用功率放大器中的前馈技术,从第一级混频器的本振端耦合出部分信号,经可调移相器和可调衰减器处理后获取幅度相等和相位相反的耦合信号,与由混频器泄漏出来的本振泄露信号进行对消。对比文件1同样解决了本振泄漏的抵消问题。对比文件1中的可调移相器可进行耦合信号的相位调节,调节范围为0-360度,对比文件1中通过可调移相器进行相位调节来实现输入频率不同而导致其输出的相位偏移有差别的情况下,同步提高不同频率下的本振泄漏抵消效果。
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所述本振信号耦合至可调移相器,由所述可调移相器输出后,通过定向耦合器2将信号耦合至中频输出端;泄漏信号与耦合信号的幅度相等、相位差为180度,则本振的泄漏将会在中频端被抵消。即对比文件1中通过可调移相器实现了耦合信号的相位调节。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需要对电路进行调节时,预先设置好相应参数值来进行电路调节是本领域常用的一种简便的调节方法。通过设置预置信号来调节反向本振信号的相位,在频谱仪工作时,直接调用预置值,是调节信号相位的惯用技术手段。并且,所述预置信号的获得,在混频电路不接入射频信号时,通过检测所述中频放大滤波电路的输出端本振泄露信号的幅度来获得,每个频率的所述本振信号对应一个所述预置信号,所述预置信号使得该频率下的本振泄露信号的幅度最小,这同样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通过可调衰减器和可调移相器来实现耦合信号幅度和相位的调节,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还可以通过调用预置值来实现不同频率下的信号调节。
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可调移相器和可调衰减器处理后获取幅度相等和相位相反的耦合信号,与由混频器泄漏出来的本振泄露信号进行对消,耦合信号与泄露信号的幅度相等和相位相反是靠可调衰减器和可调移相器来实现的,即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通过可调移相器进行耦合信号(相当于本申请中反向本振信号)的相位调节,以及通过可调衰减器进行幅度调节,以获取幅度相等和相位相反的耦合信号。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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