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可定制的智能家居设备的控制方法及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可定制的智能家居设备的控制方法及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291
决定日:2019-09-02
委内编号:1F26455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64572.X
申请日:2015-07-31
复审请求人:郝居杰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军
合议组组长:常青
参审员:刘锋
国际分类号:G05B15/02;G05B19/4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中最接近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所易于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缺乏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64572.X,名称为“一种可定制的智能家居设备的控制方法及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郝居杰。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7月31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7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3段,说明书附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4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867402A,公开日为2013年01月09日;
对比文件2:CN104460326A,公开日为2015年03月2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 1. 一种可定制的智能家居设备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控制端根据用户选定的应用模式的启动指令,调取所述应用模式对应的应用模式文件,获取所述应用模式文件中保存的启动方式指令、智能家居设备、开机条件数据及运行参数数据,将所述启动方式指令、开机条件数据及运行参数数据发送至对应的智能家居设备;
所述智能家居设备接收与其对应的所述启动方式指令、开机条件数据或运行参数数据,如果所述智能家居设备设置有开机条件数据,则根据各自的开机条件数据判断是否开机运行,如果与所述应用模式相关联的智能家居设备没有设置开机条件数据,则直接开机运行;
其中,每个所述应用模式文件为包括启动方式指令,智能家居设备,开机条件数据,运行参数数据四大要素组成的可执行的数字化文件;
所述控制端根据用户选定的应用模式的启动指令,具体为:
控制端运行APP,通过APP软件发送启动用户定制的应用模式的启动指令;或,
控制端使用定时装置定时发送启动用户定制的应用模式的启动指令;
或,
被动红外装置感测到触发信号,发送启动用户定制的应用模式的启动指令;
或,
WIFI信号接入触发发送启动用户定制的应用模式的启动指令。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如果与所述应用模式相关联的智能家居设备没有设置开机条件数据,则直接开机运行之后,还包括:
每个所述智能家居设备发送其运行状态参数数据至控制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应用模式文件为用户针对不同应用场景定制的可执行的数字化文件。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应用模式文件为用户从网上下载其他用户分享的应用模式文件。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应用模式包括闹钟模式、起床模式、入睡模式、起夜模式、浪漫模式、离开模式、回家模式、音乐模式、晚餐模式或观影模式。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应用模式为入睡模式,与所述入睡模式相关联的智能家居设备包括音响、照明灯、红外遥控装置、电视、温度传感器、湿度传感器、加湿器及空调;所述启动指令为所述入睡模式的启动指令;
所述音响播放助睡眠音源文件;所述照明灯亮度逐渐变暗;所述红外遥控装置控制电视关闭;所述加湿器获取所述湿度传感器的湿度数据,当所述湿度数据小于预设湿度阈值,所述加湿器启动工作;所述空调获取所述温度传感器的温度数据,如果所述温度数据低于预设低温阈值,所述空调启动制热模式,如果所述温度数据高于预设高温阈值,所述空调启动制冷模式,以使得室温稳定于所述预设低温阈值和所述预设高温阈值之间;
所述音响发送当前音量数据及音源文件信息至控制端;所述照明灯发送当前亮度数据至控制端;所述加湿器发送当前湿度数据至控制端;所述空调发送当前温度数据至控制端。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应用模式为起夜模式,与所述起夜模式相关联的智能家居设备包括被动红外装置及照明灯;所述启动指令为所述起夜模式的启动指令;所述被动红外装置感测到用户,控制用户预设范围内的所述照明灯由暗变亮。
8. 一种可定制的智能家居设备的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传感器模块、第一无线通信模块及控制端,所述传感器模块设置于每个智能家居设备上,用于检测对应智能家居设备的运行状态参数数据;所述第一无线通信模块设置于每个智能家居设备上,用于无线接收控制端发送的控制命令及发送对应智能家居设备的运行状态参数数据;
所述控制端包括:
第二无线通信模块,用于与所述第一无线通信模块建立无线通信连接,向所述第一无线通信模块发送控制命令及接收智能家居设备发送的运行状态参数数据;
存储模块,用于保存应用模式文件;
控制模块,用于发送启动用户定制的应用模式的控制命令;
优选地,所述控制端还包括显示模块,所述显示模块用于显示所述第一无线通信模块接收的智能家居设备发送的运行状态参数数据;
优选地,所述控制端还包括定时模块,所述定时模块用于设置与用户定制的应用模式相关联的智能家居设备的启动时间;
优选地,所述控制端还包括上网模块,用于向共享服务器上传自定制的应用模式文件,或者从共享服务器下载其他用户分享的应用模式文件;
其中,控制模块,具体用于:
控制端运行APP,通过APP软件发送启动用户定制的应用模式的控制命令;或,
控制端使用定时装置定时发送启动用户定制的应用模式的控制命令;
或,
被动红外装置感测到触发信号,发送启动用户定制的应用模式的控制命令;
或,WIFI信号接入触发发送启动用户定制的应用模式的控制命令。 ”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获取应用模式文件中保存的启动方式指令和开机条件数据,将启动方式指令和开机条件数据发送至智能家居设备;智能家居设备接收与其对应的启动方式指令、开机条件数据,如果智能家居设备设置有开机条件数据,则根据各自的开机条件数据判断是否开机运行,如果与应用模式相关联的智能家居设备没有开机条件数据,则直接开机运行;其中,每个所述应用模式文件为包括启动方式指令,智能家居设备,开机条件数据,运行参数数据四大要素组成的可执行的数字化文件;(2)所述控制端根据用户选定的应用模式的启动指令,具体为:控制端使用定时装置定时发送启动用户定制的应用模式的启动指令;或,被动红外装置感测到触发信号,发送启动用户定制的应用模式的启动指令;或,WIFI信号接入触发发送启动用户定制的应用模式的启动指令。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何时开启智能家居以及如何触发启动指令。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的内容所易于得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包括传感器模块,设置于每个智能家居设备上,用于检测对应智能家居设备的运行状态参数数据;(2)控制端包括存储模块,用于保存应用模式文件;包括定时模块,用于设置与用户定制的应用模式相关联的智能家居设备的启动时间;上网模块向共享服务器上传自定制的应用模式文件;(3)控制模块具体用于:控制端使用定时装置定时发送启动用户定制的应用模式的启动指令;或,被动红外装置感测到触发信号,发送启动用户定制的应用模式的启动指令;或,WIFI信号接入触发发送启动用户定制的应用模式的启动指令。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检测智能家居设备的运行状态参数数据及获取应用模式文件启动智能家居设备以及如何触发启动指令。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的内容所易于得到的,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这些权利要求也不具有创造性。
郝居杰(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其进行了意见陈述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在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原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控制端根据用户选定的应用模式的启动指令,具体为:控制端运行APP,通过APP软件发送启动用户定制的应用模式的启动指令;或,控制端使用定时装置定时发送启动用户定制的应用模式的启动指令;或,被动红外装置感测到触发信号,发送启动用户定制的应用模式的启动指令;或,WIFI信号接入触发发送启动用户定制的应用模式的启动指令”删除,令其成为新的从属权利要求4,将原权利要求3特征以及特征“所述应用模式文件为用户针对不同应用场景定制的可执行的数字化文件”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调整了其它权利要求的序号,将权利要求8中的特征“其中,控制模块,具体用于:控制端运行APP,通过APP软件发送启动用户定制的应用模式的控制命令;或,控制端使用定时装置定时发送启动用户定制的应用模式的控制命令;或,被动红外装置感测到触发信号,发送启动用户定制的应用模式的控制命令;或,WIFI信号接入触发发送启动用户定制的应用模式的控制命令”删除,并加入特征“其中,每个所述应用模式文件为包括启动方式指令,智能家居设备,开机条件数据,运行参数数据四大要素组成的可执行的数字化文件;所述应用模式文件为用户针对不同应用场景定制的可执行的数字化文件”。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 一种可定制的智能家居设备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控制端根据用户选定的应用模式的启动指令,调取所述应用模式对应的应用模式文件,获取所述应用模式文件中保存的启动方式指令、智能家居设备、开机条件数据及运行参数数据,将所述启动方式指令、开机条件数据及运行参数数据发送至对应的智能家居设备;
所述智能家居设备接收与其对应的所述启动方式指令、开机条件数据或运行参数数据,如果所述智能家居设备设置有开机条件数据,则根据各自的开机条件数据判断是否开机运行,如果与所述应用模式相关联的智能家居设备没有设置开机条件数据,则直接开机运行;
其中,每个所述应用模式文件为包括启动方式指令,智能家居设备,开机条件数据,运行参数数据四大要素组成的可执行的数字化文件;所述应用模式文件为用户针对不同应用场景定制的可执行的数字化文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如果与所述应用模式相关联的智能家居设备没有设置开机条件数据,则直接开机运行之后,还包括:
每个所述智能家居设备发送其运行状态参数数据至控制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应用模式文件为用户从网上下载其他用户分享的应用模式文件。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端根据用户选定的应用模式的启动指令,具体为:
控制端运行APP,通过APP软件发送启动用户定制的应用模式的启动指令;或,
控制端使用定时装置定时发送启动用户定制的应用模式的启动指令;或,
被动红外装置感测到触发信号,发送启动用户定制的应用模式的启动指令;或,
WIFI信号接入触发发送启动用户定制的应用模式的启动指令。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应用模式包括闹钟模式、起床模式、入睡模式、起夜模式、浪漫模式、离开模式、回家模式、音乐模式、晚餐模式或观影模式。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应用模式为入睡模式,与所述入睡模式相关联的智能家居设备包括音响、照明灯、红外遥控装置、电视、温度传感器、湿度传感器、加湿器及空调;所述启动指令为所述入睡模式的启动指令;
所述音响播放助睡眠音源文件;所述照明灯亮度逐渐变暗;所述红外遥控装置控制电视关闭;所述加湿器获取所述湿度传感器的湿度数据,当所述湿度数据小于预设湿度阈值,所述加湿器启动工作;所述空调获取所述温度传感器的温度数据,如果所述温度数据低于预设低温阈值,所述空调启动制热模式,如果所述温度数据高于预设高温阈值,所述空调启动制冷模式,以使得室温稳定于所述预设低温阈值和所述预设高温阈值之间;
所述音响发送当前音量数据及音源文件信息至控制端;所述照明灯发送当前亮度数据至控制端;所述加湿器发送当前湿度数据至控制端;所述空调发送当前温度数据至控制端。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应用模式为起夜模式,与所述起夜模式相关联的智能家居设备包括被动红外装置及照明灯;所述启动指令为所述起夜模式的启动指令;
所述被动红外装置感测到用户,控制用户预设范围内的所述照明灯由暗变 亮。
8. 一种可定制的智能家居设备的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传感器模块、第一无线通信模块及控制端,所述传感器模块设置于每个智能家居设备上,用于检测对应智能家居设备的运行状态参数数据;所述第一无线通信模块设置于每个智能家居设备上,用于无线接收控制端发送的控制命令及发送对应智能家居设备的运行状态参数数据;
所述控制端包括:
第二无线通信模块,用于与所述第一无线通信模块建立无线通信连接,向所述第一无线通信模块发送控制命令及接收智能家居设备发送的运行状态参数数据;
存储模块,用于保存应用模式文件;其中,每个所述应用模式文件为包括启动方式指令,智能家居设备,开机条件数据,运行参数数据四大要素组成的可执行的数字化文件;所述应用模式文件为用户针对不同应用场景定制的可执行的数字化文件;
控制模块,用于发送启动用户定制的应用模式的控制命令;
优选地,所述控制端还包括显示模块,所述显示模块用于显示所述第一无线通信模块接收的智能家居设备发送的运行状态参数数据;
优选地,所述控制端还包括定时模块,所述定时模块用于设置与用户定制的应用模式相关联的智能家居设备的启动时间;
优选地,所述控制端还包括上网模块,用于向共享服务器上传自定制的应用模式文件,或者从共享服务器下载其他用户分享的应用模式文件。”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主张: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A)每个所述应用模式文件为包括启动方式指令,智能家居设备,开机条件数据,运行参数数据四大要素组成的可执行的数字化文件;所述应用模式文件为用户针对不同应用场景定制的可执行的数字化文件;(B)所述智能家居设备接收与其对应的所述启动方式指令、开机条件数据或运行参数数据,如果所述智能家居设备设置有开机条件数据,则根据各自的开机条件数据判断是否开机运行,如果与所述应用模式相关联的智能家居设备没有设置开机条件数据,则直接开机运行。对于区别(A),其中的应用模式是用户通过编辑而自定制的,这点没有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于区别(B),对比文件2公开的开机调节数据不能等同于开机条件数据。同时,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C)所述智能家居设备接收与其对应的所述启动方式指令、开机条件数据或运行参数数据,如果所述智能家居设备设置有开机条件数据,则根据各自的开机条件数据判断是否开机运行,如果与所述应用模式相关联的智能家居设备没有设置开机条件数据,则直接开机运行。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依然坚持驳回。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4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控制端调取应用模式文件,应用模式文件为包括启动方式指令、智能家居设备信息、开机条件数据、运行参数数据四大要素组成的可执行的数字化文件;(2)如果智能家居设备设置有开机条件数据,则根据各自的开机条件数据判断是否开机运行,如果与应用模式相关联的智能家居设备没有开机条件数据,则直接开机运行。而区别技术特征(1)(2)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应用模式文件为包括启动方式指令、智能家居设备信息、开机条件数据、运行参数数据四大要素组成的可执行的数字化文件;(2)上网模块用于向共享服务器上传或下载自定制的应用模式文件。而区别技术特征(1)(2)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这些权利要求也不具有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特征“所述控制端为一体设备,包括:第二无线通信模块,用于和所述智能家居设备进行数据交互;存储模块,用于保存所述应用模式文件;控制模块,用于发送启动用户定制的应用模式的控制命令”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将权利要求8的特征“所述控制端包括”修改为“所述控制端为一体设备,包括”。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如下:
“1. 一种可定制的智能家居设备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控制端根据用户选定的应用模式的启动指令,调取所述应用模式对应的应用模式文件,获取所述应用模式文件中保存的启动方式指令、智能家居设备、开机条件数据及运行参数数据,将所述启动方式指令、开机条件数据及运行参数数据发送至对应的智能家居设备;
所述智能家居设备接收与其对应的所述启动方式指令、开机条件数据或运行参数数据,如果所述智能家居设备设置有开机条件数据,则根据各自的开机条件数据判断是否开机运行,如果与所述应用模式相关联的智能家居设备没有设置开机条件数据,则直接开机运行;
其中,每个所述应用模式文件为包括启动方式指令,智能家居设备,开机条件数据,运行参数数据四大要素组成的可执行的数字化文件;所述应用模式文件为用户针对不同应用场景定制的可执行的数字化文件;
所述控制端为一体设备,包括:
第二无线通信模块,用于和所述智能家居设备进行数据交互;
存储模块,用于保存所述应用模式文件;
控制模块,用于发送启动用户定制的应用模式的控制命令。
8. 一种可定制的智能家居设备的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传感器模块、第一无线通信模块及控制端,所述传感器模块设置于每个智能家居设备上,用于检测对应智能家居设备的运行状态参数数据;所述第一无线通信模块设置于每个智能家居设备上,用于无线接收控制端发送的控制命令及发送对应智能家居设备的运行状态参数数据;
所述控制端为一体设备,包括:
第二无线通信模块,用于与所述第一无线通信模块建立无线通信连接,向所述第一无线通信模块发送控制命令及接收智能家居设备发送的运行状态参数数据;
存储模块,用于保存应用模式文件;其中,每个所述应用模式文件为包括启动方式指令,智能家居设备,开机条件数据,运行参数数据四大要素组成的可执行的数字化文件;所述应用模式文件为用户针对不同应用场景定制的可执行的数字化文件;
控制模块,用于发送启动用户定制的应用模式的控制命令;
优选地,所述控制端还包括显示模块,所述显示模块用于显示所述第一无线通信模块接收的智能家居设备发送的运行状态参数数据;
优选地,所述控制端还包括定时模块,所述定时模块用于设置与用户定制的应用模式相关联的智能家居设备的启动时间;
优选地,所述控制端还包括上网模块,用于向共享服务器上传自定制的应用模式文件,或者从共享服务器下载其他用户分享的应用模式文件。”
复审请求人主张: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如下区别特征:(A)所述控制端为一体设备;(B)控制端根据用户选定的应用模式的启动指令,调取所述应用模式对应的应用模式文件,获取所述应用模式文件中保存的启动方式指令、智能家居设备、开机条件数据及运行参数数据,将所述启动方式指令、开机条件数据及运行参数数据发送至对应的智能家居设备。对于(A),权利要求1的控制端与对比文件2的移动终端1和远端服务器的组合有本质区别,移动终端1和远端服务器2是两个独立的设备,这种设备组合的控制方式,需要单独设立远端服务器,设备复杂、设备成本和维护成本高;而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端为一体设备,其设备架构简单、设备成本和维护成本低。对于(B),应用模式的启动指令,是控制端基于用户选定的应用模式而产生的控制指令,用于启动用户选定的应用模式、调取对应应用模式对应的文件,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启动指令及其产生过程,与对比文件2中的控制指令及其产生过程,有本质区别。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2也具有区别特征,从而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1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申请日2015年07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3段,说明书附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7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为基础作出。
(二)关于创造性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中最接近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所易于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缺乏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可定制的智能家居设备控制方法。对比文件2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智能设备管理系统与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5]-[0061]段及附图1-3),该管理系统包括:移动终端1,远端服务器2、智能设备3;远端服务器2接收和/或存储虚拟控制模块发送的用户设定的应用场景信息,通过摇动移动终端触发移动终端的重力感应模块,从而触发设置好的应用场景,同时分析接收到的智能设备3和/或感应模块发送的运行状态信息和/或环境信息,生成相应的设备控制指令和提醒消息并发送给智能设备及移动终端;远端服务器2包括用于存储应用场景设置以及生成操作指令的场景模块21、用于接收设备数据的接收模块22、用于转发应用场景模块21产生的控制指令的发送模块23;智能设备3包括感应模块,可以采集并发送设备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信息,包括电流、电压、功率、电量、人体活动信息、光强度、温度、湿度、烟雾浓度、可燃气体浓度、PM2.5等信息,所述感应模块将采集到的信息发送给远端服务器,这些信息用于远端服务器2进行智能控制判断,和设置应用场景时设定好的条件做对比,如果达到对比值,自动生成相应的设备控制指令和提醒消息;以用户自定义“睡眠”场景为例,用户在移动终端上预设虚拟控制模块,该虚拟控制模块中提前预设了多组智能场景,其中包括“睡眠”应用场景;S101用户在移动终端,选择虚拟控制模块提供的通用场景下的“睡眠”场景,并对所需要控制的智能设备种类如空调、照明设备等及其使用数据进行预设,例如设置空调开启的时间、模式。温度,以及照明设备的亮度等;同时,用户选择虚拟控制模块提供的智能场景下的“防火防盗报警”应用场景,并对该场景所需要控制的智能设备种类及消息提醒的时间段等进行预设;远端服务器检测当前房间是否有人活动,如果有人活动则把当前时间和用户的睡眠时间做比较,判断用户是否进入“睡眠”场景,如果是则调节照明亮度、调节空调温度及模式,同时开启“防火防盗报警”场景,分析环境数据,如果检测到温度过高或其他房间有人活动,则发送推送消息和短信到用户终端,告知用户告警信息。
通过对比对比文件2和权利要求1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的移动终端1和远端服务器2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控制端,而智能设备3相当于智能家居设备;对比文件2中远端服务器2接收和/或存储虚拟控制模块发送的用户设定的应用场景信息,分析接收到的智能设备的运行状态信息相当于控制端根据用户选定的应用模式的启动指令,获取智能家居设备信息和运行参数数据;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用户自定义的“睡眠”场景为例,用户在移动终端对所需要控制的智能设备种类如空调、照明设备等及其使用数据进行预设,例如设置空调开启的时间、模式。温度,以及照明设备的亮度等,其中可以看出,“睡眠”这样的应用模式为用户针对不同应用场景主动定制出的,其向智能设备发送的控制指令中包括了运行参数数据,这里必然具有一个控制模块来发送对应于应用场景信息的控制指令;对比文件2公开了远端服务器检测当前房间是否有人活动,如果有人活动则把当前时间和用户的睡眠时间做比较,判断用户是否进入“睡眠”场景,如果是则调节照明亮度、调节空调温度及模式,其中对比文件2中的检测是否有人以及把当前时间和用户的睡眠时间做比较相当于本申请的根据各自的开机条件数据判断是否开机运行,调节照明亮度与空调温度及模式相当于启动方式,因此,可以看出,其向智能设备发送的控制指令中包括了开机条件数据与启动方式指令。远端服务器2中的接收模块22和发送模块23相当于第二通信模块,由于对比文件2中的例如空调这样的电器设备在从远端控制器进行控制时,会采用无线信号传输的方式进行控制,因此前述通信模块必然会具有无线的通信功能。
由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控制端调取应用模式文件,应用模式文件为包括启动方式指令、智能家居设备信息、开机条件数据、运行参数数据四大要素组成的可执行的数字化文件;存储模块,用于保存所述应用模式文件(2)如果智能家居设备设置有开机条件数据,则根据各自的开机条件数据判断是否开机运行,如果与应用模式相关联的智能家居设备没有开机条件数据,则直接开机运行;(3)所述控制端为一体设备。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集成各控制数据、如何开机和如何设置控制端。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启动方式指令、智能家居设备信息、开机条件数据和运行参数数据四大要素的获取或发送,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将启动方式指令、智能家居设备、开机条件数据和运行参数数据这四大数据集合为一个可执行的数字化的应用模式文件,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采用一个存储模块来保存应用模式文件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根据开机条件判断是否开机的应用场景,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令智能家居设备在没有开机条件数据时直接开机运行,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中的移动终端1和远端服务器2对应的实现了权利要求1中控制端的功能,对比文件2分开设置两者,从而提供了用户对智能设备的远程控制功能,而不需要进行远程控制时,也可以将两者集中设置,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的需求来将两者集中设置或分开设置,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每个所述智能家居设备发送其运行状态参数数据至控制端”。而该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远端服务器2……分析接收到的智能设备3和/或感应模块发送的运行状态信息和/或环境信息”(参见说明书[0026]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应用模式文件为用户从网上下载其他用户分享的应用模式文件”。将用户预设的配置文件在公共网络上进行分享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控制端运行APP,通过APP软件发送启动用户定制的应用模式的启动指令;或,控制端使用定时装置定时发送启动用户定制的应用模式的启动指令;或,被动红外装置感测到触发信号,发送启动用户定制的应用模式的启动指令;或,WIFI信号接入触发发送启动用户定制的应用模式的启动指令”。如图1所示,对比文件2公开了打开移动终端,进入“摇一摇”应用,然后,选择场景加入到控制组合,即已经公开了控制端运行APP,通过APP软件发送启动用户定制的应用模式的启动指令;而采用定时装置、红外装置或WIFI发送启动指令也都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应用模式包括闹钟模式、起床模式、入睡模式、起夜模式、浪漫模式、离开模式、回家模式、音乐模式、晚餐模式或观影模式。”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设置多组应用场景的基础上,选择具体的场景类型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5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应用模式为入睡模式,与所述入睡模式相关联的智能家居设备包括音响、照明灯、红外遥控装置、电视、温度传感器、湿度传感器、加湿器及空调;所述启动指令为所述入睡模式的启动指令;所述音响播放助睡眠音源文件;所述照明灯亮度逐渐变暗;所述红外遥控装置控制电视关闭;所述加湿器获取所述湿度传感器的湿度数据,当所述湿度数据小于预设湿度阈值,所述加湿器启动工作;所述空调获取所述温度传感器的温度数据,如果所述温度数据低于预设低温阈值,所述空调启动制热模式,如果所述温度数据高于预设高温阈值,所述空调启动制冷模式,以使得室温稳定于所述预设低温阈值和所述预设高温阈值之间;所述音响发送当前音量数据及音源文件信息至控制端;所述照明灯发送当前亮度数据至控制端;所述加湿器发送当前湿度数据至控制端;所述空调发送当前温度数据至控制端。”
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用户自定义“睡眠”场景为例,S101用户在移动终端,选择虚拟控制模块提供的通用场景下的“睡眠”场景,并对所需要控制的智能设备种类如空调、照明设备等及其使用数据进行预设,例如设置空调开启的时间、模式。温度,以及照明设备的亮度等(参见说明书第[0037]段,即公开了应用模式为入睡模式,与入睡模式相关联的智能家居设备包括照明灯和空调等),在此基础上,与入睡模式相关联的智能家居设备还包括音响、红外遥控装置、电视、温度传感器、湿度传感器、加湿器以及具体设置各自的工作模式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5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根据不同的应用场景模式控制智能家居设备的基础上,将应用模式设置为起夜模式并具体设置起夜模式的工作方式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可定制的智能家居设备控制系统。对比文件2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智能设备管理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5]-[0061]段及附图1-3),该管理系统包括:移动终端1,远端服务器2、智能设备3;远端服务器2接收和/或存储虚拟控制模块发送的用户设定的应用场景信息,通过摇动移动终端触发移动终端的重力感应模块,从而触发设置好的应用场景,同时分析接收到的智能设备3和/或感应模块发送的运行状态信息和/或环境信息,生成相应的设备控制指令和提醒消息并发送给智能设备及移动终端;远端服务器2包括用于存储应用场景设置以及生成操作指令的场景模块21、用于接收设备数据的接收模块22、用于转发应用场景模块21产生的控制指令的发送模块23;智能设备3包括感应模块,可以采集并发送设备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信息,包括电流、电压、功率、电量、人体活动信息、光强度、温度、湿度、烟雾浓度、可燃气体浓度、PM2.5等信息,所述感应模块将采集到的信息发送给远端服务器,这些信息用于远端服务器2进行智能控制判断,和设置应用场景时设定好的条件做对比,如果达到对比值,自动生成相应的设备控制指令和提醒消息;以用户自定义“睡眠”场景为例,用户在移动终端上预设虚拟控制模块,该虚拟控制模块中提前预设了多组智能场景,其中包括“睡眠”应用场景;S101用户在移动终端,选择虚拟控制模块提供的通用场景下的“睡眠”场景,并对所需要控制的智能设备种类如空调、照明设备等及其使用数据进行预设,例如设置空调开启的时间、模式、温度,以及照明设备的亮度等;同时,用户选择虚拟控制模块提供的智能场景下的“防火防盗报警”应用场景,并对该场景所需要控制的智能设备种类及消息提醒的时间段等进行预设;远端服务器检测当前房间是否有人活动,如果有人活动则把当前时间和用户的睡眠时间做比较,判断用户是否进入“睡眠”场景,如果是则调节照明亮度、调节空调温度及模式,同时开启“防火防盗报警”场景,分析环境数据,如果检测到温度过高或其他房间有人活动,则发送推送消息和短信到用户终端,告知用户告警信息。
通过对比对比文件2和权利要求8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的移动终端1和远端服务器2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控制端,智能设备3相当于智能家居设备,感应模块相相当于传感器模块,其设置于智能设备3用于检测电流电压等运行参数数据;对比文件2公开了远端服务器2接收和/或存储虚拟控制模块发送的用户设定的应用场景信息,分析接收的智能设备发送的运行状态信息,生成控制指令发送给智能设备,其包括接收模块22和发送模块23,由于控制设备发送运行状态信息并接收控制指令则必然具有一第一通信模块,而接收模块22和发送模块23则相当于第二通信模块,且必然具有一个控制模块来发送对应于应用场景信息的控制指令;由于对比文件2中的例如空调这样的电器设备在从远端控制器进行控制时,会采用无线信号传输的方式进行控制,因此前述通信模块必然会具有无线的通信功能;由于对比文件2的远端服务器分析接收的运行状态信息以生成提醒信息发送到移动设备,则该移动设备必然具有显示模块,以显示提醒信息(相当于运行状态参数数据);由于对比文件2的系统内采用互联网连接,则远端服务器必然具有上网模块;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用户自定义的“睡眠”场景为例,用户在移动终端对所需要控制的智能设备种类如空调、照明设备等及其使用数据进行预设,例如设置空调开启的时间、模式、温度,以及照明设备的亮度等,其中可以看出,“睡眠”这样的应用模式为用户针对不同应用场景主动定制出的,其向智能设备发送的控制指令中包括了运行参数数据,而由于需要预设空调开启时间,则必然会设置定时模块来设置启动时间;对比文件2公开了远端服务器检测当前房间是否有人活动,如果有人活动则把当前时间和用户的睡眠时间做比较,判断用户是否进入“睡眠”场景,如果是则调节照明亮度、调节空调温度及模式,其中对比文件2中的检测是否有人以及把当前时间和用户的睡眠时间做比较相当于本申请的根据各自的开机条件数据判断是否开机运行,调节照明与空调及模式相当于启动方式,因此,可以看出,其向智能设备发送的控制指令中包括了开机条件数据与启动方式指令。
由此,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应用模式文件为包括启动方式指令、智能家居设备信息、开机条件数据、运行参数数据四大要素组成的可执行的数字化文件;存储模块,用于保存应用模式文件;(2)上网模块用于向共享服务器上传或下载自定制的应用模式文件;(3)所述控制端为一体设备。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集成各控制数据、如何共享自定制的应用模式和如何设置控制端。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启动方式指令、智能家居设备信息、开机条件数据和运行参数数据四大要素的获取或发送,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将启动方式指令、智能家居设备、开机条件数据和运行参数数据这四大数据集合为一个可执行的数字化的应用模式文件,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采用一个存储模块来保存应用模式文件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户自定义预设应用场景,在此基础上,将用户预设的配置文件在公共网络上进行分享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中的移动终端1和远端服务器2对应的实现了权利要求1中控制端的功能,对比文件2分开设置两者,从而提供了用户对智能设备的远程控制功能,而不需要进行远程控制时,也可以将两者集中设置,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的需求来将两者集中设置或分开设置,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对于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A),如前的创造性评述,对比文件2中的移动终端1和远端服务器2对应的实现了权利要求1中控制端的功能,对比文件2分开设置两者,从而提供了用户对智能设备的远程控制功能,而不需要进行远程控制时,也可以将两者集中设置,从而减少远程通信模块,简化结构减低成本,这两种设置方法都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求对两者进行选择,对于区别特征(B),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中,用户在选择了如“睡眠”这样的应用模式后,远端服务器会发射对应的控制指令对智能设备进行控制,这与权利要求1的控制方式本质上是相同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将相关的控制数据存储为数字化文件以进行调用,而如前的创造性评述,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易于想到的。对于权利要求8,如前的创造性评述,其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都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被接受,权利要求1、8仍然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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