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治疗骨伤病的外骨骼夹板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886
决定日:2019-09-02
委内编号:1F25944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95348.9
申请日:2016-07-26
复审请求人:冯颖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安晶
合议组组长:李燕
参审员:杨蔚蔚
国际分类号:A61F5/058,A61F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95348.9、名称为“一种治疗骨伤病的外骨骼夹板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日为2016年07月26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23日,申请人为冯颖。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8月03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7年12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6年07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4468378U,公告日为:2015年07月1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治疗骨伤病的外骨骼夹板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第一卡板、第二卡板、第一气垫、第二气垫、第一分流管、第二分流管、进气管、气囊、保温垫、加热丝、温控器、定时器、报警器、锁扣,所述的第二卡板位于第一卡板右侧,所述的第二卡板与第一卡板转动相连,所述的第一气垫位于第一卡板内壁,所述的第一气垫与第一卡板胶连,所述的第二气垫位于第二卡板内壁,所述的第二气垫与第二卡板胶连,所述的第一分流管位于第一气垫后端,所述的第一分流管与第一气垫螺纹相连,所述的第二分流管位于第二气垫后端,所述的第二分流管与第二气垫螺纹相连,所述的进气管位于第一分流管和第二分流管后端,所述的进气管与第一分流管和第二分流管胶连,所述的气囊位于进气管后端,所述的气囊与进气管螺纹相连,所述的保温垫位于第一气垫和第二气垫内壁,所述的保温垫分别与第一气垫和第二气垫胶连,所述的加热丝位于保温垫内部,所述的加热丝与保温垫胶连,所述的温控器位于第一卡板左侧上端,所述的温控器与第一卡板螺纹相连,所述的定时器位于第二卡板右侧下端,所述的定时器与第二卡板螺纹相连,所述的报警器位于第二卡板右侧上端,所述的报警器与第二卡板螺纹相连,所述的锁扣位于第一卡板顶部,所述的锁扣与第一卡板螺纹相连;所述的第一分流管和第二分流管外壁还设有第一调节阀,所述的第一调节阀分别与第一分流管和第二分流管螺纹相连;所述的进气管外壁还设有单向阀,所述的单向阀与进气管螺纹相连;所述的进气管右侧还设有出气管,所述的出气管与进气管胶连;所述的出气管外壁还设有第二调节阀,所述的第二调节阀与出气管螺纹相连。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治疗骨伤病的外骨骼夹板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第一卡板左侧下端还设有限温器,所述的限温器与第一卡板螺纹相连。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治疗骨伤病的外骨骼夹板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第一分流管和第二分流管外壁还设有压力表,所述的压力表分别与第一分流管和第二分流管螺纹相连。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治疗骨伤病的外骨骼夹板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气囊内部还设有弹簧,所述的弹簧与气囊胶连。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治疗骨伤病的外骨骼夹板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第一卡板、第二卡板、第一气垫、第二气垫以及保温垫内部还均设有透气孔,所述的透气孔为圆形通孔,且所述的第一卡板、第二卡板、第一气垫、第二气垫以及保温垫内部的透气孔一一对应。
6. 如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所述的一种治疗骨伤病的外骨骼夹板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第一卡板左侧上端还设有卡环,所述的卡环与第一卡板螺纹相连。”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治疗骨伤病的外骨骼夹板装置,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本申请第一气垫与第一卡板、第二气垫与第二卡板之间连接方式均为胶连,第一分流管与第一气垫、第二分流管与第二气垫、气囊与进气管之间的连接方式均为螺纹相连,进气管与第一分流管和第二分流管之间连接方式为胶连;本申请保温垫位于第一气垫和第二气垫内壁,保温垫分别与第一气垫和第二气垫胶连,加热丝位于保温垫内部,且与保温垫胶连;本申请还包括定时器、报警器,本申请的温控器是设置在第一卡板左侧上端且与第一卡板螺纹相连的,定时器位于第二卡板右侧下端且与第二卡板螺纹相连,报警器位于第二卡板右侧下端且与第二卡板螺纹相连;本申请还包括锁扣,所述的锁扣位于第一卡板顶部,所述的锁扣与第一卡板螺纹相连;本申请所述的第一分流管和第二分流管外壁还设有第一调节阀,所述的第一调节阀分别与第一分流管和第二分流管螺纹相连;所述的进气管外壁还设有单向阀,所述的单向阀与进气管螺纹相连;所述的进气管右侧还设有出气管,所述的出气管与进气管胶连;所述的出气管外壁还设有第二调节阀,所述的第二调节阀与出气管螺纹相连。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做出的改进,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通过在第一分流管和第二分流管上分别设置第一调节阀502,能够实现功能:医护人员可通过压力表501的数值清晰的知晓第一气垫3和第二气垫4内的气压是否等同,若第一气垫3和第二气垫4内的气压不等,此时医护人员可用手对第一分流管5和第二分流管6处的第一调节阀502进行适当的调节,直至第一分流管5和第二分流管6处的压力表数值等同,即第一气垫3和第二气垫4内的气压等同,确保了患者治疗部位处于被均匀挤压的状态。对比文件1仅仅在调压气球11的出口部位设置调节阀12,即调节阀12是总阀,其无法实现使得对比文件1中的夹板体1、夹板体2、夹板体3之间的气压保持等同。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1同样可以保证三个夹板之间的气压等同,关于此,复审请求人坚决不认同;对比文件1中的调节阀12属于总阀,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总调节阀12仅仅可以调节总调节阀12所在管道的压力;而对于分支的三个支管的压力,根本不可能保持一致。2、本申请通过在进气管7外壁还设有单向阀701,防止第一气垫3和第二气垫4内的气压由进气管7回流,确保了第一气垫3和第二气垫4内气压的稳定性;通过在进气管右侧还设有出气管,所述出气管与进气管胶连,出气管外壁还设有第二调节阀从而实现使得第一气垫3和第二气垫4内的气压由出气管702排出,即第一气垫3和第二气垫4对患者的软夹紧力消失。对比文件1均没有公开上述技术手段,也无法实现本申请能够实现的上述功能和技术效果;本申请的上述技术手段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更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审查意见将本申请上述核心技术手段认定为常规和容易想到,没有任何证据,复审请求人无法信服。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治疗骨伤病的外骨骼夹板装置,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第一气垫与第一卡板胶连,第二气垫与第二卡板胶连,第一分流管与第一气垫螺纹相连,第二分流管与第二气垫螺纹相连,进气管与第一分流管和第二分流管胶连,气囊与进气管之间螺纹相连;2)保温垫位于第一气垫和第二气垫内壁,保温垫分别与第一气垫和第二气垫胶连,加热丝位于保温垫内部,加热丝与保温垫胶连;3)温控器位于第一卡板左侧上端且与第一卡板螺纹相连,还包括定时器、报警器,定时器位于第二卡板右侧下端并与第二卡板螺纹相连,报警器位于第二卡板右侧上端并与第二卡板螺纹相连;4)还包括锁扣,锁扣位于第一卡板顶部并与第一卡板螺纹相连;5)第一分流管和第二分流管外壁还设有第一调节阀,第一调节阀分别与第一分流管和第二分流管螺纹相连;进气管外壁还设有单向阀,单向阀与进气管螺纹相连;进气管右侧还设有出气管,出气管与进气管胶连;出气管外壁还设有第二调节阀,第二调节阀与出气管螺纹相连。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做出的改进,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答复。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权利要求1-6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为:2017年12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6年07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治疗骨伤病的外骨骼夹板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调温调压骨科夹板(相当于一种治疗骨伤病的外骨骼夹板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1、6,说明书第[0015]-[0016]、[0022]、[0032]-[0033]段,附图1-3):包括夹板体A1的外板5(相当于第一卡板);夹板体B2的外板5(相当于第二卡板);夹板体A1的气囊6(相当于第一气垫);夹板体B2的气囊6(相当于第二气垫);如附图1所示,夹板体A1连接一段气管10(相当于第一分流管);夹板体B2连接一段气管10(相当于第二分流管);调压气球11(相当于气囊)连接一段气管10(相当于进气管);内板8和海绵层9(两者相当于保温垫);具有镍铬丝电热元件的加热层7(相当于加热丝);温控开关16和显示屏17(两者相当于温控器)、粘扣4;夹板体B2的外板5位于夹板体A1的外板5右侧(相当于第二卡板位于第一卡板右侧);夹板体B2的外板5通过弹性布20与夹板体A1的外板5转动相连(相当于第二卡板与第一卡板转动相连);夹板体A1的气囊6位于夹板体A1的外板5内壁(相当于第一气垫位于第一卡板内壁);夹板体B2的气囊6位于夹板体B2的外板5内壁(相当于第二气垫位于第二卡板内壁);一段气管10连接于夹板体A1的气囊6后端(相当于第一分流管位于第一气垫后端,第一分流管与第一气垫相连);另一段气管10连接于夹板体B2的气囊6后端(相当于第二分流管位于第二气垫后端,第二分流管与第二气垫相连);与调压气球6连接的气管10连接于与气囊6连接的气管10后端(相当于进气管位于第一分流管和第二分流管后端,进气管与第一分流管和第二分流管相连);调压气球11连接于气管10后端(相当于气囊位于进气管后端,气囊与进气管相连);内板8和海绵层9位于夹板体A1的气囊6和夹板体B2的气囊6内侧,并通过具有镍铬丝电热元件的加热层7与夹板体A1的气囊6和夹板体B2的气囊6相连;具有镍铬丝电热元件的加热层7与保温垫相连;温控开关16和显示屏17位于夹板体C3的外板5上端;所述的粘扣4位于夹板体A1的外板5左侧。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第一气垫与第一卡板胶连,第二气垫与第二卡板胶连,第一分流管与第一气垫螺纹相连,第二分流管与第二气垫螺纹相连,进气管与第一分流管和第二分流管胶连,气囊与进气管之间螺纹相连;2)保温垫位于第一气垫和第二气垫内壁,保温垫分别与第一气垫和第二气垫胶连,加热丝位于保温垫内部,加热丝与保温垫胶连;3)温控器位于第一卡板左侧上端且与第一卡板螺纹相连,还包括定时器、报警器,定时器位于第二卡板右侧下端并与第二卡板螺纹相连,报警器位于第二卡板右侧上端并与第二卡板螺纹相连;4)还包括锁扣,锁扣位于第一卡板顶部并与第一卡板螺纹相连;5)第一分流管和第二分流管外壁还设有第一调节阀,第一调节阀分别与第一分流管和第二分流管螺纹相连;进气管外壁还设有单向阀,单向阀与进气管螺纹相连;进气管右侧还设有出气管,出气管与进气管胶连;出气管外壁还设有第二调节阀,第二调节阀与出气管螺纹相连。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对夹板各部件之间进行固定连接;2)提供另一种加热保温结构的连接方式;3)提高温控元件的人性化温度控制方式;4)便于穿戴;5)便于对每个气垫内的气压进行调节。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外板5上侧设置气囊6,各段气管10分别与夹板体A1、B2的气囊6和调压气球相连的基础上,胶连或者螺纹相连均是本领域常规的连接固定方式,具体限定第一气垫与第一卡板、第二气垫与第二卡板、进气管与第一分流管和第二分流管之间连接方式为胶连,第一分流管与第一气垫、第二分流管与第二气垫、气囊与进气管之间的连接方式均为螺纹相连,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外板5上侧依次设置气囊6、加热层7、内板8和海绵层9的基础上,将加热丝内置于保温垫内部,从而使保温垫直接位于第一气垫和第二气垫内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加热丝安装部位设计过程中的常规选择;将保温垫分别与第一气垫和第二气垫胶连,加热丝与保温垫胶连,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夹板体C3下端设置温控开关16和夹板体C3上部设置显示屏17 的基础上,合理设置温控器的位置,将温控器设置在第一卡板左侧上端且与第一卡板螺纹相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在使用过程中,为了对使用时间进行精确控制,设置定时器与报警器以提醒使用者到达规定使用时间,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定时器设置于第二卡板右侧下端且与第二卡板螺纹相连,报警器设于第二卡板右侧下端且与第二卡板螺纹相连,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置各部件安装位置过程中的常规选择。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粘扣4将夹板体A1与C3连接的基础上,将粘扣4替换为锁扣,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简单替换;将锁扣位于第一卡板顶部并与第一卡板螺纹相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置锁扣安装位置时的常规选择。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5),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气管10包括分别与夹板体A1、B2和调压气球连接的各个部分的基础上,对每段气管的气流量进行独立调控,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为了实现独立控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第一分流管和第二分流管外壁上设有第一调节阀,第一调节阀分别与第一分流管和第二分流管螺纹相连;将进气管与出气管分离设置,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进气管与出气管分离设置时,为了防止气体回流,在进气管外壁上设有单向阀,单向阀与进气管螺纹相连,在进气管右侧还设有出气管,出气管与进气管胶连,出气管外壁还设有第二调节阀,第二调节阀与出气管螺纹相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设置温度传感器15以对温度进行监测,通过温控开关16控制夹板的冷热程度,并通过显示屏上的数值调节到所需要的合适温度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夹板装置上进一步设置限温器以方便精确控制加热温度;将限温器设置在第一卡板左侧下端,限温器与第一卡板螺纹相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限温器位置及连接方式设计过程中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夹板体内设置有压力传感器14以对压力进行监测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第一分流管和第二分流管外壁上设置压力表,压力表分别与第一分流管和第二分流管螺纹相连,以对每个夹板体的充气压力进行精确调节。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调压气球11(相当于气囊)的基础上,在气囊内部设有弹簧,弹簧与气囊胶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充气气囊压缩结构设计过程中的常规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25]段,附图1、2)公开了:夹板体A1的外板5(相当于第一卡板)、夹板体B2的外板5(相当于第二卡板)、内板8和海绵层9均相对应开设有通孔18(相当于透气孔),通孔18为圆形通孔。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在第一气垫与第二气垫上也同样设置相对应的透气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进一步提高夹板的透气性而进行的常规改进。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5任一项,而在第一卡板左侧上端还设有卡环,卡环与第一卡板螺纹相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气管固定结构与连接方式设计过程中的常规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针对多块夹板容易出现气压不均匀的现象,特意设置了“第一分流管和第二分流管外壁还设有第一调节阀,所述的第一调节阀分别与第一分流管和第二分流管螺纹相连,进气管外壁还设有单向阀,所述的单向阀与进气管螺纹相连,进气管右侧还设有出气管,所述的出气管与进气管胶连,出气管外壁还设有第二调节阀,所述的第二调节阀与出气管螺纹相连”,上述结构能实现医护人员可通过压力表501的数值清晰的知晓第一气垫3和第二气垫4内的气压是否等同,若第一气垫3和第二气垫4内的气压不等,此时医护人员可用手对第一分流管5和第二分流管6处的第一调节阀502进行适当的调节,直至第一分流管5和第二分流管6处的压力表数值等同,即第一气垫3和第二气垫4内的气压等同,确保了患者治疗部位处于被均匀挤压的状态;而对比文件1中采用单一管路进行气体输入,显然,两者的构思及结构完全不同。对比文件1中明确公开了在调压气球11的出口部位设置调节阀12,即调节阀12是总阀;其无法实现使得对比文件1中的夹板体1、夹板体2、夹板体3之间的气压保持等同;可见,对比文件1中根本就没有发现各夹板间气压不相等这一技术问题,也没有注意到气压不相等所带来的患者使用舒适度和夹板保持力不均匀的弊端,而本申请正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对其所作的改进,上述改进不是根据推断能够设置的,上述问题的发现以及所设置的结构均是本申请中的创新点,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本申请通过在进气管7外壁还设有单向阀701,防止第一气垫3和第二气垫4内的气压由进气管7回流,确保了第一气垫3和第二气垫4内气压的稳定性;通过在进气管右侧还设有出气管,所述的出气管与进气管胶连,出气管外壁还设有第二调节阀从而实现使得第一气垫3和第二气垫4内的气压由出气管702排出,即第一气垫3和第二气垫4对患者的软夹紧力消失。复审请求人坚决不认同对比文件1同样可以保证三个夹板体之间的气压等同。对比文件1中的调节阀12属于总阀,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总调节阀12仅仅可以调节总调节阀12所在管道的压力;而对于分支的三个支管的压力,根本不可能保持一致;如果没有本申请所限定的上述技术手段,基于三个直流管所连通的三个气垫受到患者挤压的状态不同,如果没有分流支管的调节阀,仅仅依靠对比文件1中的总调节阀,在技术上是无法实现每个支管的压力均等的,即会造成三个气垫的压力不均等,使得患者治疗部位挤压不均等,这是客观存在的技术问题和缺陷。
合议组经查认为:对比文件1中三个夹板体中的三个气囊均通过气管与调压气球连接,如果由于受到外界的挤压不同而出现三个气囊内的气压不相等的状态,那么必然会影响患者的体验以及对患者治疗部位的夹紧。正如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所说的,这是客观存在的技术问题和缺陷,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提出该问题,但是该问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使用多个气囊对患者治疗部位进行夹紧时通常会遇到的问题,因此不能认为该问题的发现是本申请的创新点。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多个气囊压力不相等的技术问题时,为了单独地对每个气囊内的压力水平进行调节,分别在对应每个气囊的分流管的外壁设置调节阀,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该问题时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对每个分流管分别设置调节阀,并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公知的。相应地,在每个分流管的外壁上设置压力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明确知晓每个气囊内具体的压力值所惯用的技术手段。其次,进气管与出气管分离设置与进气管与出气管共用同一个气体管道均是本领域常用的进气管和出气管的设置方式,将对比文件1中的出气管设置为与进气管分离是本领域常规手段的替换;另外,为了防止气体回流,在进气管外壁上设置单向阀,也是本领域在处理气体回流问题时的常规处理方式。以上进气管与出气管、以及单向阀的设置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设置方式,上述部件的作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并且上述部件的设置改变也不会影响到不同气垫内的气压是否等同。
基于以上分析,对于复审请求人的关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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