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器官保存液及其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器官保存液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508
决定日:2019-09-02
委内编号:1F25151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19416.8
申请日:2016-08-24
复审请求人:扬子江药业集团上海海尼药业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沧
合议组组长:刘亚
参审员:姜小薇
国际分类号:A01N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专利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对专利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效果提出了合理质疑后,申请人可以作出解释和\/或提供证据以推翻这种合理质疑;如果申请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也没有提交足以消除审查员合理质疑的证据,则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719416.8,名称为“一种器官保存液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扬子江药业集团上海海尼药业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8月24日,公开日为2017年0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6年08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44段,2017年5月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器官保存液,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器官保存液按重量配比为,每1000mL含有:
枸橼酸钠 3.4g
枸橼酸钾 10.8g
甘露醇 10.6g
昆布多糖 2.4g
海藻糖 3.9g
昆布氨酸 8.7g
甜菜碱 9.6g
氯化钾 0.8g
七水合硫酸镁 0.6g
磷酸氢二钠 6.5g
一水合磷酸二氢钠 0.4g
组氨酸 3.1g
腺嘌呤核苷 4.2g
辅酶Q10 2.9g
色氨酸 1.1g
琥珀酸 2.8g
注射用水 余量。
2. 制备权利要求1所述的器官保存液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按照配方用量称取除了能量底物之外的其他成分,加总体积50-80%的注射用水搅拌均匀后,加入医用活性炭,搅拌5-20分钟后,使用0.45μm的滤膜过滤脱碳,得到溶液A;
(2)按照配方用量称取能量底物,采用注射用水溶解后,得到能量底物溶液,将能量底物溶液和步骤(1)的溶液A混合,补加注射用水至全量,搅拌均匀后,使用0.45μm的滤膜过滤,滤液即为器官保存液。”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CN102726366A,公开日为2012年10月17日)公开了一种器官保存液(参见该对比文件的说明书第[0005]至[0177]段,尤其第[0013]段),权利要求1与之相比,其区别在于:1)含有甘露醇和氯化钾;含有昆布多糖、昆布氨酸和甜菜碱;含有磷酸氢二钠、一水合磷酸二氢钠和组氨酸替代磷酸二氢钠和氢氧化钠;含有辅酶Q10和琥珀酸,而不含有葡萄糖酸内酯、磷酸腺嘌呤、左旋精氨酸和聚乙二醇。2)组分含量略有不同。根据本申请提供的试验效果数据,实施例1-2和4-6与实施例3的区别相对于对比例1-6更多,比较区别的内容后可以推出对比例1-6的药效要优于实施例1-2和4-6,但是所述实验结果表明实施例1-6的药效远远好于对比例1-6,即其中的实施例1-2和4-6的药效远远好于对比例1-6,因此本申请的试验效果数据自相矛盾,不能证明其所述的技术效果。基于此,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器官保存液的配方。
对于区别1),甘露醇和氯化钾是本领域配制器官保存液常用的渗透压调节剂,用于调整渗透压;昆布多糖、甜菜碱以及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葡萄糖酸内酯和海藻糖均是作为非渗透性物质以利于减轻细胞水肿;磷酸氢二钠、一水合磷酸二氢钠、组氨酸、磷酸二氢钠和氢氧化钠均是本领域的常见PH缓冲对;辅酶Q10、琥珀酸和磷酸腺嘌呤均是本领域的常见能量底物;左旋精氨酸的添加可以通过L-精氨酸-NO-cGMP途径减轻缺氧状态下线粒体功能的损伤,促进线粒体活性升高;对比文件1以聚乙二醇代替羟乙基淀粉来抑制组织间隙和细胞水肿,降低了液体粘滞度,其中的羟乙基淀粉和聚乙二醇均是器官保存溶液中可以任意选择的胶体成分,而本申请采用甘露醇代替羟乙基淀粉抑制细胞水肿和间隙膨胀,降低液体粘滞度,对于上述这些物质的添加与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有限的常规实验而确定的。对于区别2),组分含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有限的常规实验而确定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创造性。
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海藻糖、昆布多糖、昆布氨酸和甘露醇在器官保存液中通过协同作用高效地减少细胞凋亡、延长保存时间、提高线粒体呼吸控制率(RCR)、延长器官移植动物的存活时间、减少毒性”的主张,驳回决定指出,本申请说明书的药效数据本身存在自相矛盾,不仅不能证明所述的技术效果,更不能证明申请人所述的协同作用。
申请人扬子江药业集团上海海尼药业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l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同。本发明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高效、廉价、适用范围广的多种器官保存液及其制备方法。2)本发明中记载的实施例仅为随机实施例,其效果也是真实观察到的效果,也就是每个实施例的效果都是随机的,无迹可寻的。本申请的实施例3是最佳技术方案,并无任何规律可循。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坚持原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的试验效果数据自相矛盾,并且申请人在答复第一、二、三、四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所陈述的意见与本申请提供的试验结果相互矛盾,不能证明其所述的技术效果。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5月0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而言不具有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指出:1)根据对比文件1记载,所述器官保存液可有效保存肝、胰、肾达48h以上,保存效果已达到或超过UW液,费用却大大降低(参见对比文件1第0037-0039段),因此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是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2)关于驳回决定对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实验数据所提出的合理质疑,复审请求人并没有做出正面解释,对于复审请求书中的相关主张,复审请求人也没有提供实验数据加以证明;另外,复审请求人关于“本发明中记载的实施例仅为随机实施例,其效果都是随机的,无迹可寻”的声称,与本申请说明书中对本申请技术方案的描述不符,也与请求人在实质审查阶段的有关主张不符,合议组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于2019年06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渗透压调节剂不同、能量底物不同、缓冲对不同。根据本申请第0039段的记载,本申请的器官保存液可以有效保存肾脏、肝脏、心脏和胰超过48小时,其中可保存肾脏72小时;而对比文件1针对的是肾脏、肝脏、胰腺的保存,其中肾脏保存72小时,肝脏48小时。因此与对比文件1相比,显著进步至少是可以用于心脏保存达到48小时。为了进一步验证对比文件1提供的多器官保存液对心脏的保存效果,复审请求人按照对比文件1实施例1-21制备了多器官保存液,对巴马小型猪的心脏进行切除,分别于对比文件1实施例1-21和本申请实施例3、4和对比例2的器官保存液中低温保存,并在心脏保存的第1、12、24和48小时,取心脏实质标本,制作石蜡切片,进行光镜观察,并记录统计结果。结合区别特征和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至少是提供一种可用于心脏保存的器官保存液。2)本申请要求保护的器官保存液,包括渗透压调节剂、能量底物和缓冲对等多种组分彼此配合、共同作用,其作为整体实现了器官(心脏)保存的功能,与其相比,对比文件1的渗透压调节剂、能量底物和缓冲对等组分的成分不同,且渗透压调节剂的筛选原则不同,因而应当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认定为区别技术特征,而不应当对各个组分进行拆分进而与现有技术进行机械地进行对比。3)实施例3与实施例4通过不同方式达到了提高保存效果,尤其是实现对心脏保存的效果,也就是实施例3通过本申请中优选的方案(也是审查意见答复中重点希望保护的方案),虽然牺牲粘度,但通过添加昆布氨酸、昆布多糖、辅酶Q10等成分,实现对心脏的保存。因此,实施例3和4能够达到相似效果不足为奇,更不存在矛盾。再回看实施例3、实施例4与对比例2,首先从粘度角度考虑,实施例3和对比例2均为高粘度方案(对比例2相较于实施例3区别仅为不含有昆布氨酸,其除溶剂外的原料总量为63.19,且仍然包含多糖等高粘度成分),在前述审查意见的答复中已经强调过昆布氨酸等成分对于实施例3实现技术效果的必要且非充分性;在此基础上,对比例2作为高粘度方案,同时又缺乏昆布昆布氨酸这一必要特征,在本申请各项性能测定中效果均低于实施例3为理论合理的,同时低于低粘度方案的不依赖于昆布氨酸、昆布多糖、辅酶Q10实现技术效果的实施例4,同样也是合理的。除了上述分析中的原因,不排除其他本领域公认的暗含原因造成本申请记载的客观数据表象。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没有提交修改文本,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专利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对专利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效果提出了合理质疑后,申请人可以作出解释和/或提供证据以推翻这种合理质疑;如果申请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也没有提交足以消除审查员合理质疑的证据,则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器官保存液(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器官保存液及其配制方法,所述器官保存液含有10-50mmol/L枸橼酸钠,1-10mmol/L枸橼酸钾,1-15mmol/L硫酸镁,25-250 mmol/L海藻糖,5-150mmol/L 葡萄糖酸内酯,10-60mmol/L磷酸二氢钠,10-50mmol/L氢氧化钠,1-10 mmol/L腺嘌呤核苷,1-10mmol/L色氨酸,1-15mmol/L磷酸腺嘌呤, 1-10mmol/L 左旋精氨酸、0.01-0.15mmol/L聚乙二醇以及余量的双蒸水(又称注射用水)。动物实验证明所述器官保存液可有效保存肾脏72h,肝脏48h,保存效果与国际常用多器官保存液相同,但保存液在抗细胞内酸中毒效果更佳,粘滞度更低,对血液流变学影响更小(参见对比文件1第[0013]、[0028]-[0033]段、[0039]段)。对比文件1配置的器官保存液可在常温、低温或冷冻状态下贮存,有效期1年(参见对比文件1第[0147]段)。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内容相比,两配方共同的成分为:枸橼酸钠、枸橼酸钾、硫酸镁(MgSO4?7H2O)、海藻糖、磷酸二氢钠(一水合磷酸二氢钠)、腺嘌呤核苷、色氨酸,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的配方中还含有甘露醇和氯化钾,含有昆布多糖、昆布氨酸和甜菜碱,含有磷酸氢二钠、组氨酸,含有辅酶Q10和琥珀酸;而对比文件1配方中还含有葡萄糖酸内酯、磷酸腺嘌呤、左旋精氨酸和聚乙二醇,以及氢氧化钠。2)各组分含量有所不同。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02]段至[0010]段的记载以及对比文件1第[0002]段至[0005]段披露的内容可知,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均针对美国UW液存在的高钾低钠易引起血管内皮细胞损伤、胶体成分羟乙基淀粉对血液流变学影响大而易引起红细胞聚集、粘滞度高、棉籽糖和乳糖醛酸等原料成本高的诸多缺陷而期望提供一种新型廉价、高效的多器官保存液。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发明目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
本申请说明书[0039]段至[0049]段文字描述了期望获得的有益效果以及某些成分所能起到的作用。其中关于制备工艺简单、性质稳定、廉价、高效、适用于多器官保存,对比文件1亦获得这些效果,以及对比文件1的器官保存液对于肾脏和肝脏的保存时间与本申请相同。本申请的器官保存液采取了与UW液类似的高钾低钠方案,说明书声称高钾低钠特性能够减少细胞内外离子交换和能量消耗、防止细胞水肿发生、延长保存时间,然而本申请说明书并未证实这一点,更没有证实权利要求1的高钾低钠特性是否能够克服易于引起血管内皮细胞损伤的缺陷。考察本申请提供的试验效果数据,即实验例1-3,供试药剂有实施例1-6和对比例1-6,试验例1-3测试实施例1-6和对比例1-6对猪肾脏、猪肝脏低温保存和犬肾脏移植的效果。其中,对比例1和实施例3的区别为不含昆布多糖和海藻糖,对比例2和实施例3的区别为不含昆布氨酸,对比例3和实施例3的区别为不含甜菜碱,对比例4和实施例3的区别为不含组氨酸,对比例5和实施例3的区别为不含磷酸氢二钠和一水合磷酸二氢钠,对比例6和实施例3的区别为不含辅酶Q10、色氨酸和琥珀酸,且腺嘌呤核苷的含量为11.0g。复审请求人通过对比例1-6,意欲说明对比例中缺少的相应成分,对本发明的技术效果是起到关键作用的,属于必不可少的技术手段。然而,在实施例1、2、4、5、6中,缺少相应的组分,也可以达到本发明的技术效果。例如,实施例5中,其配方与对比例3一样相较于实施例3缺少甜菜碱,同时还较对比例3缺少磷酸氢二钠和一水合磷酸二氢钠,缺少色氨酸和琥珀酸,在此情况下,实施例5的技术效果实验数据仍好于对比例3。又如,在实施例4中,其配方与对比例2一样相较于实施例3不含昆布氨酸,同时还较对比例2缺少昆布多糖、海藻糖、辅酶Q10、色氨酸,但是实施例4的技术效果实验数据仍好于对比例2。再如,对比例6与实施例1进行比较:(1)对比例6含有海藻糖、昆布氨酸、昆布多糖和甜菜碱,实施例1含有昆布氨酸、昆布多糖、甜菜碱;(2)对比例6采用磷酸盐和组氨酸的双成分缓冲对,实施例1采用磷酸盐单一缓冲对,基于各组分的含量和本申请声称的有益效果可以分析得出,对比例6对于延长保存时间方面相对于实施例1应该活性更强,但实验结果却是实施例1的效果远远好于对比例6。其他实施例、对照例也有类似情况。此外,本申请提供的试验效果数据即实验例1-3给出的是笼统的结果,例如,说明书中实验数据给出的是实施例1-6的结果和对照例1-6的结果,而非单个实施例、对照例获得的结果。因此,这样的实验数据不能证明复审请求人所主张的相应组分所起到的特殊作用以及其为本发明技术方案带来何种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预期的技术效果,更不能证实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器官保存液相比于对比文件1的方案产生了何种优异的效果。另外,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配方中所述含量差别为本发明带来的技术效果。
对于本申请记载的技术效果和实验数据,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提出如下主张:1)应从整体(区别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上而非将技术方案拆分成特征并单独考察某一特征的技术效果;2)本发明中昆布氨酸成分对于高粘度(浓度)实现技术效果是必要且非充分的,而低粘度方案不依赖于昆布氨酸等组分就可以实现技术效果;3)根据本申请第0039段记载以及在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中补充的对比试验统计结果,本发明器官保存液的显著进步至少可以用于心脏保存达到48小时。
对此,合议组认为:1)将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方案进行特征对比分析,并根据每一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也即在本发明中的作用)来整体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审查指南规定的创造性判断的重要步骤,《复审通知书》恰恰是从每一组份所能起到的作用出发整体分析了本申请权利要求的方案实际能够达到的技术效果;另外,根据各个组份的作用和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来设计、优化组合物配方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思路,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实施例、对比例也是意欲考察组合物的相关组成组分对发明技术方案的作用。对于请求人关于渗透压调节剂、能量底物和缓冲对等组分的不同,在没有证据表明各组分的选择是特定的并为要求保护的发明带来了何种不可预期的技术效果的情况下,只能认为这些组分的选择为一般性的常规选择。2)复审请求人有关昆布氨酸等成分对于高粘度(浓度)方案实现技术效果是必要的,而低粘度方案不依赖于昆布氨酸组分的主张,既没有提出理论依据或者现有技术证据支持,也得不到本申请实验数据的支持。3)本申请说明书中声称本发明保存液可有效保存心脏、胰超过48小时,但没有记载任何有关保存心脏、胰的实验数据,而本申请中有关保存肝、肾的实验数据基于前述理由不能证明本申请所述技术方案取得了复审请求人所主张的特定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关于所述器官保存液保存心脏的技术效果也得不到证实;根据先申请制原则,对于本申请说明书中声称的、没有得到证明的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其所具有的常识无法预期的技术效果,不能通过申请日之后补充提交的试验数据予以证明,也不能将该技术效果作为评判创造性的依据。
基于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较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另一种器官保存液。
对于区别1),是保存液组分上的区别。甘露醇和氯化钾均是本领域配制器官保存液常用的渗透压调节剂,均是用于调整渗透压,使溶液渗透压值维持在合适的值以有效阻止细胞水肿的发生;昆布多糖又称褐藻淀粉,是一种广泛存在于褐藻中的杂多糖,具有抗肿瘤、促免疫、抗凝血等多种活性;甜菜碱又称甘氨酸甜菜碱,化学名称是三甲基甘氨酸,其普遍存在于动植物体内,是非常重要的渗透调节物质,而昆布氨酸是海藻中的甜菜碱,又称N6-三甲基赖氨酸;对比文件1以聚乙二醇代替羟乙基淀粉来抑制组织间隙和细胞水肿,降低了液体粘滞度,其中的羟乙基淀粉和聚乙二醇均是器官保存溶液中可以任意选择的胶体成分,而本申请采用甘露醇代替羟乙基淀粉抑制细胞水肿和间隙膨胀,降低液体粘滞度。对于上述这些物质的添加与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渗透压调整的实际需要通过常规实验而选择确定的。磷酸氢二钠、一水合磷酸二氢钠、组氨酸、磷酸二氢钠和氢氧化钠均是本领域的常见PH缓冲对,有利于防止细胞乏氧代谢下迅速酸化导致的细胞损失;辅酶Q10、琥珀酸和磷酸腺嘌呤均是本领域的常见能量底物,为再灌注损伤的修复和激活能量利用提供条件,为缺氧条件下的细胞提供足够的能量,对于上述PH缓冲对组分以及能量底物的添加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常规实验可以选择确定的。合议组注意到,本申请说明书中虽然声称昆布氨酸的加入能延长胰、心脏的保存时间,甜菜碱能一定程度上抑制组织酸化稳定溶酶体进而延长对肝脏、肾脏的保存时间,以及缓冲对组分、底物组分的选择有明显好的技术效果等等,但如上所述,复审请求人所主张的这些不同于现有技术的效果均未得到本申请实验数据的证实,复审请求人也不能提供合理的理论解释或现有技术证据予以支持,因此复审请求人的这些主张不能作为认定本申请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的依据。对于区别2),属于含量上的差别,在组分确定后,其含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常规实验而确定的。此外,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保存液,没有表现出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保存液的成分与含量进行调整,在本领域常用组分、含量的基础上通过常规试验确定出合适的技术方案,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权利要求1所述器官保存液的制备方法,其虽然限定了有关组分分别与注射用水混合,分别处理后再混合过滤从而得到器官保存液这样的具体步骤,但是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采取这种限定步骤所起的特殊作用和效果,也没有证据表明这种方法为本发明带来了意外的技术效果,在此情况下应当认定所述步骤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般性选择,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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