轴承部件、滑动轴承和具有这种滑动轴承的液压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轴承部件、滑动轴承和具有这种滑动轴承的液压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245
决定日:2019-09-02
委内编号:1F236356
优先权日:2011-09-15
申请(专利)号:201210596306.9
申请日:2012-09-14
复审请求人: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艳艳
合议组组长:胡涛
参审员:王夏冰
国际分类号:F16C27/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已经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并给出了将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而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在现有技术的教导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那么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210596306.9,名称为“轴承部件、滑动轴承和具有这种滑动轴承的液压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2年09月14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09月15日,公开日为2013年04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7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第1-15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件,即申请日2012年09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说明书第1-49段(即第1-9页)、说明书附图图1-5(即第1-4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滑动轴承(4;6)的轴承部件,所述滑动轴承用于支承液压机(1;148)的驱动轴(2;151),所述轴承部件具有用于与所述驱动轴(2)不能相对转动地连接的内侧环形面(56;142)和作为径向滑动面的外侧环形面(66;118;140),其中,所述外侧环形面能在轴承容纳部(68;94)内滑动,其中环形面(56,66;118;140,142)通过能弹性变形的支承连接片(80;104;124)连接,所述支承连接片以下述方式设计:为了补偿所述驱动轴(2;151)的弯曲和/或同轴度误差,基本上所述支承连接片(80;104;124)能弹性变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轴承部件,其中,所述支承连接片(80;104;124)为环形,并且内侧和外侧环形面(56,66;118;140,142)为柱形。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轴承部件,其中,所述轴承部件一体设计,并且所述支承连接片(80;104;124)通过在所述轴承部件(10;12;120;152)端侧在内侧和外侧环形面之间装入的环形凹部(92;126;154)形成。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轴承部件,其中,所述轴承部件(10;12;152)的背离环形凹部(92;126;154)的端面(70)至少部分地用作轴向滑动面。
5. 根据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轴承部件,其中,所述环形凹部(92;126;154)具有在大致沿着所述滑动轴承(4;6;150;160)的纵轴线延伸的剖面中的截锥形的横截面,并且其中所述横截面朝向背离所述环形凹部(92;126;154)的端面(74)的方向逐渐变细。
6. 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轴承部件,其中,所述轴承部件具有由环形凹部(92;126;154)形成的带有外侧环形面(66;118;140)的套管形的外侧段(76;116;130;156),并且其中所述轴向滑动面是一大致为圆环形的且基本上在套管形的外侧段(76;116;130;156)的区域中延伸的平面部段。
7.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轴承部件,其中,在所述外侧环形面(140)上形成径向凸起部(136)作为用于轴套的支承肩部。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轴承部件,其中,所述径向凸起部(136)构成在套管形的外侧段(130)的环形端面(138)的区域中。
9. 根据权利要求3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轴承部件,其中,所述轴承部件能通过一由所述环形凹部(92;126)形成的内侧环形端面(90;106)沿轴向支承 在所述驱动轴(2)上。
10.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轴承部件,其中,所述轴承部件(10;12;120)的内侧环形面(56;142)沿轴向相对于所述外侧环形面(66;118;140)尺寸不同,尤其是沿轴向比所述外侧环形面(66;118;140)宽。
11. 根据权利要求4至10中任一项所述的轴承部件,其中,所述轴承部件(10;12;120;152)的背离所述环形凹部(92;126)的端面(70)基本上垂直于轴向方向延伸。
12. 滑动轴承,具有根据权利要求1至11中任一项所述轴承部件。
13. 液压机,尤其是斜盘式构造类型的轴向柱塞泵,具有支承在机器壳体(8;149)内的驱动轴(2;151),其中为了进行支承设置至少一个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滑动轴承(4,6;150,160)。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液压机,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机器壳体(8;149)的轴承凹部(50;54)内设置轴套(68;94),并且在所述轴承凹部(50;54)的凹部底部(74;96)上设置用于所述轴承部件(10;12;120;152)的轴向滑动面(74)的起动盘(72;102)。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或14所述的液压机,其中,所述驱动轴(2;151)通过两个滑动轴承(4,6;150;160)来支承,其中基本上在所述滑动轴承(4,6;150,160)之间设置所述液压机(1)的驱动装置(48)。”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11/0067509A1,公开日为2011年3月24日,
对比文件2:US5669718A,公告日为1997年9月23日,
对比文件3:US2011/0094375A1,公开日为2011年4月28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滑动轴承用于支承液压机的驱动轴,轴承部件具有用于与驱动轴不能相对转动地连接的内侧环形面和作为径向滑动面的外侧环形面,外侧环形面能在轴承容纳部内滑动。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8、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设计,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7、9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为本领域常规设计,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滑动轴承,其具有权利要求1-11任一项所述的轴承部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滑动轴承,其具有轴承部件8,而权利要求1-11请求保护的轴承部件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液压机,其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为了支承驱动轴设置至少一个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滑动轴承;而权利要求12所请求保护的滑动轴承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和3公开,其余部分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部分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4-15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1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合并入原权利要求1中,并根据说明书第8页第25-26行的记载,在原权利要求1中加入特征“其中所述环形凹部内部的支承连接片的环形面设计成凹状的并且所述环形面的横截面沿着半圆延伸”,形成了新的权利要求1,删除了原权利要求3,并修改了其余权利要求的编号以及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在设置有可弹性变形的支承连接片的情况下,与将内侧环形面用作径向滑动面相比,将外侧环形面用作滑动面具有明显的优点:在驱动轴的轴弯曲和/或存在同轴度误差时,不是环形面而基本上仅支承连接片弹性变形,由此外侧环形面可以利用大的支承面并与现有技术相比改进的或基本上保持不变的支承压力在轴套内滑动,且当将外侧环形面用作径向滑动面时,在轴套和径向滑动面之间的角速度明显大于在径向滑动面布置在驱动轴和轴承部件间时,因为相对较小的转速可以克服静摩擦和/或混合摩擦,在轴承部件和轴套之间的流体动力支承得到改善。(2)对比文件1-3均未公开支承部段的横截面形状。因此,权利要求1-14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关于新加入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支承连接片44通过在轴承部件8端侧在内侧和外侧环形面18、26之间装入的环形凹部形成,其中所述环形凹部内部的支承连接片的环形面设计成凹状的(图2)。而对于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的技术特征“环形面的横截面沿着半圆延伸”,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沿着圆弧形延伸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进一步选择其他形状,比如沿着半圆延伸,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此,新加入的技术特征不能使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成立。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09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明确滑动轴承用于支承的驱动轴为液压机的驱动轴,而对比文件1的轴承用于振荡器中,或者任意需要补偿旋转轴的变形和/或轴偏移的情况;(2)本申请的轴承部件用作滑动面的为外侧环形面,外侧环形面能在轴承容纳部内滑动,内侧环形面与驱动轴不能相对转动地连接,而对比文件1与之相反,用作滑动面的为轴承表面26(相当于内侧环形面),内侧环形面能在驱动轴2上滑动,安装面18(相当于外侧环形面)则与安装结构20不可转动地连接;(3)本申请限定支承连接片的环形面的横截面沿着半圆延伸,而对比文件1支承连接片的环形面设计为凹状。而上述区别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9-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6、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0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滑动轴承,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滑动轴承,具有轴承部件8(参见说明书第62-66段、图2),而权利要求1-10的轴承部件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2设置的是权利要求11的滑动轴承,对比文件3设置的是滚动轴承。而权利要求11的滑动轴承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和3公开,其余部分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部分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3-14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指出:(1)对比文件1也是依靠支承连接片44的变形来补偿驱动轴的轴弯曲或同轴度误差,并且也是由环形面用作径向滑动面,作为大的支承面承受变形的支承连接片施加的力,因此,对比文件1同样能实现滑动面上摩擦小的技术效果。此外,根据实际需要设计轴承是与内部件固定连接而与外部件相对滑动,还是与外部件固定连接而与内部件相对滑动,均是对滑动轴承采用的常规设置方式,例如DE102007018794、CN2132020Y公开了将轴承部件的外圆柱作为滑动面的技术手段,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滑动面布置在外侧时滑动角速度大于布置在径向内侧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用与本申请相似的轴承部件以补偿轴的弯曲或倾斜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将其外径面作为滑动面仅是对滑动面的常规设计。(2)关于支承连接片环形面的横截面,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其支承连接片环形面的横截面沿圆弧形延伸,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进一步选择其他形状,比如沿着半圆延伸。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将权利要求1与权利要求11、12合并,将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修改为“液压机”,并根据说明书第14段的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特征“配备有所述外侧环形面(66;118;140)的套管状的外侧段通过在所述轴承部件(10;12;120;152)端侧在内侧和外侧环形面之间装入的环形凹部(92;126;154)形成”,根据权利要求3和说明书第14段的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特征“其中所述轴承部件(10;12;152)的背离环形凹部(92;126;154)的端面(70)至少部分地用作轴向滑动面,所述轴向滑动面相对于套管状的外侧段在端侧构造成圆环形的平面部段”,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删除权利要求3、11、12,并对其余权利要求的主题、编号以及引用关系进行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1)液压机,尤其是斜盘式构造类型的轴向柱塞泵,具有支承在机器壳体内的驱动轴,其中为了支承所述驱动轴设置至少一个滑动轴承;(2)所述轴承部件具有用于与所述驱动轴不能相对转动地连接的内侧环形面和作为径向滑动面的外侧环形面,其中所述外侧环形面能在轴承容纳部内滑动;(3)所述环形面的横截面沿着半圆延伸;(4)所述轴承部件的背离环形凹部的端面至少部分地用作轴向滑动面,所述轴向滑动面相对于套管状的外侧段在端侧构造成圆环形的平面部段。其中,特征(1)意味着用权利要求1限定的滑动轴承代替传统液压机中所使用的滚动轴承,能够简化架构、降低磨损和延长维修间隔,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应用到液压机中;特征(2)能够获得更大的支承面和更大的相对运动角速度,使摩擦更小,显著改善了轴承部件和轴套之间的流体动力滑动支承;特征(3)使得支承连接片的构造方法简单且能更好地改善轴承部件的应力分布的均匀性从而降低轴承部件的磨损;特征(2)(4)使得滑动轴承的轴承部件可同时提供径向滑动面和轴向滑动面,当驱动轴的轴弯曲和/或存在同轴度误差时仅支承连接片弹性变形,不影响轴承元件的径向和轴向支承功能。基于上述特征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本申请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为液压机提供一种运行滑顺可靠、结构简单、磨损少的支承元件。对比文件1-3均未公开上述特征。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5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在于:支承驱动轴的为滑动轴承,该轴承具有轴承部件,并具体限定了该轴承部件的结构。上述区别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8-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5、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和3公开,其余部分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部分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1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依据说明书第38段和第41段的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特征“其中所述外侧环形面形成所述轴承部件的套管状的外侧段的外面,而所述内侧环形面形成所述轴承部件的套管状的内侧段的内面,并且其中在所述驱动轴发生轴弯曲时,所述轴承部件的内侧段随之移动并作为一种杆对所述支承连接片起作用”,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陈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复审请求人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液压机,尤其是斜盘式构造类型的轴向柱塞泵,具有支承在机器壳体(8;149)内的驱动轴(2;151),其中为了支承所述驱动轴(2;151)设置至少一个具有轴承部件的滑动轴承(4,6;150,160),其中所述轴承部件具有用于与所述驱动轴(2)不能相对转动地连接的内侧环形面(56;142)和作为径向滑动面的外侧环形面(66;118;140),其中所述外侧环形面能在轴承容纳部(68;94)内滑动,其中环形面(56,66;118;140,142)通过能弹性变形的支承连接片(80;104;124)连接,所述支承连接片以下述方式设计:为了补偿所述驱动轴(2;151)的弯曲和/或同轴度误差,基本上所述支承连接片(80;104;124)能弹性变形,其中所述轴承部件一体设计,并且所述支承连接片(80;104;124)和配备有所述外侧环形面(66;118;140)的套管状的外侧段通过在所述轴承部件(10;12;120;152)端侧在内侧和外侧环形面之间装入的环形凹部(92;126;154)形成,其中所述环形凹部内部的支承连接片的环形面设计成凹状的并且所述环形面的横截面沿着半圆延伸,其中所述轴承部件(10;12;152)的背离环形凹部(92;126;154)的端面(70)至少部分地用作轴向滑动面,所述轴向滑动面相对于套管状的外侧段在端侧构造成圆环形的平面部段,其中所述外侧环形面形成所述轴承部件的套管状的外侧段的外面,而所述内侧环形面形成所述轴承部件的套管状的内侧段的内面,并且其中在所述驱动轴发生轴弯曲时,所述轴承部件的内侧段随之移动并作为一种杆对所述支承连接片起作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压机,其中,所述支承连接片(80;104;124)为环形,并且内侧和外侧环形面(56,66;118;140,142)为柱形。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压机,其中,所述环形凹部(92;126;154)具有在大致沿着所述滑动轴承(4;6;150;160)的纵轴线延伸的剖面中的截锥形的横截面,并且其中所述横截面朝向背离所述环形凹部(92;126;154)的端面(74)的方向逐渐变细。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压机,其中,所述轴承部件具有由环形凹部(92;126;154)形成的带有外侧环形面(66;118;140)的套管形的外侧段(76;116;130;156),并且其中所述轴向滑动面是一大致为圆环形的且基本上在套管形的外侧段(76;116;130;156)的区域中延伸的平面部段。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液压机,其中,在所述外侧环形面(140)上形成径向凸起部(136)作为用于轴套的支承肩部。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液压机,其中,所述径向凸起部(136)构成在套管形的外侧段(130)的环形端面(138)的区域中。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液压机,其中,所述轴承部件能通过一由所述环形凹部(92;126)形成的内侧环形端面(90;106)沿轴向支承在所述驱动轴(2)上。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液压机,其中,所述轴承部件(10;12;120)的内侧环形面(56;142)沿轴向相对于所述外侧环形面(66;118;140)尺寸不同,尤其是沿轴向比所述外侧环形面(66;118;140)宽。
9.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液压机,其中,所述轴承部件(10;12;120;152)的背离所述环形凹部(92;126)的端面(70)基本上垂直于轴向方向延伸。
10.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液压机,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机器壳体(8;149)的轴承凹部(50;54)内设置轴套(68;94),并且在所述轴承凹部(50;54)的凹部底部(74;96)上设置用于所述轴承部件(10;12;120;152)的轴向滑动面(74)的起动盘(72;102)。
11.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液压机,其中,所述驱动轴(2;151)通过两个滑动轴承(4,6;150;160)来支承,其中基本上在所述滑动轴承(4,6;150,160)之间设置所述液压机(1)的驱动装置(48)。”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于2019年08月1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核实,其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申请日2012年09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液压机,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斜盘式构造类型的轴向柱塞泵,属于液压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3段、图1):具有支承在机器壳体2内的驱动轴3,为了进行支承设置两个滚动轴承5、6。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在于:支承驱动轴的为滑动轴承,该轴承具有轴承部件,并具体限定了该轴承部件的结构。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如何为液压机提供一种运行滑顺可靠、结构简单、磨损少的支承元件。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轴承装置2,该轴承用于振荡器中,或者任意需要补偿旋转轴的变形和/或轴偏移的情况,其用于支承驱动轴4,该轴承装置2包括内轴承部分6和外轴承部分8(即轴承部件),内轴承部分6与轴4抗扭地连接,外轴承部分8包括第一区域42,第一区域42为中空圆柱状并包括轴承表面26(相当于内侧环形面),其作为径向滑动面与内轴承部分6的轴承表面可转动地连接,外轴承部件8进一步包括第二区域44(即支承连接片),其与第一区域42结合,如果旋转轴4变形或偏移,第二区域44可弹性变形以补偿轴的旋转倾斜。外轴承部件8还包括第三区域46,第三区域46用于固定到安装结构20(即轴承容纳部)中,该第三区域46包括安装面18(相当于外侧环形面),该外轴承部件8一体设计,并且第二区域44和配备有安装面18的套管状的外侧段通过在轴承部件端侧在内侧和外侧环形面之间装入的环形凹部形成,并且所述环形凹部内部的支承连接片的环形面设计成凹状的,且该滑动轴承的端面28被用作轴向支承面(即轴向滑动面),安装面18形成该外轴承部分8的套管状的外侧段的外面,轴承表面26形成该外轴承部分8的内侧段的内面;同时,在对比文件1中,外轴承部分8的第二区域44通过第一区域42与内轴承部件6连接,且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7段记载,旋转轴4的第一端50在朝向轴端的方向上延伸越过内轴承部分6,与外轴承部分8的第四区域48接触,在此情况下,当旋转轴4变形或偏移,必然是旋转轴和内轴承部件通过第一区域42向第二区域44施力使其发生弹性变形以补偿轴的旋转倾斜,即在对比文件1中,当旋转轴4发生轴弯曲时,外轴承部分8的第一区域42必然随之移动并作为一种杆对第二区域44起作用(参见说明书第56-71段、图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其滑动轴承可用于任意需要补偿轴变形和/或轴偏移的情况,在此基础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其用于支承液压机的驱动轴是滑动轴承的常规应用。同时,在轴承领域中,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轴承的作用是在相对转动的内外部件之间提供支承,根据实际需要设计轴承是与内部件固定连接而与外部件相对滑动,还是与外部件固定连接而与内部件相对滑动,均是对滑动轴承采用的常规设置方式,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滑动轴承的应用,调整滑动轴承与内外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使轴承部件的内侧环形面用于与驱动轴不能相对转动地连接,而将外侧环形面作为径向滑动面,使外侧环形面能在轴承容纳部内滑动,将轴承部件背离环形凹部的端面至少部分地用作轴向滑动面,同时,为了不受支承连接片变形的影响而将该轴向滑动面设置为相对于套管状的外侧段在端侧构造成圆环形的平面部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关于支承连接片的横截面,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其支承连接片环形面的横截面沿圆弧形延伸,在此基础上,为了使支承连接片上的应力分布更加均匀,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其横截面沿圆弧延伸。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上述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62-66段、图2)还公开了:第二区域44(即支承连接片)为环形,并且轴承表面26(即内侧环形面)和安装面18(即外侧环形面)为柱形。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US5669718A,公开日为1997年12月23日)公开了一种用于滑动轴承的轴承部件,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栏第41行至第7栏第31行、图1):在内侧和外侧环形面之间装入的环形凹部具有在大致沿着滑动轴承23的纵轴线延伸的剖面中的截锥形的横截面,并且其中所述横截面朝向背离环形凹部的端面的方向逐渐变细,并且这些特征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62-66段、图2)还公开了:轴承部件8的第三区域44即具有由环形凹部形成的带有外侧环形面的套管形的外侧段,并且其中轴向滑动面28是一大致为圆环形的且基本上在带有轴承表面26的套管形的第一区域42中延伸的平面部段。将轴向滑动面设置在带有外侧环形面的套管形的外侧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轴承的安装方式对轴承结构的常规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为权利要求1-4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6为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图2):在安装面18上形成径向凸起部作为用于安装结构20的支承肩部,径向凸起部构成在套管形的外侧段的环形端面的区域中。将该径向凸起部作为用于轴套的支承肩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轴承的安装位置对轴承结构的常规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7为权利要求1-4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2-66段、图2):轴承部件能通过一由环形凹部形成的轴承表面28(即内侧环形面)沿轴向支承在驱动轴4的轴套6上。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轴承部件设置为内侧环形面与驱动轴不能相对转动地连接时,能够去除驱动轴上的轴套,从而使轴承部件内侧环形端面沿轴向直接支承在驱动轴上,属于随着轴承连接关系的调整而进行的轴承配合结构的适应性调整。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8、9为权利要求1-4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2-66段、图2):轴承部件的轴承表面26(即内侧环形面)沿轴向相对于安装面18(即外侧环形面)尺寸不同,沿轴向比安装面18宽;轴承部件的背离环形凹部的端面基本上垂直于轴向方向延伸。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0为权利要求1-4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参见图1)公开了在机器壳体2的轴承凹部内设置滚动轴承5,6。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60-64段、图2)还公开了驱动轴4上设置轴套6,并在与轴承部件8配合的轴肩处设置用于轴承部件8的轴向滑动面28的区域34(即启动盘)。当本领域技术人员把对比文件1公开的轴承部件应用于液压机的驱动轴上时,能够根据滑动轴承的具体安装位置和与液压机壳体的配合结构,将轴套和轴向滑动面设置在适当的位置,采用在机器壳体的轴承凹部内设置轴套,并在轴承凹部的凹部底部上设置用于轴向滑动面的起动盘,是对采用滑动轴承的液压机进行的适应性结构调整。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1为权利要求1-4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23段、图1)公开了驱动轴3通过两个滚动轴承5,6来支承,其中基本上在滚动轴承5,6之间设置液压机的驱动装置。根据上述审查意见,采用滑动轴承支承驱动轴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
第一、对比文件3教导在液压机中使用滚动轴承而不是滑动轴承,而对比文件1提供的是一种滑动轴承的具体实现方案,很难想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改进液压机的滚动轴承时有动机从对比文件1的滚动轴承中寻找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未给出“如何为液压机提供一种运行滑顺可靠、结构简单、磨损少的支承元件”的技术方案,也未提供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组合的技术教导。理由如下:对比文件1的滑动轴承装置应包括内轴承部分和外轴承部分,其原理不同于本申请,且结构比本申请复杂;如果将内轴承部分作为滑动轴承,由于其未设置弹性支承连接片,因此,无法实现平稳操作和低磨损的技术效果;如果将外轴承部分作为滑动轴承,则由于其使用外轴承部分的内部部分作为滑动部分,当驱动轴发生轴弯曲时,首先影响滑动部分并因此负面地影响操作和磨损的平滑性。如果将外轴承部分的滑动部分改变到外部部分,则内轴承部件的设置无意义。对比文件1中的轴向接触表面28不仅位于外轴承部分的内部部分,而且还朝向外轴承部分的凹部布置,即完全与权利要求1的要求相反;即使假设像合议组所说的那样将滑动侧改到外轴承部分的外部部分,根据对比文件1的图中所示的结构,轴向滑动表面仍然不会布置在背离凹槽的一侧,因为那里没有设置邻接面。
第二、虽然对比文件1在第71段提到“在轴端部倾斜时,外轴承件的法兰状的第二区域44会弹性地变形”,但对比文件1并未就第二区域的变形与外轴承件的内外侧段的关系做出说明。相反,对比文件1中,驱动轴4与第一区域42相对转动,这种关系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很难想到驱动轴4发生轴弯曲时外轴承8的第一区域42会随着轴的弯曲而移动并作为杆对支承连接片起作用。因此,对比文件1和3均未公开特征D“在所述驱动轴发生轴弯曲时,所述轴承部件的内侧段随之移动并作为一种杆对所述支承连接片起作用”。
第三,对比文件1和3未公开特征A“所述轴承部件具有用于与所述驱动轴不能相对转动地连接的内侧环形面和作为径向滑动面的外侧环形面,其中所述外侧环形面能在轴承容纳部内滑动”;将本申请所限定的能够弹性变形的支承连接片与将轴承件的外侧环形面用作径向滑动面结合,具有下述优点:与对比文件1中将轴承件的内侧环形面用作滑动面的情况下相比,驱动轴的轴弯曲和/或存在同轴度误差时能够基本上由支承连接片来承受,外侧段76和116基本在其附图所示的几何机构中保持不变,由变形的支承连接片施加的力能够通过更大的面来支撑并且使得滑动面上的摩擦力保持不变或者很小的程度。
第四,对比文件1和3未公开特征C“所述轴承部件的背离环形凹部的端面至少部分地用作轴向滑动面,所述轴向滑动面相对于套管状的外侧段在端侧构造成圆环形的平面部段”;此外,轴向滑动面的布置即避开了直接受驱动轴弯曲影响的内侧也避开了可弹性变形的支承连接片,从而使得轴向滑动支承功能不受影响,保证了滑动轴承的径向和轴向支承功能在驱动轴弯曲时不受影响。
第五,对比文件1和3未公开特征B“所述环形面的横截面沿着半圆延伸”。
对此,合议组认为:
第一,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轴承部件8,其用于支承驱动轴4,与本申请相同,其设置了支承连接片,依靠支承连接片44的变形来补偿驱动轴的轴弯曲或同轴度误差,由环形面用作径向滑动面,该轴承部件运行平顺可靠、结构简单、磨损少,且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其可用于任意需要补偿旋转轴的变形和/或轴偏移的情况,而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液压机存在需要补偿旋转轴的变形和/或轴偏移的情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对比文件1的轴承部件用于对比文件3从而“为液压机提供滑顺可靠、结构简单、磨损少的支承元件”不存在技术障碍。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滑动装置应为包括内轴承部分和外轴承部分的轴承装置,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滑动轴承的内轴承部分实质上是轴套,其所起作用是减少轴与轴承之间的摩擦,对比文件1的外轴承部分构成本申请的轴承部件,其与本申请相同,均是通过设置支承连接片,依靠支承连接片44的变形来补偿驱动轴的轴弯曲或同轴度误差,由环形面用作径向滑动面,虽然其滑动面和固定面的设置与本申请不同,但将内侧环形面作为滑动面而外侧环形面作为固定面以及将内侧环形面作为固定面而外侧环形面作为滑动面都是本领域对滑动轴承的常规设置,在将对比文件1结合进对比文件3时,调整滑动轴承与内外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使轴承部件的内侧环形面用于与驱动轴不能相对转动地连接,而将外侧环形面作为径向滑动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滑动轴承的应用而容易想到的。而当将外侧环形面作为径向滑动面时,将轴套设置在该滑动面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做法。对比文件1的接触表面28与本申请的轴承部件的内侧段的、靠近轴的梯级62的径向表面相同;当将对比文件1的轴承部件应用于对比文件3,将外径面作为滑动面时,将轴承部件背离环形凹部的端面至少部分地用作轴向滑动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轴承的安装方式对轴承结构的常规设计。
第二,在对比文件1中,外轴承部分8的第二区域44通过第一区域42与内轴承部件6连接,且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7段记载,旋转轴4的第一端50在朝向轴端的方向上延伸越过内轴承部分6,与外轴承部分8的第四区域48接触,在此情况下,当旋转轴4变形或偏移,必然是旋转轴和内轴承部件通过第一区域42向第二区域44施力使其发生弹性变形以补偿轴的旋转倾斜,即在对比文件1中,当旋转轴4发生轴弯曲时,外轴承部分8的第一区域42必然随之移动并作为一种杆对第二区域44起作用,即该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驱动轴4与第一区域42之间的相对转动关系并不影响第一区域42随着驱动轴移动作为一种杆对第二区域44起作用。
第三,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相同,均是依靠支承连接片44的变形来补偿驱动轴的轴弯曲或同轴度误差,由环形面用作径向滑动面,而根据实际需要设计轴承是与内部件固定连接而与外部件相对滑动,还是与外部件固定连接而与内部件相对滑动,均是对滑动轴承采用的常规设置方式,例如DE102007018794、CN2132020Y公开了将轴承部件的外圆柱作为滑动面的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根据实际需要,将对比文件1的滑动面由内侧滑动面替换为外侧滑动面是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
第四,当将对比文件1的轴承部件应用对比文件3,同时,为了不受支承连接片变形的影响而将该轴向滑动面设置为相对于套管状的外侧段在端侧构造成圆环形的平面部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第五,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其支承连接片环形面的横截面沿圆弧形延伸,在此基础上,为了使支承连接片上的应力分布更加均匀,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其横截面沿圆弧延伸。
综上所述,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7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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