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外射频载波型智能家居系统及其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红外射频载波型智能家居系统及其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131
决定日:2019-09-02
委内编号:1F24459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53274.6
申请日:2015-05-18
复审请求人:深圳市联连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兵
合议组组长:王玮玮
参审员:马燕
国际分类号:G05B15/02,G05B19/4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
:如果申请文件修改后的内容不属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并且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也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53274.6,名称为“红外射频载波型智能家居系统及其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原为罗东舟,后变更为深圳市联连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5月18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855744A,公开日为2013年01月02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5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9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红外射频载波型智能家居系统,包括主控器,及至少一个与主控器近程无线通讯连接的分址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主控器包括电源电路,及与电源电路连接的微控制器;所述微控制器连接有红外发射电路和RF电路;所述的红外发射电路连接有多个红外发射管;所述的RF电路连接有用于收发无线信号的主控RF天线;
所述的分址器包括电源模块及与电源模块连接的MCU控制器;所述MCU控制器连接有红外发射模块和RF模块;所述的红外发射模块至少连接有一个红外发射管;所述的RF模块连接有用于收发无线信号的分址RF天线;
其中,主控器处理的家居控制信号包括有红外信号和/或RF信号;有红外信号需要传送至分址器时,先转码为RF信号,通过RF电路、主控RF天线发送至分址器,分址器通过分址RF天线和RF模块,接收到RF信号,并将RF信号解码为红外信号,再通过红外发射模块,发射至家居控制终端;
主控器设于核心空间,分址器设于分支空间;核心空间设有与主控器无线连接的家居智能终端,分支空间设有与分址器无线连接的家居智能终端;
所述的主控器包括有壳体,设于壳体内的电路板,电路板上设有若干个红外发射管,其中,电路板的中心环向设有若干个发射方向朝上且向外倾斜的红外发射管,倾斜角度为15度-45度,这样可以扩大红外信号的发射方向,让整个大厅的智能家居终端都可以接收到红外信号;电路板的四个转角处也各设有一个红外发射管;壳体上还设有网卡接口、电源接口和天线;
所述红外射频载波型智能家居系统采用的控制方法为以下的A方法或B方法:
A方法为:主控器发出的控制信号同时以红外信号和RF信号的方式发出,若被控制的智能家居终端位于其它分支空间时,主控器将控制信号所包括的红外信号和RF信号,转换为一个RF组合信号,发送至分址器,再由分址器进行解码,还原为原有的红外信号和RF信号,再发送至分址器所在的分支空间内的相对应的智能家居终端;
B方法为:主控器发出的控制信号以红外信号或RF信号的方式发出,若被控制的智能家居终端位于其它分支空间内且主控器发出的是红外信号,主控器将红外信号调制为RF信号,发送至分址器,再由分址器进行解码,还原为原有的红外信号,再通过分址器的红外发射模块发送至分址器所在的分支空间内的 相对应的智能家居终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红外射频载波型智能家居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与微控制器连接的网络适配器,所述的网络适器连接有网卡接口;所述的主控器还设有连接于红外发射电路与RF电路之间的红外调制器,所述红外调制器设有与微控制器连接的控制输入端;所述的分址器设有连接于RF模块与红外发射模块之间的红外解调器,所述的红外解调器设有与MCU控制器连接的控制输入端;当智能家居系统设有的分址器为二个以上时,每个分址器设有地址码,主控器发出的控制信号时,包括有地址码信号。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红外射频载波型智能家居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微控制器还连接有用于近场无线连接移动终端的WIFI电路;与服务器连接的遥控端,通过服务器获取其相对应的主控器,当遥控端与主控器处于近程无线通讯的范围时,遥控端的通讯方式由远程通讯方式自动切换或手动切换至本地连接,所述的本地连接是指遥控端通过近程无线通讯方式与主控器通讯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红外射频载波型智能家居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主控器、分址器还通过设于所属空间内的传感器,对于所属空间内的智能家居终端的工作状态进行检测,以确定所属空间内的智能家居终端是否处于被控制中,传感器包括:
光传感器,用于检测亮度,以判断是否开灯;
拾音器,用于检测声音,以判断是开启了电视机;
和温度传感器,用于检测温度,以判断是否开启了空调;
所述的遥控端具有设定操作界面,用于添加新的智能家居终端,并定义它的属性,包括名称、图标、遥控类型和所属的分支空间的地址码;该智能家居终端的属性存储于主控器内。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红外射频载波型智能家居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与至少一个的主控器远程通讯连接的服务器,及与服务器远程通讯连接的至少一个的遥控端,所述的遥控端为具有移动通讯功能的智能终端;当遥控端与主控器的距离处于近程无线通讯的范围内,遥控端通过WIFI模块与主控器的WIFI电路实现近程无线通讯连接;所述的主控器、分址器还通过设于所属空间内的传感器,对于所属空间内的智能家居终端的工作状态进行检测,以确定所属空间内的智能家居终端是否处于被控制中,传感器至少包括光传感器、拾音器和温度传感器中的一种。”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的“A方法”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红外信号需要传送至分址器时,先转码为RF信号再发送;2)本申请主控器发出的控制信号同时以红外信号和RF信号的方式发出,若被控制的智能家居终端位于其它分支空间时,主控器将控制信号所包括的红外信号和RF信号,转换为一个RF组合信号,发送至分址器,再由分址器进行解码,还原为原有的红外信号和RF信号,再发送至分址器所在的分支空间内的相对应的智能家居终端;3)本申请电路板上设有若干个红外发射管,其中,电路板的中心环向设有若干个发射方向朝上且向外倾斜的红外发射管,倾斜角度为15度-45度,这样可以扩大红外信号的发射方向,让整个大厅的智能家居终端都可以接收到红外信号;电路板的四个转角处也各设有一个红外发射管;壳体上还设有网卡接口、电源接口和天线。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为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的“B方法”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红外信号需要传送至分址器时,先转码为RF信号再发送;2)本申请电路板上设有若干个红外发射管,其中,电路板的中心环向设有若干个发射方向朝上且向外倾斜的红外发射管,倾斜角度为15度-45度,这样可以扩大红外信号的发射方向,让整个大厅的智能家居终端都可以接收到红外信号;电路板的四个转角处也各设有一个红外发射管;壳体上还设有网卡接口、电源接口和天线。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将红外信号转换为RF信号以及保证信号的准确性,及保证信号可向各个方向发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为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所属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主要涉及:将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并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主控器设于核心空间,分址器设于分支空间;核心空间设有与主控器无线连接的家居智能终端,包括电视、空调、放在地面的扫地机器人和设于阳台上的窗帘控制器;分支空间设有与分址器无线连接的家居智能终端,包括电视、卧室空调和吊顶灯”。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为对扫地机器人、空调及窗帘控制器进行联机控制的智能家居系统,利用主控器和分址器在不同的空间对扫地机器人、空调及窗帘控制器进行控制,由于采用了多种无线控制方式,可以兼容传统的电器产品,也可以与最新上市的智能电器连接;在具体应用时,成本低,可实施性强。利用主控器和分址器在不同的空间对扫地机器人、空调及窗帘控制器进行控制的家居系统,在现有技术中是未出现过,也不存在将空调的智能控制与扫地机器人的智能控制结合在一起的技术启示。2、本申请可以做到,在早上出门时,主控器控制扫地机器人工作,清洁干净之后,再打开门窗透风,到设定时间再关上门窗或保留一点间隙,再根据房间的方位,设定好窗帘的打开与关闭时段以便大厅或房间在恰当的时段内接受外面的光照。在主人回家时,可以提前通过手机远程控制空调工作,回到家就有了空气清新,温度适宜的室内环境,以此缓解一天在外的疲劳。
提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红外射频载波型智能家居系统,包括主控器,及至少一个与主控器近程无线通讯连接的分址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主控器包括电源电路,及与电源电路连接的微控制器;所述微控制器连接有红外发射电路和RF电路;所述的红外发射电路连接有多个红外发射管;所述的RF电路连接有用于收发无线信号的主控RF天线;
所述的分址器包括电源模块及与电源模块连接的MCU控制器;所述MCU控制器连接有红外发射模块和RF模块;所述的红外发射模块至少连接有一个红外发射管;所述的RF模块连接有用于收发无线信号的分址RF天线;
其中,主控器处理的家居控制信号包括有红外信号和/或RF信号;有红外信号需要传送至分址器时,先转码为RF信号,通过RF电路、主控RF天线发送至分址器,分址器通过分址RF天线和RF模块,接收到RF信号,并将RF信号解码为红外信号,再通过红外发射模块,发射至家居控制终端;
主控器设于核心空间,分址器设于分支空间;核心空间设有与主控器无线连接的家居智能终端,包括电视、空调、放在地面的扫地机器人和设于阳台上的窗帘控制器;分支空间设有与分址器无线连接的家居智能终端,包括电视、卧室空调和吊顶灯;
所述的主控器包括有壳体,设于壳体内的电路板,电路板上设有若干个红外发射管,其中,电路板的中心环向设有若干个发射方向朝上且向外倾斜的红外发射管,倾斜角度为15度-45度,这样可以扩大红外信号的发射方向,让整个大厅的智能家居终端都可以接收到红外信号;电路板的四个转角处也各设有一个红外发射管;壳体上还设有网卡接口、电源接口和天线;
所述红外射频载波型智能家居系统采用的控制方法为以下的A方法或B方法:
A方法为:主控器发出的控制信号同时以红外信号和RF信号的方式发出,若被控制的智能家居终端位于其它分支空间时,主控器将控制信号所包括的红外信号和RF信号,转换为一个RF组合信号,发送至分址器,再由分址器进行解码,还原为原有的红外信号和RF信号,再发送至分址器所在的分支空间内的相对应的智能家居终端;
B方法为:主控器器发出的控制信号以红外信号或RF信号的方式发出,若被控制的智能家居终端位于其它分支空间内且主控器发出的是红外信号,主控器 将红外信号调制为RF信号,发送至分址器,再由分址器进行解码,还原为原有的红外信号,再通过分址器的红外发射模块发送至分址器所在的分支空间内的相对应的智能家居终端;
还包括与微控制器连接的网络适配器,所述的网络适器连接有网卡接口;所述的主控器还设有连接于红外发射电路与RF电路之间的红外调制器,所述红外调制器设有与微控制器连接的控制输入端;所述的分址器设有连接于RF模块与红外发射模块之间的红外解调器,所述的红外解调器设有与MCU控制器连接的控制输入端;当智能家居系统设有的分址器为二个以上时,每个分址器设有地址码,主控器发出的控制信号时,包括有地址码信号;
所述的微控制器还连接有用于近场无线连接移动终端的WIFI电路;与服务器连接的遥控端,通过服务器获取其相对应的主控器,当遥控端与主控器处于近程无线通讯的范围时,遥控端的通讯方式由远程通讯方式自动切换或手动切换至本地连接,所述的本地连接是指遥控端通过近程无线通讯方式与主控器通讯连接;
所述的主控器、分址器还通过设于所属空间内的传感器,对于所属空间内的智能家居终端的工作状态进行检测,以确定所属空间内的智能家居终端是否处于被控制中,传感器包括:
光传感器,用于检测亮度,以判断是否开灯;
拾音器,用于检测声音,以判断是开启了电视机;
和温度传感器,用于检测温度,以判断是否开启了空调;
所述的遥控端具有设定操作界面,用于添加新的智能家居终端,并定义它的属性,包括名称、图标、遥控类型和所属的分支空间的地址码;该智能家居终端的属性存储于主控器内;
还包括与至少一个的主控器远程通讯连接的服务器,及与服务器远程通讯连接的至少一个的遥控端,所述的遥控端为具有移动通讯功能的智能终端;当遥控端与主控器的距离处于近程无线通讯的范围内,遥控端通过WIFI模块与主控器的WIFI电路实现近程无线通讯连接;所述的主控器、分址器还通过设于所属空间内的传感器,对于所属空间内的智能家居终端的工作状态进行检测,以确定所属空间内的智能家居终端是否处于被控制中,传感器至少包括光传感器、拾音器和温度传感器中的一种。”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12日第一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引用上述对比文件1,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主控器的红外发射电路连接有多个红外发射管,设置在主控器的电路板上,电路板的中心环向设有若干发射方向朝上且向外倾斜的红外发射管,倾斜角度为15度-45度,这样可以扩大红外信号的发射方向,让整个大厅的智能家居终端都可以接收到红外信号;电路板的四个转角处也各设有一个红外发射管;2)主控器处理的家居控制信号还包括RF信号,其与红外信号同时、或者分别发出,当为同时发出的方式时,红外和RF转换为一个RF组合信号发送后再还原为原有的红外信号和RF信号;当为分别发出的方式时,其中的红外被调整为RF信号发送再还原为原有红外信号;3)主控器的网络适配器连接有网卡接口,设置在外壳上,至少一个服务器与主控器远程通讯连接,至少一个遥控端与服务器远程通讯连接,通过服务器获取其相对应的主控器,当遥控端与主控器处于近程无线通讯的范围时,遥控端的通讯方式由远程通讯方式自动切换或手动切换至本地连接,即遥控端通过近程无线通讯方式与主控器通讯连接;4)核心空间家居智能终端还包括放在地面的扫地机器人和设于阳台的窗帘控制器,分支空间家居智能终端还包括吊顶灯,传感器对于所属空间内的智能家居终端的工作状态进行检测,以确定所属空间内的智能家居终端是否处于被控制中,包括光传感器,用于检测亮度,以判断是否开灯,拾音器,用于检测声音,以判断是开启了电视机,温度传感器,用于检测温度,以判断是否开启了空调。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属于所属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主要涉及:将权利要求1中“电路板的中心环向设有若干个发射方向朝上且向外倾斜的红外发射管,倾斜角度为15度-45度”修改为“电路板的中心环向设有八个发射方向朝上且向外倾斜的红外发射管131a,倾斜角度为45度”;将权利要求1中“采用的控制方法为以下的A方法或B方法”修改为“采用以下的A方法或B方法进行控制”;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这个方法的特点是将红外信号和RF信号叠加在一起,成为一个组合信号传送至分址器,在解码时有一个还原过程,还原方法采用的是叠加方法的反向过程”的技术特征。另外,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主控器、分址器”修改为“控器、分址器”,此处修改应为笔误。
复审请求人认为:1、上述修改是将本申请说明书附图2的技术特征补充至权利要求1中,其中将若干个修改为八个,是基于图2的剖视结构示意图得出来的。基于环向分布,中间三个是重叠的,两侧都有三个,总数是八个。2、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基于技术特征“电路板的中心环向设有八个发射方向朝上且向外倾斜的红外发射管131a,倾斜角度为45度”,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备“可以扩大红外信号的发射方向,让整个大厅的智能家居终端都可以接收到红外信号”等技术效果。且上述布置是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如何设置红外发射管,上述内容也不属于公知常识。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红外射频载波型智能家居系统,包括主控器,及至少一个与主控器近程无线通讯连接的分址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主控器包括电源电路,及与电源电路连接的微控制器;所述微控制器连接有红外发射电路和RF电路;所述的红外发射电路连接有多个红外发射管;所述的RF电路连接有用于收发无线信号的主控RF天线;
所述的分址器包括电源模块及与电源模块连接的MCU控制器;所述MCU控制器连接有红外发射模块和RF模块;所述的红外发射模块至少连接有一个红外发射管;所述的RF模块连接有用于收发无线信号的分址RF天线;
其中,主控器处理的家居控制信号包括有红外信号和/或RF信号;有红外信号需要传送至分址器时,先转码为RF信号,通过RF电路、主控RF天线发送至分址器,分址器通过分址RF天线和RF模块,接收到RF信号,并将RF信号解码为红外信号,再通过红外发射模块,发射至家居控制终端;
主控器设于核心空间,分址器设于分支空间;核心空间设有与主控器无线连接的家居智能终端,包括电视、空调、放在地面的扫地机器人和设于阳台上的窗帘控制器;分支空间设有与分址器无线连接的家居智能终端,包括电视、卧室空调和吊顶灯;
所述的主控器包括有壳体,设于壳体内的电路板,所述的电路板上设有若干个红外发射管,其中,电路板的中心环向设有八个发射方向朝上且向外倾斜的红外发射管131a,倾斜角度为45度;这样可以扩大红外信号的发射方向,让整个大厅的智能家居终端都可以接收到红外信号;电路板的四个转角处也各设有一个红外发射管,壳体上还设有网口接口、电源接口和天线;
所述红外射频载波型智能家居系统采用以下的A方法或B方法进行控制:
A方法为:主控器发出的控制信号同时以红外信号和RF信号的方式发出,若被控制的智能家居终端位于其它分支空间时,主控器将控制信号所包括的红外信号和RF信号,转换为一个RF组合信号,发送至分址器,再由分址器进行解码,还原为原有的红外信号和RF信号,再发送至分址器所在的分支空间内的相对应的智能家居终端;这个方法的特点是将红外信号和RF信号叠加在一起,成为一个组合信号传送至分址器,在解码时有一个还原过程,还原方法采用的是叠加方法的反向过程;
B方法为:主控器发出的控制信号以红外信号或RF信号的方式发出,若被控制的智能家居终端位于其它分支空间内且主控器发出的是红外信号,主控器将红外信号调 制为RF信号,发送至分址器,再由分址器进行解码,还原为原有的红外信号,再通过分址器的红外发射模块发送至分址器所在的分支空间内的相对应的智能家居终端;
还包括与微控制器连接的网络适配器,所述的网络适器连接有网卡接口;所述的主控器还设有连接于红外发射电路与RF电路之间的红外调制器,所述红外调制器设有与微控制器连接的控制输入端;所述的分址器设有连接于RF模块与红外发射模块之间的红外解调器,所述的红外解调器设有与MCU控制器连接的控制输入端;当智能家居系统设有的分址器为二个以上时,每个分址器设有地址码,主控器发出的控制信号时,包括有地址码信号;所述的微控制器还连接有用于近场无线连接移动终端的WIFI电路;
与服务器连接的遥控端,通过服务器获取其相对应的主控器,当遥控端与主控器处于近程无线通讯的范围时,遥控端的通讯方式由远程通讯方式自动切换或手动切换至本地连接,本地连接是指遥控端通过近程无线通讯方式与主控器通讯连接;
控器、分址器还通过设于所属空间内的传感器,对于所属空间内的智能家居终端的工作状态进行检测,以确定所属空间内的智能家居终端是否处于被控制中,传感器包括:
光传感器,用于检测亮度,以判断是否开灯;
拾音器,用于检测声音,以判断是开启了电视机;
温度传感器,用于检测温度,以判断是否开启了空调;
遥控端具有设定操作界面,用于添加新的智能家居终端,并定义它的属性,包括名称、图标、遥控类型和所属的分支空间的地址码;该智能家居终端的属性存储于主控器内;
还包括与至少一个的主控器远程通讯连接的服务器,及与服务器远程通讯连接的至少一个的遥控端,所述的遥控端为具有移动通讯功能的智能终端;当遥控端与主控器的距离处于近程无线通讯的范围内,遥控端通过WIFI模块与主控器的WIFI电路实现近程无线通讯连接;所述的主控器、分址器还通过设于所属空间内的传感器,对于所属空间内的智能家居终端的工作状态进行检测,以确定所属空间内的智能家居终端是否处于被控制中,传感器至少包括光传感器、拾音器和温度传感器中的一种。”
针对上述答复,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0日第二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中“电路板的中心环向设有若干个发射方向朝上且向外倾斜的红外发射管”修改为“电路板的中心环向设有八个发射方向朝上且向外倾斜的红外发射管131a”。然而本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均未文字记载上述修改后的内容,本申请说明书仅记载了“电路板的中心环向设有若干个发射方向朝上且向外倾斜的红外发射管131a”,说明书附图2也仅记载了本申请主控器的剖视结构示意图(参见说明书第[0021]段、附图2),该附图2示意性地表达了主控器10的电路板102上设有多个红外发射管131a,从该剖视图的剖面看是5个131a,但是,根据该剖视结构示意图不能确定剖面是否将所述环等分,不能确定所述环的具体形状是否为圆环,也不能确定红外发射管131a在环向是否为等间距排列,因此不能明确红外发射管131a的总数量一定为八个,存在其他个数的可能性。因此,基于本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上述修改后的技术内容,上述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合议组在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的答复中进一步指出:即使复审请求人将上述内容中的“八个”修改为“若干个”,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仍然不具备创造性:为了使其所处空间的全部智能家居终端接收到由主控器发射的红外遥控信号,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其电路板上设置多个不同发射方向的红外发射管,而具体将发射管设为电路板的中心环向朝上、向外倾斜,角度为45度,并在四个转角处也设置红外发射管,均属于所属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0日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基于技术特征“电路板的中心环向设有八个发射方向朝上且向外倾斜的红外发射管131a,倾斜角度为45度”,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备“可以扩大红外信号的发射方向,让整个大厅的智能家居终端都可以接收到红外信号”等技术效果,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并非公知常识。2、本申请权利要求1修改不超范围,理由是:基于图2的剖视结构示意图得出来的且权利要求1提及的基于环向分布,中间三个室重叠的,两侧都有三个,正好八个。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5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1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如果申请文件修改后的内容不属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并且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也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中“电路板的中心环向设有若干个发射方向朝上且向外倾斜的红外发射管”修改为“电路板的中心环向设有八个发射方向朝上且向外倾斜的红外发射管131a”。然而本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均未文字记载上述修改后的内容,本申请说明书仅记载了“电路板的中心环向设有若干个发射方向朝上且向外倾斜的红外发射管131a”,说明书附图2也仅记载和描述了本申请主控器的剖视结构示意图(参见说明书第[0021]段、附图2),该附图2示意性地表达了主控器10的电路板102上设有多个红外发射管131a,从该剖视图的剖面看是5个131a,但是,根据该剖视结构示意图不能确定剖面是否将所述环等分,不能确定所述环的具体形状是否为圆环,也不能确定红外发射管131a在环向是否为等间距排列,说明书中也未有任何文字对此进行限定和说明,因此不能明确红外发射管131a的总数量一定为八个,由于剖面投影重叠,存在其他个数的多种可能性。因此,基于本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上述修改后的技术内容,属于将不明确的内容改成明确具体的内容而引入原申请文件没有的新的内容,上述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2019年05月20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1)如上所述,根据该剖视结构示意图不能确定剖面是否将所述环等分,不能确定所述环的具体形状是否为圆环,也不能确定红外发射管131a在环向是否为等间距排列,因此不能明确红外发射管131a的总数量一定为八个,存在其他个数的可能性。举例而言,即使该剖面将红外发射管131a构成的环形等分,且红外发射管131a在圆环上等间距排列,本申请说明书附图2还可能存在其示出的5个红外发射管131a位于圆环的同一侧、红外发射管131a总数为10个的情况。因此,上述修改后的内容不能由本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这种方式属于《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3.2节明确规定的“不允许的改变”的情况(2)“由不明确的内容改成明确具体的内容而引入原申请文件没有的新的内容”,例如将“较高的温度”修改为“高于40℃的温度”属于引入了新内容。本案情况与之完全类似,因此上述修改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2)即使复审请求人将上述内容中的“八个”修改为“若干个”,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仍然不具备创造性:为了使其所处空间的全部智能家居终端接收到由主控器发射的红外遥控信号,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其电路板上设置多个不同发射方向的红外发射管,而具体将发射管设为电路板的中心环向朝上、向外倾斜,角度为45度,并在四个转角处也设置红外发射管,均属于所属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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