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烟叶品质分级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946
决定日:2019-09-02
委内编号:1F25056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25643.5
申请日:2016-04-13
复审请求人:福建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烟叶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艳艳
合议组组长:尚玉沛
参审员:丁亚非
国际分类号:A24B3/1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25643.5,名称为“烟叶品质分级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福建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叶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4月13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第1-16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1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申请日2016年04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9段(即第1-14页)、说明书附图图1-3(即第1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烟叶品质分级方法,其特征在于,依次包括以下步骤:
供料步骤:提供烟叶;
分区步骤:将各所述烟叶分成至少两个区域,各区域的品质等级不同,所述品质包括所述烟叶的外观属性和感官属性中的至少一个;
分级步骤:将各所述烟叶的相同等级的区域混合在一起,以得到不同等级的烟叶原料;
所述供料步骤包括提供上部叶(3)、中部叶(2)和下部叶(1)中的至少一个;
所述分区步骤包括至少以下之一:
将所述上部叶(3)自叶基至叶端依次分成上叶基部(31)和上叶端部(32);
将所述中部叶(2)自叶基至叶端依次分成中叶基部(21)、中叶中部和中叶端部(24);
将所述下部叶(1)自叶基至叶端依次分成下叶基部(11)、下叶中部(12)和下叶端部(13);
所述中叶中部分为中叶中内部(22)和中叶中外部(23),其中所述中叶中内部(22)为所述中部叶(2)的中脉两侧且靠近所述中脉的区域,所述中叶中外部(23)为远离所述中部叶(2)的中脉且位于所述中叶中内部(22)两侧的区域。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烟叶品质分级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供料步骤包括:提供上部叶(3);
所述分区步骤包括:将所述上部叶(3)自叶基至叶端依次分成上叶基部(31)和上叶端部(32);
所述分级步骤包括:将各所述上部叶(3)的所述上叶基部(31)混合,并将各所述上部叶(3)的所述上叶端部(32)混合,以得到两个不同等级的烟叶原料。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烟叶品质分级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供料步骤包括:提供中部叶(2);
所述分区步骤包括:将所述中部叶(2)自叶基至叶端依次分成中叶基部(21)、中叶中内部(22)、中叶中外部(23)和中叶端部(24);
所述分级步骤包括:将各所述中部叶(2)的所述中叶端部(24)和所述中叶中外部(23)混合,并将各所述中部叶(2)的所述中叶中内部(22)混合,将各所述中部叶(2)的所述中叶基部(21)混合,以得到三个不同等级的烟叶原料。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烟叶品质分级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供料步骤包括:提供下部叶(1);
所述分区步骤包括:将所述下部叶(1)自叶基至叶端依次分成下叶基部(11)、下叶中部(12)和下叶端部(13);
所述分级步骤包括:将各所述下部叶(1)的所述下叶基部(11)混合,并将各所述下部叶(1)的所述下叶中部(12)混合,将各所述下部叶(1)的所述下叶端部(13)混合,以得到三个不同等级的烟叶原料。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烟叶品质分级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供料步骤包括:提供上部叶(3)和中部叶(2);
所述分区步骤包括:将所述上部叶(3)自叶基至叶端依次分成上叶基部(31)和上叶端部(32),并将所述中部叶(2)自叶基至叶端依次分成中叶基部(21)、中叶中内部(22)、中叶中外部(23)和中叶端部(24);
所述分级步骤包括:将各所述中部叶(2)的所述中叶端部(24)和所述中叶中外部(23)混合,各所述上部叶(3)的所述上叶端部(32)和各所述中部叶(2)的所述中叶中内部(22)混合,各所述上部叶(3)的所述上叶基部(31)和各所述中部叶(2)的所述中叶基部(21)混合,以得到三个不同等级的烟叶原料。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烟叶品质分级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供料步骤包括:提供中部叶(2)和下部叶(1);
所述分区步骤包括:将所述中部叶(2)自叶基至叶端依次分成中叶基部(21)、中叶中内部(22)、中叶中外部(23)和中叶端部(24),并将所述下部叶(1)自叶基至叶端依次分成下叶基部(11)、下叶中部(12)和下叶端部(13);
所述分级步骤包括:将各所述中部叶(2)的所述中叶端部(24)和所述中叶中外部(23)混合,各所述中部叶(2)的所述中叶中内部(22)和各所述下部叶(1)的所述下叶端部(13)混合、各所述中部叶(2)的所述中叶基部(21)和各所述下部叶(1)的所述下叶中部(12)混合,各所述下部叶(1)的所述下叶基部(11)混合,以得到四个不同等级的烟叶原料。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烟叶品质分级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供料步骤包括:提供上部叶(3)和下部叶(1);
所述分区步骤包括:将所述上部叶(3)自叶基至叶端依次分成上叶基部(31)和上叶端部(32),并将所述下部叶(1)自叶基至叶端依次分成下叶基部(11)、下叶中部(12)和下叶端部(13);
所述分级步骤包括:将各所述上部叶(3)的所述上叶端部(32)和各所述下部叶(1)的所述下叶端部(13)混合,各所述上部叶(3)的所述上叶基部(31)和各所述下部叶(1)的所述下叶中部(12)混合,各所述下部叶(1)的所述下叶基部(11)混合,以得到三个不同等级的烟叶原料。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烟叶品质分级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供料步骤包括:提供上部叶(3)、中部叶(2)和下部叶(1);
所述分区步骤包括:将所述上部叶(3)自叶基至叶端依次分成上叶基部(31)和上叶端部(32),将所述中部叶(2)自叶基至叶端依次分成中叶基部(21)、中叶中内部(22)、中叶中外部(23)和中叶端部(24),并将所述下部叶(1)自叶基至叶端依次分成下叶基部(11)、下叶中部(12)和下叶端部(13);
所述分级步骤包括:将各所述中部叶(2)的所述中叶端部(24)和所述中叶中外部(23)混合,各所述上部叶(3)的所述上叶端部(32)、 各所述中部叶(2)的所述中叶中内部(22)和各所述下部叶(1)的所述下叶端部(13)混合,各所述上部叶(3)的所述上叶基部(31)、各所述中部叶(2)的所述中叶基部(21)和各所述下部叶(1)的所述下叶中部(12)混合,各所述下部叶(1)的所述下叶基部(11)混合,以得到四个不同等级的烟叶原料。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烟叶品质分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叶基部(31)的长度占叶片总长度的0.7/3~1.3/3,所述上叶端部(32)的长度占叶片总长度的1.7/3~2.3/3。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烟叶品质分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叶基部(31)的长度占叶片总长度的1/3,所述上叶端部(32)的长度占叶片总长度的2/3。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烟叶品质分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中叶基部(21)的长度占叶片总长度的0.9/4~1.1/4,所述中叶中外部(23)和所述中叶中内部(22)的长度均占叶片总长度的0.9/2~1.1/2,所述中叶中外部(23)的宽度占叶片中间宽度的1.7/3~2.3/3,所述中叶中内部(22)的宽度占叶片中间宽度的0.7/3~1.3/3,所述中叶中内部(22)位于烟叶叶片的中间,所述中叶中外部(23)位于所述中叶中内部(22)的两侧,所述中叶端部(24)的长度占叶片总长度的0.9/4~1.1/4。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烟叶品质分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中叶基部(21)的长度占叶片总长度的1/4,所述中叶中外部(23)和所述中叶中内部(22)的长度均占叶片总长度的1/2,所述中叶中外部(23)的宽度占叶片中间宽度的2/3,所述中叶中内部(22)的宽度占叶片中间宽度的1/3,所述中叶中内部(22)位于烟叶叶片的中间,所述中叶中外部(23)位于所述中叶中内部(22)的两侧,所述中叶端部(24)的长度占叶片总长度的1/4。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烟叶品质分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下叶基部(11)、所述下叶中部(12)和所述下叶端部(13)分别占叶片总长度的0.85/3~1.15/3。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烟叶品质分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下叶基部(11)、所述下叶中部(12)和所述下叶端部(13)各占叶片总长度的1/3。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烟叶品质分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外观属性包括嗅香、油润度、柔软度、粗糙度、厚度、鲜度和均匀度中至少之一。
1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烟叶品质分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感官属性包括醇和度、饱满度、柔和度、细腻度、纯净度、圆润度和舒适度中至少之一。”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138025A,公开日为2014年11月12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分区步骤包括至少以下之一:将所述上部叶自叶基至叶端依次分成上叶基部和上叶端部;将所述中部叶自叶基至叶端依次分成中叶基部、中叶中部和中叶端部;将所述下部叶自叶基至叶端依次分成下叶基部、下叶中部和下叶端部;所述中叶中部分为中叶中内部和中叶中外部,其中所述中叶中内部为所述中部叶的中脉两侧且靠近所述中脉的区域,所述中叶中外部为远离所述中部叶的中脉且位于所述中叶中内部两侧的区域。上述区别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9-1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6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9、11、13合并入原权利要求1,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删除了原权利要求9、11、13,并修改了其余权利要求的编号以及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根据对比文件1以及目前本领域内的公知常识,难以获得本申请的分切方案,已有文献或烟草领域的常用手段也未披露将中部叶分为四部分的具体分切方式。申请人在获得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所公开的分切方法的过程中,需要抛弃传统观念,抛弃原有分切方法,对烟叶的不同部位进行全面、详尽地研究和质量评价,甚至需要对质量评价方法进行改进,同时考虑分切后所得的不同部位叶片之间的配方,以保证将质量品质相同或比较相近的叶片组合,达到充分利用整个叶片不同部分的价值、提高不同等级烟叶的纯度和品质的目的。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13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分切:基于烟叶外观和化学成分,X2F和C3F采用一刀两段的分切方式,B2F两刀三段的分切方式;和切后分级:从下等级烟叶中优选出品质好的部位配入其上一个等级的烟叶中。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的核心发明构思,并可以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刀两段或两刀三段的分切方法,具体将上部叶分为两个部分、下部叶分为三个部分是本领域有动机采用的分切方式;而将中部叶分为四个部分仅是针对不同烟叶的适应性调整。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1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对烟叶的具体区域划分不同。而该区别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9-1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3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指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上部叶、中部叶以及下部叶按照品质分切为等级不同的区域,分切之后,从下等级烟叶中优选出品质好的部位配入其上一个等级的烟叶中,增加了上一个等级烟叶的总量,即对比文件1的分切依据与分级方法与本申请相同。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对烟叶具体区域的划分不同。而关于具体的区域划分,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同一叶片的叶尖、叶中和叶基品质不同,并公开了根据外观质量(也即常规化学指标、致香成分、感官质量、组织结构乃至机械加工性能等品质)确定分切位置(即区域划分),在此基础上,根据分级级数的要求得到本申请具体的分切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关于中部叶,本领域均知,中部叶中部的含梗率较高,这影响了其质量,为了进一步提高使用价值,在将中部叶分为基部、中部和端部三部分的基础上,对中部进行进一步划分,划分为中叶中内部和中叶中外部,从而将含梗率高的中叶中内部分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做法。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将原权利要求8与原权利要求1合并,并删除其中重复限定的内容,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2-7删除,修改了其余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分切依据与本申请不同,对比文件1的分切依据为烟叶的外观质量,本申请的分切依据为烟叶的外观质量和感官质量;(2)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的分切方式不同,对比文件1按特定的距离和长度进行分切,本申请限定了分切位置与整个叶片长度的比例,具体的分切位置随着叶片总长度的变化而变化;且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每部分烟叶切分的区域数量不同,且针对中部叶,本申请采用了横切和纵切两种分切方法,中叶中部通过纵切分为中内部和中外部,分切后的各等级烟叶质量更加均匀;获得的各等级烟叶的质量和本申请获得的各等级烟叶的质量有较大差异;(3)将含梗率高的中叶中内部分出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复审请求人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烟叶品质分级方法,其特征在于,依次包括以下步骤:
供料步骤:提供烟叶;
分区步骤:将各所述烟叶分成至少两个区域,各区域的品质等级不同,所述品质包括所述烟叶的外观属性和感官属性;
分级步骤:将各所述烟叶的相同等级的区域混合在一起,以得到不同等级的烟叶原料;
所述供料步骤包括:提供上部叶(3)、中部叶(2)和下部叶(1);
所述分区步骤包括:将所述上部叶(3)自叶基至叶端依次分成上叶基部(31)和上叶端部(32),将所述中部叶(2)自叶基至叶端依次分成中叶基部(21)、中叶中内部(22)、中叶中外部(23)和中叶端部(24),并将所述下部叶(1)自叶基至叶端依次分成下叶基部(11)、下叶中部(12)和下叶端部(13);
其中,所述中叶中内部(22)为所述中部叶(2)的中脉两侧且靠近所述中脉的区域,所述中叶中外部(23)为远离所述中部叶(2)的中脉且位于所述中叶中内部(22)两侧的区域;
所述上叶基部(31)的长度占叶片总长度的0.7/3~1.3/3,所述上叶端部(32)的长度占叶片总长度的1.7/3~2.3/3;
所述中叶基部(21)的长度占叶片总长度的0.9/4~1.1/4,所述中叶中外部(23)和所述中叶中内部(22)的长度均占叶片总长度的0.9/2~1.1/2,所述中叶中外部(23)的宽度占叶片中间宽度的1.7/3~2.3/3,所述中叶中内部(22)的宽度占叶片中间宽度的0.7/3~1.3/3,所述中叶中内部(22)位于烟叶叶片的中间,所述中叶中外部(23)位于所述中叶中内部(22)的两侧,所述中叶端部(24)的长度占叶片总长度的0.9/4~1.1/4;
所述下叶基部(11)、所述下叶中部(12)和所述下叶端部(13)分别占叶片总长度的0.85/3~1.15/3;
所述分级步骤包括:将各所述中部叶(2)的所述中叶端部(24) 和所述中叶中外部(23)混合,各所述上部叶(3)的所述上叶端部(32)、各所述中部叶(2)的所述中叶中内部(22)和各所述下部叶(1)的所述下叶端部(13)混合,各所述上部叶(3)的所述上叶基部(31)、各所述中部叶(2)的所述中叶基部(21)和各所述下部叶(1)的所述下叶中部(12)混合,各所述下部叶(1)的所述下叶基部(11)混合,以得到四个不同等级的烟叶原料。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烟叶品质分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叶基部(31)的长度占叶片总长度的1/3,所述上叶端部(32)的长度占叶片总长度的2/3。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烟叶品质分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中叶基部(21)的长度占叶片总长度的1/4,所述中叶中外部(23)和所述中叶中内部(22)的长度均占叶片总长度的1/2,所述中叶中外部(23)的宽度占叶片中间宽度的2/3,所述中叶中内部(22)的宽度占叶片中间宽度的1/3,所述中叶中内部(22)位于烟叶叶片的中间,所述中叶中外部(23)位于所述中叶中内部(22)的两侧,所述中叶端部(24)的长度占叶片总长度的1/4。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烟叶品质分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下叶基部(11)、所述下叶中部(12)和所述下叶端部(13)各占叶片总长度的1/3。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烟叶品质分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外观属性包括嗅香、油润度、柔软度、粗糙度、厚度、鲜度和均匀度中至少之一。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烟叶品质分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感官属性包括醇和度、饱满度、柔和度、细腻度、纯净度、圆润度和舒适度中至少之一。”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6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对烟叶的具体区域划分不同。而该区别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指出:(1)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单片烤烟外观质量明显变化的地方,化学成分、评吸质量变化显著,即单片烤烟“内外一致”,因此,依据外观质量确定分切位置与依据感官质量确定分切位置实质上是统一的,即对比文件1分切的依据与本申请相同,均为烟叶的外观质量和感官质量;(2)对比文件1的分切依据与本申请相同,且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分切位置以“切后每段叶片处外观较均匀一致”为标准,即虽然对比文件1实施例中按照特定的距离和长度进行分切,但其分切位置的确定与本申请相一致,在此基础上,本申请所限定的以占整个叶片长度的比例为依据进行分切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分切位置确定依据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同时,在本申请的分切依据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本申请对具体分切区域的划分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分级的精度要求和可实现性而进行的常规选择,而针对中部叶,本领域均知,中部叶的品质较好且长度较长,在此基础上,为了充分利用中部叶的价值而对其采用横切和纵切两种分切方式进行更细化地划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且其采用的更细化的切分所带来的各等级烟叶质量更加均匀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3)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烟梗的感官质量较差,当对中部叶进行细划分时,将烟梗含量较高的部分分切出来,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为了提高烟叶利用价值而显而易见的做法。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关于“单片烤烟外观质量明显变化的地方,化学成分、评吸质量显著变化,即单片烤烟内外一致”的内容不准确,并提供实验数据证明该观点;(2)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具体分切位置、以占整个烟叶长度的比例为依据进行分切的方式、以及中部叶采用横切和纵切两种分切手段进行分切的内容不是容易想到的常规选择;(3)对中部叶进行细划分时,将叶梗含量较高的部分分切出来的依据是烟叶的外观属性和感官属性,而不是要将烟梗含量较高的部分分切出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1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6年04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烟叶品质分级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烟叶分级标准的烟叶分切方法,该分切方法确定分切位置(即区域划分)的依据如下(参见说明书第2、6段):由于在大田生长期不同烤烟品种茎叶角度、节距和株型的差异,导致烟叶同一叶片的不同区段(叶尖、叶中和叶基)所受的光照条件不同,以致使同一叶片的不同区段(叶尖、叶中和叶基)内含物质代谢、转化和积累的程度不同,导致同片烟叶的叶尖、叶中和叶基不同区段在常规化学指标、致香成分、感官质量、组织结构乃至机械加工等方面上存在明显的差异,但其变化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外观质量明显变化的地方,化学成分、评吸质量变化显著,说明烟叶“内外一致”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单片烤烟不同区位的烟片,可通过外观质量鉴定确定烟叶分切位置。可见对比文件1分切位置的确定依据为:根据烟叶“内外一致”的性质,依据外观质量确定分切位置,由于烟叶内外一致,依据外观质量即依据常规化学指标、致香成分、感官质量、组织结构乃至机械加工性能。该分切方法具体如下(参见说明书第7段):上部叶切两刀分为叶基、叶中、叶尖三段,中、下部烟叶切一刀分为叶尖、叶基两段,分切位置以“切后每段叶片处外观较均匀一致”为标准,河南B2F的分切位置为沿叶基向上25cm、45cm处,河南C3F分切位置为沿叶基向上约30cm或38cm处,河南X2F为沿叶基向上25cm或32cm。同时,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0段):分切之后,从下等级烟叶中优选出品质好的部位配入其上一个等级的烟叶中,增加了上一个等级烟叶的总量,物尽其用,提高了烟叶的使用价值,可见对比文件1在分切之后,同样进行了分级。对比文件1对上部叶、中部叶、下部叶进行分切,在分切之前,必然包含了提供烟叶的供料步骤。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确定分切位置(即区域划分)的依据为:同一片烟叶的叶尖、叶中和叶基的常规化学指标、致香成分、感官质量、组织结构乃至机械加工性能存在显著的差异,而烟叶内外一致,因此,根据外观质量(即依据常规化学指标、致香成分、感官质量、组织结构乃至机械加工性能)将上部叶、中部叶和下部叶划分为不同的区域;分级方法为:在分切之后,从下等级烟叶中优选出品质好的部位配入其上一个等级的烟叶中,增加上一个等级烟叶的总量。因此,对比文件1的确定分切位置(即区域划分)的依据和分级方法均与本申请相同。
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对烟叶的具体区域划分不同。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同一叶片的叶尖、叶中和叶基品质不同,并公开了如何确定分切位置(即区域划分)的基础上(参见说明书第2、6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分级的精度要求和可实现性,按需求灵活设置分切区域。具体将上部叶分为基部和端部两部分,将下部叶分为基部、中部和端部三部分是对分切领域的常规选择,关于中部叶,本领域均知,中部叶的品质较好且长度较长,对中部叶进行更细化地划分是容易想到的,且本领域均知烟梗影响烟叶的质量,在此基础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将中部叶切为基部、中部和端部的基础上,进一步将中部进行划分,将其分切为含有烟梗的部分和不含烟梗的部分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关于各区域的具体范围,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根据外观质量确定分切位置(即区域的范围),以“切后叶片外观较均匀一致”为标准(参见说明书第6段),在此基础上,以占整个烟片长度的比例为依据进行分切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而权利要求1对各区域占整个烟片长度比例的具体限定仅为常规选择,且该选择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关于分级步骤,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分切之后,从下等级烟叶中优选出品质好的部位配入其上一个等级的烟叶中,增加上一个等级烟叶的总量” (参见说明书第10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分级方法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质量较高的中叶端部和中叶中外部分为一个等级,将上叶端部、中叶中内部以及下叶端部形成一个等级,将上叶基部和中叶基部以及下叶中部分为一个等级,将下叶基部分为一个等级。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权利要求2-4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分别对上叶、中叶、下叶各区域的范围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如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中所述,关于各区域的具体范围,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根据外观质量确定分切位置(即区域的范围),以“切后叶片外观较均匀一致”为标准,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分区依据和标准(参见说明书第2、6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烟叶的具体情况选择各区域的具体范围,权利要求2-4对这些区域的范围所做的进一步限定仅为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3权利要求5-6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依据外观质量、常规化学指标、致香成分、感官质量、组织结构乃至机械加工性能等品质对烟叶进行分切(参见说明书第2、6段),而权利要求5-6所列举的外观属性和感官属性是烟叶的常规外观属性和感官属性,选择这些属性中的至少一个作为依据对烟叶进行划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做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单片烤烟内外一致”,且根据复审请求人提供的表3′中关于同一片烤烟外观属性和感官属性的对比可知,X2F叶基、去叶尖、叶尖、去叶基的外观属性分别为29.27、34.28、40.95、42.6,其感官属性评分分别为24.03、30.03、43.38、39.87,C3F叶基、去叶尖、去叶基、叶尖的外观属性评分分别为42.25、47.75、54.64、58.66,其感官属性评分分别为39、48.1、56.1、60.7,B2F叶基、叶尖、去叶基的外观属性评分分别为42.95、45.99、49.9,其感官评分分别为39.46、48.56、51.58,由以上数据可知,除X2F去叶基的外观属性评分高,而感官属性略低外,其他烟叶都符合“单片烤烟内外一致”的规律,即复审请求人提供的上述数据验证了对比文件1公开的“单片烤烟内外一致”的准确性。(2)对比文件1的分切依据与本申请相同,且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分切位置以“切后每段叶片处外观较均匀一致”为标准,即虽然对比文件1实施例中按照特定的距离和长度进行分切,但其分切位置的确定与本申请相一致,在此基础上,本申请所限定的以占整个叶片长度的比例为依据进行分切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分切位置确定依据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同时,在本申请的分切依据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本申请对具体分切区域的划分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分级的精度要求和可实现性而进行的常规选择,而针对中部叶,本领域均知,中部叶的品质较好且长度较长,在此基础上,为了充分利用中部叶的价值而对其采用横切和纵切两种分切方式进行更细化地划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且其采用的更细化的切分所带来的各等级烟叶质量更加均匀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3)关于中部叶的划分,虽然复审请求人认为,将中叶中部划分为中叶中内部和中叶中外部的依据是根据烟叶的外观属性和感官属性,而并非是要将烟梗含量较高的部分分切出来,但中叶中内部和中叶中外部外观属性和感官属性不同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叶中内部包含烟梗,因此根据中叶的外观属性和感官属性和将含烟梗含量较高的部分分切本质上是相同的。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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