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带计量的搅拌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789
决定日:2019-09-02
委内编号:1F25537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16575.6
申请日:2015-07-16
复审请求人:黎泽荣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朱红霞
合议组组长:贾钧琳
参审员:强婧
国际分类号:B01F7/00,B01F15/02,B01F15/04,B01F3/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已在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中给出了应用启示,则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16575.6、名称为“一种带计量的搅拌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3月2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1337891Y,公告日为2009年11月4日)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6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以及2015年7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摘要附图和说明书摘要。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带计量的搅拌器,包括机架、设置在机架上的混合搅拌器、一个以上的固体物料输送装置、一个以上的液体物料输送装置,混合搅拌器的底部出口带有电动或气动阀门,其特征在于搅拌器底部连接有三根以上的支脚,支脚与机架间设置有重量传感器,固体物料输送装置包括料斗、设置在料斗底部出口的螺杆式传送装置,螺杆式传送装置与混合搅拌器顶部的固体物料进口间通过软连接相连通,液体物料输送装置包括泵送装置、与泵送装置的物料出口相连的输送管,输送管的出口与搅拌器的液体物料进口间通过软连接连通,搅拌器的底部出口的混合物料导出管与混合物料输送管间通过软连接连通,配料时,按照设定比例依次往搅拌器内导入各种物料,导入物料时,先提高螺杆式传送装置的螺杆转速或者泵送装置叶片转速大流量导入物料,然后再逐步降低螺杆式传送装置的螺杆转速或者泵送装置叶片转速来逐步降低物料的导入量,重量传感器通过检测搅拌器的重量来确定物料的加入量,当达到设定重量后,控制螺杆式传送装置或者泵送装置停止工作,螺杆式传送装置的出料口设置在混合搅拌器顶部的固体物料进口的上方,螺杆式传送装置的出口设置电动截止阀”。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都是本领域中为了保证称量的准确度和精度所常用的技术手段,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5日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给料斗、螺杆式传送装置以及混合搅拌器之间的位置及连接关系,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搅拌器周围与外界的软连接及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给料控制方法,而这些都是为了保证称重的准确度才实施的。并且对比文件1中的混合罐没有公开物料进口,仅具有一个可打开的盖,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结构可知,进料时只能打开盖进行配料,从而使混合罐在敞开中进行配料,并且是间歇、批量进料,容易遭受空气中细菌的污染,不能应用于食品生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其都是本领域中为了保证称量的准确度和精度所公知的技术手段,因而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6月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1)权利要求1限定的搅拌器还具有支架,混合搅拌器支脚下的重量传感器设置在机架上;螺杆式传送装置设置在料斗底部的出口处,螺杆式传送装置的出料口设置在混合搅拌器顶部的固体物料进口的上方;(2)螺杆式传送装置与混合搅拌器顶部的固体物料进口间、液体输送管的出口与搅拌器的液体物料进口间以及搅拌器的底部出口的混合物料导出管与混合物料输送管间分别通过软连接连通;(3)具有能够实现如下功能的控制装置:配料时,按照设定比例依次往搅拌器内导入各种物料,导入物料时,先提高螺杆式传送装置的螺杆转速或者泵送装置叶片转速大流量导入物料,然后再逐步降低螺杆式传送装置的螺杆转速或者泵送装置叶片转速来逐步降低物料的导入量,重量传感器通过检测搅拌器的重量来确定物料的加入量,当达到设定重量后,控制螺杆式传送装置或者泵送装置停止工作;(4)螺杆式传送装置的出口设置有电动截止阀,液体物料输送装置包括泵送装置以及与泵送装置的物料出口相连的输送管;混合搅拌器的底部出口带有电动或气动阀门。其中,区别(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进一步减少称重误差以及方便搅拌器使用和移动所容易想到的,区别(2)-(3)分别是本领域中为了保证称量的准确度和精度所公知的技术手段(具体请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饲料加工技术”,李建文 编著,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第58页倒数第一段至第59页第5段,2011年3月),区别(4)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在设备布局上尽量减少给料器出口与秤斗之间的距离、使秤斗与周围之间采用软连接以及采用快慢结合的给料方式,都是本领域中为了减少动态误差给称重准确度带来的影响所公知的技术手段,而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1中的有关进一步限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罐体的进料上,对比文件1并没有给出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开放式进料方式,而对于固体的进料,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其“通过计算机配料应用软件控制,与饲料仓及螺旋输送机配套,可实现多种饲料原料自动投配料”,在其混合罐具有盖子的情况下,基于上述所具有的自动投配料特征,并且为了进一步减少外界环境对罐体内配料的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更容易想到使混合罐在封闭的状态下进料,并且基于螺旋进料连续均匀的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更容易想到使其连续进料。
复审请求人先后于2019年7月17日和8月26日分别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在上述两次意见陈述中除了继续坚持其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所提出的意见外,还进一步认为:①合议组所给出的公知常识性证据1仅公开了饲料称料技术,并没有公开搅拌装置技术,而且其所公开的称重技术发生在搅拌之前,因而会由于其传输路径的增长而导致物料的损失,而本申请是直接将物料送入到搅拌器内在搅拌器内进行称重,不存在上述问题,并且公知常识性证据1不能进行液体称重;②对于动态称重的精度影响,公知常识性证据1仅公开了给料速度大动态称重精度低、给料速度低动态称重精度高的技术启示,并没有给出本申请中具体的动态输料控制手段,而且该特征既能使本申请快速地导入物料,又能保证配比的精确度。因此,公知常识性证据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复审请求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都没有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2017年6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以及2015年7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摘要附图和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已在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中给出了应用启示,则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有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带计量的搅拌器,对比文件1(CN201337891Y,公告日为2009年11月4日)公开了一种液体与干粉料称重配料搅拌罐,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6):
一种液体与干粉料称重配料搅拌罐(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带计量的搅拌器),如图1、2、3、4、5、6所示,称重配料混合罐由罐盖(1)、罐体(2)、罐底(3)、电机减速器(15)、钢管组合搅拌器(12)、桨叶组合搅拌器(13),搅拌器转子轴(14)、称重传感器(8)、称重显示器(9)、电加热器(5)、温度传感器(6)和温度控制仪(7)组成。罐盖(1)、罐体(2)、罐底(3)均制出法兰,采用螺栓连接。称重混合罐的三个支腿(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支脚)均由称重传感器(8) (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重量传感器)支撑,称重传感器(8)和称重显示器(9)连接,该罐便具有了电子秤的功能;通过计算机配料应用软件控制,与饲料仓(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料斗)及螺旋输送机(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螺杆式传送装置)配套,可实现多种饲料原料自动投配料。
其中,上述饲料仓和螺旋输送机组成的装置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固体物料输送装置,罐盖(1)、罐体(2)、罐底(3)、电机减速器(15)、钢管组合搅拌器(12)、桨叶组合搅拌器(13)、搅拌器转子轴(14)的组成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混合搅拌器。此外,由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的饲料包含了液体饲料和干粉饲料,因而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其具有液体物料输送装置。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
(1)权利要求1限定的搅拌器还具有支架,混合搅拌器支脚下的重量传感器设置在机架上;螺杆式传送装置设置在料斗底部的出口处,螺杆式传送装置的出料口设置在混合搅拌器顶部的固体物料进口的上方;
(2)螺杆式传送装置与混合搅拌器顶部的固体物料进口间、液体输送管的出口与搅拌器的液体物料进口间以及搅拌器的底部出口的混合物料导出管与混合物料输送管间分别通过软连接连通;
(3)具有能够实现如下功能的控制装置:配料时,按照设定比例依次往搅拌器内导入各种物料,导入物料时,先提高螺杆式传送装置的螺杆转速或者泵送装置叶片转速大流量导入物料,然后再逐步降低螺杆式传送装置的螺杆转速或者泵送装置叶片转速来逐步降低物料的导入量,重量传感器通过检测搅拌器的重量来确定物料的加入量,当达到设定重量后,控制螺杆式传送装置或者泵送装置停止工作;
(4)螺杆式传送装置的出口设置有电动截止阀,液体物料输送装置包括泵送装置以及与泵送装置的物料出口相连的输送管;混合搅拌器的底部出口带有电动或气动阀门。
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搅拌器称重的准确性。
对于区别(1),为了使搅拌器保持水平,从而使支脚下方的各重量传感器受力均匀,以进一步减少称重误差,同时也为了使搅拌器及其附属部件能够集成在一起,方便其使用和移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搅拌罐整体设置在一机架上,并与此同时,将支脚下方的重量传感器设置在机架上。而对于配料称重系统,为了减少空中料柱所带来的动态误差,在设备布局上尽量减少给料器出口与秤斗之间的距离是本领域所公知的,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饲料加工技术”,李建文 编著,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第58页倒数第一段至第59页第5段,2011年3月)。而在此基础上,区别(1)中限定的给料斗、螺杆式传送装置以及混合搅拌器之间的位置及连接关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2),为了不使配料称重系统因受到物料重量以外的力的作用,从而影响称量的准确性,使罐体的周围与外界采用软连接也是本领域所公知的(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第59页第7段)。
对于区别(3),在电子配料称重系统中,给料器给料速度越快,动态精度越不易控制,物料比重越大,对动态精度的影响越大。慢加料时所能给出的物料重量越少,动态精度越容易保证。因此,为了进一步减少给料所带来的动态误差,采用快、慢结合或变频的给料方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第59页第8段)。而在此基础上,区别(3)中限定的先快后慢的给料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区别(4)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即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对复审请求人分别在2019年7月17日和8月26日提交的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与提出复审请求时理由相同的意见,合议组坚持其在复审通知书中的意见,即:正如公知常识性证据1所给出的那样,在设备布局上尽量减少给料器出口与秤斗之间的距离、使秤斗与周围之间采用软连接以及采用快慢结合的给料方式,都是本领域中为了减少动态误差给称重准确度带来的影响所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1中的有关进一步限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开放式进料,对于固体的进料,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其“通过计算机配料应用软件控制,与饲料仓及螺旋输送机配套,可实现多种饲料原料自动投配料”(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在对比文件1的混合罐具有盖子的情况下,基于上述对比文件1具有自动投配料的特征,并且为了进一步减少外界环境对罐体内配料的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更容易想到使混合罐在封闭的状态下进料,并且基于螺旋进料连续均匀的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更容易想到使其连续进料。
对于复审请求人进一步给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能够将液体与干粉料称重配料的搅拌罐,不仅能够实现在搅拌罐中对配料进行称重,而且还能实现固体物料和液体物料的称重混合,与本申请领域相同,在此基础上,公知性常识证据1的引入是用于证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中所限定的给料器出口与秤斗之间的距离设置、秤斗与周围之间采用的软连接以及快慢结合的动态给料方式是电子秤称重领域中为了确保称重的准确度和精度所常用的技术手段,因而并不存在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因传输路径的增长而导致物料损失和不能进行液体称重的问题;而对于动态称重对精度的影响,公知常识性证据1中明确给出了“在电子配料称重系统中,给料器给料速度越快,动态精度越不易控制,物料比重越大,对动态精度的影响越大。慢加料时所能给出的物料重量越少,动态精度越容易保证”以及“为了进一步减少给料所带来的动态误差,采用快、慢结合或变频的给料方式”,即明确给出了快、慢结合的给料方式是电子秤称重领域中所公知的技术手段,而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1中所给出的更加细化的快慢结合进料控制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且效果可以预期。
因此,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2018 年 3月23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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