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色显示装置的驱动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彩色显示装置的驱动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779
决定日:2019-09-02
委内编号:1F274707
优先权日:2013-05-17
申请(专利)号:201480028727.9
申请日:2014-05-15
复审请求人:伊英克加利福尼亚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文治
合议组组长:徐可
参审员:扈燕
国际分类号:G09G3/34,G02F1/16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未被本领域中其他现有技术公开或给出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前述现有技术证据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28727.9,名称为“彩色显示装置的驱动方法”的发明专利PCT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原为电子墨水加利福尼亚有限责任公司,后变更为伊英克加利福尼亚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5月15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5月1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11年17日,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05月18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依法对本申请进行了实质审查,于2018年11月12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理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02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于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11月17日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02段、说明书附图图1-12b、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中使用了如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078849A,其公开日为2007年11月28日;
对比文件2:CN102981342A,其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03月2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共有18项权利要求,其中包括3项独立权利要求。该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显示装置的驱动方法,其中该显示装置包括:
(i)一电泳流体,其包括第一类粒子、第二类粒子和第三类粒子,该三类粒子都分散于一溶剂或溶剂混合物中,其中该第一类粒子携带一种电荷极性,同时该第二类和第三类粒子携带相反的电荷极性,以及
(ii)多个像素,其中每个像素均夹在公共电极和像素电极之间,所述公共电极形成所述显示装置的观看表面;
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对所述像素电极施加地电压,并且对所述公共电极施加高电压,其中该高电压具有与所述第一类粒子的电荷极性相反的极性,以便驱动全部像素在观看表面朝向该第一类粒子的颜色状态;
(b)在所述步骤(a)之后,对所述像素电极施加地电压,并且对所述公共电极施加低电压,其中该低电压具有与所述第三类粒子的电荷极性相反的极性,以便驱动全部像素在观看表面朝向该第三类粒子的颜色状态;以及
(c)在所述步骤(b)之后,对所述公共电极施加地电压,并且对像素电极施加不同电压以在观看表面将至少一个像素从第三类粒子的颜色状态驱动至第一类粒子的颜色状态以及将至少一个其他像素从第三类粒子的颜色状态驱动至第二类粒子的颜色状态。
2. 如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驱动方法,在步骤(c)中,将地电压施加到至少一个像素电极,以在观看表面保持该像素处于所述第三类粒子的颜色状态中。
3. 如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驱动方法,在步骤(c)中,对所述像素电极施加高电压,其中该高电压具有与所述第二类粒子相同的极性,以便驱动像素朝向该第二类粒子的颜色状态。
4. 如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驱动方法,在步骤(c)中,对所述像素电极施加高电压,其中该高电压具有与所述第一类粒子相同的极性,以便驱动像素朝向该第一类粒子的颜色状态。
5. 如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驱动方法,还包括在步骤(a)之前施加振动波形。
6. 如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驱动方法,其中所述第一类粒子带负电荷, 而所述第二类和第三类粒子带正电荷。
7. 如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驱动方法,其中所述第一类粒子为白色粒子,所述第二类粒子为黑色粒子,而所述第三类粒子为非白非黑粒子。
8. 一种用于显示装置的驱动方法,其中该显示装置包括:
(i)一电泳流体,其包括第一类粒子、第二类粒子、第三类粒子和第四类粒子,该四类粒子都分散于溶剂或溶剂混合物中,其中该第一和第二类粒子所带电荷相反,并且该第三和第四类粒子所带电荷相反,以及
(ii)多个像素,其中每个像素均夹在公共电极和像素电极之间,所述公共电极形成所述显示装置的观看表面;该方法包括下列步骤:
(a)对所述像素电极施加地电压,并且对所述公共电极施加高电压,其中该高电压具有与所述第二类粒子的电荷极性相反的极性,以便驱动全部像素在观看表面朝向该第二类粒子的颜色状态,
(b)在所述步骤(a)之后,对所述像素电极施加地电压,并且对所述公共电极施加低电压,其中该低电压具有与所述第三类粒子的电荷极性相反的极性,以便驱动全部像素在观看表面朝向该第三类粒子的颜色状态,以及
(c)在所述步骤(b)之后,对所述公共电极施加地电压,并且对像素电极施加不同电压以在观看表面将至少一个像素从第三类粒子的颜色状态驱动至第一类粒子的颜色状态以及将至少一个其他像素从第三类粒子的颜色状态驱动至第二类粒子的颜色状态。
9. 如权利要求8中所述的驱动方法,在步骤(c)中,将地电压施加到所述像素电极,以保持像素处于所述第三类粒子的颜色状态中。
10. 如权利要求8中所述的驱动方法,在步骤(c)中,对所述像素电极施加高电压,其中该高电压具有与所述第一类粒子相同的极性,以便驱动像素朝向该第一类粒子的颜色状态。
11. 如权利要求8中所述的驱动方法,在步骤(c)中,对所述像素电极施加高电压,其中该高电压具有与所述第二类粒子相同的极性,以便驱动像素朝向该第二类粒子的颜色状态。
12. 如权利要求8中所述的驱动方法,在步骤(c)中,对所述像素电极施加高电压,其中该高电压具有与所述第一类粒子相同的极性,之后对所述像素电极施加低电压,其中该低电压具有与所述第四类粒子相同的极性, 以便驱动像素朝向该第四类粒子的颜色状态。
13. 如权利要求8中所述的驱动方法,还包括在步骤(a)之前施加振动波形。
14. 如权利要求8中所述的驱动方法,其中所述第一和第三类粒子带正电荷,而所述第二类和第四类粒子带负电荷。
15. 如权利要求8中所述的驱动方法,其中所述第一类粒子为黑色粒子,所述第二类粒子为黄色粒子,所述第三类粒子为红色粒子,而所述第四类粒子为白色粒子。
16. 如权利要求8中所述的驱动方法,其中所述第一类粒子为高正电粒子,所述第二类粒子为高负电粒子,所述第三类粒子为低正电粒子,所述第四类粒子为低负电粒子。
17. 一种用于包含多个像素的彩色显示装置的驱动方法,其中每个像素至少能够显示第一颜色状态、第二颜色状态和第三颜色状态,并且其中每个像素均夹在公共电极和像素电极之间,所述公共电极形成所述显示装置的观看表面;该方法包括:
(a)对所述像素电极施加地电压并对所述公共电极施加驱动电压,由此驱动全部像素在观看表面朝向第三颜色状态,以及
(b)在步骤(a)之后,对所述公共电极施加地电压并且对像素电极施加不同电压来在观看表面将至少一个像素从第三颜色状态驱动至第一颜色状态以及将至少一个其他像素从第三颜色状态驱动至第二颜色状态。
18. 如权利要求17中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在步骤(a)之前施加振动波形。”
驳回决定中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第一类粒子携带一种电荷极性,第二类和第三类粒子携带相反的电荷极性;步骤(a),对像素电极施加地电压,并且对公共电极施加高电压,该高电压具有与第一类粒子的电荷极性相反的极性,以便驱动全部像素在观看表面朝向第一类粒子的颜色状态;在所述步骤(a)之后,对像素电极不施加电压,并且对公共电极施加低电压,该低电压具有与第三类粒子的电荷极性相反的极性,以便驱动全部像素在观看表面朝向第三类粒子的颜色状态(即步骤(b));在所述步骤(b)之后,对所述公共电极施加地电压,并且对像素电极施加不同电压以在观看表面将至少一个像素从第三类粒子的颜色状态驱动至第一类粒子的颜色状态以及将至少一个其他像素从第三类粒子的颜色状态驱动至第二类粒子的颜色状态(即步骤(c))。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8中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相对应,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8中包含四类粒子,而权利要求1中包含三类粒子,则参照权利要求1的评述,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9-1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9-16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包含多个像素的彩色显示装置的驱动方法,其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其中每个像素至少能够显示第一颜色状态、第二颜色状态和第三颜色状态;步骤(a)对所述像素电极施加地电压并对所述公共电极施加驱动电压,由此驱动全部像素在观看表面朝向第三颜色状态,以及在步骤(a)之后,对所述公共电极施加地电压并且对像素电极施加不同电压来在观看表面将至少一个像素从第三颜色状态驱动至第一颜色状态以及将至少一个其他像素从第三颜色状态驱动至第二颜色状态(即步骤(b))。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7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伊英克加利福尼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但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不同极性的两类粒子,其第三种颜色显示方式与本申请不同,无法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启示显示第三类粒子颜色;(2)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驱动方法是首先通过调整公共电极的电压变化来驱动全部像素至第一类粒子的颜色,接着驱动至第三类粒子的颜色,完成初始阶段的步骤之后,再使用背板系统上像素电极的三种可用电压来驱动各个像素朝向期望的颜色,既保持了背板系统的简单性,还可兼容现有在售的大部分背板系统,上述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9年02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2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于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11月17日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02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12b。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7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显示装置的驱动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子墨水显示装置及其驱动方法,两者均属于显示装置的驱动方法技术领域。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1段至第8页第3段,图4):电子墨水面板232的显示区域被选通线GL1至GLn和数据线DL1至DLm分成多个子像素区,在各个子像素区中形成子像素,子像素包括连接在对应的选通线GL、对应的数据线DL以及对应的电子墨水单元之间的薄膜晶体管TFT;电子墨水面板包括隔着电子墨水层210而彼此面对的第一基板202和第二基板204,第一基板202和第二基板204被分别布置在电子墨水层210的两侧,并使第一电极206和第二电极图案208(第一至第三像素电极208A-208C)彼此面对,电子墨水层210包括结合膜212,在结合膜212中散布地包含有墨水囊214,液体216填充在墨水囊214中,液体216可由无机材料形成,也可由混合有至少两种材料的混合液体形成;还包括粒子220,粒子220包括第一至第三类粒子222、224和226,可将带正电的红色第一粒子222、带正电的绿色第二粒子224、以及蓝色第三粒子226注入墨水囊220中,以另一种形式,第一粒子可以是红色的并且带负电,第二粒子可以是绿色的并且带负电,第三粒子226可以是蓝色的并且带负电;不管带正电还是负电,第一至第三粒子响应于不同电平范围内的电压,朝向用作公共电极的第一电极206或用作像素电极的第二电极图案208进行电泳,例如,当在第一电极206与第二电极图案208之间施加低电平范围内的电压时,第一粒子222朝向第一电极206进行电泳,从而显示与该电压相对应的灰阶的红色,当在第一电极206与第二电极图案208之间施加中电平范围内的电压时,第二粒子224朝向第一电极206进行电泳,从而显示与该电压相对应的灰阶的绿色,当在第一电极206与第二电极图案208之间施加高电平范围内的电压时,第三粒子226朝向第一电极206进行电泳,从而显示与该电压相对应的灰阶的蓝色;此外,可以在第一电极206与多个第二电极图案208之一(208A)之间提供低电平范围内的子像素数据电压,可以在第一电极206与另一第二电极图案208(208B)之间提供中电平范围内的子像素数据电压,并且可以在第一电极206与又一第二电极图案208(208C)之间提供高电平范围内的子像素数据电压,可以驱动第一像素极208A的区域使其作为显示多个灰阶的红色的红色子像素,可以驱动第二像素极208B的区域使其作为显示多个灰阶的绿色的绿色子像素,可以驱动第三像素极208C的区域使其作为显示多个灰阶的蓝色的蓝色子像素。
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混合有至少两种材料的液体216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电泳流体,第一至第三类粒子222、224和226分别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类粒子、第二类粒子和第三类粒子,该三类粒子都分散于一溶剂或溶剂混合物中;第一电极206与第二电极图案208分别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像素电极和形成显示装置的观看表面的公共电极;分布在各个子像素区中的子像素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多个像素,其中每个像素均夹在公共电极和像素电极之间。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第一类粒子携带一种电荷极性,第二类和第三类粒子携带相反的电荷极性;步骤(a):对像素电极施加地电压,并且对公共电极施加高电压,该高电压具有与第一类粒子的电荷极性相反的极性,以便驱动全部像素在观看表面朝向第一类粒子的颜色状态;步骤(b):在所述步骤(a)之后,对像素电极施加地电压,并且对公共电极施加低电压,该低电压具有与第三类粒子的电荷极性相反的极性,以便驱动全部像素在观看表面朝向第三类粒子的颜色状态;步骤(c):在所述步骤(b)之后,对所述公共电极施加地电压,并且对像素电极施加不同电压以在观看表面将至少一个像素从第三类粒子的颜色状态驱动至第一类粒子的颜色状态以及将至少一个其他像素从第三类粒子的颜色状态驱动至第二类粒子的颜色状态。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定第一至第三类粒子携带电荷的极性以及如何通过分别调整公共电极和像素电极电压驱动像素显示不同的颜色。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彩色显示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5页0068段至0070段,图4a、图4b):显示液体中的溶剂是澄清且无色的,其中的白色粒子带正电荷,黑粒子带负电荷;在图4a中,当共用电极(403)被施加有比这四个子像素电极低的电压电势时,白粒子移至共用电极处或其附近,同时黑粒子移至这些子像素电极处或其附近,在观看侧看到白色状态;在图4b中,当共用电极(403)被施加有比这四个子像素电极高的电压电势时,白粒子将移至这些子像素或其附近,黑粒子移至共用电极处或其附近,在观看侧看到黑色状态。
由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驱动方式是通过在共用电极施加比像素电极或高或低的电压产生电压差从而驱动相应带电电荷粒子的电泳而在观看侧显示黑色或白色。而本申请中权利要求1的驱动方法首先设定三种粒子携带不同的电荷极性,即第一类粒子携带一种电荷极性,第二类粒子和第三类粒子携带相反的电荷极性,开始时通过调整公共电极的电压变化来驱动全部像素至第一类粒子的颜色并接着驱动至第三类粒子的颜色,完成初始步骤后,再使用背板系统上像素电极的三种可用电压来驱动各个像素朝向期望的颜色,观看表面将至少一个像素从第三类粒子的颜色状态驱动至第一类粒子的颜色状态以及将至少一个其他像素从第三类粒子的颜色状态驱动至第二类粒子的颜色状态。可见,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分别调节公共电极电压和像素电极电压的步骤及实现的效果并不相同,对比文件2中没有记载对公共电极进行调整以获得初始颜色状态的步骤,也没有涉及如何兼容现有背板系统可用电压这一技术问题的相关记载,即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能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上述区别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并不是显而易见的,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并且目前尚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本申请对现有技术进行改进,通过初始阶段调整公共电极电压获得初始颜色状态以及使用背板系统上像素电极的三种可用电压来驱动各个像素朝向期望的颜色,既可显示高质量的颜色状态,又保持了背板系统的简单性,能够兼容现有在售的大部分背板系统,也就是说,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达到了既能够实现高质量的颜色状态显示又兼容现有在售的大部分背板系统的有益效果。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2得到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非是显而易见的,且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比于对比文件1-2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既能够实现高质量的颜色状态显示又兼容现有在售大部分背板系统的有益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7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8-16
独立权利要求8中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基本相对应,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8的电泳流体中包含四类粒子,而权利要求1的电泳流体中包含三类粒子,则参照权利要求1的评述,该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16直接引用权利要求8,在独立权利要求8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引用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9-1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17-18
独立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包含多个像素的彩色显示装置的驱动方法,其包含的技术特征实质上与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相对应,其中的上述每个像素至少能够显示三种颜色状态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电泳流体中的三类粒子,通过三类粒子实现三种颜色状态的显示,其中的步骤(a)和(b)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b)和(c);权利要求17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其中每个像素至少能够显示第一颜色状态、第二颜色状态和第三颜色状态;步骤(a)对所述像素电极施加地电压并对所述公共电极施加驱动电压,由此驱动全部像素在观看表面朝向第三颜色状态,以及在步骤(a)之后,对所述公共电极施加地电压并且对像素电极施加不同电压来在观看表面将至少一个像素从第三颜色状态驱动至第一颜色状态以及将至少一个其他像素从第三颜色状态驱动至第二颜色状态(即步骤(b))。参照权利要求1的评述,该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同样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8直接引用权利要求17,在独立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引用权利要求17的从属权利要求18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 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