磁力自动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磁力自动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666
决定日:2019-09-02
委内编号:1F26021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24603.0
申请日:2016-06-27
复审请求人:黄青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璐
合议组组长:师彦斌
参审员:姚雪梅
国际分类号:H02K5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决定要点:根据能量守恒定律,能量既不会凭空产生,也不会凭空消失,如果专利申请记载和要求保护的装置整体的输出能量大于输入能量,则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不可能在产业上制造和使用,不具备实用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24603.0,名称为“磁力自动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黄青。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6月27日,公开日为2017年03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认为:本申请中的磁力自动机通过初始人力推动进入工作状态之后,没有任何其他外在能源来提供能量,在磁铁的斥力和吸力的作用下能够不停地运转,然而,虽然磁铁在磁化后具有磁能积能够建立磁场,但其建立的磁场只能作为能量转换的媒介,将外界的能量转换为其它形式的能量,而不能连续向外界提供能量,即磁铁的磁能积无法连续向外界供能,磁铁不会成为持续的能量源,本申请的磁力自动机通过初始人力推动进入工作状态之后没有任何其他外在能源来提供能量而能够不停运转的方案,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基于该说明书所记载的权利要求1-9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也不可能实现,因此本申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6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说明书摘要,2016年12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段、说明书附图图1。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转子主要包括:垂直轴、圆形筒、圆形磁铁、垂直轴固定在圆形筒中心,第一组圆形磁铁圆周0度固定在圆形筒外面0度上固定,磁铁的S极朝上,第二组圆形磁铁圆周0度固定在圆形筒外面顺时针55度磁铁,N极朝上,第三组圆形磁铁0度固定在圆形筒外面顺时针120度,磁铁S极朝上,第四组圆形磁铁,圆周0度固定在圆形筒外面顺时针175度,磁铁N极朝上。第五组圆形磁铁0度固定在圆形筒外面顺时针240度,磁铁S极朝上。第六组圆形磁铁圆周0度固定圆形筒外面顺时针295度,磁铁N极朝上。
2. 运动车:包括:多块圆形磁铁,四根连杆,不锈钢板、有锁销、轨道槽、多块圆形磁铁组成第一组磁铁,固定在立起不锈钢板弧面S极朝上,锁放器、有锁销、弹簧立杆连接片固定在不锈钢板弧面中心。轨道设在不锈钢板两边中心各一个。在用多块圆形磁铁组成第二组磁铁,固定在另一块不锈钢板立起弧面S板朝上,另一个锁放器锁销,有弹簧立杆组成,在用连接片固定在不锈钢弧面中心,轨道槽设在不锈钢板两边中心各一个。在用四根连杆和第一块不锈钢板弧面四个角和第二块不锈钢板弧面四个角,用四根连杆水平各一根固定组成一辆运动车。
3. 轨道,主要有玻璃板、立杆水平的固定在运动车两边底座,玻璃板平面一侧插在两块不锈钢板槽内。
4. 锁放器,有支架、锁头、弹簧组成。弹簧一头顶着支架,另一头顶着锁头一端,锁头可上下弹缩,专供运动车用。
5. 推动器,有底座、中心轴、传动轮、推动轮组成。底座支架是安装中心轴,中心轴是在传动轮中心,穿过固定,第一个推动轮中心穿过轴固定,第二个推动轮,中心穿过轴固定。传动轮圆周设有线槽,第一第二个推动轮圆周0度到180度,有齿突出,专供受力板用。
6. 受力板,铝条和海棉料胶合一起,中心外设有固定板,是专供推动轮用。
7. 拉线杆、不锈钢杆、拉线轴组成,不锈钢杆上头中心固定一个轴,圆周固定拉线,下头固定在转子上轴。
8. 稳定转杆架,不锈钢杆和拉线轴承组成,不锈钢杆专供稳定转杆水平运转。拉线稳定不锈钢杆,轴承是装在拉线杆轴上。
9. 助力减震器,有支柱板,中间固定有定位杆,定位杆套上弹簧,一头固定在支柱板,另一头对着运动车。”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分别于2018年08月27日和2018年10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机工作时,就转子第一组磁铁起动时用人力推动,以后每一组都不用人力推动,就能不停的顺时针转;每组磁铁都能产生动力,一组推一组推动转杆顺时针转;(2)第一用人力推动转杆,第二运动车左右运动拉动推动器上推动轮推动两根转杆受力板的动力,第三两根转杆上受力板顺时针运转惯力和杠杆原理动力,这三种动力能推动6组磁铁产生不断动力,使转子不停的顺时针运转。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机工作时,就转子第一组磁铁起动时用人力推动,以后每一组都不用人力推动,就能不停的顺时针转;每组磁铁都能产生动力,一组推一组推动转杆顺时针转;第一用人力推动转杆,第二运动车左右运动拉动推动器上推动轮推动两根转杆受力板的动力,第三两根转杆上受力板顺时针运转惯力和杠杆原理动力,这三种动力能推动6组磁铁产生不断动力,使转子不停的顺时针运转。根据上述记载,本申请的磁力自动机的动力来源为初始的人力推动,后续没有能量输入,而复审请求人认为的第二动力即运动车的动力实际上来源于第一组磁体的磁铁斥力。惯性力和杠杆原理力遵从能量守恒定律,并不能凭空获得能量,因此,本申请的磁力自动机的输入能量仅有初始的人力推动,而机器启动后必然存在损耗,因此转子并不能不停转动,本申请记载和要求保护的通过初始人力推动使得转子不停转动的方案,是违背能量守恒定律的,不具备实用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说明书记载的方案及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其中指出:本申请的说明书中描述的磁力自动机,通过初始人力推动进入工作状态之后,使用永磁体产生斥力和引力来达到连续运转的目的。即,磁力自动机通过初始人力推动进入工作状态之后,仅仅依靠机器内特殊排列的永磁体存储的能量,在不消耗外来能量的情况下就能维持持续运转和输出动力,其以小的输入能量来提供大的输出能量。因此,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磁力自动机的实质是用小能量产生大能量,实际上是试图使输出能量大于输入能量,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的自然法则,不可能在产业上制造和使用,因而说明书记载的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9都是基于说明书中磁力自动机的工作原理,其实质上要保护的也是一种用小能量产生大能量的装置,因而也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不可能在产业上制造和使用,因此权利要求1-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根据能量守恒定律,永磁体周围建立的磁场是一种静止的保守场,只能作为能量转换的媒介,不能向外界提供动力,即不会成为持续的动力源,仅依靠机器内特殊排列的永磁体存储的能量,在不消耗外来能量的情况下就能维持持续运转和输出动力,实质上是使输出能量大于输入的能量,这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2)复审请求人认为的运动车的动力,是来源于永磁体周围磁场的相互作用,而永磁体周围建立的磁场是一种静止的保守场,不能作为能量来源,而惯性力和杠杆力也仅仅是一种力,其本身并不是能量,其本身并不是能量也不能产生能量,因此本申请的磁力自动机的输入能量仅有初始的人力推动,本申请通过初始的人力推动使得转子不停的转动的方案,其实质是只需消耗一个相对小的固定不变的外部能量,即可获得不断的输出能量,这显然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因此,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有关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5日提交了补正书,在说明书第5页后加补6-9页陈述磁力自动机主要工作原理和主要构造。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9日再次提交了复审请求书,同时作为附件提交了说明书摘要(共 1页)、权利要求书(共9项)、附图(共1页)和说明书(共14页)。其中,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附图并无修改,说明书在2019年01月25日加补的6-9页后又补充了10-14页。说明书加补的6-9页内容,主要说明解释磁力自动机的主要工作原理,但其中在第7页第3行加入的“运动车快速向0度方向运动6厘米”、第7页第5行加入的“运动车向0度方向运动12厘米”、第8页第9-10行加入的“运动车就快速向180度方向运动6厘米”、第8页倒数第3-4行加入的“运动车向180度方向运动12厘米”、第9页第4行“运动车向0度方向运动12厘米”以及第9页第6-7行“运动车又向180度方向运动6厘米”,这些内容并未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因此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不能被接受;补充的说明书10-14页,其实质为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主要表达了如下观点:(1)能量守恒定律在某一个方面是正确的,但是在本申请的磁力自动机是不正确的;(2)通过各组磁铁转换出动力,加上铁的特性、斥力、吸力再加上飞轮的惯力,加杠杆的作用能取得一定的动力,能突破运动车上磁铁互相斥和互相吸、逆转阻力和各部件摩擦、空气的一切阻力几倍,所以转子能不停的顺时针运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5日提交了补正书,其主要内容是询问复审的情况并请求回信,未提交修改文件,。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在该次意见陈述中主要陈述了如下理由:(1)能量守恒定律在某一个方面是正确的,但是在本申请的磁力自动机是不正确的;(2)转子上的磁铁和运动车上的磁互相斥互相吸运动车前后运动产生一种动力转换到每个推动轮,转换成动力,来推动受力板顺时针运转。
因复审请求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符合规定的答复,该复审请求被视为撤回,专利局复审与无效审理部于2019年05月20日发出复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磁力自动机突破了能量守恒定律。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8日提交了请求恢复复审的申请书,请求恢复复审程序。
复审请求人分别于2019年06月04日和2019年06月14日提交了请求撤销复审结案的意见书,请求撤销复审结案。
专利局复审与无效审理部于2019年07月22日发出更正通知书,将复审案件结案通知书更正为合议组审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于2019年03月2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共9项)、说明书(共14页)、附图(共1页)和说明书摘要,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2019年03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说明书第1-24段、附图图1和说明书摘要。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根据能量守恒定律,能量既不会凭空产生,也不会凭空消失,如果专利申请记载和要求保护的装置整体的输出能量大于输入能量,则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不可能在产业上制造和使用,不具备实用性。
本申请的说明书记载了一种磁力自动机,其工作原理是:利用磁铁的磁场特性、同性相斥/异性相吸和杠杆原理,声称该磁力自动机不用电、不用燃料,就能自动顺时针运转,能做动力用(参见说明书第0001段)。该磁力自动机工作时,使用人力顺时针推动第一转杆后,就能循环工作,推动两根转杆运转,不用人力推动,转子和运动车的磁铁斥力和吸力产生的动力大于转子、转杆、推动器等的阻力3倍,所以就不停的顺时针运转(参见说明书第0015段)。
能量守恒定律是人类公认最普遍的自然规律,能量守恒定律认为:能量既不能凭空产生,也不会凭空消失,只能从一个物体传递给另一个物体,能量的形式也可以转换。根据物理学常识,磁场只能作为能量转换的媒介而不能向外界提供动力,是一种静止的保守场,不能向外界提供动力,即不会成为持续的动力源。
本申请的说明书中描述的磁力自动机,通过初始人力推动进入工作状态之后,使用永磁体产生斥力和引力来达到连续运转的目的。即,磁力自动机通过初始人力推动进入工作状态之后,仅仅依靠机器内特殊排列的永磁体存储的能量,在不消耗外来能量的情况下就能维持持续运转和输出动力,实质上是以小的输入能量来通过所述磁力自动机提供大的输出能量,其中还包括该磁力自动机的装置因摩擦等消耗的能量。因此,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磁力自动机的实质是用小能量产生大能量,试图使磁力自动机的输出总能量大于输入总能量,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的自然法则,不可能在产业上制造和使用,因而说明书记载的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
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书由权利要求由1-9构成,虽然要求保护的方案本身属于装置,但都是基于说明书中磁力自动机的工作原理,是为了实现仅依靠永磁体存储的能量,试图在没有外来能量持续输入的情况下就能持维持持续运转和输出动力,其实质上要保护的也是一种用小的输入总能量产生大的输出总能量的装置,因而也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不可能在产业上制造和使用而实现发明目的,因此权利要求1-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历次意见陈述(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1)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能量守恒定律在某一个方面是正确的,但是在本申请的磁力自动机是不正确的”,合议组认为:能量守恒定律是一种公认的自然规律,据此《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五章第3.2.2节也规定了“具有实用性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符合自然规律。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不能实施的,因此,不具备实用性”。本申请的内容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不可能在产业上制造和使用而实现发明目的,因此不具备实用性。(2)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通过各组磁铁转换出动力,加上铁的特性、斥力、吸力再加上飞轮的惯力,加杠杆的作用能取得一定的动力,能突破运动车上磁铁互相斥和互相吸、逆转阻力和各部件摩擦、空气的一切阻力几倍,所以转子能不停的顺时针运转”,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认为的运动车的动力,是来源于永磁体周围磁场的相互作用,而永磁体周围建立的磁场是一种静止的保守场,不能作为能量来源,而惯性力和杠杆力也仅仅是一种力,其本身并不是能量也不能产生能量,因此本申请的磁力自动机的输入能量仅有初始的人力推动,本申请通过初始的人力推动使得转子不停的转动的方案,其实质是只需消耗一个相对小的外部能量,试图获得不断的输出能量,这显然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转子上的磁铁和运动车上的磁互相斥互相吸运动车前后运动产生一种动力转换到每个推动轮,转换成动力,来推动受力板顺时针运转”,合议组认为:根据能量守恒定律,永磁体周围建立的磁场是一种静止的保守场,只能作为能量转换的媒介,不能向外界提供动力,即不会成为持续的动力源,而仅依靠机器内特殊排列的永磁体存储的能量,在不消耗外来能量的情况下就能维持持续运转和输出动力,实质上是使输出能量大于输入的能量,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
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成立,合议组不予接受。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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