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卡钩及斜孔柱退出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615
决定日:2019-09-02
委内编号:1F25940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136698.X
申请日:2014-04-08
复审请求人:汉达精密电子(昆山)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彤
合议组组长:张艳
参审员:徐建锋
国际分类号:B29C33/4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该区别特征结合到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136698.X,名称为“卡钩及斜孔柱退出结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5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2658631A)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CN102275264)公开,或者为常规技术手段,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说明书第1-35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8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部分特征,并删除权利要求4和5,同时适应性修改了后续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实现大幅度侧抽芯及斜抽芯,对比文件1和2均未给出技术启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卡钩及斜孔柱退出结构,用于具有卡钩及斜孔柱的产品成型及退出,该结构设于一模具中,该模具具有依序设立的母模板、母模仁、公模仁、公模板,其特征在于,该卡钩及斜孔柱退出结构包括:
滑块本体,设于所述公模板与所述母模板之间;
滑块入子,其一端固定设于所述滑块本体一侧,该滑块入子另一端具有配合成型所述卡钩的形状;
拨杆,其顶端与所述母模板连接,其底端在合模时能够插入所述滑块本体内以驱动所述滑块本体水平移动;
滑块束块,其与所述母模仁连接,并能够在合模时插设于所述滑块本体远离所述滑块入子的一侧以束紧所述滑块本体;
滑块斜销座,其一端与所述滑块本体的底部配合固定,该滑块斜销座的另一端具有斜导槽;
滑块斜销,其一端具有导轨,所述导轨活动式设于所述斜导槽内,该滑块斜销另一端具有配合成型所述斜孔柱的形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5月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成立,权利要求1-5仍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坚持认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未公开本申请的协同抽芯结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决定所针对的审查基础为:2019年8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5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5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该区别特征结合到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卡钩及斜孔柱退出结构。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横向斜向联动抽芯装置(图1-2及说明书第11-19段):
包括横向滑块1、拨动柱11、斜向滑块2、斜抽芯子21,所述横向滑块1设在动模03上面,内侧面上部设有制品型面,由斜导柱驱动作横向滑动抽芯脱模的块状钢质构件,横向滑块1的内侧面的下部固定设有向内凸出且向下倾斜的矩形柱状钢质的拨动柱11;所述斜向滑块2为矩形块状的钢质构件;斜向滑块2设有与横向滑块1的所述拨动柱11的截面形状对应、滑动配合、向下倾斜的拨动孔22;斜向滑块2的上端固定设有圆柱杆形的钢质的斜抽芯子21;斜向滑块2滑动位于动模型芯04的由上向下且由内向外倾斜的斜滑槽中,横向滑块1的所述拨动柱11滑动插在斜向滑块2的所述拨动孔22中。
工作时,斜导柱驱动横向滑块1向外作横向抽芯运动的同时,拨动柱11通过拨动孔22拨动斜向滑块2并带动斜抽芯子21在动模型芯04的斜滑槽中由上向下且由内向外联动斜向抽芯运动,将斜抽芯子21从制品01中斜抽脱模出来。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包括拨杆、滑块束块、滑块斜销座及滑块斜销,以及它们的具体设置情况。
对于上述区别:首先,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横向斜向联动抽芯装置,能够实现横向滑块与斜向滑块的同时运动,当横向滑块向外侧开模时,通过拨动柱带动斜向滑块同时向外侧移动,实现不同方向的同时脱模,这与本申请中说明书记载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完全相同。在此基础上,对于滑块本体、滑块入子、滑块束块、母模仁的不同结构限定,均属于本领域中对于模具结构的常规选择,这些选择并未对于模具功能上带来创造性的革新,其技术效果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
其次,对于拨杆的设定,其目的在于如何驱动滑块本体的水平移动,本领域中设置拨杆结构驱动滑块运动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中也公开了通过斜导柱驱动横向滑动1运动(参见第19段);此外,对比文件2(参见具体实施方式和附图)中公开的斜抽芯复合滑块装置,其中横向滑块1就是通过斜导柱4进行驱动实现横向移动的,因此对比文件2中也给出了通过设置斜导柱驱动滑块水平移动的技术启示。
此外,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由于滑块本体104及滑块斜销座106共同横向移动,从而可达到同时大幅度横向侧抽芯及斜向侧抽芯的效果。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均采用滑块在与之配合的滑槽内运动,以保证运动方向的稳定性,两者均能实现横向滑块与斜向滑块的联动,且两者的联动方式也基本相同。具体而言,对比文件1中由斜导柱驱动横向滑块1向外作横向抽芯运动的同时,拨动柱11拨动斜向滑块2并带动斜抽芯子21运动,这与本申请中拨杆带动滑块本体104,进而带动滑块入子105横向运动,所述滑块斜销座106亦作横向运动,带动斜销向斜下运动。由此可见,两者实现联动的原理基本相同。虽然两者具体结构存在些许差别,但据此无法得出两者在效果上具有如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明显差异。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产品形状对于滑块移动距离的需求,能够对于对比文件1中的拨动柱和拨动孔进行调整,以获得所需的移动距离,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容易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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