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造可靠数据流-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构造可靠数据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609
决定日:2019-09-02
委内编号:1F273834
优先权日:2014-04-09
申请(专利)号:201510249106.X
申请日:2015-04-09
复审请求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斌
合议组组长:武磊
参审员:吴卫民
国际分类号:H04L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保护的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其部分区别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该区别特征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要求保护的申请中为解决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而其他区别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相同技术问题时的惯用技术手段,则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49106.X,名称为“构造可靠数据流”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原为钮勒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4月09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4月09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3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5年04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0段、说明书附图1-16、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1432991A,公开日为2009年05月13日;对比文件2:R.Razavi, M.Fleury, M.Altaf, H.Sammak, M.Ghanbari:“H.264 video streaming with data-partitioning and Growth codes”,《2009 16th IEE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Image Processing (ICIP)》,公开日为2009年11月10日;对比文件3:CN1768482A,公开日为2006年05月03日。驳回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书1、9内容如下:
“1.一种通信设备,该通信设备被配置为:
针对所述通信设备已发送到另一通信设备的一组一个或更多个消息,将第一奇偶校验消息发送到所述另一通信设备,所述奇偶校验消息包括奇偶校验信息,所述另一通信设备能够根据所述奇偶校验信息重构所述一个或更多个消息;
针对所述通信设备已发送到所述另一通信设备的一组一个或更多个随后消息,将第二奇偶校验消息发送到所述另一通信设备,所述通信设备被配置为,关于奇偶校验信息包括在所述第一奇偶校验消息和所述第二奇偶校验消息中的至少一个消息,通过在所述第二奇偶校验消息中包括奇偶校验信息,将所述第二奇偶校验消息形成为与所述第一奇偶校验消息交叠;以及
该通信设备被配置为使用不同的纠错编码形成所述多个奇偶校验消息中的每一个。”
“9.一种用于传输奇偶校验信息的方法,使通信设备能重构由另一通信设备发送到所述通信设备但所述通信设备没有成功接收到的消息,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针对由所述另一通信设备发送到所述通信设备的一组一个或更多个消息,将第一奇偶校验消息发送至所述通信设备,所述奇偶校验消息包括奇偶校验信息,所述通信设备能够根据所述奇偶校验信息重构所述一个或更多个消息;
针对由所述另一通信设备发送到所述通信设备的一组一个或更多个随后消息,将第二奇偶校验消息发送至所述通信设备,关于奇偶校验信息包括在所述第一奇偶校验消息和所述第二奇偶校验消息中的至少一个消息,通过在所述第二奇偶校验消息中包括奇偶校验信息,将所述第二奇偶校验消息形成为与所述第一奇偶校验消息交叠;以及
使用不同的纠错编码形成所述多个奇偶校验消息中的每一个。”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①对比文件2中的交叠实质上指的是不同的冗余数据覆盖的分区数据有交叠,而不是只冗余数据D和冗余数据E有交叠,不同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②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编码过程并不适用RS编码,其更可能适用一个单一的纠错编码,而不是本申请中提出的对于不同的奇偶校验信息使用不同的纠错编码。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相同,引用了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2、3,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对复审请求人在请求书中的意见进行了针对性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分别增加到权利要求1、9中,删除权利要求4,并对权利要求进行了重新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中均没有公开“块编码优选是最大距离可分离的”,并且也未给出技术启示,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通信设备,该通信设备被配置为:
针对所述通信设备已发送到另一通信设备的一组一个或更多个消息,将第一奇偶校验消息发送到所述另一通信设备,所述奇偶校验消息包括奇偶校验信息,所述另一通信设备能够根据所述奇偶校验信息重构所述一个或更多个消息;
针对所述通信设备已发送到所述另一通信设备的一组一个或更多个随后消息,将第二奇偶校验消息发送到所述另一通信设备,所述通信设备被配置为,关于奇偶校验信息包括在所述第一奇偶校验消息和所述第二奇偶校验消息中的至少一个消息,通过在所述第二奇偶校验消息中包括奇偶校验信息,将所述第二奇偶校验消息形成为与所述第一奇偶校验消息交叠;以及
该通信设备被配置为使用不同的纠错编码形成所述多个奇偶校验消息中的每一个;
该通信设备被配置为使用为最大距离可分离的块编码形成所述奇偶校验信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信设备,该通信设备被配置为周期性地:
标识一个或更多个消息,该一个或更多个消息已被所述通信设备发送到所述另一通信设备并且对于该一个或更多个消息所述通信设备没有接收到确认;以及
针对该组的经标识的消息,发送奇偶校验消息。
3. 根据任一前述权利要求所述的通信设备,该通信设备被配置为形成所述奇偶校验信息,使得所述奇偶校验信息包括来自一组消息中的每一个消息的信息。
4. 根据任一前述权利要求所述的通信设备,该通信设备被配置为关于相同组的消息,发送多个奇偶校验消息。
5. 根据任一前述权利要求所述的通信设备,该通信设备被配置为发送所述多个奇偶校验消息,直到从所述另一通信设备接收到针对所述组的消息的确认为止。
6. 根据任一前述权利要求所述的通信设备,该通信设备被配置为指定消息为关键消息,并且与没有被指定为关键消息的消息相比,以更高的可靠性发送被指定为关键消息的消息。
7. 根据任一前述权利要求所述的通信设备,该通信设备被配置为生成所述关键消息之间的比较,并且发送所述比较来代替所述随后消息。
8. 一种用于传输奇偶校验信息的方法,使通信设备能重构由另一通信设备发送到所述通信设备但所述通信设备没有成功接收到的消息,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针对由所述另一通信设备发送到所述通信设备的一组一个或更多个消息,将第一奇偶校验消息发送至所述通信设备,所述奇偶校验消息包括奇偶校验信息,所述通信设备能够根据所述奇偶校验信息重构所述一个或更多个消息;
针对由所述另一通信设备发送到所述通信设备的一组一个或更多个随后消息,将第二奇偶校验消息发送至所述通信设备,关于奇偶校验信息包括在所述第一奇偶校验消息和所述第二奇偶校验消息中的至少一个消息,通过在所述第二奇偶校验消息中包括奇偶校验信息,将所述第二奇偶校验消息形成为与所述第一奇偶校验消息交叠;以及
使用不同的纠错编码形成所述多个奇偶校验消息中的每一个;
所述奇偶校验信息由所述通信设备使用最大距离可分离的块编码形成。”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8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5年04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0段、说明书附图1-16、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经核实,上述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1432991A,公开日为2009年05月13日;
对比文件2:R.Razavi, M.Fleury, M.Altaf, H.Sammak, M.Ghanbari:“H.264 video streaming with data-partitioning and Growth codes”,《2009 16th IEE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Image Processing (ICIP)》,公开日为2009年11月10日;
对比文件3:CN1768482A,公开日为2006年05月03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通信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从原始数据分组丢失中恢复的方法和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页第29行-第14页第3行):移动设备利用适当的解码器,解码来自正常流与延迟恢复流两者的视频数据,将K个视频分组编组在一起,并且对分组编组应用里得-索罗门(RS)(N,K)代码,以生成N-K奇偶校验分组(相当于针对所述通信设备已发送到另一通信设备的一组一个或更多个消息,将第一奇偶校验消息发送到所述另一通信设备)。将头部添加到FEC分组,其包含FEC信息,包括该FEC分组保护哪些视频分组(相当于奇偶校验消息包括奇偶校验信息)。通过UDP/IP与以太网接口,将视频数据分组发送给IP多播组(正常视频多播组)。然后,将奇偶校验分组在延迟缓冲器中存储一偏移时间Td。在延迟/时间偏移Td之后,通过UDP/IP栈与以太网接口,将FEC奇偶校验分组发送到另一IP多播组(延迟/恢复多播组)。从不同多播组接收包含视频序列数据的正常视频数据分组与延迟奇偶校验分组,将其分离为视频分组与奇偶校验分组。利用RS(N,K)代码,只要在FEC编码块(不管是视频数据分组还是奇偶校验分组)中N个分组中的任何K或更多个分组被正确接收,FEC擦除解码处理就可以重构原始(正常)视频分组(相当于另一通信设备能够根据所述奇偶校验信息重构所述一个或更多个消息)。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a.针对所述通信设备已发送到所述另一通信设备的一组一个或更多个随后消息,将第二奇偶校验消息发送到所述另一通信设备,所述通信设备被配置为,关于奇偶校验信息包括在所述第一奇偶校验消息和所述第二奇偶校验消息中的至少一个消息,通过在所述第二奇偶校验消息中包括奇偶校验信息,将所述第二奇偶校验消息形成为与所述第一奇偶校验消息交叠;b.使用不同的纠错编码形成所述多个奇偶校验消息中的每一个;c.使用最大距离可分离的块编码形成奇偶校验信息。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加可靠的恢复传输数据以及如何选择编码方式。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a,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Raptor信道编码的增长码允许对H.264视频编解码器数据分割的网络自适应层单元NALU进行增量保护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正文第909-911页,图2):对帧进行帧间编码,分区A和B中的优先级数据由两组重叠的冗余数据(可以有不同的程度)进行保护,而比较不重要的C分区受保护较少;我们平均分配由A,B和C NALU形成的保护组(图2中标记为E的冗余符号)(相当于第二校验信息),以及由A和B形成保护组(由图2标记的冗余符号D)(相当于第一校验信息);解码后,根据每一数据分组中的循环冗余校验码CRC来确定带有冗余符号的NAL是否重构成功。首先对A和B进行解码,如果使用D解码A和B NAL不成功,则将E应用于解码保护组A和B。最后,尝试利用来自E的冗余符号对分区C进行解码。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利用冗余数据D和E对A、B、C部分的数据进行重构,其中冗余数据D和E对应的分区数据有重叠。对比文件2中冗余数据重叠的作用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更加可靠的恢复传输数据,故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上述区别特征的启示。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冗余数据D和E都对应保护分区A、B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D和E的数据也是存在交叠的。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b,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增强通过重发改进误码率特性的无线电发送方法和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5页第16行-第7页第25行,图7(A)-7(C)和图8(A)-8(C)):无线电发送设备10在编码部分11中编码传输数据。编码部分11从未示出的控制部分接收重发次数的信息作为输入,并根据重发次数执行不同的编码处理。外编码处理部分32包括里德-所罗门编码器,并对传输数据执行里德-所罗门编码处理。图7(B)和8(B)图示了外编码处理部分32的输出,其中添加了里德-所罗门奇偶校验位(RS奇偶校验位)。无线电发送设备10对传输数据执行对于每次重发不同的里德-所罗门编码处理,并发送对于每次重发不同的里德-所罗门奇偶校验位。所以,即使当奇偶校验位和/或CRC比特发生突发误差时,也增加了能在任一重发时间利用里德-所罗门奇偶校验位矫正突发误差的可能性。前述实施例中描述了里德-所罗门编码器用作外编码处理部分32 的情况,但本发明的外编码处理部分32不限于此,其可为例如BCH编码器,需要对应于重发次数而改变抵抗每次重发时的突发误差的外编码器中的处理。提供交织器31以执行与上述实施例中的重发次数对应的不同的外编码处理,可提供各自执行相应不同编码处理的多个外编码器,并选择这些外编码器以执行对应于重发次数的外编码处理。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使用不同的纠错编码形成多个包含奇偶校验信息的奇偶校验消息,并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所起作用相同,二者均是利用不同的编码方式对多个消息进行编码提高传输可靠性。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c,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该特征在对比文件1、2、3中均未公开,也不存在技术启示。合议组认为:首先,最大距离可分离码是本领域常用的一种纠错码,而用其生成奇偶校验信息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将K个视频分组编组在一起,并且对分组编组应用里得-索罗门(RS)(N,K)代码,以生成N-K奇偶校验分组,将奇偶校验分组在延迟缓冲器中存储一偏移时间Td。在延迟/时间偏移Td之后,通过UDP/IP栈与以太网接口,将FEC奇偶校验分组发送到另一IP多播组(延迟/恢复多播组),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具体选用最大距离可分离码来生成奇偶校验信息。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引用任一前述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移动设备利用适当的解码器,解码来自正常流与延迟恢复流两者的视频数据,将K个视频分组编组在一起,并且对分组编组应用里得-索罗门(RS)(N,K)代码,以生成N-K奇偶校验分组。将头部添加到FEC分组,其包含FEC信息,包括该FEC分组保护哪些视频分组,将视频数据分组发送给IP多播组(相当于标识一个或更多个消息,该一个或更多个消息已被所述通信设备发送到所述另一通信设备)。然后,将奇偶校验分组在延迟缓冲器中存储一偏移时间Td。在延迟/时间偏移Td之后,通过UDP/IP栈与以太网接口,将FEC奇偶校验分组发送到另一IP多播组(相当于针对该组的经标识的消息,发送奇偶校验消息,该通信设备被配置为形成所述奇偶校验信息,使得所述奇偶校验信息包括来自一组消息中的每一个消息的信息)。而针对没有接收到确认的消息生成奇偶校验消息以便对消息进行重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5均引用任一前述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同上):对帧进行帧间编码,分区A和B中的优先级数据由两组重叠的冗余数据(可以有不同的程度)进行保护,而比较不重要的C分区受保护较少;我们平均分配由A,B和C NALU形成的保护组(图2中标记为E的冗余符号),以及由A和B形成保护组(由图2标记的冗余符号D);解码后,根据每一数据分组中的循环冗余校验码CRC来确定带有冗余符号的NAL是否重构成功。首先对A和B进行解码,如果使用D解码A和B NAL不成功,则将E应用于解码保护组A和B。最后,尝试利用来自E的冗余符号对分区C进行解码。可见,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5的大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而接收到针对组的消息的确认信息后不再发送奇偶校验信息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6、7均引用任一前述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同上):对帧进行帧间编码,分区A和B中的优先级数据由两组重叠的冗余数据(可以有不同的程度)进行保护,而比较不重要的C分区受保护较少;我们平均分配由A,B和C NALU形成的保护组(图2中标记为E的冗余符号),以及由A和B形成保护组(由图2标记的冗余符号D)。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对优先级高的数据采用两组重叠的冗余数据进行保护以提高正确解码率,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指定消息为关键消息,并且与没有被指定为关键消息的消息相比,以更高的可靠性发送被指定为关键消息的消息。而利用消息间的比较替代随后消息是本领域中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传输奇偶校验信息的方法,该限定的方法步骤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移动设备所配置的功能一一对应。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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