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耐高温真空电镀UV涂料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600
决定日:2019-09-02
委内编号:1F25419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51076.X
申请日:2015-11-30
复审请求人:江门市凌云涂料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晶晶
合议组组长:刘鹏
参审员:赵莹
国际分类号:C09D175/14、C09D163/10、C09D7/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修改后的技术方案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则这种修改是允许的,没有超出本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51076.X,发明名称为“一种耐高温真空电镀UV涂料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江门市凌云涂料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1月30日,公开日为2016年3月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3月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7年11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8段、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CN103627311A,公开日为2014年3月12日;
公知常识证据1:《光固化材料性能及其应用手册》,金养智,化学工业出版社,公开日为2010年7月3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耐高温真空电镀UV涂料,其特征在于,以质量百分比计,由以下质量的各组分组成:
其中,所述预聚物为六官能度的聚氨酯丙烯酸酯、二官能度的聚氨酯丙烯酸酯、三官能度或四官能度改性环氧丙烯酸酯以任意比例混合而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耐高温真空电镀UV涂料,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活性单体为季戊四醇四丙烯酸酯、丙烯酸冰片酯、2-苯基乙基丙烯酸酯、四氢呋喃丙烯酸酯、1,6-己二醇二丙烯酸酯、三羟甲基丙烷三甲基丙烯酸酯、二季戊四醇六丙烯酸酯中一种或几种以任意比例混合。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耐高温真空电镀UV涂料,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引发剂为:2-羟基-2-甲基-1-苯基丙酮、1-羟基环己基苯基甲酮、2-甲基-2-(4-吗啉基)-1-[4-(甲硫基)苯基]-1-丙酮、2,4,6-三甲基苯甲酰基-二苯基氧化膦、2,4,6-三甲基苯甲酰基苯基膦酸乙酯、2-二甲氨基-2-苄基-1-[4-(4-吗啉基)苯基]-1-丁酮、2-羟基-2-甲基-1-[4-(2-羟基乙氧基)苯基]-1-丙酮、苯甲酰甲酸甲酯、安息香、安息香双甲醚、安息香乙醚、安息香异丙醚、安息香丁醚、二苯基乙酮、α,α-二甲氧基-α-苯基苯乙酮、α,α-二乙氧基苯乙酮、α-羟烷基苯酮、α-胺烷基苯酮、芳酰基膦氧化物、双苯甲酰基苯基氧化膦、二苯甲酮、2,4-二羟基二苯甲酮、米蚩酮中的一种或几种以任意比例混合。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耐高温真空电镀UV涂料,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引发剂为2,4,6-三甲基苯甲酰基-二苯基氧化膦和2-羟基-2-甲基-1-苯基丙酮按质量以1:1混合而成。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耐高温真空电镀UV涂料,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流平剂为反应性或非反应性有机硅类、丙烯酸酯类或有机氟类流平剂。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耐高温真空电镀UV涂料,其特征在于:所述流平剂有聚二甲基硅氧烷、聚醚聚酯改性有机硅氧烷、聚酯改性硅氧烷、烷基改性有机硅氧烷、丙烯酸酯聚合物、氟改性丙烯酸酯。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耐高温真空电镀UV涂料,其特征在于:所述溶剂为甲基异丁基酮、仲丁酯、醋酸乙酯或醋酸正丁酯中的一种或几种以任意比例混合。
8. 根据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一种耐高温真空电镀UV涂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a)隔绝紫外线,照明采用黄光灯;b)将光引发剂用有机溶剂充分溶解,搅拌均匀;c)在保持搅拌的情况下,按顺序依次加入配方量的单体、预聚物、流平剂,然后搅拌均匀,即完成UV涂料的制作。
9. 根据权利要求1-8任一项所述的一种耐高温真空电镀UV涂料的应用,其特征在于:将该涂料涂布于基材上,流平1~2分钟,让涂膜充分铺展、平整,经红外预热3~5分钟后,预热温度50℃~120℃,用UV紫外线照射固化,光辐射能量2000~3500mJ/cm2。”
驳回决定中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耐高温真空电镀UV涂料,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真空电镀紫外光固化底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预聚物的种类和用量不同,活性单体和有机溶剂的用量不同,且权利要求1未加入消泡剂。对于上述区别,聚酯丙烯酸酯、聚氨酯丙烯酸酯和环氧丙烯酸酯是紫外光固化涂料中常用的三种低聚物(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预聚物的官能度的基础上容易选择合适官能度的丙烯酸酯,其效果可以合理预期;而活性单体和有机溶剂的用量以及是否加入消泡剂,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制造涂料时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一种耐高温真空电镀UV涂料的制备方法,独立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一种耐高温真空电镀UV涂料的应用,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制备紫外光固化涂料的方法和应用,而制备方法以及应用上的区别均是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结合权利要求1-7所述的涂料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独立权利要求8和9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6月20日向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修改方式为:对权利要求1中的预聚物的组成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相比:预聚物种类和用量不同,活性单体和有机溶剂用量不同,且不含消泡剂。虽然聚酯丙烯酸酯、聚氨酯丙烯酸酯以及环氧丙烯酸酯是紫外光固化领域中常用的低聚物,但是采用不同的聚酯丙烯酸酯和环氧丙烯酸酯,会与另外的组分如聚氨酯丙烯酸酯之间发生交联反应,所形成的涂层硬度、柔韧性、耐冲击性和附着力等均有明显的不同;同时,单个组合物所起到的作用往往不能用简单的替换而达到所谓的技术启示来推导,应从其整体的技术方案与技术效果考虑,才能更加符合组合物发明的实际情况。因此,基于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随意替换相应的组分及其含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实现在铝、铁、PBT、BMC、PPS基材上均具有较好的附着力,且耐热性能、抗冷热性能和耐潮湿性能好以及低UV能量可固化性的技术效果。
提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耐高温真空电镀UV涂料,其特征在于,以质量百分比计,由以下质量的各组分组成:
所述预聚物由二官能度的聚氨酯丙烯酸酯、三官能度和四官能度改性环氧丙烯酸酯混合而成,其中所述三官能度和四官能度改性环氧丙烯酸酯合计占所述涂料的质量百分比为35%-45%。”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于2018年7月5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6月20日提交的修改文本中,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其中所述三官能度和四官能度改性环氧丙烯酸酯合计占所述涂料的质量百分比为35%-45%”,上述修改使得新的权利要求1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假设复审请求人克服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的缺陷,那么,由于本申请中的实施例2-4证明了采用二官能度聚氨酯丙烯酸酯、三官能度和四官能度改性环氧丙烯酸酯混合作为预聚物可以实现UV涂料在多种基材上使用,而对比文件2的预聚物与本申请存在区别,且其并未涉及在多种基材上使用的技术问题,同时,现有技术中也并未教导通过二官能度聚氨酯丙烯酸酯、三官能度和四官能度改性环氧丙烯酸酯混合作为预聚物来解决UV涂料在多种基材上使用的技术问题。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并不能显而易见的得到“采用二官能度聚氨酯丙烯酸酯、三官能度和四官能度改性环氧丙烯酸酯混合作为预聚物”的技术方案。
随后,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6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9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中出现了“其中所述三官能度和四官能度改性环氧丙烯酸酯合计占所述涂料的质量百分比为35%-45%”。原始申请文件中记载了三官能度和四官能度改性环氧丙烯酸酯的质量百分比为 “30%的KG-991和15%的RA-3091”以及 “30%的KG-991和5%的RA-3091”,以及“预聚物的质量百分比为45%-65%”,由所有预聚物在涂料中所占的质量百分比范围值并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预聚物中的三官能度和四官能度改性环氧丙烯酸酯合计占所述涂料的质量百分比范围值。因此,上述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说明书实施例3和4仅记载了三官能度和四官能度改性环氧丙烯酸酯占所述涂料的质量百分比的点值,并未记载过三官能度和四官能度改性环氧丙烯酸酯合计占所述涂料的质量百分比的范围值。同时,由所有预聚物在涂料中的质量百分比范围值,并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其中的两种预聚物(三官能度和四官能度改性环氧丙烯酸酯)在涂料中的质量百分比范围值。因此,权利要求1-9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修改方式为:将权利要求1中的“其中所述三官能度和四官能度改性环氧丙烯酸酯合计占所述涂料的质量百分比为35%-45%”修改为“其中所述三官能度和四官能度改性环氧丙烯酸酯合计占所述涂料的质量百分比为35%或45%”。复审请求人认为:新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并且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能够体现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之处,因而权利要求1-9符合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7日,再次提交了补正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方式为:权利要求1中删除了“其中所述三官能度和四官能度改性环氧丙烯酸酯合计占所述涂料的质量百分比为35%或45%”,并将预聚物限定为“所述预聚物由六官能度的聚氨酯丙烯酸酯、二官能度的聚氨酯丙烯酸酯、三官能度和四官能度改性环氧丙烯酸酯以任意比例混合而成”。
之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9日,再次提交了补正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方式为:将权利要求1中的预聚物限定为“所述预聚物由二官能度的聚氨酯丙烯酸酯、三官能度和四官能度改性环氧丙烯酸酯以任意比例混合而成”。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耐高温真空电镀UV涂料,其特征在于,以质量百分比计,由以下质量的各组分组成:
所述预聚物由二官能度的聚氨酯丙烯酸酯、三官能度和四官能度改性环氧丙烯酸酯以任意比例混合而成。”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 2019年8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2017年11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8段、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如果修改后的技术方案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则这种修改是允许的,没有超出本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1)权利要求1中将预聚物限定为“所述预聚物为二官能度的聚氨酯丙烯酸酯、三官能度和四官能度改性环氧丙烯酸酯以任意比例混合而成”,而说明书中记载了(参见说明书第[0007]段)“所述预聚物为六官能度的聚氨酯丙烯酸酯、二官能度的聚氨酯丙烯酸酯、三官能度或四官能度改性环氧丙烯酸酯以任意比例混合而成”,同时,说明书实施例2-4均记载了UV涂料的预聚物为二官能度的聚氨酯丙烯酸酯、三官能度和四官能度改性环氧丙烯酸酯的混合物。因此,根据上述记载的内容,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所述预聚物为二官能度的聚氨酯丙烯酸酯、三官能度和四官能度改性环氧丙烯酸酯以任意比例混合而成”。因此,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能够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权利要求1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同上述理由,直接或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7,以及引用了上述权利要求的独立权利要求8和9,也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基于此,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修改超范围的缺陷已经被克服。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耐高温真空电镀UV涂料,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真空电镀紫外光固化底漆,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4]-[0012]段):包括以下组分及重量百分比含量:低官能度聚酯丙烯酸酯5~20%,高官能度聚氨酯丙烯酸酯5~25%,改性环氧丙烯酸酯5~15%,活性稀释剂10~20%(即活性单体),溶剂(即有机溶剂)40~60%,光引发剂2~5%,流平剂0.02~0.5%,消泡剂0.02~0.5%。低官能度聚酯丙烯酸酯的官能度为2-3;高官能度聚氨酯丙烯酸其官能度为5-6;改性环氧丙烯酸酯为环氧甲基丙烯酸酯、脂肪酸改性环氧丙烯酸酯或酚醛环氧丙烯酸酯中的一种或几种;溶剂是醋酸乙酯、醋酸甲酯、乙酸丁酯、乙醇、异丙醇、丁醇、丁酮、甲苯、二甲苯或甲基异丁基甲酮中的一种或几种。该光固化涂料具有耐高温性能。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耐高温真空电镀UV涂料。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预聚物为二官能度的聚氨酯丙烯酸酯、三官能度和四官能度改性环氧丙烯酸酯的混合物,预聚物、活性单体和有机溶剂的用量不同,且未加入消泡剂。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涂料的综合性能,使其满足不同基材的使用要求。
经核实,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的预聚物为低官能度聚酯丙烯酸酯、高官能度聚氨酯丙烯酸酯和改性环氧丙烯酸酯的混合物,而本申请采用的是二官能度的聚氨酯丙烯酸酯、三官能度和四官能度改性环氧丙烯酸酯的混合物;由公知常识证据1可知:二官能度的聚氨酯丙烯酸酯、三官能度和四官能度改性环氧丙烯酸酯均是本领域中常用的低聚物,且其各自的性能特点也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但是,根据本领域技术常识,聚酯丙烯酸酯或聚氨酯丙烯酸酯,和改性环氧丙烯酸酯,在共同应用于涂料时会发生交联反应,因此,不同官能度的聚酯丙烯酸酯或聚氨酯丙烯酸酯,以及不同官能度的改性环氧丙烯酸酯,在配合使用时所得到的涂层的性能特点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预期。本申请的三种低聚物组分作为预聚物共同使用时,组分之间具有相互作用,由此应当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虑,那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基于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证据1所公开的内容,并不能通过简单替换或选择获得本申请的预聚物组分。同时,正如前置意见中提及本申请的实施例2-4证明了采用二官能度的聚氨酯丙烯酸酯、三官能度和四官能度改性环氧丙烯酸酯的混合物作为预聚物用于电镀UV涂料时,可以实现在多种基材上的使用,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电镀UV涂料在BMC材料上使用,即对比文件2并不涉及电镀UV涂料在多种基材上使用的技术问题,因此,为了提高电镀UV涂料的综合性能,使其满足不同基材的使用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证据1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此外,现有技术中也没有证据表明采用本申请的预聚物组分属于本领域为解决本申请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
另外,本申请的电镀UV涂料采用了三种特定组分的混合物作为预聚物,获得了一种具有优异附着力、耐高温性、耐潮湿性的电镀UV涂料,其能够应用于多种基材上,具有低UV能量可固化性。可见,本申请的电镀UV涂料,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此,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7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独立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一种耐高温真空电镀UV涂料的制备方法,独立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1-8任一项所述的一种耐高温真空电镀UV涂料的应用。基于与权利要求1-7评述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8、9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3月6日对201510851076.X号发明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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