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521
决定日:2019-09-02
委内编号:1F26450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516137.8
申请日:2013-10-28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崔丽艳
合议组组长:李琼
参审员:曾威
国际分类号:G06F3/0481;G06F3/048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技术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而且,在该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本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得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516137.8,名称为“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0月28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CN103164164A)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基于触摸轨迹确定触点个数,当所述触点的个数满足第一预定子条件或第二预定子条件时,获取所述触摸轨迹的起始触点及终止触点的坐标信息;(2)该权利要求明确是第二窗口也小于应用的全屏窗口的显示区域。但区别技术特征(1)和(2)都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4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CN102033689A)公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10是与权利要求1-5对应一致的设备权利要求,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0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1-332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9,2018年04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中,所述电子设备能够运行第一应用,所述第一应用通过第一小窗口显示于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屏上,所述方法包括:
获得触控操作;
基于所述触控操作的触摸轨迹确定出触点的个数;
若所述触点的个数满足预定条件时,生成第一指令;所述第一指令用于改变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一小窗口的显示区域的大小;
响应所述第一指令,当所述触点的个数满足第一预定子条件或第二预定子条件时,获取所述触摸轨迹的起始触点及终止触点的坐标信息,并基于所述坐标信息生成第一参数;
利用所述第一参数对所述第一小窗口进行变换,生成第二小窗口以显示所述第一应用;其中,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一小窗口的显示区域小于或大于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二小窗口的显示区域;所述第一小窗口的显示区域及所述第二小窗口的显示区域均小于所述第一应用的全屏窗口的显示区域;
通过所述第二小窗口将所述第一应用显示于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屏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信息处理方法,所述响应所述第一指令,当所述触点的个数满足第一预定子条件时,获取所述触摸轨迹的起始触点及终止触点的坐标信息,并基于所述坐标信息生成第一参数,包括:
响应所述第一指令,当所述触点的个数满足第一预定子条件时,获取所述触摸轨迹的起始触点及终止触点的坐标信息,并计算所述起始触点之间的距离及所述终止触点之间的距离;
基于所述起始触点之间的距离以及所述终止触点之间的距离,生成所述第一参数。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信息处理方法,所述响应所述第一指令,当所述触点的个数满足第二预定子条件时,获取所述触摸轨迹的起始触点及终止触点 的坐标信息,并基于所述坐标信息生成第一参数,包括:
响应所述第一指令,当所述触点的个数满足第二预定子条件时,获取所述触摸轨迹的起始触点及终止触点的坐标信息,并计算所述起始触点所组成的多边形的面积及所述终止触点所组成的多边形的面积;
基于所述起始触点所组成的多边形的面积及所述终止触点所组成的多边形的面积,生成所述第一参数。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所述的信息处理方法,所述通过所述第二小窗口将所述第一应用显示于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屏上,包括:
读取所述第一应用的图形缓存数据,将所读取的图形缓存数据合并为对应所述电子设备的屏幕显示区域的帧缓存数据;
将所述帧缓存数据通过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二小窗口显示于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屏上。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所述的信息处理方法,所述第一参数至少为下述其中之一:参数、矩阵、参数组、参数集合。
6.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能够运行第一应用,所述第一应用通过第一小窗口显示于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屏上,所述电子设备包括:获取单元、生成单元、变换单元以及显示单元;其中,
所述获取单元,用于获得触控操作;
所述生成单元,用于基于所述触控操作的触摸轨迹确定出触点的个数;若所述触点的个数满足预定条件时,生成所述第一指令;所述第一指令用于改变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一小窗口的显示区域的大小;响应所述第一指令,当所述触点的个数满足第一预定子条件或第二预定子条件时,获取所述触摸轨迹的起始触点及终止触点的坐标信息,并基于所述坐标信息生成第一参数;
所述变换单元,用于利用所述第一参数对所述第一小窗口进行变换,生成第二小窗口以显示所述第一应用;其中,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一小窗口的显示区域小于或大于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二小窗口的显示区域;所述第一小窗口的显示区域及所述第二小窗口的显示区域均小于所述第一应用的全屏窗口的显示区 域;
所述显示单元,用于通过所述第二小窗口将所述第一应用显示于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屏上。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所述生成单元包括:第一判断子单元、第一处理子单元以及第一生成子单元;其中,
所述第一判断子单元,用于判断所述触点的个数是否满足第一预定子条件,并当所述触点的个数满足第一预定子条件时,通知所述第一处理子单元;
所述第一处理子单元,用于接收到所述第一判断子单元的通知时,获取所述触摸轨迹的起始触点及终止触点的坐标信息,并计算所述起始触点之间的距离及所述终止触点之间的距离;
所述第一生成子单元,用于基于所述起始触点之间的距离以及所述终止触点之间的距离,生成所述第一参数。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所述生成单元包括:第二判断子单元、第二处理子单元以及第二生成子单元;其中,
所述第二判断子单元,用于判断所述触点的个数是否满足第二预定子条件,并当所述触点的个数满足第二预定子条件时,通知所述第二处理子单元;
所述第二处理子单元,用于接收到所述第二判断子单元的通知时,获取所述触摸轨迹的起始触点及终止触点的坐标信息,并计算所述起始触点所组成的多边形的面积及所述终止触点所组成的多边形的面积;
所述第二生成子单元,用于基于所述起始触点所组成的多边形的面积及所述终止触点所组成的多边形的面积,生成所述第一参数。
9. 根据权利要求6至8任一项所述的电子设备,所述显示单元包括:读取子单元、合并子单元以及显示子单元;其中,
所述读取子单元,用于读取所述第一应用的图形缓存数据;
所述合并子单元,用于将所读取的图形缓存数据合并为对应所述电子设备的屏幕显示区域的帧缓存数据;
所述显示子单元,用于将所述帧缓存数据通过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二小窗口 显示于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屏上。
10. 根据权利要求6至8任一项所述的电子设备,所述第一参数至少为下述其中之一:参数、矩阵、参数组、参数集合。”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在权利要求1、6中增加特征“基于所述第一参数生成第一矩阵”,将特征“利用所述第一参数对所述第一小窗口进行变换”修改为“利用所述第一矩阵对所述第一小窗口进行变换”。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基于所述第一参数生成第一矩阵,利用所述第一矩阵对所述第一小窗口进行变换,生成第二小窗口以显示所述第一应用。对比文件1仅仅根据触控操作的轨迹坐标的变化来对应用程序的显示界面进行调整,来得到新的小窗口,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是根据触摸操作的坐标信息生成的第一参数来生成第一矩阵,并基于第一矩阵对应用的窗口进行调整来得到第二窗口;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如何将显示内容放入缓存,与权利要求1公开的如何对第一小窗口进行变换得到第二小窗口的特征无关。因此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0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6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中,所述电子设备能够运行第一应用,所述第一应用通过第一小窗口显示于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屏上,所述方法包括:
获得触控操作;
基于所述触控操作的触摸轨迹确定出触点的个数;
若所述触点的个数满足预定条件时,生成第一指令;所述第一指令用于改变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一小窗口的显示区域的大小;
响应所述第一指令,当所述触点的个数满足第一预定子条件或第二预定子条件时,获取所述触摸轨迹的起始触点及终止触点的坐标信息,并基于所述坐标信息生成第一参数;
基于所述第一参数生成第一矩阵,利用所述第一矩阵对所述第一小窗口进行变换,生成第二小窗口以显示所述第一应用;其中,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一小窗口的显示区域小于或大于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二小窗口的显示区域;所述第一小窗口的显示区域及所述第二小窗口的显示区域均小于所述第一应用的全屏窗口的显示区域;
通过所述第二小窗口将所述第一应用显示于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屏上。
6.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能够运行第一应用,所述第一应用通过第一小窗口显示于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屏上,所述电子设备包括:获取单元、生成单元、变换单元以及显示单元;其中,
所述获取单元,用于获得触控操作;
所述生成单元,用于基于所述触控操作的触摸轨迹确定出触点的个数;若所述触点的个数满足预定条件时,生成所述第一指令;所述第一指令用于改变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一小窗口的显示区域的大小;响应所述第一指令,当所述触点的个数满足第一预定子条件或第二预定子条件时,获取所述触摸轨迹的起始触点及终止触点的坐标信息,并基于所述坐标信息生成第一参数;
所述变换单元,用于基于所述第一参数生成第一矩阵,利用所述第一矩阵对所述第一小窗口进行变换,生成第二小窗口以显示所述第一应用;其中,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一小窗口的显示区域小于或大于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二小窗口的 显示区域;所述第一小窗口的显示区域及所述第二小窗口的显示区域均小于所述第一应用的全屏窗口的显示区域;
所述显示单元,用于通过所述第二小窗口将所述第一应用显示于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屏上。”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修改后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明确先对触控坐标信息生成矩阵,再根据矩阵参数对窗口进行变换,而对比文件1则是直接根据坐标信息对应用窗口进行变换,虽然对比文件1缺少一个对坐标信息转换为矩阵参数的数学转换步骤,但是将坐标信息转换成矩阵后,该矩阵还是属于触控坐标信息参数的一种数学表现形式,即该矩阵仍然为关于该坐标信息的数学参数,也就是二者本质还是基于坐标信息参数对窗口进行变换,只是二者所采用的坐标参数的数学形式与数学计算方式不同而已,而采用数学矩阵方式表征参数并进行利用该矩阵进行计算是本领域常见的数学形式与数学计算方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依旧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 月29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基于第一参数生成第一矩阵,利用第一矩阵对第一小窗口进行变换。该区别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4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10是与权利要求1-5对应一致的装置权利要求,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5 月06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到权利要求1中,并删除了“第一预定子条件”相关的特征,针对权利要求6进行了同样的修改,并对权利要求书重新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获取所述触摸轨迹的起始触点及终止触点的坐标信息,计算所述起始触点所组成的多边形的面积及所述终止触点所组成的多边形的面积,并基于所述起始触点所组成的多边形的面积及所述终止触点所组成的多边形的面积生成第一参数。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在获取触摸轨迹后执行的操作完全不同,对比文件1对应用程序显示界面调整的参数是预先设置好的,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参数是根据起始点所组成的多边形的面积和终止触点所组成的多边形的面积实时生成的,并不是预先设置的值。因此对比文件1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确定调整的第一参数的方式完全不同。即使将惯用技术手段“通过多边形面积的变化来体现用户放大或缩小的意图从而进行控制”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也不能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为对比文件1的方案并不是计算得到多边形的面积来实时地生成第一参数。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获得了“对小窗口进行快速地放大或缩小等操作,提升了用户的体验,并且放大或缩小是通过电子设备的系统侧实现的,无需对应用进行改变,易于实现,与第三方应用的兼容性高,避免了部分内容显示不全或无法显示灯问题”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2-3和对应于权利要求1-3的权利要求4-6也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中,所述电子设备能够运行第一应用,所述第一应用通过第一小窗口显示于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屏上,所述方法包括:
获得触控操作;
基于所述触控操作的触摸轨迹确定出触点的个数;
若所述触点的个数满足预定条件时,生成第一指令;所述第一指令用于改变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一小窗口的显示区域的大小;
响应所述第一指令,当所述触点的个数满足第二预定子条件时,获取所述触摸轨迹的起始触点及终止触点的坐标信息,并计算所述起始触点所组成的多边形的面积及所述终止触点所组成的多边形的面积,基于所述起始触点所组成的多边形的面积及所述终止触点所组成的多边形的面积生成第一参数;
基于所述第一参数生成第一矩阵,利用所述第一矩阵对所述第一小窗口进行变换,生成第二小窗口以显示所述第一应用;其中,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一小窗口的显示区域小于或大于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二小窗口的显示区域;所述第一小窗口的显示区域及所述第二小窗口的显示区域均小于所述第一应用的全屏窗口的显示区域;
通过所述第二小窗口将所述第一应用显示于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屏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任一项所述的信息处理方法,所述通过所述第二小窗口将所述第一应用显示于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屏上,包括:
读取所述第一应用的图形缓存数据,将所读取的图形缓存数据合并为对应所述电子设备的屏幕显示区域的帧缓存数据;
将所述帧缓存数据通过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二小窗口显示于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屏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信息处理方法,所述第一参数至少为下述其中之一:参数、矩阵、参数组、参数集合。
4.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能够运行第一应用,所述第一应用通过第一小窗口显示于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屏上,所述电子设备包括:获取单元、生成单元、变换单元以及显示单元;其中,
所述获取单元,用于获得触控操作;
所述生成单元,用于基于所述触控操作的触摸轨迹确定出触点的个数;若所述触点的个数满足预定条件时,生成所述第一指令;所述第一指令用于改变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一小窗口的显示区域的大小;
所述生成单元还包括第二判断子单元、第二处理子单元以及第二生成子单元;其中,
所述第二判断子单元,用于判断所述触点的个数是否满足第二预定子条件,并当所述触点的个数满足第二预定子条件时,通知所述第二处理子单元;
所述第二处理子单元,用于接收到所述第二判断子单元的通知时,获取所述触摸轨迹的起始触点及终止触点的坐标信息,并计算所述起始触点所组成的多边形的面积及所述终止触点所组成的多边形的面积;
所述第二生成子单元,用于基于所述起始触点所组成的多边形的面积及所述终止触点所组成的多边形的面积,生成第一参数;
所述变换单元,用于基于所述第一参数生成第一矩阵,利用所述第一矩阵对所述第一小窗口进行变换,生成第二小窗口以显示所述第一应用;其中,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一小窗口的显示区域小于或大于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二小窗口的显示区域;所述第一小窗口的显示区域及所述第二小窗口的显示区域均小于所述第一应用的全屏窗口的显示区域;
所述显示单元,用于通过所述第二小窗口将所述第一应用显示于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屏上。
5. 根据权利要求4项所述的电子设备,所述显示单元包括:读取子单元、合并子单元以及显示子单元;其中,
所述读取子单元,用于读取所述第一应用的图形缓存数据;
所述合并子单元,用于将所读取的图形缓存数据合并为对应所述电子设备 的屏幕显示区域的帧缓存数据;
所述显示子单元,用于将所述帧缓存数据通过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二小窗口显示于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屏上。
6. 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电子设备,所述第一参数至少为下述其中之一:参数、矩阵、参数组、参数集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修改符合专利法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0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1-332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9,2019年05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技术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而且,在该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惯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本申请,合议组引用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相同的对比文件,即:
对比文件1:CN103164164A,公开日为2013年06月19日;
对比文件2:CN102033689A,公开日为2011年04月27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触控终端应用程序的显示控制方法及其触控终端,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0-0041段,图1-2):实时检测用户在所述预先建立的触控终端显示界面坐标系S的触摸位置坐标,执行预设坐标变换操作,获得所述用户的触摸操作在预先建立的应用程序显示界面坐标系A中的位置坐标及位置坐标变化轨迹,根据预设的位置坐标变化轨迹与预设应用程序的显示方式控制命令之间的对应关系,获得预设应用程序的显示方式控制命令(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指令),然后运行该显示方式控制命令,实现对应用程序显示界面的显示方式进行控制。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0004段的记载,应用程序的显示界面小于触控终端的显示屏幕(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电子设备的显示屏)。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显示第一应用的第一小窗口,以及第一小窗口的显示区域小于第一应用的全屏窗口的显示区域。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所述窗口变换操作可以包括窗口缩放,窗口移动和窗口旋转及任何一种对显示界面窗口进行动过的操作。对于两个触摸点之间的间距逐渐变大的触摸轨迹,对应的应用程序显示界面的显示方式控制命令可以为放大应用程序的显示界面,对于两个触摸点之间的间距逐渐变小的触摸轨迹,其对应的应用程序显示界面的显示方式控制命令可以为缩小应用程序的显示界面(要判断两个触摸点之间的间距变化,需要判断有两个触摸点,也就隐含公开了触点的个数满足预定条件时生成第一指令)。要对应用程序显示界面进行变换,必然要有一个变换参数,指明变换是放大,缩小,还是移动或者旋转等,以及放大缩小移动和平移的比例或距离,这个变换参数就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参数,即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参数被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
对比文件1说明书0030段公开了对应用程序显示界面的显示方式进行控制,从而方便用户对应用程序界面进行点击,多窗口显示,界面大小自由缩放,拖动等涉及应用程序显示界面位置坐标变动的操作(变换后的应用程序显示界面就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小窗口)。对应用程序界面进行自由缩放,意味着缩放后的应用程序界面可以仍然小于显示屏幕的大小(隐含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小窗口的显示区域小于第一应用的全屏窗口的显示区域)。权利要求1并未写明第一预定子条件或者第二预定子条件的具体内容,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判断两个触摸点的间距来控制窗口缩放,也就隐含公开了触摸点的个数为两个时,获取触摸轨迹的起始触点及终止触点的坐标信息,对应用程序界面进行控制。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计算所述起始触点所组成的多边形的面积及所述终止触点所组成的多边形的面积,基于所述起始触点所组成的多边形的面积及所述终止触点所组成的多边形的面积基生成第一参数,基于第一参数生成第一矩阵,利用第一矩阵对第一小窗口进行变换。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小窗口的尺寸大小进行变换。
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判断两个触点之间的距离变化来对应用程序的显示窗口进行放大或者缩小显示。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触点的个数满足预定子条件(2个),和基于坐标信息,计算起始触点之间的距离和终止触点之间的距离来生成第一参数以对窗口进行放大或者缩小显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计算起始触点所组成的多边形的面积以及基于起始触点所组成的多边形的面积和终止触点所组成的多边形的面积,生成第一参数,但是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多点触摸操作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当同时进行多点触摸时,触摸点的轨迹不再是一条线,而是一个多边形,此时通过多边形面积的变化来体现用户放大或缩小的意图从而进行控制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两个点的距离变化来对显示窗口进行调整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结合上述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想到通过多个点所形成的多边形的面积的变化来进行控制。
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通过矩阵实现坐标的变换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直接公开矩阵这种变换形式,但是要实现对窗口进行缩放或者拖动,必然要涉及对窗口进行坐标的变换,这种变换可以通过矩阵,也可以通过其他的数学计算方式获得,这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这种变换方式的选择也不能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采用矩阵这种数学变换形式对窗口的坐标进行计算。
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的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移动终端和在移动终端上显示信息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8-0050段):在显示窗口中显示有第一显示内容,根据移动终端移动生成的空间信号进行显示调整,在显示窗口中显示第二显示内容。检测到移动终端在空间中发生了移动,传感器计算移动终端自身在空间中移动所形成的空间信号,定位下一时刻即将被显示的内容,将对应的显示内容放入显示缓存,在显示屏中显示显示缓存中的显示内容作为当前的显示内容。其中显示缓存中的显示内容就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帧缓存数据。而要获得当前的显示内容,即显示缓存中的显示内容,就要获得调整后的第二显示内容,将其与显示窗口的显示内容进行合并,那么调整后的第二显示内容就对应于权利要求2中的第一应用的图形缓存数据的内容。至于将数据存储在缓存中,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综上,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要显示的内容进行合并并存储在帧缓存中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结合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和上述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可以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或2的“第一参数”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要对应用程序显示界面进行变换,必然要有一个变换参数,指明变换是放大,缩小,还是移动或者旋转等,以及放大缩小移动和平移的比例或距离,这个变换参数就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参数,即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参数被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至于这个第一参数可以是参数,矩阵,参数组,参数集合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选择。只要这个参数可以表达变换的方式和变换的比例即可。这种常规设计的选择并不能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6是与权利要求1-3对应一致的装置权利要求。根据与评述权利要求1-3相同的证据和理由,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候的意见陈述(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判断两个触点之间的距离变化来对应用程序的显示窗口进行放大或者缩小显示的方案。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计算起始触点所组成的多边形的面积以及基于起始触点所组成的多边形的面积和终止触点所组成的多边形的面积,生成第一参数,但是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多点触摸操作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当同时进行多点触摸时,触摸点的轨迹不再是一条线,而是一个多边形,此时通过多边形面积的变化来体现用户放大或缩小的意图从而进行控制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两个点的距离变化来对显示窗口进行调整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结合上述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想到通过多个点所形成的多边形的面积的变化来进行控制。
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9段公开了预设的位置坐标变化轨迹与预设应用程序的显示方式控制命令的对应关系可以根据用户的需要任意进行设定,那么这种设定就可以是实时变化的。当采用面积作为控制参数时就可以根据面积的变化实时地进行控制,并非是复审请求人所认定的根据预先设置的值来进行控制。同样的,对比文件1的方案也可以实现对小窗口进行快速地放大或缩小等操作,同样不需要对应用进行改变,易于实现。因此,权利要求1、4的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2涉及对显示内容进行调整并显示调整后的显示内容,与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技术领域是相同的。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调整后的显示内容放入缓存中,其公开了权利要求2、5中的帧缓存。在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结合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选择,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6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以上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7 月17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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