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屏幕亮度调节方法及用户终端-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屏幕亮度调节方法及用户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514
决定日:2019-09-02
委内编号:1F24263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35630.3
申请日:2015-08-27
复审请求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可
合议组组长:周雷鸣
参审员:王效维
国际分类号:G06F3/04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35630.3,名称为“一种屏幕亮度调节方法及用户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8月27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4020936A,公开日为2014年09月03日)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6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及2017年08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屏幕亮度调节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检测用户对触摸区域进行触摸操作时施加的目标压力值和目标触摸时长,所述触摸区域包括第一预设触摸区域和第二预设触摸区域,所述第一预设触摸区域和所述第二预设触摸区域为不重合的两个触摸区域;
判断所述第一预设触摸区域和所述第二预设触摸区域接收的所述目标压力值是否大于预设阈值;
当所述第一预设触摸区域接收的所述目标压力值大于所述预设阈值时,根据预先设置的触摸时长与亮度调节量的对应关系,获取与所述目标触摸时长对应的目标亮度减小量;当所述第二预设触摸区域接收的所述目标压力值大于所述预设阈值时,检测当前电量值是否超过预设电量值,当前电量值超过预设电量值,根据预先设置的触摸时长与亮度调节量的对应关系,获取与目标触摸时长对应的目标亮度增加量,当所述第一预设触摸区域和所述第二预设触摸区域接收的目标压力值小于预设阈值时,继续检测当前用户进行该触摸操作施加的压力值是否大于预设阈值,直到用户手指离开触摸区域;
根据所述目标亮度减小量或者目标亮度增加量对屏幕亮度进行调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判断所述目标压力值大于所述预设阈值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判断所述触摸操作输入的目标指纹信息是否与预设指纹信息相匹配;
当所述目标指纹信息与所述预设指纹信息相匹配时,执行所述根据预先设置的触摸时长与亮度调节量的对应关系,获取与所述目标触摸时长对应的目标亮度调节量的步骤。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目标亮度调节量对屏幕亮度进行调节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检测当前屏幕亮度值是否大于预设阈值;
若所述当前屏幕亮度值大于所述预设阈值,则输出屏幕亮度过强的告警信息。
4. 一种用户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户终端包括:
第一检测模块,用于检测用户对触摸区域进行触摸操作时施加的目标压力值和目标触摸时长,所述触摸区域包括第一预设触摸区域和第二预设触摸区域,所述第一预设触摸区域和所述第二预设触摸区域为不重合的两个触摸区域,;
第一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第一预设触摸区域和所述第二预设触摸区域接收的所述目标压力值是否大于预设阈值;
获取模块,用于所述第一预设触摸区域接收的当所述第一判断模块判断所述目标压力值大于所述预设阈值时,根据预先设置的触摸时长与亮度调节量的对应关系,获取与所述目标触摸时长对应的目标亮度减小量;
第二检测模块,用于当所述触摸操作为在所述第二预设触摸区域进行的触摸操作时,且所述第一判断模块判断所述目标压力值大于所述预设阈值时,检测当前电量值是否超过预设电量值;
当所述第二检测模块检测所述当前电量值超过所述预设电量值时,触发所述获取模块根据预先设置的触摸时长与亮度调节量的对应关系,所述获取模块获取与所述目标触摸时长对应的目标亮度增加量;
当所述第一预设触摸区域和所述第二预设触摸区域接收的目标压力值小于预设阈值时,继续检测当前用户进行该触摸操作施加的压力值是否大于预设阈值,直到用户手指离开触摸区域;
调节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目标亮度减小量或者目标亮度增加量对屏幕亮度进行调节。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用户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户终端还包括:
第二判断模块,用于在所述第一判断模块判断所述目标压力值大于所述预设阈值时之后,判断所述触摸操作输入的目标指纹信息是否与预设指纹信息相匹配;
当所述第二判断模块判断所述目标指纹信息与所述预设指纹信息相匹配时,触发所述获取模块根据预先设置的触摸时长与亮度调节量的对应关系,获取与所述目标触摸时长对应的目标亮度调节量。
6. 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用户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户终端还包括:
第三检测模块,用于在所述调节模块根据所述目标亮度调节量对屏幕亮度进行调节之后,检测当前屏幕亮度值是否大于预设阈值;
输出模块,用于当所述第三检测模块检测所述当前屏幕亮度值大于所述预设阈值时,输出屏幕亮度过强的告警信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陈述了新修改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屏幕亮度调节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检测用户对触摸区域进行触摸操作时施加的目标压力值和目标触摸时长,所述触摸区域包括第一预设触摸区域和第二预设触摸区域,所述第一预设触摸区域和所述第二预设触摸区域为不重合的两个触摸区域;
判断所述第一预设触摸区域和所述第二预设触摸区域接收的所述目标压力值是否大于预设阈值;
当所述第一预设触摸区域接收的所述目标压力值大于所述预设阈值时,根据预先设置的触摸时长与亮度调节量的对应关系,获取与所述目标触摸时长对应的目标亮度减小量;当所述第二预设触摸区域接收的所述目标压力值大于所述预设阈值时,检测当前电量值是否超过预设电量值,当前电量值超过预设电量值,根据预先设置的触摸时长与亮度调节量的对应关系,获取与目标触摸时长对应的目标亮度增加量,其中,所述触摸时长与亮度增加量呈正比关系,第一触摸时长对应的第一亮度增加量,第二触摸时长对应第二亮度增加量,第二时长大于第一时长,第二亮度增加量大于第二亮度增加量,当所述第一预设触摸区域和所述第二预设触摸区域接收的目标压力值小于预设阈值时,继续检测当前用户进行该触摸操作施加的压力值是否大于预设阈值,直到用户手指离开触摸区域;
根据所述目标亮度减小量或者目标亮度增加量对屏幕亮度进行调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判断所述目标压力值大于所述预设阈值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判断所述触摸操作输入的目标指纹信息是否与预设指纹信息相匹配;
当所述目标指纹信息与所述预设指纹信息相匹配时,执行所述根据预先设置的触摸时长与亮度调节量的对应关系,获取与所述目标触摸时长对应的目标亮度调节量的步骤。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目标亮度调节量对屏幕亮度进行调节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检测当前屏幕亮度值是否大于预设阈值;
若所述当前屏幕亮度值大于所述预设阈值,则输出屏幕亮度过强的告警信息。
4. 一种用户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户终端包括:
第一检测模块,用于检测用户对触摸区域进行触摸操作时施加的目标压力值和目标触摸时长,所述触摸区域包括第一预设触摸区域和第二预设触摸区域,所述第一预设触摸区域和所述第二预设触摸区域为不重合的两个触摸区域,;
第一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第一预设触摸区域和所述第二预设触摸区域接收的所述目标压力值是否大于预设阈值;
获取模块,用于所述第一预设触摸区域接收的当所述第一判断模块判断所述目标压力值大于所述预设阈值时,根据预先设置的触摸时长与亮度调节量的对应关系,获取与所述目标触摸时长对应的目标亮度减小量;
第二检测模块,用于当所述触摸操作为在所述第二预设触摸区域进行的触摸操作时,且所述第一判断模块判断所述目标压力值大于所述预设阈值时,检测当前电量值是否超过预设电量值;
当所述第二检测模块检测所述当前电量值超过所述预设电量值时,触发所述获取模块根据预先设置的触摸时长与亮度调节量的对应关系,所述获取模块获取与所述目标触摸时长对应的目标亮度增加量,其中,所述触摸时长与亮度增加量呈正比关系,第一触摸时长对应的第一亮度增加量,第二触摸时长对应第二亮度增加量,第二时长大于第一时长,第二亮度增加量大于第二亮度增加量;当所述第一预设触摸区域和所述第二预设触摸区域接收的目标压力值小于预设阈值时,继续检测当前用户进行该触摸操作施加的压力值是否大于预设阈值,直到用户手指离开触摸区域;
调节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目标亮度减小量或者目标亮度增加量对屏幕亮度进行调节。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用户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户终端还包括:
第二判断模块,用于在所述第一判断模块判断所述目标压力值大于所述预设阈值时之后,判断所述触摸操作输入的目标指纹信息是否与预设指纹信息相 匹配;
当所述第二判断模块判断所述目标指纹信息与所述预设指纹信息相匹配时,触发所述获取模块根据预先设置的触摸时长与亮度调节量的对应关系,获取与所述目标触摸时长对应的目标亮度调节量。
6. 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用户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户终端还包括:
第三检测模块,用于在所述调节模块根据所述目标亮度调节量对屏幕亮度进行调节之后,检测当前屏幕亮度值是否大于预设阈值;
输出模块,用于当所述第三检测模块检测所述当前屏幕亮度值大于所述预设阈值时,输出屏幕亮度过强的告警信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程序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3 月28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4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陈述了新修改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屏幕亮度调节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检测用户对触摸区域进行触摸操作时施加的目标压力值和目标触摸时长,所述触摸区域包括第一预设触摸区域和第二预设触摸区域,所述第一预设触摸区域和所述第二预设触摸区域为不重合的两个触摸区域;
判断所述第一预设触摸区域和所述第二预设触摸区域接收的所述目标压力值是否大于预设阈值;
当所述第一预设触摸区域接收的所述目标压力值大于所述预设阈值时,根据预先设置的触摸时长与亮度调节量的对应关系,获取与所述目标触摸时长对应的目标亮度减小量;当所述第二预设触摸区域接收的所述目标压力值大于所述预设阈值时,检测当前电量值是否超过预设电量值,当前电量值超过预设电量值,根据预先设置的触摸时长与亮度调节量的对应关系,获取与目标触摸时长对应的目标亮度增加量,其中,第一预设触摸区域与第二预设触摸区域分别对应用户的两个不同手指操作,并且在所述两个不同的手指操作下分别增强屏幕亮度与减小屏幕亮度,所述触摸时长与亮度增加量呈正比关系,第一触摸时长对应的第一亮度增加量,第二触摸时长对应第二亮度增加量,第二时长大于第一时长,第二亮度增加量大于第二亮度增加量,当所述第一预设触摸区域和所述第二预设触摸区域接收的目标压力值小于预设阈值时,继续检测当前用户进行该触摸操作施加的压力值是否大于预设阈值,直到用户手指离开触摸区域;
根据所述目标亮度减小量或者目标亮度增加量对屏幕亮度进行调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判断所述目标压力值大于所述预设阈值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判断所述触摸操作输入的目标指纹信息是否与预设指纹信息相匹配;
当所述目标指纹信息与所述预设指纹信息相匹配时,执行所述根据预先设置的触摸时长与亮度调节量的对应关系,获取与所述目标触摸时长对应的目标亮度调节量的步骤。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目标亮度 调节量对屏幕亮度进行调节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检测当前屏幕亮度值是否大于预设阈值;
若所述当前屏幕亮度值大于所述预设阈值,则输出屏幕亮度过强的告警信息。
4. 一种用户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户终端包括:
第一检测模块,用于检测用户对触摸区域进行触摸操作时施加的目标压力值和目标触摸时长,所述触摸区域包括第一预设触摸区域和第二预设触摸区域,所述第一预设触摸区域和所述第二预设触摸区域为不重合的两个触摸区域,;
第一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第一预设触摸区域和所述第二预设触摸区域接收的所述目标压力值是否大于预设阈值;
获取模块,用于所述第一预设触摸区域接收的当所述第一判断模块判断所述目标压力值大于所述预设阈值时,根据预先设置的触摸时长与亮度调节量的对应关系,获取与所述目标触摸时长对应的目标亮度减小量;
第二检测模块,用于当所述触摸操作为在所述第二预设触摸区域进行的触摸操作时,且所述第一判断模块判断所述目标压力值大于所述预设阈值时,检测当前电量值是否超过预设电量值;
当所述第二检测模块检测所述当前电量值超过所述预设电量值时,触发所述获取模块根据预先设置的触摸时长与亮度调节量的对应关系,所述获取模块获取与所述目标触摸时长对应的目标亮度增加量,其中,第一预设触摸区域与第二预设触摸区域分别对应用户的两个不同手指操作,并且在所述两个不同的手指操作下分别增强屏幕亮度与减小屏幕亮度,所述触摸时长与亮度增加量呈正比关系,第一触摸时长对应的第一亮度增加量,第二触摸时长对应第二亮度增加量,第二时长大于第一时长,第二亮度增加量大于第二亮度增加量;当所述第一预设触摸区域和所述第二预设触摸区域接收的目标压力值小于预设阈值时,继续检测当前用户进行该触摸操作施加的压力值是否大于预设阈值,直到用户手指离开触摸区域;
调节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目标亮度减小量或者目标亮度增加量对屏幕亮度进行调节。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用户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户终端还包括:
第二判断模块,用于在所述第一判断模块判断所述目标压力值大于所述预设阈值时之后,判断所述触摸操作输入的目标指纹信息是否与预设指纹信息相匹配;
当所述第二判断模块判断所述目标指纹信息与所述预设指纹信息相匹配时,触发所述获取模块根据预先设置的触摸时长与亮度调节量的对应关系,获取与所述目标触摸时长对应的目标亮度调节量。
6. 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用户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户终端还包括:
第三检测模块,用于在所述调节模块根据所述目标亮度调节量对屏幕亮度进行调节之后,检测当前屏幕亮度值是否大于预设阈值;
输出模块,用于当所述第三检测模块检测所述当前屏幕亮度值大于所述预设阈值时,输出屏幕亮度过强的告警信息。”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6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及2019年04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4020936A,公开日为2014年09月03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屏幕亮度调节方法,对比文件1(CN104020936A)公开了一种终端控制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说明书第0059-0069段,权利要求1-5及图3):检测用户对用于控制终端参数的按钮进行按压操作的压力大小(相当于检测用户对触摸区域进行触摸操作时施加的目标压力值);根据所述压力大小对所述按钮对应的终端控制参数进行调节;所述压力大小与所述终端控制参数变化快慢呈比例关系;当所述按钮为用于控制屏幕亮度的按钮时,对应的终端控制参数为屏幕亮度值,所述用于控制屏幕亮度的按钮包括两个按压位置,分别对应屏幕亮度值的变大和变小,如图3所示,具有“ ”、“-”号区域(相当于触摸区域包括第一预设触摸区域和第二预设触摸区域,所述第一预设触摸区域和所述第二预设触摸区域为不重合的两个触摸区域);对应屏幕亮度值的两个调节方向,分别为增大和减小(屏幕亮度值增大和减小相当于根据目标亮度减小量或者目标亮度增加量对屏幕亮度进行调节);通过检测用户对该按钮的按压位置,能够确定出对屏幕亮度值增大还是减小。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判断所述第一预设触摸区域和所述第二预设触摸区域接收的所述目标压力值是否大于预设阈值;(2)当所述第一预设触摸区域接收的目标压力值大于所述预设阈值时,根据预先设置的触摸时长与亮度调节量的对应关系,获取与所述目标触摸时长对应的目标亮度减小量;当所述第二预设触摸区域接收的目标压力值大于所述预设阈值时,检测当前电量值是否超过预设电量值,当前电量值超过预设电量值,根据预先设置的触摸时长与亮度调节量的对应关系,获取与所述目标触摸时长对应的目标亮度增加量,其中,所述触摸时长与亮度增加量呈正比关系,第一触摸时长对应的第一亮度增加量,第二触摸时长对应第二亮度增加量,第二时长大于第一时长,第二亮度增加量大于第二亮度增加量;(3)当所述第一预设触摸区域和所述第二预设触摸区域接收的目标压力值小于预设阈值时,继续检测当前用户进行该触摸操作施加的压力值是否大于预设阈值,直到用户手指离开触摸区域;(4)第一预设触摸区域与第二预设触摸区域分别对应于两个不同手指的不同操作。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误触摸;如何调节目标亮度值;如何对用户的触摸进行检测。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在触控操作中,经常会有无意的触摸,如果检测到触控操作立即生成触控指令,就会产生很多误触摸;为了避免误触摸,通常会判断触控参数,如压力、时长等;只有当压力大于阈值和/或时长超过阈值才确定为有意识触摸,此时的触摸才会被确定为触控指令,这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中,为避免误触摸,增加对触控参数中压力的判断,只有当压力超过阈值时才认为是有效的触控指令;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通过“ ”、“-”区域的持续按压,亮度参数会随之持续增加或减小,触摸时长与亮度调节量有正比的对应关系,这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调节亮度变化快慢,即改变了亮度调节步长,而获取亮度变化量通常还需要考虑时间参数,即检测目标触摸时长,由按压时长与亮度调节步长的乘积才能得到亮度调节量。此外,当终端的电量较少时,出现较高耗电量的操作会对用户进行提示,如电量较低时开启闪光灯,终端会提示电量较低是否开启闪光灯,这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终端电量较低时不进行耗电量较高的操作,自然也会意识到,在剩余电量较高时终端才进行耗电量较高的亮度增加调节操作。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3),触控屏操作中,只要有触摸操作,触控屏电路会循环持续检测触摸的相应参数,直到手指离开或触发启动了某个功能,这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中,当触摸压力小于阈值时,该触摸没有触发任何操作,终端设备的电路会持续检测触摸屏上的触摸,直到手指离开触摸区域。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4),两个触摸区域对应于两个不同手指的不同操作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这种选择是本领域人员容易想到的,也没有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虽然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较多的区别技术特征,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都是触摸屏中执行触控操作和通过亮度按钮调节亮度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2,在触发操作前进行指纹识别、声纹识别或面部识别等身份验证以确定该操作由已授权用户进行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权利要求3,通过判断是否超过阈值来进行屏幕亮度过强警告信息提示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6是分别与权利要求1-3的方法对应的用户终端,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的主要意见概括如下:(1)对比文件1没有涉及不同区域针对不同手指的操作;(2)终端检测的参数不同,从而使得本申请的方案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1)关于不同触摸区域对应于不同手指的操作,前面已经作为区别技术特征进行了评述,而且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并不能使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2)触摸时间、触摸压力或其它参数均是智能终端容易检测到的触控参数,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其中一种参数作为调整智能终端状态的依据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自然可以想到使用其他参数或参数的变化率和/或变化率来对智能终端状态的变化量或变化率进行调整,故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而言是显而易见的。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不能被接受。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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