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幕亮度和色温调整方法、装置及终端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屏幕亮度和色温调整方法、装置及终端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513
决定日:2019-09-02
委内编号:1F25044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75476.7
申请日:2016-07-20
复审请求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可
合议组组长:周雷鸣
参审员:王效维
国际分类号:G06F3/048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现有技术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75476.7,名称为“屏幕亮度和色温调整方法、装置及终端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7月20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23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3281436A,公开日为2013年09月04日)、对比文件2(CN102682738A,公开日为2012年09月19日)、对比文件3(CN101521973A,公开日为2009年09月02日)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7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6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11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屏幕亮度和色温调整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当前环境发生变化时,如果变化时间超过预设时间阈值,或,亮度变化超过预设亮度值时,则获取终端设备当前的环境参数信息,所述环境参数信息包括:当前环境标识,当前环境亮度,时间,位置,以及初始屏幕亮度和初始色温,其中,所述终端设备通过摄像头获取所述当前环境的图片,通过对所述图片进行识别确定当前环境的类型,并根据所述当前环境的类型确定所述当前环境标识;
将所述终端设备当前的环境参数信息输入至预先训练好的神经网络模型中,获取所述神经网络模型输出的调整后的屏幕亮度值和色温值,其中,所述预先训练好的神经网络模型的训练过程包括:
获取终端设备用户的至少一个调整记录,所述调整记录中包括:环境标识,环境亮度,时间,位置,初始屏幕亮度和初始色温,以及调整后的屏幕亮度和色温;
根据所述至少一个调整记录对预设的神经网络模型中的系数进行训练,得到训练后的神经网络模型;
根据所述调整后的屏幕亮度值和色温值对所述终端设备的屏幕亮度和色温进行调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所述终端设备当前的环境参数信息输入至预先训练好的神经网络模型中,获取所述神经网络模型输出的调整后的屏幕亮度值和色温值之前,还包括:
判断所述至少一个调整记录中是否包括有与所述当前环境标识相匹配的调整记录;
若所述至少一个调整记录中未包括有与所述当前环境标识相匹配的调整记录,则从所述至少一个调整记录中获取与所述当前环境相似度超过预设值的第一环境的标识;
将所述第一环境的标识,当前环境亮度,时间,位置,以及初始屏幕亮度和初始色温输入至预先训练好的神经网络模型中,获取所述神经网络模型输出的调整后的屏幕亮度值和色温值。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初始屏幕亮度为终端设备对当前环境亮度基于预设的算法计算得到的屏幕亮度。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初始色温为终端设备对当前环境亮度基于预设的算法计算得到的色温。
5. 一种屏幕亮度和色温调整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在当前环境发生变化时,在变化时间超过预设时间阈值,或,亮度变化超过预设亮度值时,获取终端设备当前的环境参数信息,所述环境参数信息包括:当前环境标识,当前环境亮度,时间,位置,以及初始屏幕亮度和初始色温,其中,所述终端设备通过摄像头获取所述当前环境的图片,通过对所述图片进行识别确定当前环境的类型,并根据所述当前环境的类型确定所述当前环境标识;
第一输入模块,用于将所述终端设备当前的环境参数信息输入至预先训练好的神经网络模型中,获取所述神经网络模型输出的调整后的屏幕亮度值和色温值,其中,所述预先训练好的神经网络模型的训练装置包括:
第一获取模块,用于获取终端设备用户的至少一个调整记录,所述调整记录中包括:环境标识,环境亮度,时间,位置,初始屏幕亮度和初始色温,以及调整后的屏幕亮度和色温;
训练模块,用于根据所述至少一个调整记录对预设的神经网络模型中的系数进行训练,得到训练后的神经网络模型;
调整模块,用于根据所述调整后的屏幕亮度值和色温值对所述终端设备的屏幕亮度和色温进行调整。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至少一个调整记录中是否包括有与所述当前环境标识相匹配的调整记录;
第二获取模块,用于在所述至少一个调整记录中未包括有与所述当前环境标识相匹配的调整记录,则从所述至少一个调整记录中获取与所述当前环境相似度超过预设值的第一环境的标识;
第二输入模块,用于将所述第一环境的标识,当前环境亮度,时间,位置,以及初始屏幕亮度和初始色温输入至预先训练好的神经网络模型中,获取所述神经网络模型输出的调整后的屏幕亮度值和色温值。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初始屏幕亮度为终端设备对当前环境亮度基于预设的算法计算得到的屏幕亮度;
所述初始色温为终端设备对当前环境亮度基于预设的算法计算得到的色温。
8. 一种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5-7任一所述的屏幕亮度和色温调整装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屏幕亮度和色温调整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当前环境发生变化时,如果变化时间超过预设时间阈值,或,亮度变化超过预设亮度值时,则获取终端设备当前的环境参数信息,所述环境参数信息包括:当前环境标识,当前环境亮度,时间,位置,以及初始屏幕亮度和初始色温,其中,所述终端设备通过摄像头获取所述当前环境的图片,通过对所述图片进行识别确定当前环境的类型,并根据所述当前环境的类型确定所述当前环境标识;
将所述终端设备当前的环境参数信息输入至预先训练好的神经网络模型中,获取所述神经网络模型输出的调整后的屏幕亮度值和色温值,其中,所述预先训练好的神经网络模型的训练过程包括:
获取终端设备用户的至少一个调整记录,所述调整记录中包括:环境标识,环境亮度,时间,位置,初始屏幕亮度和初始色温,以及调整后的屏幕亮度和色温;
根据所述至少一个调整记录对预设的神经网络模型中的系数进行训练,直至神经网络模型输出的屏幕亮度值与调整后的屏幕亮度的差异小于预设的第一阈值,以及输出的屏幕色温值与调整后的屏幕色温的差异小于预设的第二阈值,得到训练后的神经网络模型;
根据所述调整后的屏幕亮度值和色温值对所述终端设备的屏幕亮度和色温进行调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所述终端设备当前的环境参数信息输入至预先训练好的神经网络模型中,获取所述神经网络模型输出的调整后的屏幕亮度值和色温值之前,还包括:
判断所述至少一个调整记录中是否包括有与所述当前环境标识相匹配的调整记录;
若所述至少一个调整记录中未包括有与所述当前环境标识相匹配的调整记录,则从所述至少一个调整记录中获取与所述当前环境相似度超过预设值的第一环境的标识;
将所述第一环境的标识,当前环境亮度,时间,位置,以及初始屏幕亮度和初始色温输入至预先训练好的神经网络模型中,获取所述神经网络模型输出的调整后的屏幕亮度值和色温值。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初始屏幕亮度为终端设备对当前环境亮度基于预设的算法计算得到的屏幕亮度。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初始色温为终端设备对当前环境亮度基于预设的算法计算得到的色温。
5. 一种屏幕亮度和色温调整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获取模块,用于在当前环境发生变化时,在变化时间超过预设时间阈值,或,亮度变化超过预设亮度值时,获取终端设备当前的环境参数信息,所述环境参数信息包括:当前环境标识,当前环境亮度,时间,位置,以及初始屏幕亮度和初始色温,其中,所述终端设备通过摄像头获取所述当前环境的图片,通过对所述图片进行识别确定当前环境的类型,并根据所述当前环境的类型确定所述当前环境标识;
第一输入模块,用于将所述终端设备当前的环境参数信息输入至预先训练好的神经网络模型中,获取所述神经网络模型输出的调整后的屏幕亮度值和色温值,其中,所述预先训练好的神经网络模型的训练装置包括:
第一获取模块,用于获取终端设备用户的至少一个调整记录,所述调整记 录中包括:环境标识,环境亮度,时间,位置,初始屏幕亮度和初始色温,以及调整后的屏幕亮度和色温;
训练模块,用于根据所述至少一个调整记录对预设的神经网络模型中的系数进行训练,直至神经网络模型输出的屏幕亮度值与调整后的屏幕亮度的差异小于预设的第一阈值,以及输出的屏幕色温值与调整后的屏幕色温的差异小于预设的第二阈值,得到训练后的神经网络模型;
调整模块,用于根据所述调整后的屏幕亮度值和色温值对所述终端设备的屏幕亮度和色温进行调整。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至少一个调整记录中是否包括有与所述当前环境标识相匹配的调整记录;
第二获取模块,用于在所述至少一个调整记录中未包括有与所述当前环境标识相匹配的调整记录,则从所述至少一个调整记录中获取与所述当前环境相似度超过预设值的第一环境的标识;
第二输入模块,用于将所述第一环境的标识,当前环境亮度,时间,位置,以及初始屏幕亮度和初始色温输入至预先训练好的神经网络模型中,获取所述神经网络模型输出的调整后的屏幕亮度值和色温值。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初始屏幕亮度为终端设备对当前环境亮度基于预设的算法计算得到的屏幕亮度;
所述初始色温为终端设备对当前环境亮度基于预设的算法计算得到的色温。
8. 一种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5-7任一所述的屏幕亮 度和色温调整装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程序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3 月28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仍然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4 月18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陈述了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屏幕亮度和色温调整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当前环境发生变化时,如果变化时间超过预设时间阈值,或,亮度变化超过预设亮度值时,则获取终端设备当前的环境参数信息,所述环境参数信息包括:当前环境标识,当前环境亮度,时间,位置,以及初始屏幕亮度和初始色温,其中,所述终端设备通过摄像头获取所述当前环境的图片,通过对所述图片进行识别确定当前环境的类型,并根据所述当前环境的类型确定所述当前环境标识;
将所述终端设备当前的环境参数信息输入至预先训练好的神经网络模型中,获取所述神经网络模型输出的调整后的屏幕亮度值和色温值,
根据所述调整后的屏幕亮度值和色温值对所述终端设备的屏幕亮度和色温进行调整;
其中,所述将所述终端设备当前的环境参数信息输入至预先训练好的神经网络模型中,获取所述神经网络模型输出的调整后的屏幕亮度值和色温值之前还包括:
获取终端设备用户的至少一个调整记录,所述调整记录中包括:环境标识,环境亮度,时间,位置,初始屏幕亮度和初始色温,以及调整后的屏幕亮度和色温;
根据所述至少一个调整记录对预设的神经网络模型中的系数进行训练,直至神经网络模型输出的屏幕亮度值与调整后的屏幕亮度的差异小于预设的第一阈值,以及输出的屏幕色温值与调整后的屏幕色温的差异小于预设的第二阈值,得到训练后的神经网络模型;
所述将所述终端设备当前的环境参数信息输入至预先训练好的神经网络模型中,获取所述神经网络模型输出的调整后的屏幕亮度值和色温值之前,还包 括:
判断所述至少一个调整记录中是否包括有与所述当前环境标识相匹配的调整记录;
若所述至少一个调整记录中未包括有与所述当前环境标识相匹配的调整记录,则从所述至少一个调整记录中获取与所述当前环境相似度超过预设值的第一环境的标识;
将所述第一环境的标识,当前环境亮度,时间,位置,以及初始屏幕亮度和初始色温输入至预先训练好的神经网络模型中,获取所述神经网络模型输出的调整后的屏幕亮度值和色温值。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初始屏幕亮度为终端设备对当前环境亮度基于预设的算法计算得到的屏幕亮度。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初始色温为终端设备对当前环境亮度基于预设的算法计算得到的色温。
4. 一种屏幕亮度和色温调整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获取模块,用于在当前环境发生变化时,在变化时间超过预设时间阈值,或,亮度变化超过预设亮度值时,获取终端设备当前的环境参数信息,所述环境参数信息包括:当前环境标识,当前环境亮度,时间,位置,以及初始屏幕亮度和初始色温,其中,所述终端设备通过摄像头获取所述当前环境的图片,通过对所述图片进行识别确定当前环境的类型,并根据所述当前环境的类型确定所述当前环境标识;
第一输入模块,用于将所述终端设备当前的环境参数信息输入至预先训练好的神经网络模型中,获取所述神经网络模型输出的调整后的屏幕亮度值和色温值,其中,所述预先训练好的神经网络模型的训练装置包括:
第一获取模块,用于获取终端设备用户的至少一个调整记录,所述调整记 录中包括:环境标识,环境亮度,时间,位置,初始屏幕亮度和初始色温,以及调整后的屏幕亮度和色温;
训练模块,用于根据所述至少一个调整记录对预设的神经网络模型中的系数进行训练,直至神经网络模型输出的屏幕亮度值与调整后的屏幕亮度的差异小于预设的第一阈值,以及输出的屏幕色温值与调整后的屏幕色温的差异小于预设的第二阈值,得到训练后的神经网络模型;
调整模块,用于根据所述调整后的屏幕亮度值和色温值对所述终端设备的屏幕亮度和色温进行调整;
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至少一个调整记录中是否包括有与所述当前环境标识相匹配的调整记录;
第二获取模块,用于在所述至少一个调整记录中未包括有与所述当前环境标识相匹配的调整记录,则从所述至少一个调整记录中获取与所述当前环境相似度超过预设值的第一环境的标识;
第二输入模块,用于将所述第一环境的标识,当前环境亮度,时间,位置,以及初始屏幕亮度和初始色温输入至预先训练好的神经网络模型中,获取所述神经网络模型输出的调整后的屏幕亮度值和色温值。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初始屏幕亮度为终端设备对当前环境亮度基于预设的算法计算得到的屏幕亮度;
所述初始色温为终端设备对当前环境亮度基于预设的算法计算得到的色温。
6. 一种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4-5任一所述的屏幕亮度和色温调整装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7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6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4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现有技术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3281436A,公开日为2013年09月04日;
对比文件2:CN102682738A,公开日为2012年09月19日;
对比文件3:CN101521973A,公开日为2009年09月02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屏幕亮度和色温调整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调节移动终端屏幕亮度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3-0047段,图1-2):获取移动终端所处环境的环境元素(即环境参数信息),包括时间、光线强度、背景噪声等;先在手机中预存多个环境场景,并设定每一个环境场景对应的环境元素取值范围,根据获取的环境元素判断移动终端所处的环境场景;根据预存的环境场景与屏幕亮度值的对应关系,设置移动终端所处环境的环境场景对应的屏幕亮度值(相当于获取调整后的屏幕亮度值);根据所述屏幕亮度值调节移动终端屏幕亮度(相当于根据调整后的屏幕亮度值对终端设备的屏幕亮度进行调整);用户可以对屏幕亮度进行手动调整;并且手机可以将用户调整的屏幕亮度值与手机当前所处环境的环境场景的对应关系进行存储(相当于保存有终端设备用户的至少一个调整记录,调整记录包括环境信息以及调整后的屏幕亮度)。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6段):根据用户调节的亮度值对手机中预存的该环境场景对应的亮度值进行修改之后,当手机再次根据环境元素判断得知手机所处的环境场景为该环境场景之后,则可根据修正后的亮度值设置手机的亮度值(隐含公开了判断所述至少一个调整记录中是否包括有与当前环境相匹配的调整记录)。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当前环境发生变化时,如果变化时间超过预设时间阈值或亮度变化超过预设亮度值时获取环境参数信息;(2)调整对象还包括屏幕色温,环境参数信息还包括环境标识、当前环境亮度、位置,以及初始屏幕亮度和初始色温,且所述终端设备通过摄像头获取所述当前环境的图片,通过对所述图片进行识别确定当前环境的类型,并根据所述当前环境的类型确定所述当前环境标识;(3)将当前的环境参数信息输入预先训练好的神经网络模型,以获得调整后的屏幕亮度值和色温值,且神经网络模型的训练过程包括:获取终端设备用户的至少一个调整记录,所述调整记录中包括:环境标识,环境亮度,时间,位置,初始屏幕亮度和初始色温,以及调整后的屏幕亮度和色温,根据所述至少一个调整记录对预设的神经网络模型中的系数进行训练,直至神经网络模型输出的屏幕亮度值与调整后的屏幕亮度的差异小于预设的第一阈值,以及输出的屏幕色温值与调整后的屏幕色温的差异小于预设的第二阈值,得到训练后的神经网络模型;(4)若所述至少一个调整记录中未包括有与所述当前环境标识相匹配的调整记录,则从所述至少一个调整记录中获取与所述当前环境相似度超过预设值的第一环境标识;将所述第一环境的标识,当前环境亮度,时间,位置,以及初始屏幕亮度和初始色温输入至预先训练好的神经网络模型中,获取所述神经网络模型输出的调整后的屏幕亮度值和色温值。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何时对屏幕的显示参数进行调整,如何获得更好的屏幕显示效果,以及如何获得与当前环境相适应的亮度值和色温值。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为了避免环境短暂突变触发对屏幕显示参数的频繁调整,只有当环境参数变化达到一定时间或程度时,才启动调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显示装置色温调整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1-0049段):获取显示装置的位置信息,根据位置信息获取对应的环境信息,环境信息包括天气状况、日出日落的时间信息等;根据位置信息和环境信息从预设的色温设置表中获取环境信息关联的色温值;将显示装置的色温值调整为获取的色温值;该方法全面提高了显示装置的显示效果。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根据位置、时间等环境参数信息对屏幕的色温进行调节的启示。并且由于屏幕亮度和色温的调整通常都是在初始亮度和色温的基础上进行,且与环境亮度相关,因此将当前环境亮度、初始屏幕亮度和初始色温也作为环境参数信息进行采集,是本领域技术的常用技术手段。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多种环境场景进行亮度调整的情况下,为每个环境场景设置一个环境标识,以对环境进行区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通过识别摄像头所获取的环境图片来确定当前的环境场景或环境类型,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关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舞台彩幕亮度的自适应控制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6段-第5页倒数第2段):借助传感器采集舞台环境光信息(相当于环境参数信息),通过自适应参数求解单元,采用神经网络模型求解彩幕亮度值(相当于将当前的环境参数信息输入至神经网络模型中,获取调整后的屏幕亮度),实时控制彩幕亮度。并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获得与当前环境相适应的屏幕亮度值。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通过将环境参数信息输入神经网络模型以获取调整后的屏幕亮度的启示。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神经网络模型获取屏幕亮度和色温的调整值,从而对对比文件1的方案作进一步改进。此外,为了使神经网络模型更为有效,利用先验知识对神经网络模型中的参数进行训练,得到预先训练好的神经网络模型,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用户的调整记录反映了在过去时间段内用户实际采用的参数,最能反映用户的实际需求和个人喜好,属于最有效的先验知识,因此将与调整有关的所有参数都包括在用户调整记录中,并根据用户的调整记录来训练神经网络模型中的系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4),在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46段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于在调整记录中存在的环境标识,直接获取调整记录中对应的亮度值和色温值;对于在调整记录中不存在的环境标识,则使用神经网络模型进行亮度值和色温值的求解。此外,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8段):对获取的环境信息使用最大匹配度等匹配方法与色温设置表中的环境信息进行匹配。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于在调整记录中不存在的环境标识,则将与当前环境相似度超过预设值的环境的标识作为参数,输入到神经网络模型中。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然而将终端设备对当前环境亮度基于预设的算法计算得到的屏幕亮度和色温,作为初始屏幕亮度和初始色温,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5分别是与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对应的功能模块架构的装置,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3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包括如权利要求4-5任一所述的装置的终端设备,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所述屏幕亮度和色温调整方法应用于移动终端(即终端设备)。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的主要意见如下:(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中的用户参与调整的方法不同;(2)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区别特征3;(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通过摄像头获取当前环境的图片,屏幕亮度调整领域中也并不存在超过阈值进行调整的公知常识。
对此,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中与环境场景一一对应也是符合用户个性化需求的调整方式,因为在不同的场景中用户对于亮度的需求不同;对比文件3中各个参数的权重不同就反映了用户不同的个性化需求,何况参数的权重也是可以进行调整的。因此,不能由于文字表述的不同而否认二者采用技术特征相同的本质;(2)关于区别特征3的评述请参见上文,此处不再赘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区别特征3的部分特征,并且在此公开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区别技术特征3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3)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获取移动终端的环境参数,在此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显然了解可以通过移动终端的摄像头拍摄功能获取环境参数,这是本领域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选择;此外,因为环境经常会出现各种短暂性突变,如果这些短暂性突变触发对屏幕显示参数的频繁调整,将会产生较大的资源浪费。为了避免上述频繁而不必要的调整,只有当环境参数变化达到一定时间或程度时,即确定所述变化是确切性的变化或实质性的变化时才启动调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1 月23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