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无线电通信设备、系统、程序和无线电通信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957
决定日:2019-09-02
委内编号:1F258765
优先权日:2009-11-30
申请(专利)号:201410108656.5
申请日:2010-11-23
复审请求人:索尼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傅海望
合议组组长:耿晓芳
参审员:唐明明
国际分类号:H04W8/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方案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并且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108656.5,名称为“无线电通信设备、系统、程序和无线电通信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索尼公司。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1010567115.0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申请日为2010年11月23日,分案申请递交日为2014年03月21日,优先权日为2009年11月30日,公开日为2014年07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4年03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90段(即第1-12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11页;2018年01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6项。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US2007141988A1,公开日为2007年06月21日。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使用IEEE 802.11中定义的数据的第一无线通信台站,包括:
处理器;以及
用于存储能够由所述处理器执行的指令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接收来自使用IEEE 802.11中定义的数据的第二无线通信台站的查询分组信号,所述查询分组信号请求响应分组信号,其中所述查询分组信号与IEEE 802.11中定义的动作帧相兼容;
生成包括规定了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所能兼容的服务的信息的分组信号;以及
不管与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的认证状态如何,将所述分组信号作为对于所述查询分组信号的响应分组信号进行发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第一无线通信台站,其中
所述信息是在链路层中被检测的。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第一无线通信台站,其中
所述查询分组信号包括规定了期望的通信类型的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第一无线通信台站,其中
所述通信类型至少包括TDLS。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第一无线通信台站,还包括:UPnP或者Bonjour的协议栈。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第一无线通信台站,还包括天线。
7. 一种使用IEEE 802.11中定义的数据的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包括:
处理器;以及
用于存储能够由所述处理器执行的指令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使用IEEE 802.11中定义的数据来发送查询分组信号,所述查询分组信号请求响应分组信号,其中所述查询分组信号与IEEE 802.11中定义的动作帧相兼容;
不管与第一无线通信台站的认证状态如何,接收包括规定了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所能兼容的服务的信息的分组信号。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其中:
所述信息是在链路层中被检测的。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其中
所述查询分组信号包括规定了期望的通信类型的信息。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其中
所述通信类型至少包括TDLS。
11.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第二无线通信台站,还包括:UPnP或者Bonjour的协议栈。
12.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第二无线通信台站,还包括天线。
13. 一种使用IEEE 802.11中定义的数据的第一无线通信台站,包括:
接收装置,用于接收来自使用IEEE 802.11中定义的数据的第二无线通信台站的查询分组信号,所述查询分组信号请求响应分组信号, 其中所述查询分组信号与IEEE 802.11中定义的动作帧相兼容;
生成装置,用于生成包括规定了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所能兼容的服务的信息的分组信号;以及
发送装置,用于不管与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的认证状态如何,将所述分组信号作为对于所述查询分组信号的响应分组信号进行发送。
14. 一种使用IEEE 802.11中定义的数据的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包括:
发送装置,用于使用IEEE 802.11中定义的数据来发送查询分组信号,所述查询分组信号请求响应分组信号,其中所述查询分组信号与IEEE 802.11中定义的动作帧相兼容;
接收装置,用于不管与第一无线通信台站的认证状态如何,接收包括规定了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所能兼容的服务的信息的分组信号。
15. 一种使用IEEE 802.11中定义的数据的方法,包括:
通过第一无线通信台站,接收来自使用IEEE 802.11中定义的数据的第二无线通信台站的查询分组信号,所述查询分组信号请求响应分组信号,其中所述查询分组信号与IEEE 802.11中定义的动作帧相兼容;
通过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生成包括规定了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所能兼容的服务的信息的分组信号;以及
不管与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的认证状态如何,通过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将所述分组信号作为对于所述查询分组信号的响应分组信号进行发送。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中
所述信息是在链路层中被检测的。
17.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中
所述查询分组信号包括规定了期望的通信类型的信息。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中
所述通信类型至少包括TDLS。
19.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包括:UPnP或者Bonjour的协议栈。
20.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还包括天线。
21. 一种使用IEEE 802.11中定义的数据的方法,包括:
通过第二无线通信台站,使用IEEE 802.11中定义的数据来发送查询分组信号,所述查询分组信号请求响应分组信号,其中所述查询分组信号与IEEE 802.11中定义的动作帧相兼容;
不管与第一无线通信台站的认证状态如何,通过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接收包括规定了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所能兼容的服务的信息的分组信号。
22.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方法,其中:
所述信息是在链路层中被检测的。
23.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方法,其中
所述查询分组信号包括规定了期望的通信类型的信息。
24.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方法,其中
所述通信类型至少包括TDLS。
25.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包括:UPnP或者Bonjour的协议栈。
26.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包括天线。”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5的附加特征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6的附加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被隐含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这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12请求保护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其发送方法与权利要求1-6第一无线通信台站的接收方法相对应,因此,权利要求7-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第一无线通信台站,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的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其方法步骤分别与权利要求1、7相对应,并且根据方法步骤进行结构划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3、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5-20、21-26的方法步骤分别对应于权利要求1-6、7-12,参考权利要求1-12的评述,权利要求15-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其中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特征“以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通过分析所述分组信号而选择的通信模式与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建立连接”,在权利要求7中加入特征“通过分析所述分组信号选择通信模式;以及基于所选择的通信模式与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建立连接”,在权利要求13中加入特征“建立装置,用于以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通过分析所述分组信号而选择的通信模式与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建立连接”,在权利要求14中加入特征“选择装置,用于通过分析所述分组信号选择通信模式;以及建立装置,用于基于所选择的通信模式与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建立连接”,在权利要求15中加入特征“通过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以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通过分析所述分组信号而选择的通信模式与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建立连接”,在权利要求21中加入特征“通过第二无线通信台站,通过分析所述分组信号选择通信模式;以及通过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基于所选择的通信模式与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建立连接”。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并未提及或教导任何有关选择通信模式的内容,更未提及或教导该通信模式是分组信号的接收方经过分析该分组信号来选择的,并且之后以该选择的通信模式在无线通信台站之间建立连接,这些内容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综上,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性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13、14、15、21的内容如下:
“1. 一种使用IEEE 802.11中定义的数据的第一无线通信台站,包括:
处理器;以及
用于存储能够由所述处理器执行的指令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接收来自使用IEEE 802.11中定义的数据的第二无线通信台站的查询分组信号,所述查询分组信号请求响应分组信号,其中所述查询分组信号与IEEE 802.11中定义的动作帧相兼容;
生成包括规定了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所能兼容的服务的信息的分组信号;
不管与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的认证状态如何,将所述分组信号作为对于所述查询分组信号的响应分组信号进行发送;以及
以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通过分析所述分组信号而选择的通信模式与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建立连接。”
“7. 一种使用IEEE 802.11中定义的数据的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包括:
处理器;以及
用于存储能够由所述处理器执行的指令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使用IEEE 802.11中定义的数据来发送查询分组信号,所述查询分组信号请求响应分组信号,其中所述查询分组信号与IEEE 802.11中定义的动作帧相兼容;
不管与第一无线通信台站的认证状态如何,接收包括规定了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所能兼容的服务的信息的分组信号;
通过分析所述分组信号选择通信模式;以及
基于所选择的通信模式与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建立连接。”
“13. 一种使用IEEE 802.11中定义的数据的第一无线通信台站,包括:
接收装置,用于接收来自使用IEEE 802.11中定义的数据的第二无线通信台站的查询分组信号,所述查询分组信号请求响应分组信号,其中所述查询分组信号与IEEE 802.11中定义的动作帧相兼容;
生成装置,用于生成包括规定了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所能兼容的服务的信息的分组信号;
发送装置,用于不管与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的认证状态如何,将所述分组信号作为对于所述查询分组信号的响应分组信号进行发送;以及
建立装置,用于以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通过分析所述分组信号而选择的通信模式与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建立连接。”
“14. 一种使用IEEE 802.11中定义的数据的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包括:
发送装置,用于使用IEEE 802.11中定义的数据来发送查询分组信号,所述查询分组信号请求响应分组信号,其中所述查询分组信号与IEEE 802.11中定义的动作帧相兼容;
接收装置,用于不管与第一无线通信台站的认证状态如何,接收包括规定了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所能兼容的服务的信息的分组信号;
选择装置,用于通过分析所述分组信号选择通信模式;以及
建立装置,用于基于所选择的通信模式与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建立连接。”
“15. 一种使用IEEE 802.11中定义的数据的方法,包括:
通过第一无线通信台站,接收来自使用IEEE 802.11中定义的数据的第二无线通信台站的查询分组信号,所述查询分组信号请求响应分组信号,其中所述查询分组信号与IEEE 802.11中定义的动作帧相 兼容;
通过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生成包括规定了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所能兼容的服务的信息的分组信号;
不管与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的认证状态如何,通过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将所述分组信号作为对于所述查询分组信号的响应分组信号进行发送;以及
通过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以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通过分析所述分组信号而选择的通信模式与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建立连接。”
“21. 一种使用IEEE 802.11中定义的数据的方法,包括:
通过第二无线通信台站,使用IEEE 802.11中定义的数据来发送查询分组信号,所述查询分组信号请求响应分组信号,其中所述查询分组信号与IEEE 802.11中定义的动作帧相兼容;
不管与第一无线通信台站的认证状态如何,通过所述第二无线通 信台站接收包括规定了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所能兼容的服务的信息的分组信号;
通过第二无线通信台站,通过分析所述分组信号选择通信模式;以及
通过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基于所选择的通信模式与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建立连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意见不成立,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1 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4年03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2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11页;2018年08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6项。该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该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此外,该复审通知书还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其中将权利要求1、7、13、14、15、21中的特征“所述查询分组信号与IEEE 802.11中定义的动作帧相兼容”修改成“所述查询分组信号与IEEE 802.11中定义的动作帧相兼容并包括规定了期望的通信类型为TDLS的信息,并且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和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不属于同一个网络”;将权利要求1、13、15中的特征“以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通过分析所述分组信号而选择的通信模式与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建立连接”修改成“以在所述查询分组信号中所规定的通信类型与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建立连接”;将权利要求7、14、21中的特征“基于所选择的通信模式与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建立连接”修改成“基于在所述查询分组信号中所规定的通信类型与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建立连接”,将“使用IEEE 802.11中定义的数据来发送查询分组信号”修改成“使用IEEE 802.11中定义的数据将查询分组信号至少发送给第一无线通信台站”,增加了“所述”;删除了权利要求3、4、9、10、17、18、23、24,并且相应地调整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仅提到在请求消息中请求特定的服务,并没有在服务请求消息中指明所期望的通信类型;(2)TDLS对于无线数据备份、打印和文件传输等业务具有较好的表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选择TDLS作为期望的通信类型,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应用场景下是具有有益效果的;(3)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或教导权利要求1中所记载的“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和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不属于同一个网络”,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使得第二无线通信台站能够请求与其不属于同一个网络的第一无线通信台站的服务,这显然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而且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使用IEEE 802.11中定义的数据的第一无线通信台站,包括:
处理器;以及
用于存储能够由所述处理器执行的指令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接收来自使用IEEE 802.11中定义的数据的第二无线通信台站的查询分组信号,所述查询分组信号请求响应分组信号,其中所述查询分组信号与IEEE 802.11中定义的动作帧相兼容并包括规定了期望的通信类型为TDLS的信息,并且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和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不属于同一个网络;
生成包括规定了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所能兼容的服务的信息的分组信号;
不管与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的认证状态如何,将所述分组信号作为对于所述查询分组信号的响应分组信号进行发送;以及
以在所述查询分组信号中所规定的通信类型与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建立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第一无线通信台站,其中
所述信息是在链路层中被检测的。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第一无线通信台站,还包括:UPnP或者Bonjour的协议栈。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第一无线通信台站,还包括天线。
5. 一种使用IEEE 802.11中定义的数据的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包括:
处理器;以及
用于存储能够由所述处理器执行的指令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使用IEEE 802.11中定义的数据将查询分组信号至少发送给第一无线通信台站,所述查询分组信号请求响应分组信号,其中所述查询分组信号与IEEE 802.11中定义的动作帧相兼容并包括规定了期望的通信类型为TDLS的信息,并且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和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不属于同一个网络;
不管与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的认证状态如何,接收包括规定了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所能兼容的服务的信息的分组信号;以及
基于在所述查询分组信号中所规定的通信类型与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建立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其中:
所述信息是在链路层中被检测的。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第二无线通信台站,还包括:UPnP或者Bonjour的协议栈。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第二无线通信台站,还包括天线。
9. 一种使用IEEE 802.11中定义的数据的第一无线通信台站,包括:
接收装置,用于接收来自使用IEEE 802.11中定义的数据的第二无线通信台站的查询分组信号,所述查询分组信号请求响应分组信号,其中所述查询分组信号与IEEE 802.11中定义的动作帧相兼容并包括规定了期望的通信类型为TDLS的信息,并且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和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不属于同一个网络;
生成装置,用于生成包括规定了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所能兼容 的服务的信息的分组信号;
发送装置,用于不管与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的认证状态如何,将所述分组信号作为对于所述查询分组信号的响应分组信号进行发送;以及
建立装置,用于以在所述查询分组信号中所规定的通信类型与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建立连接。
10. 一种使用IEEE 802.11中定义的数据的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包括:
发送装置,用于使用IEEE 802.11中定义的数据将查询分组信号至少发送给第一无线通信台站,所述查询分组信号请求响应分组信号,其中所述查询分组信号与IEEE 802.11中定义的动作帧相兼容并包括规定了期望的通信类型为TDLS的信息,并且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和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不属于同一个网络;
接收装置,用于不管与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的认证状态如何,接收包括规定了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所能兼容的服务的信息的分组信号;以及
建立装置,用于基于在所述查询分组信号中所规定的通信类型与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建立连接。
11. 一种使用IEEE 802.11中定义的数据的方法,包括:
通过第一无线通信台站,接收来自使用IEEE 802.11中定义的数据的第二无线通信台站的查询分组信号,所述查询分组信号请求响应分组信号,其中所述查询分组信号与IEEE 802.11中定义的动作帧相兼容并包括规定了期望的通信类型为TDLS的信息,并且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和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不属于同一个网络;
通过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生成包括规定了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所能兼容的服务的信息的分组信号;
不管与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的认证状态如何,通过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将所述分组信号作为对于所述查询分组信号的响应分组信号进行发送;以及
通过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以在所述查询分组信号中所规定的通信类型与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建立连接。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
所述信息是在链路层中被检测的。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包括:UPnP或者Bonjour的协议栈。
14.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还包括天线。
15. 一种使用IEEE 802.11中定义的数据的方法,包括:
通过第二无线通信台站,使用IEEE 802.11中定义的数据将查询分组信号至少发送给第一无线通信台站,所述查询分组信号请求响应分组信号,其中所述查询分组信号与IEEE 802.11中定义的动作帧相兼容并包括规定了期望的通信类型为TDLS的信息,并且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和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不属于同一个网络;
不管与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的认证状态如何,通过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接收包括规定了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所能兼容的服务的信息的分组信号;以及
通过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基于在所述查询分组信号中所规定的通信类型与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建立连接。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中:
所述信息是在链路层中被检测的。
17.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包括:UPnP或者Bonjour的协议栈。
18.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包括天线。”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9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4年03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2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11页;2019年01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该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前次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该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此外,该复审通知书还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其中对权利要求1、5、9、10、11、15进行了修改,补充了新的从属权利要求,并且相应地调整了权利要求的编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使用IEEE 802.11中定义的数据的第一无线通信台站,其连接到第一主单元,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包括:
处理器;以及
用于存储能够由所述处理器执行的指令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接收来自使用IEEE 802.11中定义的数据的第二无线通信台站的查询分组信号,所述查询分组信号请求响应分组信号,其中所述查询分组信号与IEEE 802.11中定义的动作帧相兼容,并且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连接到不同于所述第一主单元的第二主单元;
生成包括规定了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所能兼容的服务的信息的分组信号;
不管与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的认证状态如何,将所述分组信号作为对于所述查询分组信号的响应分组信号进行发送;以及
与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建立直接连接,其中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像主单元和从单元之中的一个一样操作,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像主单元和从单元之中的另一个一样操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第一无线通信台站,其中
所述信息是在链路层中被检测的。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第一无线通信台站,还包括:UPnP或者Bonjour的协议栈。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第一无线通信台站,还包括天线。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第一无线通信台站,其中
所述查询分组信号包括规定了期望的通信类型至少包括TDLS 的信息。
6. 一种使用IEEE 802.11中定义的数据的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其连接到第二主单元,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包括:
处理器;以及
用于存储能够由所述处理器执行的指令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使用IEEE 802.11中定义的数据将查询分组信号至少发送给第一无线通信台站,所述查询分组信号请求响应分组信号,其中所述查询分组信号与IEEE 802.11中定义的动作帧相兼容,并且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连接到不同于所述第二主单元的第一主单元;
不管与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的认证状态如何,接收包括规定了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所能兼容的服务的信息的分组信号;以及
与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建立直接连接,其中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像主单元和从单元之中的一个一样操作,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像主单元和从单元之中的另一个一样操作。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其中:
所述信息是在链路层中被检测的。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第二无线通信台站,还包括:UPnP或者Bonjour的协议栈。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第二无线通信台站,还包括天线。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其中
所述查询分组信号包括规定了期望的通信类型至少包括TDLS的信息。
11. 一种使用IEEE 802.11中定义的数据的第一无线通信台站,其连接到第一主单元,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包括:
接收装置,用于接收来自使用IEEE 802.11中定义的数据的第二无线通信台站的查询分组信号,所述查询分组信号请求响应分组信号,其中所述查询分组信号与IEEE 802.11中定义的动作帧相兼容,并且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连接到不同于所述第一主单元的第二主单元;
生成装置,用于生成包括规定了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所能兼容的服务的信息的分组信号;
发送装置,用于不管与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的认证状态如何,将所述分组信号作为对于所述查询分组信号的响应分组信号进行发送;以及
建立装置,用于与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建立直接连接,其中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像主单元和从单元之中的一个一样操作,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像主单元和从单元之中的另一个一样操作。
12. 一种使用IEEE 802.11中定义的数据的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其连接到第二主单元,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包括:
发送装置,用于使用IEEE 802.11中定义的数据将查询分组信号至少发送给第一无线通信台站,所述查询分组信号请求响应分组信号,其中所述查询分组信号与IEEE 802.11中定义的动作帧相兼容,并且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连接到不同于所述第二主单元的第一主单元;
接收装置,用于不管与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的认证状态如何,接收包括规定了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所能兼容的服务的信息的分组信号;以及
建立装置,用于与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建立直接连接,其中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像主单元和从单元之中的一个一样操作,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像主单元和从单元之中的另一个一样操作。
13. 一种使用IEEE 802.11中定义的数据的方法,包括:
通过第一无线通信台站,接收来自使用IEEE 802.11中定义的数据的第二无线通信台站的查询分组信号,所述查询分组信号请求响应分组信号,其中所述查询分组信号与IEEE 802.11中定义的动作帧相兼容,并且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连接到第一主单元,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连接到不同于所述第一主单元的第二主单元;
通过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生成包括规定了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所能兼容的服务的信息的分组信号;
不管与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的认证状态如何,通过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将所述分组信号作为对于所述查询分组信号的响应分组信号进行发送;以及
通过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与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建立直接连接,其中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像主单元和从单元之中的一个一样操作,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像主单元和从单元之中的另一个一样操作。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
所述信息是在链路层中被检测的。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包括:UPnP或者Bonjour的协议栈。
16.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还包括天线。
17.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
所述查询分组信号包括规定了期望的通信类型至少包括TDLS的信息。
18. 一种使用IEEE 802.11中定义的数据的方法,包括:
通过第二无线通信台站,使用IEEE 802.11中定义的数据将查询分组信号至少发送给第一无线通信台站,所述查询分组信号请求响应分组信号,其中所述查询分组信号与IEEE 802.11中定义的动作帧相兼容,并且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连接到第一主单元,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连接到不同于所述第一主单元的第二主单元;
不管与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的认证状态如何,通过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接收包括规定了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所能兼容的服务的信息的分组信号;以及
通过第二无线通信台站,与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建立直接连接,其中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像主单元和从单元之中的一个一样操作,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像主单元和从单元之中的另一个一样操作。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中:
所述信息是在链路层中被检测的。
20.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包括:UPnP或者Bonjour的协议栈。
21.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包括天线。
22.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中
所述查询分组信号包括规定了期望的通信类型至少包括TDLS的信息。”
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问题是两个分别连接到各自的主单元的无线通信台站之间如何互相发现以及如何建立连接的技术问题,然而在对比文件1中,无论是计算机102还是打印机104,均没有连接到任何的主单元,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计算机如何发现位于其附近的打印机104,可见,对比文件1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不同的,现有技术中不存在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发现权利要求1的技术问题是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去将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权利要求1区别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特征,至少包括第一无线通信台站,其连接到第一主单元;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连接到不同于所述第一主单元的第二主单元;与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建立直接连接,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像主单元和从单元之中的一个一样操作,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像主单元和从单元之中的另一个一样操作,这些技术特征,是现有技术中未公开并且未给出任何教导的。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5日发出合议组成员变更通知书,复审请求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回避请求。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4年03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2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11页;2019年05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 条第3 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2018年11月30日和2019年03月29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2007141988A1,公开日为2007年06月21日。
权利要求1-2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使用IEEE 802.11中定义的数据的第一无线通信台站。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提供与可以由设备执行的服务相关的信息的方案,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7]-[0038]段):启用无线功能的设备102(相当于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可以发送请求特定服务的服务请求(相当于查询分组信号,所述查询分组信号请求响应分组信号),该启用无线功能的设备可以广播请求特定服务的请求消息,例如无线电消息,该请求消息可以包含在802.11x探测消息中(相当于使用IEEE 802.11中定义的数据);接收来自设备102的关于特定服务的请求,该请求消息可以被处于启用无线功能的设备102的无线电范围以内的打印机104(相当于第一无线通信台站)、PDA 106、相机108以及接入点110接收;接收到该请求消息的设备可以确定其是否提供所请求的服务,响应于确定提供所请求的服务,可以通过向启用无线功能的设备102发送响应消息、例如包含IE来做出响应(相当于将所述分组信号作为对于所述查询分组信号的响应分组信号进行发送),该响应消息可以包含于设备提供的一个或多个服务相关的信息(相当于生成包含规定了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所能兼容的服务的信息的分组信号),此后,如果设备102希望建立连接,那么可以建立所述连接,以使设备102可以获取期望的服务(相当于与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建立直接连接);其中在一些环境中,诸如打印机104之类的设备可能需要对所要建立的连接进行认证,如果认证成功,那么可以建立连接。由于认证是在建立连接的阶段进行的,并且建立连接的过程是在发送请求以及接收到响应之后执行的,因此隐含公开了不管与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的认证状态如何,将所述分组信号作为对于所述查询分组信号的响应分组信号进行发送。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在权利要求1中,查询分组信号与IEEE 802.11中定义的动作帧相兼容;(2)在权利要求1的方案中,第一无线通信台站连接到第一主单元,第二无线通信台站连接到不同于所述第一主单元的第二主单元;(3)在权利要求1的方案中,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像主单元和从单元之中的一个一样操作,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像主单元和从单元之中的另一个一样操作;(4)权利要求1的方案包括存储了能够由处理器执行的指令的存储器以及处理器。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在处于不同网络的设备之间建立直接通信以请求所需要的服务以及如何构造无线通信台站。
关于区别(1),在802.11中,信标帧、探测请求帧、动作帧等都是常用的管理帧,管理帧(包括动作帧)可被广播至多个响应设备,用以传输或发布关于请求者自身及其能力的信息元素,该信息元素可随探测请求一起包括在动作帧中,动作字段可以被定义为添加所述信息元素;可见,在IEEE 802.11标准中,将动作帧用作于请求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内容,即查询分组信号与IEEE802.11中定义的动作帧相兼容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关于区别(2),在对比文件1的方案中,由于启用无线功能的设备会先广播请求特定服务的请求消息,并且接收到该请求消息的设备会响应于确定提供所请求的服务而向启用无线功能的设备102发送响应消息,之后才会在所述启用无线功能的设备与接收到请求且能提供所请求的服务的设备之前建立连接,此前在其间并不具有网络连接,因此隐含公开了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和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不属于同一个网络。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说明书第[0025]段):启用无线功能的设备102可以是被配置成发送和接收无线讯息的任何设备,例如蜂窝电话。而对于蜂窝电话来说,在其与网络相连时采用基础设施架构即促使启用无线功能的设备连接至基站(相当于第二主单元)是本领域公知的。更进一步,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网络环境100可以包括打印机104和接入点110,以及网络环境100中的设备可以使用任何适当的无线标准进行通信,并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接入点110可以保持关于接入点110附近的设备(例如接入点附近的打印机)服务的列表的特征(说明书第0024、0066段,图1),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考虑将打印机104连接到接入点100(相当于第一主单元),以提供打印服务。
关于区别(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启用无线功能的设备与打印机之间通过802.11协议来建立直接连接的特征,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依照802.11协议建立设备之间的直接连接时,该连接可以采用基础设施架构和P2P架构来建立,其中在基础设施架构中,建立通信的一方会充当接入点(相当于主单元),而另一方则会充当连接至接入点的站点(相当于从单元)。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考虑在启用无线通信的设备与打印机之间使用上述基础设施架构来建立直接连接,由此将其中一方作为主单元,而将另一个作为从单元。
关于区别(4),使用处理器和存储了指令的存储器的架构来执行不同的功能以构造实现特定用途的设备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由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来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33]段):在802.11上下文中,服务发现消息可以借助第二层的802.11信标和探测消息而被发送和接收。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被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亦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其实施例可以使用各种标准的基于IP的发现协议,例如uPnP-SSDP,并且Bonjour亦为本领域公知的局域网设备发现协议(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3]段)。更进一步,为了在设备上实施相应的协议而提供与协议相对应的协议栈同样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亦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然而,为了进行无线通信而在无线通信台站上提供天线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亦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然而,在服务请求中携带期望的通信类型以及在两个设备之间使用TDLS建立点对点直连均为本领域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考虑在启用无线功能的设备发出的请求消息中包含其所期望的通信类型,以及在所述通信类型中包含TDLS,以便建立点对点直连。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亦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使用IEEE 802.11中定义的数据的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提供与可以由设备执行的服务相关的信息的方案,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7]-[0038]段):启用无线功能的设备102(相当于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可以发送请求特定服务的服务请求(相当于查询分组信号,所述查询分组信号请求响应分组信号),该启用无线功能的设备可以广播请求特定服务的请求消息,例如无线电消息,该请求消息可以包含在802.11x探测消息中(相当于使用IEEE 802.11中定义的数据);接收来自设备102的关于特定服务的请求,该请求消息可以被处于启用无线功能的设备102的无线电范围以内的打印机104(相当于第一无线通信台站)、PDA 106、相机108以及接入点110接收(相当于将查询分组信号至少发送给第一无线通信台站);接收到该请求消息的设备可以确定其是否提供所请求的服务,响应于确定提供所请求的服务,可以通过向启用无线功能的设备102发送响应消息、例如包含IE来做出响应,该响应消息可以包含于设备提供的一个或多个服务相关的信息(相当于包括规定了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所能兼容的服务的信息的分组信号),启用无线功能的设备102可以接收服务信息(相当于接收分组信号),此后,如果设备102希望建立连接,那么可以建立所述连接,以使设备102可以获取期望的服务(相当于与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建立直接连接);其中在一些环境中,诸如打印机104之类的设备可能需要对所要建立的连接进行认证,如果认证成功,那么可以建立连接。由于认证是在建立连接的阶段进行的,并且建立连接的过程是在发送请求以及接收到响应之后执行的,因此隐含公开了不管与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的认证状态如何,接收包括规定了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所能兼容的服务的信息的分组信号。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在权利要求6中,查询分组信号与IEEE 802.11中定义的动作帧相兼容;(2)在权利要求6的方案中,第二无线通信台站连接到第二主单元,第一无线通信台站连接到不同于所述第二主单元的第一主单元;(3)在权利要求1的方案中,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像主单元和从单元之中的一个一样操作,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像主单元和从单元之中的另一个一样操作;(4)权利要求6的方案包括存储了能够由处理器执行的指令的存储器以及处理器。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6实际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在处于不同网络的设备之间建立直接通信以请求所需要的服务以及如何构造无线通信台站。
关于区别(1),在802.11中,信标帧、探测请求帧、动作帧等都是常用的管理帧,管理帧(包括动作帧)可被广播至多个响应设备,用以传输或发布关于请求者自身及其能力的信息元素,该信息元素可随探测请求一起包括在动作帧中,动作字段可以被定义为添加所述信息元素;可见,在IEEE 802.11标准中,将动作帧用作于请求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内容,即查询分组信号与IEEE802.11中定义的动作帧相兼容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关于区别(2),在对比文件1的方案中,由于启用无线功能的设备会先广播请求特定服务的请求消息,并且接收到该请求消息的设备会响应于确定提供所请求的服务而向启用无线功能的设备102发送响应消息,之后才会在所述启用无线功能的设备与接收到请求且能提供所请求的服务的设备之前建立连接,此前在其间并不具有网络连接,因此隐含公开了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和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不属于同一个网络。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说明书第[0025]段):启用无线功能的设备102可以是被配置成发送和接收无线讯息的任何设备,例如蜂窝电话。而对于蜂窝电话来说,在其与网络相连时采用基础设施架构即促使启用无线功能的设备连接至基站(相当于第二主单元)是本领域公知的。更进一步,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网络环境100可以包括打印机104和接入点110,以及网络环境100中的设备可以使用任何适当的无线标准进行通信,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接入点110可以保持关于接入点110附近的设备(例如接入点附近的打印机)服务的列表的特征(说明书第0024、0066段,图1),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考虑将具备无线功能的打印机104与接入点100(相当于第一主单元)相连,以提供打印服务。
关于区别(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启用无线功能的设备与打印机之间通过802.11协议来建立直接连接的特征,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依照802.11协议建立设备之间的直接连接时,该连接可以采用基础设施架构和P2P架构来建立,其中在基础设施架构中,建立通信的一方会充当接入点(相当于主单元),而另一方则会充当连接至接入点的站点(相当于从单元)。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考虑在启用无线通信的设备与打印机之间使用上述基础设施架构来建立直接连接,由此将其中一方作为主单元,而将另一个作为从单元。
关于区别(4),使用处理器和存储了指令的存储器的架构来执行不同的功能以构造实现特定用途的设备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由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来得出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33]段):在802.11上下文中,服务发现消息可以借助第二层的802.11信标和探测消息而被发送和接收。可见,权利要求7的附加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被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亦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6。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其实施例可以使用各种标准的基于IP的发现协议,例如uPnP-SSDP,并且Bonjour亦为本领域公知的局域网设备发现协议(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3]段)。更进一步,为了在设备上实施相应的协议而提供与协议相对应的协议栈同样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亦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6。然而,为了进行无线通信而在无线通信台站上提供天线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亦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6。然而,在服务请求中携带期望的通信类型以及在两个设备之间使用TDLS建立点对点直连均为本领域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考虑在启用无线功能的设备发出的请求消息中包含其所期望的通信类型,以及在所述通信类型中包含TDLS,以便建立点对点直连。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亦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使用IEEE 802.11中定义的数据的第一无线通信台站。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提供与可以由设备执行的服务相关的信息的方案,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7]-[0038]段):启用无线功能的设备102(相当于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可以发送请求特定服务的服务请求(相当于查询分组信号,所述查询分组信号请求响应分组信号),该启用无线功能的设备可以广播请求特定服务的请求消息,例如无线电消息,该请求消息可以包含在802.11x探测消息中(相当于使用IEEE 802.11中定义的数据);接收来自设备102的关于特定服务的请求,该请求消息可以被处于启用无线功能的设备102的无线电范围以内的打印机104(相当于第一无线通信台站)、PDA 106、相机108以及接入点110接收;接收到该请求消息的设备可以确定其是否提供所请求的服务,响应于确定提供所请求的服务,可以通过向启用无线功能的设备102发送响应消息、例如包含IE来做出响应(相当于将所述分组信号作为对于所述查询分组信号的响应分组信号进行发送),该响应消息可以包含于设备提供的一个或多个服务相关的信息(相当于生成包含规定了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所能兼容的服务的信息的分组信号),此后,如果设备102希望建立连接,那么可以建立所述连接,以使设备102可以获取期望的服务(相当于与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建立直接连接);其中在一些环境中,诸如打印机104之类的设备可能需要对所要建立的连接进行认证,如果认证成功,那么可以建立连接。由于认证是在建立连接的阶段进行的,并且建立连接的过程是在发送请求以及接收到响应之后执行的,因此隐含公开了不管与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的认证状态如何,将所述分组信号作为对于所述查询分组信号的响应分组信号进行发送。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在权利要求11中,查询分组信号与IEEE 802.11中定义的动作帧相兼容;(2)在权利要求11的方案中,第一无线通信台站连接到第一主单元,第二无线通信台站连接到不同于所述第一主单元的第二主单元;(3)在权利要求11的方案中,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像主单元和从单元之中的一个一样操作,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像主单元和从单元之中的另一个一样操作;(4)权利要求11的方案包含了实施不同功能的装置。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1实际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请求所需要的服务,如何在通信台站之间建立连接以及如何构造无线通信台站。
关于区别(1),在802.11中,信标帧、探测请求帧、动作帧等都是常用的管理帧,管理帧(包括动作帧)可被广播至多个响应设备,用以传输或发布关于请求者自身及其能力的信息元素,该信息元素可随探测请求一起包括在动作帧中,动作字段可以被定义为添加所述信息元素;可见,在IEEE 802.11标准中,将动作帧用作于请求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内容,即查询分组信号与IEEE802.11中定义的动作帧相兼容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关于区别(2),在对比文件1的方案中,由于启用无线功能的设备会先广播请求特定服务的请求消息,并且接收到该请求消息的设备会响应于确定提供所请求的服务而向启用无线功能的设备102发送响应消息,之后才会在所述启用无线功能的设备与接收到请求且能提供所请求的服务的设备之前建立连接,此前在其间并不具有网络连接,因此隐含公开了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和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不属于同一个网络。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说明书第[0025]段):启用无线功能的设备102可以是被配置成发送和接收无线讯息的任何设备,例如蜂窝电话。而对于蜂窝电话来说,在其与网络相连时采用基础设施架构即促使启用无线功能的设备连接至基站(相当于第二主单元)是本领域公知的。更进一步,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网络环境100可以包括打印机104和接入点110,以及网络环境100中的设备可以使用任何适当的无线标准进行通信,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接入点110可以保持关于接入点110附近的设备(例如接入点附近的打印机)服务的列表的特征(说明书第0024、0066段,图1),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考虑将具备无线功能的打印机104与接入点100(相当于第一主单元)相连,以提供打印服务。
关于区别(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启用无线功能的设备与打印机之间通过802.11协议来建立直接连接的特征,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依照802.11协议建立设备之间的直接连接时,该连接可以采用基础设施架构和P2P架构来建立,其中在基础设施架构中,建立通信的一方会充当接入点(相当于主单元),而另一方则会充当连接至接入点的站点(相当于从单元)。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考虑在启用无线通信的设备与打印机之间使用上述基础设施架构来建立直接连接,由此将其中一方作为主单元,而将另一个作为从单元。
关于区别(4),使用不同的装置来实施不同的功能以构造实现特定用途的设备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由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来得出权利要求11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一种使用IEEE 802.11中定义的数据的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提供与可以由设备执行的服务相关的信息的方案,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7]-[0038]段):启用无线功能的设备102(相当于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可以发送请求特定服务的服务请求(相当于查询分组信号,所述查询分组信号请求响应分组信号),该启用无线功能的设备可以广播请求特定服务的请求消息,例如无线电消息,该请求消息可以包含在802.11x探测消息中(相当于使用IEEE 802.11中定义的数据);接收来自设备102的关于特定服务的请求,该请求消息可以被处于启用无线功能的设备102的无线电范围以内的打印机104(相当于第一无线通信台站)、PDA 106、相机108以及接入点110接收(相当于将查询分组信号至少发送给第一无线通信台站);接收到该请求消息的设备可以确定其是否提供所请求的服务,响应于确定提供所请求的服务,可以通过向启用无线功能的设备102发送响应消息、例如包含IE来做出响应,该响应消息可以包含于设备提供的一个或多个服务相关的信息(相当于包括规定了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所能兼容的服务的信息的分组信号),启用无线功能的设备102可以接收服务信息(相当于接收分组信号),此后,如果设备102希望建立连接,那么可以建立所述连接,以使设备102可以获取期望的服务(相当于与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建立直接连接);其中在一些环境中,诸如打印机104之类的设备可能需要对所要建立的连接进行认证,如果认证成功,那么可以建立连接。由于认证是在建立连接的阶段进行的,并且建立连接的过程是在发送请求以及接收到响应之后执行的,因此隐含公开了不管与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的认证状态如何,接收包括规定了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所能兼容的服务的信息的分组信号。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在权利要求12中,查询分组信号与IEEE 802.11中定义的动作帧相兼容;(2)在权利要求12的方案中,第二无线通信台站连接到第二主单元,第一无线通信台站连接到不同于所述第二主单元的第一主单元;(3)在权利要求12的方案中,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像主单元和从单元之中的一个一样操作,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像主单元和从单元之中的另一个一样操作;(3)权利要求12的方案包含了实施不同功能的装置。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2实际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在处于不同网络的设备之间建立直接通信以请求所需要的服务以及如何构造无线通信台站。
关于区别(1),在802.11中,信标帧、探测请求帧、动作帧等都是常用的管理帧,管理帧(包括动作帧)可被广播至多个响应设备,用以传输或发布关于请求者自身及其能力的信息元素,该信息元素可随探测请求一起包括在动作帧中,动作字段可以被定义为添加所述信息元素;可见,在IEEE 802.11标准中,将动作帧用作于请求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内容,即查询分组信号与IEEE802.11中定义的动作帧相兼容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关于区别(2),在对比文件1的方案中,由于启用无线功能的设备会先广播请求特定服务的请求消息,并且接收到该请求消息的设备会响应于确定提供所请求的服务而向启用无线功能的设备102发送响应消息,之后才会在所述启用无线功能的设备与接收到请求且能提供所请求的服务的设备之前建立连接,此前在其间并不具有网络连接,因此隐含公开了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和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不属于同一个网络。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说明书第[0025]段):启用无线功能的设备102可以是被配置成发送和接收无线讯息的任何设备,例如蜂窝电话。而对于蜂窝电话来说,在其与网络相连时采用基础设施架构即促使启用无线功能的设备连接至基站(相当于第二主单元)是本领域公知的。更进一步,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网络环境100可以包括打印机104和接入点110,以及网络环境100中的设备可以使用任何适当的无线标准进行通信,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接入点110可以保持关于接入点110附近的设备(例如接入点附近的打印机)服务的列表的特征(说明书第0024、0066段,图1),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考虑将具备无线功能的打印机104与接入点100(相当于第一主单元)相连,以提供打印服务。
关于区别(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启用无线功能的设备与打印机之间通过802.11协议来建立直接连接的特征,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依照802.11协议建立设备之间的直接连接时,该连接可以采用基础设施架构和P2P架构来建立,其中在基础设施架构中,建立通信的一方会充当接入点(相当于主单元),而另一方则会充当连接至接入点的站点(相当于从单元)。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考虑在启用无线通信的设备与打印机之间使用上述基础设施架构来建立直接连接,由此将其中一方作为主单元,而将另一个作为从单元。
关于区别(4),使用不同的装置来实施不同的功能以构造实现特定用途的设备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由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来得出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一种使用IEEE 802.11中定义的数据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提供与可以由设备执行的服务相关的信息的方案,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7]-[0038]段):启用无线功能的设备102(相当于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可以发送请求特定服务的服务请求(相当于查询分组信号,所述查询分组信号请求响应分组信号),该启用无线功能的设备可以广播请求特定服务的请求消息,例如无线电消息,该请求消息可以包含在802.11x探测消息中(相当于使用IEEE 802.11中定义的数据);接收来自设备102的关于特定服务的请求,该请求消息可以被处于启用无线功能的设备102的无线电范围以内的打印机104(相当于第一无线通信台站)、PDA 106、相机108以及接入点110接收;接收到该请求消息的设备可以确定其是否提供所请求的服务,响应于确定提供所请求的服务,可以通过向启用无线功能的设备102发送响应消息、例如包含IE来做出响应(相当于将所述分组信号作为对于所述查询分组信号的响应分组信号进行发送),该响应消息可以包含于设备提供的一个或多个服务相关的信息(相当于生成包含规定了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所能兼容的服务的信息的分组信号),此后,如果设备102希望建立连接,那么可以建立所述连接,以使设备102可以获取期望的服务(相当于与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建立直接连接);其中在一些环境中,诸如打印机104之类的设备可能需要对所要建立的连接进行认证,如果认证成功,那么可以建立连接。由于认证是在建立连接的阶段进行的,并且建立连接的过程是在发送请求以及接收到响应之后执行的,因此隐含公开了不管与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的认证状态如何,将所述分组信号作为对于所述查询分组信号的响应分组信号进行发送。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在权利要求13中,查询分组信号与IEEE 802.11中定义的动作帧相兼容;(2)在权利要求13的方案中,第一无线通信台站连接到第一主单元,第二无线通信台站连接到不同于所述第一主单元的第二主单元;(3)在权利要求13的方案中,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像主单元和从单元之中的一个一样操作,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像主单元和从单元之中的另一个一样操作;。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3实际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在处于不同网络的设备之间建立直接通信以请求所需要的服务。
关于区别(1),在802.11中,信标帧、探测请求帧、动作帧等都是常用的管理帧,管理帧(包括动作帧)可被广播至多个响应设备,用以传输或发布关于请求者自身及其能力的信息元素,该信息元素可随探测请求一起包括在动作帧中,动作字段可以被定义为添加所述信息元素;可见,在IEEE 802.11标准中,将动作帧用作于请求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内容,即查询分组信号与IEEE802.11中定义的动作帧相兼容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关于区别(2),在对比文件1的方案中,由于启用无线功能的设备会先广播请求特定服务的请求消息,并且接收到该请求消息的设备会响应于确定提供所请求的服务而向启用无线功能的设备102发送响应消息,之后才会在所述启用无线功能的设备与接收到请求且能提供所请求的服务的设备之前建立连接,此前在其间并不具有网络连接,因此隐含公开了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和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不属于同一个网络。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说明书第[0025]段):启用无线功能的设备102可以是被配置成发送和接收无线讯息的任何设备,例如蜂窝电话。而对于蜂窝电话来说,在其与网络相连时采用基础设施架构即促使启用无线功能的设备连接至基站(相当于第二主单元)是本领域公知的。更进一步,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网络环境100可以包括打印机104和接入点110,以及网络环境100中的设备可以使用任何适当的无线标准进行通信,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接入点110可以保持关于接入点110附近的设备(例如接入点附近的打印机)服务的列表的特征(说明书第0024、0066段,图1),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考虑将具备无线功能的打印机104与接入点100(相当于第一主单元)相连,以提供打印服务。
关于区别(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启用无线功能的设备与打印机之间通过802.11协议来建立直接连接的特征,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依照802.11协议建立设备之间的直接连接时,该连接可以采用基础设施架构和P2P架构来建立,其中在基础设施架构中,建立通信的一方会充当接入点(相当于主单元),而另一方则会充当连接至接入点的站点(相当于从单元)。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考虑在启用无线通信的设备与打印机之间使用上述基础设施架构来建立直接连接,由此将其中一方作为主单元,而将另一个作为从单元。
由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来得出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权利要求14-17分别是与权利要求2-5相对应的权利要求,具有相同的附加特征。基于相同的理由,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4-17亦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5、权利要求18要求保护一种使用IEEE 802.11中定义的数据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提供与可以由设备执行的服务相关的信息的方案,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7]-[0038]段):启用无线功能的设备102(相当于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可以发送请求特定服务的服务请求(相当于查询分组信号,所述查询分组信号请求响应分组信号),该启用无线功能的设备可以广播请求特定服务的请求消息,例如无线电消息,该请求消息可以包含在802.11x探测消息中(相当于使用IEEE 802.11中定义的数据);接收来自设备102的关于特定服务的请求,该请求消息可以被处于启用无线功能的设备102的无线电范围以内的打印机104(相当于第一无线通信台站)、PDA 106、相机108以及接入点110接收(相当于将查询分组信号至少发送给第一无线通信台站);接收到该请求消息的设备可以确定其是否提供所请求的服务,响应于确定提供所请求的服务,可以通过向启用无线功能的设备102发送响应消息、例如包含IE来做出响应,该响应消息可以包含于设备提供的一个或多个服务相关的信息(相当于包括规定了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所能兼容的服务的信息的分组信号),启用无线功能的设备102可以接收服务信息(相当于接收分组信号),此后,如果设备102希望建立连接,那么可以建立所述连接,以使设备102可以获取期望的服务(相当于与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建立直接连接);其中在一些环境中,诸如打印机104之类的设备可能需要对所要建立的连接进行认证,如果认证成功,那么可以建立连接。由于认证是在建立连接的阶段进行的,并且建立连接的过程是在发送请求以及接收到响应之后执行的,因此隐含公开了不管与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的认证状态如何,接收包括规定了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所能兼容的服务的信息的分组信号。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在权利要求18中,查询分组信号与IEEE 802.11中定义的动作帧相兼容;(2)在权利要求18的方案中,第二无线通信台站连接到第二主单元,第一无线通信台站连接到不同于所述第二主单元的第一主单元;(3)在权利要求18的方案中,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像主单元和从单元之中的一个一样操作,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像主单元和从单元之中的另一个一样操作。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8实际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在处于不同网络的设备之间建立直接通信以请求所需要的服务。
关于区别(1),在802.11中,信标帧、探测请求帧、动作帧等都是常用的管理帧,管理帧(包括动作帧)可被广播至多个响应设备,用以传输或发布关于请求者自身及其能力的信息元素,该信息元素可随探测请求一起包括在动作帧中,动作字段可以被定义为添加所述信息元素;可见,在IEEE 802.11标准中,将动作帧用作于请求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内容,即查询分组信号与IEEE802.11中定义的动作帧相兼容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关于区别(2),在对比文件1的方案中,由于启用无线功能的设备会先广播请求特定服务的请求消息,并且接收到该请求消息的设备会响应于确定提供所请求的服务而向启用无线功能的设备102发送响应消息,之后才会在所述启用无线功能的设备与接收到请求且能提供所请求的服务的设备之前建立连接,此前在其间并不具有网络连接,因此隐含公开了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和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不属于同一个网络。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说明书第[0025]段):启用无线功能的设备102可以是被配置成发送和接收无线讯息的任何设备,例如蜂窝电话。而对于蜂窝电话来说,在其与网络相连时采用基础设施架构即促使启用无线功能的设备连接至基站(相当于第二主单元)是本领域公知的。更进一步,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网络环境100可以包括打印机104和接入点110,以及网络环境100中的设备可以使用任何适当的无线标准进行通信,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接入点110可以保持关于接入点110附近的设备(例如接入点附近的打印机)服务的列表的特征(说明书第0024、0066段,图1),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考虑将具备无线功能的打印机104与接入点100(相当于第一主单元)相连,以提供打印服务。
关于区别(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启用无线功能的设备与打印机之间通过802.11协议来建立直接连接的特征,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依照802.11协议建立设备之间的直接连接时,该连接可以采用基础设施架构和P2P架构来建立,其中在基础设施架构中,建立通信的一方会充当接入点(相当于主单元),而另一方则会充当连接至接入点的站点(相当于从单元)。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考虑在启用无线通信的设备与打印机之间使用上述基础设施架构来建立直接连接,由此将其中一方作为主单元,而将另一个作为从单元。
由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来得出权利要求18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6、权利要求19-22分别是与权利要求6-9相对应的权利要求,具有相同的附加特征。基于相同的理由,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9-22亦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关于(1),在对比文件1的方案中,由于启用无线功能的设备会先广播请求特定服务的请求消息,并且接收到该请求消息的设备会响应于确定提供所请求的服务而向启用无线功能的设备102发送响应消息,之后才会在所述启用无线功能的设备与接收到请求且能提供所请求的服务的设备之前建立连接,此前在其间并不具有网络连接,因此隐含公开了所述第二无线通信台站和所述第一无线通信台站不属于同一个网络。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说明书第[0025]段):启用无线功能的设备102可以是被配置成发送和接收无线讯息的任何设备,例如蜂窝电话。而对于蜂窝电话来说,采用基础设施架构与基站(相当于第二主单元)相连是本领域公知的。更进一步,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网络环境100可以包括打印机104和接入点110,以及网络环境100中的设备可以使用任何适当的无线标准进行通信,此外,对比文件1亦公开了接入点110可以保持关于接入点110附近的设备(例如接入点附近的打印机)服务的列表的特征(说明书第0024、0066段,图1),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考虑将打印机104连接到接入点100(相当于第一主单元),以提供打印服务。可见,本申请的方案同样促使分别连接到不同主单元的设备相互发现并建立连接。
关于(2),可参见本决定中关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
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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