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入装置、触控位置的确定方法、装置及触控电子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输入装置、触控位置的确定方法、装置及触控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786
决定日:2019-08-31
委内编号:1F27193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418832.0
申请日:2013-09-15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晓燕
合议组组长:王平
参审员:王思文
国际分类号:G06F3/04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被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公开,且它们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采用了相同的技术手段、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并产生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则二者实质上为相同的技术方案,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418832.0,名称为“输入装置、触控位置的确定方法、装置及触控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09月15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9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8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输入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物理按键单元;
设置在所述物理按键单元周围的发射模块和接收模块;所述发射模块用于发射光信号,所述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所述发射模块发射的光信号;所述接收模块在接收所述发射模块发出的光信号时,所述接收模块和所述发射模块之间会形成光路通道,所述光路通道位于所述物理按键单元的上方,用于实现对物理按键单元的触摸控制;
所述输入装置包括至少两个发射模块与至少两个接收模块,同一接收模块接收不同的发射模块发射的光信号,所述发射模块为广角发射模块,所述发射模块以预设频率依次开启和关闭,所述至少两个接收模块中在同一时刻有多个发射模块同时发出光信号,所述多个发射模块中不同的发射模块发出的光信号的频率不同。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输入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光信号控制单元,用于控制所述发射模块的开启和关闭。
3. 一种触控位置的确定方法,应用于触控电子设备中,其特征在于,所述触控电子设备包括发射光信号的发射模块和接收所述光信号的接收模块,所述接收模块在接收所述发射模块发出的光信号时,所述接收模块和所述发射模块之间会形成光路通道,所述光路通道位于所述触控电子设备的输入装置的上方,用于实现对所述输入装置中物理按键单元的触摸控制;所述触控电子设备包括至少两个发射模块与至少两个接收模块,同一接收模块接收不同的发射模块发射的光信号,所述发射模块为广角发射模块,所述发射模块以预设频率依次开启和关闭,所述至少两个接收模块中在同一时刻有多个发射模块同时发出光信号,所述多个发射模块中不同的发射模块发出的光信号的频率不同;所述触控位置的确定方法包括:
解析所述接收模块接收到的光信号,得到解析结果;
根据所述解析结果确定触控光路通道;
根据确定的触控光路通道来确定触控位置。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触控位置的确定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射模块为广角发射模块,所述根据解析结果确定触控光路通道,包括:
获取不满足预设条件的解析结果对应的光路通道;
将所述不满足预设条件的解析结果对应的光路通道确定为触控光路通道。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触控位置的确定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确定的触控光路通道来确定触控位置,包括:
确定多个触控光路通道的交叉点,并将所述交叉点所在位置确定为触控位置。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触控位置的确定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不满足预设条件的解析结果对应的光路通道,包括:
获取解析结果中的光信号强度小于预设阈值的解析结果对应的光路通道;
或者,获取所述解析结果中的电信号的频率不等于预设频率的解析结果对应的光路通道。
7.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触控位置的确定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解析所述接收模块接收到的光信号,包括:
解析预设周期内接收模块接收到的不同的发射模块发送的光信号。
8. 一种触控位置的确定装置,应用于触控电子设备中,其特征在于,所述触控电子设备包括发射光信号的发射模块和接收所述光信号的接收模块,所述接收模块在接收所述发射模块发出的光信号时,所述接收模块和所述发射模块之间会形成光路通道,所述光路通道位于所述触控电子设备的输入装置的上方,用于实现对所述输入装置中物理按键单元的触摸控制;所述触控电子设备包括至少两个发射模块与至少两个接收模块,同一接收模块接收不同的发射模块发射的光信号,所述发射模块为广角发射模块,所述发射模块以预设频率依次开启和关闭,所述至少两个接收模块中在同一时刻有多个发射模块同时发出光信号,所述多个发射模块中不同的发射模块发出的光信号的频率不同;所述触控位置的确定装置包括:
解析模块,用于解析所述接收模块接收到的光信号,得到解析结果;
触控光路确定模块,用于根据所述解析结果确定触控光路通道;
触控位置确定模块,用于根据确定的触控光路通道来确定触控位置。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触控位置的确定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射模块为广角发射模块,所述触控光路确定模块,包括:
触控光路获取模块,用于获取不满足预设条件的解析结果对应的光路通道;
触控光路确定子模块,用于将所述不满足预设条件的解析结果对应的光路通道确定为触控光路通道。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触控位置的确定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触控位置确定模块具体用于:
确定多个触控光路通道的交叉点,并将所述交叉点所在位置确定为触控位置。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触控位置的确定装置,特征在于,所述触控光路获取模块包括:
第一触控光路获取模块,用于获取解析结果中的光信号强度小于预设阈值的解析结果对应的光路通道;
和/或,第二触控光路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解析结果中的电信号的频率不等于预设频率的解析结果对应的光路通道。
12.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触控位置的确定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解析模块包括:
解析子模块,用于解析预设周期内接收模块接收到的不同的发射模块发送的光信号。
13. 一种触控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8-12任一项所述的触控位置的确定装置。”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CN 101995998A,公开日为2011年03月30日;
对比文件3:CN 2684261Y,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3月09日;
对比文件4:CN 102292696A,公开日为2011年12月21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3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利用位于物理按键单元上方的光路通路实现对物理按键单元的触摸控制;(2)所述输入装置包括至少两个发射模块与至少两个接收模块,同一接收模块接收不同的发射模块发射的光信号,所述发射模块以预设频率依次开启和关闭,所述至少两个接收模块中在同一时刻有多个发射模块同时发出光信号,所述多个发射模块中不同的发射模块发出的光信号的频率不同;(3)所述发射模块为广角发射模块。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是在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其余部分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区别技术特征(3)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2、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4-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8-12与权利要求3-7相对应,因此权利要求8-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13中的触控电子设备被对比文件3公开,结合权利要求8-12的评述,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内容如下:在2017年05月08日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用于实现对物理按键单元的触摸”修改为“用于使所述输入装置还具有触摸控制功能”,将权利要求3和8中的特征“用于实现对所述输入装置中物理按键单元的触摸”修改为“用于使所述输入装置还具有触摸控制功能”。
提出复审请求时新提交的权利要求1、3、8内容如下:
“1.一种输入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物理按键单元;
设置在所述物理按键单元周围的发射模块和接收模块;所述发射模块用于发射光信号,所述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所述发射模块发射的光信号;所述接收模块在接收所述发射模块发出的光信号时,所述接收模块和所述发射模块之间会形成光路通道,所述光路通道位于所述物理按键单元的上方,用于使所述输入装置还具有触摸控制功能。”
“3.一种触控位置的确定方法,应用于触控电子设备中,其特征在于,所述触控电子设备包括发射光信号的发射模块和接收所述光信号的接收模块,所述接收模块在接收所述发射模块发出的光信号时,所述接收模块和所述发射模块之间会形成光路通道,所述光路通道位于所述触控电子设备的输入装置的上方,用于使所述输入装置还具有触摸控制功能;所述触控位置的确定方法包括:
解析所述接收模块接收到的光信号,得到解析结果;
根据所述解析结果确定触控光路通道;
根据确定的触控光路通道来确定触控位置。”
“8.一种触控位置的确定装置,应用于触控电子设备中,其特征在于,所述触控电子设备包括发射光信号的发射模块和接收所述光信号的接收模块,所述接收模块在接收所述发射模块发出的光信号时,所述接收模块和所述发射模块之间会形成光路通道,所述光路通道位于所述触控电子设备的输入装置的上方,用于使所述输入装置还具有触摸控制功能;所述触控位置的确定装置包括:
解析模块,用于解析所述接收模块接收到的光信号,得到解析结果;
触控光路确定模块,用于根据所述解析结果确定触控光路通道;
触控位置确定模块,用于根据确定的触控光路通道来确定触控位置。”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光路通道位于所述物理按键单元的上方;用于使所述输入装置还具有触摸控制功能”,本申请的输入装置,在保留物理按键单元的功能的基础上,还通过增加的光路通道实现了触摸控制功能。而对比文件3是通过红外检测单元阵列对操作体的探入检测,来代替实体按键的功能,并不是在实体按键的功能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检测触摸控制功能。对比文件2、4并不涉及在物理按键单元上方设置光路通路的技术内容,更不涉及在物理按键单元原有功能的基础上,为输入装置增设触摸控制功能的技术内容。可见对比文件2-4均未公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特征。因此,本申请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13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已经在其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了“如图6所示,在键盘面板的正面,设置、绘制或标示出各按键13,确定了各按键的位置及功能。这里所说的按键,可以是带有触点的实体按健,更常用的是无机械或电气触点,而仅代表按键位置及功能的图形或字符”,可见其所公开的红外输入键盘中的按键13可以是带有触点的实体按键,即本申请中所述的“物理按键单元”。在此基础上,对比文件3在与键盘面板正面平行且间隔一定距离的位置增加设置了一排红外检测元件阵列3,用于检测操作体的探入,确定操作体的坐标位置。可见对比文件3也是在原有物理按键单元的基础上通过增加的光路通道实现了触摸控制功能,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一致的。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对比文件3虽然公开了“带有触点的实体按键”,但并未公开该带有触点的实体按键仍具备物理按键的功能,比如仅具有触点而没有相应的电路结构,就无法实现物理按键的功能。并且,对比文件3公开了红外检测元件阵列3用以检测操作体有无探入,并测量探入的操作体的二维坐标,以代替原来必须触摸按动的带有电气触点的按键。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在采用红外检测元件阵列3实现操作体触摸位置检测功能的同时,原有的必须触摸按动的带有电气触点的按键已被替代掉,即去除了原有的物理按键功能。因此,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同时具备物理按键功能与触摸控制功能的技术方案。其次,对比文件3以触摸的形式实现按键功能,不是以触摸的形式实现触摸控制功能。因为触摸控制通常是指向上滑动、向下滑动、聚拢手势、散开手势等控制方式,而不是单纯模拟按键功能。因此对比文件3未公开触摸控制功能。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使得传统的硬件输入设备也能够在实现物理按键功能的同时,还实现触摸控制功能,极大程度上方便了用户的使用,因而本申请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认为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与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3年09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1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被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公开,且它们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采用了相同的技术手段、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并产生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则二者实质上为相同的技术方案,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不具备新颖性。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则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的结合,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
对比文件3:CN 2684261Y,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3月09日;
对比文件4:CN 102292696A,公开日为2011年12月21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输入装置。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红外输入键盘(相当于一种输入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段至倒数第2段,附图1-6):如图6所示,在键盘面板的正面,设置、绘制或标示出各按键13,确定了各按键的位置及功能。这里所说的按键,可以是带有触点的实体按健(相当于物理按键单元),更常用的是无机械或电气触点,而仅代表按键位置及功能的图形或字符。
在框架1上增加设置了一排红外检测元件阵列3,该红外检测元件阵列3与键盘面板2的正面平行且间隔一定距离(相当于所述光路通道位于所述物理按键单元的上方),用以检测操作体(比如人的手指或一支笔)有无探入,并测量探入的操作体的二维坐标,以代替原来必须触摸按动的带有电气触点的按键。上述红外检测元件阵列3的工作原理与现有技术的对射式红外线触摸屏类似,也是包括上下、左右各两排平行相对的红外发射管和红外接收管(相当于设置在物理按键单元周围的发射模块和接收模块),如图2、图4、图5和图6所示。发射管发出的红外光线(相当于所述发射模块用于发射光信号)形成二维平面光栅网格(相当于所述接收模块和所述发射模块之间会形成光路通道),当操作体探入光栅平面遮挡了红外光线时,相应检测电路根据各红外接收管的输出信号变化(相当于所述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所述发射模块发射的光信号),确定操作体相对于光栅网格的平面坐标,而操作体并不需要碰触或触摸到键盘面板(相当于用于使所述输入装置还具有触摸控制功能)。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两者属于相同的输入装置技术领域,能够解决相同的触控输入的技术问题,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而两者实质上为相同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2、权利要求2-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1、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构成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控制发射模块发射的光信号。而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感应装置及其操作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40]、[0045]、[0060]段):发射器2被布置围绕触摸表面1的外围,多个光检测器4被布置围绕外围以检测由发射器2发射的光。每个发射器2被控制以经由发射光传输代码,每个代码由5个比特的序列给出,对于第一发射器,比特序列是10001,其对应第一发射器的开、关、关、关、开。可见对比文件4的感应装置中必然存在控制单元控制每个发射器2的开启和关闭,以形成特定比特序列,因此对比文件4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光信号控制单元,用于控制所述发射模块的开启和关闭”,且其在对比文件4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2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控制发射模块发射的光信号,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4与对比文件3结合,以使用光信号控制单元来控制对比文件3中的红外发射管的开启和关闭。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得到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2、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触控位置的确定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红外输入键盘(相当于触控电子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段至倒数第2段,附图1-6):如图6所示,在键盘面板的正面,设置、绘制或标示出各按键13,确定了各按键的位置及功能。这里所说的按键,可以是带有触点的实体按健,更常用的是无机械或电气触点,而仅代表按键位置及功能的图形或字符。
在框架1上增加设置了一排红外检测元件阵列3,该红外检测元件阵列3与键盘面板2的正面平行且间隔一定距离(相当于所述光路通道位于所述触控电子设备的输入装置的上方),用以检测操作体(比如人的手指或一支笔)有无探入,并测量探入的操作体的二维坐标,以代替原来必须触摸按动的带有电气触点的按键。上述红外检测元件阵列3的工作原理与现有技术的对射式红外线触摸屏类似,也是包括上下、左右各两排平行相对的红外发射管和红外接收管(相当于触控电子设备包括发射光信号的发射模块和接收所述光信号的接收模块),如图2、图4、图5和图6所示。发射管发出的红外光线形成二维平面光栅网格(相当于所述接收模块在接收所述发射模块发出的光信号时,所述接收模块和所述发射模块之间会形成光路通道),当操作体探入光栅平面遮挡了红外光线时,相应检测电路根据各红外接收管的输出信号变化,确定操作体相对于光栅网格的平面坐标,而操作体并不需要碰触或触摸到键盘面板(相当于用于使所述输入装置还具有触摸控制功能)。
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触控位置的确定方法包括:解析所述接收模块接收到的光信号,得到解析结果;根据所述解析结果确定触控光路通道;根据确定的触控光路通道来确定触控位置。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确定触控位置。
而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感应装置及其操作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42]段):被带到检测网格内的触摸表面1的附近的物体7可至少部分地阻挡一条或多条光路,每当物体7至少部分地阻挡两条或更多条光路时,即当使物体7靠近图1中的虚线之间的任何交叉点时,确定物体7的位置是可能的。处理元件5处理来自检测器4的输出信号以识别被阻挡的光路(相当于解析所述接收模块接收到的光信号,得到解析结果;根据所述解析结果确定触控光路通道)。每条被阻挡的光路对应在特定检测器4处的入射角,并因此处理元件5可以通过三角测量确定物体7的位置(相当于根据确定的触控光路通道来确定触控位置)。
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4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3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确定触控位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4与对比文件3结合,以使用对比文件4公开的上述方案确定对比文件3中的操作体位置坐标。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得到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3、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42]、[0051]段):在更详细讨论代码的选择之前,将简要地讨论使用广角光束的一些一般性优势(可见对比文件4的技术方案中,发射器2发射的是广角光束,因此公开了“所述发射模块为广角发射模块”)。处理元件5处理来自检测器4的输出信号以识别被阻挡的光路(相当于获取不满足预设条件的解析结果对应的光路通道)。每条被阻挡的光路对应在特定检测器4处的入射角,并因此处理元件5可以通过三角测量确定物体7的位置(相当于将所述不满足预设条件的解析结果对应的光路通道确定为触控光路通道)。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4、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42]段):被带到检测网格内的触摸表面1的附近的物体7可至少部分地阻挡一条或多条光路,每当物体7至少部分地阻挡两条或更多条光路时,即当使物体7靠近图1中的虚线之间的任何交叉点时,确定物体7的位置是可能的(相当于确定多个触控光路通道的交叉点,并将所述交叉点所在位置确定为触控位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5、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4,首先,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发射管发出的红外光线形成二维平面光栅网格,当操作体探入光栅平面遮挡了红外光线时,相应检测电路根据各红外接收管的输出信号变化,确定操作体相对于光栅网格的平面坐标(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4段)。而“遮挡”意味着红外光线的强度变弱,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根据光信号的强度确定光路通道。其次,根据光信号的频率确定光路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设置光信号强度/频率对应的阈值来将不满足阈值条件的解析结果确定为触控光路通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6、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3,其中,从对比文件3的附图6可以看出,红外检测元件阵列3包括多个红外发射管和红外接收管(相当于所述触控电子设备至少包括两个发射模块和至少两个接收模块)。对比文件4公开了在更详细讨论代码的选择之前,将简要地讨论使用广角光束的一些一般性优势(参见说明书第[0051]段),可见对比文件4的技术方案中,发射器2发射的是广角光束,因此公开了“所述发射模块为广角发射模块”。另外,在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装置被设计成允许处理元件5区分不同发射器2对特定检测器4的输出信号的贡献,为此,每个发射器2被控制以经由发射光传输代码,以便代码识别到检测器4的各自的发射器2”(参见说明书第[0045]),以及“每个发射器2被控制以经由发射光传输代码,每个代码由5个比特的序列给出,对于第一发射器,比特序列是10001,其对应第一发射器的开、关、关、关、开”(参见说明书第[0060]段),即公开了可以控制发射器开启和关闭以区分不同发射器发出的光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控制发射模块以预设频率依次单独开启和关闭,并解析预设周期内接收模块接收到的不同的发射模块发送的光信号,以区分来自不同发射模块的光信号。由此可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7、权利要求8-12请求保护一种触控位置的确定装置,其分别与方法权利要求3-7相对应,因此基于对权利要求3-7的评述,权利要求8-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8、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触控电子设备,包括权利要求8-12任一项所述的触控位置的确定装置。而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一种红外输入键盘(相当于触控电子设备),因此,结合前述对权利要求8-12的评述,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3并没有公开任何内容提及在引入红外检测元件阵列3之后要将原有的实现物理按键功能的电路去除。并且,其采用红外检测元件阵列3测量探入的操作体的二维坐标“代替”原来必须触摸按动的带有电气触点的按键,也仅仅是指无需再通过按动带有电气触点的按键的方式来完成输入操作,并不代表原有的实现物理按键功能的电路与红外检测元件阵列3不能同时存在。因此,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无法得出在引入红外检测单元阵列3之后就无法实现物理按键功能的结论。
其次,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中并未限定“触摸控制功能”具体包含哪些控制方式,而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以触摸的形式实现按键功能是触摸控制功能中的一种,属于“触摸控制功能”的下位概念,因此公开了本申请中的“触摸控制功能”。
最后,对比文件3在与键盘面板正面平行且间隔一定距离的位置增加设置了一排红外检测元件阵列3,用于检测操作体的探入,确定操作体的坐标位置,同样能够在实现物理按键功能的同时还实现触摸控制功能,方便用户使用,与本申请的发明构思是一致。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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