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射成型用装饰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注射成型用装饰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074
决定日:2019-08-31
委内编号:1F263552
优先权日:2009-08-21
申请(专利)号:201610072997.0
申请日:2010-08-19
复审请求人:帝人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赵艳
合议组组长:黄璐
参审员:宋加金
国际分类号:B32B27/30,B32B27/36,B32B27/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72997.0,名称为“注射成型用装饰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帝人株式会社。申请日为2010年8月19日,优先权日为2009年8月21日,公开日为2016年7月6日,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1080036592.2,发明名称为注射成型用装饰片的分案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7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6年2月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20段,2018年7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装饰成型品,是在树脂成型物上层叠有注射成型用装饰片而得的,所述注射成型用装饰片是在基底膜的至少一侧的面上层叠有装饰层而成的,所述基底膜是在A层的至少一侧的面上层叠有B层的多层膜,
所述A层含有包含聚碳酸酯树脂的树脂组合物,所述聚碳酸酯树脂含有来源于植物的醚二醇残基,且在250℃通过毛细管流变仪而测定的熔融粘度在600sec-1的剪切速度时为0.05×103~4.0×103Pa?s的范围,该聚碳酸酯树脂含有以全部二醇残基为基准为15~100摩尔%的、下述式(1)所表示的来源于植物的醚二醇残基,

所述B层(i)含有丙烯酸系树脂、或者(ii)含有包含聚碳酸酯树脂和聚酯系热塑性弹性体的树脂组合物,
所述基底膜的面取向系数为0~0.05,此处,面取向系数是指如下述式(6)所表示的fn,在式(6)中,Nx、Ny、Nz分别表示基底膜的制模方向的折射率、宽度方向的折射率、厚度方向的折射率,
面取向系数:fn=(Nx Ny)/2-Nz???(6)。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饰成型品,其中,含有来源于植物的醚二醇残基的聚碳酸酯树脂含有以全部二醇残基为基准为30~100摩尔%的、下述式(1)所表示的来源于植物的醚二醇残基,
。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饰成型品,其中,含有来源于植物的醚二醇残基的聚碳酸酯树脂进一步含有来源于脂肪族二羟基化合物的脂肪族二醇残基。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饰成型品,其中,脂肪族二羟基化合物为直链脂肪族二醇。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饰成型品,其中,脂肪族二羟基化合物为脂环式二醇。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饰成型品,其中,含有来源于植物的醚二醇残基的聚碳酸酯树脂进一步含有来源于芳香族二羟基化合物的芳香族二醇残基。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饰成型品,其中,在一侧的最表面上层叠有胶粘层。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饰成型品,其中,所述注射成型用装饰片是作为一侧的最表层层叠有硬质涂层且作为另一侧的最表层层叠有胶粘层而成的。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饰成型品,其中,所述注射成型用装饰片的基底膜的总厚度在10μm~600μm的范围。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饰成型品,其中,所述注射成型用装饰片的基底膜由未拉伸膜形成。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饰成型品,其中,所述注射成型用装饰片的基底膜的雾度为0~10%。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饰成型品,其中,所述注射成型用装饰片的基底膜的总光线透射率为85~100%。”
驳回决定中的驳回理由部分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US7001659B2,公开日为2006年2月21日)的区别在于:A.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A层含有包含聚碳酸酯树脂的树脂组合物,聚碳酸酯树脂含有来源于植物的醚二醇残基,并且还限定了聚碳酸酯树脂的熔融粘度、该聚碳酸酯树脂含有以全部二醇残基为基准为15~100摩尔%的、下述式(1)所表示的来源于植物的醚二醇残基,所述B层(i)含有丙烯酸系树脂、或者(ii)含有包含聚碳酸酯树脂和聚酯系热塑性弹性体的树脂组合物。 B.权利要求1还对基底膜的面取向系数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根据本申请A、B层的成分限定,从技术效果考虑主要是由聚碳酸酯树脂带来的,因此确定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具有良好的耐热性和成型性的基底膜以及如何提高膜材料的成型性。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CN1805992A,公开日为2006年7月19日)和对比文件3(CN1116216A,公开日为1996年2月7日)给出了相关技术启示,还引用了公知常识证据(《高分子物理》,何曼君等著,复旦大学出版社,第193、198页,19830131),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他从属权利要求2-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修改了申请文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装饰成型品,是在树脂成型物上层叠有注射成型用装饰片而得的,所述注射成型用装饰片是在基底膜的至少一侧的面上层叠有装饰层而成的,所述基底膜是在A层的至少一侧的面上层叠有B层的多层膜,
所述A层含有包含聚碳酸酯树脂的树脂组合物,所述聚碳酸酯树脂含有来源于植物的醚二醇残基,且在250℃通过毛细管流变仪而测定的熔融粘度在600sec-1的剪切速度时为0.05×103~4.0×103Pa?s的范围,该聚碳酸酯树脂含有以全部二醇残基为基准为15~100摩尔%的、下述式(1)所表示的来源于植物的醚二醇残基,

所述B层(i)含有丙烯酸系树脂、或者(ii)含有包含聚碳酸酯树脂和聚酯系热塑性弹性体的树脂组合物,
并且,所述B层为(i)含有丙烯酸系树脂的层时,所述多层膜具有B/A/B的层结构,另外,所述B层为(ii)含有包含聚碳酸酯树脂和聚酯系热塑性弹性体的树脂组合物的层时,所述多层膜具有A/B/A的层结构,其中,A表示A层,并且B表示B层,
所述基底膜的面取向系数为0~0.05,此处,面取向系数是指如下述式(6)所表示的fn,在式(6)中,Nx、Ny、Nz分别表示基底膜的制模方向的折射率、宽度方向的折射率、厚度方向的折射率,
面取向系数:fn=(Nx Ny)/2-Nz???(6)。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饰成型品,其中,含有来源于植物的醚二醇残基的聚碳酸酯树脂含有以全部二醇残基为基准为30~100摩尔%的、下述式(1)所表示的来源于植物的醚二醇残基,
。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饰成型品,其中,含有来源于植物的醚二醇残基的聚碳酸酯树脂进一步含有来源于脂肪族二羟基化合物的脂肪族二醇残基。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饰成型品,其中,脂肪族二羟基化合物为直链脂肪族二醇。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饰成型品,其中,脂肪族二羟基化合物为脂环式二醇。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饰成型品,其中,含有来源于植物的醚二醇残基的聚碳酸酯树脂进一步含有来源于芳香族二羟基化合物的芳香族二醇残基。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饰成型品,其中,在一侧的最表面上层叠有胶粘层。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饰成型品,其中,所述注射成型用装饰片是作为一侧的最表层层叠有硬质涂层且作为另一侧的最表层层叠有胶粘层而成的。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饰成型品,其中,所述注射成型用装饰片的基底膜的总厚度在10μm~600μm的范围。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饰成型品,其中,所述注射成型用装饰片的基底膜由未拉伸膜形成。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饰成型品,其中,所述注射成型用装饰片的基底膜的雾度为0~10%。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饰成型品,其中,所述注射成型用装饰片的基底膜的总光线透射率为85~100%。”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仅仅记载了如下内容:“作为基膜的材料,可举出丙烯酸系树脂、聚碳酸酯树脂、聚酯弹性体”,因此完全没有启示如下事项:通过使B层树脂不同,使多层膜的层结构也不同;(2)对比文件3仅记载了如下内容:为了聚酯膜的成型性,使面取向系数为0~0.12的范围。本申请发明以与聚酯膜相比完全不同的含有丙烯酸系树脂、聚碳酸酯树脂的多层膜(基膜)为对象,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对于这样的多层膜,通过使面取向系数为0~0.05而使成型性提高;(3)本申请发明的注射成型用装饰片在雾度、耐溶剂性、热成型性、铅笔硬度方面均优异,这在对比文件1-3中没有公开或启示,也不是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因此本申请发明的装饰成型品的技术效果是从对比文件1~3中预料不到的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6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引用了公知常识证据《实用塑料加工技术》(叶蕊,金盾出版社,2000年11月第1版,第23-25,32页)。通知书中还指出:(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基膜可以是具有由不同材料形成的层的层压片(参见说明书第5栏第38-42行),可见其可以从聚烯烃树脂,聚酯树脂,聚酰胺树脂,丙烯酸树脂,聚碳酸酯等材料(参见对比文件1第5栏第25-38行)中选择各层的成分,本领域熟知这些材料的性能(参见《实用塑料加工技术》),制作多层材料片时,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考虑该多层片的应用领域对材料片的性能要求,如耐热性,加工性,粘合强度,光学性能等等,根据这些需要选择各层材料的成分,用量等,通过本领域熟知的测试试验就很容易获得需要的材料片,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中的基膜成分和层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实现的,其能实现的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2)对比文件3给出了通过调控膜的面取向系数可以提高膜的成型性的教导,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为提高膜的成型性对对比文件1的聚碳酸酯多层膜进行调整,虽然对比文件3的膜材料和本申请的不同,但是两者都属于膜的加工,而且都是层状膜,面取向系数是通过测量膜的各个方向上的折射率再通过公式计算而获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将其用在不同的膜材料中评估其成型性;(3)对于申请人所强调的“本申请发明的注射成型用装饰片在雾度、耐溶剂性、热成型性、铅笔硬度方面均优异”,这些性能是本领域材料通常关注的性能,雾度涉及材料的透明性,可根据材料的外观要求来合理选择,通过选择透明性较高的聚碳酸酯或丙烯酸类树脂来获得需要的雾度;耐溶剂性可根据材料的使用环境要求来合理选择,通常丙烯酸类树脂的耐化学性比较优良;热成型性涉及加工过程的难易,通常可通过选择合适的熔融粘度的树脂来实现;铅笔硬度涉及材料的强度,可根据材料的使用环境要求来合理选择,通常聚碳酸酯具有优异的冲击强度和高的弯曲弹性模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材料的使用环境要求通过选择合适的材料来获得所需的性能,这些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可以获得的,其能实现的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虽然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作为基膜可以是具有由不同种材料形成的层的层压层,但是由不同材料形成的树脂层原本就包括大量的树脂层,而且,层压的形式本身也包括了大量的层叠形式。从这样的大量的组合方式中选择像本申请这样的特定的树脂层和特定的层叠形式并不是容易实现的,而且通过比较例的结果无法预测实施例在热成型性和韧性方面表现优异,即:作为基底膜采用像本申请发明这样的特定的树脂层和特定的层叠形式所产生的技术效果是由对比文件1-3无法预测的,即,本发明获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法律适用
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和《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本案的审查适用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经审查,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22日提交的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分案申请递交日2016年2月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20段,2018年10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装饰成型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装饰用片材(说明书第2栏第16行至第12栏第17行),并具体公开了“本发明提供一种装饰片用于模内装饰注射成型,其能够很好地粘附在树脂成形物上”(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16-18行),即公开了本申请的在树脂成型物上层叠有注射成型用装饰片的装饰成型品;“基底膜可以是单层片,也可以是由不同的材料所形成的多层的层压片,例如,层11、12”(参见说明书第5栏第38-42行),即公开了基底膜是具有A层和B层,且基底膜是在A层的至少一侧的面上层叠有B层的多层膜;“基底膜可选的材料包括聚烯烃树脂,聚酯树脂,聚酰胺树脂,丙烯酸树脂,聚碳酸酯等,聚酯树脂包括热塑性聚酯弹性体”(参见说明书第5栏第25-38行);“本发明的装饰片包括一个被夹在基底膜和粘合层中间的装饰层”(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58-60行),即公开了在基底膜的至少一侧的面上层叠有装饰层。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A层含有包含聚碳酸酯树脂的树脂组合物,聚碳酸酯树脂含有来源于植物的醚二醇残基,并且还限定了聚碳酸酯树脂的熔融粘度、该聚碳酸酯树脂含有以全部二醇残基为基准为15~100摩尔%的、来源于植物的醚二醇残基;(2)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所述B层(i)含有丙烯酸系树脂、或者(ii)含有包含聚碳酸酯树脂和聚酯系热塑性弹性体的树脂组合物,并且所述B层为(i)含有丙烯酸系树脂的层时,所述多层膜具有B/A/B的层结构,另外,所述B层为(ii)含有包含聚碳酸酯树脂和聚酯系热塑性弹性体的树脂组合物的层时,所述多层膜具有A/B/A的层结构;(3)权利要求1还对基底膜的面取向系数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根据本申请A、B层的成分限定,从技术效果考虑主要是由聚碳酸酯树脂带来的,因此确定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具有良好的耐热性和成型性的基底膜以及如何提高膜材料的成型性。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底膜的制作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要制得成型品的性能要求,应用领域等很容易想到具体采用聚碳酸酯树脂制作A层,另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聚碳酸酯及其制备方法(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3行至第10页第24行),并具体公开了“其含有可由可再生资源衍生的部分,且具有优良的耐热性和成型性”,“本发明的聚碳酸酯由于具有优良的耐热性,故可以广泛地用于以光学用片、光学用盘、信息盘、光学透镜、棱镜等光学用部件、各种机械部件、建筑 材料、汽车部件、各种树脂盘、食品器具类为代表的各种用途”,“所述聚碳酸酯含有下式(1)表示的可以由糖类制备的醚二醇残基和下式(2)表示的二醇残基”(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3-19行,第7页7-14行),

即:公开了醚二醇残基结构式,即公开了聚碳酸酯含有式(1)所表示的来源于糖类的醚二醇残基;可见以上聚碳酸酯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可以用于提供具有良好的耐热性和成型性的聚碳酸酯,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含有来源于糖类的醚二醇残基的聚碳酸酯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基底膜中。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该醚二醇残基来源于糖类,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装饰成型品技术效果需要及原料选择范围容易想到选用源于植物的醚二醇残基,并且上述醚二醇残基在全部醚二醇残基所占的相应摩尔百分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常规试验及合理的分析可以得出的。“对于高聚物进行实际加工,光知道它的粘流温度,显然是不够的,还必须清楚地了解加工对象在加工温度时流动性的好坏(即流动的难易程度),……注射成型要求流动性好些,挤出成型则要求流动性低些,……在高聚物的加工中,不同的加工方法和制件的形状要求不同的熔体粘度与之适应,除了选择适当牌号的原料之外,还要靠控制适当的加工工艺条件以获得适当的流动性。……高聚物的粘性流动虽然是链段运动的总和,但是归根到底还是高分子链之间发生了相对位移,高聚物分子量增加,使分子间的作用力增大,显然会增加它的粘度。分子量大的流动性就差,表现粘度就高,熔融指数就小。”(参见《高分子物理》,何曼君等著,复旦大学出版社,1983年1月第1版,第193-198页),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聚碳酸酯熔融粘度大,流动性差,成型有高难度,所以在上述内容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聚碳酸酯的熔融粘度,具体限定为权利要求1中的范围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操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基底膜可选的材料包括聚烯烃树脂,聚酯树脂,聚酰胺树脂,丙烯酸树脂,聚碳酸酯等,聚酯树脂包括热塑性聚酯弹性体”(参见说明书第5栏第25-38行),这些树脂的基本性能都是本领域熟知的,比如聚碳酸酯具有优异的冲击强度和高的弯曲弹性模量;丙烯酸类树脂具有优良的光学性能,机械强度中等,耐化学性优良;热塑性聚酯弹性体弹性好,抗屈挠性能优异,耐磨,耐化学介质性能优良(参见《实用塑料加工技术》,叶蕊,金盾出版社,2000年11月第1版,第23-25,32页),那么从这些树脂中具体选择聚碳酸酯,丙烯酸树脂,以及聚碳酸酯和塑性聚酯弹性体作为基膜各层的原料,并进一步选择三层结构,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成型品的性能要求和应用领域并通过有限的试验很容易确定的,其能实现的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1页倒数第6行-1行):在减薄成形等重视膜的成形性的成形法中,优选未拉伸片,而主要用于压伸成形等时,优选面取向系数fn=(Nx Ny)/2-Nz为0.01 ~0.13的拉伸膜(数值0.01落入了面取向系数为0~0.05的保护范围),其中Nx、Ny、Nz分别为纵向方向、宽度方面和厚度方向上的折射率;可以得到粘结性、成形性以及耐冲击性等均良好的热层压用聚酯膜。可见以上面取向系数的限定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可以用于确保膜制备过程中的成型性,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膜的面取向系数的调控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聚碳酸酯中。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12的创造性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装饰成型品技术效果需要及原料选择范围容易想到选用源于植物的醚二醇残基,并且权利要求2中的醚二醇残基在全部醚二醇残基所占的相应摩尔百分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常规试验及合理的分析可以得出的;
从属权利要求3至6对聚碳酸酯树脂的成分作了进一步限定,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所述聚碳酸酯含有下式(1)表示的可以由糖类制备的醚二醇残基和下式(2)表示的二醇残基”(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3-19行),

“上式(2)表示的二醇残基优选为选自乙二醇残基(即,脂肪族二羟基化合物的脂肪族二醇残基、肪族二羟基化合物为直链脂肪族二醇)、1,3-丙二醇残基、1,4-丁二醇残基、1,5-戊二醇残基和1,6-己二醇残基中的至少一种”(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8-19行),“优选除醚二醇残基和上式(2)表示的二醇残基以外还含有其它二醇残基。作为其它二醇,可以列举环己二醇、环己烷二甲醇等脂环式亚烷基二醇类(即,脂肪族二羟基化合物为脂环式二醇)、苯二甲醇、苯二乙醇等芳香族二醇(即,芳香族二羟基化合物的芳香族二醇残基)、双酚类等”(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2-4行),即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3至6的附加技术特征;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7至9,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发明的装饰片用于模内装饰注射成型,其包括一个被夹在基底膜和粘合层中间的装饰层”(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58-60行),还公开了“基底膜的一个表面上叠有胶粘层”(参见说明书第15段),公开了基底膜的至少一侧的面上层叠有装饰层,在一侧的最表面上层叠有胶粘层;针对“在该基底膜的至少一侧的面上层叠有装饰层”的技术特征,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术语‘装饰’是指不仅形成可见的图案或文字、符号,同样也包含形成不可见的样式或功能层,包括硬质涂层薄膜”(参见说明书第12栏第5-10行),在此基础上,将硬质涂层叠加在装饰片的表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作出的;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基底膜的厚度通常在30~500μm”(落入“基底膜的总厚度在10μm~600μm的范围”之内)(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58-60行),即公开了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10至12,采用未拉伸膜制备基底膜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注射成型用装饰片的组成成分和结构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容易获得相应的性能特征;基底膜的雾度和总光线透射率的具体参数选择均是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根据需要进行合理调控可以得到的。
因此,当它们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制备叠层制品时,必然会考虑要获得的叠层制品的性能要求以及各层原料的性能和用量,具体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基底膜中起主要作用的是A层,即聚碳酸酯树脂具体种类的选择,这在对比文件2中已经给出相关技术启示(具体参见前述),至于在其表面复合丙烯酸树脂或者在两层A之间复合聚碳酸酯和聚酯弹性体,其实质是微调其部分性能,比如丙烯酸树脂的耐化学性较好,聚碳酸酯和聚酯弹性体的韧性较好,至于复审请求人指出的基于单独使用丙烯酸酯的膜韧性不好(比较例3)和单独使用实施例6的聚碳酸酯的热成型性良好(新增的比较例4)无法预测复合使用这两种材料的基膜的热成型性和韧性均表现优异,这是缺乏理论依据的,因为叠层膜中各单层膜对叠层膜的性质影响不仅仅是各自单层膜性质的简单叠加,各单层膜的用量和成膜方式也是影响因素,因此基于前面的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2、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选择特定的聚碳酸酯作为A层,并微调其它叠层的材料种类和用量等以获得所需性能的基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实现的,其能实现的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据此,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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