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子宫内膜细胞和组织取样的方法和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196
决定日:2019-08-30
委内编号:1F255163
优先权日:2013-05-03
申请(专利)号:201480038323.8
申请日:2014-05-05
复审请求人:费玛塞斯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黄曦
合议组组长:李玉菲
参审员:孔祥云
国际分类号:A61B10/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如果对权利要求所作的修改,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有文字记载,或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及说明书附图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该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如果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存在修改超范围缺陷的权利要求,则相应克服了复审通知书中所指出的修改超范围的缺陷。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38323.8、发明名称为“用于子宫内膜细胞和组织取样的方法和设备”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费玛塞斯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5月05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5月0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1月04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为由于2018年03月30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394775A,申请日为2012年12月14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0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1月04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35页、说明书附图第1-10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8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子宫内膜取样装置,包括:
a)手柄,其具有远端和纵向轴线;
b)细长棒,其从所述手柄的所述远端大体上沿着所述纵向轴线向外延伸,其中所述棒具有外表面、前端和后端,并且其中所述后端被固定地安装到所述手柄的一部分的所述远端;
c)选择性可移动的致动器,其联接到所述手柄的一部分且联接到护套;
d)护套构件,其选择性地封装所述棒的一部分,并且固定地安装到所述棒的靠近所述棒的所述前端的一部分以及所述致动器构件的第一端的一部分,其中所述护套构件在所述护套构件的远端部分上界定狭缝,所述狭缝以相对的边缘为边界,以及
e)位于所述护套构件上的多个指示器和可滑动地定位在所述指示器的位置处的深度止动件;
其中所述护套构件的所述远端部分与所述棒的所述外表面的在所述护套构件的所述远端部分下方的一部分界定样本收集腔。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狭缝在闭合位置和打开位置之间是选择性可移动的,在所述闭合位置处,所述狭缝的所述相对的边缘大体上毗连以大体上密封所述样本收集腔,且在所述打开位置处,所述狭缝的所述相对的边缘彼此间隔开以当被定位在子宫腔内时获取子宫内膜样本。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选择性可移动的致动器构件是绕所述手柄的所述远端在第一位置和第二位置之间选择性地可旋转的,在所述第一位置处,所述狭缝被定位在所述闭合位置,且在所述第二位置处,所述狭缝被定位在所述打开位置。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狭缝是围绕所述纵向轴线延伸的螺旋形狭缝。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棒的所述前端界定无创顶端。
6. 一种子宫内膜取样装置,包括:
手柄,其具有远端和纵向轴线;
细长棒,其从所述手柄的所述远端大体上沿着所述纵向轴线向外延伸,其中所述棒具有外表面、前端和后端,并且其中所述后端被固定地安装到所述手柄的所述远端;
致动器构件,其旋转地联接到所述手柄的远端,所述致动器构件在第一端界定开口,所述开口大小被设计成旋转地接纳所述棒的一部分;
护套构件,其选择性地封装所述棒的一部分,并且固定地安装到所述棒的靠近所述棒的所述前端的一部分以及所述致动器构件的所述第一端的一部分,其中所述护套构件在所述护套构件的远端部分上界定狭缝,所述狭缝以相对的边缘为边界,其中所述狭缝在闭合位置和打开位置之间是选择性可移动的,在所述闭合位置处,所述狭缝的所述相对的边缘大体上毗连以大体上密封样本收集腔,且在所述打开位置处,所述狭缝的所述相对的边缘被彼此间隔开以当被定位在子宫腔内时获取子宫内膜样本,以及
位于所述护套构件上的多个指示器和可滑动地定位在所述指示器的位置处的深度止动件。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致动器构件是绕所述手柄的所述远端在第一位置和第二位置之间选择性地可旋转的,在所述第一位置处,所述狭缝被定位在所述闭合位置,且在所述第二位置处,所述狭缝被定位在所述打开位置。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护套构件的所述远端部分与所述棒的所述外表面的在所述护套构件的所述远端部分下方的一部分界定所述样本收集腔。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狭缝是围绕所述纵向轴线延伸的螺旋形狭缝。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致动器构件界定具有内周边缘的内腔,所述内周边缘具有在其上界定的多个间隔开的阴性孔,其中所述的所述远端界定沿所述纵向轴线向远端延伸的阳性突起部,所述阳性突起部界定多个径向可偏置的键,所述多个径向可偏置的键被配置以分别在所述第一位置和所述第二位置处被选择性地接纳在所述多个间隔开的阴性孔中。”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6分别请求保护一种子宫内膜取样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6全部技术特征,虽然对比文件1的设备为宫颈细胞采样,而权利要求1、6为子宫内膜取样,但其未对具体结构构成差别限定,两者也属于相近技术领域,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故对比文件1构成权利要求1、6的抵触申请,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2)从属权利要求2-5、7-1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5、7-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申请人费玛塞斯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同时提交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12项,修改包括:在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独立权利要求1、6中的“手柄,其具有远端和纵向轴线”修改为“手柄,其具有远端、纵向轴线和抽吸装置”;在两项独立权利要求之后各新增加一项从属权利要求,附加技术特征均限定“其中所述抽吸装置包括注射器、泵或内活塞”;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其对权利要求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的理由以及权利要求1-12具备新颖性的理由,具体如下:(1)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依据本申请的原说明书第1页第20-22行、第6页第2段、第16页第2段、第21页第22-23行、第28页第5-6行等处的相应内容,未超出本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对比文件1涉及宫颈细胞和组织的取样装置,而权利要求1、7涉及子宫内膜的取样装置,两者存在不同;对比文件1未公开独立权利要求1、7的技术特征“位于所述护套构件上的多个指示器和可滑动地定位在所述指示器的位置处的深度止动件”;权利要求1、7中限定了抽吸装置,且由此可提高沿着在棒820的近端的收集,且/或用于从设备移除所收集的样本;并且样本收集腔可以被延伸到样本收集腔之外以允许获得另外的组织,吸力或其他负压的合并将允许组织样本沿着棒行进。故权利要求1、7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6、8-1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子宫内膜取样装置,包括:
a)手柄,其具有远端、纵向轴线和抽吸装置;
b)细长棒,其从所述手柄的所述远端大体上沿着所述纵向轴线向外延伸,其中所述棒具有外表面、前端和后端,并且其中所述后端被固定地安装到所述手柄的一部分的所述远端;
c)选择性可移动的致动器,其联接到所述手柄的一部分且联接到护套;
d)护套构件,其选择性地封装所述棒的一部分,并且固定地安装到所述棒的靠近所述棒的所述前端的一部分以及所述致动器构件的第一端的一部分,其中所述护套构件在所述护套构件的远端部分上界定狭缝,所述狭缝以相对的边缘为边界,以及
e)位于所述护套构件上的多个指示器和可滑动地定位在所述指示器的位置处的深度止动件;
其中所述护套构件的所述远端部分与所述棒的所述外表面的在所述护套构件的所述远端部分下方的一部分界定样本收集腔。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狭缝在闭合位置和打开位置之间是选择性可移动的,在所述闭合位置处,所述狭缝的所述相对的边缘大体上毗连以大体上密封所述样本收集腔,且在所述打开位置处,所述狭缝的所述相对的边缘彼此间隔开以当被定位在子宫腔内时获取子宫内膜样本。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选择性可移动的致动器构件是绕所述手柄的所述远端在第一位置和第二位置之间选择性地可旋转的,在所述第一位置处,所述狭缝被定位在所述闭合位置,且在所述第二位置处,所述狭缝被定位在所述打开位置。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狭缝是围绕所述纵向轴线延伸的螺旋形狭缝。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棒的所述前端界定无创顶端。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抽吸装置包括注射器、泵或内活塞。
7. 一种子宫内膜取样装置,包括:
手柄,其具有远端、纵向轴线和抽吸装置;
细长棒,其从所述手柄的所述远端大体上沿着所述纵向轴线向外延伸,其中所述棒具有外表面、前端和后端,并且其中所述后端被固定地安装到所述手柄的所述远端;
致动器构件,其旋转地联接到所述手柄的远端,所述致动器构件在第一端界定开口,所述开口大小被设计成旋转地接纳所述棒的一部分;
护套构件,其选择性地封装所述棒的一部分,并且固定地安装到所述棒的靠近所述棒的所述前端的一部分以及所述致动器构件的所述第一端的一部分,其中所述护套构件在所述护套构件的远端部分上界定狭缝,所述狭缝以相对的边缘为边界,其中所述狭缝在闭合位置和打开位置之间是选择性可移动的,在所述闭合位置处,所述狭缝的所述相对的边缘大体上毗连以大体上密封样本收集腔,且在所述打开位置处,所述狭缝的所述相对的边缘被彼此间隔开以当被定位在子宫腔内时获取子宫内膜样本,以及
位于所述护套构件上的多个指示器和可滑动地定位在所述指示器的位置处的深度止动件。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致动器构件是绕所述手柄的所述远端在第一位置和第二位置之间选择性地可旋转的,在所述第一位置处,所述狭缝被定位在所述闭合位置,且在所述第二位置处,所述狭缝被定位在所述打开位置。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护套构件的所述远端部分与所述棒的所述外表面的在所述护套构件的所述远端部分下方的一部分界定所述样本收集腔。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狭缝是围绕所述纵向轴线延伸的螺旋形狭缝。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致动器构件界定具有内周边缘的内腔,所述内周边缘具有在其上界定的多个间隔开的阴性孔,其中所述的所述远端界定沿所述纵向轴线向远端延伸的阳性突起部,所述阳性突起部界定多个径向可偏置的键,所述多个径向可偏置的键被配置以分别在所述第一位置和所述第二位置处被选择性地接纳在所述多个间隔开的阴性孔中。
12.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抽吸装置包括注射器、泵或内活塞。”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07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针对上述复审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7都包括修改后的技术特征“手柄,其具有远端、纵向轴线和抽吸装置”,本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仅记载了取样装置具有抽吸装置,但并没有记载手柄设置有抽吸装置,也无法根据本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手柄设置有抽吸装置的技术内容,故该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权利要求6、12都为新增加的从属权利要求,包括附加技术特征“所述抽吸装置包括注射器、泵或内活塞”。而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并未记载其子宫内膜取样装置的抽吸装置的具体实现形式,也无法根据本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这样的技术内容,故该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3)针对复审请求人认为其对权利要求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5日针对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10项。其中,修改主要包括:权利要求1中,将“手柄,其具有远端、纵向轴线和抽吸装置”修改为“手柄,其具有远端和纵向轴线”,并增加技术特征“f)抽吸器,其提高沿着在所述棒的近端的收集,和/或用于从所述装置移除所收集的样本”;权利要求7中,将“手柄,其具有远端、纵向轴线和抽吸装置”修改为“手柄,其具有远端和纵向轴线”,并增加技术特征“抽吸器,其提高沿着在所述棒的近端的收集,和/或用于从所述装置移除所收集的样本”;删除权利要求6、12,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子宫内膜取样装置,包括:
a)手柄,其具有远端和纵向轴线;
b)细长棒,其从所述手柄的所述远端大体上沿着所述纵向轴线向外延伸,其中所述棒具有外表面、前端和后端,并且其中所述后端被固定地安装到所述手柄的一部分的所述远端;
c)选择性可移动的致动器,其联接到所述手柄的一部分且联接到护套;
d)护套构件,其选择性地封装所述棒的一部分,并且固定地安装到所述棒的靠近所述棒的所述前端的一部分以及所述致动器构件的第一端的一部分,其中所述护套构件在所述护套构件的远端部分上界定狭缝,所述狭缝以相对的边缘为边界,
e)位于所述护套构件上的多个指示器和可滑动地定位在所述指示器的位置处的深度止动件;以及
f)抽吸器,其提高沿着在所述棒的近端的收集,和/或用于从所述装置移除所收集的样本;
其中所述护套构件的所述远端部分与所述棒的所述外表面的在所述护套构件的所述远端部分下方的一部分界定样本收集腔。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狭缝在闭合位置和打开位置之间是选择性可移动的,在所述闭合位置处,所述狭缝的所述相对的边缘大体上毗连以大体上密封所述样本收集腔,且在所述打开位置处,所述狭缝的所述相对的边缘彼此间隔开以当被定位在子宫腔内时获取子宫内膜样本。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选择性可移动的致动器构件是绕所述手柄的所述远端在第一位置和第二位置之间选择性地可旋转的,在所述第一位置处,所述狭缝被定位在所述闭合位置,且在所述第二位置处,所述狭缝被定位在所述打开位置。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狭缝是围绕所述纵向轴线延伸的螺旋形狭缝。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棒的所述前端界定无创顶端。
6. 一种子宫内膜取样装置,包括:
手柄,其具有远端和纵向轴线;
细长棒,其从所述手柄的所述远端大体上沿着所述纵向轴线向外延伸,其中所述棒具有外表面、前端和后端,并且其中所述后端被固定地安装到所述手柄的所述远端;
致动器构件,其旋转地联接到所述手柄的远端,所述致动器构件在第一端界定开口,所述开口大小被设计成旋转地接纳所述棒的一部分;
护套构件,其选择性地封装所述棒的一部分,并且固定地安装到所述棒的靠近所述棒的所述前端的一部分以及所述致动器构件的所述第一端的一部分,其中所述护套构件在所述护套构件的远端部分上界定狭缝,所述狭缝以相对的边缘为边界,其中所述狭缝在闭合位置和打开位置之间是选择性可移动的,在所述闭合位置处,所述狭缝的所述相对的边缘大体上毗连以大体上密封样本收集腔,且在所述打开位置处,所述狭缝的所述相对的边缘被彼此间隔开以当被定位在子宫腔内时获取子宫内膜样本;
抽吸器,其提高沿着在所述棒的近端的收集,和/或用于从所述装置移除所收集的样本,以及
位于所述护套构件上的多个指示器和可滑动地定位在所述指示器的位置处的深度止动件。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致动器构件是绕所述手柄的所述远端在第一位置和第二位置之间选择性地可旋转的,在所述第一位置处,所述狭缝被定位在所述闭合位置,且在所述第二位置处,所述狭缝被定位在所述打开位置。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护套构件的所述远端部分与所述棒的所述外表面的在所述护套构件的所述远端部分下方的一部分界定所述样本收集腔。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狭缝是围绕所述纵向轴线延伸的螺旋形狭缝。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致动器构件界定具有内周边缘的内腔,所述内周边缘具有在其上界定的多个间隔开的阴性孔,其中所述的所述远端界定沿所述纵向轴线向远端延伸的阳性突起部,所述阳性突起部界定多个径向可偏置的键,所述多个径向可偏置的键被配置以分别在所述第一位置和所述第二位置处被选择性地接纳在所述多个间隔开的阴性孔中。”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6的修改依据至少参见说明书第16页第2段“在一方面,(未示出)抽吸器可合并到该设备中,以提高沿着在棒820 的近端的收集,且/或用于从设备移除所收集的样本”。由此可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5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10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1月04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35页、说明书附图第1-10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6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如果对权利要求所作的修改,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有文字记载,或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及说明书附图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该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如果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存在修改超范围缺陷的权利要求,则相应克服了复审通知书中所指出的修改超范围的缺陷。
具体到本案,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5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1包括修改后的技术特征“手柄,其具有远端和纵向轴线”,权利要求6(对应于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7)包括修改后的技术特征“手柄,其具有远端和纵向轴线”,即均不再限定抽吸装置包含于手柄中,并删除复审通知书指出的修改超范围的从属权利要求6、12,故2019年03月12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权利要求修改超范围的缺陷已被克服。同时,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f)抽吸器,其提高沿着在所述棒的近端的收集,和/或用于从所述装置移除所收集的样本”,权利要求6中增加技术特征“抽吸器,其提高沿着在所述棒的近端的收集,和/或用于从所述装置移除所收集的样本”。关于抽吸器,原说明书中记载了“在一方面,(未示出)抽吸器可合并到该设备中,以提高沿着在棒820 的近端的收集,且/或用于从设备移除所收集的样本”(参见说明书第16页第16-17行),即以上描述内容记载了取样装置具有抽吸器,且权利要求1、6中的前述关于“抽吸器”的具体限定与以上描述内容一致,故权利要求1、6中新增加的该关于“抽吸器”的技术特征在原说明书中已有记载,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申请日以前申请且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导致二者实质上不同,则上述专利申请文件不构成在审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抵触申请,权利要求相对于该专利申请文件具备新颖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子宫内膜取样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宫颈取样装置100,其申请日为2012年12月14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04日,其包括(参见权利要求6,说明书第0033、0055-0056、0061-0062、0078、0081段):a)手柄110,其具有远端111和纵向轴线;b)细长棒120,其从手柄110的远端111大体上沿着纵向轴线向外延伸,其中细长棒120具有外表面、前端121和后端122,并且其中后端122被固定地安装到手柄110的一部分的远端111;c)选择性可移动的致动器130(参见权利要求6),其联接到手柄的远端111(相当于手柄的一部分)且该致动器130的第一端131的一部分安装有护套140(相当于致动器联接到护套);d)护套140(相当于护套构件),其选择性地包封细长棒120的一部分,并且固定地安装到细长棒120的靠近该棒的前端121的一部分以及致动器130的第一端131的一部分,其中护套140在护套的远端部分上界定狭缝141,狭缝141以相对的边缘为边界;e)指示器可以是直接在护套上激光蚀刻而加入到护套140上的标记带(相当于位于护套构件上的指示器),可以设在护套的深度止动器(参见说明书第0062段,相当于深度止动件),该深度止动器能够可滑动地移动到指示器的位置上(参见说明书第0056段 );护套140的远端部和细长棒的外表面在护套的远端部下的一部分限定样品收集腔150(参见说明书第0033段);另外,可以将样品从样品收集腔通过移液管(相当于抽吸器,其用于从装置移除所收集的样本)、镊、抓取器或其他工具,吸入,或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其它方法进行收回(参见说明书第0027、0084段)。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1)应用领域为子宫内膜取样;(2)多个指示器;(3)抽吸器,其或提高沿着在棒的近端的收集,或提高沿着在棒的近端的收集以及用于从装置移除所收集的样本。
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子宫内膜取样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宫颈取样装置100,其申请日为2012年12月14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04日,其包括(参见权利要求6,说明书第0033、0055-0056、0061-0062、0078、0081段):手柄110,其具有远端111和纵向轴线;细长棒120,其从手柄110的远端111大体上沿着纵向轴线向外延伸,其中细长棒120具有外表面、前端121和后端122,并且其中后端122被固定地安装到手柄110的远端111;致动器130,其可旋转地联接到手柄110的远端111,致动器130限定在第一端131处的开口,其大小被设计为可旋转地接收细长棒120的一部分;护套140(相当于护套构件),其选择性地包封细长棒120的一部分,并且固定地安装到细长棒120的靠近该棒的前端121的一部分以及致动器130的第一端131的一部分,其中护套140在护套的远端部分上界定狭缝141,狭缝141以相对的边缘为边界,狭缝141可选择性地在闭合位置200(图2A)与打开位置201 (图2B)之间移动,在闭合位置200中,狭缝141的相对边缘142和143基本上邻接以基本上密封样品收集腔150,在打开位置中,狭缝141的相对边缘142和143彼此间隔开以当将其定位在宫颈中时通过接触宫颈内管的表面来获得组织样品;指示器可以是直接在护套140上激光蚀刻而加入到护套140上的标记带(相当于位于护套构件上的指示器),可以设在护套140的深度止动器(参见说明书第0062段,相当于深度止动件),该深度止动器能够可滑动地移动到指示器的位置上(参见说明书第0056段);另外,可以将样品从样品收集腔通过移液管(相当于抽吸器,其用于从装置移除所收集的样本)、镊、抓取器或其他工具,吸入,或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其它方法进行收回(参见说明书第0027、0084段)。
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1)应用领域为子宫内膜取样;(2)多个指示器;(3)抽吸器,其或提高沿着在棒的近端的收集,或提高沿着在棒的近端的收集和用于从装置移除所收集的样本;(4)狭缝被定位在子宫腔内时获取子宫内膜样本。
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认为:对于权利要求1和6,针对区别(1)和(4),对比文件1的装置虽然用于宫颈细胞采样,而权利要求1为子宫内膜采样,但其未对具体结构构成差别限定,两者属于相近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都是不破坏解剖组织的情况下达成完整取样,达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针对区别(2),对比文件1中记载了:指示器和/或深度指示器可位于靠近包括样品收集腔570和狭缝541、542、543和544的取样区(参见说明书第0055段);深度止动器可以被定位,如可滑动地移动到位置(参见说明书第0056段);指示器可以是存在于宫颈取样位置的远端上的标记带,并且可以在棒、护套或两者上(参见说明书第0062段)。因此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技术特征“位于所述护套构件上的多个指示器”。针对“抽吸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7、0084段)“可以将样品从样品收集腔通过移液管、镊、抓取器或其他工具,吸入,或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其它方法进行收回”,故对比文件1公开了抽吸装置。
对此,合议组认为:针对区别(1)和(4),对比文件1中的装置用于宫颈细胞取样,解决如何采集宫颈细胞的技术问题,实现便于采集宫颈细胞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6为子宫内膜取样,其中,权利要求6中狭缝位于子宫腔内获取子宫内膜样本,可见,权利要求1、6用于子宫内膜采样领域,解决如何采集子宫内膜样本的技术问题,实现便于采集子宫内膜样本的技术效果。显然,本申请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的应用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都和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存在不同。另外,对比文件1的应用领域与本申请不同,还导致二者的技术方案也存在不同,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宫颈的位置离体表较近,而子宫宫腔内的位置在体内深处且不同人的子宫位置存在一定差异,故二者对于插入体内深度的需求不同,也就是权利要求1、6中的细长棒与对比文件1技术方案中的细长棒二者的长度必然存在不同,即区别(1)和(4)对取样装置的组成部件具有实质的限定作用,导致其与对比文件1具体结构构成差别限定。针对区别(2)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55-0056、0069段)并未记载多个指示器的技术方案,其仅记载了指示器可以是直接在护套上激光蚀刻而设置在护套140上,设在护套上的深度止动器(参见说明书第0062段)能够可滑动地移动到指示器的位置上(参见说明书第0056段)。对于区别(3),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27、0084段)公开了“可以将样品从样品收集腔通过移液管、镊、抓取器或其他工具,吸入,或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其它方法进行收回”,但是仅记载“吸入”所用的装置为“移液管、镊、抓取器或其他工具”,其中,移液管在使用时需要再管的一端进入样本时先去除管内空气,才能使得液体被抽吸进入移液管内,故对比文件1公开的移液管作为一种抽吸器,可以将样品从样品收集腔回收样品(相当于用于从装置移除所收集的样本),而未公开区别(3),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未公开抽吸器或者提高沿着在棒的近端的收集,或者实现提高沿着在棒的近端的收集和用于从装置移除所收集的样本这两种功能。
可见,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6的全部技术特征,其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和6不属于同样的发明,故对比文件1不构成本申请的抵触申请。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在此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5、7-10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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