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智能枕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049
决定日:2019-08-30
委内编号:1F25011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79686.3
申请日:2016-07-22
复审请求人:成绍瑜 毛亚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安晶
合议组组长:周永恒
参审员:王咪娜
国际分类号:A47G9/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所起的作用相同,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79686.3、名称为“一种智能枕头”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日为2016年07月22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23日,申请人为成绍瑜、毛亚松。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1月10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7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5640184A,公开日为:2016年06月08日;
对比文件2:CN 205041125U,公告日为:2016年02月2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智能枕头,包括枕芯(1)和与枕芯(1)相适配的枕套(2)和健康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健康监测系统包括薄膜压力传感器(3)、微控制器(4)、安装壳(5)、中继器(16)、服务器(17)和终端设备(18),所述薄膜压力传感器(3)设置在枕芯(1)中,微控制器(4)设置在安装壳(5)内,安装壳(5)安装在枕芯(1)的一个侧面上,薄膜压力传感器(3)与微控制器(4)连接,微控制器(4)与终端设备(18)连接,所述中继器(16)设置在距离枕芯(1)一定距离的地方,所述服务器(17)和所述终端设备(18)均为远程设置,薄膜压力传感器(3)采集使用者的心率、呼吸率、打鼾时间、呼吸暂停时间、翻身次数,并传输使用者的心率、呼吸率、打鼾时间、呼吸暂停时间、翻身次数给微控制器(4),微控制器(4)传输使用者的心率、呼吸率、打鼾时间、呼吸暂停时间、翻身次数给中继器(16),中继器(16)结合环境数据,进过二次计算,通过蜂窝通讯将所述二次计算睡眠数据传递给远程设置的服务器(17),服务器(17)进行三次运算和量化,使得终端设备(18)通过运营商提供的网络连接到所述服务器(17)并对量化后的数据进行浏览,从而实现远程监控睡眠者的睡眠环境及睡眠状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枕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微控制器(4)包括微控制器底杯(41)、微控制器外壳(42)和微控制器盖(48),微控制器外壳(42)和微控制器盖(48)通过第一磁铁(43)吸引在一起,所述微控制器底杯(41)固定在安装壳(5)内,微控制器底杯(41)内部设置有第一PCB板,所述微控制器盖(48)盖在微控制器外壳(42)的顶部,微控制器外壳(42)内部依次设置有第一导光体(44)、第二PCB板(45)、第三PCB板(46)和底杯固定卡环(47)。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枕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微控制器(4)与中继器(16)之间通过射频在直径距离为(10)米的范围内进行通信。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枕头,其特征在于,所述中继器(16)由下至上依次包括底座(19)、顶盖(25)、辅盖(26)和透光盖(29),所述底座(19)和所述顶盖(25)之间由下至上依次设置有第二导光体(20)、第七PCB板(21)、带夜光源的第六PCB板(22)、固定铁环(23)和作为充电板第五PCB板(24),所述辅盖(26)和透光 盖(29)之间设置有第四PCB板(27)和匀光器(28),当所述薄膜压力传感器(3)检测到睡眠者的头部离开智能枕头时,所述薄膜压力传感器(3)通过微控制器(4)向中继器(16)进行信号传递,从而点亮中继器(16)上第六PCB板(22)上的夜光源。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枕头,其特征在于,所述中继器(16)上的第七PCB板(21)上包括数据通讯模块(30)、蜂窝定位模块(31)、湿度传感器(32)、用于对环境数据进行监测的温度传感器(33)、噪音传感器(34)和光线传感器(35),以及对所述环境数据进行运算的ARM芯片(36)。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枕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枕芯(1)由软质半枕芯(11)和硬质半枕芯(12)拼合并用软性布料缝制的内套(13)包裹而成,安装壳(5)安装于内套(13)的一个侧面上,软质半枕芯(11)的一表面为拼合面且另一表面为使用面,硬质半枕芯(12)的一表面为拼合面且另一表面为使用面,软质半枕芯(11)的拼合面和硬质半枕芯(12)的拼合面均为平面,所述薄膜压力传感器(3)安装在软质半枕芯(11)的拼合面与硬质半枕芯(12)的拼合面之间,软质半枕芯(11)的使用面和硬质半枕芯(12)的使用面的形状均符合人体工学。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智能枕头,其特征在于,所述软质半枕芯(11)的使用面和硬质半枕芯(12)的使用面均包括位于中段的符合人体头部形状的圆弧形凹部(14)和位于两侧的圆弧形凸部(15)。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枕头,其特征在于,所述软质半枕芯(11)和硬质半枕芯(12)的制作材料均为聚氨酯或乳胶或聚酯纤维,采用相同制作材料制成的软质半枕芯(11)的密度与硬质半枕芯(12)的密度不同,软质半枕芯(11)和硬质半枕芯(12)均为通过模具以浇铸方式制成或通过刀片按形状切割而成。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枕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装壳(5)内安装有电池(6),电池(6)提供电压给薄膜压力传感器(3)和微控制器(4)。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智能枕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池(6)采用纽扣电池或锂电池。”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健康监测系统还包括安装壳,微控制器设置在安装壳内,安装壳安装在枕芯的一个侧面上。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对比文件7-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权利要求1-10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还有以下一点:健康系统还包括薄膜压力传感器,薄膜压力传感器设置在枕芯中。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侦测人的头部是否靠在枕头上以及是否在睡眠。而对比文件1所使用的为压电薄膜传感器,两者的检测方式、侦测准度、使用寿命均存在明显的区别,权利要求1所使用的薄膜压力传感器是目前世界上最好的触力/压力测量的传感器,简单易用,准确,成本低,体积小,易于集成在各种运用中。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权利要求1中解决的实际问题的技术特征,且该技术特征为技术人工多次试验才能获得的技术方案,无法从公知常识直接获取,即非显而易见。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2、在独立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后,从属权利要求2-10同样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健康监测系统还包括安装壳,微控制器设置在安装壳内,安装壳安装在枕芯的一个侧面上;2)薄膜压力传感器采集使用者的心率、呼吸率、打鼾时间、呼吸暂停时间、翻身次数,并传输使用者的心率、呼吸率、打鼾时间、呼吸暂停时间、翻身次数给微控制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均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作用相同。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答复。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涉及:权利要求1中,删除“使得终端设备(18)通过运营商提供的网络连接到所述服务器(17)并对量化后的数据进行浏览,从而实现远程监控睡眠者的睡眠环境及睡眠状态”,加入“终端设备(18),包括智能手机、ipad,所述智能手机或者ipad能够在下载或关注的应用软件,通过运营商提供的网络连接到所述服务器(17)并对量化后的数据进行浏览,从而实现远程监控睡眠者的睡眠环境及睡眠状态”。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权利要求1-10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
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智能枕头,包括枕芯(1)和与枕芯(1)相适配的枕套(2)和健康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健康监测系统包括薄膜压力传感器(3)、微控制器(4)、安装壳(5)、中继器(16)、服务器(17)和终端设备(18),所述薄膜压力传感器(3)设置在枕芯(1)中,微控制器(4)设置在安装壳(5)内,安装壳(5)安装在枕芯(1)的一个侧面上,薄膜压力传感器(3)与微控制器(4)连接,微控制器(4)与终端设备(18)连接,所述中继器(16)设置在距离枕芯(1)一定距离的地方,所述服务器(17)和所述终端设备(18)均为远程设置,薄膜压力传感器(3)采集使用者的心率、呼吸率、打鼾时间、呼吸暂停时间、翻身次数,并传输使用者的心率、呼吸率、打鼾时间、呼吸暂停时间、翻身次数给微控制器(4),微控制器(4)传输使用者的心率、呼吸率、打鼾时间、呼吸暂停时间、翻身次数给中继器(16),中继器(16)结合环境数据,进过二次计算,通过蜂窝通讯将所述二次计算睡眠数据传递给远程设置的服务器(17),服务器(17)进行三次运算和量化,终端设备(18),包括智能手机、ipad,所述智能手机或者ipad能够在下载或关注的应用软件,通过运营商提供的网络连接到所述服务器(17)并对量化后的数据进行浏览,从而实现远程监控睡眠者的睡眠环境及睡眠状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枕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微控制器(4)包括微控制器底杯(41)、微控制器外壳(42)和微控制器盖(48),微控制器外壳(42)和微控制器盖(48)通过第一磁铁(43)吸引在一起,所述微控制器底杯(41)固定在安装壳(5)内,微控制器底杯(41)内部设置有第一PCB板,所述微控制器盖(48)盖在微控制器外壳(42)的顶部,微控制器外壳(42)内部依次设置有第一导光体(44)、第二PCB板(45)、第三PCB板(46)和底杯固定卡环(47)。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枕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微控制器(4)与中继器(16)之间通过射频在直径距离为(10)米的范围内进行通信。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枕头,其特征在于,所述中继器(16)由下至上依次包括底座(19)、顶盖(25)、辅盖(26)和透光盖(29),所述底座(19)和所述顶盖(25)之间由下至上依次设置有第二导光体(20)、第七PCB板(21)、带夜光源的第六PCB板(22)、固定铁环(23)和作为充电板第五PCB板(24),所述辅盖(26)和透光盖(29)之间设置有第四PCB板(27)和匀光器(28),当所述薄膜压力传感器(3)检测到睡眠者的头部离开智 能枕头时,所述薄膜压力传感器(3)通过微控制器(4)向中继器(16)进行信号传递,从而点亮中继器(16)上第六PCB板(22)上的夜光源。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枕头,其特征在于,所述中继器(16)上的第七PCB板(21)上包括数据通讯模块(30)、蜂窝定位模块(31)、湿度传感器(32)、用于对环境数据进行监测的温度传感器(33)、噪音传感器(34)和光线传感器(35),以及对所述环境数据进行运算的ARM芯片(36)。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枕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枕芯(1)由软质半枕芯(11)和硬质半枕芯(12)拼合并用软性布料缝制的内套(13)包裹而成,安装壳(5)安装于内套(13)的一个侧面上,软质半枕芯(11)的一表面为拼合面且另一表面为使用面,硬质半枕芯(12)的一表面为拼合面且另一表面为使用面,软质半枕芯(11)的拼合面和硬质半枕芯(12)的拼合面均为平面,所述薄膜压力传感器(3)安装在软质半枕芯(11)的拼合面与硬质半枕芯(12)的拼合面之间,软质半枕芯(11)的使用面和硬质半枕芯(12)的使用面的形状均符合人体工学。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智能枕头,其特征在于,所述软质半枕芯(11)的使用面和硬质半枕芯(12)的使用面均包括位于中段的符合人体头部形状的圆弧形凹部(14)和位于两侧的圆弧形凸部(15)。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枕头,其特征在于,所述软质半枕芯(11)和硬质半枕芯(12)的制作材料均为聚氨酯或乳胶或聚酯纤维,采用相同制作材料制成的软质半枕芯(11)的密度与硬质半枕芯(12)的密度不同,软质半枕芯(11)和硬质半枕芯(12)均为通过模具以浇铸方式制成或通过刀片按形状切割而成。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枕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装壳(5)内安装有电池(6),电池(6)提供电压给薄膜压力传感器(3)和微控制器(4)。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智能枕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池(6)采用纽扣电池或锂电池。”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7月22日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6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所起的作用相同,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智能枕头,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功能智能枕头,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1,52段、附图1-10):包括枕芯和与枕芯相适配的内套4和枕套5,其健康监测系统由压电薄膜传感器6(相当于薄膜压力传感器)、微控器1、中继器2、服务器36和终端设备37组成,所述压电薄膜传感器6设置于所述枕芯中,所述微控器1安装于所述枕芯的一个侧面上,结合附图2可以明确看出,压电薄膜传感器6与微控器1连接,微控器1与终端设备37连接;所述中继器2放置于距离所述多功能智能枕头一定距离的地方,所述服务器36和所述终端设备37均为远程设置;枕芯又分为软质半枕芯3a和硬质半枕芯3b,压电薄膜传感器6置于软质半枕芯3a和硬质半枕芯3b的拼合面之间,其采集睡眠者的原始睡眠数据,传递给所述微控器1,所述微控器1经过首次计算,将原始数据计算成心率、呼吸率、打鼾时间、呼吸暂停时间、翻身次数等,并将所述首次计算睡眠数据传递给所述中继器2,所述中继器2结合环境数据,进过二次计算,通过蜂窝通讯将所述二次计算睡眠数据传递给所述远程设置的服务器36,所述服务器36进行三次运算和量化,使得所述终端设备37,如智能手机、ipad等能够在下载或关注的应用软件,通过运营商提供的网络连接到所述服务器36并对量化后的数据进行浏览,从而实现远程监控睡眠者的睡眠环境及睡眠状态。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健康监测系统还包括安装壳,微控制器设置在安装壳内,安装壳安装在枕芯的一个侧面上;2)薄膜压力传感器采集使用者的心率、呼吸率、打鼾时间、呼吸暂停时间、翻身次数,并传输使用者的心率、呼吸率、打鼾时间、呼吸暂停时间、翻身次数给微控制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保护微控制器;2)首次计算的位置。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智能型枕头,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7段):健康监测系统还包括安装壳5,微控制器4设置于安装壳5内,安装壳5安装于枕芯1的一个侧面上。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在该权利要求中的作用相同,均是通过安装壳对微控制器进行保护。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7段):薄膜压力传感器3采集使用者的心率、呼吸率和翻身次数,并传输使用者的心率、呼吸率和翻身次数给微控制器4。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在该权利要求中的作用相同,均是直接通过薄膜压力传感器采集数据并完成首次计算。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原始数据计算成心率、呼吸率、打鼾时间、呼吸暂停时间、翻身次数等。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53段、附图4)公开了:微控器1包括微控器底杯7、微控器外壳8和微控器盖15,微控器外壳8和微控器盖15通过磁铁1(9)吸引在一起,其中所述微控器底杯7固定在所述枕芯的一个侧面上,且所述微控器底杯7内部设置有PCB板#1,所述微控器盖15盖在所述微控器外壳8的顶部,且所述微控器外壳8内部设置有导光体1(10)、PCB板#2(11)、所述PCB板#3(12)、底杯固定卡环13。对比文件2公开了微控制器设置于安装壳5内。在此基础上,微控制器底杯固定在安装壳内,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53段)公开了:所述微控器1与所述中继器2之间通过射频在直径距离为10米的范围内进行通信。因此,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54段、附图5-6)公开了:所述中继器2由下至上依次包括底座16、顶盖22、辅盖24和透光盖28,其中所述底座16和所述顶盖22之间由下至上依次设置有导光体2(17)、PCB板#7(18)、带夜光源的PCB板#6(19)、固定铁环20和作为充电板的PCB板#5(21),所述辅盖24和所述透光盖28之间设置有PCB板#4(26)和匀光器27;当所述压电薄膜传感器6检测到睡眠者的头部离开所述多功能智能枕头时,所述压电薄膜传感器6通过所述微控器向所述中继器进行信号传递,从而点亮所述中继器上PCB板#6(19)上的夜光源。因此,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55段、附图7)公开了:中继器上的PCB板#7上包括数据通讯模块30、蜂窝定位模块31、用于对环境数据进行监测的温度传感器33、湿度传感器32、噪音传感器29和光线传感器35,以及对所述环境数据进行简单运算的ARM芯片34。因此,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17-18段)公开了:一种智能型枕头包括枕芯1和与枕芯1相适配的枕套2,枕芯1由软质半枕芯11和硬质半枕芯12拼合并用软性布料缝制的内套13包裹而成,安装壳5安装于内套13的一个侧面上,软质半枕芯11的一表面为拼合面且另一表面为使用面,硬质半枕芯12的一表面为拼合面且另一表面为使用面,软质半枕芯11的拼合面和硬质半枕芯12的拼合面均为平面,薄膜压力传感器3置于软质半枕芯11的拼合面与硬质半枕芯12的拼合面之间,软质半枕芯11的使用面和硬质半枕芯12的使用面的形状均符合人体工学。因此,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19段)公开了:软质半枕芯11的使用面和硬质半枕芯12的使用面均包括位于中段的符合人体头部形状的圆弧形凹部14和位于两侧的圆弧形凸部15。因此,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20段)公开了:软质半枕芯11和硬质半枕芯12的制作材料均为聚氨酯或乳胶或聚酯纤维,采用相同制作材料制成的软质半枕芯11的密度与硬质半枕芯12的密度不同,软质半枕芯11和硬质半枕芯12均为通过模具以浇铸方式制成或通过刀片按形状切割而成。因此,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21段)公开了:安装壳5内安装有电池6,电池6提供电压给薄膜压力传感器3和微控制器4。因此,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9,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21段)公开了:电池6可采用体积较小的纽扣电池或锂电池或7号电池。因此,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终端设备(18),包括智能手机、ipad,所述智能手机或者iPod能够在下载或关注的应用软件,通过运营商提供的网络连接到所述服务器(17)并对量化后的数据进行浏览,从而实现远程监控睡眠者的睡眠环境及睡眠状态。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通过智能手机、iPad先下载或者关注应用软件,并在运营商提供的网络下,通过应用软件连接到服务器,进而实现至少两个终端设备的用户能同时远程监控睡眠这的睡眠环境以及睡眠状态。而在对比文件1中并未给出终端设备通过何种具体的实现方式与服务器连接以对量化后的数据进行浏览,进一步的,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终端设备至少为两个以及终端设备科的用户能同时远程监控睡眠这的睡眠环境以及睡眠状态。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通过至少两个终端设备同时连接到服务器,可方便多个用户对使用者的睡眠环境以及睡眠状态进行远程监控,实现远距离多人监测同一个人的睡眠与健康状况。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没有给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并未记载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
合议组经查认为: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1段倒数第1-4行已经公开了“所述终端设备37,如智能手机、ipad等能够在下载或关注的应用软件,通过运营商提供的网络连接到所述服务器36并对量化后的数据进行浏览,从而实现远程监控睡眠者的睡眠环境及睡眠状态。” 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1中增加的技术特征内容一致,仅仅附图标记不同。可见,对比文件1也是通过智能手机、iPad先下载或者关注应用软件,并在运营商提供的网络下,通过应用软件连接到服务器,进而实现至少两个终端设备的用户能同时远程监控睡眠这的睡眠环境以及睡眠状态。因此,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指出的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作用相同,上述特征不构成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
基于以上分析,对于复审请求人的关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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