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车辆的电池组的温度控制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925
决定日:2019-08-30
委内编号:1F250546
优先权日:2014-07-07
申请(专利)号:201510393803.2
申请日:2015-07-07
复审请求人:三菱自动车工业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金善科
合议组组长:唐晓君
参审员:乔明侠
国际分类号:B60L11/18(2006.01),H01M2/10(2006.01),H01M10/615(2014.01),H01M10/625(2014.01),H01M10/635(2014.01),;H01M10/6557(2014.01),H01M10/6563(2014.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得到所述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任何技术启示,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所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93803.2,名称为“用于车辆的电池组的温度控制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三菱自动车工业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7月07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7月07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11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发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12段(第1-14页)、说明书附图图1-5B(第1-4页),2017年10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814474A,公开日为2014年05月21日;
对比文件2,CN103682521A,公开日为2014年03月2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车辆的用于电池组的温度控制装置,包括:介质循环路径,该介质循环路径设置在电池外壳内,该电池外壳容纳用于使所述车辆行驶的电池,所述介质循环路径使加热介质在其中循环,从而加热所述电池;加热部,该加热部设置在所述介质循环路径中,并且加热所述加热介质;风扇,该风扇设置在所述介质循环路径中,并且传送所述加热介质;以及过度加热防止部,该过度加热防止部设置在所述介质循环路径中,并且在预定温度停止所述加热部的加热操作,其中所述加热部、所述过度加热防止部、所述风扇、和所述电池以在所述加热介质的流动方向上的顺序设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电池组的温度控制装置,其中所述介质循环路径包括在所述加热部与所述风扇之间的弯曲部,并且所述过度加热防止部安置在所述弯曲部与所述风扇之间。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电池组的温度控制装置,其中所述过度加热防止部比所述加热部安置在更上方的位置处。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电池组的温度控制装置,其中所述过度加热防止部比所述加热部安置在更上方的位置处。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的任意一项所述的用于电池组的温度控制装置,其中所述风扇的吸入口安置成与所述介质循环路径的内壁对置,并且其中所述过度加热防止部安置在与所述吸入口对置的内壁上的一部分处,该部分位于从所述吸入口的轴心起靠近所述加热部侧上。”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区别技术特征为:(1)过度加热防止部在预定温度停止加热部的加热操作;(2)加热部、过度加热防止部、风扇和电池以在加热介质的流动方向上的顺序设置。然而,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过度加热防止部,其在预定温度停止加热操作为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本申请中加热部、过度加热防止部、风扇和电池在加热介质的流动方向上顺序设置,过度加热防止部可能设置在电池前也可能设置在电池后,无法避免申请人声称的技术问题,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与技术方案自相矛盾;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可以有效减少申请人所陈述的技术问题。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删除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所述加热部、所述过度加热防止部、所述风扇、和所述电池以在所述加热介质的流动方向上的顺序设置”,补充了说明书中的部分内容“所述介质循环路径包括风扇吸气管道,加热部安置在风扇进气管道的前端的内部,风扇的吸入口和加热部之间经由风扇吸气管道连结,所述风扇吸气管道中包括弯曲部,所述过度加热防止部安置在来自加热部的辐射热由弯曲部屏蔽的部分处”。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至少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1)过度加热防止部,过度加热防止部设置在介质循环路径中,过度加热防止部安置在来自加热部的辐射热由弯曲部屏蔽的部分处,其在预定温度停止所述加热部的加热操作;(2)介质循环路径包括风扇吸气管道,所述风扇吸气管道中包括弯曲部;(3)加热部安置在风扇进气管道的前端的内部,风扇的吸入口和加热部之间经由风扇吸气管道连结。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控制部是微型计算机,并非保障性的避免温度过高装置,控制部25并不相当于本申请的过度加热防止部;对比文件1中的通风路4以及吸入孔8和吹出孔9构成直线型的空气流动空间,未公开弯曲部;对比文件1中加热器芯子13设置在通风路4的中间部分,送风机12叶轮吸入空气的一侧直接朝向通风路4的吸入孔,并没有经过通风路4与加热器芯子13连结。对比文件2全篇并未提及热电元件500与相关温度检测部件的位置关系,没有提及吸入管道220需要设置成弯曲结构,更未提及将吸入管道220设置成弯曲结构的原因,对比文件2既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本身,也没有提及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所能带来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2未能给出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启示。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有效避免电池过度加热;进一步,弯曲部使过度加热防止部难以受到来自加热部的辐射热的影响,从而使过度加热防止部能够更加准确地检测加热部的过度加热。以对比文件1、2为代表的现有技术并未提及如何通过设计风扇吸气管道、加热部、风扇、过度加热防止部的位置关系,以提高过度加热防止部的检测准确度,这种位置设计方式是本申请的一个重要发明点。因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过度加热防止部”只是在达到预定温度后实施动作,对比文件1中的控制部25在温度达到阈值后控制加热芯子加热,起到的效果与本申请过度加热防止部完全相同;2、对比文件2公开了含有弯曲状管道的车辆电池温控设备,在面临如何减小加热部带来的热辐射影响从而使过度加热防止部正常工作的技术问题时,将过度加热防止部设置在弯曲部与风扇之间屏蔽热辐射,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加热部安置在风扇进气管道的前端的内部,风扇的吸入口和加热部之间经由风扇吸气管道连结;风扇吸气管道中包括弯曲部,所述过度加热防止部安置在来自加热部的辐射热由弯曲部屏蔽的部分处。然而,对比文件1的另一实施例的附图22公开了通风路4具有弯曲部,附图1相对附图22还给出了蒸发器11和鼓风机12位置可以对调的启示,介质正向或逆向循环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将附图22所示的电池调温单元1改换为加热器芯子13安置在通风路4的前端的内部,送风机12的吸入口和加热器芯子13之间经由风扇吸气管道连结,风扇吸气管道中包括弯曲部的形式,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进一步,由于附图1所示的过度加热防止部位于介质循环路径中,为了防止该过度加热防止部受加热器芯子13的热辐射影响而缩短使用寿命,将其布置在所述弯曲部的屏蔽的部分处,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关于介质循环路径中各部件的位置设计,对比文件1在说明书第[0114]段明确公开附图1中的电池调温单元1可以配置为附图22所示的结构,吸入空气流向与吹出空气流向正交,从而公开了弯曲部。由于附图22所示的介质循环路径逆向实施也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将附图22的介质流向进行逆向,从而加热器芯子13安置在风扇进气管道的前端的内部,风扇的吸入口和加热器芯子13之间经由风扇吸气管道连结,也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关于“过度加热防止部”,权利要求1中仅采用了功能性限定“在预定温度停止所述加热部的加热操作”;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控制部25从检测组件壳22内部温度的温度传感器26输入信号控制电池调温单元1进行调温,通过操纵加热器芯子13和/或蒸发器11使车辆驱动用电池保持在规定温度。可见,为了保持电池不超过规定温度,控制部25至少可以在预定温度停止加热器芯子13的加热操作,以避免超过规定温度的最高值,即对比文件1公开的能够在预定温度停止加热器芯子13加热操作的控制部25协同温度传感器26,从功能而言实际上相当于本申请的过度加热防止部。关于“过度加热防止部”的位置,权利要求1中仅限定了“过度加热防止部设置在介质循环路径中”、“安置在来自加热部的辐射热由弯曲部屏蔽的部分处”,而对比文件1中的控制部25用于使车辆驱动用电池保持在规定温度,则控制部25(参见附图1)和温度传感器26应当是设置于电池组件2的单元壳3内部的通风路4(即介质循环路径)中;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的控制部25由微型电子计算机及其周边回路构成,其对散热性有一定的要求,在直接受到热辐射的影响时通常会缩短寿命,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弯曲部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控制部25布置在来自加热部的辐射热由弯曲部屏蔽的部分处,以满足本领域延长控制部使用寿命的普遍需求。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并补入说明书中的内容“所述过度加热防止部包括温度熔断器或恒温开关”,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车辆的用于电池组的温度控制装置,包括:介质循环路径,该介质循环路径设置在电池外壳内,该电池外壳容纳用于使所述车辆行驶的电池,所述介质循环路径使加热介质在其中循环,从而加热所述电池;加热部,该加热部设置在所述介质循环路径中,并且加热所述加热介质;风扇,该风扇设置在所述介质循环路径中,并且传送所述加热介质;以及过度加热防止部,所述过度加热防止部包括温度熔断器或恒温开关;该过度加热防止部设置在所述介质循环路径中,并且在预定温度停止所述加热部的加热操作,其中所述介质循环路径包括风扇吸气管道,加热部安置在风扇进气管道的前端的内部,风扇的吸入口和加热部之间经由风扇吸气管道连结,所述风扇吸气管道中包括位于风扇和加热部之间的弯曲部,所述过度加热防止部安置在在弯曲部与风扇之间,所述弯曲部屏蔽来自加热部的辐射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电池组的温度控制装置,其中所述弯曲部位于所述加热部与所述风扇之间,并且所述过度加热防止部安置在所述弯曲部与风扇之间。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电池组的温度控制装置,其中所述过度加热防止部比所述加热部安置在更上方的位置处。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电池组的温度控制装置,其中所述过度加热防止部比所述加热部安置在更上方的位置处。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任意一项所述的用于电池组的温度控制装置,其中所述风扇的吸入口安置成与所述介质循环路径的内壁对置,并且其中所述过度加热防止部安置在与所述吸入口对置的内壁上的一部分处,该部分位于从所述吸入口的轴心起靠近所述加热部侧上。”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控制部25是微型计算机,并不是一种保障性的避免温度过高的装置;对比文件1也完全没有记载有关控制部25的设置位置的内容,控制部25及其设置位置并不会对温度的监控造成任何影响。而本申请的过度加热防止部包括温度熔断器或恒温开关,通过检测被加热部加热的空气是否过度加热,通过切换接通和断开的方式避免过度加热,从而能够保障性地起到防止过热的作用,而并非对比文件1公开的控制部25基于运算结果将控制信号输出以对加热器芯子13进行控制。因此,对比文件1的控制部25并不相当于本申请的过度加热防止部。(2)对比文件1中吸入流路和吹出流路正交的构成方式并不等同于本申请公开的弯曲部,本申请的弯曲部位于风扇和加热部之间,而对比文件1中的鼓风机12位于吸入流路和吹出流路的转折点,二者在结构上不同;对比文件1中没有提及通风路4需要设置成弯曲结构,所述正交的构成方式是由鼓风机本身的工作原理决定的,没有其他原因,正交构成方式所起的功能作用与本申请通过设置弯曲部屏蔽加热部的热辐射效果不同。(3)对比文件1并未提及如何通过设计风扇吸气管道、加热部、风扇、过度加热防止部的位置关系,以提高过度加热防止部的检测准确度,这种位置设计方式正是本申请的一个重要发明点,不应该简单的认为该技术特征是常规技术手段。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过程中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12段(第1-14页)、说明书附图图1-5B(第1-4页),2019年06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车辆的用于电池组的温度控制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电动汽车的电池调温单元(即电池组的温度控制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2]段,第[0060]-[0066]段、第[0082]段,附图1):该调温单元包括通风路4(即介质循环路径),该通风路4设置在电池组件外壳22内,该电池组件外壳22容纳用于使车辆行驶的电池23,通风路4使加热介质在其中循环,从而加热电池23;加热器芯子13(即加热部)设置在通风路4中,并且加热介质;送风机12(即风扇)设置在通风路4中,并且传送加热介质,通风路4包括送风机12的吸气管道。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具有包括温度熔断器或恒温开关的过度加热防止部,其设置在介质循环路径中,并且在预定温度停止加热部的加热操作;加热部安置在风扇进气管道的前端的内部,风扇的吸入口和加热部之间经由风扇吸气管道连结;风扇吸气管道中包括位于风扇和加热部之间的弯曲部,所述过度加热防止部安置在弯曲部与风扇之间,所述弯曲部屏蔽来自加热部的辐射热。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抑制电池过度加热并提高过度加热的检测准确度。
对比文件1附图1所示的上述实施例虽然公开了控制部25位于单元壳3内的通风路4中,至少通过检测电池组件外壳22内部温度的温度传感器26输入信号,基于运算结果将控制信号输出到电池调温单元1进行调温,在预定温度停止加热器芯子13的加热操作,从而使车辆驱动用电池保持在规定温度,从而能够在预定温度停止加热器芯子13的加热操作。然而,该实施例仅公开了能够使电池保持规定温度的电池调温单元1,并未具体公开构造为温度熔断器或恒温开关类型的保障性避免温度过高的过度加热防止部,两者的工作原理和方式也不同,控制器25和温度传感器26不能相当于已经具体限定为包括温度传感器或恒温开关的过度加热防止部。进一步,更未涉及为提高过度加热的检测准确度而为所述温度熔断器或恒温开关设置如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限定的介质循环路径和在该路径中能够屏蔽来自加热部辐射热而避免影响过热检测准确度的弯曲部。虽然对比文件1附图22所示另一实施例(参见附图22)公开的介质循环路径中存在弯曲部,然而在对比文件1的所述两个实施例均未公开温度熔断器或恒温开关类型的过度加热防止部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该弯曲部的设置应用于附图1所示的实施例以对不存在的温度熔断器或恒温开关类型的过度加热防止部进行屏蔽。对比文件1也未给出任何进行上述相关设置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通过冷却或加热电池从而提高车辆中电池效率的电池系统,其中(参见说明书第[0010]-[0013]段,第[0029]-[0030]段,附图1-3)公开了热电元件500(即加热部)安置在吸入管道220(即风扇进气管道)的前端内部,鼓风机320(即风扇)的吸入口和热电元件500之间经由吸入管道220连结,吸入管道220中包括弯曲部。但是对比文件2未公开用于在预定温度停止热电元件500加热的构造为温度熔断器或恒温开关类型的过度加热防止部,更没有公开将所述过度加热防止部安置在来自热电元件500的辐射热由弯曲部屏蔽的部分处;也未给出任何进行相关设置的技术启示。
目前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通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风扇吸气管道中由弯曲部屏蔽形成了不会直接由加热部热辐射的区域,构造为温度熔断器或恒温开关的保障性类型的过度加热防止部安置在该区域难以受到来自加热部的辐射热的影响,从而使过度加热防止部不仅能够抑制电池过度加热,更能够提高过度加热的检测准确度。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各实施例、对比文件2和/或公知常识的结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是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复审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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