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可局部冷却且螺杆控制的户外防雨电气柜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374
决定日:2019-08-30
委内编号:1F25661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19837.9
申请日:2015-09-25
复审请求人:南安市申达鑫通商贸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丽
合议组组长:杨瑞丽
参审员:王成苗
国际分类号:H05K7/2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如果该区别特征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19837.9,名称为“一种可局部冷却且螺杆控制的户外防雨电气柜”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南安市申达鑫通商贸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9月25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采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4519724A,公开日为2015年04月15日;
对比文件2:US2013112775A1,公开日为2013年05月09日;
对比文件3:CN104867421A, 公开日为2015年08月26日。
其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可局部冷却且螺杆控制的户外防雨电气柜,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散热通信机柜,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电气柜的具体结构;(2)局部冷却装置的结构,其包括的固定承载筒的具体结构,和设置于固定承载筒外侧部并能够相对于其转动的气路分配环形件的具体结构;以及固定承载筒与气路分配环形件之间的气路配合结构;(3)柜体顶部设有螺杆控制的防雨装置以及该装置的具体结构;(4)安装板与柜体的底部之间设置有用以实现电气线路走线以及气体管路走线的间隔空间。其中,区别(1)和(4)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区别(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区别(3)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9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2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可局部冷却且螺杆控制的户外防雨电气柜,包括柜体(2)、固定在柜体(2)中用于安装电气器件的安装板(28)、安装在所述安装板(28)上并需要进行冷却的电气器件(22)、以及对所述需要进行冷却的电气器件进行冷却的局部冷却装置,所述局部冷却装置包括固定安装在所述安装板(28)上、环绕所述需要进行冷却的电气器件并且在底部处具有通气开口(91)的固定承载筒(9),所述固定承载筒(9)的外圆周壁上可转动地配合有带有环形空腔(80)的气路分配环形件(8),其中,所述固定承载筒(9)的顶端固定设置有可拆卸止挡环(6)用以与所述气路分配环形件(8)的外侧面转动配合从而实现对所述气路分配环形件(8)的可靠承载并便于安装和拆卸,所述气路分配环形件(8)的内侧壁部上开设有与所述环形空腔(80)连通的出气孔(88),所述出气孔(88)用以通过所述气路分配环形件(8)的转动而选择性地与开设在所述固定承载筒(9)中并能向底部倾斜地吹送气体的倾斜气路(98)对准从而选择性地对所述需要进行冷却的电气器件中的一个进行冷却,所述环形空腔(80)的底部具有固设有凸出嘴部(87)的进气孔(89),所述凸出嘴部(87)的外侧末端可转动地与通过可伸缩管(802)而与压力气源连通的水平-竖直转换弯曲管路(801)连接,所述气路分配环形件(8)的外侧壁部上固定设置有驱动齿圈(81)用以与可旋转地安装在所述安装板(28)上并通过调节电机(72)驱动的齿轮(71)啮合,所述调节电机(72)通过底部开设有通风路径(211)的支架(21)而与所述安装板(28)固定连接,其中,所述倾斜气路(98)靠近所述气路分配环形件(8)一侧的开口处设置有漏斗形开口部(981)用以在所述出气孔(88)与所述倾斜气路(98)轻微不对准的情况下允许所述环形空腔(80)与所述倾斜气路(98)的气路连通,所述柜体(2)顶部设有防雨装置(103),所述防雨装置(103)内部设有空腔(105),所述防雨装置(103)右侧端面设有开口,所述开口与所述空腔(105)相连通,所述空腔(105)左侧端设有伸缩驱动电机(101),所述伸缩驱动电机(101)右侧转动连接有螺纹套筒(102),所述螺纹套筒(102)右侧螺纹配合连接有螺纹杆(107),所述螺纹杆(107)右侧固定连接有滑动块(104),所述滑动块(104)右侧连接有挡雨板(106),所述挡雨板(106)与所述开口配合连接;其中,所述安装板(28)与所述柜体(2)的底部之间设置有用以实现电气线路走线以及气体管路走线的间隔空间(280)。”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仅陈述了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具体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3相比具有区别特征,并且所述区别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为本申请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认为驳回决定中引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评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并非如申请人所陈述的将区别特征认定为公知常识,具体事实认定以及结合启示详见驳回理由。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其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9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2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以局部冷却的电气柜,其通过开口来让空气流动对电气器件进行局部冷却,对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上述区别特征,首先,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旋转使得内外两个孔对准来实现流体通路的选择与构建,以实现不同的水流喷出模式,其提供了多种水流通路的选择以满足不同的喷射需求,由于气体和液体均是可通过类似通路喷射的流体,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与对比文件2中的方案进行调整后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通过气流通路的选择来实现所需的气流喷射模式,从而对对比文件1中温度高的部件进行针对性喷射、冷却;为在电气柜中实现上述冷却方案而设置并细化各部件的结构,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其次,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气压控制的防雨装置,其虽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用电机控制的方式,但使用电机或气压或液压控制伸缩杆的伸缩以挡雨均是本领域常见的控制方式;最后,在电气柜中设置必要的安装板、安装板与其他部件的位置关系、以及在安装板和柜体底部件设置间隔空间以走线,这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3相比具有区别特征,并且所述区别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为本申请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不具有创造能力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9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2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和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4519724A,公开日为2015年04月15日;
对比文件2:US2013112775A1,公开日为2013年05月09日;
对比文件3:CN104867421A, 公开日为2015年08月26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可局部冷却且螺杆控制的户外防雨电气柜,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4]-[0020]段,附图1-4),其公开了一种可散热通信机柜(相当于电气柜柜体):包括柜体1和柜罩2,所述柜罩2套设于所述柜体1外,在所述柜体1内设置有数据显示器11和数据端口12,所述数据显示器11的下方设置有放置PCM的机架13,在所述柜体1的内侧壁还设置有绕线架14,所述柜体1的下方设置有套筒,所述柜罩2(相当于固定承载筒)的侧面设置有开口22,在所述开口22上旋转设置有盖体23,在开口22内的盖体23在接收到信号后可以通过液压杆26的伸缩来实现开启和闭合,盖体23在开启时方便柜罩内散发热量。由于通信机柜内各个部位的数据和服务器设备的性能和端口密度不同,进而导致各个部位散热量也不一样,通过本通信机柜内分布的热量传感器7可以及时感知机柜内各个部位的温度,倘若哪个部位的温度异常,热量传感器7发送信号给控制装置8,控制装置8分析后发送电信号给伺服电机4,伺服电机4启动后第二齿轮42旋转带动第一圆盘齿轮21旋转,进而带动整个柜体1旋转,将温度较高的部位对着开口22的位置(相当于可局部冷却);倘若柜体1内的高度不够,电磁铁6在收到信号后启动,电磁铁6上端的磁极与所述磁石5下端的磁极为同性磁极,根据同性相斥的原理,可实现柜体1磁悬浮上升和下降,进而准确快速地将散热部分移动到开口22的位置,以便散热。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 的区别在于:(1)电气柜的具体结构;(2)局部冷却装置的结构,其包括的固定承载筒的具体结构,和设置于固定承载筒外侧部并能够相对于其转动的气路分配环形件的具体结构;以及固定承载筒与气路分配环形件之间的气路配合结构;(3)柜体顶部设有螺杆控制的防雨装置以及该防雨装置的具体结构;(4)安装板与柜体的底部之间设置有用以实现电气线路走线以及气体管路走线的间隔空间。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冷却通道的构建以及如何实现防雨的功能。
对于区别特征(1),为了实现局部散热而设置柜体具有安装板、电气器件、局部冷却装置,以及电气柜的其他部件的安装和设置,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灌溉喷头装置(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20]-[0027]段、附图1-4),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该洒水装置包括主体10(相当于固定承载筒),在其底部设置有入水管连接端11以及在其顶部设置有上部框架12,出水口13设置于邻近上部框架12的下部边缘处,转动件20安装在上部框架12上,其包括扭簧21和转动片22,转动片22设置在出水可调旋转座30(相当于气路分配环形件)的每个出水管40的前端,出水可调旋转座30具有包围主体10外周界的轴向通孔31,出水可调旋转座30包括支撑端32和周壁33,支撑端32位于主体10的预定位置处,具有不同口径的多个出水管40均匀地设置于出水可调旋转座30的周壁33上,每个出水管40限定进水端41和出水端42,每个出水管40的进水端41可与主体10的出水口13对准从而调整水流,在主体10和出水可调旋转座30的轴向通孔31之间设置有橡胶件50,使得出水可调旋转座30具有调整和定位功能。使用时,通过转动出水可调旋转座30,将相应出水管40的进水端41与主体10的出水口13对准,水将会从主体10的出水口进入出水管40的进水端41并从出水管40的出水端42喷出,由于出水管40具有不同的设计口径,因此可通过将不同的出水管40与主体10的出水口对准而改变水流的不同喷出模式。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将作为外侧环件的出水可调旋转座相对于作为内部固定件的主体进行转动,从而使所述外侧环件上的不同孔与所述内部固定件的孔对准来形成通路,从而实现不同的水流喷出模式,由于气体和液体均是可通过相似通路喷射的流体,因此给出了将对比文件2中的水流通路选择方案经过适当变形以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电气器件的局部冷却的技术启示,即通过气流通路的选择来实现所需的气流喷射模式,从而对温度高的部件进行针对性喷射、冷却;此外,为在电气柜中实现上述冷却方案而设置并细化固定承载筒、气路分配环形件及固定承载筒与气路分配环形件之间的气路配合结构的具体结构,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气压控制伸缩的户外广告牌安装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0]段):广告牌承载架3顶部设有带空腔的防雨装置102,所述防雨装置102内部空腔设有滑块101,所述滑块101靠外一侧设有挡板103,所述挡板103贯穿防雨装置102向外延伸,防雨装置102与挡板103连接处设有防雨刷107,所述挡板103另一侧设有伸缩杆105,所述伸缩杆105末端设有气压缸106,所述气压缸106设置在所述防雨装置102的空腔内侧。对比文件3公开的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区别(3)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为设备防雨。尽管对比文件3公开的防雨装置是由气压控制伸缩杆进行伸缩的,但是使用驱动电机配合螺杆控制伸缩是本领域惯用的伸缩实现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4),在电气柜领域,为了构建电气线路走线以及气体管路走线的空间,而在安装板与柜体的底部之间设置有用以实现电气线路走线以及气体管路走线的间隔空间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上述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以局部冷却的电气柜,其通过开口来让空气流动对电气器件进行局部冷却,而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其或被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公开,或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理由如下:首先,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旋转使得内外两个孔对准来实现流体通路的选择与构建以满足不同的喷射需求,由于气体和液体均是可通过类似通路喷射的流体,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的方案进行改变后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得到通过气流通路的选择来实现所需的气流喷射模式,对温度高的部件进行局部针对性喷射、冷却,而为在电气柜中实现上述冷却方案而设置并细化各部件的结构,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其次,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气压控制的防雨装置,其虽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用电机控制的方式,但使用电机或气压或液压控制伸缩杆的伸缩以挡雨均是本领域常见的控制方式;最后,在电气柜中设置必要的安装板、安装板与其他部件的位置关系、以及在安装板和柜体底部件设置间隔空间以走线,这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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