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平井阻水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水平井阻水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880
决定日:2019-08-30
委内编号:1F25452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212564.1
申请日:2014-05-20
复审请求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工程技术研究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丛颖
合议组组长:侯红梅
参审员:关军
国际分类号:E21F16/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为其它现有技术所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212564.1,名称为“水平井阻水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工程技术研究院,申请日为2014年05月20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0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1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申请日2014年05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3段(即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5幅(即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2753784A,公开日为2012年10月2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水平井阻水装置,包括:
用于接收流体的油水分流器,和
与所述油水分流器连通的圆盘状导流器,在所述圆盘状导流器中心设置有流体出口,
所述油水分流器通过导水管和导油管与所述圆盘导流器相连通,其中所述导水管沿所述圆盘导流器的切向与圆盘导流器连通,所述导油管沿所述圆盘导流器的径向与导流器连通,
其中,来自所述油水分流器的油通过所述导油管在所述圆盘状导流器内沿径向到达流体出口而流出,来自所述油水分流器的水通过所述导水管在所述圆盘状导流器内沿周向绕流到达流体出口而流出,
所述流体出口的直径与导水管的直径和导油管的直径之比为(2~3)∶(5~7)∶(5~7),
所述油水分流器包括与外界的流体连通并且与导水管和导油管同向延伸的亲油管、亲水管和进液管,所述亲油管、亲水管、进液管三者的末端与所述导水管和导油管两者的起始端交汇于第一交汇点,所述进液管处于所述亲油管和亲水管之间,并且所述亲油管和导水管处于所述进液管的同侧,所述亲水管和导油管处于所述进液管的另一同侧,
其中,所述亲油管由亲油材料制成,并且在所述亲油管上设置有多个横截面缩小的区域。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亲油管和亲水管以与所述进液管垂直的方式与进液管相交,所述亲油管与导油管之间的夹角在105度到120度之间,所述亲水管与导水管之间的夹角在105度到120度之间。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液管的横截面积与亲油管的横截面积和亲水管的横截面积之比为(2.5~3.5)∶(2.5~3.5)∶(1~1.5)。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液管在所述第一交汇点处横截面缩小。
5. 根据权利要求1,2或4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水管和导油管朝向彼此而延伸并交叉于第二交汇点,所述导水管的处于第一交汇点和 第二交汇点之间的部分为导水管上游段,所述导水管的处于第二交汇点和圆盘状导流器之间的部分为导水管下游段,所述导油管的处于第一交汇点和第二交汇点之间的部分为导油管上游段,所述导油管的处于第二交汇点和圆盘状导流器之间的部分为导油管下游段,所述油水分流器还包括与外界的流体直接连通的主流管,所述主流管终止于所述第二交汇点并且与所述导水管和导油管连通,
其中,所述主流管处于所述导水管上游段和导油管上游段之间,并且所述导水管上游段和导油管下游段处于所述主流管的同侧,所述导油管上游段和导水管下游段处于所述主流管的另一同侧。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水管和导油管朝向彼此而延伸并交叉于第二交汇点,所述导水管的处于第一交汇点和第二交汇点之间的部分为导水管上游段,所述导水管的处于第二交汇点和圆盘状导流器之间的部分为导水管下游段,所述导油管的处于第一交汇点和第二交汇点之间的部分为导油管上游段,所述导油管的处于第二交汇点和圆盘状导流器之间的部分为导油管下游段,所述油水分流器还包括与外界的流体直接连通的主流管,所述主流管终止于所述第二交汇点并且与所述导水管和导油管连通,
其中,所述主流管处于所述导水管上游段和导油管上游段之间,并且所述导水管上游段和导油管下游段处于所述主流管的同侧,所述导油管上游段和导水管下游段处于所述主流管的另一同侧。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油管上游段和导水管上游段以与所述主流管垂直的方式与主流管相交,所述导油管上游段与导油管下游段之间的夹角在105度到120度之间,所述导水管上游段与导水管下游段之间的夹角在105度到120度之间。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油管上游段和导水管上游段以与所述主流管垂直的方式与主流管相交,所述导油管上游段与导油管下游段之间的夹角在105度到120度之间,所述导水管上游段与导水管下游段之间的夹角在105度到120度之间。
9.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流管的横截面积与导油管上游段的横截面积和导水管上游段的横截面积之比为(2~3)∶(1~1.5)∶(1~1.5)。
10. 根据权利要求6到8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流管的横 截面积与导油管上游段的横截面积和导水管上游段的横截面积之比为(2~3)∶(1~1.5)∶(1~1.5)。
11.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流管内不设置流体流动阻挡结构。
12. 根据权利要求6到9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流管内不设置流体流动阻挡结构。
13.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流管内不设置流体流动阻挡结构。”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导流器为圆盘状;所述流体出口的直径与导水管的直径和导油管的直径之比为(2-3):(5-7):(5-7)。而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涡流室可以为圆筒状也可以为其他形状,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生产需求设计涡流室的大小及容量,且流体出口、导水管和导油管的直径比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作出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而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13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记载于原始说明书第27段第4-5行的技术特征“所述横截面缩小的区域的直径与所述亲油管的主体部分的直径之比为(5-7):(2-3)”补充至权利要求1中;将权利要求2和9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充至权利要求1中,同时删除了权利要求10,以及修改了其余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6个区别技术特征,针对区别特征(1)圆盘状导流器,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未公开该特征,且其技术领域、工作原理以及技术效果均不相同;针对区别特征(2)油水分流器的油、水分别通过导油管、导水管在圆盘状导流器内沿径向、周向绕流到达流体出口流出、以及区别特征(3)流体出口、导水管和导油管的直径比,复审请求人认为,这样的设置,使得“圆盘状”结构的作用效果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而对比文件1没有任何具体限制,并且这样的设置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针对区别特征(4)亲油管由亲油材料制成,以及亲油管设置横截面缩小区域的结构、区别特征(5)亲油管与导油管夹角范围,亲水管与导水管夹角范围、以及区别特征(6)主流管、导油管上游段和导水管上游横截面积比的范围,复审请求人认为,这些结构参数的限定使得油水分离的作用更加明显,在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2)驳回决定不符合审查指南关于“驳回申请的条件”。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水平井阻水装置,包括:
用于接收流体的油水分流器,和
与所述油水分流器连通的圆盘状导流器,在所述圆盘状导流器中心设置有流体出口,
所述油水分流器通过导水管和导油管与所述圆盘导流器相连通,其中所述导水管沿所述圆盘导流器的切向与圆盘导流器连通,所述导油管沿所述圆盘导流器的径向与导流器连通,
其中,来自所述油水分流器的油通过所述导油管在所述圆盘状导流器内沿径向到达流体出口而流出,来自所述油水分流器的水通过所述导水管在所述圆盘状导流器内沿周向绕流到达流体出口而流出,
所述流体出口的直径与导水管的直径和导油管的直径之比为(2~3)∶(5~7)∶(5~7),
所述油水分流器包括与外界的流体连通并且与导水管和导油管同向延伸的亲油管、亲水管和进液管,所述亲油管、亲水管、进液管三者的末端与所述导水管和导油管两者的起始端交汇于第一交汇点,所述进液管处于所述亲油管和亲水管之间,并且所述亲油管和导水管处于所述进液管的同侧,所述亲水管和导油管处于所述进液管的另一同侧,
其中,所述亲油管由亲油材料制成,并且在所述亲油管上设置有多个横截面缩小的区域,所述横截面缩小的区域的直径与所述亲油管的主体部分的直径之比为(5~7)∶(2~3),
所述亲油管和亲水管以与所述进液管垂直的方式与进液管相交,所述亲油管与导油管之间的夹角在105度到120度之间,所述亲水管与导水管之间的夹角在105度到120度之间,
所述主流管的横截面积与导油管上游段的横截面积和导水管上游段的横截面积之比为(2~3)∶(1~1.5)∶(1~1.5)。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液管的横截面积与亲油管的横截面积和亲水管的横截面积之比为(2.5~3.5)∶(2.5~3.5)∶(1~1.5)。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液管在所述第一交汇 点处横截面缩小。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水管和导油管朝向彼此而延伸并交叉于第二交汇点,所述导水管的处于第一交汇点和第二交汇点之间的部分为导水管上游段,所述导水管的处于第二交汇点和圆盘状导流器之间的部分为导水管下游段,所述导油管的处于第一交汇点和第二交汇点之间的部分为导油管上游段,所述导油管的处于第二交汇点和圆盘状导流器之间的部分为导油管下游段,所述油水分流器还包括与外界的流体直接连通的主流管,所述主流管终止于所述第二交汇点并且与所述导水管和导油管连通,
其中,所述主流管处于所述导水管上游段和导油管上游段之间,并且所述导水管上游段和导油管下游段处于所述主流管的同侧,所述导油管上游段和导水管下游段处于所述主流管的另一同侧。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水管和导油管朝向彼此而延伸并交叉于第二交汇点,所述导水管的处于第一交汇点和第二交汇点之间的部分为导水管上游段,所述导水管的处于第二交汇点和圆盘状导流器之间的部分为导水管下游段,所述导油管的处于第一交汇点和第二交汇点之间的部分为导油管上游段,所述导油管的处于第二交汇点和圆盘状导流器之间的部分为导油管下游段,所述油水分流器还包括与外界的流体直接连通的主流管,所述主流管终止于所述第二交汇点并且与所述导水管和导油管连通,
其中,所述主流管处于所述导水管上游段和导油管上游段之间,并且所述导水管上游段和导油管下游段处于所述主流管的同侧,所述导油管上游段和导水管下游段处于所述主流管的另一同侧。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油管上游段和导水管上游段以与所述主流管垂直的方式与主流管相交,所述导油管上游段与导油管下游段之间的夹角在105度到120度之间,所述导水管上游段与导水管下游段之间的夹角在105度到120度之间。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油管上游段和导水管上游段以与所述主流管垂直的方式与主流管相交,所述导油管上游段与导油管下游段之间的夹角在105度到120度之间,所述导水管上游段与导水管下游段之间的夹角在105度到120度之间。
8.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流管内不设置流体流 动阻挡结构。
9. 根据权利要求1、5到7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流管内不设置流体流动阻挡结构。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流管内不设置流体流动阻挡结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针对意见1),对于区别特征(1)、(2)、(3)、(6),对比文件1的发明构思与本申请相同,结构也近似,只是对比文件限定了涡流室(也就是导流器)可以为筒状或其他形状,其实给出了将导流器设计为圆形,以便流体分离,且在生产中流量较小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有动机进行导流器容量的调整,尽量缩短流体轴向上的运动路径,设计为盘状,其效果可以预期,另一方面讲:虽然申请人强调了本申请属于接近平面结构的圆盘状,但是,由于圆盘状的导流器,其内部也存在容纳空间结构,申请人声称的圆盘,实质上是一种扁圆筒,流体进入圆盘后,沿径向和周向都仍然会受到重力的影响,向下通过流体出口流出,且周向的运动必然要通过螺旋运动通过流体出口流出,因此,其运动机理和途径和对比文件是相同的,因此圆盘状的设计不能为本申请带来创造性,而至于管径的具体设计,是可以利用对比文件1的设备通过管径变化来检测阻水效果的有限常规试验可以得出,不能为本申请带来创造性;对于区别特征(4):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第二通道(即亲油管)上设置限流措施来为非所需流体(如本申请的水)提供更大阻力(第47段),与本申请是设置截面缩小区域是相同的,其可以为文丘里管,正如申请人所说文丘里管有收缩段,其设置于管道上时便会产生截面缩小区域,这点被对比文件公开,而至于管径缩小区域与柱体直径的比例设计来增强分离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改变直径比例来测试分离效果的有限试验可以得出,不能为本申请带来创造性;对于区别特征(5):首先关于导油管和导水管上、下游之间的角度设计,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为钝角设计(参见图12),能达到阻水不阻油的技术效果,而至于具体的105到120度之间的设计属于有限的常规试验可得出的设计,而至于主流管的横截面积与导油管上游段的横截面积和导水管上游段的横截面比例设计通过改变截面比例测试阻水效果的有限的常规试验可得出的设计不能为申请带来创造性;针对意见2):审查员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采用对比文件1评述了全部权利要求创造性,申请人在答复时依据原权利要求2和说明书中内容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审查员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仍然用对比文件1评述全部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申请人答复时仍然是根据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进行修改,两次通知书的理由和证据没变,作出驳回决定满足听证原则。综上,申请人意见陈述的理由不成立,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所述流体出口的直径与导水管的直径和导油管的直径之比为(2-3):(5-7):(5-7),主流管的横截面积与导油管上游段的横截面积和导水管上游段的横截面积之比为(2-3):(1-1.5):(1-1.5);2)所述亲油管由亲油材料制成且亲油管中横截面缩小的区域的直径与亲油管的主体部分的直径之比为(5-7):(2-3);3)亲油管与导油管之间的夹角在105度到120度之间,亲水管与导水管之间的夹角在105度到120度之间。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相应的技术启示下,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容易获得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且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问题,针对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涡流室可以为圆筒形,或其它形状,在其国际公布的文本中采用了cylindrical的表述,该词可解释为“圆柱形的”、“圆筒形的”,其仅表明了该涡流室的形状是具有圆形底面,和一定厚度的圆筒形,而本申请的圆盘状导流器,也是具有圆形底面,和一定厚度的圆筒形,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此外在对比文件1附图8所示的实施例中涡流室设置为母线长度较小的扁圆筒状,也是与本申请盘状导流室相似的涡流室。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的该特征,同时也公开了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区别特征(2);针对其它的区别技术特征,关于管路的尺寸,在对比文件1中都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所起的作用也相同,都是使油水分离的作用更加明显,在该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对阻力的要求进行尺寸范围的选择,而本申请所选的范围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复审请求人在申请文件中也未能证明其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针对复审请求人关于驳回时机的陈述,在《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6.1.1节指出,“如果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即使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仍然存在用已通知过申请人的理由和证据予以驳回的缺陷,但只要驳回所针对的事实改变,就应当给申请人再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但对于此后再次修改涉及同类缺陷的,如果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仍然存在足以用已通知过申请人的理由和证据予以驳回的缺陷,则审查员可以直接作出驳回决定。”,因此驳回决定符合驳回时机的要求。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圆盘状导流器,其中,来自所述油水分流器的油通过所述导油管在所述圆盘状导流器内沿径向到达流体出口而流出,来自所述油水分流器的水通过所述导水管在所述圆盘状导流器内沿周向绕流到达流体出口而流出;2)所述流体出口的直径与导水管的直径和导油管的直径之比为(2-3):(5-7):(5-7);3)所述亲油管由亲油材料制成,并且在亲油管上设置有多个横截面缩小的区域,所述横截面缩小的区域的直径与亲油管的主体部分的直径之比为(5-7):(2-3);4)亲油管与导油管之间的夹角在105度到120度之间,亲水管与导水管之间的夹角在105度到120度之间;5)主流管的横截面积与导油管上游段的横截面积和导水管上游段的横截面积之比为(2-3):(1-1.5):(1-1.5)。针对区别特征1),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圆盘状导流器”并不是对比文件1中的具有一定厚度的圆筒形,而是圆盘壁均为倾斜状,从力学角度分析,圆盘状与圆筒状对于流体流动产生的影响的区别是巨大的,通过圆盘状导流器实现优化过水高摩阻,过油低摩阻的有益效果;从适用环境上来说,对比文件1中的圆筒状导流器多适用于采油量较大的环境,对于采油量小的环境,会出现水流无法绕行,对水流的阻力较小等因素引起的无法阻水的问题。因此两者所属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技术效果均不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1中获得技术启示。针对区别特征2)-5),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述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另外各特征之间是相互联系且共同作用的,进一步达到更好的阻水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10也因此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8年06月15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06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4年05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3段(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5幅(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水平井阻水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自主井下流体选择且具有通路依赖性阻力系统的方法和装置,其包括一种水平井阻水装置,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82段,图1-13):该系统包括:流体比率系统40(即本申请的用于接收流体的油水分流器),和通路依赖型阻力系统50,流体比率系统40具有第一通道44(即本申请的导水管)和第二通道46(即本申请的导油管),第二通道46包括至少一个限流器48,限流器48可为文丘里、孔口或喷嘴,多个限流器48是优选的(即本申请的亲油管上多个横截面缩小的区域),通路依赖型阻力系统具有与第一通道44流体连通的第一入口54、与第二通道46流体连通的第二入口56、涡流室52(即本申请的导流器)和出口58,出口58设置在涡流室的中心(由附图3可得出),涡流室可为圆筒形(即本申请的圆盘状导流器);第一入口54将流体主要切向地引导到涡流室,第二入口56将流体主要径向地引导到涡流室;主要切向地进入涡流室52的流体(相当于本申请的来自油水分流器的水)将在最终流动通过涡流出口58之前绕涡流室螺旋,来自第二入口的流体(相当于本申请的来自油水分流器的油)主要径向地进入室中,且在没有螺旋的情况下主要从涡流室壁向下流动且通过出口(参见说明书第45-49、54段,附图3);另外参见附图5,在优选实施方案中,该阻水系统125包括流体比率系统140、通路依赖型阻力系统150和流体放大器系统170;流体比率系统140包括第一通道144(即本申请的亲水管)、第二通道146(即本申请的亲油管)和与主流动通道147(即本申请的进液管),流体被分开成沿着流动通道144、146和147的流动;流体放大器系统170具有与第一通道144流体连通的第一入口174、与第二通道146流体连通的第二入口176和与主通道147流体连通的主入口177;放大器入口174和176与主入口177呈直角连接(即本申请的亲油管和亲水管以与进液管垂直的方式与进液管相交)。流体放大器系统170的入口174、176和177在流入室180处结合在一起,流入室180中的流体接着被分入与通路依赖型阻力系统入口154流体连通的放大器出口184(即本申请的导水管),以及与通路依赖型阻力系统入口156流体连通的放大器出口186(即本申请的导油管)中。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所述流体出口的直径与导水管的直径和导油管的直径之比为(2-3):(5-7):(5-7),主流管的横截面积与导油管上游段的横截面积和导水管上游段的横截面积之比为(2-3):(1-1.5):(1-1.5);2)所述亲油管由亲油材料制成,并且在亲油管上设置有多个横截面缩小的区域,所述横截面缩小的区域的直径与亲油管的主体部分的直径之比为(5-7):(2-3);3)亲油管与导油管之间的夹角在105度到120度之间,亲水管与导水管之间的夹角在105度到120度之间。
针对区别特征1),在对比文件1的其它实施例中,对装置中通路依赖型阻力系统,非粘度依赖型通道的通道直径、面积都进行了限定(参见说明书第72段,附图11),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对相应通道的尺寸进行选择的技术启示,以增加油水分离效果,在该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及经过有限次试验可以得到这些参数;
针对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亲油管上设置多个横截面缩小的区域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可以根据所需的阻力条件来进行相应管路直径的选择,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对比文件1中其它实施例中还公开了一系列不同大小的通路可用作粘度依赖型通道,可以采用具有不同表面能量的材料,诸如疏水性、亲水性、水湿性或油湿性材料,其中材料的湿润性限制了流动(参见说明书第63段);
针对区别特征3),在对比文件1的其它实施例中还公开,室180也可以具有各种设计,包括选择入口和出口附接到室的角度,出口大小和角度(参见说明书第57段、附图5-15),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对相应角度进行选择的技术启示,以提供更大的喷射效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常规的范围内进行选择。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对进液管、亲油管、亲水管的横截面积做了进一步限定,而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及经过有限次试验可以得到这些参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对进液管的结构做了进一步限定,而该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57页,附图5),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5分别对在前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对阻水装置做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在对比文件1的其它实施例中还公开了:流体放大器系统还包括第二流体放大器系统795,放大器795具有第一入口794(相当于导水管上游段)、第二入口796(相当于导油管上游段)和主入口797(相当于主流管),来自第一入口794和第二入口796的流体流将组合的流体流从入口引导到第一出口798(相当于导水管下游段)和第二出口799(相当于导油管下游段)(参见说明书第80段,附图12)。因此在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7分别是权利要求4或5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对阻水装置做了进一步限定,其中特征导油管上游段和导水管上游段以与主流管垂直的方式与主流管相交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附图12),至于导油管、导水管的上游段与下游段的角度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10分别是在前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对主流管的结构做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在主流管内不设置流体流动阻挡的结构属于根据阻水需要可作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10也不具备创造性。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强调: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具有上述5点区别技术特征,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圆盘状导流器”并不是对比文件1中的具有一定厚度的圆筒形,而是圆盘壁均为倾斜状,从力学角度分析,圆盘状与圆筒状对于流体流动产生的影响的区别是巨大的,通过圆盘状导流器实现优化过水高摩阻,过油低摩阻的有益效果;从适用环境上来说,对比文件1中的圆筒状导流器多适用于采油量较大的环境,对于采油量小的环境,会出现水流无法绕行,对水流的阻力较小等因素引起的无法阻水的问题。因此两者所属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技术效果均不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1中获得技术启示;针对区别特征2)-5),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述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另外各特征之间是相互联系且共同作用的,进一步达到更好的阻水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10也因此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针对复审请求人认定的区别特征1)圆盘状导流器,其中,来自所述油水分流器的油通过所述导油管在所述圆盘状导流器内沿径向到达流体出口而流出,来自所述油水分流器的水通过所述导水管在所述圆盘状导流器内沿周向绕流到达流体出口而流出;从原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中,对于圆盘状导流器,仅提及了该名称,却未对该圆盘状导流器的结构形状做进一步详细的描述,并且由该名称不能唯一的得出该圆盘状导流器的内壁截面是倾斜面,因此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圆盘状导流器内壁的截面为倾斜面”,并且因此对流体流动产生巨大影响的理由无法被接受;其次针对复审请求人认定的区别特征2),4),5),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其它实施例中对装置中通路依赖型阻力系统,非粘度依赖型通道的通道直径、面积,以及相应的角度都进行了限定(参见本决定意见1),在该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及经过有限次试验可以得到这些参数;最后针对复审请求人认定的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的限流器可为文丘里,还可以为孔口或喷嘴,且公开了多个限流器48是优选的,除文丘里管处,还公开了孔口和喷嘴,都是属于横截面缩小的结构,且当多个限流器同时组合,即可以获得与本申请相同的结构,因此对比文件1具有相应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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