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翅片模具-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翅片模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729
决定日:2019-08-30
委内编号:1F25564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454521.3
申请日:2016-06-21
复审请求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于德华
合议组组长:马雪松
参审员:唐晓君
国际分类号:B21D28/34(2006.01),B21D28/26(2006.01),B21D37/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给出了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进行结合的技术启示,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454521.3、名称为“一种翅片模具”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6月21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27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该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申请日2016年06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段(第1-11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7(第1-5页)、摘要附图;权利要求第1-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翅片模具,其特征在于,包括:
上模座以及安装在所述上模座的下表面的上模,下模座以及安装在所述下模座上表面的下模;
其中,所述上模包括上模本体以及安装在所述上模本体上的至少一个冲头,其中,所述上模本体可安装用于冲设不同直径大小的通孔的多个冲头,所述上模本体上相应设置有与各所述冲头的外轮廓相匹配的安装孔。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翅片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下模包括下模本体,所述下模本体可与多种翻边凹模可拆卸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翅片模具,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第一垫片,所述第一垫片位于所述上模座与所述上模之间。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翅片模具,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第二垫片,所述第二垫片位于所述下模座与所述下模之间。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翅片模具,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固定板,用于将所述上模固定在所述上模座的下表面。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翅片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翅片模具还包括以下至少一种子模:百叶窗子模,纵切子模,送料子模,导正子模和横切子模。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翅片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种子模为共用子模。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翅片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种子模各分别由本体和安装在所述本体上的可拆卸模具组成。”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的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825154Y,公告日为2006年10月11日;
对比文件2:CN200984604Y,公告日为2007年12月05日。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多个冲头可用于冲设不同直径大小的通孔。而上述区别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6-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上述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进一步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保护的主题是一种翅片模具,而不是翅片结构,对比文件1是一种汽车散热器主片冲孔模具,与本申请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本申请的多个冲头可用于冲设不同直径大小的通孔;对比文件2是一种冲孔装置,模具上具有多个直径不同的冲头,即给出了多个冲头可用于冲设不同直径大小的通孔的技术启示。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如下特征“用于对同一金属薄板冲设不同直径大小的通孔以得到包括不同直径大小的通孔的翅片”、“其中,相邻的两个冲头成组设计,每一组包括的两个冲头用于冲设相同直径的通孔”。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模本体可安装用于冲设不同直径大小的通孔的多个冲头,用于对同一金属薄板冲设不同直径大小的通孔以得到包括不同直径大小的通孔的翅片;相邻的两个冲头成组设计,每一组包括的两个冲头用于冲设相同直径的通孔。本申请将相邻的两个冲头成组设计,以使得每一组冲头中的两个冲头可以冲设相同直径的两个通孔进而用来对同一个U型管的两端进行穿设,以使得翅片模具所加工出来的翅片能够进一步地增强对目前的异径管换热器的匹配使用。(2)对比文件2未公开“相邻的两个冲头成组设计,每一组包括的两个冲头用于冲设相同直径的通孔”。对比文件2并不存在技术启示以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得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上述区别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管翅式异径管换热器已经是现有技术,相对于对比文件1,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怎样加工出现翅片上的直径大小不同的通孔;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工件上加工出不同直径通孔的技术启示,将加工翅片上这些孔的冲头设计为“相邻的两个冲头成组设计,每一组包括的两个冲头用于冲设相同直径的通孔”是本领域的适应性的设计,并不能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多个冲头为用于冲设不同直径大小的通孔的多个冲头,用于对同一金属薄板冲设不同直径大小的通孔以得到包括不同直径大小的通孔的翅片,其中,相邻的两个冲头成组设计,每一组包括的两个冲头用于冲设相同直径的通孔。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的翅片加工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其余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6-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这些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指出: (1)翅片上相邻的两个孔用于插入同一根传热管(U型管)的两端,而同一根传热管直径是相同的,这均是本领域公知的;在此基础上,为便于传热管(U型管)的插入和穿设,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相邻的两个冲头成组设计,每一组包括的两个冲头用于冲设相同直径的通孔。(2)对比文件2也是一种冲孔装置,其公开了模具上具有多个直径不同的冲头,即给出了同时使用多个冲头用于冲设不同直径大小的通孔的技术启示。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特征“所述至少一个冲头的尺寸是根据异径管换热器的异径传热管的管径确定的”。 复审请求人提出:(1)本申请基于异径管换热器这一新产品,提出了一种适配于这种新产品的翅片模具及相应的翅片开孔方案,通过翅片模具中的多个冲头冲设不同直径大小的通孔(异径孔),进而可以对同一金属薄板冲设不同直径大小的多个通孔以得到包括不同直径大小的通孔的翅片,进而可以在该翅片中插入具有不同管径的传热管,并且冲头的尺寸是严格按照换热器中的异径传热管的管径确定的,这样使得生产出的翅片能够尽量满足对异径管换热器的匹配使用,从而解决目前还未能对异径管换热器的匹配使用的翅片的技术问题。(2)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与本申请中的翅片模具的应用场景完全不同。现有技术中还缺乏适配于异径管换热器的使用的翅片以及对应的翅片模具,复审请求人在发现该问题之后,即提出了本申请的翅片模具进而能够生产出适配于异径管换热器的翅片,从而解决现有技术中只能在一张翅片上冲设相同直径大小的通孔的技术问题。提出这一方案的前提正是现有技术中存在“只能在一张翅片上冲设相同直径大小的通孔”的技术问题,而任何技术问题的存在,必然会给本领域技术人员形成技术障碍,而跨越该技术障碍就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劳动,说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非是显而易见的。
此次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翅片模具,其特征在于,包括:
上模座以及安装在所述上模座的下表面的上模,下模座以及安装在所述下模座上表面的下模;
其中,所述上模包括上模本体以及安装在所述上模本体上的至少一个冲头,其中,所述上模本体可安装用于冲设不同直径大小的通孔的多个冲头,用于对同一金属薄板冲设不同直径大小的通孔以得到包括不同直径大小的通孔的翅片,所述上模本体上相应设置有与各所述冲头的外轮廓相匹配的安装孔,所述至少一个冲头的尺寸是根据异径管换热器的异径传热管的管径确定的;
其中,相邻的两个冲头成组设计,每一组包括的两个冲头用于冲设相同直径的通孔。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翅片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下模包括下模本体,所述下模本体可与多种翻边凹模可拆卸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翅片模具,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第一垫片,所述第一垫片位于所述上模座与所述上模之间。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翅片模具,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第二垫片,所述第二垫片位于所述下模座与所述下模之间。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翅片模具,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固定板,用于将所述上模固定在所述上模座的下表面。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翅片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翅片模具还包括以下至少一种子模:百叶窗子模,纵切子模,送料子模,导正子模和横切子模。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翅片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种子模为共用子模。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翅片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种子模各分别由本体和安装在所述本体上的可拆卸模具组成。”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7月08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6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段(第1-11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7(第1-5页)、摘要附图;2019年07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翅片模具。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汽车散热器主片冲孔模块化模具,用于散热器主片(相当于翅片)冲孔,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4页“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8):包括:上模板1(相当于本申请的上模座)以及安装在上模板1的下表面的上模组件,下模板8(相当于本申请的下模座)以及安装在下模板8上表面的凹模组件10(相当于本申请的下模);其中,上模包括上套板3(相当于本申请的上模本体)以及安装在上套板3内的冲头座4上的多个冲头41(即公开了本申请的至少一个冲头),多个冲头是可拆卸地连接于冲头座4上,这样可以根据所需加工的主片上的槽孔形状和数量来选择安装于冲头座上的对应的冲头形状和数量。且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以确定,上套板3上相应设置有与各冲头41的外轮廓相匹配的安装孔。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多个冲头为用于冲设不同直径大小的通孔的多个冲头,用于对同一金属薄板冲设不同直径大小的通孔以得到包括不同直径大小的通孔的翅片,其中,相邻的两个冲头成组设计,每一组包括的两个冲头用于冲设相同直径的通孔,所述至少一个冲头的尺寸是根据异径管换热器的异径传热管的管径确定的。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工件上同时冲设直径大小不同的通孔。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汽车纵梁快换冲头冲孔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包括多个冲头2,且从图1可见,多个冲头2的直径不同,即公开了冲头为用于冲设不同直径大小的通孔的多个冲头,用于对同一汽车纵梁冲设不同直径大小的通孔以得到包括不同直径大小的通孔的汽车纵梁(参见说明书第2页“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3);且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以确定多个冲头的尺寸都是由需要冲出的通孔的直径确定的。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部分区别特征,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在工件上同时冲设不同直径大小的通孔,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冲孔装置用于翅片的冲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本领域公知的是,翅片上相邻的两个孔是插入同一根传热管的,而同一根传热管直径是相同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相邻的两个冲头成组设计,每一组包括的两个冲头用于冲设相同直径的通孔,以便于传热管的插入。在冲孔时,为了获得想要的通孔直径,根据异径管换热器的异径传热管的管径确定来确定冲头的尺寸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下模包括凹模组件10(即本申请的下模本体),凹模组件10可与多种凹模镶块102可拆卸地连接。而当需要进行翻边加工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适应性地将凹模镶块更换为翻边凹模。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还包括第一垫片(参见附图1冲头座4上面的部件),第一垫片位于上模板1与上模之间。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6-8对之前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而为了增加模具的缓冲,而在下模座与下模之间设置第二垫片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翅片模具还包括以下至少一种子模:百叶窗子模,纵切子模,送料子模,导正子模和横切子模、至少一种子模为共用子模以及至少一种子模各分别由本体和安装在本体上的可拆卸模具组成,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便于模具的替换,减少模具切换时间而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4、6-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还包括:压板5(相当于本申请的固定板),其用于将冲头安装板压住,即用于将包括冲头2、冲头安装板1以及冲头盖板3在内的上模固定在上模座的下表面(参见说明书第2页“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3);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1)本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是在翅片上冲出大小不同的通孔的模具,而不是异径管换热器的翅片或异径管换热器本身。如同本申请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所述,异径管换热器以及异径管换热器的翅片已经属于现有技术,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翅片上冲出不同大小直径的通孔。(2)虽然对比文件2使用的场合不是用于冲压换热器的翅片,但公开了用于冲设不同直径大小的通孔的多个冲头,能够在工件上冲出大小不同的通孔,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在翅片上冲出不同大小直径的通孔时,容易想到使用对比文件2上述冲孔装置,这不需要跨越技术障碍,也就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综上,复审请求人的复审理由不具有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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