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制备钛基粉末装置及制备钛基粉末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714
决定日:2019-08-30
委内编号:1F24535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290541.8
申请日:2013-07-11
复审请求人:中国科学院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于德华
合议组组长:马雪松
参审员:唐晓君
国际分类号:B22F9/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之间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给出了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进行结合的技术启示,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290541.8、名称为“一种制备钛基粉末装置及制备钛基粉末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中国科学院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申请日为2013年07月11日,公开日为2013年11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16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该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申请日2013年07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1段(第1-7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第1页)、摘要附图;2017年05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利用装置制备钛基粉的方法,所述装置包括真空室(2),设在真空室上方的加料室(1),设在真空室的观察窗(4),设在真空室的冷却水进口及电进口(18),设在加料室两侧的测温热电偶(21),设在真空室内的磁悬浮熔炼炉(3),设在磁悬浮熔炼炉与其相连的保温输液管(6),设在真空室下方与其连为一体的雾化室(8),设在保温输液管末端两侧的雾化器(7),设在雾化器下方的一级气体冷却装置(17),设在一级气体冷却装置下方的二级气体冷却装置(16),设在雾化室下方的粉末收集室(9),设在与收粉室相连接的传动粉末输送管(10)及与传动粉末输送管相连接的收粉罐(11),设在收粉罐上的防静电器(12),设在与收粉罐相连接的振动筛(13),设在振动筛上的防静器(14),设在振动筛下方的活动收粉罐(22);
所述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将钛基炉料加入真空自动加料室中;
(2)对整套真空磁悬浮熔炼粉装置抽真空,真空度至少达到6×10-4Pa,含氧量小于1ppm;
(3)将真空加料室的钛基炉料预热后加入到真空室内的磁悬浮熔炼炉中,在1500℃-2500℃进行磁悬浮熔炼、纯化;
(4)步骤(3)获得高纯熔融钛金属液进入雾化室进行雾化成粉末,粉末熔滴在经过两级气体冷却装置后进行冷却成凝固的粉末;
(5)粉末落入收粉室后,通过螺旋输送管将粉末输送到收粉罐中,然后落入振动筛进行筛分;
所制备的钛基粉末是用于3D打印的钛基粉末;
所得钛基粉末的纯度为4N~5N;
所得钛基粉末的粒度为1~300μm;
所得钛基粉末的含氧量低于2000ppm,含氮量低于500ppm。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的冷态极限真空小于8×10-6Pa,热态极限真空小于6×10-5Pa。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磁悬浮熔炼炉熔炼温度在1500℃-2500℃。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磁悬浮熔炼炉可悬浮炉料重量最大值为50kg。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雾化室的内层不锈钢表面做有耐高温透明防护及不粘处理复合涂层。”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的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855596Y,公告日为2007年01月10日;
对比文件2:CN1598005A,公开日为2005年03月23日。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方法用于制备3D打印的钛基粉末,其中采用了磁悬浮熔炼炉;(2)制备粉末的装置还包括观察窗、测温热电偶、防静电器、冷却水进口及电进口、二级气体冷却装置,输送管为螺旋输送管;(3)制备过程中设置参数,如真空度、含氧量和熔炼温度;(4)所获钛基粉末的物理参数。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的部分内容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给出了相应的结合启示,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4)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指出:将对比文件1用于生产雾化合金粉末的装置用于生产钛基粉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转用;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合金锭冶炼预制和合金锭熔融雾化喷粉的两次冶金过程合并为一,且使用磁悬浮炉进行冶炼有利于提高合金的纯净度,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选择恰当的抽真空和温度参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利用该装置生产相应的钛基粉末得到相似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如下技术特征“所述熔炼过程中的熔体悬浮在空中,在电磁搅拌作用下,除渣、除气、提纯”。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原料、制备方法和产物都与权利要求1不同,本申请得到的钛基粉末球形度好、球化率高、纯度高、粒度可控,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预料不到的效果。(2)本申请的熔融金属液在强烈的电磁场下获得充分的搅拌、除渣、除气,使得渣质浮在熔体上端,纯化的金属液位于熔体下端,完成并实现了除渣、除气和提纯过程。而对比文件1中未涉及磁悬浮熔炼炉的内容,且对比文件1中感应熔化炉中炉料依然直接与坩埚接触会导致粉末材料污染,粒度大,球化率低等问题。本申请不仅克服了对比文件1中的上述问题,同时实现了原材料真空磁悬浮熔炼和雾化制粉融为一体。而对比文件2中试样悬浮于加热线圈中并加热,试样完全熔化,说明其试样熔化需要额外的再加电源(除去悬浮线圈中通入的震荡电流),与本申请中具有显著的差异,没有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技术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的发明点在于将原材料的真空磁悬浮和雾化制粉融为一体,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感应熔炼与雾化制粉的一体化,对比文件2公开了磁悬浮熔炼与金属浇铸一体化,故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磁悬浮与金属下游加工一体化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使用磁悬浮与加热线圈加热,其中加热线圈常规原理就是利用通过线圈的交变电流在工件中产生交变磁场,从而产生涡流加热,因此,对比文件2中实质上公开了磁悬浮熔炼。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方法用于制备3D打印的钛基粉末,加入的炉料为钛基炉料,采用了磁悬浮熔炼炉;磁悬浮熔炼炉直接与保温输液管相连,熔炼过程中的熔体悬浮在空中,在电磁搅拌作用下,除渣、除气、提纯;所得钛基粉末的纯度为4N~5N;粒度为1~300μm;含氧量低于2000ppm,含氮量低于500ppm;真空度至少达到6×10-4Pa,熔炼温度在1500℃-2500℃;(2)还包括设在真空室的观察窗,设在真空室的冷却水进口及电进口,设在加料室两侧的测温热电偶;设在一级气体冷却装置下方的二级气体冷却装置,粉末熔滴在经过两级气体冷却装置后进行冷却;收粉罐上、振动筛上均设置防静电器,输送管为螺旋输送管。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的部分内容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给出了相应的结合启示,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理由,合议组指出: (1)对比文件1也是一种真空熔炼雾化制粉装置,与本申请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将其用于3D打印的钛基粉末的制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可以预期的,不属于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1 与本申请的主要区别在于,采用了磁悬浮熔炼炉与雾化器相连从而实现真空磁悬浮熔炼与雾化制粉装置融为一体。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磁悬浮熔炼炉,且利用磁悬浮熔炼炉熔炼金属能够提高熔体的纯净度,避免金属受到坩埚污染,对比文件2给出了使用磁悬浮熔炼炉替换对比文件1的感应熔化炉和保温炉,从而使磁悬浮熔炼炉直接与雾化制粉装置连接的技术启示。本申请并没有限定磁悬浮熔炼炉的具体结构,没有限定其是否只包含一个线圈、电源等,对比文件2也是采用了磁悬浮熔炼炉来熔炼金属,与本申请利用了相同的原理,对比文件2的磁悬浮熔炼炉也能够对熔体进行除渣、除气和提纯,给出了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技术启示。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经过除渣、除气后,渣质浮在熔体上端,纯化的钛基金属液位于熔体下端”。复审请求人提出:(1)对比文件1使用的装置、原料、制备熔融金属液的方法和制粉的过程都与权利要求1不同,本申请在节约工序的同时获得性能优异的钛基粉末。(2)对比文件2为深过冷熔体制备块体纳米晶合金的方法,不属于粉末制备领域,不能给出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动机。(3)关于磁悬浮熔炼炉以及制备熔融金属液的方法:本申请加料后磁悬浮熔炼炉在高频交变电流作用下将产生高频交变磁场,在炉料内产生感应涡流;感应涡流与外界交变磁场相互所用使炉料产生浮力,悬浮力与物料的自重平衡使之悬浮,同时涡流回路产生大量的热,是炉料迅速熔化;而对比文件2中需要使用额外的部件,如试样操纵杆,首先通过操纵杆将试样置于悬浮线圈,开动悬浮熔炼电源后悬浮于感应加热线圈内,待稳定后撤除试样操纵杆,开启感应加热电源,试样熔化;即在试样熔化前需要繁琐的加料步骤且需要开启两次不同的电源才能实现试样的熔化。本申请的磁悬浮熔炼炉中通过熔体悬浮在空中,在电磁搅拌作用下,除渣、除气、提纯,获得优质的高纯熔融金属液;其中,在经过除渣、除气后,渣质浮在熔体上端,纯化的钛基金属液位于熔体下端;而对比文件2中的提纯是通过加入粉状净化玻璃同时循环过热来实现(包括过热保温、冷却,重新加热、冷却;循环上述过热操作),后续需要去除净化玻璃,与本申请中通过电磁场作用实现纯化以及获得高纯熔融金属的方式具有显著的差异。(4)关于保温输液管:对比文件1中为底注式感应保温炉,其与感应熔化炉不接触,没有连接关系,物料的流动为通过感应熔化炉倾倒进入感应保温炉,即两者需要特殊且精准的位置相对关系;本申请中磁悬浮熔炼炉与保温输液管直接连接,解决了对比文件1的方案中装置限定条件多且在倾倒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物料和能量问题。而对比文件2中未公开和启示任何关于保温输液管的内容。
此次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利用装置制备钛基粉的方法,所述装置包括真空室(2),设在真空室上方的加料室(1),设在真空室的观察窗(4),设在真空室的冷却水进口及电进口(18),设在加料室两侧的测温热电偶(21),设在真空室内的磁悬浮熔炼炉(3),设在磁悬浮熔炼炉与其相连的保温输液管(6),设在真空室下方与其连为一体的雾化室(8),设在保温输液管末端两侧的雾化器(7),设在雾化器下方的一级气体冷却装置(17),设在一级气体冷却装置下方的二级气体冷却装置(16),设在雾化室下方的粉末收集室(9),设在与收粉室相连接的传动粉末输送管(10)及与传动粉末输送管相连接的收粉罐(11),设在收粉罐上的防静电器(12),设在与收粉罐相连接的振动筛(13),设在振动筛上的防静器(14),设在振动筛下方的活动收粉罐(22);
所述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将钛基炉料加入真空自动加料室中;
(2)对整套真空磁悬浮熔炼粉装置抽真空,真空度至少达到6×10-4Pa,含氧量小于1ppm;
(3)将真空加料室的钛基炉料预热后加入到真空室内的磁悬浮熔炼炉中,在1500℃-2500℃进行磁悬浮熔炼、纯化;
所述熔炼过程中的熔体悬浮在空中,在电磁搅拌作用下,除渣、除气、提纯;
经过除渣、除气后,渣质浮在熔体上端,纯化的钛基金属液位于熔体下端;
(4)步骤(3)获得高纯熔融钛金属液进入雾化室进行雾化成粉末,粉末熔滴在经过两级气体冷却装置后进行冷却成凝固的粉末;
(5)粉末落入收粉室后,通过螺旋输送管将粉末输送到收粉罐中,然后落入振动筛进行筛分;
所制备的钛基粉末是用于3D打印的钛基粉末;
所得钛基粉末的纯度为4N~5N;
所得钛基粉末的粒度为1~300μm;
所得钛基粉末的含氧量低于2000ppm,含氮量低于500ppm。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的冷态极限真空小于8×10-6Pa,热态极限真空小于6×10-5Pa。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磁悬浮熔炼炉熔炼温度在1500℃-2500℃。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磁悬浮熔炼炉可悬浮炉料重量最大值为50kg。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雾化室的内层不锈钢表面做有耐高温透明防护及不粘处理复合涂层。”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4月28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7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1段(第1-7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第1页)、摘要附图;2019年04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利用装置制备钛基粉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全连续真空氩熔炼高压隋性气体雾化制粉装置并公开了利用该装置制粉的方法,该装置包括真空室1,所述真空室1的上部设有真空氩密封加料器16(相当于加料室),设在真空室1内的感应熔化炉2,所述真空室1的底部设有与真空室1相连通的底注式感应保温炉3和下注管17(相当于保温输液管),底注式感应保温炉3的下端出口连接有与气雾化冷却室7(即雾化室)连通的超音速高压氩气雾化器5(即公开了雾化器设在保温输液管末端两侧),所述气雾化冷却室7的上部设有氮气喷流冷却器6(即气体冷却装置),设在真空室1下方的气雾化冷却室7及与其连为一体的冷却锥体8(即粉末收集室),冷却锥体8下部设有氮沸腾床10、气雾化冷却室7的上部有一出口连通有超细粉收集器11,氮沸腾床10通过输送管道12(即传动粉末输送管)连接有中间集粉罐13(即收粉罐),其下方设有振动筛14及一个以上的储粉桶15(即活动收粉罐)。使用上述装置制备金属粉末的过程包括,将炉料经密封预热加料器16预热后加入到真空室内1的感应熔化炉2,并隐含公开了对整套装置进行抽真空,然后注入底注式感应保温炉3,经下注管17在规定的温度速度下流入气雾化室7,被高压超音速氩雾化器雾化成50-350目的表层凝固内层半凝固态的球形粉末,再经氮气喷流冷却器6二次冷却成无氮化膜的合金粉末,在气雾化室7及冷却锥体8内冷却,经磁悬浮器悬浮使粉末下降速度降低,速度减小后在沸腾床10中进一步完全冷却,由输送管道12送入中间集粉罐13再注入振动筛14,筛分出不同粒度的合金粉末产品,按不同粒度装入储料桶15后再抽真空充氩密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及附图1)。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方法用于制备3D打印的钛基粉末,加入的炉料为钛基炉料,采用了磁悬浮熔炼炉;磁悬浮熔炼炉直接与保温输液管相连,熔炼过程中的熔体悬浮在空中,在电磁搅拌作用下,除渣、除气、提纯;经过除渣、除气后,渣质浮在熔体上端,纯化的钛基金属液位于熔体下端;所得钛基粉末的纯度为4N~5N;粒度为1~300μm;含氧量低于2000ppm,含氮量低于500ppm;真空度至少达到6×10-4Pa,熔炼温度在1500℃-2500℃;(2)还包括设在真空室的观察窗,设在真空室的冷却水进口及电进口,设在加料室两侧的测温热电偶;设在一级气体冷却装置下方的二级气体冷却装置,粉末熔滴在经过两级气体冷却装置后进行冷却;收粉罐上、振动筛上均设置防静电器,输送管为螺旋输送管。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制备高纯度钛基粉末,如何避免在熔炼钛基粉末时受到坩埚的污染。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深过冷熔体制备块体纳米晶合金的方法,其中公开了一种电磁悬浮熔炼方法,将预配制母合金3放入悬浮线圈4中,将真空室抽至预定真空度,反充惰性气体,开动悬浮熔炼电源,使试样在固态下悬浮于悬浮线圈上方的感应加热线圈5内。待试样悬浮稳定后,开启感应加热电源。试样熔化后将净化玻璃粉末加入到合金熔体中;调整加热线圈输入功率,使得试样与净化玻璃均能够完全熔化(即公开了采用了磁悬浮熔炼炉,熔炼过程中的熔体悬浮在空中),过热350K保温5min后控制加热线圈电流或通入液氮预冷却低温惰性气体实现试样冷却,而后重新加热、冷却。 经过循环过热3~5次,将合金中的杂质充分去除后,关闭加热电源(根据对比文件2的上述技术方案可以确定,熔体在电磁搅拌作用下,也能实现除渣、除气、提纯);然后使净化玻璃与合金熔体完全分离,最后关闭悬浮电源,试样降落到真空室底部的冷却液体中,实现液淬快速凝固,或者通过顶部喷嘴用惰性气体将合金熔体吹入冷却介质强制冷却的金属模中,实现快速凝固,获得块体纳米晶合金异形件(即公开了磁悬浮熔炼炉直接与金属模相连)(参见说明书实施例1、附图1-2)。可见,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利用磁悬浮熔炼炉熔炼金属以提高熔体的纯净度,避免金属受到坩埚污染,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使用磁悬浮熔炼炉替换对比文件1的感应熔化炉和保温炉,从而使磁悬浮熔炼炉直接与保温输液管连接的技术启示。至于将其用于3D打印的钛基粉末的制备,由于对比文件1也是一种真空熔炼雾化制粉装置,将其用于3D打印的钛基粉末的制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为此,加入钛基炉料,所得钛基粉末的纯度为4N~5N;粒度为1~300μm;含氧量低于2000ppm,含氮量低于500ppm是本领域技术在对比文件1和2基础上,通过调整操作参数而容易达到的产品技术指标;熔炼时的真空度至少达到6×10-4Pa,熔炼温度在1500℃-2500℃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物料的性质等实际情况容易选择的操作参数,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经过除渣、除气后,渣质浮在熔体上端,纯化的钛基金属液位于熔体下端是由渣质和金属液的密度等物理性质决定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为便于观察粉料的制备过程,在真空室上设置观察窗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为保证装置正常运行,在真空室上设置冷却水进口及电进口、在加料室两侧设置测温热电偶均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为增强冷却效果,在一级气体冷却装置下方设置二级气体冷却装置,粉末熔滴在经过两级气体冷却装置后进行冷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为保证操作安全,在收粉罐上、振动筛上均设置防静电器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螺旋输送管也是本领域常规的输送粉料的输送装置。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4引用权利要求1,而装置的冷态极限真空小于8×10-6Pa,热态极限真空小于6×10-5Pa、磁悬浮熔炼炉熔炼温度在1500℃-2500℃、可悬浮炉料重量最大值为50kg均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分别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而为保护雾化室,避免粉末颗粒对雾化室造成影响,在雾化室的内层不锈钢表面做有耐高温透明防护及不粘处理复合涂层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其分别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1)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也是一种真空熔炼雾化制粉装置,与本申请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且具有与本申请大致相同的部件(如真空室、加料室、熔化装置、雾化器、冷却装置、收粉装置等)且粉体的制备过程与本申请基本一致,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装置和方法用于3D打印的钛基粉末的制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本申请制备的粉体达到的技术效果和技术指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可以预期的,不属于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2)对比文件1 与本申请的主要区别在于,采用了磁悬浮熔炼炉与雾化器相连从而实现真空磁悬浮熔炼与雾化制粉装置融为一体。虽然对比文件2是用于制备深过冷熔体制备块体纳米晶合金,但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一种磁悬浮熔炼炉,且利用磁悬浮熔炼炉熔炼金属能够提高熔体的纯净度,避免金属受到坩埚污染,对比文件2给出了使用磁悬浮熔炼炉替换对比文件1的感应熔化炉和保温炉,从而使磁悬浮熔炼炉直接与雾化制粉装置连接的技术启示。
(3)虽然对比文件2没有记载对物料悬浮熔炼和感应加热的具体原理,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记载的对母合金3的悬浮熔炼过程:“用试样操纵杆2将母合金3放入悬浮线圈4中,开动悬浮熔炼电源,使试样在固态下悬浮于悬浮线圈上方的感应加热线圈5内。待试样悬浮稳定后,撤除试样操纵杆2,开启感应加热电源。试样熔化后将1g左右的净化玻璃粉末通过玻璃加入机构7徐徐加入到合金熔体中”,可推知,对比文件2也是通过线圈产生高频交变磁场,在物料内产生感应涡流;感应涡流与外界交变磁场相互所用使物料产生浮力,悬浮力与物料的自重平衡使之悬浮,同时涡流回路产生热,使物料熔化。也即,关于对物料的悬浮熔炼和感应加热的过程,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采用了相同的物理原理。本申请并没有限定磁悬浮熔炼炉的具体结构,没有限定是否只包含一个线圈、电源等,也没有限定加入物料时是否借助试样操纵杆等部件,复审请求人陈述这些理由不构成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根据对比文件2记载的工作过程,可以推知其磁悬浮熔炼炉也能够对熔体进行除渣、除气和提纯从而获得纯净的金属熔体。而对比文件2加入玻璃粉是为了使玻璃粉与杂质反应以便更容易去除杂质。根据物料和渣质的性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是否加入玻璃粉,而本申请中渣质浮在熔体上端,纯化的钛基金属液位于熔体下端是由渣质和金属液的密度等物理性质决定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见,对比文件2虽然熔炼的金属不同,但采用了与本申请相同的磁浮熔炼原理,能够给出了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技术启示。
(4)本申请的保温输液管直接与雾化器相连,其作用是将熔融的物料导入雾化器进行雾化,而对比文件1中的下注管17也是直接与雾化室相连,且对比文件1明确记载了下注管17 的作用与本申请相同:“(炉料)经下注管在规定的温度速度下流入气雾化室,被高压超音速氩雾化器雾化成50-350目的表层凝固内层半凝固态的球形粉末”(参见对比文件1最后一段),可见对比文件1的“下注管17”相当于本申请的“保温输液管”。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复审理由不具有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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