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变色法快速鉴定地沟油的新装置及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变色法快速鉴定地沟油的新装置及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695
决定日:2019-08-30
委内编号:1F25151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52583.4
申请日:2015-03-25
复审请求人:淮海工学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优
合议组组长:王艳妮
参审员:张艳艳
国际分类号:G01N21/7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人为“淮海工学院”、申请号为201510152583.4、名称为“一种变色法快速鉴定地沟油的新装置及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3月25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1月25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3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CN203949877U,公告日为:2014年11月1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变色法快速鉴定地沟油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步骤如下:
(1)准备溶剂系统,溶剂系统为异丙醇与乙醇系统;
(2)确定检验物:游离脂肪酸与氢氧化钾发生反应的终点标记物为酚酞的乙醇溶液;
(3)取试管A,内有异丙醇,酚酞乙醇溶液;
(4)将试管B中的氢氧化钾乙醇溶液,用碱液移液器加入到试管A中,此时试管A为呈紫红色;
(5)用油脂样品取样器,取待测定的油脂加入到所述步骤(4)中紫红色试管A中;
(6)晃动试管,看颜色变化,如紫红色消失,说明油脂样品的酸价高;如紫红色稳定,放置2-3分钟仍不褪色,说明油脂样品的酸价低于设定值。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变色法快速鉴定地沟油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1)中异丙醇与乙醇二者的比例为1∶1-500∶1。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变色法快速鉴定地沟油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2)酚酞的乙醇溶液浓度为酚酞的浓度为10克酚酞溶解于1000毫升乙醇中。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变色法快速鉴定地沟油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3)中异丙醇1-10毫升,酚酞乙醇溶液5-100微升。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变色法快速鉴定地沟油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4)中的氢氧化钾乙醇溶液为10-1000毫克氢氧化钾溶于100-1000毫升的乙醇溶液中,乙醇浓度为50-100%,取量为5-500微升。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变色法快速鉴定地沟油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5)取待测定的油脂量为100-1000微克。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变色法快速鉴定地沟油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试管A为无色透明材质。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变色法快速鉴定地沟油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可以用氢氧化钠替换氢氧化钾。
9.一种变色法快速鉴定地沟油的新装置,包括盒体(1),其特征在于:所述盒体(1)中有试管A(2)与试管B(3),所述试管A与试管B之间设有分界线,试管A内为异丙醇,酚酞乙醇溶液试,试管B内为氢氧化钾乙醇溶液,管A与试管B的右端移液器(4),盒盖(5)内装有取样器(6)。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一种变色法快速鉴定地沟油的新装置,其特征在于:试管A(2)与试管B(3)的数量分别为5支,试管A(2)与试管B(3)也可整合为一个试管。”
驳回决定认为:(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溶剂系统为异丙醇与乙醇系统,反应终点标记物为酚酞乙醇溶液,将异丙醇、酚酞乙醇溶液置于试管A内,将氢氧化钾乙醇溶液置于试管B内,用碱液移液器将其加入到试管A内,试管A呈紫红色,加入油脂后晃动试管,看颜色变化,如紫红色消失,说明油脂样品的酸价高;如紫红色稳定,放置2-3分钟不褪色,说明油脂样品的酸价低于设定值。但是上述区别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获得的,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独立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试管A内为异丙醇,酚酞乙醇溶液,试管B内为氢氧化钾乙醇溶液,试管A与试管B的右端有移液器,管A与管B之间设有分界线。但是上述区别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获得的,故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8、10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包括:将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增加至权利要求1中,将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增加至权利要求9中,删除权利要求2-4、10,并对权利要求的序号进行适应性修改。同时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复审请求时提交的独立权利要求1、6如下:
“1.一种变色法快速鉴定地沟油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步骤如下:
(1)准备溶剂系统,溶剂系统为异丙醇与乙醇系统,异丙醇与乙醇二者的比例为1∶1-500∶1;
(2)确定检验物:游离脂肪酸与氢氧化钾发生反应的终点标记物为酚酞的乙醇溶液,酚酞的乙醇溶液浓度为酚酞的浓度为10克酚酞溶解于1000毫升乙醇中;
(3)取试管A,内有异丙醇,酚酞乙醇溶液,异丙醇1-10毫升,酚酞乙醇溶液5-100微升;
(4)将试管B中的氢氧化钾乙醇溶液,用碱液移液器加入到试管A中,此时试管A为呈紫红色;
(5)用油脂样品取样器,取待测定的油脂加入到所述步骤(4)中紫红色试管A中;
(6)晃动试管,看颜色变化,如紫红色消失,说明油脂样品的酸价高;如紫红色稳定,放置2-3分钟仍不褪色,说明油脂样品的酸价低于设定值。
6.一种变色法快速鉴定地沟油的新装置,包括盒体(1),其特征在于:所述盒体(1)中有试管A(2)与试管B(3),所述试管A与试管B之间设有分界线,试管A内为异丙醇,酚酞乙醇溶液试,试管B内为氢氧化钾乙醇溶液,管A与试管B的右端移液器(4),盒盖(5)内装有取样器(6);试管A(2)与试管B(3)的数量分别为5支,试管A(2)与试管B(3)也可整合为一个试管。”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溶剂不同,对比文件2中的溶剂为混有醚类物质的反应体系,本申请采用选用乙醇作为反应体系的主要溶剂,安全性更好,效果更好。另外,考虑到乙醇溶液存在挥发性强的缺点,本申请加入与乙醇性质相似,但沸点较高的异丙醇,效果更好。(2)本申请采用了两个容器分别盛放反应物,检测结果更准确。(3)本申请设置有分界线,可以有效区分各种溶液,不会混乱。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而言,(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① 溶剂系统为异丙醇与乙醇系统,异丙醇与乙醇的比例为1:1-500:1;反应终点标记物为酚酞乙醇溶液,酚酞的乙醇溶液中,酚酞的浓度为10克酚酞溶解于1000毫升乙醇中;② 将异丙醇、酚酞乙醇溶液置于试管A内,异丙醇1-10毫升,酚酞乙醇溶液5-100微升,将氢氧化钾乙醇溶液置于试管B内,用碱液移液器将其加入到试管A内,此时试管A呈紫红色;③ 加入油脂后晃动试管,看颜色变化,如紫红色消失,说明油脂样品的酸价高;如紫红色稳定,放置2-3分钟不褪色,说明油脂样品的酸价低于设定值。对于上述区别①,乙醚具有危害性是本领域公知的,选择采用其他可以萃取油脂的有机溶剂代替对比文件2中的醇醚作为溶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异丙醇、乙醇、乙醚均是本领域常用的有机溶剂,采用两种互溶的溶剂组合成混合溶剂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基础上,进一步地,选择异丙醇与乙醇作为有机溶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溶剂选择方式。对于上述区别②,首先,虽然对比文件2是将混合物装于溶液腔中,但是其必然存在先将氢氧化钾加入到醇醚酚酞溶液中获得混合物的步骤。其次,在化学实验中,将需要混合的溶剂先分开存放,在试验时再进行混合操作,是本领域的常用实验手段。对于上述区别③,酚酞在碱性溶液中呈现红色,被酸中和后,在中性或偏酸性溶液中呈现无色,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酸碱中和反应的颜色变化来确定酸价是否超标的方法,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基础上,进一步地,通过在氢氧化钾酚酞醇溶液中,加入一定量的油脂后晃动试管,看颜色变化,如紫红色消失,说明油脂样品的酸价高,如紫红色稳定,放置2-3分钟不褪色,说明油脂样品的酸价低于设定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检测油脂酸价的方法。余下区别也均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盒体中有试管A与试管B,试管A与试管B之间设有分界线,试管A内为异丙醇,酚酞乙醇溶液,试管B内为氢氧化钾乙醇溶液,试管A与试管B的右端有移液器,试管A与试管B的数量分别为5支,试管A与试管B也可整合为一个试管。上述区别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获得的。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故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进行了针对性的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方式为:将权利要求6的部分技术特征增加至权利要求1中,删除权利要求6。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领域中常用的有机溶剂有醇类、醚类等多种类别和组分,在此类别中筛选出合适的溶剂,不是简单的挑选即可完成的。本申请中,存在几大反应物质:游离脂肪酸、氢氧化钾、酚酞,其极性相差较大。本申请从物质极性性质方面考虑,选取两种溶剂混合,使得溶剂体系稳定性更强、保存有效期更长。(2)对比文件2中的装置结构与本申请装置结构不同,本申请中,采用试管分别盛放需要混合的反应物质,目的在于防止乙醇溶液在保持时产生挥发,导致反应物浓度改变,影响鉴定结果。对比文件2中将混合物直接混合在溶液中,溶液产生挥发。本申请规避了此问题,本申请的直接混合方法更加简便、适应面更广,非本专业人员也可操作并取得准确结果。(3)公知常识证据1没有公开本申请装置的结构技术。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5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变色法快速鉴定地沟油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采用盒体(1),盒体(1)中有试管A(2)与试管B(3),试管A与试管B之间设有分界线,试管A(2)与试管B(3)的数量分别为5支,试管A(2)与试管B(3)也可整合为一个试管,所述方法包括步骤如下:
(1)准备溶剂系统,溶剂系统为异丙醇与乙醇系统,异丙醇与乙醇二者的比例为1∶1-500∶1;
(2)确定检验物:游离脂肪酸与氢氧化钾发生反应的终点标记物为酚酞的乙醇溶液,酚酞的乙醇溶液浓度为酚酞的浓度为10克酚酞溶解于1000毫升乙醇中;
(3)取试管A,内有异丙醇,酚酞乙醇溶液,异丙醇1-10毫升,酚酞乙醇溶液5-100微升;
(4)将试管B中的氢氧化钾乙醇溶液,用碱液移液器(4)加入到试管A中,此时试管A为呈紫红色;
(5)用油脂样品取样器(6),取待测定的油脂加入到所述步骤(4)中紫红色试管A中;
(6)晃动试管,看颜色变化,如紫红色消失,说明油脂样品的酸价高;如紫红色稳定,放置2-3分钟仍不褪色,说明油脂样品的酸价低于设定值。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变色法快速鉴定地沟油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4)中的氢氧化钾乙醇溶液为10-1000毫克氢氧化钾溶于100-1000毫升的乙醇溶液中,乙醇浓度为50-100%,取量为5-500微升。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变色法快速鉴定地沟油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5)取待测定的油脂量为100-1000微克。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变色法快速鉴定地沟油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试管A为无色透明材质。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变色法快速鉴定地沟油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可以用氢氧化钠替换氢氧化钾。”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4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3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9年06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变色法快速鉴定地沟油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快速鉴定地沟油的便携式试剂盒及利用该试剂盒鉴定地沟油的方法,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3页):
试剂盒是一个三棱柱体,由三个面积较大的等面积侧面A、B、C和两个面积较小的顶面D、底面E组成,侧面A包括五个等体积的溶液腔(即包括5个溶液腔),每个溶液腔装着等体积的反应液,顶面D用来存放小口径胶头滴管;侧面A所采用的是:反应液为醇醚及酚酞指示剂混合液和氢氧化钾用于鉴定酸价,以酚酞作为指示剂(即溶液腔内为醇醚及酚酞指示剂与氢氧化钾混合溶液),用氢氧化钾标准溶液中和游离的脂肪酸,利用酸碱中和反应原理,观察溶液颜色变化,确定酸价是否超标(即采用变色法鉴定地沟油,游离脂肪酸与氢氧化钾发生反应的终点标记物为酚酞溶液);检测时,将试剂盒侧面A上的橡胶塞打开,拔出小口径胶头滴管吸取待测油样(“小口径胶头滴管”即相当于油脂样品取样器),将待测油样加入醇醚及酚酞指示剂混合液和氢氧化钾的溶液腔中(即用油脂样品取样器,取待测定的油脂加入溶液腔中),盖上橡胶塞,不断振摇混匀30秒,观察颜色变化(即晃动,看颜色变化),确定待测油样的酸价是否超标。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溶剂系统为异丙醇与乙醇系统,异丙醇与乙醇的比例为1:1-500:1;反应终点标记物为酚酞乙醇溶液,酚酞的乙醇溶液中,酚酞的浓度为10克酚酞溶解于1000毫升乙醇中;(2)盒体中有试管A与试管B,试管A与试管B的数量分别为5支,试管A与试管B之间设有分界线,将异丙醇、酚酞乙醇溶液置于试管A内,异丙醇1-10毫升,酚酞乙醇溶液5-100微升,将氢氧化钾乙醇溶液置于试管B内,用碱液移液器将其加入到试管A内,此时试管A呈紫红色;试管A与试管B也可整合为一个试管;(3)在试管A中加入油脂后晃动试管,看颜色变化,如紫红色消失,说明油脂样品的酸价高;如紫红色稳定,放置2-3分钟不褪色,说明油脂样品的酸价低于设定值。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快速定性鉴定地沟油。
对于上述区别(1),首先,乙醚具有危害性是本领域公知的,选择采用其他可以萃取油脂的有机溶剂代替对比文件2中的醇醚作为溶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例如,公知常识证据1(“粮油品质检测技术”,张世宏 编著,第157-160页,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0年12月)公开了:动植物油脂酸值和酸度测定方法,混合溶剂:乙醚和浓度为95%的乙醇,1 1体积混合;另外,可用甲苯 乙醇、甲苯 异丙醇或是99%的异丙醇替代混合溶剂(参见第159页第1-2段)。也即,证据1公开了可以采用其他有机溶剂代替醇醚混合溶剂。其次,异丙醇、乙醇、乙醚均是本领域常用的有机溶剂,采用两种或多种有机溶剂组合成混合溶剂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基础上,进一步地,选择异丙醇与乙醇系统作为有机溶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溶剂选择方式,异丙醇与乙醇的比例为1:1-500:1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以酚酞乙醇溶液作为显色法检测地沟油的标记物,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酚酞的乙醇溶液中,选择酚酞的浓度为10克酚酞溶解于1000毫升乙醇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对于上述区别(2),首先,虽然对比文件2是将混合物装于溶液腔中,但是其必然存在先将氢氧化钾加入到醇醚酚酞溶液中获得混合物的步骤。其次,在化学实验中,将需要混合的溶剂先分开存放,在试验时再进行混合操作,是本领域的常用实验手段。公知常识证据1公开了:动植物油脂酸值和酸度测定方法,混合溶剂:乙醚和浓度为95%的乙醇,1 1体积混合;临使用前,在混合溶剂中加入酚酞溶液,用氢氧化钾乙醇溶液准确中和(参见第159页第2段)。也即,在使用前,混合溶剂、酚酞溶液、氢氧化钾乙醇溶液均是分开存放的,临使用前,才对其进行混合操作。而采用试管作为存放试剂的容器,采用移液器进行试剂移取,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综上,在盒体内设置试管A和试管B,将异丙醇、酚酞乙醇溶液置于试管A内,将氢氧化钾乙醇溶液置于试管B内,用碱液移液器将其加入到试管A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实验操作。选择试管A与试管B的数量分别为5支,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为了区分不同溶剂,在试管A与试管B之间设置分界线,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具体选择异丙醇1-10毫升,酚酞乙醇溶液5-100微升,是本领域的常规试剂量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使用需要选择合适的试剂用量,该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将氢氧化钾乙醇溶液移至酚酞的乙醇溶液中后,溶液将呈紫红色,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另外,对比文件2中,反应液置于同一个溶液腔中,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基础上,进一步地,选择将试管A与试管B整合为一个试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对于上述区别(3),酚酞在碱性溶液中呈现红色,被酸中和后,在中性或偏酸性溶液中呈现无色,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酸碱中和反应的颜色变化来确定酸价是否超标的方法,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基础上,进一步地,通过在氢氧化钾酚酞醇溶液中,加入一定量的油脂后晃动试管,看颜色变化,如紫红色消失,说明油脂样品的酸价高,如紫红色稳定,放置2-3分钟不褪色,说明油脂样品的酸价低于设定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检测油脂酸价的方法。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均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常规的试剂量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试验需要选择合适的试剂用量与配比,其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的,该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权利要求4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为了便于观察颜色变化,选择无色透明材质的试管作为试剂容器,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权利要求5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进行油脂酸价测定时,选择氢氧化钠或氢氧化钾作为滴定试剂,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综上,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1、异丙醇、乙醇、乙醚均是常用的有机溶剂,采用两种或多种有机溶剂组合成的混合溶剂作为有机溶剂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公知常识证据1公开了:动植物油脂酸值和酸度测定方法,混合溶剂可以采用:乙醚和浓度为95%的乙醇,1 1体积混合;另外,可用甲苯 乙醇、甲苯 异丙醇或是浓度为99%的异丙醇替代混合溶剂。即,公知常识证据1公开了可以采用乙醚乙醇混合溶剂、甲苯乙醇混合溶剂、甲苯异丙醇混合溶剂、或是99%的异丙醇作为溶剂。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选择异丙醇和乙醇的混合物作为有机溶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获得的溶剂选择方式。
2、在化学实验中,采用不同容器将需要混合的溶剂先分开存放,在试验时再进行混合操作,是本领域的常规实验手段。公知常识证据1公开了:动植物油脂酸值和酸度测定方法,混合溶剂:乙醚和浓度为95%的乙醇,1 1体积混合;临使用前,加入酚酞溶液,用氢氧化钾乙醇溶液准确中和(参见第159页第2段)。也即,在使用前,混合溶剂、酚酞溶液、氢氧化钾溶液均是分开存放的,使用时,才对其进行混合操作。故,采用两个试管先分别盛放不同试剂,试验时,再进行直接混合,是本领域惯用的试验手段,分开存放所能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知的。
3、公知常识证据1是为了说明采用乙醇、乙醚或是异丙醇的混合溶剂作为有机溶剂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及用于说明特征“使用前,将不同试剂采用不同容器分开存放,使用时,才对试剂进行混合”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申请的装置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能够得到的,因此不具有创造性。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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