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密封件、预密封装置和包括该预密封件的密封环-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预密封件、预密封装置和包括该预密封件的密封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693
决定日:2019-08-30
委内编号:1F251891
优先权日:2014-07-11
申请(专利)号:201510702715.6
申请日:2015-07-10
复审请求人:卡尔·弗罗伊登伯格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雪松
合议组组长:唐晓君
参审员:于德华
国际分类号:F16J15/3204(201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并给出了技术启示,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02715.6,名称为“预密封件、预密封装置和包括该预密封件的密封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卡尔·弗罗伊登伯格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7月10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7月11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01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发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7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第1-2页);2017年03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9段(第1-10页);2017年09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3项。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JP昭60-167263U, 公告日为1985年11月06日;
对比文件2:US4306729A, 公告日为1981年12月22日;
对比文件3:US2004/0245729A1,公开日为2004年12月09日;
对比文件4:US6109794A, 公告日为2000年08月2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预密封件,所述预密封件包括基本上圆环状构成的盘形体(1)和支承体(3),所述盘形体由导电且透气的材料(2)制成,其特征在于,所述盘形体(1)相对于支承体(3)构成为独立制造的单个部件并且与支承体(3)连接,所述盘形体(1)直接接触要被密封的第一机器元件和要被密封的第二机器元件,所述盘形体(1)具有≤100Ω的电阻。
2.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预密封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盘形体(1)具有≤10Ω的电阻。
3. 按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预密封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承体(3)通过由坚韧材料制成的支承环(4)构成。
4. 按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预密封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承体(3)由密封环(5)来构成。
5. 按权利要求4所述的预密封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环(5)构成为径向轴密封环(6)。
6. 按权利要求5所述的预密封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盘形体(1)具有透气性,所述透气性至少与径向轴密封环(6)的供气能力相应。
7. 按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预密封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盘形体(1)和支承体(3)相互粘接。
8. 按权利要求1或2的预密封件,其特征在于,制成所述盘形体(1)的材料(2)由无纺布构成。
9. 按权利要求8所述的预密封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无纺布具有纤维长度为2mm到200mm的纤维。
10. 按权利要求8所述的预密封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无纺布具有20g/m2到200g/m2的单位面积重量。
11. 按权利要求9所述的预密封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无纺布具有20g/m2到200g/m2的单位面积重量。
12. 按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预密封件,其特征在于,制成盘形体(1)的材料(2)由织物构成。
13. 按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预密封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材料(2)包括能导电的颗粒(7)。
14. 按权利要求13所述的预密封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颗粒(7)由碳纤维构成。
15. 按权利要求13所述的预密封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颗粒(7)由金属构成。
16. 按权利要求15所述的预密封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颗粒(7)由金属丝构成。
17. 按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预密封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盘形体(1)具有由PTFE分散剂制成的浸渍剂(8)。
18. 按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预密封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盘形体(1)具有压延厚度,所述压延厚度为与制造有关的原始厚度的25%至95%。
19. 一种预密封装置,所述预密封装置包括按权利要求1至18任一项所述的预密封件,其中,预密封件的盘形体(1)密封地紧贴地接触要被密封的第一机器元件(10)的要被密封的表面(9),其中,所述要被密封的第一机器元件(10)以径向间距(11)邻近于第二机器元件(12)地设置,其中,在由该径向间距(11)构成的间隙(13)中设置所述预密封件的盘形体(1),其中,所 述第二机器元件(12)接地到限定的接地电位上,其中,所述第二机器元件(12)由盘形体(1)紧贴地接触,并且其中,由此第一机器元件(10)和第二机器元件(12)导电地相互连接。
20. 按权利要求19所述的预密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盘形体(1)在与制造相关的状态下具有与要相互被电连接的且要相对密封的机器元件(10、12)的重叠部(14),所述重叠部为0.5mm到5mm。
21. 按权利要求19或20所述的预密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机器元件(10)由电机的驱动轴构成,并且所述第二机器元件(12)由壳体构成。
22. 密封环,所述密封环包括至少一个受动载荷的密封唇(15)和按权利要求1至18任一项所述的预密封件,所述预密封件以轴向间距(16)邻近于密封唇(15)设置。
23. 按权利要求22所述的密封环,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唇(15)由弹性体材料制成。”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制作盘形体的材料还具有透气性;2)所述第二机器元件由盘形体紧贴地接触; 3)所述盘形体具有≤100Ω的电阻。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4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2),区别技术特征3)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9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制作盘形体的材料还具有透气性;2)并且盘形体还直接接触要被密封的第二机器元件,由此第一机器元件和第二机器元件导电地相互连接;所述第二机器元件接地到限定的接地电位上;3)所述盘形体具有≤100Ω的电阻。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4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2),区别技术特征3)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8,20-2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属于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1-4公开,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基于权利要求1-18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22限定的其它限定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2-23不具备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还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防尘圈5包含有导电材料,对比文件4公开了唇37将旋转部分和固定部分连接起来以释放静电,因此必然存在一个机器元件与接地电位连接;公知常识性证据(《电工操作证考证上岗一点通基础篇》,黄晓明等,中国电力出版社,2014年1月,第1版。)公开了将静电接地体的对地电阻值设置为不大于100Ω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为:将权利要求1中的限定特征“所述盘形体(1)直接接触要被密封的第一机器元件和要被密封的第二机器元件”修改为“所述预密封件的盘形体(1)密封地紧贴地接触第一机器元件(10)和第二机器元件(12)的要被密封的表面”,并将权利要求20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中。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4的附图5中没有公开密封唇37同时密封地紧贴地接触轴承的外圈和轴承内圈的要被密封的表面,且其公开的技术方案是利用导电润滑脂52和导电的密封唇37相结合的技术手段来实现导电的;密封唇37未与固定部件和旋转部件形成重叠部;2)对比文件1-4都没有公开盘形体的电阻≤100Ω。因此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润滑脂的作用是改善密封装置的导电性,即密封装置本身已经能够解决释放静电的作用,对比文件4公开了导电的密封唇37一端与旋转部分连接,另一端与固定部分抵接;2)公知常识性证据已经证明了,在接地释放静电中将静电接地体的对地电阻值设置为不大于100Ω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3)设置0.5mm至5mm的重叠部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故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盘形体同时密封紧贴地接触第一机器元件和第二机器元件的要被密封的表面;2)所述盘形体具有≤100Ω的电阻。对比文件4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1),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2-1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属于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1,3,4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18不具备创造性;基于权利要求1-18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9限定的技术特征大部分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的“所述第二机器元件由盘形体紧贴地接触,由此第一机器元件和第二机器元件导电地相互连接”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从属权利要求2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独立权利要求22限定的其它限定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9-22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防尘圈5由无纺布制成,是透气的。2)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的润滑脂的作用是改善密封装置的导电性,即密封装置本身已经能够解决释放静电的作用,对比文件4公开了导电的密封唇37一端与旋转部分连接,另一端与固定部分抵接。3)公知常识性证据已经证明在接地释放静电中,将静电接地体的对地电阻值设置为不大于100Ω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4)设置0.5mm至5mm的重叠部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相对于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1-22,所做的修改之处在于:独立权利要求1主题名称由“预密封件”修改为“预密封装置”,增加了如下技术特征“所述预密封装置包括预密封件,要被密封的第一机器元件(10)以径向间距(11)邻近于第二机器元件(12)地设置,其中,在由该径向间距(11)构成的间隙(13)中设置所述预密封件的盘形体(1)”;独立权利要求16中增加了如下技术特征“所述预密封件包括基本上圆环状构成的盘形体(1)和支承体(3),所述盘形体由导电且透气的材料(2)制成”,删除了对原权利要求1-18的引用关系,同时将原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16中。然而,上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修改前的权利要求19引用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保护范围一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相对于修改前的权利要求19引用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删除了部分特征,扩大了保护范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预密封装置,所述预密封装置包括预密封件,所述预密封件包括基本上圆环状构成的盘形体(1)和支承体(3),所述盘形体由导电且透气的材料(2)制成,要被密封的第一机器元件(10)以径向间距(11)邻近于第二机器元件(12)地设置,其中,在由该径向间距(11)构成的间隙(13)中设置所述预密封件的盘形体(1),其中,所述盘形体(1)相对于支承体(3)构成为独立制造的单个部件并且与支承体(3)连接,所述预密封件的盘形体(1)密封地紧贴地接触第一机器元件(10)和第二机器元件(12)的要被密封的表面,所述盘形体(1)具有≤100Ω的电阻,且所述盘形体(1)在与制造相关的状态下具有与要相互被电连接的且要相对密封的第一机器元件(10)和第二机器元件(12)的重叠部(14),所述重叠部为0.5mm到5mm,其中,所述支承体(3)由径向轴密封环(5)来构成,所述盘形体(1)具有至少相应于径向轴密封环的供气能力的透气性。
2.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预密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盘形体(1)具有≤10Ω的电阻。
3. 按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预密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承体(3)通过由坚韧材料制成的支承环(4)构成。
4. 按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预密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盘形体(1)和支承体(3)相互粘接。
5. 按权利要求1或2的预密封装置,其特征在于,制成所述盘形体(1)的材料(2)由无纺布构成。
6. 按权利要求5所述的预密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无纺布具有纤维长度为2mm到200mm的纤维。
7. 按权利要求5所述的预密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无纺布具有20g/m2到200g/m2的单位面积重量。
8. 按权利要求6所述的预密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无纺布具有20g/m2到200g/m2的单位面积重量。
9. 按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预密封装置,其特征在于,制成盘形体(1)的材料(2)由织物构成。
10. 按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预密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材料(2)包括能导电的颗粒(7)。
11. 按权利要求10所述的预密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颗粒(7)由碳纤维构成。
12. 按权利要求10所述的预密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颗粒(7)由金属构成。
13. 按权利要求12所述的预密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颗粒(7)由金属丝构成。
14. 按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预密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盘形体(1)具有由PTFE分散剂制成的浸渍剂(8)。
15. 按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预密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盘形体(1)具有压延厚度,所述压延厚度为与制造有关的原始厚度的25%至95%。
16. 一种预密封装置,所述预密封装置包括预密封件,所述预密封件包括基本上圆环状构成的盘形体(1)和支承体(3),所述盘形体由导电且透气的材料(2)制成,其中,预密封件的盘形体(1)密封地紧贴地接触要被密封的第一机器元件(10)的要被密封的表面(9),其中,所述要被密封的第一机器元件(10)以径向间距(11)邻近于第二机器元件(12)地设置,其中,在由 该径向间距(11)构成的间隙(13)中设置所述预密封件的盘形体(1),其中,所述第二机器元件(12)接地到限定的接地电位上,其中,所述第二机器元件(12)由盘形体(1)紧贴地接触,并且其中,由此第一机器元件(10)和第二机器元件(12)导电地相互连接,所述支承体由径向轴密封环(5)来构成,所述盘形体(1)具有至少相应于径向轴密封环的供气能力的透气性。
17. 按权利要求16所述的预密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机器元件(10)由电机的驱动轴构成,并且所述第二机器元件(12)由壳体构成。
18. 密封环,所述密封环包括至少一个受动载荷的密封唇(15)和按权利要求1至17中任一项所述的预密封装置的预密封件,所述预密封件以轴向间距(16)邻近于密封唇(15)设置。
19. 按权利要求18所述的密封环,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唇(15)由弹性体材料制成。”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预密封件的盘形体密封地紧贴地接触第一机器元件和第二机器元件的要被密封的表面;2)盘形体具有≤100Ω的电阻;3)盘形体在与制造相关的状态下具有与要相互被电连接的且要相对密封的机器元件的重叠部,所述重叠部为0.5mm到5mm;4)所述支撑体由径向轴密封环来构成,所述盘形体具有至少相应于径向轴密封环的供气能力的透气性。同时认为:1)对比文件4的附图5中没有公开密封唇37同时密封地紧贴地接触轴承的外圈和轴承内圈的要被密封的表面,且其公开的技术方案是利用导电润滑脂52和导电的密封唇37相结合的技术手段来实现导电的,润滑脂52可在导电的弹性材料变形的情况下可靠地将电荷导出,因此并不必然需要密封唇37同时与轴承外圈和轴承内圈接触;2)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油密封件,具有类似橡胶的弹性油密封唇6以及防尘唇5附接至加强环1,形成集成的预密封件应当针对油被密封,油密封唇6密封地接触轴,加强环1密封地接触壳体4,因此由加强环1、油密封唇6以及防尘唇5所形成的油密封件是不能透气的,因此防尘圈必然不具有相应于油封6和加强环1的组合体供气能力的透气性,对比文件4中的锥形唇37也由通常不具备透气性的橡胶制成,因此没有给出设置相应于径向轴密封环的供气能力的透气性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19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7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第1-2页);2017年03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9段(第1-10页);2019年05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
2.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1、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预密封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预密封装置(详见附图1),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5行至第4页第6行、附图1):该预密封装置包括预密封件,预密封件包括基本上圆环状构成的防尘圈5(即盘形体)、补强环1和油封6(后两者的组合即支承体),所述防尘圈5由包含导电材料的无纺布制成(即盘形体由导电的材料制成),因此该防尘圈必然是透气的,防尘圈5密封地紧贴地接触要被密封的轴(即第一机器元件)的要被密封的表面,其中,所述要被密封的轴以径向间距邻近于壳体4(即第二机器元件)地设置,在由该径向间距构成的间隙中设置所述预密封件的防尘圈5,附图1公开了防尘圈5相对于支承体构成为独立制造的单个部件并且与支承体连接;所述防尘圈5直接密封紧贴地接触要被密封的轴(即第一机器元件)的要被密封的表面;预密封件包括补强环1和油封6(两者的组合即支承体,其中补强环1即本申请所述的支承环,油封6即密封环),油封6(即密封环)构成为径向轴密封环,防尘唇5是有含有导电材料的无纺布制成,因此其必然具有透气性。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盘形体同时密封紧贴地接触第一机器元件和第二机器元件的要被密封的表面;所述盘形体具有≤100Ω的电阻;所述盘形体在与制造相关的状态下具有与要相互被电连接的且要相对密封的第一机器元件和第二机器元件的重叠部,所述重叠部为0.5mm到50mm,盘形体的透气性至少相应于径向轴密封环的供气能力。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通过盘形体保持机器元件导电有效连接以释放静电,并保持相适应的透气能力。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能够释放静电的密封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45行至第5栏第6行、附图6至8):该密封件(详见附图6)包括壳体32,壳体32上覆盖有导电的橡胶36,橡胶36上形成有圆锥形的唇37,唇37将旋转部分(相当于第一机器元件)和固定部分(相当于第二机器元件)连接起来以释放静电(由此可见壳体32相当于支撑体,唇37相当于盘形体),由于唇需要起到密封旋转部分和固定部分的作用,因此唇37(相当于盘形体)在与制造相关的状态下具有与要相互被电连接的且要相对密封的旋转部分以及固定部分的密封接触部;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导电的盘形体将第一机器元件与第二机器元件连接起来释放静电,以使电位平衡;由此可见,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至于上述密封接触部是否具体为重叠部以及重叠部尺寸的具体设定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由于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加说明书第3页第10至15行、附图1)轴通过防尘圈5和补强环1的至少一部分与壳体4导电的连接起来,补强环1同样由导电材料制作,从而使机器元件的电位平衡;因此基于对比文件4给出的通过导电连接以便释放机器元件静电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防尘圈5进行改进,使其直接接触要被密封的第一机器元件和要被密封的第二机器元件,从而使被密封的机器元件的电位平衡,进一步将静电接地体的对地电阻值设置为不大于100Ω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体参见公知常识证据(第204页最后1段至205页第1段),因此为了消除机器元件在运行过程中的静电危害,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上述公知常识容易想到将盘形体的电阻值设置为小于等于100Ω;另外,基于对比文件1防尘唇5设置为透气的目的,为了平衡预密封件轴向两侧的压力,以减少外界环境的灰尘进入预密封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会想到盘形体的透气性至少要与径向轴密封环的供气能力相匹配。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为了引出预密封件附近的电荷,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要合理地设置防尘圈5的电阻,而将防尘圈5的电阻值设置成小于等于10Ω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所作出的常规选择,这种设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至2中任一项。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附图1中补强环1的装配关系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其由坚韧材料制成,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至2任一项。将防尘圈5(即盘形体)与补强环1和油封6的组合体(即支承体)相互粘接起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所选择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至2任一项。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5行至第4页第6行、附图1)防尘圈5(即盘形体)的材料由无纺布构成。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和7分别引用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密封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0009至0019段):无纺布具有纤维长度为3mm到100mm的纤维(该数值范围在本申请所述的2mm到200mm的范围内),且具有20至500g/m2(该数值范围与本申请所述的20g/m2到200g/m2的范围存在共同的端点)的单位面积重量,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设置密封件中无纺布的纤维长度和单位面积重量,即该对比文件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该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将无纺布中的纤维长度设置在2mm到200mm之间,并将无纺布的单位面积重量设置在20g/m2到200g/m2之间。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至2任一项。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5行至第4页第6行、附图1)防尘圈5(即盘形体)的材料由织物构成。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1至2任一项, 权利要求11和12均引用权利要求10,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12。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5行至第4页第6行、附图1):构成防尘圈5的材料中掺混有导电材料或者铜线。在此基础上,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导电材料选为能导电的颗粒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此外利用碳纤维、金属或者金属丝来制造所述的颗粒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14引用权利要求1至2任一项。对比文件3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0009至0019段,尤其参见第0010段):无纺布具有由PTFE分散剂制成的浸渍剂,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在无纺布中设置具有由PTFE分散剂制成的浸渍剂以改善无纺布的性能,即该对比文件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由于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5行至第4页第6行、附图1)防尘圈5(即盘形体)由无纺布制造。因此,在对比文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盘形体中加入具有由PTFE分散剂制成的浸渍剂以改善盘形体的性能。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5引用权利要求1至2任一项。由于盘形体的压延厚度会显著影响其自身的透气性和机械性能,因此为了获得合适的透气性和机械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需要合理设置盘形体的压延厚度,而将其设置为与制造有关的原始厚度的25%至95%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可能的、有限的范围内选择的具体尺寸,这种设置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手段能够得到该数值范围。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1、独立权利要求16要求保护一种预密封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预密封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5行至第4页第6行、附图1):该预密封装置包括预密封件,预密封件包括基本上圆环状构成的防尘圈5(即盘形体)、补强环1和油封6(后两者的组合即支承体),所述防尘圈5由包含有导电材料的无纺布制成(即盘形体由导电的材料制成),因此必然具有透气性,附图1公开了防尘圈5相对于支承体构成为独立制造的单个部件并且与支承体连接;预密封件的防尘圈5密封地紧贴地接触要被密封的轴(即第一机器元件)的要被密封的表面,其中,所述要被密封的轴以径向间距邻近于壳体4(即第二机器元件)地设置,其中,在由该径向间距构成的间隙中设置所述预密封件的防尘圈5,为了确保将静电导出释放,必然具有所述壳体接地到限定的接地电位上;预密封件包括补强环1和油封6(两者的组合即支承体,其中补强环1即本申请所述的支承环,油封6即密封环),油封6(即密封环)构成为径向轴密封环,防尘唇5是由含有导电材料的无纺布制成,因此其必然具有透气性。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盘形体同时密封紧贴地接触第一机器元件和第二机器元件的要被密封的表面;所述盘形体的透气性至少相应于径向轴密封环的供气能力。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通过盘形体保持机器元件导电有效连接以释放静电,并保持相适应的透气能力。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能够释放静电的密封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45行至第5栏第6行、附图6至8):该密封件(详见附图6)包括壳体32,壳体32上覆盖有导电的橡胶36,橡胶36上形成有圆锥形的唇37,唇37将旋转部分(相当于第一机器元件)和固定部分(相当于第二机器元件)连接起来以释放静电(由此可见壳体32相当于支撑体,唇37相当于盘形体),由于唇需要起到密封旋转部分和固定部分的作用,因此唇37(相当于盘形体)在与制造相关的状态下具有与要相互被电连接的且要相对密封的旋转部分以及固定部分的密封接触部;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导电的盘形体将第一机器元件与第二机器元件连接起来释放静电,以使电位平衡;由此可见,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另外,基于对比文件1防尘唇5设置为透气的目的,为了平衡预密封件轴向两侧的压力,以减少外界环境的灰尘进入预密封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会想到盘形体的透气性至少要与径向轴密封环的供气能力相匹配。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2、权利要求17引用权利要求16。对比文件1的附图1已经公开了第二机器元件为壳体4(即第二机器元件由壳体构成),并且第一机器元件为轴。而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预密封件应用于密封电机的驱动轴(即第一机器元件由电机的驱动轴构成)仅是现有技术的一种具体应用,这种应用不存在难以克服的技术难题。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3、独立权利要求18要求保护一种密封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预密封件,其也公开了一种密封环(详见附图1),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5行至第4页第6行、附图1):密封环包括一个受动载荷的密封唇(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至少一个受动载荷的密封唇)和预密封件,并且预密封件以轴向间距邻近于密封唇设置。参考权利要求1至17的评述,当其包含不具备创造性的权利要求1至17任一项所述的预密封装置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4、权利要求19引用权利要求18。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5行至第4页第6行、附图1):密封唇由弹性体材料制成。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一种能够释放静电的密封装置,且如复审请求人所述在密封件中设置有能够导电的润滑脂,但是润滑脂的作用是改善密封装置的导电性(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19至22行),也就是说密封装置本身已经能够解决释放静电的作用,而非如复审请求人所述的需要将导电润滑脂和导电的密封唇相结才能释放静电。另外,对比文件4的附图6至9中都公开了导电的密封唇37(相当于盘形体)一端与旋转部分的外圆周或者端部连接,另一端与固定部分的内周面抵接。由于密封唇37一方面能够起到导电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起到密封的作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至少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密封唇37在内端部为密封地紧贴地接触机器元件要被密封的表面。可见,对比文件4已经给出了利用导电的密封唇直接将相邻的旋转部件和静止部件两个机器元件连接起来实现静电释放的技术启示,且给出了将密封唇密封地紧贴地接触旋转部件和静止部件两个机器元件要被密封的表面的技术启示。因此,为了提高连接的可靠性,保证静电的稳定释放,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启示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能够导电的防尘圈5密封地紧贴地接触第一机器元件和第二机器元件的要被密封的表面。2)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防尘圈5由带有导电材料的无纺布制成,基于无纺布材料本身的属性,其显然是透气的;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基于密封件的应用领域及其相应的基本结构进行的基本类别的划分可知,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的预密封件应用领域相同,结构类似,均属于应用于动密封环境中的旋转密封环境的密封件,并且具体属于旋转接触式密封中的油封种类,并且具体的说,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油封密封件与本申请的预密封件均属于对传统油封密封件进行导电性能优化改良的产品。依照复审请求人在申请文件中的关于预密封件的论述并基于同为油封类型的客观事实,本申请中的弹性油密封唇6以及防尘唇5附接至加强环1形成集成的预密封件,显然与本申请一样,具备实现透气性以实现轴向在其两侧的压力平衡,而为了平衡预密封件轴向两侧的压力,以减少外界环境的灰尘进入预密封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会想到防尘圈5的透气性至少要与径向轴密封环的供气能力相匹配。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复审请求人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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