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器部件以及制造飞行器部件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飞行器部件以及制造飞行器部件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618
决定日:2019-08-30
委内编号:1F252897
优先权日:2013-03-13
申请(专利)号:201480015452.5
申请日:2014-03-05
复审请求人:湾流航空航天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屈威
合议组组长:马宏亮
参审员:卓启威
国际分类号:B64C1/1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它们结合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从而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取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能预料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15452.5,名称为“飞行器部件以及制造飞行器部件的方法”的PCT国际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湾流航空航天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3月05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3月13日,进入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9月14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1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 权利要求1-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国家阶段日2015年09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5段(即第1-9页)、说明书附图图1-7(即第 1-7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09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US2807437A,公开日为1957年09月24日;
对比文件2:CN1993208A,公开日为2007年07月0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飞行器部件,所述飞行器部件包括:
包括第一通道的第一面板;
包括第二通道的第二面板,所述第二面板定位成使得所述第二通道与所述第一通道对准;
邻近于所述第一面板和所述第二面板设置的连结板部段,所述连结板部段包括第一接合部分和第二接合部分,所述第一接合部分与所述第一通道接合以及所述第二接合部分与所述第二通道接合,所述第一接合部分和所述第二接合部分各自包括从所述连结板部段的相对侧向外延伸的并且沿着所述连接板部段的整个长度设置的断面宽度增大的区域;以及
设置于所述第一接合部分和所述第一通道之间以及所述第二接合部分和所述第二通道之间的粘合剂;
其中所述第一面板和所述第二面板通过所述连结板部段和所述粘合剂的配合而结合到一起,
其中所述第一面板包括多个所述第一通道,其中所述第二面板包括对应的多个所述第二通道,所述飞行器部件还包括对应的多个所述连结板部段,其中每个连结板部段与对应的第一通道和对应的第二通道接合,并且其中所述粘合剂设置在每个连结板部段的每个第一接合部分和每个对应的第一通道之间以及每个连结板部段的每个第二连接部分和每个对应的第二通道之间,并且
其中所述多个第一通道中的一个第一通道相对于所述多个第一通道中的另一个第一通道以非平行的角度定向,其中所述多个第二通道中的一个第二通道相对于所述多个第二通道中的另一个第二通道以非平行的角度定向,并且其中所述一个第一通道与所述一个第二通道对准。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飞行器部件,其中所述第一接合部分和所述第一通道配置成卡扣配合到一起,并且其中所述第二接合部分和所述第二通道配置成卡扣配合到一起。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飞行器部件,其中所述第一接合部分包括沿着所述第一接合部分的长度延伸的第一倒钩,所述第一通道 包括沿着所述第一通道的长度延伸的第一唇缘,以及所述第一唇缘配置成当所述第一接合部分插入到所述第一通道时接合所述第一倒钩;以及
其中所述第二接合部分包括沿着所述第二接合部分的长度延伸的第二倒钩,所述第二通道包括沿着所述第二通道的长度延伸的第二唇缘,以及所述第二唇缘配置成当所述第二接合部分插入到所述第二通道时接合所述第二倒钩。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飞行器部件,其中所述飞行器部件基本不具有任何紧固件。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飞行器部件,其中所述第一面板相对于所述第二面板设置,并且其中所述连结板部段设置在所述第一面板和所述第二面板之间。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飞行器部件,其中所述粘合剂与所述第一接合部分的三面接合并与所述第二接合部分的三面接合。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飞行器部件,其中所述粘合剂包括液体粘合剂。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飞行器部件,其中所述粘合剂包括膜状粘合剂。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飞行器部件,其中所述第一面板、所述第二面板和所述连结板部段各自包括金属材料。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飞行器部件,其中所述金属材料包括铝。
11. 一种制造飞行器部件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获得具有第一通道的第一面板、具有第二通道的第二面板以及具有第一接合部分和第二接合部分的连结板部段,所述第一接合部分和所述第二接合部分各自包括从所述连结板部段的相对侧向外延伸的并且沿着所述连接板部段的整个长度设置的断面宽度增大的区域;
将粘合剂施加到所述第一接合部分和所述第一通道其中之一以及施加到所述第二接合部分和所述第二通道其中之一;
定位所述第一面板、所述第二面板以及所述连结板部段,使得所述第一接合部分邻近于所述第一通道设置,以及使得所述第二接合部分邻近于所述第二通道设置;
压紧所述第一面板、所述第二面板以及所述连结板部段,直到所述第一接合部分与所述第一通道接合以及所述第二接合部分与所述第二通道接合,以形成所述飞行器部件。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获得步骤包括:
获得至少三个材料坯料;
从第一坯料去除材料以产生具有第一所需厚度的第一子部件;
从第二坯料去除材料以产生具有第二所需厚度的第二子部件;
从第三坯料去除材料以产生具有第三所需厚度的第三子部件;
在所述第一子部件中限定第一通道以形成所述第一面板;
在所述第二子部件中限定第二通道以形成所述第二面板;
在所述第三子部件上限定第一接合部分和第二接合部分以形成连结板部段。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获得步骤包括:
获得第一材料坯料,所述第一材料坯料具有不明显地厚于所述第一所需厚度的第一初始厚度;
获得第二材料坯料,所述第二材料坯料具有不明显地厚于所述第二所需厚度的第二初始厚度;以及
获得第三材料坯料,所述第三材料坯料具有不明显地厚于所述第三所需厚度的第三初始厚度。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从所述第一坯料去除材料包括用机器加工所述第一坯料,其中从所述第二坯料去除材料包括用机器加工所述第二坯料,以及其中从所述第三坯料去除材料包括用机器加工所述第三坯料。
15.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限定所述第一通道包括限定第一对接合唇缘,其中限定所述第二通道包括限定第二对接合唇缘,其中限定所述第一接合部分包括沿着第三子部件的第一边缘限定第一倒钩,以及其中限定所述第二接合部分包括沿着第三子部 件的第二边缘限定第二倒钩。
16.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压紧步骤包括在压力机中压紧所述第一面板、所述第二面板和所述连结板部段。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在粘合剂固化之前将所述飞行器部件从压力机去除。
18.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接合部分包括配置成与所述第一通道卡扣配合接合的第一倒钩,其中所述第二接合部分包括配置成与所述第二通道卡扣配合接合的第二倒钩,以及其中所述压紧步骤包括压紧所述第一面板、所述第二面板和所述连结板部段,直到所述第一接合部分和所述第一通道卡扣到一起以及直到所述第二接合部分和所述第二通道卡扣到一起。
1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飞行器部件,其中所述第一接合部分和所述第二接合部分配置为在所述第一接合部分和所述第二接合部分分别与所述第一通道和所述第二通道接合之后禁止分别从所述第一通道和所述第二通道脱离。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飞行器部件,其中所述第一接合部分的横向外侧部分和所述第二接合部分的横向外侧部分各自包括倾斜表面,所述倾斜表面配置为便于所述第一接合部分和所述第二接合部分分别插入所述第一通道和所述第二通道,并且其中所述第一接合部分的横向内侧部分和所述第二接合部分的横向内侧部分各自包括肩部,所述肩部配置为分别接合所述第一通道和所述第二通道的卡扣特征。”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所述第一接合部分和所述第二接合部分各自包括从所述连结板部段的相对侧向外延伸的并且沿着所述连接板部段的整个长度设置横截面宽度增大的区域;(2)其中所述多个第一通道中的一个第一通道相对于所述多个第一通道中的另一第一通道以非平行的角度定向,其中所述多个第二通道中的一个第二通道相对于所述多个第二通道中的另一第二通道以非平行的角度定向;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强接合紧固性;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将接合部设置具有相对侧向外延伸的横截面宽度增大的区域的技术启示,据此,为了保证矩形肋条长度方向连接的紧固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矩形肋条48上端部和下端部各自设置为包括从肋条段相对侧向外延伸的并且沿着矩形肋条的整个长度设置横截面宽度增大的区域,从而增强接合紧固性;对于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第一接合部分和所述第二接合部分各自包括从所述连结板部段的相对侧向外延伸的并且沿着所述连接板部段的整个长度设置的断面宽度增大的区域。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强接合紧固性;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接合部设置具有相对侧向外延伸的横截面宽度增大的区域的技术启示,据此,为了保证矩形肋条长度方向连接的紧固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矩形肋条48上端部和下端部各自设置为包括从域,从而增强接合紧固性;因此,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2-1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成型方式和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15、18、2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6、19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2-2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在权利要求1、11中补入新的技术特征“所述连接板部段包括延伸穿过所述连接板部段的多个开口”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11。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所述连接板部段包括延伸穿过所述连接板部段的多个开口”,没有教导使用具有这种能够减轻重量和降低成本的开口的连接板部段。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多个第一通道中的一个第一通道相对于所述多个第一通道中的另一个第一通道以非平行的角度定向”,也没有教导采用这种结构可以增强部件的刚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飞行器部件,所述飞行器部件包括:
包括第一通道的第一面板;
包括第二通道的第二面板,所述第二面板定位成使得所述第二通道与所述第一通道对准;
邻近于所述第一面板和所述第二面板设置的连结板部段,所述连结板部段包括第一接合部分和第二接合部分,所述第一接合部分与所述第一通道接合以及所述第二接合部分与所述第二通道接合,所述第一接合部分和所述第二接合部分各自包括从所述连结板部段的相对侧向外延伸的并且沿着所述连接板部段的整个长度设置的断面宽度增大的区域,所述连接板部段包括延伸穿过所述连接板部段的多个开口;以及
设置于所述第一接合部分和所述第一通道之间以及所述第二接合部分和所述第二通道之间的粘合剂;
其中所述第一面板和所述第二面板通过所述连结板部段和所述粘合剂的配合而结合到一起,
其中所述第一面板包括多个所述第一通道,其中所述第二面板包括对应的多个所述第二通道,所述飞行器部件还包括对应的多个所述连结板部段,其中每个连结板部段与对应的第一通道和对应的第二通道接合,并且其中所述粘合剂设置在每个连结板部段的每个第一接合部分和每个对应的第一通道之间以及每个连结板部段的每个第二连接部分和每个对应的第二通道之间,并且
其中所述多个第一通道中的一个第一通道相对于所述多个第一通道中的另一个第一通道以非平行的角度定向,其中所述多个第二通道中的一个第二通道相对于所述多个第二通道中的另一个第二通道以非平行的角度定向,并且其中所述一个第一通道与所述一个第二通道对准。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飞行器部件,其中所述第一接合部分和所述第一通道配置成卡扣配合到一起,并且其中所述第二接合部分和所述第二通道配置成卡扣配合到一起。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飞行器部件,其中所述第一接合部分 包括沿着所述第一接合部分的长度延伸的第一倒钩,所述第一通道包括沿着所述第一通道的长度延伸的第一唇缘,以及所述第一唇缘配置成当所述第一接合部分插入到所述第一通道时接合所述第一倒钩;以及
其中所述第二接合部分包括沿着所述第二接合部分的长度延伸的第二倒钩,所述第二通道包括沿着所述第二通道的长度延伸的第二唇缘,以及所述第二唇缘配置成当所述第二接合部分插入到所述第二通道时接合所述第二倒钩。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飞行器部件,其中所述飞行器部件基本不具有任何紧固件。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飞行器部件,其中所述第一面板相对于所述第二面板设置,并且其中所述连结板部段设置在所述第一面板和所述第二面板之间。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飞行器部件,其中所述粘合剂与所述第一接合部分的三面接合并与所述第二接合部分的三面接合。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飞行器部件,其中所述粘合剂包括液体粘合剂。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飞行器部件,其中所述粘合剂包括膜状粘合剂。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飞行器部件,其中所述第一面板、所述第二面板和所述连结板部段各自包括金属材料。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飞行器部件,其中所述金属材料包括铝。
11. 一种制造飞行器部件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获得具有第一通道的第一面板、具有第二通道的第二面板以及具有第一接合部分和第二接合部分的连结板部段,所述第一接合部分和所述第二接合部分各自包括从所述连结板部段的相对侧向外延伸的并且沿着所述连接板部段的整个长度设置的断面宽度增大的区域,所述连接板部段包括延伸穿过所述连接板部段的多个开口;
将粘合剂施加到所述第一接合部分和所述第一通道其中之一以及施加到所述第二接合部分和所述第二通道其中之一;
定位所述第一面板、所述第二面板以及所述连结板部段,使得所述第一接合部分邻近于所述第一通道设置,以及使得所述第二接合部分邻近于所述第二通道设置;
压紧所述第一面板、所述第二面板以及所述连结板部段,直到所述第一接合部分与所述第一通道接合以及所述第二接合部分与所述第二通道接合,以形成所述飞行器部件。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获得步骤包括:
获得至少三个材料坯料;
从第一坯料去除材料以产生具有第一所需厚度的第一子部件;
从第二坯料去除材料以产生具有第二所需厚度的第二子部件;
从第三坯料去除材料以产生具有第三所需厚度的第三子部件;
在所述第一子部件中限定第一通道以形成所述第一面板;
在所述第二子部件中限定第二通道以形成所述第二面板;
在所述第三子部件上限定第一接合部分和第二接合部分以形成连结板部段。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获得步骤包括:
获得第一材料坯料,所述第一材料坯料具有不明显地厚于所述第一所需厚度的第一初始厚度;
获得第二材料坯料,所述第二材料坯料具有不明显地厚于所述第二所需厚度的第二初始厚度;以及
获得第三材料坯料,所述第三材料坯料具有不明显地厚于所述第三所需厚度的第三初始厚度。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从所述第一坯料去除材料包括用机器加工所述第一坯料,其中从所述第二坯料去除材料包括用机器加工所述第二坯料,以及其中从所述第三坯料去除材料包括用机器加工所述第三坯料。
15.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限定所述第一通道包括限定第一对接合唇缘,其中限定所述第二通道包括限定第二对接合 唇缘,其中限定所述第一接合部分包括沿着第三子部件的第一边缘限定第一倒钩,以及其中限定所述第二接合部分包括沿着第三子部件的第二边缘限定第二倒钩。
16.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压紧步骤包括在压力机中压紧所述第一面板、所述第二面板和所述连结板部段。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在粘合剂固化之前将所述飞行器部件从压力机去除。
18.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接合部分包括配置成与所述第一通道卡扣配合接合的第一倒钩,其中所述第二接合部分包括配置成与所述第二通道卡扣配合接合的第二倒钩,以及其中所述压紧步骤包括压紧所述第一面板、所述第二面板和所述连结板部段,直到所述第一接合部分和所述第一通道卡扣到一起以及直到所述第二接合部分和所述第二通道卡扣到一起。
1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飞行器部件,其中所述第一接合部分和所述第二接合部分配置为在所述第一接合部分和所述第二接合部分分别与所述第一通道和所述第二通道接合之后禁止分别从所述第一通道和所述第二通道脱离。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飞行器部件,其中所述第一接合部分的横向外侧部分和所述第二接合部分的横向外侧部分各自包括倾斜表面,所述倾斜表面配置为便于所述第一接合部分和所述第二接合部分分别插入所述第一通道和所述第二通道,并且其中所述第一接合部分的横向内侧部分和所述第二接合部分的横向内侧部分各自包括肩部,所述肩部配置为分别接合所述第一通道和所述第二通道的卡扣特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第一,在飞行器部件设置减重孔,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现代飞行技术,John F. Welch等编著,熊峻江等译,第64页,国防工业出版社,2011年9月”)。第二,首先,申请人所述的“本申请中的卡扣配合结构的目的是防止新组装的飞机部件在粘合剂固化之前从夹具中取出时在其自身重量下坍塌”并未记载在目前的权利要求1中,也未记载在本申请原说明书中,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直接地毫无意义地确定出该内容。其次,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特征“从所述连结板部段的相对侧向外延伸的并且沿着连接板部段的整个长度设置的断面宽度增大的区域”描述的实质在于设置一个类似倒钩结构,以确保第一二结合部分紧固卡合(参见说明书第29、31、34段以及附图5),而对比文件2中已经披露了该倒钩结构形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倒钩结构形式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但这种应用并非是完全照搬,而只是采用该结构形式,实现相同功能,至于具体结构设计为“从所述连结板部段的相对侧向外延伸的并且沿着连接板部段的整个长度设置的断面宽度增大的区域”,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合乎逻辑的推理分析可以得到的。第三,众所周知,对于平行结构,其在受力时各向一致,容易变形,而非平行结构,各元件间所传的力不能完全按刚度比来分配,不易变形,因此刚性相对于平行结构要好,如:规则的平行四边形易扭曲变形,而三角形或异形结构等不规则形状,不易变形,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此,为了增强对比文件1中部件的刚性,进一步将其通道设置为非平行角度定向,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通知书引用了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证据《复合材料飞机结构设计》(杨乃宾 等,航空工业出版社,2002年5月,第188页)。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1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12-2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还针对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指出:1)书籍《复合材料飞机结构设计》(杨乃宾 等,航空工业出版社,2002年5月,第188页)记载了“中间肋(即本申请中的连接板部段)具有减轻孔”(参见图9-29)。因此,在连接板部段设置开口以减轻飞行器部件的重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2)书籍《复合材料飞机结构设计》(杨乃宾 等,航空工业出版社,2002年5月,第188页)记载了“飞机内侧副翼具有端肋、主肋和中间肋,其中端肋与主肋和中间肋为非平行关系”(参见图9-29,其中端肋与主肋和中间肋是非平行的)。因此,将连接板部段设置成非平行关系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3)由于本复审通知书没有引用对比文件2,因此,请求人针对对比文件2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未给予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仅仅公开了与本申请相类似的结构,对比文件1中的长方形肋板48不存在“断面宽度增大的区域”,且流体引导构件被设计成在前缘和后缘具有非常厚的构造以及在其分型线处具有细长的平坦表面,使得它们能够在从压力机移除之后在粘合剂固化之前在组装状态下支撑自身而不发生塌陷,在没有肋板48的情况下,仅这些细长的平坦表面似乎就足以在组装状态下支撑新组装的流体引导构件,因此,对比文件1并未给出通过加厚连接板构建47的两端以使流体引导构件保持在组装状态的技术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审查程序中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进入国家阶段日2015年09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 1-7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5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
2、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飞行器部件,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一种中空的流体导向部件的结构,该中空流体导向部件可以是进口导流叶片、旋翼叶片(即本申请中的飞行器部件)和喷气涡轮发动机的导向器叶片,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栏第18-30、50-61行,说明书第3栏第43行至第4栏第17行以及附图5-6):“该部件包括具有第一通道45的上面板30和具有第二通道46的下面板31,其中下面板31定位成使得第二通道46与第一通道45对准;邻近于上面板30和下面板31设置的肋板48(即本申请中的连结板部段),肋板48包括与第一通道45接合的上端部(即本申请中的第一接合部分)和与第二通道46下端部(即本申请中的第二接合部分);在肋板48的上下端部表面设置有浸渗金属,上面板30和下面板31借助肋板48通过浸渗方式粘结在一起;其中上面板30包括两个第一通道45,其中下面板31包括相应的两个第二通道46,该部件还包括相应的两个肋板48,其中每个肋板48与相应的第一通道45和相应的第二通道46接合”;由于在该对比文件中每个第一、二通道与肋板48都是借助在肋板48上下端部表面设置浸渗金属,通过浸渗方式粘结在一起,因此,该对比文件公开了“其中所述粘合剂设置在每个连结板部段的每个第一接合部分和每个相应的第一通道之间以及每个连结板部段的每个第二接合部分和每个相应的第二通道之间”。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所述第一接合部分和所述第二接合部分各自包括从所述连结板部段的相对侧向外延伸的并且沿着所述连接板部段的整个长度设置横截面宽度增大的区域;(2)所述连接板部段包括延伸穿过所述连接板部段的多个开口,其中所述多个第一通道中的一个第一通道相对于所述多个第一通道中的另一第一通道以非平行的角度定向,其中所述多个第二通道中的一个第二通道相对于所述多个第二通道中的另一第二通道以非平行的角度定向。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新组装的飞行器部件在粘合剂未固化之前连接板部段坍塌,减轻重量,以及增强飞行器强度。
对于区别特征(1),由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肋板通过设置在面板上的槽(即本申请中的通道)与面板粘结在一起,从而实现飞行器部件简单、快速和可重复的装配,但是在飞行器部件粘结装配过程中,在粘合剂未固化之前,易出现连接板部段坍塌导致的飞行器坍塌问题,该问题在本领域中是普遍存在的,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装配过程中容易发现的技术问题,那么在本领域中为了防止连接板部段的坍塌,通常会采用在粘结剂固化之后撤走压紧装置、或其他支撑固定部件进行固定支撑、或在槽和连接板之一或两者都设置凸起使得槽与连接板配合的更加紧密来防止连接板坍塌等常用技术手段;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很容易想到在所述第一接合部分和所述第二接合部分各自包括从所述连结板部段的相对侧向外延伸的并且沿着所述连接板部段的整个长度设置横截面宽度增大的区域,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特征(2),教科书书籍《复合材料飞机结构设计》(杨乃宾 等,航空工业出版社,2002年5月,第188页)记载了“中间肋(即本申请中的连接板部段)具有减轻孔,飞机内侧副翼具有端肋、主肋和中间肋,其中端肋与主肋和中间肋为非平行关系”(参见图9-29,其中端肋与主肋和中间肋是非平行的)。由此可知,在连接板部段设置开口以减轻飞行器部件的重量,以及将连接板部段设置成非平行关系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3、19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其中所述第一接合部分和所述第一通道配置成卡扣配合到一起,并且其中所述第二接合部分和所述第二通道配置成卡扣配合到一起”、“其中所述第一接合部分 包括沿着所述第一接合部分的长度延伸的第一倒钩,所述第一通道包括沿着所述第一通道的长度延伸的第一唇缘,以及所述第一唇缘配置成当所述第一接合部分插入到所述第一通道时接合所述第一倒钩;以及其中所述第二接合部分包括沿着所述第二接合部分的长度延伸的第二倒钩,所述第二通道包括沿着所述第二通道的长度延伸的第二唇缘,以及所述第二唇缘配置成当所述第二接合部分插入到所述第二通道时接合所述第二倒钩”、“其中所述第一接合部分和所述第二接合部分配置为在所述第一接合部分和所述第二接合部分分别与所述第一通道和所述第二通道接合之后禁止分别从所述第一通道和所述第二通道脱离”是本领域为了防止新组装的飞行器部件在粘合剂未固化之前连接板部段坍塌、提高装配效率、减少装配时间而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1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4、5、9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其中所述飞行器部件基本不具有任何紧固件”、“其中所述第一面板相对于所述第二面板设置,并且其中所述连结板部段设置在所述第一面板和所述第二面板之间”、“其中所述第一面板、所述第二面板和所述连结板部段各自包括金属材料”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栏第18-30、50-61行,说明书第3栏第43行至第4栏第17行以及附图5-6)。且其在该对比文件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减小装配的复杂性、增强飞行器部件强度。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5、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6-8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其中所述粘合剂与所述第一接合部分的三面接合并与所述第二接合部分的三面接合”、“其中所述粘合剂包括液体粘合剂”、“其中所述粘合剂包括膜状粘合剂”。为了增强连接部位的稳固性,在接合部分采用三面接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而选用何种粘结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使用需求进行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9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中所述金属材料包括铝”。书籍《复合材料飞机结构设计》(杨乃宾 等,航空工业出版社,2002年5月,第1页)记载了“飞机材料采用铝合金”。由此可知,飞机材料采用铝合金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20对引用的权利要求19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其中所述第一接合部分的横向外侧部分和所述第二接合部分的横向外侧部分各自包括倾斜表面,所述倾斜表面配置为便于所述第一接合部分和所述第二接合部分分别插入所述第一通道和所述第二通道,并且其中所述第一接合部分的横向内侧部分和所述第二接合部分的横向内侧部分各自包括肩部,所述肩部配置为分别接合所述第一通道和所述第二通道的卡扣特征”是本领域为了方便接合部分与通道之间的装配、防止接合部分从通道脱出而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制造飞行器部件的方法,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一种制造复杂中空流体导向部件的方法,该中空流体导向部件可以是进口导流叶片、旋翼叶片(即本申请中的飞行器部件)和喷气涡轮发动机的导向器叶片,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栏第18-30、50-61行,说明书第3栏第43行至第4栏第17行以及附图5-6):“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获得具有第一通道45的上面板30、具有第二通道46的下面板31以及肋板48(即本申请中的连结板部段),肋板48包括与第一通道45接合的上端部(即本申请中的第一接合部分)和与第二通道46下端部(即本申请中的第二接合部分)具有第一接合部分和第二接合部分的连结板部段;在肋板48的上下端部表面设置有浸渗金属,上面板30和下面板31借助肋板48通过浸渗方式粘结在一起(期本申请中的将粘合剂施加到所述第一接合部分和所述第一通道其中之一以及施加到所述第二接合部分和所述第二通道其中之一);;定位上面板30、下面板31以及肋板48,使得肋板48的上端部邻近于第一通道45设置,以及使得肋板48的下端部邻近于第二通道46设置;压紧上面板30、下面板31以及肋板48,直到肋板48的上端部与第一通道45接合以及肋板48的下端部与第二通道46接合,以形成该部件”。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所述第一接合部分和所述第二接合部分各自包括从所述连结板部段的相对侧向外延伸的并且沿着所述连接板部段的整个长度设置横截面宽度增大的区域;(2)所述连接板部段包括延伸穿过所述连接板部段的多个开口。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新组装的飞行器部件在粘合剂未固化之前连接板部段坍塌,以及减轻重量。
对于区别特征(1),由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肋板通过设置在面板上的槽(即本申请中的通道)与面板粘结在一起,从而实现飞行器部件简单、快速和可重复的装配,但是在飞行器部件粘结装配过程中,在粘合剂未固化之前,易出现连接板部段坍塌导致的飞行器坍塌问题,该问题在本领域中是普遍存在的,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装配过程中容易发现的技术问题,那么在本领域中为了防止连接板部段的坍塌,通常会采用在粘结剂固化之后撤走压紧装置、或其他支撑固定部件进行固定支撑、或在槽和连接板之一或两者都设置凸起使得槽与连接板配合的更加紧密来防止连接板坍塌等常用技术手段;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很容易想到在所述第一接合部分和所述第二接合部分各自包括从所述连结板部段的相对侧向外延伸的并且沿着所述连接板部段的整个长度设置横截面宽度增大的区域,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特征(2),教科书书籍《复合材料飞机结构设计》(杨乃宾 等,航空工业出版社,2002年5月,第188页)记载了“中间肋(即本申请中的连接板部段)具有减轻孔”(参见图9-29)。由此可知,在连接板部段设置开口以减轻飞行器部件的重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12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中所述获得步骤包括:获得至少三个材料坯料;从第一坯料去除材料以产生具有第一所需厚度的第一子部件;从第二坯料去除材料以产生具有第二所需厚度的第二子部件;从第三坯料去除材料以产生具有第三所需厚度的第三子部件;在所述第一子部件中限定第一通道以形成所述第一面板;在所述第二子部件中限定第二通道以形成所述第二面板;在所述第三子部件上限定第一接合部分和第二接合部分以形成连结板部段”。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分别形成上面板30、下面板31和肋板48,上面板30具有第一通道45,下面板31具有第二通道46,肋板48具有与第一、第二通道接合的上下端部”(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栏第18-30、50-61行,说明书第3栏第43行至第4栏第17行以及附图5-6)。然而采用机械加工去除坯料来形成部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加工零部件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13-14对权利要求1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获得第一材料坯料,所述第一材料坯料具有不明显地厚于所述第一所需厚度的第一初始厚度;获得第二材料坯料,所述第二材料坯料具有不明显地厚于所述第二所需厚度的第二初始厚度;以及获得第三材料坯料,所述第三材料坯料具有不明显地厚于所述第三所需厚度的第三初始厚度”、“其中从所述第一坯料去除材料包括用机器加工所述第一坯料,其中从所述第二坯料去除材料包括用机器加工所述第二坯料,以及其中从所述第三坯料去除材料包括用机器加工所述第三坯料”。然而采用机械加工去除坯料来形成部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加工零部件的常用技术手段;至于坯料的厚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零部件结构、保证坯料加工时的强度需求而采用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3-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5、18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其中限定所述第一通道包括限定第一对接合唇缘,其中限定所述第二通道包括限定第二对接合 唇缘,其中限定所述第一接合部分包括沿着第三子部件的第一边缘限定第一倒钩,以及其中限定所述第二接合部分包括沿着第三子部件的第二边缘限定第二倒钩”、“其中所述第一接合部分包括配置成与所述第一通道卡扣配合接合的第一倒钩,其中所述第二接合部分包括配置成与所述第二通道卡扣配合接合的第二倒钩,以及其中所述压紧步骤包括压紧所述第一面板、所述第二面板和所述连结板部段,直到所述第一接合部分和所述第一通道卡扣到一起以及直到所述第二接合部分和所述第二通道卡扣到一起”是本领域为了防止新组装的飞行器部件在粘合剂未固化之前连接板部段坍塌而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5、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1.权利要求16对权利要求1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中所述压紧步骤包括在压力机中压紧所述第一面板、所述第二面板和所述连结板部段”。在本领域中采用压紧机对部件进行压紧操作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2.权利要求17对权利要求16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中在粘合剂固化之前将所述飞行器部件从压力机去除”。在粘合剂固化之前将所述飞行器部件从压力机去除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减小装配时间、提高装配效率而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仅仅公开了与本申请相类似的结构,对比文件1中的长方形肋板48不存在“断面宽度增大的区域”,且流体引导构件被设计成在前缘和后缘具有非常厚的构造以及在其分型线处具有细长的平坦表面,使得它们能够在从压力机移除之后在粘合剂固化之前在组装状态下支撑自身而不发生塌陷,在没有肋板48的情况下,仅这些细长的平坦表面似乎就足以在组装状态下支撑新组装的流体引导构件,因此,对比文件1并未给出通过加厚连接板构件48(即长方形肋板)的两端以使流体引导构件保持在组装状态的技术启示。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肋板通过设置在面板上的槽(即本申请中的通道)与面板粘结在一起,从而实现飞行器部件简单、快速和可重复的装配,但是在飞行器部件粘结装配过程中,在粘合剂未固化之前,易出现连接板部段坍塌导致的飞行器坍塌问题,该问题在本领域中是普遍存在的,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装配过程中容易发现的技术问题,那么在本领域中为了防止连接板部段的坍塌,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采用在粘结剂固化之后撤走压紧装置、或其他支撑固定部件进行固定支撑、或者增加流体引导构件的接触面积、或在槽和连接板之一或两者都设置凸起使得槽与连接板配合的更加紧密来防止连接板坍塌等常用技术手段;虽然对比文件1中的流体引导构件在前缘和后缘具有非常厚的构造以及在其分型线处具有细长的平坦表面,使得它们能够在从压力机移除之后在粘合剂固化之前在组装状态下支撑自身而不发生塌陷,但是在教科书书籍《复合材料飞机结构设计》(杨乃宾 等,航空工业出版社,2002年5月,第188页)公开了“采用前梁、后梁、主肋、端肋和中间肋将上下面板进行连接,在主肋、端肋、中间肋与上下面板连接处面积增大”,即通过增大接合接触部的面积来增加接触部的稳固性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就是说现有技术给出了将接合接触部的面积增大以增加接触部的稳固性的技术启示,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在现有技术给出的启示下,很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肋板和面板上的槽设置横截面宽度增大的区域,即在所述第一接合部分和所述第二接合部分各自包括从所述连结板部段的相对侧向外延伸的并且沿着所述连接板部段的整个长度设置横截面宽度增大的区域,来获得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发明,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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