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LDPC码字的交织映射方法及解交织解映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520
决定日:2019-08-30
委内编号:1F27226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081264.4
申请日:2014-03-06
复审请求人:上海数字电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慧
合议组组长:范晓寒
参审员:丁玲
国际分类号:H04L1/00,H03M13/1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对实施方法的对象作了明确限定,则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81264.4,名称为“LDPC码字的交织映射方法及解交织解映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上海数字电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3月06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对比文件1:CN101488819A,公开日为2009年07月22日,以及对比文件2:“Digital Video Broadcasting(DVB);Frame structure channel coding and modulation”,ETSI 2011,公开日为:2011年2月28日。驳回决定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5、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5、7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4年03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2段(即第1-34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以及申请人于2018年07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LDPC码字的交织映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将所述LDPC码字中的校验部分进行第一次比特交织以得到校验比特流;
将所述LDPC码字中的信息比特部分与所述校验比特流拼接成第一次比特交织后的LDPC码字;
将所述第一次比特交织后的LDPC码字按预定长度分成连续的多个比特子块,并按照相应的比特交换图案变换所述比特子块的排列顺序以形成第二次比特交织后的LDPC码字;
将所述第二次比特交织后的LDPC码字分成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将这两部分都按列顺序写入存储空间并按行顺序从该存储空间内读出以得到第三次比特交织后的LDPC码字;
对所述第三次比特交织后的LDPC码字依照相应的星座图进行星座映射以得到符号流;其中,所述比特交换图案和所述星座图都与不同码率的LDPC码表相对应;
其中,所述LDPC码表中LDPC码字的码长为64800比特、码率为9/15;
码表为:
相应的比特交换图案为:
所述比特交换图案中的各个数值是指未经过比特交换前所述比特子块的位置;
相应的星座图为: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LDPC码字的交织映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所述LDPC码字中的校验部分进行第一次比特交织以得到校验比特流包括:
将所述LDPC码字中的校验部分按列顺序写入存储空间并按行顺序从该存储空间内读出以得到校验比特流。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LDPC码字的交织映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定长度为360比特。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LDPC码字的交织映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次比特交织后的LDPC码字的长度为64800比特、第一部分为63360比特、第二部分为1440比特。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LDPC码字的交织映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按列顺序中列的数目为8。
6. 一种LDPC码字的解交织解映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对符号流软值数据依照相应的星座图进行软解映射处理以得到比特软值数据;其中所述符号流软值数据是接收端接收到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LDPC码字的交织映射方法得到的符号流经过快速傅里叶变换后得到;
将所述比特软值数据分成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并将这两部分都按行顺序写入存储空间并按列顺序从该存储空间内读出以得到第一次比特解交织后的比特软值数据;
将所述第一次比特解交织后的比特软值数据按预定长度分成连续的多个比特软值数据子块,并按照相应的比特交换图案变换所述比特软值数据子块的排列顺序以形成第二次比特解交织后的比特软值数据;
将所述第二次比特解交织后的比特软值数据中对应于LDPC码字中的校验部分的比特软值数据进行第三次比特解交织以得到第三次比特解交织后的比特软值数据;
将所述第二次比特解交织后的比特软值数据中与所述第三次比特解交织后的比特软值数据拼接成比特软值数据流;
对所述比特软值数据流进行LDPC译码处理以得到解码后的比特流数据。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LDPC码字的解交织解映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所述第二次比特解交织后的比特软值数据中对应于LDPC码字中的校验部分的比特软值数据进行第三次比特解交织以得到第三次比特解交织后的比特软值数据包括:
将所述第二次比特解交织后的比特软值数据中对应于LDPC码字中的校验部分的比特软值数据按行顺序写入存储空间并按列顺序从该存储空间内读出以得到第三次比特解交织后的比特软值数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仅提交了意见陈述、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LDPC码字进行一次交织处理;对比文件2公开了对LDPC码字进行两次交织处理。对比文件1、2均未公开如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对LDPC码字进行三次交织处理的技术方案,且该区别特征并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相应的权利要求6及从属权利要求2-5、7的技术方案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多次交织,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7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其中复审请求人针对复审通知书中的意见,将权利要求6中“将所述第二次比特解交织后的比特软值数据中与所述第三次比特解交织后的比特软值数据拼接成比特软值数据流”修改为“将所述第二次比特解交织后的比特软值数据中对应于LDPC码字中的信息比特部分的比特软值数据与所述第三次比特解交织后的比特软值数据拼接成比特软值数据流”。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逆过程,通过将权利要求6的技术特征进行上述修改,权利要求6可以清楚的限定其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因此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6内容如下:
“6. 一种LDPC码字的解交织解映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对符号流软值数据依照相应的星座图进行软解映射处理以得到比特软值数据;其中所述符号流软值数据是接收端接收到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LDPC码字的交织映射方法得到的符号流经过快速傅里叶变换后得到;
将所述比特软值数据分成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并将这两部分都按行顺序写入存储空间并按列顺序从该存储空间内读出以得到第一次比特解交织后的比特软值数据;
将所述第一次比特解交织后的比特软值数据按预定长度分成连续的多个比特软值数据子块,并按照相应的比特交换图案变换所述比特软值数据子块的排列顺序以形成第二次比特解交织后的比特软值数据;
将所述第二次比特解交织后的比特软值数据中对应于LDPC码字中的校验部分的比特软值数据进行第三次比特解交织以得到第三次比特解交织后的比特软值数据;
将所述第二次比特解交织后的比特软值数据中对应于LDPC码字中的信息比特部分的比特软值数据与所述第三次比特解交织后的比特软值数据拼接成比特软值数据流;
对所述比特软值数据流进行LDPC译码处理以得到解码后的比特流数据。”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2日再次提交意见陈述书,说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于申请日2014年03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4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9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存在笔误,应当是权利要求6而非权利要求7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3日提交了修改文本,修改后的权利要求6明确限定了第二次比特解交织后的比特软值数据中对应于LDPC码字中的信息比特部分的比特软值数据与第三次比特解交织后的比特软值数据拼接成比特软值数据流,从而克服了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拼接对象限定不清楚的缺陷。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6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使用的对比文件和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1488819A,公开日为2009年07月22日;
对比文件2:“Digital Video Broadcasting(DVB);Frame structure、channel coding and modulation”,ETSI 2001,第34-46页,公开日为2011年02月28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LDPC码字的交织映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低密度奇偶校验码编码调制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4行-第7页第11行):对信息序列进行低密度奇偶校验码编码处理,得到LDPC码字,并对所述码字进行交织处理,然后对所述经过交织处理的码字进行调制处理,从而获得优质的编码调制增益;对码字进行交织处理包括:对整体码字进行比特交织或块间交织处理,或者对码字中的信息序列和校验序列分别进行比特交织或块间交织处理。
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之间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将LDPC码字中校验部分进行第一次比特交织以得到校验比特流,并将LDPC码字中信息比特部分与校验比特流拼接为第一次比特交织后的LDPC码字;将第一次比特交织后的LDPC码字按预定长度分成连续的多个子块、按相应比特交换图案变化其排列顺序后形成第二次比特交织后的LDPC码字;第二次比特交织后的LDPC码字交织后形成第三次比特交织后的LDPC码字;按照相应星座图映射得到符号流;其中,比特交换图案和星座图都与不同码率的LDPC码表相对应,包含码长为64800,码率为9/15的码表以及与之对应的比特交换图案和星座图,其中比特交换图案中的各个数值是指未经过比特交换前所述比特子块的位置。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降低编译码器的硬件实现复杂度,并提高系统性能。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数字视频广播的信道编码和调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第34页第2段-第46页):LDPC编码器的输出需要进行比特交织,包括奇偶校验比特交织及其之后的列旋转交织,然后对第二次交织后的数据进行星座调制以形成符号流。因此,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对LDPC码字进行奇偶校验比特交织和列旋转交织的两次交织技术方案,并未公开上述区别中进行三次交织后以形成符号流、也未公开进行交织和映射时特定的比特交换图案和星座图的特定关联和选择等。因此,上述区别并未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即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权利要求1的LDPC码字交织映射方法中,第一次交织的对象仅为校验部分,利用了LDPC的编码矩阵特性,通过单独对校验部分进行交织,改变了编码矩阵的并行关系,使校验部分也形成了子块的结构,从而大大较低了编译码器的硬件实现复杂度。此外,三次交织与比特交换图案和星座图的联动选择,将LDPC码字中不同重要程度的比特重新排列、使得重排后重要性更高的比特映射到星座图中可靠性更高的比特位置以及可靠性更高的星座点上,提高了系统性能,即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显著的进步。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不能显而易见的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同时包括上述区别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提高了系统性能,降低了硬件实现复杂度的有益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LDPC码字的解交织解映射方法,其是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的逆过程。根据上述评述权利要求1的内容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也不能显而易见的得到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即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也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在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2-5、7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03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4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03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3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03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03月06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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