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智能防静电检测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518
决定日:2019-08-30
委内编号:1F24925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550518.2
申请日:2014-10-16
复审请求人:上海旭统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崔朝利
合议组组长:高虹
参审员:张小丽
国际分类号:G01R31/00,G01R3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那么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550518.2,名称为“智能防静电检测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上海旭统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0月16日,公开日为2015年01月28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424930A,公开日为2009年05月06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0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2017年12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智能防静电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智能防静电检测装置包括人体感应装置、检测装置、报警装置、电源端口及接地线端口,所述人体感应装置、检测装置、报警装置及接地线端口分别与所述电源端口电性连接;所述报警装置包括LED报警灯和扬声装置,所述LED报警灯与所述扬声装置之间电性连接并分别电性连接所述检测装置;所述扬声装置为语音播报器,所述语音播报器在静电手腕带异常、静电手腕带佩戴异常、静电手腕带未佩戴和接地系统异常的情况下分别发出对应的语音信息。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防静电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装置包括静电手腕带接口,所述人体感应装置通过所述静电手腕带接口连接外部的静电手腕带。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智能防静电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人体感应装置为红外感应装置。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智能防静电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人体感应装置为微波或超声波感应装置。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智能防静电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红外感应装置的感应半径为2.5米。”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智能防静电检测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工作站作业人员接地机制的无线检测装置,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扬声装置为语音播报器,所述语音播报器在静电手腕带异常、静电手腕带佩戴异常、静电手腕带未佩戴和接地系统异常的情况下分别发出对应的语音信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基于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涉及:1、将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同时删除权利要求6-8;2、将技术特征“电源端口连接电源适配器”和“当人体出现在人体感应装置的感应范围内时,无论人体是否接触产品,检测装置都开始进行静电手腕带的佩戴情况、系统接地情况以及静电手腕带是否良好等情况进行检测,如任何一项出现异常,则LED报警灯亮红灯,同时蜂鸣器开始鸣叫或通过语音播报器播报具体的异常情况;如全部检测项目均良好,则LED报警灯亮绿灯,蜂鸣器不叫”加入权利要求1。
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区别技术特征(1):扬声装置为蜂鸣器或语音播报器;区别技术特征(2):当人体出现在人体感应装置的感应范围内时,无论人体是否接触产品,检测装置都开始进行静电手腕带的佩戴情况、系统接地情况以及静电手腕带是否良好等情况进行检测,如任何一项出现异常,则LED报警灯亮红灯,同时蜂鸣器开始鸣叫或通过语音播报器播报具体的异常情况;区别技术特征(3):电源端口与电源适配器连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即使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也不能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本申请中,当人体出现在人体感应装置的感应范围内时,无论人体是否接触产品,检测装置首先会对静电手腕带的佩戴情况、系统接地情况以及静电手腕带是否良好等情况进行检测,如果其中任意一种情况出现异常时,则LED报警灯亮红灯,同时蜂鸣器开始鸣叫或语音播放器对具体的异常情况通过语音播报出来,如果全部的检测项目均良好,则LED报警灯亮绿灯,蜂鸣器或语音播报器不发声。对比文件1中的人员检测单元的作用是检测是否有工作人员位于工作站前,并将检测结果实时传送给处理器单元,当人员检测单元检测到有人员出现时,处理器单元根据比较放大单元输出的结果来驱动警示单元,其目的在于提醒返回工作岗位的工作人员佩戴腕带或将腕带的接地线插回动态插接接口。人员检测单元仅仅能够提供是否有人员出现或离开的结果,并且警示器也仅仅起到发出蜂鸣提示工作人员记得佩戴腕带,并无自检作用。两者相比,一方面本申请的检测装置在工作人员到岗时,不仅能提醒工作人员佩戴腕带,还对腕带佩戴情况、系统接地情况以及腕带是否良好进行检测,发现异常给出提示。另一方面,警报方式多样,可以语音播报,使人员不用检查就知道异常问题的原因和源头。
2018年03月15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智能防静电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智能防静电检测装置包括人体感应装置、检测装置、报警装置、电源端口、电源适配器及接地线端口,所述人体感应装置、检测装置、报警装置及接地线端口分别与所述电源端口电性连接,电源端口与电源适配器连接;报警装置包括LED报警灯和扬声装置,扬声装置为蜂鸣器或语音播报器,LED报警灯与所述扬声装置之间电性连接并分别电性连接所述检测装置;当人体出现在人体感应装置的感应范围内时,无论人体是否接触产品,检测装置都开始进行静电手腕带的佩戴情况、系统接地情况以及静电手腕带是否良好等情况进行检测,如任何一项出现异常,则LED报警灯亮红灯,同时蜂鸣器开始鸣叫或通过语音播报器播报具体的异常情况;如全部检测项目均良好,则LED报警灯亮绿灯,蜂鸣器不叫。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防静电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装置包括静电手腕带接口,所述人体感应装置通过所述静电手腕带接口连接外部的静电手腕带。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智能防静电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人体感应装置为红外感应装置。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智能防静电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人体感应装置为微波或超声波感应装置。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智能防静电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红外感应装置的感应半径为2.5米。”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智能防静电检测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工作站作业人员接地机制的无线检测装置,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如任何一项出现异常,则LED报警灯亮红灯,同时蜂鸣器开始鸣叫或通过语音播报器播报具体的异常情况;如全部检测项目均良好,则LED报警灯亮绿灯,蜂鸣器不叫。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8年03月15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6月15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0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2018年03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那么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智能防静电检测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工作站作业人员接地机制的无线检测装置,尤其涉及一种针对生产线上的作业人员是否有配戴好防静电腕带或类似的接地机制进行检测以避免静电危害的检测装置(相当于智能防静电检测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3段,第4页第2段-第8页第2段、附图1-4):该装置包括人员检测单元240(相当于人体感应装置),比较放大单元210和处理器单元220(相当于检测装置),警示单元230(相当于报警装置);附图2d示出,电源单元500提供微处理器电路200所需的直流电力(包括电源端口);还有一点很重要的是取得市电的接地60(相当于接地线端口);附图3a示出,人员检测单元240、处理器单元220、警示单元230及市电接地60分别与输入Vin连接(相当于人体感应装置、检测装置、报警装置及接地线端口分别与电源端口电性连接);外部电源供应器(例如,笔记本计算机所用的变压器)(相当于电源适配器)与市电连接;经由一电源单元500提供微处理器电路200所需的直流电力(相当于电源端口与电源适配器连接);警示单元230包含有一或多个例如发光二极管(LED)的灯号;警示单元230也可以包含喇叭或蜂鸣器等电路以提供听觉上的警示(相当于报警装置包括LED报警灯和扬声装置,扬声装置为蜂鸣器或语音播报器);前述视觉与听觉上的警示可以择一实施或合并实施;在触发处理器单元220的状况消失后,处理器单元220驱动警示单元230停止发出警示信号(相当于LED报警灯与所述扬声装置之间电性连接并分别电性连接所述检测装置);人员检测单元240的作用是检测是否有工作人员位于工作站前,并将检测的结果实时传送给处理器单元220;处理器单元220可以在确定有工作人员位于工作站前时,才根据对漏泄回路的电阻值的检测结果决定是否发出警示(处理器单元220在确定有工作人员位于工作站前时,才根据对漏泄回路的电阻值的检测结果决定是否发出警示,此时并不需要区分人体是否接触产品,相当于当人体出现在人体感应装置的感应范围内时,无论人体是否接触产品,检测装置都开始进行静电手腕带的检测);如果工作人员没有配戴腕带30(相当于检测静电手腕带的佩戴情况)、或是腕带30的接地线有锈蚀或断裂情形(相当于检测静电手腕带是否良好),漏泄回路的电阻值会大于第二电阻值;或者,如果工作人员有配戴腕带30而且腕带30与其接地线都是正常的情形下(相当于检测系统接地情况),漏泄回路的电阻值也不应小到低于第一电阻值;当漏泄回路的电阻值大于第二电阻值或小于第一电阻值时,比较放大单元210就会触发处理器单元220的动作;在受到比较放大单元210的触发后,处理器单元220驱动警示单元230发出警示信号,以提醒工作人员配戴腕带或是提示管理人员来进行处理;通过点亮或闪烁这些灯号来提供视觉上的警示(相当于如任何一项出现异常,LED报警灯亮)。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如任何一项出现异常,则LED报警灯亮红灯,同时蜂鸣器开始鸣叫或通过语音播报器播报具体的异常情况;如全部检测项目均良好,则LED报警灯亮绿灯,蜂鸣器不叫。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根据检测的异常情况给出不同的报警提示。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3段):在受到比较放大单元210的触发后,处理器单元220驱动警示单元230发出警示信号,以提醒工作人员配戴腕带或是提示管理人员来进行处理。警示单元230包含有一或多个例如发光二极管(LED)的灯号。通过点亮或闪烁这些灯号来提供视觉上的警示。警示单元230也可以包含喇叭或蜂鸣器等电路以提供听觉上的警示。前述视觉与听觉上的警示可以择一实施或合并实施。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根据检测的异常情况,通过点亮LED灯提供视觉上的警示,并且可以合并实施喇叭或蜂鸣器等电路以提供听觉上的警示,在此基础上,检测结果异常时,亮红灯、蜂鸣器鸣叫以及通过喇叭进行语音播报是常见的提示方式,检测结果良好时,亮绿灯、蜂鸣器不叫也是常见的提示方式,因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并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3段,第4页第2段-第8页第2段、附图1-4)导线31、32的另一端分别连接到腕带30(相当于静电手腕带),导线32与比较放大单元210连接(必然包括静电手腕带接口),比较放大单元210与人员检测单元240连接(相当于检测装置包括静电手腕带接口,人体感应装置通过静电手腕带接口连接外部的静电手腕带)。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并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2段-第8页第2段、附图1-4)人员检测单元240选用红外线LED241(相当于人体感应装置为红外感应装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2并进一步限定。对于“人体感应装置为超声波感应装置”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2段-第8页第2段、附图1-4)人员检测单元240选用红外线LED241或是雷达等能以一局限范围发送出超声波的元件(相当于人体感应装置为超声波感应装置)。
对于“人体感应装置为微波感应装置”的技术方案,在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2段-第8页第2段、附图1-4)人员检测单元240选用红外线LED241或是雷达等能以一局限范围发送出适当频段的电磁波的元件的基础上,为了准确判断人员信号,选择能够发出微波频段的元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3并进一步限定。为了准确感应人员信号,根据实际人员工作范围设定红外感应装置的感应半径为2.5米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针对意见陈述的答复
复审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存在如下区别,区别技术特征(1):扬声装置为蜂鸣器或语音播报器;区别技术特征(2):当人体出现在人体感应装置的感应范围内时,无论人体是否接触产品,检测装置都开始进行静电手腕带的佩戴情况、系统接地情况以及静电手腕带是否良好等情况进行检测,如任何一项出现异常,则LED报警灯亮红灯,同时蜂鸣器开始鸣叫或通过语音播报器播报具体的异常情况;区别技术特征(3):本申请不包含单片机及网络。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3),本申请不需要单片机,也不需要网络,装置组成比较简单,经济成本较低。对比文件1通过单片机连接网络达到实时检测目的,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来说属于省略发明,装置结构组成简单、无需单片机和网络,就能实现自动检测和报警。对比文件1已经包括检测装置100,还具有的处理器单元220不能相当于本申请的检测装置。
2.本申请中,当人体出现在人体感应装置的感应范围内时,无论人体是否接触产品,检测装置首先会对静电手腕带的佩戴情况、系统接地情况以及静电手腕带是否良好等情况进行检测,如果其中任意一种情况出现异常时,则LED报警灯亮红灯,同时蜂鸣器开始鸣叫或语音播放器对具体的异常情况通过语音播报出来,如果全部的检测项目均良好,则LED报警灯亮绿灯,蜂鸣器或语音播报器不发声。本申请中和对比文件1相比,一方面本申请的检测装置在工作人员到岗时,不仅能提醒工作人员佩戴腕带,还对腕带佩戴情况、系统接地情况以及腕带是否良好进行检测,发现异常给出提示。另一方面,警报方式多样,可以语音播报,使人员不用检查就知道异常问题的原因和源头,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设备的损坏。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3段):警示单元230也可以包含喇叭或蜂鸣器等电路以提供听觉上的警示。而喇叭又可以作为为语音播报器用以提供语音警示,因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还公开(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1段)人员检测单元240的作用是检测是否有工作人员位于工作站前,并将检测的结果实时传送给处理器单元220;处理器单元220可以在确定有工作人员位于工作站前时,才根据对漏泄回路的电阻值的检测结果决定是否发出警示,也就是说处理器单元220在确定有工作人员位于工作站前时,才根据对漏泄回路的电阻值的检测结果决定是否发出警示,此时并不需要区分人体是否接触产品,相当于当人体出现在人体感应装置的感应范围内时,无论人体是否接触产品,检测装置都开始进行静电手腕带的检测;当出现异常后,处理器单元220驱动警示单元230以发出警示信号,以提醒工作人员配戴腕带或是提示管理人员来进行处理;通过点亮或闪烁这些灯号来提供视觉上的警示。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腕带检测的触发条件,即根据检测人员是否出现来检测腕带,而人体是否接触产品并不影响对腕带的检测,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无论人体是否接触产品,都会开始进行腕带的检测。而具体的警示方式,例如LED报警灯亮红灯,同时蜂鸣器开始鸣叫或通过语音播报器播报具体的异常情况,这属于本领域常规的警示方式。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未具体限定其不包含单片机及网络,相反,权利要求1采用了功能性限定的方式,其技术方案包含了由单片机及网络实现的实施方式。对比文件1公开了具有处理器电路的检测装置,能够实现检测功能,是检测装置的下位概念,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检测装置。根据权利要求1限定的方案,可以认为本申请请求保护的主题是智能防静电检测装置,在该智能防静电检测装置中还包含有一种检测装置(检测腕带),对比文件1公开的检测装置100是一个以一微处理器电路200为核心的独立装置,功能上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智能防静电检测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的处理器单元220,其电性连接警示单元以及人员检测单元(即人体感应装置),用以检测腕带,功能上对应于检测装置(检测腕带),可见权利要求1的智能防静电检测装置以及检测装置均被对比文件1公开。
2.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3段)该检测装置在确知有工作人员的情形下,同时检测该工作人员是否经由腕带与大地构成一具有适当电阻的漏泄回路,如果发现该漏泄回路的电阻值不正常(例如未配戴腕带或是腕带未适当接地),则会发出警示信号;可见,对比文件1实质上是公开了检测装置在工作人员到岗时,不仅能够控制警报装置发出声音提醒工作人员记得佩戴腕表,还对静电手腕带的佩戴情况、系统接地情况等情况进行检测。对比文件1还具体公开(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2段):如果工作人员没有配戴腕带30(相当于检测静电手腕带的佩戴情况)、或是腕带30的接地线有锈蚀或断裂情形(相当于检测静电手腕带是否良好),漏泄回路的电阻值会大于第二电阻值;或者,如果工作人员有配戴腕带30而且腕带30与其接地线都是正常的情形下(相当于检测系统接地情况),漏泄回路的电阻值也不应小到低于第一电阻值。可见对比文件1实际上能够判断是否出现未配戴腕带、腕带未适当接地、佩戴的腕带是否良好等情况,并且在检测之后,处理器单元220驱动警示单元230以发出警示信号,以提醒工作人员配戴腕带或是提示管理人员来进行处理。其中,当腕带30的接地线有锈蚀或断裂情形时,必然需要提示管理人员来进行处理,可见对比文件1的报警提示,并不限于提醒佩戴腕带,还包括对腕带的接地线有锈蚀或断裂情形进行检测,出现异常时,提示管理人员来进行处理。对于语音播报的报警方式,本领域均知晓扬声装置包括蜂鸣器或喇叭等器件;根据实际应用场景需要选择对应的扬声装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利用语音播报器进行各种信息的播报是本领域常用的播报方式;当存在多种播报信息选择时,语音播报器根据不同条件进行对应信息播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进行智能防静电检测时利用喇叭或蜂鸣器进行报警的基础上,为了清楚快速知晓报警信息,选择利用语音播报器进行报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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