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显微镜系统的图像检测方法和相应的显微镜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显微镜系统的图像检测方法和相应的显微镜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505
决定日:2019-08-30
委内编号:1F260242
优先权日:2013-07-04
申请(专利)号:201480038433.4
申请日:2014-07-03
复审请求人:徕卡显微系统(瑞士)股份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邓晓蓓
合议组组长:尉小霞
参审员:张玥
国际分类号:G02B27/00,G02B21/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且给出了启示,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其它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38433.4,名称为“用于显微镜系统的图像检测方法和相应的显微镜系统”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徕卡显微系统(瑞士)股份公司。本申请的国际申请日为2014年07月0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1月04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7月04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2:CN1975504A,公开日为2007年06月06日;
对比文件4:JP特开2003-344779A,公开日为2003年12月03日
对比文件5:US2013/0016885A1,公开日为2013年01月17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1月0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017年05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利用显微镜系统(1)提供数字结果图像的方法(200),该显微镜系统具有用于在数值孔径不同的情况下提供显微图像的机构(R、L、41)以及数字的图像检测单元(50),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
利用数字的图像检测单元(50)在数值孔径不同的情况下以数字单图像的形式检测至少两个显微图像,其中相应的控制单元被设计成使得数字图像检测单元(50)的曝光时间或增益适配于孔径变化,从而在数值孔径不同的情况下保证所摄取的图像的亮度相同;和
对这些数字单图像的彼此相应的图像区域在其图像清晰度方面相互比较,其中,分别将数字单图像的具有最高图像清晰度的那些图像区域组合成数字的结果图像,
其中,利用至少一个能表示图像清晰度的值,对这些数字单图像的不同的图像区域在其图像清晰度方面进行比较,如果所述值超过了最小预定值,或达到了在显示系统上显示的量值,则不再进行比较,
其中,数字单图像的彼此相应的图像区域基于在至少两个数字的单图像中的预定的位置予以确定,
所述预定的位置以在至少两个数字的单图像中的相同的图像坐标的形式来限定。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200),其中,数字单图像的彼此相应的图像区域基于图像内容识别来确定。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200),包括:为了在数值孔径不同的情况下提供至少两个显微单图像,移调在显微镜系统(1)的至少一个光学通道(L、R)中的至少一个孔径光圈(41)。
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200),包括:借助于两个分别具有固定的数值孔径的光学通道(L、R)同时地提供并检测在数值孔径不同情况下的至少两个显微单图像。
5.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200),其中,针对显微镜系统(1)的主物镜(21)的至少两次不同的调焦重复所述方法,从而针对至少两次不同的调焦分别得到结果图像。
6. 一种显微镜系统(1),具有用于在数值孔径不同的情况下提供显微图像的机构(R、L、41)以及数字的图像检测单元(50),且被设置成用于实施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方法(200)。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显微镜系统(1),其中,用于在数值孔径不同的情况下提供显微图像的机构(R、L、41)包括至少一个带有孔径光圈(41)的光学通道(L、R),所述孔径光圈带有可调节的光圈开口。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显微镜系统(1),其中,用于在数值孔径不同的情况下提供显微图像的机构(R、L)包括两个光学通道(L、R),所述两个光学通道带有不同的和/或可 调节的数值孔径。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显微镜系统(1),具有控制装置(80),以便控制数字的图像检测单元(50),从而在至少一个光学通道(L、R)中的孔径光圈(41)的光圈开口不同的情况下,数字的图像检测单元(50)检测至少两个数字的单图像。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显微镜系统(1),其中,控制装置(80)被构造成用于分别预定待检测的数字单图像的数量和预定在至少一个光学通道(L、R)中的用于孔径光圈(41)的移调量,且借助数字的图像检测单元(50)交替地检测这些数字单图像,并使得孔径光圈(41)移调所述移调量。
11. 如权利要求6至10中任一项所述的显微镜系统(1),被构造成带有两个立体显微通道(L、R)的立体显微镜,其中,给每个立体通道分别指配数字的图像检测单元(50)的检测模块(52)。”
驳回决定中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利用显微镜系统提供数字结果图像的方法,对比文件4公开一种利用显微镜系统提供数字结果图像的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对这些数字单图像的彼此相应的图像区域在其图像清晰度方面相互比较,其中,分别将数字单图像的具有最高图像清晰度的那些图像区域组合成数字的结果图像。利用至少一个能表示图像清晰度的值,对这些数字单图像的不同的图像区域在其图像清晰度方面进行比较,其中,数字单图像的彼此相应的图像区域基于在至少两个数字的单图像中的预定的位置予以确定,所述预定的位置以在至少两个数字的单图像中的相同的图像坐标的形式来限定。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合成清晰度高的图像。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数字图像处理方法,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它包括S901获取不同焦面的多个图像,S902将多个图像划分成一系列多个小区域图像,S903计算每个小区域图像的清晰对比度,S904从步骤S901中选取一任意图像作为初始图像,S905选择别的图像作为比较,S906比较图像与初始图像相同区域的清晰对比度比较,若比较图像的清晰对比度高,则S907更新该区域的图像,若比较图像的清晰对比度低或大致相同,则跳过步骤S907,S908图像上的每个区域均按上述步骤得到最高清晰对比度,S910将每个区域组合得到最终图像。由此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大致被对比文件5公开,且公开的特征在对比文件5中所起的作用与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用于合成清晰度高的图像,因此,对比文件5给出了将公开的特征用于对比文件4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虽然对比文件5公开的是预定的位置以在至少两个数字的单图像中的相同的像素区域的形式限定,但是限定图像区域的形式中,像素区域和图像坐标均是常规的限定形式,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不同的区域限定方式,无需创造性劳动。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4、5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显微镜系统,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显微镜系统,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被设置成用于实施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方法。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显微镜系统结果图像的清晰度。然而根据前述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5均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或结合对比文件5、2得到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7-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4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技术特征“如果所述值超过了最小预定值,或达到了在显示系统上显示的量值,则不再进行比较”。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1)对比文件5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数字单图像的彼此相应的图像区域在其图像清晰度方面的相互比较,小的数值孔径可以实现高清晰度,大的数值孔径可以实现高的图像亮度,而对比文件5公开的“清晰对比度”的对比值为亮度值的最大值和最小值的差值,或采用边缘检测空间滤波器计算边缘量而得到的值,对比文件5中的不同图像是通过样本台的移动而获得的,并且对比文件5表明无法简单地通过在单一焦点位置拍摄样品而获得用于病理诊断的充分的信息,在这些限制下,对比文件5没有公开采用对比清晰度的方式来进行图像处理。(2)对比文件5中的对比值与其目标和光学系统是相关的,在对比文件5中,不同的图像是通过样本台的移动而获得的。(3)对比文件5未公开修改后的“如果所述值超过了最小预定值,或达到了在显示系统上显示的量值,则不再进行比较”。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利用显微镜系统提供数字结果图像的方法,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利用显微镜系统提供数字结果图像的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相比,其区别在于:对这些数字单图像的彼此相应的图像区域在其图像清晰度方面相互比较,分别将数字单图像的具有最高图像清晰度的那些图像区域组合成数字的结果图像,利用至少一个能表示图像清晰度的值,对这些数字单图像的不同的图像区域在其图像清晰度方面进行比较,如果所述值超过了最小预定值,或达到了在显示系统上显示的量值,则不再进行比较,数字单图像的彼此相应的图像区域基于在至少两个数字的单图像中的预定的位置予以确定,所述预定的位置以在至少两个数字的单图像中的相同的图像坐标的形式来限定。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合成清晰度高的图像。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数字图像处理方法,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S901获取不同焦面的多个图像,S902将多个图像划分成一系列多个小区域图像,S903计算每个小区域图像的清晰对比度,S904从步骤S901中选取一任意图像作为初始图像,S905选择别的图像作为比较,S906比较图像与初始图像相同区域的清晰对比度比较(相当于数字单图像的彼此相应的图像区域基于在至少两个数字的单图像中的预定的位置予以确定),若比较图像的清晰对比度高,则S907更新该区域的图像,若比较图像的清晰对比度低或大致相同,则跳过步骤S907,S908图像上的每个区域均按上述步骤得到最高清晰对比度,S910将每个区域组合得到最终图像。由此可见,上述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5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5中所起的作用与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用于合成清晰度高的图像,因此,对比文件5给出了利用表示图像清晰度的值对数字单图像的彼此相应的图像区域在其图像清晰度方面相互比较,将具有最高图像清晰度的图像区域组合成数字的结果图像的技术启示,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一个阈值,当所比较的值达到该阈值时,即满足实验人员或显示系统的需求时,则可不再进行比较,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节省时间的常规技术手段,无需创造性劳动,而预定的位置以在至少两个数字的单图像中的相同的图像坐标的形式来限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两个图像进行比较时的常规限定。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4、5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显微镜系统,其被设置成用于实施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方法,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显微镜系统,根据前述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5均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和公知常识或结合对比文件5、2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7-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4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针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技术特征“其中相应的控制单元被设计成使得数字图像检测单元的曝光时间或增益适配于孔径变化,从而在数值孔径不同的情况下保证所摄取的图像的亮度相同”。此次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利用显微镜系统(1)提供数字结果图像的方法(200),该显微镜系统具有用于在数值孔径不同的情况下提供显微图像的机构(R、L、41)以及数字的图像检测单元(50),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利用数字的图像检测单元(50)在数值孔径不同的情况下以数字单图像的形式检测至少两个显微图像, 其中相应的控制单元被设计成使得数字图像检测单元的曝光时间或增益适配于孔径变化,从而在数值孔径不同的情况下保证所摄取的图像的亮度相同,和
对这些数字单图像的彼此相应的图像区域在其图像清晰度方面相互比较,其中,分别将数字单图像的具有最高图像清晰度的那些图像区域组合成数字的结果图像,
其中,利用至少一个能表示图像清晰度的值,对这些数字单图像的不同的图像区域在其图像清晰度方面进行比较,如果所述值超过了最小预定值,或达到了在显示系统上显示的量值,则不再进行比较,
其中,数字单图像的彼此相应的图像区域基于在至少两个数字的单图像中的预定的位置予以确定,
所述预定的位置以在至少两个数字的单图像中的相同的图像坐标的形式来限定。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200),其中,数字单图像的彼此相应的图像区域基于图像内容识别来确定。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200),包括:为了在数值孔径不同的情况下提供至少两个显微单图像,移调在显微镜系统(1)的至少一个光学通道(L、R)中的至少一个孔径光圈(41)。
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200),包括:借助于两个分别具有固定的数值孔径的光学通道(L、R)同时地提供并检测在数值孔径不同情况下的至少两个显微单图像。
5.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200),其中,针对显微镜系统(1)的主物镜(21)的至少两次不同的调焦重复所述方法,从而针对至少两次不同的调焦分别得到结果图像。
6. 一种显微镜系统(1),具有用于在数值孔径不同的情况下提供显微图像的机构(R、L、41)以及数字的图像检测单元(50),且被设置成用于实施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方法(200)。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显微镜系统(1),其中,用于在数值孔径不同的情况下提供显微图像的机构(R、L、41)包括至少一个带有孔径光圈(41)的光学通道(L、R),所述孔径光圈带有可调节的光圈开口。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显微镜系统(1),其中,用于在数值孔径不同的情况下提供显微图像的机构(R、L)包括两个光学通道(L、R),所述两个光学通道带有不同的和/或可调节的数值孔径。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显微镜系统(1),具有控制装置(80),以便控制数字的图像检测单元(50),从而在至少一个光学通道(L、R)中的孔径光圈(41)的光圈开口不同的情况下,数字的图像检测单元(50)检测至少两个数字的单图像。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显微镜系统(1),其中,控制装置(80)被构造成用于分别预定待检测的数字单图像的数量和预定在至少一个光学通道(L、R)中的用于孔径光圈(41)的移调量,且借助数字的图像检测单元(50)交替地检测这些数字单图像,并使得孔径光圈(41)移调所述移调量。
11. 如权利要求6至10中任一项所述的显微镜系统(1),被构造成带有两个立体显微通道(L、R)的立体显微镜,其中,给每个立体通道分别指配数字的图像检测单元(50)的检测模块(52)。”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所要求保护的图像处理方法基于图像清晰度并由此设计了如何对比图像的清晰度的具体步骤,如“在至少两个数字单图像中的相同的图像坐标的特定位置之间进行清晰度比较”。对比文件4完全没有公开这样的对比,对比文件4公开的图像B的中心部分和图像A的周边部分的选择也并不能等同于上述特征。对比文件4至少需要进行两次选择,其选择可以通过很多不同的方式实现,并不能等同或教导在相同的图像坐标的特定位置选择清晰度高的图像。(2)对比文件5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在至少两个数字单图像中的相同图像坐标的特定位置之间进行清晰度比较,权利要求1经修改后进一步限定了所获取的图像的亮度相同,与对比文件5中明确公开的不同亮度的差值的比较正好相反。(3)对比文件4中最终图像实际上是由不同显示密度的多层图像构成的,而对比文件5的图像仅为一层,其是根据对比值将不同图像的不同部位的小块拼凑在一起获得的单层图像,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5没有结合启示。(4)“如果所述值超过了最小预定值,或达到了在显示系统上显示的量值,则不再进行比较”的技术特征实际上是基于清晰度比较过程的具体步骤,对比文件4、5均未公开该技术特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7月15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7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2016年01月0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且给出了启示,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而且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利用显微镜系统提供数字结果图像的方法,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利用显微镜系统提供数字结果图像的方法,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0030]-[0038]段、附图3):它包括用于在数值孔径不同的情况下提供显微图像的机构,该机构包括具有隔膜27a-c、28a-c的盘构件26和透镜9,形成两个数值孔径不同的光学通道,以及图像传感器10(相当于数字的图像检测单元)、控制部分29,图像传感器10在隔膜27a-c、28a-c不同数值孔径的情况下检测到至少两个显微图像,根据光通量直径的变化,图像传感器10获取的图像依次改变,分别生成图像A和B,图像A具有深的焦深,图像B具有高分辨率,控制部分29具有图像叠加生成装置,从图像A和B中取出图像B的中心部分和图像A的周边边缘,并将其进行组合(相当于将数字单图像的区域组合成数字的结果图像)。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相应的控制单元被设计成使得数字图像检测单元的曝光时间或增益适配于孔径变化,从而在数值孔径不同的情况下保证所摄取的图像的亮度相同,对这些数字单图像的彼此相应的图像区域在其图像清晰度方面相互比较,分别将数字单图像的具有最高图像清晰度的那些图像区域组合成数字的结果图像,利用至少一个能表示图像清晰度的值,对这些数字单图像的不同的图像区域在其图像清晰度方面进行比较,如果所述值超过了最小预定值,或达到了在显示系统上显示的量值,则不再进行比较,数字单图像的彼此相应的图像区域基于在至少两个数字的单图像中的预定的位置予以确定,所述预定的位置以在至少两个数字的单图像中的相同的图像坐标的形式来限定。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合成清晰度高的图像。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数字图像处理方法,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0054]、[0095]-[0105]段,附图7),S901获取不同焦面的多个图像,S902将多个图像划分成一系列多个小区域图像,S903计算每个小区域图像的清晰对比度,S904从步骤S901中选取一任意图像作为初始图像,S905选择别的图像作为比较,S906比较图像与初始图像相同区域的清晰对比度比较(相当于数字单图像的彼此相应的图像区域基于在至少两个数字的单图像中的预定的位置予以确定),若比较图像的清晰对比度高,则S907更新该区域的图像,若比较图像的清晰对比度低或大致相同,则跳过步骤S907,S908图像上的每个区域均按上述步骤得到最高清晰对比度,S910将每个区域组合得到最终图像。由此可见,上述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5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5中所起的作用与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用于合成清晰度高的图像,因此,对比文件5给出了利用表示图像清晰度的值对数字单图像的彼此相应的图像区域在其图像清晰度方面相互比较,将具有最高图像清晰度的图像区域组合成数字的结果图像的技术启示,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一个阈值,当所比较的值达到该阈值时,即满足实验人员或显示系统的需求时,则可不再进行比较,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节省时间的常规技术手段,无需创造性劳动,而预定的位置以在至少两个数字的单图像中的相同的图像坐标的形式来限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两个图像进行比较时的常规限定,至于相应的控制单元被设计成使得数字图像检测单元的曝光时间或增益适配于孔径变化,从而在数值孔径不同的情况下保证所摄取的图像的亮度相同,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获得数字图像时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然而在数字图像合并技术领域中,相应的图像区域基于图像内容识别来确定属于图像融合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或2进行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立体显微镜,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7页、附图2):包括两个光学通道,在变焦系统中配有可变光圈31R和31L,可变光圈31R和31L的直径是可调节的(相当于移调在显微镜系统的至少一个光学通道的至少一个孔径光圈)。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显微镜系统中通过调节光圈直径来获得不同数值孔径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或2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参见说明书[0030]-[0038]段、附图3):借助具有固定的数值孔径的隔膜27a-c、28a-c,同时提供给图像传感器10在数值孔径不同情况下的两个显微单图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或2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5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0054],[0095]-[0105]段、附图7):它包括S901获取不同焦面的多个图像(可以确定,其需要进行至少两次不同的调焦)。因此,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5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显微镜系统,其被设置成用于实施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方法,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显微镜系统,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0030]-[0038]段、附图3):它包括用于在数值孔径不同的情况下提供显微图像的机构,该机构包括具有隔膜27a-c、28a-c的盘构件26和透镜9,形成两个数值孔径不同的光学通道,以及图像传感器10(相当于数字的图像检测单元)、控制部分29。根据前述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5均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和公知常识或结合对比文件5、2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立体显微镜,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7页、附图2):包括两个光学通道,在变焦系统中配有可变光圈31R和31L,可变光圈31R和31L的直径是可调节的(即具有可调节的光圈开口)。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显微镜系统中通过调节光圈直径来获得不同数值孔径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参见说明书[0030]-[0038]段、附图3):用于在隔膜孔径不同的情况下提供显微图像的机构包括两个光学通道,该两个光学通道具有不同的数值孔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4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0030]-[0038]段、附图3),具有控制部分29,其控制图像传感器10,至于其余的附加技术特征,则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9进一步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系统需要预定待检测数字单图像的数量和孔径光圈的移调量,并用控制装置控制所需数字单图像的数量和孔径光圈的移调量,以提高检测的准确度,无需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1对权利要求6-10中任一项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7页、附图5):该立体显微镜被构造成带有两个立体显微通道的立体显微镜。而为了提高显微镜系统结果图像的清晰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给每个立体通道分别指配数字的图像检测单元的检测模块。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4公开了通过光通量直径改变装置,如盘部件26的不同光学孔径得到不同数值孔径的显微图像,且获得小孔径下的具有深焦深的图像A和大孔径下的具有高分辨率的图像B,选择图像B的中心部分和图像A的周边部分组合在一起,获得同时具有高分辨率和深焦深度的组合图像,这与本申请公开的通过图像区域的组合获得具有大的清晰深度和高分辨率的图像的发明构思相同,对比文件4虽然没有明确记载对比两幅图像清晰度的过程,但其选择图像B的中心部分和图像A的周边部分,这实际上已经将图像A和图像B的中心部分和周边部分进行一个对比,并选择较优的图像B的中心部分和图像A的周边部分;而预定的位置以在至少两个数字的单图像中的相同的图像坐标的形式来限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两个图像进行比较时的常规限定,如在不同的图像坐标位置进行对比,则没有比较意义。(2)对比文件5明确公开了对比值可通过不同区域高频求和、亮度值的差值以及计算边缘量等方式得到每个图像区域的最佳值,即并非只有亮度一种对比值,因此其并未给出相反教导。(3)对比文件5公开通过比较不同图像相同区域的对比值,取最高对比值的区域组成最终图像,这与本申请获得最终结果图像的处理方法相同。对比文件5中对比值可通过不同区域高频求和、亮度值的差值以及计算边缘量等方式得到每个图像区域的最佳值,这与本申请对多幅图像的处理方法相同,虽然对比文件5的显微镜光学系统与本申请有差别,但采用的技术手段和实现的技术效果均相同,在对比文件4的光学系统和本申请相同且对比文件4获得多幅不同数值孔径下的图像时,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如何处理这些图像这一技术问题时,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5中的图像处理方式,通过不同区域的图像的对比,并用清晰度的表征值赋予这些区域以获得最终清晰的组合图像,而无论图像是单层图像、还是多层图像,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图像比对并合成时必然会考虑其对应一致。(4)在对图像进行比较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一个阈值,当所比较的值达到该阈值时,即满足实验人员或显示系统的需求时,则可不再进行比较,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节省时间的常规技术手段,无需创造性劳动。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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