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通信网络中的资源分配-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无线通信网络中的资源分配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502
决定日:2019-08-30
委内编号:1F26408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80071179.3
申请日:2013-01-23
复审请求人:瑞典爱立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凤欣
合议组组长:冉建国
参审员:刘炯
国际分类号:H04W72/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份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导致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存在实质上的不同,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进一步,如果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71179.3,名称为“无线通信网络中的资源分配”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瑞典爱立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1月23日,于2015年07月2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公开日为2015年09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6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1项,2015年07月2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说明书第1-191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CN102740477A,公开日为:2012年10月17日;对比文件2:Huawei等,“Interference mitigation schemes for TDD eIMTA”,3GPP TSG RAN WG1 Meeting #72 R1-130015,公开日为2013年01月19日。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2,5(引用权利要求1或2时),9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3-5(引用权利要求3或4时),10-15,19-2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8,16-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无线网络节点执行的方法(100),所述方法包括:
确定(110)时分双工TDD配置,其中所述TDD配置包括:被预配置为下行链路子帧的一个或多个子帧、被预配置为上行链路子帧的一个或多个子帧、以及一个或多个灵活子帧,每个灵活子帧被预配置为被动态分配为上行链路子帧或者下行链路子帧;
针对每个灵活子帧,确定(120)将所述灵活子帧用作上行链路子帧或下行链路子帧的分配优先级和/或分配概率;以及
基于所确定的分配优先级和/或分配概率,向至少一个用户设备UE分配(130)资源,
其中相同灵活子帧中的分配优先级和/或分配概率是互补的,即具有较高的下行链路传输分配优先级/概率的灵活子帧具有较低的上行链路传输分配优先级/概率,而具有较低的下行链路传输分配优先级/概率的灵活子帧具有较高的上行链路传输分配优先级/概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向所述至少一个UE分配(130)资源包括:基于所确定的分配优先级和/或分配概率,向所述至少一个UE指派(131)所述灵活子帧中的资源;以及向所述至少一个UE发信号通知(132)有关所指派的资源的信息,或者向所述至少一个UE发信号通知(133)所确定的分配优先级和/或分配概率。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确定(120)所述分配优先级和/或分配概率包括:确定(121)将所述灵活子帧中的每个资源块用于上行链路或下行链路传输的分配优先级和/或分配概率;以及指派(122)用于调度每个灵活子帧中的一个或多个资源块的分配优先级和/或分配概率。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向所述至少一个UE发信号通知(140)所确定的将所述灵活子帧中的每个资源块用于上行链路或下行链路传输的分配优先级和/或概率、和/或所指派的用于调度每个灵活子帧中的一个或多个资源块的分配优先级和/或分配概率。
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基于以下标准中的一个或多个确定(120)所述分配优先级和/或分配概率:所确定的业务负载、所确定的信号质量、所确定的业务需求、所确定的业务方向的比例、所确定的服务类型、所确定的更早指派的分配优先级和/或分配概率、所确定的一个或多个相邻无线小区中的分配优先级和/或分配概率。
6.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向一个或多个相邻小区中的相同灵活子帧指派(150)分配优先级和/或分配概率。
7.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包括:
向经受预定干扰阈值以上的干扰或经受预定信号质量阈值以下的信号质量的至少一个UE分配被指派了预定阈值以上的分配优先级和/或分配概率的一个或多个灵活子帧或所述灵活子帧中的一个或多个资源块。
8.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包括:
与一个或多个其他无线网络节点交换有关所确定的将所述灵活子帧用作上行链路子帧或下行链路子帧的分配优先级和/或分配概率的信息。
9. 一种用户设备UE执行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从无线网络节点接收有关所确定的将灵活子帧用作上行链路子帧或下行链路子帧的分配优先级和/或分配概率的信息,
其中相同灵活子帧中的分配优先级和/或分配概率是互补的,即具有较高的下行链路传输分配优先级/概率的灵活子帧具有较低的上行链路传输分配优先级/概率,而具有较低的下行链路传输分配优先级/概率的灵活子帧具有较高的上行链路传输分配优先级/概率。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包括:
从无线网络节点接收所确定的将灵活子帧中的每个资源块用于上行链路或下行链路传输的分配优先级和/或分配概率、和/或所指派的用于调度每个灵活子帧中的一个或多个资源块的分配优先级和/或分配概率。
11. 一种无线网络节点(10),包括:
通信接口(11),被配置用于无线通信;
处理器(12);以及
存储器(13),存储计算机程序代码,当所述计算机程序代码在所述处理器(12)中运行时,使所述无线网络节点:
确定时分双工TDD配置,其中所述TDD配置包括:被预配置为下行链路子帧的一个或多个子帧、被预配置为上行链路子帧的一个或多个子帧、以及一个或多个灵活子帧,每个灵活子帧被预配置为被动态分配为上行链路子帧或者下行链路子帧;
针对每个灵活子帧,确定将所述灵活子帧用作上行链路子帧或下行链路子帧的分配优先级和/或分配概率;以及
基于所确定的分配优先级和/或分配概率,向至少一个用户设备UE分配资源,
其中相同灵活子帧中的分配优先级和/或分配概率是互补的,即具有较高的下行链路传输分配优先级/概率的灵活子帧具有较低的上行链路传输分配优先级/概率,而具有较低的下行链路传输分配优先级/概率的灵活子帧具有较高的上行链路传输分配优先级/概率。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无线网络节点(10),其中所述存储器(13)和所述计算机程序代码被配置为,利用所述处理器(12),使所述无线网络节点(10):基于所确定的分配优先级和/或分配概率,向所述至少一个UE指派所述灵活子帧中的资源;以及向所述至少一个UE发信号通知有关所指派的资源的信息,或者向所述至少一个UE发信号通知所确定的分配优先级和/或分配概率。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或12所述的无线网络节点(10),其中所述存储器(13)和所述计算机程序代码被配置为:利用所述处理器(12),使所述无线网络节点(10):确定将所述灵活子帧中的每个资源块用于上行链路或下行链路传输的分配优先级和/或分配概率;以及指派用于调度每个灵活子帧中的一个或多个资源块的分配优先级和/或分配概率。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无线网络节点(10),其中所述存储器(13)和所述计算机程序代码被配置为:利用所述处理器(12),使所述无线网络节点(10):通过所述通信接口(11),向所述至少一个 UE发信号通知所确定的将所述灵活子帧中的每个资源块用于上行链路或下行链路传输的分配优先级和/或概率,和/或所指派的用于调度每个灵活子帧中的一个或多个资源块的分配优先级和/或分配概率。
15. 根据权利要求11至14任一项所述的无线网络节点(10),其中所述存储器(13)和所述计算机程序代码被配置为:利用所述处理器(12),使所述无线网络节点(10)基于以下标准中的一个或多个来确定所述分配优先级和/或分配概率:所确定的业务负载、所确定的信号质量、所确定的业务需求、所确定的业务方向的比例、所确定的服务类型、所确定的更早指派的分配优先级和/或分配概率、所确定的一个或多个相邻无线小区中的分配优先级和/或分配概率。
16. 根据权利要求11至15任一项所述的无线网络节点(10),其中所述存储器(13)和所述计算机程序代码被配置为:利用所述处理器(12),使所述无线网络节点(10)向一个或多个相邻小区中的相同灵活子帧指派分配优先级和/或概率。
17. 根据权利要求11至16任一项所述的无线网络节点(10),其中所述存储器(13)和所述计算机程序代码被配置为:利用所述处理器(12),使所述无线网络节点(10)向经受预定干扰阈值以上的干扰或经受预定信号质量阈值以下的信号质量的至少一个UE分配指派了预定阈值以上的分配优先级和/或分配概率的一个或多个灵活子帧或所述灵活子帧中的一个或多个资源块。
18. 根据权利要求11至17任一项所述的无线网络节点(10),其中所述存储器(13)和所述计算机程序代码被配置为:利用所述处理器(12),使所述无线网络节点(10)通过所述通信接口(11)与一个或多个其他无线网络节点交换有关所确定的将所述灵活子帧用作上行链路子帧或下行链路子帧的分配优先级和/或分配概率的信息。
19. 根据权利要求11至18任一项所述的无线网络节点(10),其中所述无线网络节点是演进节点B。
20. 一种用户设备UE,包括:
通信接口(21),被配置为从无线网络节点接收有关所确定的将灵活子帧用作上行链路子帧或下行链路子帧的分配优先级和/或分配 概率的信息,
其中相同灵活子帧中的分配优先级和/或分配概率是互补的,即具有较高的下行链路传输分配优先级/概率的灵活子帧具有较低的上行链路传输分配优先级/概率,而具有较低的下行链路传输分配优先级/概率的灵活子帧具有较高的上行链路传输分配优先级/概率。
2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UE,其中所述通信接口(11)被配置为:从所述无线网络节点接收所确定的将灵活子帧中的每个资源块用于上行链路或下行链路传输的分配优先级和/或分配概率、和/或所指派的用于调度每个灵活子帧中的一个或多个资源块的分配优先级和/或分配概率。”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灵活子帧的属性表示上行子帧或下行子帧以及向用户通知灵活子帧的属性,未公开任何关于如何确定灵活子帧是用于上行链路传输还是下行链路传输的技术方案,在对比文件1中,向用户设备发送第一信令是在基站确定灵活子帧属性后进行的,基站仅通过信令中的“1”或“0”向用户设备告知灵活子帧是上行子帧还是下行子帧的结果,而非概率/优先级,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灵活子帧的分配优先级和/或分配概率,也不会公开根据分配优先级和/或分配概率来确定灵活子帧的属性;2.对比文件2也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3.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通过基于分配优先级和/或分配概率按照预定顺序调度和分配子帧,可以大大降低将相同子帧调度用于相邻小区中不同方向的传输的概率,由此可以缓解、减轻或降低小区间干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中灵活子帧属性指示上行时代表该子帧作为上行子帧的分配概率/优先级为最高,作为下行子帧的分配概率/优先级为低,反之亦然,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属性能够体现分配概率/优先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8年06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1项, 2015年07月2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91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引用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2。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所提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调整灵活子帧上下行传输方向来消除干扰的技术方案,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得到启示,以通过对灵活子帧配置合适的上下行属性达到缓解、减轻或降低小区间干扰的技术效果,并且,在通信系统中,通过分配优先级和/或分配概率来对子帧进行资源分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为了确定灵活子帧的上下行属性,而使用分配优先级和/或分配概率来确定灵活子帧的上下行属性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对权利要求1、2、9、11、20进行了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至多公开了基于子帧的干扰水平来选择子帧的传输方向,然而对比文件2并未涉及或者教导将子帧用作上行链路子帧或下行链路子帧的分配优先级和/或分配概率,相应地,也不会涉及或教导确定将灵活子帧用作上行链路子帧或下行链路子帧的分配优先级和/或分配概率,更不会涉及或教导基于所确定的分配优先级和/或分配概率向至少一个用户设备UE分配资源,因此,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给出分配优先级和/或分配概率的技术启示,该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复审请求人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1、2、9、11、20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无线网络节点执行的方法(100),所述方法包括:
确定(110)时分双工TDD配置,其中所述TDD配置包括:被预配置为下行链路子帧的一个或多个子帧、被预配置为上行链路子帧的一个或多个子帧、以及一个或多个灵活子帧,每个灵活子帧被预配置为被动态分配为上行链路子帧或者下行链路子帧;
针对每个灵活子帧,确定(120)将所述灵活子帧用作上行链路子帧或下行链路子帧的分配优先级和/或分配概率;以及
基于所确定的分配优先级和/或分配概率,以预定顺序向至少一个用户设备UE分配(130)每个灵活子帧,
其中相同灵活子帧中的分配优先级和/或分配概率是互补的,即具有较高的下行链路传输分配优先级/概率的灵活子帧具有较低的上行链路传输分配优先级/概率,而具有较低的下行链路传输分配优先级/概率的灵活子帧具有较高的上行链路传输分配优先级/概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向所述至少一个UE分配(130)每个灵活子帧包括:基于所确定的分配优先级和/或分配概率,向所述至少一个UE指派(131)所述灵活子帧中的资源;以及向所述至少一个UE发信号通知(132)有关所指派的资源的信息,或者向所述至少一个UE发信号通知(133)所确定的分配优先级和/或分配概率。”
“9. 一种用户设备UE执行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从无线网络节点接收有关所确定的将灵活子帧用作上行链路子帧或下行链路子帧的分配优先级和/或分配概率、以及分配的信息,所述分配的特征在于:所述分配是基于所确定的分配优先级和/或分配概率以预定顺序执行的;
其中相同灵活子帧中的分配优先级和/或分配概率是互补的,即具有较高的下行链路传输分配优先级/概率的灵活子帧具有较低的上行链路传输分配优先级/概率,而具有较低的下行链路传输分配优先级/概率的灵活子帧具有较高的上行链路传输分配优先级/概率。”
“11. 一种无线网络节点(10),包括:
通信接口(11),被配置用于无线通信;
处理器(12);以及
存储器(13),存储计算机程序代码,当所述计算机程序代码在所述处理器(12)中运行时,使所述无线网络节点:
确定时分双工TDD配置,其中所述TDD配置包括:被预配置为下行链路子帧的一个或多个子帧、被预配置为上行链路子帧的一个或多个子帧、以及一个或多个灵活子帧,每个灵活子帧被预配置为被动态分配为上行链路子帧或者下行链路子帧;
针对每个灵活子帧,确定将所述灵活子帧用作上行链路子帧或下行链路子帧的分配优先级和/或分配概率;以及
基于所确定的分配优先级和/或分配概率,以预定顺序向至少一个用户设备UE分配每个灵活子帧,
其中相同灵活子帧中的分配优先级和/或分配概率是互补的,即具有较高的下行链路传输分配优先级/概率的灵活子帧具有较低的上行链路传输分配优先级/概率,而具有较低的下行链路传输分配优先级/概率的灵活子帧具有较高的上行链路传输分配优先级/概率。”
“20. 一种用户设备UE,包括:
通信接口(21),被配置为从无线网络节点接收有关所确定的将灵活子帧用作上行链路子帧或下行链路子帧的分配优先级和/或分配概率、以及分配的信息,所述分配的特征在于所述分配是基于所确定的分配优先级和/或分配概率以预定顺序来执行的;
其中相同灵活子帧中的分配优先级和/或分配概率是互补的,即具有较高的下行链路传输分配优先级/概率的灵活子帧具有较低的上行链路传输分配优先级/概率,而具有较低的下行链路传输分配优先级/概率的灵活子帧具有较高的上行链路传输分配优先级/概率。”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1项,2015年07月2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91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740477A,公开日为2012年10月17日;
对比文件2:Huawei等,“Interference mitigation schemes for TDD elMTA”,3GPP TSG RAN WG1 Meeting #72 R1-130015,公开日为2013年01月19日。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无线网络节点执行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时分双工系统中子帧配置的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57]-[0263]段,附图2,3),该方法包括:在LTE TDD系统中总共包括7种上下行配比,如表1所示,其中‘D’表示下行子帧,‘U’表示上行子帧,‘S’表示特殊子帧,主要用于下行传输。本发明中所说的灵活子帧指的是在每种TDD上下行配比的有效时间内,可以被动态地或半静态地配置成上行子帧或下行子帧的子帧(相当于确定时分双工TDD配置,其中所述TDD配置包括:被预配置为下行链路子帧的一个或多个子帧、被预配置为上行链路子帧的一个或多个子帧、以及一个或多个灵活子帧,每个灵活子帧被预配置为被动态分配为上行链路子帧或者下行链路子帧)。基站确定无线帧中灵活子帧的子帧号,基站可以根据当前信道环境和业务量等来自主配置灵活子帧的子帧号;基站确定所述子帧号对应的灵活子帧的属性,所述属性表示灵活子帧为上行子帧或下行子帧;基站在确定灵活子帧的属性后,进一步可以确定灵活子帧上需要配置哪些信道和信号,当基站确定灵活子帧的信道和信号配置后,需要发送信令通知用户,信令内容包括灵活子帧上配置了哪些信道和信号,以及信道信号的资源配置(相当于向至少一个用户设备UE分配资源);基站通过下行控制信道向用户设备发送第一信令,所述第一信令包括灵活子帧的属性、灵活子帧的子帧号和信道以及信号配置;1个比特可以用于指示1个灵活子帧的属性,例如“0”表示上行子帧,“1”表示下行子帧,或者“1”表示上行子帧,“0”表示下行子帧;附图2是一个无线帧内动态TDD子帧配置的示意图,其中子帧0、5为下行子帧,子帧2、7为上行子帧,子帧3、4、8、9为灵活子帧。
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0”或“1”仅仅是对该灵活子帧上下行属性的指示,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基站确定灵活子帧的属性,并将属性信息通知用户设备的过程,不涉及根据分配优先级和/或分配概率确定灵活子帧是用于上行链路传输还是下行链路传输的方案。对比文件1中记载的“1个比特可以用于指示1个灵活子帧的属性,例如“0”表示上行子帧,“1”表示下行子帧”不能相当于本申请的分配优先级和/或分配概率,可见,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分配优先级和/或分配概率。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针对每个灵活子帧,确定将所述灵活子帧用作上行链路子帧或下行链路子帧的分配优先级和/或分配概率,并基于所确定的分配优先级和/或分配概率以预定顺序分配每个灵活子帧,其中相同灵活子帧中的分配优先级和/或分配概率是互补的,即具有较高的下行链路传输分配优先级/概率的灵活子帧具有较低的上行链路传输分配优先级/概率,而具有较低的下行链路传输分配优先级/概率的灵活子帧具有较高的上行链路传输分配优先级/概率。
由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存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导致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第2.2节和2.2.2节):对于依赖调度的干扰消除SDIM,eNB可依据自己服务小区上/下行业务流比例确定上/下行配置,以及eNB可调整调度策略来对抗小区间干扰,所述调度策略可包括子帧的传输方向选择等;对于上/下行重配置,子帧级干扰信息比如特定子帧的干扰水平可被交换,由此,严重干扰其他小区的子帧可被获知,以及所述调度策略可相应地被调整。可见,对比文件2也仅仅公开了基于子帧的干扰水平来选择子帧的传输方向,其公开的内容也不涉及“将每个灵活子帧用作上行链路子帧或下行链路子帧的分配优先级和/或分配概率”,更不会涉及基于所确定的分配优先级和/或分配概率向至少一个用户设备UE分配每个灵活子帧。因此,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其既未公开、也未提供相应的技术启示;该区别技术特征亦非本领域公知常识。可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具有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可以大大降低将相同子帧调度用于相邻小区中不同方向的传输的概率,由此可以缓解、减轻或降低小区间干扰。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类似地,权利要求9、11、20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相应地,从属权利要求2-8、10、12-19、2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_2019_年_07_月_04_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1项;
复审请求人于_2015_年_07_月_22_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1段;
复审请求人于_2015_年_07_月_22_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6页;
复审请求人于_2015_年_07_月_22_日提交的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_2015_年_07_月_22_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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